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再审案件审理范围存在的问题及提出建议
最高院民一庭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一

最高院民一庭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一目录1、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效力问题2、交房、办证与诉讼时效问题3、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问题4、善意买受人应该返还给出卖人房屋使用费的标准问题5、对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的举证责任应由谁来承担问题6、生效裁判的事实证明效力问题7、责任保险人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问题8、由亲属参与民事纠纷的调解代当事人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否构成表见代理问题9、第三人介入侵权情形下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问题10、夫妻一方所在企业发放的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11、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否构成反诉问题12、侵权事实存在,但侵权造成的损害数额大小无法确定或者难以确定的,应如何处理问题13、农民自建住房是否适用《建筑法》问题14、共同过失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15、他人能否代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问题1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问题17、相对人未进行催告,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是否有期限限制问题18、亲子鉴定能否强制问题缪晓军整理1、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效力问题理论界或实务界的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决承租人以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所确定的价格购得房屋。
第二种观点:法院只能判决撤销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
第三种观点:当事人提出无效合同确认之诉,人民法院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出判决,也可以根据形成权的理论,依法支持当事人直接购买房屋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对该问题进行研究后,形成两种观点:多数人认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承租人对出租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准物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具有物权效力的表象,应当依法保护。
将优先购买权理解为形成权,法律依据不足。
它只是优先缔约的权利,而不是保证买到的权利。
对准物权的保护必须要和所有权的保护有所区别。
所有权是绝对的权利,所有人出卖自己的所有物,应当尊重其缔约自由的权利,不能过多干涉,因此,承租人不能直接主张依据第三人购买房屋的条件取得房屋,只能请求确认所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民事再审:在诉权保护与依法纠错中寻求平衡——关于民事再审审查程序规范和完善的调研报告

民事再审:在诉权保护与依法纠错中寻求平衡——关于民事再审审查程序规范和完善的调研报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立案庭课题组【摘要】一、《民事诉讼法》修正后全省法院民事再审案件受理和审查的现状(一)民事再审受理和审查程序面临形势一是民事再审案件收案数量大量增加,再审审查工作面临巨大压力.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管辖上提一级后,大量民事再审案件集中到了省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面临着“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裁定,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不受理不行,受理后不尽快审查不行,裁定再审后改判、发回率太低不行,驳回申请后申诉上访多不行”的现实状况.【期刊名称】《山东审判》【年(卷),期】2011(027)004【总页数】5页(P25-29)【作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立案庭课题组【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一)民事再审受理和审查程序面临形势一是民事再审案件收案数量大量增加,再审审查工作面临巨大压力。
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管辖上提一级后,大量民事再审案件集中到了省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面临着“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裁定,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不受理不行,受理后不尽快审查不行,裁定再审后改判、发回率太低不行,驳回申请后申诉上访多不行”的现实状况。
二是案多人少的矛盾依然突出,审查质量和效率亟需提高。
民事再审案件数量出现“井喷”现象,新收案件逐年上升,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案件积压的状况依然存在,影响了案件的审查质量和效率。
三是省法院民商事二审职能向再审职能倾斜,民商事审判资源亟需整合。
从全省法院情况看,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占法院民事案件的一半以上,使得法院将主要审理一、二审案件转向主要审查、审理申请再审以及再审案件,改变了原有的民事审判工作格局。
四是部分当事人滥用再审诉权,易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五是民事再审程序适用法律不明确,影响到再审受理和审查工作的各个环节,难以实现规范化的操作,亟需规范和统一。
(二)民事再审案件受理和审查工作受到的影响1.积极影响。
再审程序的问题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一、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启动再审程序,需有三个原因:一是因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自行提起;二是因检察院行使抗诉权引起;三是因当事人申请而引起。
在实践中,前两种情况一般是由于当事人的申诉所导致的,由法院和检察院主动提起再审程序,可以说甚少。
