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的程序正义的法理分析
程序的正义与诉讼读后感

程序的正义与诉讼读后感在阅读了关于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的相关内容后,我深受启发,内心久久不能平静。
书中对于程序正义的阐述以及其在诉讼中的重要性,让我对法律的运行机制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思考。
程序正义,这个看似抽象的概念,实则是法治社会的基石之一。
它并非仅仅是为了实现最终的判决结果,更是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保障每一个参与者的权利和尊严。
过去,我们可能更倾向于关注案件的结果,认为只要罪犯得到应有的惩罚,正义就得以实现。
然而,通过对程序正义的研究,我深刻认识到,一个公正的程序本身就具有不可忽视的价值。
程序正义首先体现在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上。
在诉讼中,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应当有平等的机会陈述自己的观点,提供证据,并接受公正的审判。
这意味着,不能因为一方的身份、地位或者财富等因素而影响其在诉讼中的地位。
比如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即使犯罪嫌疑人被怀疑犯下了严重的罪行,他们也有权获得律师的帮助,有权对不利于自己的证据进行质疑和反驳。
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这些权利被剥夺或者被忽视,那么即使最终的判决结果是正确的,也难以让人信服。
因为这个过程本身就是不公平的,是对法治精神的违背。
程序正义还要求诉讼过程的公开和透明。
公开的审判不仅可以让公众了解法律的运行过程,增强对法律的信任,同时也对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形成了一种监督。
如果诉讼过程是秘密进行的,那么就容易滋生腐败和不公。
只有在阳光下进行的审判,才能确保每一个决定都是基于公正和合法的考虑。
比如在一些备受关注的重大案件中,媒体的报道和公众的关注就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促使司法机关更加谨慎和公正地处理案件。
此外,程序正义还强调了司法的独立性和中立性。
法官应当独立于其他权力机构和个人的影响,依据法律和事实作出判决。
他们不能受到政治压力、舆论压力或者其他不当因素的干扰。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有时会看到一些案件因为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而导致判决结果出现偏差,这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也破坏了法律的尊严。
刑事审判法中的审判公正原则

刑事审判法中的审判公正原则在任何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刑事审判一直都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而刑事审判的核心,就是审判公正原则。
审判公正原则是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必须坚持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并根据法律明确的规定,通过证据和法律的检验,公正地判决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以及所处刑罚的程度。
下面,本文将以中国刑事审判法为例,探讨刑事审判中的公正原则。
首先,公正的审判需要保障法官的中立性。
在刑事审判中,法官的中立性是至关重要的。
法官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制定合理的法律适用分析,而不受他人干扰。
法官应当保持独立的思考能力,不受外部因素的影响,一切只以法律和证据为依据。
这就要求法官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素养,能够在审判过程中做到无私无偏、不偏不倚。
其次,公正的审判需要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在刑事审判中,被告人是公平审判的主体,应享有一系列基本权利的保障。
例如,被告人有权选择辩护人,法官应允许被告人自由选择辩护人,并提供必要的条件以保证辩护人能够有效履行职责。
此外,被告人还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即不作自证以及拒绝回答可能导致自己定罪的问题。
这些权利的保障,能够确保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有平等的地位,避免了滥用权力或不正当手段导致的不公平判决。
第三,公正的审判需要保障庭审的公开透明。
庭审的公开透明是刑事审判的重要条件。
通过公开庭审,可以确保审判活动受到社会监督,从而减少不公正判决的可能性。
公开庭审还能够增加案件的公信力,建立司法系统的良好形象。
在庭审中,法官、检察官、辩护人和被告人等各方都应公正、公平地发挥各自的角色,充分发言并出示相关证据。
同时,媒体和公众也可以对庭审进行监督和评判,提供反馈和建议。
第四,公正的审判需要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刑事审判中的证据是判决的核心依据,决定着案件能否公正审理。
法官应当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相关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和核实,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法官要严格遵守证据规则,不得使用非法证据以及胁迫、骗取或制造证据。
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理解

