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民事再审程序的三种方式
新民事诉讼法第179条再审条件的最权威条文释义

民诉法第179条条文释义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条文理解】本条是关于再审事由的规定。
民事诉讼经过一定的程序保障,得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在一般情形之下不应变动,进而促进社会生活秩序的回复或形成,这乃是既判力概念的主要内涵。
既判力通过裁判终局性达成,不容许再轻易地加以改变,并不意味着没有例外。
相反,再审制度的存在,在一定意义上说是反向划定既判力作用的边界。
这一边界的确定,一般来讲主要是通过设立法定再审事由进行的。
民事再审事由,也称为申请再审事由,是指法院审查应否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理由或根据,被视为打开再审程序之门的钥匙。
1在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理论中,民事再审事由也被认为是原裁判存在重大瑕疵以及作为判决基础的资料存在异常缺陷,正是因为原裁判存在着无法治愈的瑕疵,所以才导致通过再审,宣告原裁判的无效。
2以德国民诉法为例,规定了4项程序性事由,凡声明具有此类事由之一者,当事人可以提出取消之诉(或称为自始无效之诉);规定了71参见张卫平:《民事再审事由研究》,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
2参见[日本]高桥宏志:《重点讲义民事诉讼法》,张卫平、许可译,法律岀版社2007年4月版,第471页。
项事实类事由,凡声明具有此类事由之一者,当事人可以提出回复原状之诉。
这11 项事由均为审判实践中较重大的错误,均具有客观性的特征,一般不易以个人的主观判断而致分歧,故对于当事人和法院来说,不易由于判断标准的不一致而产生当事人认为错案很多、法院认为错案不多的社会评价。
除此之外,德国、日本等典型大陆法系国家根据再审的补充性原理,在民诉法中规定,在判决生效前当事人上诉中主张了的事由但被驳回以及虽然知道存在再审事由但在上诉中未主张的,判决生效后均不允许以此事由提出再审申请。
一般认为,目前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发动再审程序的渠道: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机关抗诉再审、法院依职权启动。
按照再审程序大概念说,上述三种发动方式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再审之诉,即将当事人申请再审视作诉权;第二类是审判监督,即指检察机关抗诉再审和法院依职权启动,两者权力均源于监督权。
民事再审的三种启动途径及再审案号的区别

民事再审的三种启动途径及再审案号的区别展开全文司法的本质要求,案件越往后走,救济途径越窄,相应的难度越大。
启动民事再审,有且只有三种法律途径:第一种启动民事再审的途径:因当事人申请而启动再审。
作为一项法定救济权利,尽管明知再审被支持的难度极大,二审的败诉方也越来越珍视再审权利,这是一个趋势。
但很多时候,当事人却总以“再审立案”进行表述,这显然是不准确的。
事实上,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将再审明显划分为的两个阶段:一个是,再审审查阶段;一个是,再审审理阶段。
一般来说,当事人在二审判决生效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只要材料符合法院要求,人民法院没有理由不受理案件。
而且受理再审案件之后,也会组成合议庭、分配案号,这时的案号往往带有“民申”字样,这说明再审已经受理,案件进入到再审审查程序。
但这不意味着,人民法院已经启动再审审理程序,更不意味着案件出现转机。
绝大多数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真的是绝大多数,这不是夸张),在再审审查阶段就会被人民法院直接驳回再审申请,案件根本不会进入到再审审理阶段。
所以,拿到“民申”字案号或者再审予以立案,当事人没有必要兴奋,这是法定程序,也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人民法院没有理由不予保障。
只有在承办法官审查当事人再审申请时,发现原生效判决确实存在错误可能(往往是审查法官确信原生效判决存在错误),才会使案件进行到再审审理阶段。
这个时候,当事人拿到的案号带有“民再”字样。
拿到“民再”案号的再审申请人是可以兴奋一下的,意味着案件存在改判可能(往往是要改判了)。
对于再审申请人的律师来说,在拿到“民再”字案号后,才说明律师工作有了初步成果,只有到这个时候,再审申请人的律师才有资格向当事人“吹嘘”一下自己的工作成果。
第二种启动民事再审的途径:因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而启动再审。
因“凡抗必审”的法律明文规定,只要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就必然会开庭审理,再审也必然启动。
但司法实践中,由于抗诉是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提起的,所以实践中很少见。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二十三章再审程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为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生效后两年,但当事人有特殊情况的 除外。
再审案件的审理结果
再审案件的审理结果一般有以下 几种: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
审或调解结案。
在再审过程中,如果发现原判事 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 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销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二十 三章再审程
汇报人: 2023-12-31
目录
• 再审程序概述 • 再审程序的提起 • 再审案件的审理 • 再审程序的法律效果 • 再审程序的完善和发展
01
再审程序概述
再审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
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 ,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依法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
维护司法权威
确保司法裁判的既判力,树立司法权 威。
再审程序完善的建议和展望
明确启动标准
制定更为具体、明确的再审启动标准。
增加透明度
引入听证程序,增加再审审查过程的透明度。
再审程序完善的建议和展望
• 限制再审次数:明确限制当事人提起再审的次数。
再审程序完善的建议和展望
借鉴国外经验
学习国外先进经验,不断完善我国再审程序。
03
再审案件的审理
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和调解书,认为有错误,可以向 原审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 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 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仅限于当事人申 请再审的事项,一般不扩大审理范围 。
再审案件的审理方式和程序
再审案件的审理方式一般采用开庭审理,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采用书面审理。
再审流程怎么走(民事诉讼申请再审的条件)