现通过对我国再审程序的反省,不难发现,我国再审程序立法上存在的缺陷制约了再审改革的进程。
1、再审立案没有具体规定,导致立案审查程序混乱。
我国民诉法第179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提起再审的五种情形,可在再审立案时,由谁审查、具体的审查程序和标准是什么,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比如针对同一案件来说,法院内部之间的审查立案的部门就不统一,有的是立案庭,有的是审监庭;并且同一案件有权审查立案的法院过多,有的是裁判法院,有的是上诉审法院,也可能是再审案件的上级人民法院;甚至有的案件检察机关抗诉后也必须立案再审。
天同律师事务所蒋勇律师谈民商事再审案件流程及律师应对策略

天同律师事务所蒋勇律师谈民商事再审案件流程及律师应对策略“民商事再审案件特别是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无疑具有审理级别高、案件难度大、对律师要求更高的特点,因此作为案件代理人的律师,熟知再审诉讼流程和操作方法,将对诉讼成败产生重大影响。
”近日,在2300多人参与的贵州省律师协会组织的执业律师培训大会上,国内高端商事争议解决专家、2010年中国25位热门律师之“出庭大律师”,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主任蒋勇为律师业界提供了详细的再审操作策略。
自2008年4月新民事诉讼法实施、我国推行再审制度改革以来,再审案件审级上浮一级,我国正逐步迈向准三审制,矛盾突出的民商事案件再审问题也得到了集中解决。
据介绍,“在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再审制度的改革,使得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案件特别是商事争议再审案件呈现出增长的态势,大型企业之间的商事诉讼最后进入再审诉讼程序的情况更是逐年增多。
”“再审诉讼案件,因其级别高、难度大,对律师的专业要求更高。
”蒋勇表示,“每年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中,约有70%-80%会被驳回,20%-30%的申请再审案件裁定进入再审审理程序。
这其中固然有案件本身的问题,但也与代理律师本身是否尽职、是否深入掌握最高法院再审程序密不可分。
”作为专注于国内高端商事争议解决的律师,蒋勇更强调标准化的团队管理、流程管理以及研究体系的建立,“诉讼业务的标准化流程管理,不但体现了一个律师团队的专业性,更事关一个案件的成败。
”蒋勇强调,再审案件更应强调标准化管理和细节,包括申请阶段、受理阶段、审查阶段、审查结果流程中的法条详解、文书管理、材料管理、时间管理、注意事项和应对策略等。
在细节方面,蒋勇举例说:再审流程在申请阶段,律师或当事人应明确申请主体。
另外,法律文书要明确列明审理法院、裁判文书案号等重要信息,在具体再审事由方面要求文书要准确、完整。
针对案外人之特殊继承人(债权受让人)能否申请再审的问题,蒋勇表示,“当事人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将该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权利或者义务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对该法律文书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商事再审前沿实务与疑难解析:以最高人民法院案例为视角

更为重要的是,这本书以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为视角,深入探讨了民商事再审 的疑难问题。这些疑难问题反映了再审程序在实际运用中的复杂性和困难性, 也提供了解决这些问题的思路和建议。对于我这样的初学者来说,这些解析非 常具有启发性,让我对再审程序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思考。
作者在每个案例分析之后都给出了相应的法律建议或者说是法律思考,这也使 得我能够从这些案例中得到一些实质性的启示。这些建议不仅能够帮助我理解 如何解决再审程序中的疑难问题,也为我提供了一些关于如何在实际工作中运 用再审程序的实际指导。
该部分主要针对民商事再审中的实体问题展开探讨,包括再审案件的诉讼主体、 管辖权异议、证据规则、法律适用、撤诉与和解等问题。对于这些常见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典型案例进行了深入分析和解读,为读者提供了实用的法律 操作指南。
该部分主要针对民商事再审程序的特别规定进行阐述,包括对涉及虚假诉讼、 破产清算、股权纠纷等特殊类型案件的再审程序进行了详细介绍。还对再审案 件的审理范围、审理方式、裁判方式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民商事再审前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实务与疑难解析:以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为视角
读书笔记
01 思维导图
03 精彩摘录 05 目录分析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阅读感受 06 作者简介
思维导图
本书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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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阅读感受
在我最近的阅读中,我沉浸在了一部深度探讨民商事再审问题的著作——《民 商事再审前沿实务与疑难解析:以最高人民法院案例为视角》。这部作品不仅 以丰富的案例和深入的分析,为我展示了再审程序中的各种前沿实务问题,也 通过疑难解析的方式,帮助我深化了对民商事再审程序的理解。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法律

加强培训
加强检察人员的培训,提高其 法律素养和办案能力。
强化监督
加强对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监 督,确保其公正、公平、公开
。
推动改革
积极推动司法改革,为民事再 审检察建议提供更加广阔的发
展空间。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法律地位与作用
法律地位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制度是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 进行法律监督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 民检察院的职权之一。
作用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制度对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 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通 过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制度,人民检察院可以及时发现 并纠正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存在的错误和问题 ,促进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提高。同时,民事再审 检察建议制度还有助于加强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之 间的沟通和协作,促进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 用。