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理解正义是人类社会中一种普遍认可的核心价值观,涉及到对道德、公平和社会秩序的追求。
在法律领域,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本文将介绍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含义,并探讨二者之间的关系和重要性。
一、实体正义的含义实体正义强调的是对行为或状况本身而言的公正与平等。
它关注的是行为的目的与结果是否符合道义与公平,即是否能够保障个体的权益、福祉和利益。
在实体正义的理念下,法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保障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程序正义的含义程序正义强调公平的程序和法律的公正执行。
它关注的是保障个体在法律程序中的权利和利益,确保司法系统的公正和透明,避免滥权和不当执法的出现。
在程序正义的理念下,法律的执行过程应当遵循明确的程序和规则,确保每个人都受到平等和公平的对待。
三、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和重要性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
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同时追求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才能使公平与正义得到实现。
实体正义是法律的目的和价值,通过程序正义的规则和程序来实现。
而程序正义则是实现实体正义的手段和保障。
如果只追求实体正义而忽视程序正义,可能会导致优势群体滥用权力和不公平的决策。
例如,法官不遵循公正的审判程序,根据自己的意愿作出偏袒某一方的判决。
这种情况下,虽然结果可能符合某些人的利益,但整个司法系统的公信力和公正性都将受到质疑。
反之,如果只注重程序正义而忽视实体正义,法律只是一纸空文,失去了解决实际问题和保障社会公平的功能。
在这种情况下,司法程序可能公正而繁琐,却无法满足人们对公平和正义的真正需求。
因此,在法律的运行中,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应当相互补充、相互促进。
实体正义是法律的价值目标,而程序正义则是实现这个目标的方式和保障。
只有在实现了公正的过程和公正的结果的基础上,法律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保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结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法律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概念。
实体正义关注行为本身的公正与平等,而程序正义关注的是保障个体在法律程序中的权利和利益。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法是维护正义和社会秩序的基本准则,是检察机关、法院和其他有关机构在实施刑事诉讼时应遵循的规则。
首先,刑事诉讼应当遵循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必须依法行事,遵循法律规定,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其次,刑事诉讼应当遵循容忍原则。
容忍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应当尊重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不得滥用其职权,滥用司法权力,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再次,刑事诉讼应当遵循程序正义原则。
程序正义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使得司法程序能够公正、公平、实效地实施。
最后,刑事诉讼应当遵循实证原则。
实证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确保在审理案件时取得可靠的证据,以保证案件的客观性。
总之,《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法治原则、容忍原则、程序正义原则和实证原则。
只有遵循和贯彻这些原则,才能维护司法公正,
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使司法程序具有公正、公平、实效的特征,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维护正义。
程序正义理论

(三)程序正义产生于英国的原因
• 英美法之所以强调程序胜于实体缘于英美法的法律机制, 即陪审裁判以及作为其前提的当事者主义诉讼结构,先例 拘束原则,衡平法的发展。原因如下: • 陪审裁判由多名陪审员组成,陪审员不谙法律,只具备初 级文化水平即可,因此他们的裁判结果是否真正合乎客观 真实无从检验,只能由程序的正确来间接地支持结果的妥 当性。 • 法律适用上,遵循先例拘束原则,其前提在于当事者(主 要是其律师)尽量找出有利于己方的先例,并通过辩论说 明法院予以适用。因为事实上并不存在完全相同的案件, 所以辩论的技术和程序就具有了重要的意义。 • 衡平法发展的背景在于当事者无法掌握能够适用于自己案 件的法原理,所以只能提出救济,法官能够考虑一切事实 情节,作出任何可能认为是合适的决定。但是在这里保证 结果‘正确’的仍然是程序。
程序正义的分类
• 完善的程序正义 • 不完善的程序正义 • 纯粹的程序正义
完善的程序正义
• 完善的程序正义是指有一个决定什么结果 是正义的独立标准,和一种保证达到这一 结果的程序。 • 结果和程序都达到了正义的要求,而程序 的正义是以结果的正义为判断标准的。 • 完善的程序正义如果不是不可能,也是很 罕见的。
近代之后的发展
• 到了近现代,自然正义作为程序正义也是凌驾于 实体正义之上的。在1610年的一个案件中,首席 法官柯克就认为议会的法律若与自然正义相悖, 就可以认定其无效。 • 随着行政法的发展,这一原则也广泛适用于行政 案件中,至19世纪这一原则已经扩展到行政法领 域之外,及于社团与俱乐部这样的机构: • “该规则不限于严格的法律裁判庭,而适用于每 个由被授权裁决对个人产生民事后果的事项的人 员组成的裁判所或机构。”
