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程序正义浅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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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审判中追求程序正义的例子

中国司法审判中追求程序正义的例子

中国司法审判中追求程序正义的例子中国是一个法治社会,依法治国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基本方略。

在司法审判中,追求程序正义被视为至关重要的原则之一。

它要求法官在审判过程中遵守公正、公平、公开、自由、平等的原则,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本文将通过一些具体的案例来阐述中国司法系统在追求程序正义方面所取得的进展。

案例一:刘强案刘强是一位无业男子,在一次抢劫案中被指控抢夺他人财物并导致对方受伤。

在审判过程中,法官仔细核实了各方提供的证据,并对其真实性进行了细致的考察。

法庭审判公开进行,以确保公正和透明度。

在庭审中,刘强的辩护律师提出了相关证据以证明他的无罪。

最终,法官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了有利于刘强的裁决。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司法系统在保障当事人权益方面追求程序正义的努力。

对证据的审查和权威考察,庭审的公开透明以及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等,都是在确保程序正义的前提下进行的。

案例二:高晓案高晓是一名被指控参与走私的犯罪嫌疑人。

在审判过程中,他提出了被迫签署供词的说法,并称其供词的真实性存在疑问。

法官在审查案件材料时发现,高晓在接受调查时并未有翻译陪同,并且供词的时间、地点等细节存在矛盾。

考虑到高晓的言辞和案情上的疑点,法官决定对供词的真实性进行进一步核实。

他们组织了专业的翻译人员,并查询了相关证据,最终发现高晓的供词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明显的矛盾。

基于这些证据,法官做出了撤销对高晓的指控的决定。

这个案例凸显了中国司法系统在追求程序正义方面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对供词真实性的怀疑和进一步的核实,展示了法官对证据的审慎处理,以及对相关细节的重视。

这些措施有助于确保裁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案例三:程义案程义是一名学生,在一次网络欺诈案中被指控盗窃他人财物并欺骗他人。

然而,程义的家人和辩护律师坚称他是无辜的。

在庭审中,法官决定对涉案财物进行卷宗核实,并对程义的设备进行取证,以确认他是否参与了该欺诈案。

法庭还邀请了相关专家对涉案的技术证据进行鉴定。

辩护制度若干问题之程序正义浅析

辩护制度若干问题之程序正义浅析

等对法官 的中立还有强制性 的约束力 , 因为一旦 法官 实施 了不公 正 的限制 任 何一方 的权利 的行 为 , 都 必然会被揭 露
和惩罚。
个人权利加 以保护 , 而对于 国家权 利加
以制约。控审分离是国家权力 的内部制
平等对抗 的双方 ,二者法律地位平 等 ,
权利亦具有平等。这就是控辩平等的基
种外 部 的制衡对 于实 现法 官 中立 便成
为必要 , 即赋予被告方 与控方相平等 的 诉讼地位 。这 样 , 只要法 官在诉讼过程
中维 护 了双方 的诉讼 权利 和义 务 的平
程 的积极 参与 , 使 其享有部分 的程序控
制 权从而 能够 富有 成效地 影 响诉讼 结 局, 真正成为诉讼 的主体而非 司法官吏 所任意摆布的被追究者和受惩罚者。 第三 , 辩护制 能有效 的实 现对国家 公权力 的监督 和制约 。在刑事 诉讼 中, 程序 正 义的核 心 内容是对 被指 控人 的
勿庸 置疑 , 现代法制 国家的基本理
中立便 自然得到实现 。另外 , 控辨平 念之一 便是 要求 法律 平等 实行对 待政 等 ,
府和公 民, 在法律规范 的体系 内个人 和
国家具有平等 的法律主体资格 。这种观 念作用 于刑 事诉讼 领 域就是 体现 为被 指控人和检察机关 的重要地位平等 , 是
过程 中对法 官单 方 面发现规 则进 行 有
争论 的说 明 , 充分体 现刑 事程 序的 “ 诉
共 同辩护 的规定 ; 8 、 被指控 和辩 护人 的 地位 和权 利 ; 9 、辩护人 的责任和义务 ;
1 0 、 辩护人 无效辩护 时的处理 ; 1 1 、 司法 机关对辩护权和保 障义务等 。以下仅选 取两个角度 一 即宏 观上的控辨力量对

