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华政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 审判监督程序

五、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
1、“有必纠”、“不枉不纵”的法 、 有错必纠” 不枉不纵” 律保 障; 2、纠正错判的唯一途径; 、纠正错判的唯一途径; 3、上级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对 、 下级人民法院工作进行指导; 下级人民法院工作进行指导; 4、人民群众发挥监督作用的渠道。 、人民群众发挥监督作用的渠道。
四、重新审判的期限
是指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 件,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办案时间内审结的 期限。 期限。
五、重新审判后的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错误,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错误, 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 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3、应当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原判决 、应当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 裁定没有分别定罪量刑的,应当撤销原判决、 、裁定没有分别定罪量刑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 重新定罪量刑,并决定执行的刑法; 定,重新定罪量刑,并决定执行的刑法; 4、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 、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 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 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 审判。 审判。
C、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 、 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 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经复 查认为确有错误时,应制作《 查认为确有错误时,应制作《提请抗诉报 告书》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告书》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D、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 、 生效的裁判, 生效的裁判,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 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 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经过复查 后决定抗诉的,应制作抗诉书, 后决定抗诉的,应制作抗诉书,向人民法 院提出抗诉; 院提出抗诉;
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 念、特点和意义
20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 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 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 行重新审判的一项特别审判程序。
三、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
(一)是刑罚权得以正确行使的可靠保 障。 (二)有利于实现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 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 (三)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四)有利于增强人民法院的公信力。
第二节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 材料来源及其审查处理
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一)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 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241条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纠正错案的议案 (三)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四)司法机关通过办案或者复查案件对错案的发现 (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体等对 于生效裁判反映的意见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一)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 1、审理的对象不同。 2、提起的主体不同。 3、提起的条件不同。 4、有无提起的期限要求不同。 5、审理案件的法院不同。
(二)审判监督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区别 1、适用的案件范围不同。 2、提起和报请的主体不同。 3、有权审理的法院不同。
二、申诉的法律效力及其理由
(一)申诉的法律效力 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押,再审可能 改判宣告无罪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 裁决后,可以取保候审 ) 不必然启动再审程序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及其近亲属
民事诉讼中审判监督程序

诉讼时效问题
诉讼时效的起算
在审判监督程序中,诉讼时效的起算是一个重要问题。一般来说,诉讼时效从权 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的延长
在某些情况下,由于特殊原因导致权利人无法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可以 向法院申请延长诉讼时效。但需要注意的是,延长诉讼时效需要符合法律规定, 并经过法院审查批准。
完善审判监督程序的建议
简化审判监督程序
通过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程序,缩短再审周期,减轻当事人的负 担。
扩大申请再审理由范围
将审判人员枉法裁判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况纳入再审理由 范围,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明确再审启动标准
制定具体的标准和规定,明确哪些案件需要启动再审程序,确保再 审程序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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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审判监督程序中的重点问题
证据问题
证据收集
在审判监督程序中,证据的收集是一个重要问题。由于案件已经审结,部分证 据可能已经灭失或难以获取,因此需要采取一些特殊措施来重新收集证据。
证据审查
对于已经收集到的证据,需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估,以确定其真实性和可靠 性。同时,还需要对证据的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以确保其能够作为定案 的依据。
抗诉主体
检察院是抗诉的主体,可 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级 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抗诉时间
判决、裁定生效后六个月 内提出抗诉。
法院决定再审
再审条件
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 力的判决、裁定有误,可 以决定再审。
再审主体
法院是决定再审的主体, 可以决定对案件进行再审 。
再审时间
法院决定再审后,应当另 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03
审判监督程序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讲 审判监督程序