• 美国学者把联邦宪法第1—10条修正案的程 序保障要求直接视为“程序性”正当法律 程序的具体标准。 • “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的正当程序”与 “程序性正当程序”。 • 实质性正当程序要求国会所制定的法律必 须符合公平与正义,如果国会所制定的法 律剥夺了个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符 合公平与正义的标准时,法院将宣布这个 法律无效。 • 程序性正当程序要求一切权力的行使在剥 夺私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时,必须听取 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具有要求听证的权 利。 • “程序正义”的价值理念相一致的正当法 律程序是指的“程序性的正当程序”。
程序正义及其价值分析【文献综述】

毕业论文文献综述法学程序正义及其价值分析一、程序正义的起源。
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其实是英美人的一种法律传统。
这源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
所谓的“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
在西方思想史上,自从亚里士多德以来,有关正义的理论文献可谓汗牛充栋,有关正义的理论学说可谓学派分立,但这些正义观念所关注的多是所谓“分配的正义”、“均衡的正义”以及“矫正的正义”,强调“给予每个人以其所应得的对待”或者“对同等情况予以同等对待”,即使人们所应得的权益得到平等的维护,应得的义务得到平等的履行,应得的责任得到合理的分配。
这些观念基本上属于“实质正义”或“实体正义”的范畴,因为它们重视的是各种活动结果的正当性,而不是活动过程的正当性。
换言之,只要某种涉及人们权益之分配或者义务之承担的活动最终的结果符合人们所承认的正当性、合理性标准,这种活动本身就是完全可以接受的,不论人们在形成这种结果时经历了什么样的过程,但是,这种局面从本世纪60年代以来发生了变化。
一些学者从关注人类自身的前途和命运出发,开始研究过程或程序本身的正当性问题。
1971年,美国学者约翰·罗尔斯出版了著名的《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一书,在该书中提出并分析了程序正义的三种形态:纯粹的程序正义、完善的程序正义以及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并着重对纯粹的程序正义进行了论述。
在罗尔斯看来,如何设计一个社会的基本结构,从而对基本权利和义务做出合理的分配,对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以及以此为基础的合法期望进行合理的调节,这是正义的主要问题。
要解决这些问题,可以按照纯粹的程序正义观念来设计社会系统,“以便它无论是什么结果都是正义的”。
程序正义的法律书(2篇)
第1篇摘要程序正义是法律的核心价值之一,它强调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必须确保程序的公正、合法和透明。
本文旨在探讨程序正义的法律内涵、意义、原则及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体现,以期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
一、引言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程序正义作为法律的核心价值之一,贯穿于法律实施的全过程。
在我国,程序正义的理念已深入人心,但仍有不少问题亟待解决。
本文将从程序正义的法律内涵、意义、原则及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体现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程序正义的法律内涵1. 程序正义的定义程序正义是指法律实施过程中,各方主体在程序上的平等、公正、合法和透明。
它要求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程序公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 程序正义的要素(1)程序公正:指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各方主体在程序上的平等、公正、合法和透明。
(2)程序合法:指法律实施过程中,各方主体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法乱纪。
(3)程序透明:指法律实施过程中的程序、依据、结果等信息应当公开,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了解。
(4)程序效率:指法律实施过程中,各方主体应当高效、便捷地完成程序,减少不必要的程序环节。
三、程序正义的意义1.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程序正义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通过确保程序的公正、合法和透明,可以防止权力滥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2. 提高司法公信力程序正义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关键。
公正的程序能够使司法判决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
3. 促进法治建设程序正义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通过完善程序正义,可以推动法治建设,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四、程序正义的原则1. 平等原则程序正义要求各方主体在程序上的平等,包括当事人、律师、法官等,都应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2. 公开原则程序正义要求法律实施过程中的程序、依据、结果等信息应当公开,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了解。