中国司法审判中追求程序正义的例子

中国司法审判中追求程序正义的例子

中国司法审判中追求程序正义的例子一、背景介绍中国司法审判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司法实践中,追求程序正义是确保司法决策合理、公正的重要原则。

本文将介绍中国司法审判中追求程序正义的一些具体例子,展示司法系统在推动法治建设过程中的积极作用。

二、公正裁判实践2.1充分听证程序在中国司法审判中,充分听证程序被视为追求程序正义的重要保障之一。

例如,在刑事案件中,法院会安排开庭审理,并确保被告人有权在法庭上进行辩护,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这样的例子有很多,比如在重大刑事案件中,法院会聘请辩护律师,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2.2适用证据法则中国司法审判中,适用证据法则是保证追求程序正义不可或缺的环节。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依法收集、审查并适用相关证据,确保审判结果基于准确、可信的证据。

例如,在民事案件中,法官会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严格审查,不偏不倚地处理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司法透明度的提升3.1司法公开为了追求程序正义,中国司法系统致力于提高司法透明度。

例如,法院会公开开庭审理的时间、地点和公告,以便让社会各界有机会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并确保当事人和公众对审判过程有清晰的了解。

3.2司法信息公开为了提升司法透明度,中国司法程序积极推进司法信息公开工作。

通过在官方网站发布法律法规、判决书和裁定书等司法文书,公众可以充分了解司法案件的细节和审判过程,确保司法决策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四、加强司法监督4.1司法独立性中国司法系统致力于保障司法独立性,以确保审判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独立行使权力,依法进行裁判,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这种司法独立性的实践是追求程序正义的重要体现之一。

4.2纪律监察机制中国司法系统建立了纪律监察机制,通过对法官和其他司法工作者的监督,确保司法活动的廉洁和公正。

如果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将会依法追究责任,维护司法正义。

五、结语中国司法审判在追求程序正义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

对程序正义的认识

对程序正义的认识

对程序正义的认识一、程序正义的概念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所谓的“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

正义分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是途径,实质正义是目的。

但因为实质正义的实现并无保障,故而必须通过程序正义来避免更大的不正义。

这就是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辩证关系。

程序正义所面临的问题:其一,形式产生效用的过程必定是人参与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如果不能坚持适当的规范或正确地解释它们就会造成不正义;其次,形式设计过程本身不能做到公正对待每一个人。

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人与人的经济、社会地位状况实际上是不同的。

最后,繁琐的程序造成不正义。

二、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1、法官中立原则。

法官中立原则是指,法官应当在那些其利益处于冲突状态的参与者各方之间保持一种超然和不偏不倚的态度和地位,而不得对任何一方存有偏见和歧视。

这一要求的意义在于确保各方参与者受到法官平等的对待。

中立是对法官最基本的要求。

(1)法官不得与案件结果或者各方当事人有任何利益上或其他方面的关系;(2)法官不应存有支持一方、反对另一方的预断或偏见。

2、当事人平等原则。

当事人平等原则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在立法中,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平等。

事人在诉讼中要经过同样法律程序,适用同样的法定手续。

二是在审判过程中,法院平等地对待当事人。

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给予双方当事人平等的机会、便利和手段,对各方的意见和证据予以平等的关注,并在制作裁判时将各方的观点均考虑在内。

3、程序参与原则。

又可称为“获得法庭审判机会”的原则,其核心思想是,那些其权益可能会受到审判结局直接影响的主体应有充分的机会并富有意义地参与法庭裁判的制作过程,从而对法庭裁判结果的形成发挥有效的影响和作用。

程序参与原则有两项基本要求:(1)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参与必须是自主的、自愿的,而非受强制的、被迫的行为;(2)当事人必须具有影响诉讼过程和裁判结果的充分的参与机会,这是程序参与原则的核心内容。

关于司法公正及实体公正、程序公正问题的理解

关于司法公正及实体公正、程序公正问题的理解

关于司法公正及实体公正、程序公正问题的理解
司法公正是指在司法活动中,法律适用的标准和程序是公正的。

实体公正是指法律上的公平和公正,即法律规定的结果是公正的。

程序公正是指司法程序本身的公正,即司法程序中各项规定和程序的运行是公正的。

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它是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两个方面,它们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实体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司法程序的公正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在实践中,司法公正常常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司法权力滥用、裁判结果不公等。

为了保障司法公正,需要加强司法监督和改革司法制度,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等。

总之,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基本保障,实现司法公正需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的保障。

