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细则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和移送若干问题的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和移送若干
问题的规定
【法规类别】民诉综合规定与解释
【发文字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6]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6.05.19
【实施日期】2016.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和移送若干问题的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6]1号2016年5月19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和移送工作,确保民事再审审查有序、公正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有错误,向人民法院1 / 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立案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doc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立案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立案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2013年2月6日京高法发[2013]37号)为贯彻最高法院关于信访工作必须强化群众观念、必须加强源头治理、必须建立长效机制、必须工作重心下移的要求,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促进社会矛盾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坚持依法审查原则,保护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利,充分发挥再审程序的权利救济功能,维持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维护法院司法权威。
第二条坚持平等保护原则,依法保护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第三条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突出社会矛盾化解,深化申请再审案件分阶段递进式化解工作机制,综合运用法律释明、司法调解、再审纠错等多种手段,化解涉案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条强化判后答疑,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受理申请的法院和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有判后答疑的职责。
第五条加强审判管理,落实中级、基层法院主管院领导和责任审判庭的审判管理职责,通过审查、化解申请再审案件,对案件审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瑕疵及时进行监督纠错,从源头上提高审判质量。
二、申请再审的受理审查(一)提交申请再审的材料要求第六条申请再审人向法院申请再审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再审申请书正本及与被申请人、原审其他当事人数量相符的副本;(二)申请再审人的身份证明;(三)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四)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五)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第七条再审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单位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二)原审法院名称,生效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和文书生效日期;(三)具体的再审请求;(四)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五)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名称;(六)申请再审人本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提交法院的日期。
再审申请法律规定

再审申请法律规定再审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判决型文书,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要求重新审理、修改或撤销它的一种诉讼程序。
再审申请作为一种司法救济制度,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影响。
本文将介绍再审申请的法律规定,并分析其适用条件和程序,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再审制度。
一、再审适用条件再审适用条件是指再审申请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再审的适用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 发生了重大新的证据,但在原审时无法提供;2. 原判决依据的法律文书认定错误;3. 原判决对当事人的法定权益有重大错误处理的;4. 原判决确有事实错误,需要予以纠正;5. 原判决在追诉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后来发现被告不是犯罪分子。
二、再审申请程序再审申请是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其程序和程序规定相对较为严格。
具体程序如下:1. 提交再审申请书: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陈述理由;2. 受理再审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再审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查,核实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受理申请;3. 审查再审申请:法院依法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审核符合再审条件的,裁定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4. 再审庭审:上一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依法组织开展再审庭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审查证据;5. 再审裁定:经过庭审后,上一级人民法院将作出再审裁定,决定是否维持原判、修改或撤销原判;6. 执行再审裁定:当再审裁定生效后,下级人民法院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必须依法执行。
三、再审申请的意义和作用再审申请作为一种司法救济制度,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起着重要的作用。
它具有以下几个意义:1. 修正错误:再审制度可以修正原判决中的错误,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2. 保障权益:当事人可以通过再审申请,要求法院对其权益进行重新审视,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护;3. 创造司法公正:再审制度能够纠正原判的错误,提高司法公正度,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4. 促进法治建设:再审申请的存在和正常运行,有利于维护法律权威,促进法治建设。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再审案件的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再审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年3月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次会议讨论通过)为规范民事再审案件审理程序,推进再审审判方式改革,依法、及时、正确地审理各类民事再审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再审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再审审理范围1、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针对再审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但下列情况除外:(1)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或本院院长依职权启动再审时,有明确审理意见的:(2)原裁判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
2、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要求变更原审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其不予准许而未予准许的除外。
3、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因追加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而引起的合并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合并后的全部诉讼请求为审理对象。
4、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不予准许,但当事人自愿调解的除外。
5、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在原审时应当受理而未受理的除外。
6、再审中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但当事人在原审中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审人民法院未予审查或者原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确有错误的除外。
再审审查认为管辖权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裁决,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再审中追加的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审查,并对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作出裁定。
二、再审诉讼主体7、再审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区别以下情况确定:(1)当事人不服生效的一审裁判申请再审的,其诉讼地位分别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2)当事人不服生效的二审裁判申请再审的,其诉讼地位分别为原审上诉人、原审被上诉人,但未上诉或原二审裁判未涉及其利益的当事人列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
(3)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进通知追加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其诉讼地位分别为原告、被告。
再审申请审查听证工作暂行规定

再审申请审查听证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为了保障公民和法人的权利,强化审判监督,规范我省法院对民事、经济、行政再审申请审查听证的程序,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增强复查案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根据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我省法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听证,是指人民法院在审查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当事人再审申请(包括申诉案件,下同)时,通知当事人到庭,听取当事人对有关申诉理由、争议事实、证据的说明和意见,以决定案件是否应当进入再审程序的诉讼活动。