如何看待刑事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和程序正义的关系
法制沙龙zhigong falv tiandi-92-2017 年第 1 期职工法律天地如何看待刑事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和程序正义的关系李萌萌(100000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北京)摘 要:简易程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的,对某些符合条件的性质较轻的刑事案件适用的程序;刑事速裁程序是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由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司法部、公安部发布的试点程序,并不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法定程序。
不管是简易程序还是速裁程序,其制度构建的目的主要是节约司法资源,缩短办案时间。
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提高办案效率,缩短办案时间,是否影响到案件的公正性。
换言之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实行会不会影响到程序正义,这是我们应该研究的问题。
关键词:刑事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程序正义一、相关程序介绍要了解简易程序、速裁程序与程序正义的关系,首先要对相关程序有一个概念化的了解。
1.简易程序刑事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处刑较轻的刑事案件所采用的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第一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结合该条文和相关司法解释,可以总结出简易程序的几个适用要求:第一,只适用于基层法院。
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性质较轻,适当简化程序能够较快的办理完结,节约司法资源;第二,必须是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
简易程序本身就因为缩短程序是被追诉人放弃了某些权利,这就要求案件性质是简单的、轻微的,这样才能使被追诉人接受。
第三,组织简化,可以独任审判。
2.刑事速裁程序刑事速裁程序并不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程序,只是我国为进行相应的立法而进行的尝试。
论非法证据处理规则与程序正义
论非法证据处理规则与程序正义非法证据,系指以非法的行为、方式、途径所获取的证据,包括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前者如刑讯逼供获取的口供,后者如非法搜查、扣押获取的物证。
在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与采信不是一个简单的命题,它是在相互冲突的不同价值之间进行权衡基础上所进行的取舍。
刑事诉讼的终极目标是追求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相统一的理想状态,追求诉讼过程与诉讼结果的统一与和谐。
由于违法取证的发生,这一统一与和谐已遭到破坏,这样就面临两个价值冲突的选择,即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冲突,不同的价值追求会直接导致出在非法证据取舍材料上的不同态度与做法。
一、对刑事非法证据的几种处理规则与理论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各国的立法规定和作法并不相同,甚至是同一个国家在不同时期也有所改变。
这种差异并非自法者或者司法者的“自由擅断”,而是受多重因素制约的,这些因素如该国的法律文化传统、社会犯罪状况、刑事政策及刑事诉讼目的等。
“立法者总是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之后作出认为符合国家和社会需要的选择。
”美国是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国家,在排除的内容方面,经历了排除违法取得的自白到排除违法搜查、扣压取得证据的过程;从适用的原则上,经历了从完全排除到一般适用排除违法取得的证据,并加例外的过程。
早在189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确认了“违法自白排除规则”,到1914年,美国最高法院曾下令对以非法搜查、逮捕途经取得的证据都予以排除。
但是许多州仍然实行传统做法,不因证据是非法取得而一概排除。
在理论上,出现“银盘理论”,联邦法院对各州呈报的案件中违法取得的证据,可以酌情采用。
1960年,“银盘理论”被推翻,使得有高度证明力而违法取得的证据失去了证据效力。
与此同时,还出现了“毒树果实”理论。
依照这一理论,违法收取的刑事证据均为毒树,从毒树中的线索获得的证据,被称为“毒树果实”,予以排除。
这种理论曾引起很大争议。
由于近年来暴力犯罪,严重犯罪增多,对排除规则的绝对性有所松动。
程序正义在法律上的落实(2篇)
第1篇一、引言程序正义是法治社会的基石,是指法律实施过程中,公正的程序和公平的裁判结果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程序正义的落实,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程序正义的内涵、程序正义在法律上的体现以及程序正义在我国的落实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程序正义的内涵程序正义,是指法律实施过程中,公正的程序和公平的裁判结果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来说,程序正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公正性:程序正义要求法律实施过程中的程序公正,包括程序参与、程序公开、程序中立等。
