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
民事诉讼中的再审和二审的区别是什么

民事诉讼中的再审和⼆审的区别是什么在现实⽣活中,⼈与⼈之间总会有⼀些⽭盾,我们称之为民事纠纷。
民事诉讼是专门解决民事纠纷的诉讼模式,我国民事诉讼规定的是⼆审终审制,意味着在⼆审之后整个诉讼程序就完结了。
但是案件⼜有了新的证据,民事诉讼中的再审就是作为解决这种情况的审判⽅式。
再审与⼆审之间有很⼤的关联,两者也有很⼤的区别。
现在店铺的⼩编就来简单介绍再审和⼆审两种制度以及它们之间的区别。
再审和⼆审的区别(⼀)程序发⽣的原因或主体不同第⼆审程序是因为当事⼈不服⼀审未⽣效的裁判,向上级⼈民法院提起上诉⽽开始,即第⼆审程序的发⽣,是基于当事⼈⾏使上诉权。
⽽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发⽣的主体只能具有审判监督权的国家机关。
只有⼈民法院和⼈民检察院才能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
(⼆)提起⽅式不同上诉只能采⽤书⾯形式。
再审程序的提起⽅式⽐较复杂,当事⼈向⼈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应提交申请书和⽣效法律⽂书。
(三)提起诉讼的时间要求不同上诉要受上诉期限的限制,且期限较短;当事⼈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法律效⼒后⼆年内提出。
(四)审理的对象不同第⼆审程序是当事⼈因不服⼀审未⽣效裁判,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发⽣,所以⼆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审裁判认定事实和适⽤法律是否正确。
⽽再审程序的审理的对象是⽣效的法律⽂书。
已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具有强制性、排他性和稳定性,对法院、当事⼈和社会都具有约束⼒,任何⼈都⽆权改变。
只有当⼈民法院、⼈民检察院⾏使监督权引起再审程序的发⽣或者当事⼈依法申请再审引起再审程序的发⽣,才能对该判决、裁定再次进⾏审理并作出裁判。
(五)审理的理由不同⼆审案件审理的理由是对第⼀审⼈民法院未⽣效裁判不服,请求⼆审法院继续审理并作出裁判。
再审案件的审理的理由是⽣效裁判确有错误。
为了纠正错误的⽣效裁判,确保案件的质量和当事⼈的合法权益,只能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六)适⽤的程序不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不能适⽤简易程序,只能按第⼆审程序进⾏审理,对事实清楚、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可以迳⾏判决、裁定。
刑事案件再审程序规定

刑事案件再审程序规定刑事案件再审程序规定是指对已经判决的案件,由一定的程序再次审查和裁定的一种特殊司法程序。
以下是对刑事案件再审程序的主要规定。
一、适用范围:刑事案件再审适用于对已经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非诉判决、申诉认定等调解、决定等予以变更或确定当事人的指定或取消、申请认定受害人身份、限制人身自由等案件进行再审。
二、再审申请的主体:再审申请主体包括被告人、律师、律师事务所、亲属、工作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
三、再审案件受理条件:再审案件受理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以前判决的事实不清;2.以前判决的证据不足;3.以前判决的适用法律错误;4.审判程序违法。
四、再审申请的方式:再审申请可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提出,并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五、再审案件的审查和裁定:再审程序主要包括受理、审查和裁定三个阶段。
1.受理阶段:再审案件受理后,再审法庭应当在7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原审法院。
2.审查阶段:再审法庭应当开庭审查,听取原审法院意见、再审申请人申请及有关当事人的意见,并进行询问、质证等程序。
3.裁定阶段:再审法庭应当根据审查情况,作出再审裁定,维持原判决、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决定,并在5日内通知有关当事人。
六、再审结果的执行:再审判决作出后,应当立即执行,并由执行法院负责具体执行。
七、再审案件审判组织:再审案件应当由3名以上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律师、公证员、鉴定人、鉴定机构等协助。
八、特殊情况下的再审程序:对于确有异议的再审案件,可以采取特别程序进行再审,如询问、质证、公布和适用法律审查等。
九、再审案件的审判期限:再审案件一般应当在60日内审结,对于复杂的、有特殊情况的案件可以适当延长。
对于被判无罪的案件,应当尽快作出裁定。
以上是对刑事案件再审程序规定的主要内容,这些规定对于保障国家法制的公正和司法审判的公信力起到了重要作用。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二十三章再审程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为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生效后两年,但当事人有特殊情况的 除外。
再审案件的审理结果
再审案件的审理结果一般有以下 几种: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
审或调解结案。
在再审过程中,如果发现原判事 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 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销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二十 三章再审程
汇报人: 2023-12-31
目录
• 再审程序概述 • 再审程序的提起 • 再审案件的审理 • 再审程序的法律效果 • 再审程序的完善和发展
01
再审程序概述
再审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
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 ,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依法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
维护司法权威
确保司法裁判的既判力,树立司法权 威。
再审程序完善的建议和展望
明确启动标准
制定更为具体、明确的再审启动标准。
增加透明度
引入听证程序,增加再审审查过程的透明度。
再审程序完善的建议和展望
• 限制再审次数:明确限制当事人提起再审的次数。
再审程序完善的建议和展望
借鉴国外经验
学习国外先进经验,不断完善我国再审程序。
03
再审案件的审理