在实践中,需要加强司法监督和改革司法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社会监督等,以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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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程序正义探微

刑事司法程序正义探微

t n l f rc ua ut e0 r n lidet/ i ose temeh f m f o po fe o aFeSa d e l i a o poe rlj i fci a u ia  ̄ st ek h o e d se mi u c m s o m rn s ffiI n f — i c F s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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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是所谓的“ 结果本位主义” t etrn ) ( eec . i t 或工具主义( t m n lm 。这种观点 的基 h f oe e d i m eti ) m as
本思想是认为, 法律程序只是实现实体 目的的手段或工具 , 本身不具有独立价值 , 衡量法律程序有
[ 收稿 日期 ] 20 —1 2 01 0 3 [ 作者简介 ] 马贵翔 (94 16 一
的调 和机制
[ 关键词 ] 刑事司法
程序正义
实践理性
[ 中图分 类号] D 2 . [ 献标 识码 ] A [ 90 4 文 文章编 号] 05 O 8(02 0 00 07 27 29 20 )1 10~ 0
P o e n ol - d r lJ sie o r n n l u ia u e r b si t ho u a u t fC h ia dc t r e c c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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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改革中的程序正义

中国司法改革中的程序正义
人 文 社 会。l。 。a 。 l 。 ’。 。 ' ‘ 。a—— 。 ’ 。。y。 n 。 n e。i。。 。 u 。 i n z。 。 ’ 。 。 。iu g 。 ‘
中国 司法改 革 中的程 序正 义
李 秀 芳
( 原科技大学法学院 山西太原 太
通过这样高标 准的测试会极大地提 高审 判队 伍的整体素 质。只有一批高素质的法 官队伍 严格依法办事 , 遵守法律程序 , 程序正义 才有
望实现 。 3 3实现法 官中立 .
当前司法改革 的一个重要内容是 司法独 立, 司法独立关键是法官 中立。所谓法官中立 首先是使法 官在参 与者各方保持一种超 然不 偏不倚的态度 , 不得对任何一方存有偏见和歧 视。同时法官仅需遵守事实和法律, 依法 办事 不能受制于上级法 院或其他行政机关 。中立 是对法官最基本的要求 , 其意义在于确保各方 参与者 受到法 官平 等对待 。 3 4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 没有责任的制约 , 任何制度都可能成 为空 谈。要树立 程序 法权威 , 应当为违 反法定程 序 的行为设定必要法律后果,建立审查制度 ,严 格追究违反法定程 序或程序滥用者的法律 责 任 ,以克服 目前普遍存在 的程序法制虚 无主 义现象。通过这种 责任设置, 增强司法审判人 员依法办事的意识 , 只有有责任的追究 , 才能 真正把程序正义落到实处。 中国要想实现法 治建立社会主义法治 国 家, 今后司法改革重点必须是彻底转变以往重 实体、轻程序 , 序工具主义理念 , 程 建立程 序 正义与实体正 义并重之路 。
重。
1程序正义问题在 中国产生的原因
1 1 “ 实体 ,轻程 序” 的传统 观念 的影响 . 重 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缺 乏程序正 义, 程序正 义是西方文化产物 , 相对 中国传统文化来说是 舶来品。我 国过 多关 注的是诉讼 程序在实现 实体正义上的工具价 值 , 对程 序本身 内在价 而 值 重视 不够 , 即我们 常说的重实 体、轻 程序。 我国历来是一个重权 力、轻权利 的权力本位

浅谈程序正义

浅谈程序正义

浅谈程序正义作者:陈佳玉肖舒婷刘丛丛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6期摘要程序正义最早起源于13世纪的英国,在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并没有受到重视。

但作为形成适当的实体规范前提的公正程序,对于当今司法判决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促进程序正义的实现会使得我国的法制建设更为完善。

关键词程序法律程序程序正义作者简介:陈佳玉、肖舒婷、刘丛丛,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100-02一、程序正义的渊源“从法学角度来分析,程序是从事法律行为作出某种决定的过程、方式和关系,” 而法律程序是人们遵循法定的时限和时序并按照法定的方式和关系进行法律行为的。

“现代程序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即正当过程、中立性、条件优先、合理化。

正当过程作为程序的核心,其最低标准是:公民的权利义务将因为决定而受到影响时,在决定之前他必须有行使陈述权和知情权的公正的机会。

” “正当程序”作为一种法治观念产生于13世纪的英国。

1215年,英国国王签署的《自由大宪章》明确规定:“凡自由民,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裁判,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