2. 公开性:程序正义要求法律实施过程中的程序公开,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了解法律实施的全过程。
3. 中立性:程序正义要求法律实施过程中的程序中立,即法官或其他裁判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保持中立,不受外界干扰。
4. 合理性:程序正义要求法律实施过程中的程序合理,即程序设计、实施和结果都要符合法律规定和道德伦理。
三、程序正义在法律上的体现程序正义在法律上的体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立法层面:法律在制定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确保立法程序的公正、公开和民主。
2. 司法层面: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开和透明。
3. 检察层面: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时,要依法行使检察权,确保检察活动的公正、公开和透明。
4. 行政层面: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要依法行政,确保行政活动的公正、公开和透明。
四、程序正义在我国的落实我国在程序正义的落实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完善立法: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程序正义提供了法律保障。
2. 司法改革:我国积极推进司法改革,加强司法公开,提高司法公信力。
如建立审判公开、执行公开、检务公开等制度,让人民群众更加了解司法工作。
3. 检察改革:我国检察机关积极推进检察改革,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检察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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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中的程序正义的法理分析 摘要:正义这词很早的时候就以一种抽象的形式存在人们的观念之中,它是人们的一种价值追求和信念。因此它必须要通过一定的中介才能够实现,它是一种很抽象的东西,只有通过一种外在的物质来表现出来,而法律的程序正义就是一种很好的表现方式。程序正义作为正义的一种形式,它通过具体的方式来实现社会的公正、平等,把抽象的正义通过具体的程序性操作来转换成具体形态的正义。现实中我国一般都是比较倾向于结果的正义,有时候就忽略了程序的正义,使程序正义的意识形态分离。因此,在我国以后的法治建设的过程中要逐步完善对程序正义。
关键词:程序正义 ;价值 ;正当程序 一,程序正义的概念 在西方很多的思想家和哲学家都认为正义就是结果的公正,它是实体的正义。在法律领域,正义就是通过一切的法律活动来达到实体正义的要求。程序正义可以称作为过程的正义,它指的是在一个案件的司法审判的过程中要达到正义的要求。它与实体的正义是不一样的,它不要求达到结果的正义,只要能够保证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达到正义的要求就行。程序正义有两个显著的特征:第一,它是一种过程的正义,要求使与案件的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得到应有的公正的待遇。第二,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要使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能够有机会参加裁判的过程中去。程序正义的核心理念就是“参 与”。只有让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参与到案件中的裁判过程中来,才能实现真正的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 (一)利害关系人的参与 “参与”作为程序正义的核心理念,所以它是程序正义的重要构成要素。参与就是指与案件的利益有关联的人有机会充分地和有效地参与裁判的过程,能够裁判员的判决产生积极的影响。如果没有这些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参与案件的审理过程,即使诉讼活动的最后结果是多么的正确、多么的合乎,也无法维护权利人真正的利益。参与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表现出来:第一,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必须到庭参加庭审的过程。如果缺席就显得庭审的过程没有做到公正,就违背了程序正义的基本原则。第二,当另一方当事人作出对自己的利益违背的举证,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直接进行反驳,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利害关系人举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这样才能够对裁判者作出对自己有利益的判决。第三,利害关系人参加庭审的过程就是裁判者作出积极的影响的判决。当裁判者采取自己的观点、主张或意见,那么你这次的参加庭审的过程的活动就产生了积极的作用。反之,如果裁判者不采纳你的证据或意见,那你就有作出正当的理由,作出合理的解释。在很多的时候由于没有作出充分的说明,或者没有作出相应的解释,很难让当事人信服和接受。
(二)程序的合理性 程序合理性又可以称作为程序理性原则,在我们现实中到底该怎样才能算是程序的合理性呢?我认为程序性合理性原则应该具备以下几个要素:
