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程序的有限制启动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二十三章再审程

•再审程序概述•再审程序的适用条件•再审程序的流程目录•再审程序中的特殊问题•再审程序的实例解析•总结与展望再审程序的概念和特征再审程序与上诉审程序的区别生效判决、裁定;2. 提起主体不同:再审程序一般由当事人申请,上诉审程序由当事人或者检察机关提起;序。
再审程序与异议程序的区别讼过程中的各种行为;再审程序可能导致原判决、裁定被撤销或改判,异议程序一般只解决程序性问题。
3. 法律效果不同2. 提起时间不同再审程序应依法独立进行,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依法独立审判原则审判监督原则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有限再审原则再审程序是在审判监督体制下进行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再审案件具有监督权;再审程序应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维护司法公正;再审程序的启动应基于法定事由,且再审次数有限制,防止滥用再审程序,保障法律关系的稳定。
再审程序的法律原则当事人申请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在法定代理权限内,可以代理当事人申请再审。
法定代理人申请检察机关抗诉再审程序的申请主体适用范围不适用范围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判文书范围时限理由申请再审的时限和理由申请书内容再审申请书应当详细说明原审判决、裁定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审判程序等方面的错误,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
提交申请书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
受理审查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
再审申请书的提交和受理审查范围审查方式当事人权利030201再审审查的程序裁判送达裁判执行裁判作出再审裁判的作出和执行证据保全证据补充证据排除再审程序中的证据问题律师代理原则律师权利保障律师责任诉讼费用缴纳诉讼费用分担诉讼费用减免受理条件再审理由再审程序驳回理由03裁判结果01新证据02证据审查1 2 3纠正错误裁判维护当事人权益完善司法制度再审程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启动标准针对再审程序的启动标准,建议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确保启动再审程序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
胥敬祥案处理程序的法律分析

内容摘要胥敬祥案历时13年,整个案件引起了民众的广泛关注。
然而,理论界过多关注的是案件的定性和量刑,对案件中存在的程序性问题却没有用大量的文章来涉及。
为了实现不放纵任何一名犯罪分子,不让任何一位无辜者受到不公正的对待的目的,法律在再审程序的启动次数上并没有作出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导致实践中再审启动次数频繁。
胥案中两次启动再审程序虽合法,但是却极易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破坏程序的安定、以及对判决的既判力带来消极影响,导致胥敬祥利益受损。
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行使撤诉权的时间范围局限在起诉之后至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作出以前,这段期间内无刑事判决的产生,更无生效的刑事判决。
再审程序中判决已然生效,则不在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行使撤诉权的时间限度内,故再审程序中检察机关不能撤诉。
胥敬祥从被捕到被起诉中间七次退回补充侦查,历时四年十个月,审前起诉超期羁押问题也很严重。
本文将“胥敬祥案”作为分析的目标,着重剖析胥案中出现的程序性问题,对胥敬祥案中出现的多次再审、审前起诉长期羁押、再审撤诉、执行监管政策侵犯在押犯利益等问题一一展开。
全文除去开头和结尾,正文部分共由三部分组成,共2万字左右:第一部分,案件的基本情况。
由案情介绍和胥敬祥案的处理程序两部分组成。
对案件处理的程序以列表的形式进行了详细阐释,指出本案中四个程序问题,即两次启动再审程序、再审程序中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审查起诉期间长时间羁押和执行监管政策存在问题。
文章重点分析这四个程序性问题是否合法、合理。
第二部分,案件主要程序性问题的分析。
首先关于两次启动再审程序的法律分析。
由于法律没有限制再审启动的次数,故两次启动再审程序是合法的。
但从合理性的角度分析,两次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的做法明显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同时,两次启动再审程序对程序的安定性造成破坏,给刑事判决的既判力带来了消极的影响,对服刑犯胥敬祥本人的利益造成侵害。
其次、针对再审程序中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并作不起诉的决定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不符合诉讼程序,违背了诉讼法理。
审判监督程序第一 再审程序的启动

审判监督程序第一再审程序的启动一、当事人申请再审(一)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审査程序(三)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管辖和审理1.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两种方式向原审(终审)法院 的上一级法院申请 再审 (1)上一级法院可以提审,也可指令再审(指令原审法院审理再审案件)或指定再审(指定给原审法院同级的其他法院审理再审案件),但指令、指定再审不能指回基层法院。
(2)适用原审程序审理,另行组成合议庭。
提审一律用二审程序。
向上级申请,上级可提审。
指令和指定,不能回基层。
向原审(终审)法申请再审 (1)向谁申请,由谁审理 (2)适用原审程序审理,另行组成合议庭向原审申请,由原审审理。
适用原程序,基层无限制2.以上两种申请方式的适用规则:(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 既可以向上级申请,也可以向原审申请(若一方向原审,一方向上级,原审优先)(2)若不满足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 只能向上级申请再审 (3)小额诉讼 只能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二、法院主动提起再审发现生效裁判和调解书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的情形 本院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上级法院和最高院提审限制:一个法院对一个案件只能再审一次。
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不中止执行)5日内受理,发出受理通知书审查程序(组成合议庭,审查期3个月,院长批准可延长) 裁定再审,应同时裁定中止执行,但对四费一金,劳动报酬的执行可以不中止 驳回再审申请三、检察院启动再审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民事诉讼全过程(包括审判和执行两个阶段)实行法律监督。
检察监督启动再 审的事由 对判决书、裁定书再审满足《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13项事由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检察监督的具体 方式抗诉只能针对裁判、调解书最高检可以对各级法院,上级检察院可以对下级法院 生效裁判、调解书提出抗诉 接受抗诉法院应当在接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裁定再审。
再审和再审程序的概念