第二条对再审申请的听证,由各级法院的审判监督庭组织进行。
第三条审查听证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听证的范围第四条对再审申请是否听证,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当事人申诉明显无理的,经合议庭评议,可不经听证直接予以驳回。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情形的再审申请应当重点听证:(一)以新证据为申请再审依据,经确认可能导致案件事实和实体处理改变的;(二)原判采用未经质证、认证的证据,或者未采用已经质证、认证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可能导致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错误的;(三)原判可能遗漏当事人或者追加第三人承担义务、享有权利错误的;(四)原判事实不清,必须重新认定案件事实的;(五)其他原因必须听证的。
第六条原判认定证据正确、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或者实体处理错误的案件,不须听证。
第三章听证的提起和运作第七条需要进行审查听证的,由案件承办人对案件初步审查后提出建议,报审判长决定。
合议庭经评议认为有必要听证的案件,应当进行听证。
第八条确定听证后,应当书面或者采用其他方式通知各方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听证的内容、时间和场所。
第九条再审申请人接到听证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的,视为申请人自动撤回再审申请,予以销案处理。
销案处理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被再审申请人接到听证通知后,不参加听证的,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中止听证或者进行单方听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工作规程(试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工作规程(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工作规程(试行)为正确实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进一步规范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工作,提高审查效率,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细则(试行)》(下称《工作细则》)的规定,结合我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立案及材料移送第一条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除按照司法解释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在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上完整填写联系地址和电话,并提供再审被申请人的联系地址和电话。
第二条对提交材料符合《工作细则》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应加盖收文章并当即录入相关案件信息,系统自动生成案号、自动完成案件排定、自动生成并打印受理通知书。
对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告知需提交的材料,并在材料补齐后按前款立案审查。
第三条跟案书记员应在收到排案信息后2日内,到立案部门签收再审申请材料。
跟案书记员签收再审申请材料后,应在3日内将受理通知书发送再审申请人,同时将应诉通知书和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再审被申请人。
二、审查处理第四条承办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调阅案件的相关卷宗。
第五条承办法官在审查申请再审案件时,认为需要询问有关事项或进一步做调解工作的,可以召集当事人进行询问。
再审申请人提交新证据,或者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矛盾容易激化的,应当进行听证。
第六条跟案书记员在承办法官决定听证后,应通过审判流程管理系统申请法庭,并通知当事人。
第七条听证可以根据案件需要由合议庭集体参加,也可以由承办法官单独主持。
听证程序应当简洁高效,突出重点。
第八条审查应严格围绕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再审事由进行,判断申请理由是否符合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一百八十二条、一百八十四的规定,作出是否进入再审的裁定。
《最高法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

《最高法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第一条当事人或案外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二)原审法院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三)具体的再审请求;(四)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五)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名称;(六)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条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除应提交符合前条规定的再审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二)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三)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四)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第四条申请再审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的同时,应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并可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同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五条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应将材料退回申请再审人并告知其补充或改正。
民事再审程序的具体操作及其审查标准分析

民事再审程序的具体操作及其审查标准分析2023年民事再审程序的具体操作及其审查标准分析2023年,中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将进一步完善,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是民事再审程序。
民事再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民事诉讼司法活动中,享有的一种诉讼权利。
在以往的法律实践中,民事再审程序已经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
在2023年,民事再审程序将会更加完善和规范,以下将详细介绍民事再审程序的具体操作及其审查标准分析。
一、民事再审程序的具体操作民事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等,依法提出再审申请,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再审的一种诉讼程序。
民事再审分为自愿民事再审和强制民事再审两种。
1、自愿民事再审自愿民事再审是当事人自愿申请再审的情况。
自愿再审申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不得提出与原审判决无关的新的诉讼请求;(2)再审申请必须在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3)再审申请书必须包括案号、原审法院名称、再审请求的具体事由、证据和理由等。
2、强制民事再审强制民事再审是指原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经过诉讼监督程序,发现原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违反法律规定且对诉讼裁判有重大影响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提起强制再审。
二、民事再审的审查标准分析民事再审是一种诉讼权利,但不是一项诉讼义务。
因此,民事再审的审查标准十分严格。
对于自愿再审,法院必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再审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进行审查。
对于强制再审,法院必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诉讼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
下面是具体的审查标准:1、事实审查标准民事再审中,对事实的审查十分严格,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不能重新审查已经在原审中充分争议和查明的事实;(2)不能事实上否认已经发生的法律事实;(3)必须以证据为依据,充分审查证据的可信度和质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细则(试行)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规定如下:1、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的当事人为再审申请人,其对方当事人为再审被申请人。
2、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1)再审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2)原审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名称及案号;(3)申请再审事由、再审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证据;(4)受理再审申请书的法院名称。
再审申请人应当在再审申请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记明提交法院的日期。
3、除再审申请书外,再审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再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2)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3)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4)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4、再审申请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应使用A4型纸,并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同时可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
5、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符合上述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在再审申请人提交的两份材料清单上注明收到日期,加盖收件章,并将其中一份返还再审申请人。
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将材料退回再审申请人并告知其补正。
6、经审查再审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受理并向再审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和再审申请书副本:(1)再审申请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或者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案外人;(2)本院是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3)申请再审的裁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4)申请再审的事由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在收到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后5日内通知再审申请人补正并说明理由。