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和调解书,认为有错误,可以向 原审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 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 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仅限于当事人申 请再审的事项,一般不扩大审理范围 。
再审案件的审理方式和程序
再审案件的审理方式一般采用开庭审理,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采用书面审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再审案件的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再审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年3月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次会议讨论通过)为规范民事再审案件审理程序,推进再审审判方式改革,依法、及时、正确地审理各类民事再审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再审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再审审理范围1、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针对再审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但下列情况除外:(1)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或本院院长依职权启动再审时,有明确审理意见的:(2)原裁判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
2、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要求变更原审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其不予准许而未予准许的除外。
3、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因追加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而引起的合并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合并后的全部诉讼请求为审理对象。
4、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不予准许,但当事人自愿调解的除外。
5、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在原审时应当受理而未受理的除外。
6、再审中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但当事人在原审中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审人民法院未予审查或者原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确有错误的除外。
再审审查认为管辖权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裁决,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再审中追加的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审查,并对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作出裁定。
二、再审诉讼主体7、再审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区别以下情况确定:(1)当事人不服生效的一审裁判申请再审的,其诉讼地位分别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2)当事人不服生效的二审裁判申请再审的,其诉讼地位分别为原审上诉人、原审被上诉人,但未上诉或原二审裁判未涉及其利益的当事人列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
(3)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进通知追加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其诉讼地位分别为原告、被告。
《最高法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

《最高法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第一条当事人或案外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二)原审法院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三)具体的再审请求;(四)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五)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名称;(六)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条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除应提交符合前条规定的再审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二)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三)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四)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第四条申请再审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的同时,应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并可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同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五条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应将材料退回申请再审人并告知其补充或改正。
再审和再审程序的概念

再审,是指人民法院对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再一次进行审理并重新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
通常情况下,裁判一旦生效,就必须维护其稳定性和权威性,当事人不得再对此裁判确认的实体法律关系进行争议,法院也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判。
严格说来,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不应当再次进入诉讼程序。
但是,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必须建立在其公正性的基础上,甚至要靠公正性来保障。