”而那时,“正义程序”仅指刑事诉讼必须采取正式的起诉方式并保障被告人接受陪审裁判的权利,主要用在刑事诉讼中,对封建贵族的权利进行保护,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在随后的爱德华三世时代,1354年英国国会通过的第二十八条法令即《自由令》第三章规定:“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进行答辩,对任何财产或身份的拥有者一律不得剥夺其土地或住所,不得逮捕或监禁,不得剥夺其继承权,或剥夺其生杀之权利。

”此规定首次以法令形式表述了正当程序这一原则,并扩大了其适用范围。

在美国,独立革命之后,汉密尔顿在1787年的纽约州批准宪法会议上提出了“正当程序”一词,指出:除非依照“正当的法律程序”,否则,任何人都应得到保证不被剥夺特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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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程序正义浅谈(一)
内容摘要:司法程序概念。

司法程序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司法程序正义才能保证法律决定的客观正确。

它的确立经历了一个发展、完善的过程。

我国根据自身的国情确立了符合国情的司法程序。

司法程序的价值取决于程序自身的科学性、正义性,程序的科学性、正义性,决定于程序的正当性。

程序正义是实体公正的首要前提,是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内在要求。

司法程序认识上存在偏差,存在偏差的原因是:历史传统法制文化的影响,重实体、轻程序思想观念的影响,审判监督程序诸多设计缺陷的影响。

司法程序不正义,就会削弱社会对法律的尊重,这将使影响社会和经济发展最有效手段的法律得到削弱。

现代司法理论区别于传统司法观念的最主要特征之一,应是对司法程序和程序独立价值的高度认识。

关注程序正义,对于克服重实体、轻程序和程序错误的现象,更好地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统一,确保司法公正,扭转当前涉案申诉上访居高不下的被动局面具有重要意义。

一、程序的概念
司法制度的基本价值和目的是公正和正义,其含义一般包括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两种形式,实体正义主要体现在实体法中,贯彻于司法裁判的结论之上;程序正义体现于法律程序的设计以及司法裁判的过程之中,属于看得见的阳光正义。

二者的关系是:没有程序,实体难以
审理,没有实体,程序无从结果。

所谓程序,从语义学的角度分析,可以介定为按时间先后或一定顺序安排的工作步骤,事件的展开过程,如计算机的控制编码以及诉讼的行为关系等。

法学意义上的程序即法律程序,则表现为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手续做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的相互关系,是国家政治法律制度的范畴,是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

其普遍形态是按照某种标准和条件整理争讼,公平地听取各方的意见,在使当事人可以理解或认可的情况下做出决定。

现代法律程序的基本特征是处于平等地位的个人参加决定过程,发挥各自的角色作用,具有充分而对等的自由发言的机会,从而使法律决定更加集思广益,更容易获得人们共鸣和支持,其实质是排除权力恣意和感情泛滥,保证法律决定的客观正确。

司法程序正义起源于英美法,1215年英国《大宪章》第39条规定,凡自由民除经贵族的合法裁判或根据国家的法律追究之外不受逮捕监禁,剥夺放逐或用任何别的方式加以摧残。

经过历代国王的反复确认,到14世纪末成为英国立宪体制的基本标志。

这被认为是程序正义的最早渊源。

美国宪法第4条和第14条修正案也规定:“未经正当法律手续,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正当法律程序条款原本主要是指司法程序的正当。

即政府处理有关人民生命、自由和财产的问题,应当依照正当的合法程序进行。

这显然是一个程序原则,实质是防止政府权力的专制和滥用。

同时他又派生出限制实体内容是否正当的新
含义,因此,它不仅是一个程序原则,也是法治体制,社会正义及基本价值的核心。

美国著名学者约翰.罗尔斯把程序正义分为纯粹的、完全的、不完全的三种类型。

所谓纯粹的程序正义是指一切取决于程序要件的满足,不存在关于结果正当与否的任何标准,比如打麻将,只要游戏规则不偏向某一方面且被严格遵守,那么无论结果如何都被认为是正当的。

