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
民事诉讼中的再审和二审的区别是什么?

民事诉讼中的再审和二审的区别是什么?(一)程序发生的原因或主体不同;(二)提起方式不同;(三)提起诉讼的时间要求不同;(四)审理的对象不同;(五)审理的理由不同;(六)适用的程序不同;(七)审结期限不同;(八)裁判的效力不同。
民事诉讼时专门解决民事纠纷的诉讼模式,我国民事诉讼规定的是二审终审制,意味着在二审之后整个诉讼程序就完结了。
但是案件又有了新的证据,能改变案件的判决结果或者是出现了其他规定的情况,▲民事诉讼中的再审就是作为解决这种情况的审判方式。
再审与二审之间有很大的关联,两者也有很大的区别。
现在的小编就来简单介绍再审和二审两种制度以及它们之间的区别。
▲一、二审二审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
它是刑事诉讼中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
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
上诉可以上诉状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上诉人上诉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
▲二、再审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
不同的启动再审的部门也反映了当事人有不同的申诉救济途径,当事人不仅仅可以到中级人民法院反映诉求,也可以到省高院、检察院进行申诉。
1、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院长2、提起再审的客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或第二审案件的判决或裁定3、提起再审的时间是判决或裁定生效以后六个月内提出;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再审是一项重要的诉讼程序制度,也是各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重新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基石。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存在一些案件判决存在错误或者不合理之处,需要重新审理。
重新审理案件不仅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法律依据的角度,对重新审理案件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二、重新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概述1. 宪法依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这些规定为重新审理案件提供了宪法依据。
2. 民事诉讼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二百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3. 刑事诉讼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4. 行政诉讼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三、重新审理案件的具体法律依据分析1. 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1)第二百一十八条:当事人对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第二百二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2. 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1)第二百二十七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第二百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民事诉讼中的再审和二审的区别是什么

民事诉讼中的再审和⼆审的区别是什么在现实⽣活中,⼈与⼈之间总会有⼀些⽭盾,我们称之为民事纠纷。
民事诉讼是专门解决民事纠纷的诉讼模式,我国民事诉讼规定的是⼆审终审制,意味着在⼆审之后整个诉讼程序就完结了。
但是案件⼜有了新的证据,民事诉讼中的再审就是作为解决这种情况的审判⽅式。
再审与⼆审之间有很⼤的关联,两者也有很⼤的区别。
现在店铺的⼩编就来简单介绍再审和⼆审两种制度以及它们之间的区别。
再审和⼆审的区别(⼀)程序发⽣的原因或主体不同第⼆审程序是因为当事⼈不服⼀审未⽣效的裁判,向上级⼈民法院提起上诉⽽开始,即第⼆审程序的发⽣,是基于当事⼈⾏使上诉权。
⽽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发⽣的主体只能具有审判监督权的国家机关。
只有⼈民法院和⼈民检察院才能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
(⼆)提起⽅式不同上诉只能采⽤书⾯形式。
再审程序的提起⽅式⽐较复杂,当事⼈向⼈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应提交申请书和⽣效法律⽂书。
(三)提起诉讼的时间要求不同上诉要受上诉期限的限制,且期限较短;当事⼈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法律效⼒后⼆年内提出。
(四)审理的对象不同第⼆审程序是当事⼈因不服⼀审未⽣效裁判,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发⽣,所以⼆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审裁判认定事实和适⽤法律是否正确。
⽽再审程序的审理的对象是⽣效的法律⽂书。
已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具有强制性、排他性和稳定性,对法院、当事⼈和社会都具有约束⼒,任何⼈都⽆权改变。
只有当⼈民法院、⼈民检察院⾏使监督权引起再审程序的发⽣或者当事⼈依法申请再审引起再审程序的发⽣,才能对该判决、裁定再次进⾏审理并作出裁判。
(五)审理的理由不同⼆审案件审理的理由是对第⼀审⼈民法院未⽣效裁判不服,请求⼆审法院继续审理并作出裁判。
再审案件的审理的理由是⽣效裁判确有错误。
为了纠正错误的⽣效裁判,确保案件的质量和当事⼈的合法权益,只能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六)适⽤的程序不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不能适⽤简易程序,只能按第⼆审程序进⾏审理,对事实清楚、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可以迳⾏判决、裁定。