要维护裁判的公正性,就必须及时纠正裁判中的错误,确保裁判的正确性。
裁判错误的不可避免性决定了,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又有必要再次进入诉讼程序。
再审制度正是在裁判稳定性、权威性与裁判正确性、公正性之间寻求平衡的结果。
再审制度的确立,体现了法治社会既要维护裁判权威,又要追求裁判公正的价值取向。
再审以案件的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前提,并有严格的范围和条件限制。
再审作为存在于审级结构制度之外的救济制度,与重审和上诉审存在根本区别。
再审不同于重审。
重审,是指上诉案件被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进行审理,即当事人不服第一审裁判提起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审裁判确实有错误,且不宜直接改判,于是裁定撤销原裁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由原审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
重审是对裁判尚未生效的案件,利用原审程序纠正裁判错误的机制,而再审是对裁判已经生效的案件,利用新的程序纠正裁判错误的机制。
再审也不同于上诉审。
上诉审是当事人根据审级制度的规定,对原审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裁判声明不服,而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
再审则是审级制度结构之外对裁判已经生效的案件的审理。
再审程序,是指为了纠正生效裁判中的错误而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与作出裁判的诉讼程序。
民事案件的审理,无论程序多么完善,制度多么严密,法官多么高明,裁判错误还是难以避免的。
因此,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在两审或者三审终审制度之外设立了专门用于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再审程序。
在我国,再审程序的启动则分为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人民检察院抗诉三种方式。
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

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民事案件再审审理范围《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中对⼈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审理程序、审判组织形式及裁判效⼒作了规定,但对再审案件应在什么范围内审理没有作出规定。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三⼗三条规定:⼈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持当事⼈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
当事⼈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
但涉及国家利益、社公共利益,或者当事⼈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
经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后,当事⼈增加诉讼请求的,⼈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百⼆⼗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三条作出的上述规定,主要基于审判实践的需要,对再审案件审理范围的基本原则作出了指导性的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三⽅⾯内容: ⼀、再审审理范围的⼀般原则 1、因当事⼈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审理范围。
诉讼程序始终是诉权与审判权的结合。
《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虽然是以公权⼒对错误裁判的⼲预为最初设⽴的宗旨,但1991年《民事诉讼法》以当事⼈享有申请再审权利取代了申诉,并规定了申请再审期间、应当再审的情形等,从⽴法上确⽴了民事诉讼法上的当事⼈的“申请再审权利”。
实际上1991年《民事诉讼法》设⽴申请再审权利的⽬的在于是申请再审权利能成为当事⼈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中特有的权利,当事⼈能通过申请再审权利的正当⾏使,达到启动再审程序,纠正错误的裁判,使⾃⼰的合法权利获得救济的⽬的。
但是,1991年《民事诉讼法》对当事⼈申请再审权利制度的规定⾮常不完善,⽴法在赋予当事⼈申请再审权利的同时,不仅没有建⽴⼀套公开、系统地保障当事⼈申请再审权利落实的程序规则,⽽且制度设⽴上存在很多弊端和缺陷。
2005年最⾼⼈民法院《⼈民法院第五年改⾰纲要》(2004-2008)指出:“改⾰民事、⾏政案件审判监督制度,保护当事⼈合法权利,维护司法既判⼒。
再审不能超过原审的审理范围是多大

再审不能超过原审的审理范围是多⼤在我们进⾏案件审理的时候我们需要进⾏范围的控制,在再审阶段的审理范围到底是原审范围的多⼤呢?或者说在多⼤范围内才能进⾏再审呢?在原则上来说再审不能够超过原审的最⼤范围下⾯就由店铺⼩编来为⼤家解答相关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家!审理范围民事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解决的是在再审审理过程中,法院对⽣效裁判中哪⼀部分进⾏重新审理,并对此做出再审裁判的问题。
审理范围的确定主要涉及到两⽅⾯的问题:⼀是要就原审裁判进⾏全⾯审理还是限制审理;⼆是对当事⼈提出的超出原审范围的诉讼请求是否审理。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问题的解释》第三⼗三条规定,“⼈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持当事⼈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
当事⼈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
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
经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后,当事⼈增加诉讼请求的,⼈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百⼆⼗六条的规定处理。