04
当事人不配合:当事人在再审过程中不积极配合,提供关键证据材料 ,导致再审结果无法达到预期效果。
案例启示与改进方向
启示
加强法律依据的收集与整理:检察机关在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前,应充分收集和整理相关法律 依据,确保建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作:检察机关与法院应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探讨问题,形成共识,推动 再审工作的顺利进行。
调查核实
检察机关可以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以确定原判决、裁定是否存在错误。
跟进监督
检察机关可以对人民法院是否采纳再审检察建议 进行跟进监督,以确保再审程序的正确进行。如 果人民法院未采纳再审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可以 依法进行抗诉等其他监督措施。
04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审查与处 理
审查内容与方法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审理民商事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审理民商事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当前审理民商事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审理民商事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已于2005年12月13日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2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在审判实践中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报告省法院。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一、关于诉讼主体的确定问题1、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诉讼主体的确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至注销前,该企业法人可从事以清算为目的的民事行为,以其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并以自已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不应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而认定其丧失了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从而裁定驳回起诉。
如果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进行清算,债权人起诉要求企业的股东或开办单位承担清算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作出相应的裁判,限期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股东或开办单位进行清算。
如果在裁决所限定的期限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股东或开办单位未履行清算义务,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权利人可就造成的损失向企业的股东或开办单位另行提起诉讼。
2、其他组织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诉讼主体的确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可将该组织及其所属法人一并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3、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对外产生纠纷后诉讼主体的确定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对外产生纠纷的,如果发生诉讼时,承包人仍在承包的,应以该企业作为诉讼当事人,承包人可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参加诉讼。
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纠纷按照承包合同另行处理。
如果发生诉讼时,原承包合同已经期满或被依法解除,原承包人没有按承包合同约定交付承包金,或者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承包人对其承包期间的债务应当承担责任的,可以企业为被告,企业要求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可将原承包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民事发改案件实证研究——以Y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二审案件发回重审、改判为样本

民事发改案件实证研究——以Y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二审案件发回重审、改判为样本发布时间:2021-03-01T06:40:34.645Z 来源:《学习与科普》2020年18期作者:刘媛[导读] 因程序违法被发回重审。
(1)送达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一是违法缺席审理。
如(2018)陕0623民初1542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开庭传票时,向没有代理关系的人送达,导致案件违法缺席审理。
二是简易程序案件公告送达。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摘要:案件质量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生命线,案件发改率是衡量案件质量的重要指标。
为厘清民事发改案件存在的的问题,切实降低案件发改率,进一步提升办案质量。
本文以Y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二审案件发回重审、改判为样本,通过剖析民事发改案件存在的具体问题,进一步提出正确把握案件发改率,提升民事案件审判质效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民事案件;发改案件;案件质效一、民事二审发改案件样本分析(一)民事二审发改案件基本情况2017年1月至2020年6月,Y市中院共受理二审民事案件7860件,审结7595件,结案率96.63%,发改案件1431件,其中,发改重审998件,改判433件,二审民事案件发改率18.84%。
(二)民事二审案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因程序违法被发回重审。