再审,是指人民法院对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再一次进行审理并重新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
通常情况下,裁判一旦生效,就必须维护其稳定性和权威性,当事人不得再对此裁判确认的实体法律关系进行争议,法院也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判。
严格说来,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不应当再次进入诉讼程序。
但是,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必须建立在其公正性的基础上,甚至要靠公正性来保障。
要维护裁判的公正性,就必须及时纠正裁判中的错误,确保裁判的正确性。
裁判错误的不可避免性决定了,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又有必要再次进入诉讼程序。
再审制度正是在裁判稳定性、权威性与裁判正确性、公正性之间寻求平衡的结果。
再审制度的确立,体现了法治社会既要维护裁判权威,又要追求裁判公正的价值取向。
再审以案件的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前提,并有严格的范围和条件限制。
再审作为存在于审级结构制度之外的救济制度,与重审和上诉审存在根本区别。
再审不同于重审。
重审,是指上诉案件被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进行审理,即当事人不服第一审裁判提起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审裁判确实有错误,且不宜直接改判,于是裁定撤销原裁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由原审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
重审是对裁判尚未生效的案件,利用原审程序纠正裁判错误的机制,而再审是对裁判已经生效的案件,利用新的程序纠正裁判错误的机制。
再审也不同于上诉审。
上诉审是当事人根据审级制度的规定,对原审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裁判声明不服,而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
再审则是审级制度结构之外对裁判已经生效的案件的审理。
再审程序,是指为了纠正生效裁判中的错误而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与作出裁判的诉讼程序。
民事案件的审理,无论程序多么完善,制度多么严密,法官多么高明,裁判错误还是难以避免的。
因此,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在两审或者三审终审制度之外设立了专门用于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再审程序。
在我国,再审程序的启动则分为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人民检察院抗诉三种方式。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二十三章再审程序

再审的裁判种类和依据
裁判种类
再审裁判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改判等裁判。其中,撤销原判是指撤销原审裁判,发 回重审是指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改判是指对原审裁判进行变更。
裁判依据
再审裁判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政策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同时,再审应当尊重原审裁判的事实认定和 法律适用,只有在原审裁判存在重大错误的情况下才能进行纠正。此外,再审应当考虑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 避免因再审导致案件久拖不决。
04
再审的法律责任与救济
再审中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守诉讼秩序,履 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和调解书,不得滥用诉权。
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当事人应当在再审程序中提供证据 ,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和请求。如果 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应当承担举 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的陈述义务
当事人应当在再审程序中如实陈述 ,不得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陈述 。如果当事人违反陈述义务,应当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05
再审案例分析
再审案例一:某公司与某银行借款合同纠纷案
总结词
一起涉及借款合同纠纷的再审案件
详细描述
某公司因业务需要向某银行贷款,后因故无法按时偿还借款,引发了借款合同纠纷。经过 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某公司败诉。某公司不服,向高级法院申请再审,最终通过再审 程序撤销了一审、二审判决,并重新审理了该案。
03
再审的审理与裁判
再审的审理范围和方式
审理范围
再审应当围绕再审申请人的请求进行,原则上不得超出原审范围。如果原审裁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或者原审当事人恶意申请再审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再审范围不受前款限制。
再审程序庭审流程

再审程序庭审流程一、再审程序的启动。
再审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开始的哦。
一般来说,可能是当事人自己觉得之前的判决或者裁定有问题,就像感觉吃了个亏,心里特别不服气,于是就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当然啦,也有可能是法院自己发现之前的裁判有点不对劲,就像自己检查作业发现了错误一样,主动提起再审。
还有检察院呢,如果检察院觉得某个案件的裁判不符合法律规定,那也可以通过抗诉的方式来启动再审程序。
二、再审案件的受理。
法院收到再审申请或者检察院的抗诉后,就像收到了一个特殊的包裹,得打开来好好看看呢。
法院要审查这个再审申请或者抗诉符不符合条件呀。
比如说,申请再审有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呀,要是过了很久才想起来说之前的判决不对,那可不行哦。
还有呢,提出的理由是不是合理合法,不能瞎编一些不靠谱的理由。
如果审查后觉得符合条件,那这个再审案件就被受理啦,就像这个包裹被签收了一样。
三、再审的庭审准备。
一旦再审案件被受理,法院就得开始忙乎起来准备庭审啦。
法官们要重新熟悉这个案子的情况,把之前的卷宗拿出来,像重新翻看老照片一样,把整个案件的来龙去脉再梳理一遍。
然后呢,要通知当事人,告诉他们什么时候开庭,就像给朋友发个聚会的邀请一样,不过这个邀请可重要多了。
当事人收到通知就得好好准备自己的证据呀,想说的话呀。
律师们也没闲着,如果当事人请了律师,律师就得像战士准备上战场一样,把法律条文、证据材料都整理得妥妥当当的。
四、再审的庭审阶段。
1. 开庭宣布。
再审庭审开始的时候,就像一场大戏拉开了帷幕。
法官会宣布开庭,然后介绍一下参与庭审的各方人员,这就像是介绍演员阵容一样。
法官就像这场戏的导演,要掌控整个庭审的节奏。
2. 当事人陈述。
接下来就是当事人陈述啦。
申请人呢,就会像倾诉委屈一样,把自己为什么觉得之前的判决或者裁定不对的理由一股脑儿地说出来。
被申请人也不会闲着,也会陈述自己的观点,可能会觉得申请人就是在无理取闹呢,也会把自己的想法说清楚。
这时候双方就像是在辩论台上,都想把自己的道理讲得更有说服力。
刑事诉讼再审期限怎么规定的