”相关法律知识关于申诉和申请再审的若⼲规定离婚案能否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提交的材料审理再审案件的程序是什么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当事⼈是否还可以再次申请再审法院审理再审案件期限可见,审监解释对再审审理范围规定的原则是:再审审理范围⼀般不得超出原审范围,另外,对于因当事⼈申请⽽启动的再审,其审理范围受原审范围限制的同时,不得超出当事⼈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对于检察院抗诉启动的再审,其审理范围受原审范围限制的同时,不得超出抗诉⽀持当事⼈请求的范围,即在这两种情况下,再审的审理范围受到双重限制。
其审理范围受原审范围限制的同时,不得超出抗诉⽀持当事⼈请求的范围,即在这两种情况下,再审的审理范围受到双重限制。
这样的限制体现了法院的严谨性,所以我们在进⾏再审之前需要把握好范围,才能进⾏解决事件,否则就不能很好的解决事件!以上就是店铺⼩编为⼤家在⽹上找到的相关再审范围的周四hi了,希望能够帮助到⼤家!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进⾏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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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案件的审理X围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代理审判员陈都再审程序,又称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法律规定由法定机关提起,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
在民事诉讼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再审程序的发生包括:基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而引起的再审;基于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监督权而引起再审和当事人行使诉权申请再审而引起的再审。
民事案件的再审审理X围对法院和当事人都具有重大意义,如影响到法院的职责、审判效率;影响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但由于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此问题的规定较为笼统,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各类再审案件的审理X围掌握的不尽一致。
有些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是当事人对自己私权利的处分,当事人主X什么,法院就审什么,故仅就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理由、请求进行审查,而有些法院则认为审理民事案件的目的在于解决当事人间的纠纷,如果仅就再审申请理由、请求进行审理很可能达不到化解矛盾、服判息诉的目的,故对再审案件采取全案审查的方式。
针对再审案件的审理X围,这两种思路都有各自的道理,但是这种现状必然导致审判尺度的不一致,影响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和法院审判威信的树立,因此,本文试对民事案件再审审理X围作一些分析,并对我国民事诉讼再审制度提出一些构想,以求在实践中能够统一标准,充分发挥该制度的价值。
一、人民法院自行行使审判监督权而引起的再审。
人民法院对已经审结的案件发现确有错误,依其审判监督职能,有权对案件提起再审,这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自身监督的权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从《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可以看出,法院依职权引起的再审,是法院内部的纠错程序,能够引发再审的主体为:最高人民法院、上级法院、本院审判委员会。
在实践中,一般是原审程序有重大某现象,或审判人员出现严重某、违纪现象,才会以此种方式启动再审程序。
故此类案件一般没有再审申请人,也没有再审申请的理由、请求,案件提起再审前就已经过本院审委会以上机关的慎重研究,一般情况下不会存在审理X围的问题。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个问题需要解决,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是否应该全案审查?在再审过程中可能发现原判有据以提起再审理由以外的可能导致改判的问题,对于新发现的问题是否应该审查?笔者认为应该分别处理。
如果是原审中有重大违纪、某等严重侵害当事人权利的问题,或者双方当事人利用民事诉讼侵害案外人或公共利益的问题,当然应该本着有错必究的精神进行审查并改判。
如果新发现的问题属于当事人自己私权处分的X围,就应该不予审查,由于实践中这种情况较少,故一般情况下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都是全案审查。
二、依当事人申请而引起的再审。
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或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请求,并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诉讼行为。
在引发再审程序的三种途径中,依当事人申请而再审的占百分之九十以上。
申请再审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只要当事人依法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至第182 条规定了申请再审的程序。
立审分开后,一般是当事人向立案庭提交列明申请理由、请求的再审申请书,由立案庭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定的案件,提起再审后,移交审判监督庭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具体审理。
由于《民事诉讼法》对于再审案件的审理X围规定的过于原则、笼统,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一些问题,造成执法尺度的不统一。
1,再审案件应全案审查,还是只针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内容进行审查。
再审案件应全案审查,还是仅就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进行审查,在民事诉讼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全案审查,再审程序是法院的纠错程序,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对当事人再审申请理由、请求以外原裁判存在的错误加以纠正;另一种观点认为,再审的X围应严格依照当事人申请的X围确定,人民法院在当事人申请的X围之外,既使发现原裁判的错误,也不必纠正。
这两种观点某有各自的道理。
笔者认为,原则上再审案件的审理X围应限制在当事人申请的X围内。
首先,应明确这样一个问题,再审是什么?现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基本就此问题达成了共识,即再审是“诉讼”。