(1)送达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一是违法缺席审理。
如(2018)陕0623民初1542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开庭传票时,向没有代理关系的人送达,导致案件违法缺席审理。
二是简易程序案件公告送达。
如(2018)陕0625民初1607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向当事人公告送达庭前材料及开庭传票。
(2)遗漏当事人或没有追加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
如(2018)陕06民初56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中列泛亚大陆公司和钟长鸣为被告,卷内无原告撤回起诉的相关材料,而结案文书没有二被告信息。
(3)鉴定程序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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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范围是民商事再审案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
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
即民商事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再审请求≤原审诉讼请求。
但调研发现民商事再审案件审理过程中,在确定审理范围时存在以下五个问题:
一是对再审请求、申诉请求、再审事由、具体事实理由或答辩理由不加区分。
对当事人的再审请求中包含申诉请求的,如“请求法院再审本案”、“依法提审”,未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再审请求和申诉请求混淆;仍对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再审审理范围与再审审查范围重合;将具体事实理由或答辩理由等同于再审请求,认为在原审诉讼中未提出的具体理由或答辩理由即属于超出原审诉讼请求范围,并予以驳回。
二是对因一审程序违法被提审的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认定不当。
部分法官认为因一审程序违法被提审的再审案件,如一审违反送达程序缺席审理的案件,只需对一审程序违法问题进行审理,在确认一审程序违法后发回重审即可,无需对案件实体问题进行审理,造成对因一审程序违法被提审的再审案件审理范围不当,再审审理程序简单重复再审审查程序的工作,随意发回重审引起当事人的不满。
三是对原二审生效裁判再审案件的“原审诉讼请求”的理解不准确。
部分法官未区分原生效裁判为一审生效还是二审生效,认为再审审理范围不得超过“原审诉讼请求”,即不得超过原一审的诉讼请求范围,对二审上诉人申请再审时超出原二审上诉请求范围的再审请求仍进行审理,扩大了这部分民商事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违背了当事人处分权原则,损害了生效裁判的既判力。
四是对原审被告或第三人申请再审时主张再审请求的范围分歧较大,导致民商事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不统一。
如部分法官将原审被告或第三人在原审中的辩述称内容作为其申请再审时主张再审请求的范围;部分法官将原审原告诉讼请求的具体内容作为原审被告或第三人申请再审时主张再审请求的范围,忽视了原审被告或第三人再审请求是反驳原审原告诉讼请求,二者在具体内容上必然不同。
五是对突破原审诉讼请求范围的例外情况考虑不周,导致错误允许或不允许当事人突破原审诉讼请求范围提出再审请求。
如对发回重审案件中当事人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未严格按照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予以审查,固守重审按一审处理的理念,允许当事人无故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再如对哪些具体情况符合允许当事人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的情形存疑,进而对当事人合理的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未予以支持。
因此,有必要对民事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加强研究,进而统一再审裁判尺度,提出四点建议:首先,严格区分再审请求、申诉请求、再审事由和具体事实理由,确定再审审理范围的界线。
明确申诉请求是当事人请求法院启动再审的主张,再审事由是再审审查阶段法院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的依据,再审请求是再审审理阶段当事人提出的关于案件如何处理的主张,而具体事实与理由是当事人为了让法院支持其再审请求或反驳对方再审请求而陈述的具体理由。
在此基础上,向提出明显不属于再审请求内容的当事人进行释明,引导其作出正确的表述;围绕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进行审理,不再纠结再审事由是否成立;严格区分再审事由和具体事实理由,结合事实和证据认定再审中新提出、原审中未陈述的具体理由是否成立。
其次,明确以当事人的再审请求为标准统一各类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所有围绕再审请求的攻击和防御均予审理。
审理再审案件不区分再审事由为实体问题或程序问题,不区分案件来源为提审案件、指令审理案件或抗诉案件等,也不区分最终结果可能为发回重审、维持或改判等,均以当事人再审请求的内容为审理范围,围绕当事人的再审请求,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及各方为支持自己主张或反驳对方主张提出的理由,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当事人的再审请求是否成立。
再次,区分案件类型、当事人地位,确定某一类具体再审案件中“原审诉讼请求”的范围。
区
分原生效裁判为一审生效还是二审生效,再审申请人为原审原告还是原审被告或第三人,对原裁判为一审生效、再审申请人为原审原告的,其再审请求不能超出一审起诉请求;对原裁判为一审生效、再审申请人为原审被告或第三人的,其再审请求不能超出一审判决其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范围;对原裁判为二审生效、再审申请人为上诉方的,其再审请求不能超出其上诉请求;对原裁判为二审生效、再审申请人为非上诉方的,其再审请求不能超出一审诉讼请求(一审原告)或二审判决其承担的民事责任范围(一审被告或第三人)。
最后,从平等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和案件公正审理角度,分析具体再审案件中当事人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是否成立。
比如,因原审未到庭或新追加的当事人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导致原审其他当事人不得不相应地改变原先的诉讼请求的;原审诉讼请求所要求给付、确认或变更的标的物因法律或事实上的原因,已不能成为判决的内容及执行的对象的;申请变更的诉讼请求与原诉讼请求构成重复起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