所谓完全的程序正义,是指虽然存在关于结果正当与否的标准。

但是程序总是导致正当的结果,如著名的蛋糕等分问题,只要设定切蛋糕的人最后领取自己应得的一块的程序,就不必担心分割结果的大小不均。

所谓不完全的程序正义是指程序不一定每次都导致正当的结果,而在程序之外存在着衡量什么是正义的客观标准,但是百分之百地满足这个标准的结果却不存在。

如司法审判,无论程序要件如何完备也不可能完全避免错案冤狱。

罗尔斯认为,这三种基本类型在各自的限定范围内是同样符合正当的,为了弥补不完全正义的场合不能确保正当结果的问题,通常采取的是法律拟制的方法。

如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度,当事人主义的参与保障措施。

在我国则采取了二审终审制、申诉制度和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措施等举措。

如立审分离、审监分离、审执分离。

庭长、院长签发法律文书等。

二、程序正义的价值取向
司法程序的价值取决于程序自身的科学性、正义性,程序的科学性、正义性,决定于程序的正当性。

所谓正当程序是指任何权益受到判决结果影响的当事人都有权获得法庭审判的机会,并且应被告之控诉的
性质和理由,庭审的时间、地点。

当事人可以提出主张和辩护意见等等诉权都体现在程序正当之中。

程序是相对于实体而言的,如果说实体法是权利的设定与义务的分配,那么,程序法就是权利实现与义务履行的过程与步骤。

从终极意义上说,司法审判追求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一致性。

那么,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是什么呢?
1、程序正义是实体公正的首要前提。

公正的法治程序是正义的基本要求,通过程序实现正义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而法治取决于一定形式的正当过程,正当过程又通过程序来实现。

美国学者罗尔斯在阐明程序对实现法的内容的辩证关系时指出,追求实体公正,只能在保证程序公正的条件下获得。

也就是说,只有建立在正当程序的基础之上,实体正义才有可能实现。

这是由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不同属性决定的。

实体正义具有相对性,程序正义具有绝对性,程序正义的绝对性是容易理解的,因为程序是通过一系列法律规则加以建构的,遵守这些规则谓之合法,反之谓之违法。

合法为正义,违法为非正义,它不取决于人的主观感受,而取决于法律规定之准绳作用。

法官只要按法定程序进行诉讼,不仅能较好地保证当事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受到正当、平等地对待,也能够更好地使判决结果体现出公平正义的精神。

关于实体正义的相对性,北大教授陈兴良认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绝对的实体公正是不可能的。

诉讼的首要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找回案件发生时的真实情况,真实是指人的主观认识和客观情况相一致。

但由于人们对既存的案件事实的认识是有限的,诉讼中的查明事实只
能是相对的真实,而不可能达到绝对的真实。

在客观真实不可得的情况下,人们退而求其次,追求法律真实,法官在追求法律真实中无论是对法律的理解上,事实的认定上,还是最后结论的形式上都无一例外地渗透着主观意识和客观影响。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实体正义具有相对性。

二是实体正义没有一个绝对确定的衡量尺度,即使是罪与非罪的界限,也不象数学公式所表示的那样精确。

至于量刑,对某一犯罪事实在法定刑内到底是判三年还是五年,很难说有一个精确的标准。

同时,社会公众对于审判结果的正当性也很难作出直接的判断,也只能借助于程序的正当性加以衡量。

三是实体正义具有一定的主观感受性,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在许多时候是不矛盾的,甚至是相互融合的。

严格按程序审查案件,不仅能更好地实现实体真实,而且即使是实体处理得不那么尽如人意,也能够使人容易接受。

例如:有些败诉的当事人对判决结果感到不满,但因为自己已经被给予了充分的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提出证据,也相信承办的法官是公正无私的。

所以对结果的不满也就丧失了客观的依据而只能接受。

这种结果并不是来自于判决内容的没有错误等实体性的理由,而是从程序过程本身的公正性、合理性产生出来的。

程序的这种功能,被我国学者称为吸收不满的功能。

当不满像汹涌的洪水泛滥时,程序像宽阔的大海将其接纳,当不满像凶悍的猛虎袭来时,程序像茂密的山林,将其淹没。

洪水猛兽般的不满在大海群山般的程序面前会平静无息。

因此,程序正义能够强化当事人对实体正义的认同的这种功能是显而易见的。

反之,即使实
体处理的是公正的,由于违反正当程序,当事人受到了一种不公正的待遇,他同样难以对实体正义认同。

为什么我们有些法院上诉案件、申诉案件居高不下,而发还、改判率并不高,这足已说明我们在适用法律程序上存在的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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