刑事案件再审程序规定

刑事案件再审程序规定刑事案件再审程序规定是指对已经判决的案件,由一定的程序再次审查和裁定的一种特殊司法程序。
以下是对刑事案件再审程序的主要规定。
一、适用范围:刑事案件再审适用于对已经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非诉判决、申诉认定等调解、决定等予以变更或确定当事人的指定或取消、申请认定受害人身份、限制人身自由等案件进行再审。
二、再审申请的主体:再审申请主体包括被告人、律师、律师事务所、亲属、工作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
三、再审案件受理条件:再审案件受理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以前判决的事实不清;2.以前判决的证据不足;3.以前判决的适用法律错误;4.审判程序违法。
四、再审申请的方式:再审申请可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提出,并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五、再审案件的审查和裁定:再审程序主要包括受理、审查和裁定三个阶段。
1.受理阶段:再审案件受理后,再审法庭应当在7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原审法院。
2.审查阶段:再审法庭应当开庭审查,听取原审法院意见、再审申请人申请及有关当事人的意见,并进行询问、质证等程序。
3.裁定阶段:再审法庭应当根据审查情况,作出再审裁定,维持原判决、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决定,并在5日内通知有关当事人。
六、再审结果的执行:再审判决作出后,应当立即执行,并由执行法院负责具体执行。
七、再审案件审判组织:再审案件应当由3名以上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律师、公证员、鉴定人、鉴定机构等协助。
八、特殊情况下的再审程序:对于确有异议的再审案件,可以采取特别程序进行再审,如询问、质证、公布和适用法律审查等。
九、再审案件的审判期限:再审案件一般应当在60日内审结,对于复杂的、有特殊情况的案件可以适当延长。
对于被判无罪的案件,应当尽快作出裁定。
以上是对刑事案件再审程序规定的主要内容,这些规定对于保障国家法制的公正和司法审判的公信力起到了重要作用。
民商事再审案件审理范围存在的问题及提出建议

审理范围是民商事再审案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
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
即民商事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再审请求≤原审诉讼请求。
但调研发现民商事再审案件审理过程中,在确定审理范围时存在以下五个问题:一是对再审请求、申诉请求、再审事由、具体事实理由或答辩理由不加区分。
对当事人的再审请求中包含申诉请求的,如“请求法院再审本案”、“依法提审”,未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再审请求和申诉请求混淆;仍对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再审审理范围与再审审查范围重合;将具体事实理由或答辩理由等同于再审请求,认为在原审诉讼中未提出的具体理由或答辩理由即属于超出原审诉讼请求范围,并予以驳回。
二是对因一审程序违法被提审的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认定不当。
部分法官认为因一审程序违法被提审的再审案件,如一审违反送达程序缺席审理的案件,只需对一审程序违法问题进行审理,在确认一审程序违法后发回重审即可,无需对案件实体问题进行审理,造成对因一审程序违法被提审的再审案件审理范围不当,再审审理程序简单重复再审审查程序的工作,随意发回重审引起当事人的不满。
三是对原二审生效裁判再审案件的“原审诉讼请求”的理解不准确。
部分法官未区分原生效裁判为一审生效还是二审生效,认为再审审理范围不得超过“原审诉讼请求”,即不得超过原一审的诉讼请求范围,对二审上诉人申请再审时超出原二审上诉请求范围的再审请求仍进行审理,扩大了这部分民商事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违背了当事人处分权原则,损害了生效裁判的既判力。
四是对原审被告或第三人申请再审时主张再审请求的范围分歧较大,导致民商事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不统一。
如部分法官将原审被告或第三人在原审中的辩述称内容作为其申请再审时主张再审请求的范围;部分法官将原审原告诉讼请求的具体内容作为原审被告或第三人申请再审时主张再审请求的范围,忽视了原审被告或第三人再审请求是反驳原审原告诉讼请求,二者在具体内容上必然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细则(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文号】法[2008]122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细则(试行)(法[2008]122号)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规定如下:1、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的当事人为再审申请人,其对方当事人为再审被申请人。
2、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1)再审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2)原审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名称及案号;(3)申请再审事由、再审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证据;(4)受理再审申请书的法院名称。
再审申请人应当在再审申请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记明提交法院的日期。
3、除再审申请书外,再审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再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2)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3)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4)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4、再审申请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应使用A4型纸,并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同时可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