3、申诉的审查处理(续二)
《若干意见》进一步规定,申诉符合下列情形 之一的,法院应当决定再审:(1)有审判时未收 集到的或者未被采信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定罪 量刑的;(2)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 的; (3)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 者撤销的;(4)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自相矛 盾的;(5)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违反刑法第12 条的规定适用失效法律的;(6)违反法律关于溯 及力规定的;(7)量刑明显不当的;(8)审判程 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9)审判人员 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 裁判的。
2002年9月10日颁布、2002年11月1日起开始实 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 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1)申诉的提出。申诉人向法院申诉,应当提交 申诉状及一、二审裁判文书等法律文书;如果 以有新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有错误为由 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 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法院调查取证 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否则,法院不予审查。
3、申诉的审查处理(续三)
法院经过审查,对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申诉,应 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或者书面通知驳回。申 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 诉。经两级法院处理后又提出申诉的,如果没 有新的充分理由,法院可以不再受理。 检察院申诉应当由控告申诉部门或监所检察部 门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诉人。需要 抗诉的,应当经过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1、申诉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法院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要求法 院或者检察院进行审查处理的一种请求。 申诉不同于上诉:
(1)对象不同;(2)主体范围不同;(3)法律效果 不同;(4)受理的机关不同;(5) 期限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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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 2、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证据 进行审理的; 3、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 抗诉的; 4、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 加重刑罚的; 5、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
(二)不开庭审理 依照《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 体规定》第6条规定,下列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1、原判决、裁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 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 2、1979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前裁判的;
其次要解决申诉案件的分级审查问题。分 别掌握人民法院对申诉案件的分级审查制度 和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案件的分级审查制度。 再次要把握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申 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所作的处理。
(二)申诉的期限 刑事诉讼法对申诉期限未作规定。 (三)审查处理申诉的期限 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提起再审程序后的3个 月以内作出处理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
二、申诉的法律效力和申诉的理由 (一)申诉的法律效力 《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当事人等提出 申诉,不能停止对原裁判的执行。 申诉和上诉不同,不论上诉的理由是否充分 或有无理由,必然引起第二审程序并使一审裁判 不能生效和执行。而申诉是当事人等在案件的诉 讼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序已经结束、人民法院的裁判已经生效并正 在执行或已执行完毕而提出请求的活动,该请求 并不意味着一经提出,审判监督程序即告开始和 原生效裁判不再执行。
第二节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及其审查处理 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纠正错案议案; 3、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4、司法机关通过办案或复查案件对错案的发 现; 5、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体 对生效裁判反映的意见。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圣才出品】

第二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26.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 一、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1.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已作出且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在符合法定事由的情形下,因法院依法决定、检察院提起抗诉,或因当事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时所适用的程序。
2.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1)审判监督程序启动的主体具有广泛性。
除了案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外,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律监督权提起抗诉发动审判监督程序。
(2)审理对象具有特定性。
再审对象既包括发生效力的法院一审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审判监督程序概述:概念、特点 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再审案件的提起 当事人申请再审 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再审案件的审理 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 再审案件的裁判及效力 再审案件的调解 审判监督程序也包括法院二审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3)审判监督程序没有独立的审理程序。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
二、再审案件的审理1.再审案件的提起(1)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审判监督程序①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发动再审a.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认为有必要进行再审的,可以将案件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
b.一审宣判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的,应当区分情况加以处理: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审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未提起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决定再审。
②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各级地方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享有监督权,当最高人民法院发现全国各级地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调解书确有错误时,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加以纠正。
刑事诉讼法(本)作业一答案

