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再审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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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3篇)

重新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基石。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存在一些案件判决存在错误或者不合理之处,需要重新审理。

重新审理案件不仅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法律依据的角度,对重新审理案件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二、重新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概述1. 宪法依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这些规定为重新审理案件提供了宪法依据。

2. 民事诉讼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二百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3. 刑事诉讼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4. 行政诉讼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三、重新审理案件的具体法律依据分析1. 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1)第二百一十八条:当事人对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第二百二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2. 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1)第二百二十七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第二百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行政诉讼再审程序之思考

行政诉讼再审程序之思考

行政诉讼再审程序之思考作者:王贞贞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7期摘要行政诉讼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只有二十余年,行政审判程序存在众多问题亟待完善。

本文就行政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从宏观的角度分析行政诉权的必要性,并从微观上对行政再审的构建提出了建议,以期得出更完善的行政再审制度。

关键词行政再审程序行政诉权制度设计作者简介:王贞贞,复旦大学宪法与行政法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297-01一、行政再审程序的概念作为一种非常规的救济制度,行政再审为《行政诉讼法》所明文专条规定,在行政诉讼实践中为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一定作用。

行政法学界对行政再审程序作概念界定时,一般均将行政审判监督程序同行政再审程序或再审相同对待,只是基于研究立场不同而有不同定义。

其中,将审判监督程序定义为享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组织和人员行使监督权,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失误进行监督的程序。

享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而再审程序则是人民法院对生效的裁判再次审理的程序,除由法定机关、组织和人员发起外,当事人申请再审亦可引发再审。

因此,从行政诉讼事件发生的场域和享有行政诉权的主体两方面来对行政程序做出规定是值得肯定的,同时这也充分体现了行政诉权与行政审判权的良性互动关系。

我国行政诉讼再审程序规定是对民事再审程序制度的承继,然而这种沿袭并没有体现出作为行政诉讼制度的独特品性,制度设计在学理上和实务中问题重重。

二、我国行政诉讼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一是对诉权的悖论。

从行政再审程序中,行政诉权和行政审判权应该形成相互制约的关系。

一个基本的判断是,发动程序的权利作为诉权的具体化变现形式应当由当事人来行使,而对当事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并裁判的权力应由法院通过行政审判权予以实现。

此谓诉审分离,不告不理。

由《行政诉讼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是充当发现错案的线索的角色,还是当事人基于再审事由即可发动再审,还是只有法定机关、组织和人员才能通过审判监督权发动再审,这里没有做出规定。

行政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规则

行政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规则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李德福
起诉
立案审查 驳回 起诉
首先审查是否符合49条规定
指令 立案
不予立案
实质审查
二审 1、被告是否正确
2、是否追加第三人 3、诉讼请求是否明确 4、代理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5、是否属于复议前置 6、是否超过起诉期限 7、是否重复诉讼 8、是否撤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 9、被诉行为对原告合法权益是否产 生实际影响 10、是否被生效裁判所羁束
b.行政行为。“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二个构成要件是影响合
c.实质影响。行政行为对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这种影响必
在高校周边申请开办网吧的案例。
适用解释关于适格原告的规定
第十五条 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未依法 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原告;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 被推选的代表人,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个体工商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原告。有字号的, 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原告,并应当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第十六条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 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 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行政行为侵害的,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 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法人的出资人、 设立人认为行政行为损害法人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 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 可以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再审程序规定

行政诉讼再审程序规定

行政诉讼再审程序规定一、行政诉讼再审程序规定。

(一)再审申请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被裁判文书列为当事人,但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三)申请再审的裁判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的生效裁判;(四)申请再审的事由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二、申请再审时,在哪些情况下人民法院是不予立案的?(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三、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什么材料?(一)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二)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的,应当提交情况说明;(三)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四)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就是由为您整理的行政诉讼再审程序规定的相关内容。

我们可以了解到申请再审程序条文里明确规定了申请再审的期限、人员以及需要提供的资料等,我们一定按照流程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需要提交的材料比较繁琐,我们要认真仔细核对,避免出现错漏。

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律师。

商标行政诉讼再审程序

商标行政诉讼再审程序

一、商标行政诉讼再审程序(1)原审人民法院院长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报经审判委员会决定。

(2)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既可以自己审理,也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人民检察院进行抗诉,应当符合《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的规定。

(4)对当事人的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充分重视,应当对申诉事实和理由进行审查,以便发现原审裁判是否确有错误,决定是否提起再审。

当事人的申诉,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既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但原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人民法院对申诉人的答复,也应当使用书面形式进行,但只能以通知的方式,而不能使用裁定。

商标行政诉讼再审程序二、行政诉讼再审条件是怎么规定的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行政诉讼再审的其他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与再审程序

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与再审程序

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与再审程序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要求上级行政机关或同级行政机关重新审查、裁决的一种行政救济方式。

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与再审程序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一、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程序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程序主要包括受理、审查、裁决三个环节。

1. 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是指行政复议机关接收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并进行初步审查的过程。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2. 审查: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后,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

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是否符合程序要求、是否符合事实情况、是否符合正当理由等。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提供相关材料、出席听证会等,以便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

3. 裁决: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后,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决。

裁决可以是维持原行政行为、撤销原行政行为、变更原行政行为、补充原行政行为等。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作出裁决后五日内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诉讼。

二、行政复议案件的再审程序行政复议案件的再审程序主要包括复议机关的再审和人民法院的再审。

1. 复议机关的再审:当事人对行政复议机关的裁决不服,可以向上一级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再审。

上一级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再审申请后,按照与初审相同的程序进行再审。

再审的结果可以是维持原裁决、撤销原裁决、变更原裁决等。

2. 人民法院的再审:当事人对行政复议机关的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在受理行政诉讼后,对行政复议机关的裁决进行再审。

再审的结果可以是维持原裁决、撤销原裁决、变更原裁决等。

三、行政复议案件的特点与意义1. 行政复议案件具有行政救济性质,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通过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对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行为进行救济,维护自身权益。

再审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3篇)

再审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再审判决审理案件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在法定期限内,因法定事由而再次进行的审理活动。

在我国,再审判决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宪法、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再审判决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进行阐述。

二、宪法依据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对再审判决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宪法第131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一规定保障了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为再审判决审理案件提供了宪法依据。

2. 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一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无论案件大小、当事人地位高低,都应依法平等对待,确保再审判决审理案件的公正性。

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我国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再审判决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185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第18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三)原审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改判的,可以直接改判,也可以发回重审。

”(3)第191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审理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再审判决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227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第236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审理行政案件法律规范(3篇)

审理行政案件法律规范(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行为发生的争议,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确认、行政赔偿等。

审理行政案件是维护国家法律权威、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以下是对审理行政案件法律规范的探讨。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作为我国行政审判的基本法律,规定了行政诉讼的范围、程序、管辖、判决和执行等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了行政复议的范围、程序、管辖、决定和执行等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程序、适用和执行等内容。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许可的种类、程序、条件和监督等内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了行政强制的种类、程序、条件和执行等内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征收法》:规定了行政征收的种类、程序、条件和监督等内容。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征用法》:规定了行政征用的种类、程序、条件和补偿等内容。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确认法》:规定了行政确认的种类、程序、条件和监督等内容。

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范围、程序、条件和赔偿标准等内容。

三、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律规范1.行政诉讼范围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行政许可不服的;(3)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4)对行政征收不服的;(5)对行政征用不服的;(6)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行政复议范围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1)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2)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3)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4)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征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5)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征用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6)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确认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7)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8)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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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再审案件的审理
1、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2、再审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作出裁定,裁定应当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但应在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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