5、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符合上述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在再审申请人提交的两份材料清单上注明收到日期,加盖收件章,并将其中一份返还再审申请人。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二十三章再审程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为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生效后两年,但当事人有特殊情况的 除外。
再审案件的审理结果
再审案件的审理结果一般有以下 几种: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
审或调解结案。
在再审过程中,如果发现原判事 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 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销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二十 三章再审程
汇报人: 2023-12-31
目录
• 再审程序概述 • 再审程序的提起 • 再审案件的审理 • 再审程序的法律效果 • 再审程序的完善和发展
01
再审程序概述
再审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
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 ,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依法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
维护司法权威
确保司法裁判的既判力,树立司法权 威。
再审程序完善的建议和展望
明确启动标准
制定更为具体、明确的再审启动标准。
增加透明度
引入听证程序,增加再审审查过程的透明度。
再审程序完善的建议和展望
• 限制再审次数:明确限制当事人提起再审的次数。
再审程序完善的建议和展望
借鉴国外经验
学习国外先进经验,不断完善我国再审程序。
03
再审案件的审理
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和调解书,认为有错误,可以向 原审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 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 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仅限于当事人申 请再审的事项,一般不扩大审理范围 。
再审案件的审理方式和程序
再审案件的审理方式一般采用开庭审理,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采用书面审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再审案件的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再审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年3月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次会议讨论通过)为规范民事再审案件审理程序,推进再审审判方式改革,依法、及时、正确地审理各类民事再审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再审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再审审理范围1、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针对再审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但下列情况除外:(1)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或本院院长依职权启动再审时,有明确审理意见的:(2)原裁判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
2、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要求变更原审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其不予准许而未予准许的除外。
3、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因追加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而引起的合并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合并后的全部诉讼请求为审理对象。
4、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不予准许,但当事人自愿调解的除外。
5、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在原审时应当受理而未受理的除外。
6、再审中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但当事人在原审中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审人民法院未予审查或者原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确有错误的除外。
再审审查认为管辖权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裁决,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再审中追加的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审查,并对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作出裁定。
二、再审诉讼主体7、再审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区别以下情况确定:(1)当事人不服生效的一审裁判申请再审的,其诉讼地位分别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2)当事人不服生效的二审裁判申请再审的,其诉讼地位分别为原审上诉人、原审被上诉人,但未上诉或原二审裁判未涉及其利益的当事人列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