刑事诉讼法(本)作业一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D2、C3、C4、C5、C6、A7、C8、C9、A 10、D二、多项选择题:1、AB2、BCD3、ABCDE4、BCD5、ABDE三、简答题:1、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提起公诉的条件有:(1)犯罪事实方面的条件。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这是决定耆宿的根本依据。
如果犯罪事实诸如犯罪的时间、地点、原因、手段、后果、过程以及主要情节等尚未查清,或者证据不足、不可靠,就不能决定提起公诉。
(2)法律方面的条件。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并且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提起公诉的法律标准。
2、答:弹劾式诉讼是一种不告不理,没有告诉人就没有法官的诉讼形式。
它的主要特征有:(1)不告不理,即诉讼的开始完全取决于受害人,受害人不告,刑事诉讼程序就不能启动。
(2)法官在诉讼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
法官在控、辩双方居中间地位,他不主动追究犯罪,他只听取控、辩双方提供的情况,审查判断证据,然后对案件作出裁判。
(3)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可以进行对质和辩论。
(4)弹劾式诉讼形式下的审判,一般是公开的,并都是通过言词辩论的形式进行。
3、答:在刑事诉讼中,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有以下重要意义:(1)有利于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的上诉权是其辩护权的重要内容。
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有利于消除被告人担心上诉可能受到更重处罚的顾虑,使其在认定判决有错误时能够大胆地提出上诉。
(2)有利于维护上诉制度和两审终审制度,使这些制度真正能发挥其应有作用。
(3)有利于提高检察工作和审判工作的质量。
4、答:辩护人是依法接受委托或者指定参加诉讼,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诉讼参与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充当辩护人的有:(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监护人。
四、论述题:答: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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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特征-三、审判监督程序与程序的及时终结性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如果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或者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我认为这一规定过于原则。
首先需要讨论在民事诉讼中,审判监督程序与事实求是的关系,毫无疑问,实事求是应当成为司法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但在民事案件中,实事求是并不意味着无论在任何时候只要当事人提出了任何新的证据,证明原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所认定的证据不足便应当改正原有的判决。
如前所述,在民事案件中事实是由证据认定的,证据的不完整性和各个证据之间的不一致现象是经常发生的,而不可能要求当事人举证证明的事实与真实的事实完全没有差异,才能被认定。
如果要求当事人的举证的事实必须达到与客观事实准确无误的程度,或者达到使法官不能提出任何怀疑的可靠程度,这不仅是当事人难以作到的,而且因为在稍有疑问的情况下,便驳回原告的请求,便极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因此,在许多情况下,只要原告的举证证明的事实达到使一般人能合理相信的程度,而被告所提出的反证不能够从根本上动摇其可信程度,这就可以对事实作出认定。
但这种认定与客观真实是不完全一致的,以后也极有可能出现新的证据,如果发现任何证据都要更改裁判,则裁判的效力的稳定性就很难保持了。
如果一旦出现了任何新的证据后就要更改原有的判决,与程序的及时终结性也是矛盾的。
按照程序公正的要求,程序必须及时终结,这就是说,法院的审判活动是有时间限制的,事实不能无期限的调查下去,证据也不能无期限的收集和提供,当事人也不能一遍又一遍地将案件提交给法院要求法院审理。
对再审案件完全使用一审或二审程序也不完全妥当,因为再审中改判案件主要是因为提出了新的证据。
在刑事案件中,因为新的证据的提出需要改正错误的判决体现了实事求是的原则,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刑事案件的对犯罪的证据的收集是由司法机关来完成的,如果确实在以后发现了新的证据,则从有效的保护人民打击犯罪角度考虑应当纠正原有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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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有监督权的机关或组织,或者当事人认为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发动或申请再审,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可依法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有利于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准确有效地惩罚犯罪分子,充分体现和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政策;有利于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审判中存在的问题,改进审判工作方法和作风,提高审判人员的素质;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可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作用。
与其他诉讼程序相比,它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必须是特定的机关和人员:本级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享有审判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及符合再审申请条件的当事人。
第二,依审判监督程序法院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既包括第一审法院审理的已发生的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也包括二审法院审理的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
第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前提条件,必须是案件的裁判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第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法院,可能是再审案件的原审人民法院,也可能是再审案件的上诉审法院;同时,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都有权进行审理,并依法重新作出裁判。
第五,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时限的规定与其他程序不同,除当事人申请再审须在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外,无论是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还是人民检察院基于审判监督权提起抗诉,都不存在时间性的限制,只要符合法定的再审条件,任何时间都可提起再审。
第六,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对象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具有强制性和稳定性,任何人都无权改变,当事人必须依法执行该生效的裁决。
只有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或者当事人依法申请再审引起再审程
序的发生,才能对该判决、裁定或调解再次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第七,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不交纳诉讼费。
因为再审案件大部分是错案,造成错案的原因是法院审判人员的主观疏忽或徇私舞弊,对错案再审向当事人收取诉讼费是有失公允的。
审判监督程序的设立,是人民司法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在诉讼程序制度上的具体体现,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审判监督程序的适用,对于保证案件的质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完善民事诉讼程序制度都有着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