在当今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中基本上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诉讼模式,即当事人主义模式和职权主义模式。
根据当事人主义,请求权利保护与否,请求撤回权利保护与否,对权利保护的请求附加什么理由,提出什么诉讼资料,如何进行诉讼,当事人有支配权,法院受当事人态度的拘束。
根据职权主义,法院不问当事人的意思如何,以职权满足当事人权利保护的请求,诉讼资料的搜集,诉讼的进行都按职权为之。
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曾受前苏联的影响,偏重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法院的权力被极端强化,但是从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和司法实践中掌握二审案件的审理X围来看,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正逐渐向当事人主义转化。
一方面,就申请再审的请求来说,对法院的生效裁判,当事人仅对其中一部分内容申请再审,说明当事人仅对这一部分裁决不服,请求法院通过审理予以改判。
再审申请中没有涉及的内容,说明当事人没有异议,即使这部分内容可能不恰当或者有错误,但是当事人不提出,即可视为当事人放弃主X权利。
因此,再审不应当进行审查。
另一方面,就再审申请理由来说,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当事人没有以正确的理由申请再审,可能使案件改判的理由不是当事人申请再审所持的理由,也就是所谓的“话没说到点子上”。
这种情况下,法院能否主动依正确的理由对原判进行纠正呢?笔者认为不能。
法院和法官是中立的裁判者,不能在诉讼中偏袒一方,或向一方提供诉讼上的帮助,如果法院以当事人没有申请的理由对案件进行改判,从而作出利于申请人的判决,那实际上是法院替申请人找到了改判的依据,代替律师提供了诉讼帮助,这是对被申请人极大的不公平,也是绝对不可取的。
但是“绝对”也是相对基础上的绝对。
对于原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或他人利益的,再审当然有权自行审查。
但是这种审查不是建立在对当事人处分权限制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民事诉讼维护私法秩序的基础上。
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时申请再审的案件,应该如何确定审理X围?笔者认为,应该首先对再审是基于谁的申请提起的进行审查,再依照据以提起再审的申请确定再审审理X围。
在司法实践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再审,在再审程序中,对方当事人也提出再审申请,或对原判表示不同意并提出具体理由的,应该如何处理?首先,在再审程序中,被申请人也对原判表示不同意并提出具体理由的,法庭应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过再审?未申请过的话,现在是否申请再审?两年时效是否已过?如果被申请人表示不申请、超过两年时效或已被驳回过,其理由应视为答辩意见。
如果被申请人表示也要申请再审且符合申请条件的话,则应该让其提供书面的再审申请书,并在再审中就双方的理由、请求进行审查,一并裁判,并在裁判文书中予以表述。
有一种观点认为如果被申请人在再审中提出再审申请,应该先中止再审程序,将其再审申请移交立案庭进行审查,理由不能成立的书面驳回,能够引起再审的,则移交审判监督庭一并审理。
笔者认为这种做法看起来似乎符合立审分开的精神,程序上也更为顺畅,实际上是不妥当的。
首先,从程序上看,既然案件已经提起再审,原裁判也就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了,再审结果不论是改判或维持,都是作出一个新的生效裁判,双方当事人有了对新裁判上诉或申诉的权利,那么孤立的再次对原裁判是否符合再审条件进行审查没有任何意义,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
第二,立审分开的意义在于避免再审程序流于形式,充分保护被申请人的诉讼权利,在再审程序中一并审查双方的申请理由、请求与此并不相悖,反而节约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第三,再审中一并审查避免了被申请人利用申请再审拖延审判时间,侵害申请人的诉讼权利。
2,共同诉讼中只有部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对未申请再审的当事人应如何处理?在共同诉讼,尤其是析产继承案件中,部分当事人申请再审,如果再审结果只涉及申请人个人利益,改判不影响原判对其他共同诉讼当事人的利益的,应只考虑申请人的申请请求。
如再审结果可能影响未申请再审当事人利益,应分别处理。
如果申请人的请求应予支持,应该再审改判并对其他当事人的利益予以调整。
实践中有争议的是,如果申请人的请求不但不应支持,而且由于原判错误的处理,使其获得了本不应该获得的利益是否应该再审予以调整?例如,甲、乙、丙三人对十五万元进行析产继承,原审判决甲继承五万元,乙继承七万元,丙继承三万元,现乙申请再审要求继承八万元,甲、丙均未申请再审。
经过审查,如果再审认为乙应该继承份额为八万元,应改判乙分得八万元,并对原判甲、丙所分份额作出相应调整。
如果再审认为乙应该继承份额为五万元,应如何处理?一种观点是法院应主动干预,将当事人在原判中多获得的利益划归权利人,即将乙多分的两万元改判给甲、丙,否则乙所多分的两万元就是不当得利。
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法是错误的,应该再审维持原判。
当事人未申请再审表示认可原审裁判结果,即放弃应多分的利益,法院不应替当事人主X权利,故维持原判的依据并非原判处理正确,而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和法院裁判的中立性。
对于申请人多获得的利益是否属于不当得利?笔者认为从理论上讲的确属于不当得利,但是存在一个由谁主X权利的问题,民事诉讼的基础是当事人之间对民事法律关系产生争议,请求法院裁判。
争议的双方是当事人,不是法院,有权主X权利的也是当事人,在当事人未主X的情况下,法院不能对不当得利进行处理。
且所再审的案件审理的不是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将再审维持原判的理由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并允许当事人通过另诉解决,这样处理既保证了再审程序的顺畅,也解决了当事人可能由于缺乏诉讼能力导致实体权利不能得到充分保护的问题。
3,民事再审能否作出对申请人比原审更为不利的裁判?再审不能作出对申请人比原审更为不利的裁判,笔者称之为“申请再审不损已得利益”。
从理论上说,再审是“诉讼”,必须遵从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即诉讼权利平等,而保障当事人平等的行使诉讼权利是践行诉讼权利平等的基础。
“申请再审不损已得利益”在程序上对再审申请人进行了保护,它可以减少再审申请人的心理顾虑和负担,使再审制度能够真正有效、通畅地运行。
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申请是启动再审程序的主要方式和渠道,为申请人利益设立“申请再审不损已得利益”的贯彻、落实,必然会使受到不正当法律评价的当事人有申请再审的积极性,从而使再审制度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