(3)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进通知追加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其诉讼地位分别为原告、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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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代理审判员陈都再审程序,又称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法律规定由法定机关提起,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
在民事诉讼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再审程序的发生包括:基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而引起的再审;基于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监督权而引起再审和当事人行使诉权申请再审而引起的再审。
民事案件的再审审理范围对法院和当事人都具有重大意义,如影响到法院的职责、审判效率;影响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但由于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此问题的规定较为笼统,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各类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掌握的不尽一致。
有些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是当事人对自己私权利的处分,当事人主张什么,法院就审什么,故仅就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理由、请求进行审查,而有些法院则认为审理民事案件的目的在于解决当事人间的纠纷,如果仅就再审申请理由、请求进行审理很可能达不到化解矛盾、服判息诉的目的,故对再审案件采取全案审查的方式。
针对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这两种思路都有各自的道理,但是这种现状必然导致审判尺度的不一致,影响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和法院审判威信的树立,因此,本文试对民事案件再审审理范围作一些分析,并对我国民事诉讼再审制度提出一些构想,以求在实践中能够统一标准,充分发挥该制度的价值。
一、人民法院自行行使审判监督权而引起的再审。
人民法院对已经审结的案件发现确有错误,依其审判监督职能,有权对案件提起再审,这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自身监督的权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从《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可以看出,法院依职权引起的再审,是法院内部的纠错程序,能够引发再审的主体为:最高人民法院、上级法院、本院审判委员会。
在实践中,一般是原审程序有重大违法现象,或审判人员出现严重违法、违纪现象,才会以此种方式启动再审程序。
故此类案件一般没有再审申请人,也没有再审申请的理由、请求,案件提起再审前就已经过本院审委会以上机关的慎重研究,一般情况下不会存在审理范围的问题。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个问题需要解决,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是否应该全案审查?在再审过程中可能发现原判有据以提起再审理由以外的可能导致改判的问题,对于新发现的问题是否应该审查?笔者认为应该分别处理。
如果是原审中有重大违纪、违法等严重侵害当事人权利的问题,或者双方当事人利用民事诉讼侵害案外人或公共利益的问题,当然应该本着有错必究的精神进行审查并改判。
如果新发现的问题属于当事人自己私权处分的范围,就应该不予审查,由于实践中这种情况较少,故一般情况下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都是全案审查。
二、依当事人申请而引起的再审。
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或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请求,并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诉讼行为。
在引发再审程序的三种途径中,依当事人申请而再审的占百分之九十以上。
申请再审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只要当事人依法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至第182 条规定了申请再审的程序。
立审分开后,一般是当事人向立案庭提交列明申请理由、请求的再审申请书,由立案庭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定的案件,提起再审后,移交审判监督庭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具体审理。
由于《民事诉讼法》对于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规定的过于原则、笼统,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一些问题,造成执法尺度的不统一。
1,再审案件应全案审查,还是只针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内容进行审查。
再审案件应全案审查,还是仅就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进行审查,在民事诉讼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全案审查,再审程序是法院的纠错程序,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对当事人再审申请理由、请求以外原裁判存在的错误加以纠正;另一种观点认为,再审的范围应严格依照当事人申请的范围确定,人民法院在当事人申请的范围之外,既使发现原裁判的错误,也不必纠正。
这两种观点都均有各自的道理。
笔者认为,原则上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应限制在当事人申请的范围内。
首先,应明确这样一个问题,再审是什么?现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基本就此问题达成了共识,即再审是“诉讼”。