再审流程怎么走(民事诉讼申请再审的条件)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
不同的启动再审的部门也反映了当事人有不同的申诉救济途径,当事人不仅仅可以到中级人民法院反映诉求,也可以到省高院、检察院进行申诉。
一、再审的特点1、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院长;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提起再审的客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或第二审案件的判决或裁定。
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中提起再审的时间是判决或裁定生效以后六个月内提出;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我国刑事诉讼中再审期限一般可以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但满足特定条件(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或者原审被告人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或者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即使在刑罚执行完毕两年之后提出,人民法院仍需受理。
再审是一项重要的诉讼程序制度,也是各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纵观各国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对再审制度的规定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规定审判监督程序,即法定的机关和公职人员,基于法律赋予的审判监督权,对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起再行审理。
因为审判监督程序是以审判监督权为基础的,因此,一般对提起的期限不作强制性规定,对提起再审的条件和理由等也只作原则性规定。
另一类是基于当事人诉权的再审,即当事人不服已经生效的裁判,向再审法院提起再审之诉,再审法院对案件再行审理。
各国一般对再审的条件和理由、再审的范围以及提起再审的期限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我国民事再审启动主体问题探析

我国民事再审启动主体问题探析[摘要]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可以启动民事再审程序,这种多元化的民事再审启动主体存在很多问题,需要予以改革。
文章分析了我国民事再审启动主体存在的问题,并介绍了国外相关立法,提出重构我国民事再审启动主体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民事再审;启动主体;重构一、我国民事再审启动主体多元化的现状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可以通过三种途径启动:一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启动再审程序;二是由当事人申请再审,由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启动再审程序;三是由人民检察院行使抗诉权启动再审程序。
这种多元化的再审程序启动主体似乎拓宽了案件再审的渠道,更有利于从程序上纠正生效裁判中的错误。
然而,长期的司法实践表明,启动再审程序主体的多元化并没有产生预期的效果,再审程序中的问题依然非常突出。
(一)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一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不符合不告不理和诉审分离的原则。
司法权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司法权属于一种被动性的权力,法院只能以消极主义的方式行使其权力。
为保证司法权的被动性,法院对案件实行不告不理。
如果法院主动提起再审程序,法院既诉又审的身份造成了一种不合理的诉讼结构。
只有实现司法公正,才能使司法审判制度得以确立并得到社会主体的普遍认同和支持。
法官应以客观中立的态度对待案件当事人,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裁判的公正。
法官或者法院作为中立的裁判者,如果自己纠正自己的错误,自己推翻自己的判决,那么再审的结果必将难以使人信服。
二是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与当事人的“处分权”相抵触。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也就是说当事人有权决定民事诉讼的开始、诉讼请求的内容、范围以及诉讼的终结,国家不得随意干预。
民事诉讼制度设置的目的正是为了解决当事人之间因私权处分而产生的纠纷。
当发生私权纠纷时,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将该纠纷交由司法审判机关进行解决。
启动再审的三种方式

启动再审的三种方法根据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构成法定的三类再审启动主体。
但在司法实践中,当前我国的民事再审案件大部分来源于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检察机关抗诉再审的次之,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的数量最少,而且法院和检察院启动再审的案件,其中绝大多数也都源于当事人通过各种途径的申诉、信访等。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及调解,认为存在法定再审事由,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请求再次审理的行为。
存在再审事由的裁判违背了正当审判的理念,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同时也损害了社会民众对司法的信赖,因此根据民法原则,当事人有权利申请再审。
依据新的民事诉讼法,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主要条件是:1、要符合法定的申请期限,即应当按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的在裁判生效后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
2、要有法定再审的理由,即应当指出生效裁判存在民事诉讼法第200条所列的一种或多种情形。
3、要向有管辖权的发言提出,即一般向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可以向原审法院提出。
4、要提交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及相应的材料等,并按对方人数提交相应数量的副本。
关于这一条,应该委托专业的再审律师处理,比如我要再审网/无忧再审网的北京马军丰律师对再审案件有丰富的经验。
二、检察机关抗诉再审在我国,民事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认为符合法定抗诉条件,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的诉讼活动。
目前世界上其他国家很少有让检查机关参与不涉及公共利益案件的民事诉讼,因此,检查机关抗诉再审制度是我国的一项特色。
在新的民事诉讼法中,涉及检察机关抗诉的条文共有6条,因此检查机关提起抗诉再审的主要特点是:1、抗诉事由法定,即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所列的一项或多项事由;2、抗诉机关法定,即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的,最高检察院对包括最高法院在内的各级法院,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提起抗诉;3、抗诉对象法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4、抗诉前置程序法定,即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出现后,检察机关才能抗诉,即遵守“法院纠错现行,检察抗诉断后”的再审顺位启动模式;5、审查期限法定,即应当在3个月内做出抗诉或不予抗诉的决定。
新民事诉讼法第179条再审条件的最权威条文释义

