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程序的有限制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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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程序的有限制启动

本文从分析我国再审制度启动的现状着手,论述了法律对再审制度规定不完备,当事人申诉无序,申诉和启动再审“四无限”的现象,再审程序的启动呈现行政化模式和地方法院关于再审立案改革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难以付诸执行。提出在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中再审程序应当有限制启动的论点,论述申诉启动再审途径的规范问题,设立申诉、申请再审归口法院审查处理制度,多元化启动主体的权利应适当重新配臵,明确、规范启动再审的条件或者事由,设立再审程序的启动程序。

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进行再次审判的程序[1],也称审判监督程序。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应当再审的事由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对再审的审判程序亦作出了规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是否具有再审事由,也即原判决、裁定是否确有错误,无论是法院内部审判监督决定再审、检察院依法律监督提起的抗诉还是当事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是否应当再审,法院都有一个发现、审查和确认再审事由的过程,这个过程就是本文将论述的再审程序的启动问题。在审判实践中,法院以申诉(申请再审)复查的方式审查决定是否进入再审,实际就是设臵了启动再审的前臵程序。从现有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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