刑事诉讼再审期限怎么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中的规定,如果是申请对刑事案件进行再审的话,原则上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
而特殊情况下,即使超过了两年时间才提起再审的,其实也会视情况受理。
▲一、刑事诉讼再审期限怎么规定的当刑事案件申请再审的期限:两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再审新证据的举证时限再审新证据作为一种证据形式,原则上应当适用举证时限的规定。
《若干规定》对再审新证据的提出时间明确为“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相对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言,该规定无疑有其积极作用。
但是,再审新证据的举证时限涉及的问题并非如此简单,还需要进一步加以明确。
(一)申请再审当事人的举证时限对于申请当事人关于再审新证据的举证时限,《若干规定》使用了“申请再审时”的提法,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本意,是将再审新证据的提出时间,限定于再审程序启动之前,即“申请再审时限”是相对于再审审理而言的,应当包括当事人递交申请再审书状、人民法院进行形式审查和对再审事由进行实质审查阶段。
但是,如果允许当事人在这段时间内任意提出再审新证据,显然不利于尽快固定争点,不利于法院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
为此,必须进一步明确申请再审当事人提供再审新证据的期限。
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中的证据释明制度,对于涉及到原审裁判事实认定的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再审申请的法官或者合议庭应当告知申请再审当事人可以提出再审新证据,并指定其提出期限,逾期举证的不作为再审新证据对待处理,通过法院的释明,可以引导申请再审当事人有效地举证,同时也有利于及时发现再审新证据,提高再审审查的质量和效率。
江伟《民事诉讼法》(高教第4版)(章节题库 第十七章 再审程序)【圣才出品】

第十七章再审程序一、概念题1.再审程序(华东政法2005年研)答:再审程序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出现法定再审事由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
再审程序的提起,只能是特定的机关和人员。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有三种途径:①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②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抗诉启动再审;③当事人申请再审。
有权提起再审的主体包括各级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有审判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外人。
再审程序是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判中的错误而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
再审程序并不是每一个民事案件必经的程序,只是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且符合再审条件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才能适用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
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制度中的一项补救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制度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
2.重审与再审(西北政法2006年研)相关试题:重审——再审(武大2004年研)答:(1)重审与再审的含义①再审,是指人民法院对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再一次进行审理并重新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
②重审,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重审与再审的区别①针对的判决不同。
再审是针对发现错误的已生效判决的一种救济方式;重审是对上诉案件的一种处理方法,是针对未生效判决的。
②合议庭组成不同。
再审中,原审是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原审是二审或由上级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重审依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③判决性质不同。
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的再审判决是可以上诉的判决,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的再审判决是终审判决,不得上诉;而重审的判判决为一审判决,可以上诉。
3.民事抗诉(西北政法2003年研)答: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认为符合法定抗诉条件,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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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程序的有限制启动
本文从分析我国再审制度启动的现状着手,论述了法律对再审制度规定不完备,当事人申诉无序,申诉和启动再审“四无限”的现象,再审程序的启动呈现行政化模式和地方法院关于再审立案改革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难以付诸执行。
提出在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中再审程序应当有限制启动的论点,论述申诉启动再审途径的规范问题,设立申诉、申请再审归口法院审查处理制度,多元化启动主体的权利应适当重新配臵,明确、规范启动再审的条件或者事由,设立再审程序的启动程序。
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进行再次审判的程序[1],也称审判监督程序。
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应当再审的事由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对再审的审判程序亦作出了规定。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是否具有再审事由,也即原判决、裁定是否确有错误,无论是法院内部审判监督决定再审、检察院依法律监督提起的抗诉还是当事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是否应当再审,法院都有一个发现、审查和确认再审事由的过程,这个过程就是本文将论述的再审程序的启动问题。
在审判实践中,法院以申诉(申请再审)复查的方式审查决定是否进入再审,实际就是设臵了启动再审的前臵程序。
从现有法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