民诉法第179条条文释义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条文理解】本条是关于再审事由的规定。
民事诉讼经过一定的程序保障,得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在一般情形之下不应变动,进而促进社会生活秩序的回复或形成,这乃是既判力概念的主要内涵。
既判力通过裁判终局性达成,不容许再轻易地加以改变,并不意味着没有例外。
相反,再审制度的存在,在一定意义上说是反向划定既判力作用的边界。
这一边界的确定,一般来讲主要是通过设立法定再审事由进行的。
民事再审事由,也称为申请再审事由,是指法院审查应否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理由或根据,被视为打开再审程序之门的钥匙。
1在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理论中,民事再审事由也被认为是原裁判存在重大瑕疵以及作为判决基础的资料存在异常缺陷,正是因为原裁判存在着无法治愈的瑕疵,所以才导致通过再审,宣告原裁判的无效。
2以德国民诉法为例,规定了4项程序性事由,凡声明具有此类事由之一者,当事人可以提出取消之诉(或称为自始无1参见张卫平:《民事再审事由研究》,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
2参见[日本]高桥宏志:《重点讲义民事诉讼法》,张卫平、许可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4月版,第471页。
效之诉);规定了7项事实类事由,凡声明具有此类事由之一者,当事人可以提出回复原状之诉。
这11项事由均为审判实践中较重大的错误,均具有客观性的特征,一般不易以个人的主观判断而致分歧,故对于当事人和法院来说,不易由于判断标准的不一致而产生当事人认为错案很多、法院认为错案不多的社会评价。
除此之外,德国、日本等典型大陆法系国家根据再审的补充性原理,在民诉法中规定,在判决生效前当事人上诉中主张了的事由但被驳回以及虽然知道存在再审事由但在上诉中未主张的,判决生效后均不允许以此事由提出再审申请。
一般认为,目前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发动再审程序的渠道: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机关抗诉再审、法院依职权启动。
按照再审程序大概念说,上述三种发动方式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再审之诉,即将当事人申请再审视作诉权;第二类是审判监督,即指检察机关抗诉再审和法院依职权启动,两者权力均源于监督权。
论民事诉讼中的再审程序

二.我国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 和实务界 ,其与 申诉的关系始终未能理清 。再审程序的设立是符 ( 一)对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理 由的限制过 于宽泛。根据 民 合中国国情 的,既然设立就要给予它明确的定位 ,明确其效力范 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 围,使其更好的发挥效力。
一
突。依据私法 自治的原理和法律对诉权、处分权的规定 ,民事诉 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 பைடு நூலகம்由地处分 自己的民事权利和
、
再审程序的提起、发动途径及审判方式
( )再审程序 的提起。1 一 、再审程序是对 已经发生法律效 诉讼权利 ,国家不得随意干预并应保障当事人行使这种权利。特 力并且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提起的。依据再审程序 别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 ,当事人的这种权利更应 审理的对象是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既包 得到尊重。但 由于我国民事再审程序超职权主义模式的影响 ,法
诉讼法》第十六章标题为 “ 审判监督程序” ,其内容却既包括
( 二)发动再审程序的途径主要有以下三种 :1 、当事人 申请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基于审判监督权发动的再审,又包括当事 再审。2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3 、人民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审。 人基于诉权发动的再审。而把 当事人 申请再审引发的再审程序也 ( 三)再审案件的审判 :1 、裁定 中止原判决的执行。2 、另 称为审判监督程序,显然不太恰当。 ( 四)明确 申请再审与 申诉
括第二审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节协议 ,也包括第一审 院和检察院在审判监督方面被赋予了相当大的权力,而当事人的 人 民法 院 生效 的判 决 、裁定 、调 解 协议 。根 据 《 民事 诉 讼法 》第 诉权和处分权反而被压缩 ,从而导致 了审判监督权的扩张与当事 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再审时须符合本 人诉 权 、处分 权行 使 的冲 突 。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事再审程序提起的三种方式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提起再审程序的方式,主要根据提起主体的不同进行划分。
包括法院提起再审、检察院抗诉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三种方式。
以下是华律网小编收集到的具体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1. 法院提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是提起案件再审的主体,同时还规定了不同审级的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提起和决定再审的具体程序又有所不同。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进行再审,即应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也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2. 检察院抗诉再审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具体条件和途径作了具体规定,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再审程序提出抗诉:(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三)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裁定,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再审程序提出抗诉。
”
3. 当事人申请再审
1)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认为有错误,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再审的诉讼行为。
当事人申请再审,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申请再审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再审程序,改变原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错误,并作出有利于自己的新的裁决。
2)申请再审不是一提出申请,就必然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对案件实施再审,而是只有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才能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
同时,当事人申请再审不但可以向原审的上级人民法院提出,还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3)由于申请再审是涉及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的承担,所以,法律规定一般应由当事人本人提出。
本文系华律网收集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