在当今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中基本上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诉讼模式,即当事人主义模式和职权主义模式。
根据当事人主义,请求权利保护与否,请求撤回权利保护与否,对权利保护的请求附加什么理由,提出什么诉讼资料,如何进行诉讼,当事人有支配权,法院受当事人态度的拘束。
根据职权主义,法院不问当事人的意思如何,以职权满足当事人权利保护的请求,诉讼资料的搜集,诉讼的进行都按职权为之。
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曾受前苏联的影响,偏重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法院的权力被极端强化,但是从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和司法实践中掌握二审案件的审理范围来看,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正逐渐向当事人主义转化。
一方面,就申请再审的请求来说,对法院的生效裁判,当事人仅对其中一部分内容申请再审,说明当事人仅对这一部分裁决不服,请求法院通过审理予以改判。
再审申请中没有涉及的内容,说明当事人没有异议,即使这部分内容可能不恰当或者有错误,但是当事人不提出,即可视为当事人放弃主张权利。
因此,再审不应当进行审查。
另一方面,就再审申请理由来说,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当事人没有以正确的理由申请再审,可能使案件改判的理由不是当事人申请再审所持的理由,也就是所谓的“话没说到点子上”。
这种情况下,法院能否主动依正确的理由对原判进行纠正呢?笔者认为不能。
法院和法官是中立的裁判者,不能在诉讼中偏袒一方,或向一方提供诉讼上的帮助,如果法院以当事人没有申请的理由对案件进行改判,从而作出利于申请人的判决,那实际上是法院替申请人找到了改判的依据,代替律师提供了诉讼帮助,这是对被申请人极大的不公平,也是绝对不可取的。
但是“绝对”也是相对基础上的绝对。
对于原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或他人利益的,再审当然有权自行审查。
但是这种审查不是建立在对当事人处分权限制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民事诉讼维护私法秩序的基础上。
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时申请再审的案件,应该如何确定审理范围?笔者认为,应该首先对再审是基于谁的申请提起的进行审查,再依照据以提起再审的申请确定再审审理范围。
在司法实践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再审,在再审程序中,对方当事人也提出再审申请,或对原判表示不同意并提出具体理由的,应该如何处理?首先,在再审程序中,被申请人也对原判表示不同意并提出具体理由的,法庭应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过再审?未申请过的话,现在是否申请再审?两年时效是否已过?如果被申请人表示不申请、超过两年时效或已被驳回过,其理由应视为答辩意见。
如果被申请人表示也要申请再审且符合申请条件的话,则应该让其提供书面的再审申请书,并在再审中就双方的理由、请求进行审查,一并裁判,并在裁判文书中予以表述。
有一种观点认为如果被申请人在再审中提出再审申请,应该先中止再审程序,将其再审申请移交立案庭进行审查,理由不能成立的书面驳回,能够引起再审的,则移交审判监督庭一并审理。
笔者认为这种做法看起来似乎符合立审分开的精神,程序上也更为顺畅,实际上是不妥当的。
首先, 从程序上看,既然案件已经提起再审,原裁判也就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了,再审结果不论是改判或维持,都是作出一个新的生效裁判,双方当事人有了对新裁判上诉或申诉的权利,那么孤立的再次对原裁判是否符合再审条件进行审查没有任何意义,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
第二,立审分开的意义在于避免再审程序流于形式,充分保护被申请人的诉讼权利,在再审程序中一并审查双方的申请理由、请求与此并不相悖,反而节约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第三,再审中一并审查避免了被申请人利用申请再审拖延审判时间,侵害申请人的诉讼权利。
2,共同诉讼中只有部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对未申请再审的当事人应如何处理?在共同诉讼,尤其是析产继承案件中,部分当事人申请再审,如果再审结果只涉及申请人个人利益,改判不影响原判对其他共同诉讼当事人的利益的,应只考虑申请人的申请请求。
如再审结果可能影响未申请再审当事人利益,应分别处理。
如果申请人的请求应予支持,应该再审改判并对其他当事人的利益予以调整。
实践中有争议的是,如果申请人的请求不但不应支持,而且由于原判错误的处理,使其获得了本不应该获得的利益是否应该再审予以调整?例如,甲、乙、丙三人对十五万元进行析产继承,原审判决甲继承五万元,乙继承七万元,丙继承三万元,现乙申请再审要求继承八万元,甲、丙均未申请再审。
经过审查,如果再审认为乙应该继承份额为八万元,应改判乙分得八万元,并对原判甲、丙所分份额作出相应调整。
如果再审认为乙应该继承份额为五万元,应如何处理?一种观点是法院应主动干预,将当事人在原判中多获得的利益划归权利人,即将乙多分的两万元改判给甲、丙,否则乙所多分的两万元就是不当得利。
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法是错误的,应该再审维持原判。
当事人未申请再审表示认可原审裁判结果,即放弃应多分的利益,法院不应替当事人主张权利,故维持原判的依据并非原判处理正确,而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和法院裁判的中立性。
对于申请人多获得的利益是否属于不当得利?笔者认为从理论上讲的确属于不当得利,但是存在一个由谁主张权利的问题,民事诉讼的基础是当事人之间对民事法律关系产生争议,请求法院裁判。
争议的双方是当事人,不是法院,有权主张权利的也是当事人,在当事人未主张的情况下,法院不能对不当得利进行处理。
且所再审的案件审理的不是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将再审维持原判的理由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并允许当事人通过另诉解决,这样处理既保证了再审程序的顺畅,也解决了当事人可能由于缺乏诉讼能力导致实体权利不能得到充分保护的问题。
3,民事再审能否作出对申请人比原审更为不利的裁判?再审不能作出对申请人比原审更为不利的裁判,笔者称之为“申请再审不损已得利益”。
从理论上说,再审是“诉讼”,必须遵从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即诉讼权利平等,而保障当事人平等的行使诉讼权利是践行诉讼权利平等的基础。
“申请再审不损已得利益”在程序上对再审申请人进行了保护,它可以减少再审申请人的心理顾虑和负担,使再审制度能够真正有效、通畅地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