7、再审申请人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原审法院应针对申请再审事由并结合原裁判理由作好释明工作。
再审申请人坚持申请再审的,告知其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
8、再审申请人越级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的,上级法院应告知其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
9、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间要求的,应告知再审申请人。
再审申请人坚持申请再审的,应予受理。
10、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
11、人民法院应当就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再审申请人未主张的事由可不予审查。
12、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可以根据申请再审事由、审查阶段和案件具体情况采取以下审查方式:(1)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书面意见等材料;(2)审阅原审卷宗;(3)询问当事人;(4)组织当事人听证。
13、经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书面意见、原审裁判文书和证据等材料,足以确定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的,可以不经审阅原审卷宗,迳行裁定驳回申请。
14、对于以下列事由申请再审,且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足以确定再审事由成立的案件,可以不经审阅原审卷宗,迳行裁定再审:(1)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2)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3)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4)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5)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6)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并经生效裁判或者行政处分决定确认的;(7)其他不需审阅原审卷宗的案件。
15、审查过程中,可根据审查申请再审事由所需材料范围决定调取原审卷宗范围。
必要时,可要求原审法院以传真件、复印件等方式及时报送相关卷宗材料。
原审法院应当在收到调卷函后1 5日内按要求报送卷宗。
16、人民法院可根据审查工作需要询问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
17、对符合下列情形的申请再审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1)提出新证据,可能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以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申请再审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4)有必要进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18、合议庭决定听证的,应在听证3日前通知双方当事人及证人。
19、听证由合议庭主持。
听证时,由审判长宣布听证事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名单,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合议庭应当要求当事入围绕申请再审的事由是否成立进行陈述和辩论。
20、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被申请人不参加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不影响听证进行。
21、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应当裁定准许。
22、审查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应当裁定准许。
23、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再审申请人有权利义务继受人且其申请参加诉讼的,变更其为再审申请人;(2)再审被申请人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变更其为再审被申请人;(3)再审申请人无权利义务继受人或其未申请参加诉讼的,裁定终结审查程序;(4)再审被申请人无权利义务继受人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裁定终结审查程序。
24、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超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期间的,裁定驳回申请。
25、经审查,申请再审理由成立的,一般应由上一级法院再审。
下列案件,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1)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至第(十三)项事由提起再审的;(2)因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提起再审的;(3)涉及征地补偿、房屋拆迁、环境污染等当事人人数众多的群体性纠纷案件;(4)当事人不方便到上一级法院诉讼的;(5)上一级法院认为其他应当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案件。
26、下列案件,不应指令原审法院再审:(1)因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提起再审的;(2)因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提起再审的;(3)原判决、裁定系根据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的;(4)再审申请人住所地不在原审法院辖区内的;(5)其他不宜由原审法院再审的案件。
27、再审裁定和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再审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基本情况;(2)原审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名称、案号及制作日期;(3)申请再审事由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证据;(4)对于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的分析;(5)裁定主文。
裁定由合议庭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28、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再审申请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再审的,一般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
29、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再审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但调卷期间、鉴定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本院院长批准。
审查期限经批准延长的,应及时通知当事人。
30、本工作细则自2008年4月1日起试行。
2008年4月1日之前受理,尚未审结的申请再审案件,由受理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继续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
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为规范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增强诉讼文书的实用性和说理性,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拟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共十一种,编“民申字”号(不服再审裁判申请再审的,编“民再申字”号),并明确各类文书内容要求,文书格式仍按现有规定执行。
请各级人民法院参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样式一: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须知××××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须知××××:为便利当事人申请再审,提高人民法院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效率,现将申请再审的有关注意事项告知如下:1、当事人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依法向作出该法律文书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2、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为再审申请人,其对方当事人为再审被申请人。
3、申请再审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
4、申请再审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列举的事由提出。
5、再审申请人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再审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6、再审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1)再审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自然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及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2)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名称及案号;(3)申请再审所依据的事由;有多项事由的,应逐项列明;(4)撤销或者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的具体诉讼请求;(5)申请再审事由以及再审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证据;(6)受理再审申请书的法院名称;(7)再审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8)递交再审申请书的日期。
7、除再审申请书外,再审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2)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3)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4)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8、再审申请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应使用A4型纸,并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同时可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
因你(你单位)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本须知第--条的要求,现将全部材料退回。
请按照本须知要求行使申请再审权利。
(院印)××××年×月×日说明:本须知样式供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不符合条件或需补正材料,告知再审申请人时用。
样式二:受理案件通知书××××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民申字第××号××××:你(你单位)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