第一,判决的结果必须在经过庭审,还必须在采取证据,听取各方的观点和主张情况下产生。如果没有经过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情况下,那么这个案件的结果就不具备程序上的合理性要求。
第二,裁判者在对案件作出最后的判决前应该充分的让控辩双方表达自己的意见,只有在控辩双方的质证或者辩论的情况下,才能使程序性达到合理性的要求。在一个集体的决策的过程中,每个参与案件的人就应该充分的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最后在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下做出决策。大陆法系的合议制和英美法系的国家采取的陪审团制度都是这样采取的,这些都体现了程序性的合理性原则。
第三,裁判者必须在一个相对独立的环境下进行审判,做出合乎法律的判决。裁判者作为对案件有极大影响的人,必须做出不偏不倚的判决才能够使案件得到正确的判决。如果案件受到外部的不利环境的影响,就有可能是案件朝着另一个方向发展。因此,裁判者在一个冷静的、从容不迫的裁判环境下进行案件审理,对于法官是一个多么重要的因素。
第四,判决书必须作出合理的解释。如果判决书不能作出一个合理合法的解释,那么很有可能使控辩双方对案件作出质疑。控辩双方在无法知道自己的观点是否得到法官的认可或者是自己参与案件是否对案件的结果产生了积极的影响,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辩方的权利就相当于被剥削,没有使自己的权利发挥应有的作用。对于公众而言,如果不对案件的判决书作出合理的解释,那么就会使公众对案件的判决的正当性、权威性进行质疑,案件的结果也难让人信服。
(三)裁判者的中立性 任何人都不能担任自己的法官。所谓中立性就是指不管双方是什么人,什么样的地位都一样的一视同仁、不偏不倚。裁判者的中立就是指裁判者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做到不偏不倚,不作出对任何一方有偏向的判决。第一,判决者不能使与案件有直接联系的任何一方的近亲属。在三大诉讼法中都有着关于与案件相关的规定制度——回避制度。三大诉讼法都作出具体的回避的情形,以免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第二,判决者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任何一方有所偏见。判决者不能因为任何一方的性别、种族、信仰等原因而歧视一方,对其作出不公正的判决。第三,判决者在案件未进行审理之前对案件作出判决,也就是说判决者不能有对案件有先入为主的判断,必须以公正、客观的态度去对案件作出判决。第四,判决者不能再外在上就让人认为是一个不公正、不客观的形象。第五,判决者不能受到外在环境的影响,对案件作出不符合事实的判决。当一个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裁判者必须做到不偏不倚、一视同仁,这样案件的审理才能得到公正的判决。
(四)程序的对等性 所谓的对等性就是指控辩双方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受到平等的对待。也就是说控辩双方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拥有一样的权利,法官对双方都一样的对待,法律赋予双方同等的权利。在我国的三大诉讼法中有很多关于控辩双方的权利平等的规定。比如,法院都要给予控辩双方平等的庭前准备的权利;控辩双方都有对对方的证据提出质疑的权利;控辩双方在法庭上都有辩论权等一系列的权利。平等性又分为实质的平等和形式上的平等。实体平等观认为,无论人的天赋、才能、机遇如何,通过活动产生的结果应是均等的。程序平等观认为,只要社会向人们提供了同等的机会,便做到了平等,即平等是机会的平等。至于人们从事民事活动得到的结果如何,那是由人们的天赋、才能、机遇去决定的事情,应该允许存在差别。但是如果只强调实质上的平等是远远不够的,它不能保证真正的实现真正程序上的平等。因为在现实的审判过程中,控辩双方的地位存在很大程度上的悬殊,因此,我们还应该强调实质上的对等的理念:“天平应该倒向弱者”。这个具体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一方很强大而另一方则很渺小,如果只是维护形式上的平等是不够的,还应该给予弱者一些特殊的权利。是控辩双方尽量缩小两者的差距。比如,在刑事诉讼法中有这样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这给予了被告人一些特殊的权利已到达实质的平等。
(五)程序的及时性 在西方有这样的一句谚语:“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为什么说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呢?第一,如果案件审理过于延迟,这会使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在很长时间里陷入诉讼中,不仅会给利害关系人带来精神上的拖累,也会给其带来财产上带来损失,这样就会使人们对案件的审理有所质疑。第二,如果案件的审判结果长期得不到结案,这就会使人们认为国家审判机关对案件不重视,各方的利益在诉讼中的利益及被忽略了。第三,裁判者也不能对案件过于太快的使案件结案,因为案件自短时间里结案,有可能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案件中很多的程序就可能被省略掉。例如,控辩双方来不及陈诉自己的观点,对对方的证据进行质疑等。这些都很可能影响案件的最终结果的判决,这就违反了程序正义的原则。因此,司法判决既不能过快的进行审理,也不能过于拖延,要及时的对案件作出判决,这样才能维护控辩双方的利益,也能体现国家司法的公正与效益的结合。
(六)程序的终结性 程序的终结性就是指当一个案件进行审理程序,那么案件必须做出一个最终性的判决。在社会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破坏程序终结性的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由于法院的长时间的对案件拖延审理,不对其做出最终的判决;第二,由于法院对有些案件反复的进行审理,本来是很简单的案件,结果进行再审使得案件反而变得更加复杂,最终不能作出终结性的判决。
二,有关我国程序正义实现的思考 我国现在正在以建设一个法治国家而努力,但是在司法领域中,由于我国长期的以权力本位思想的观念,因此我国的程序正义的建设北忽略,不管是立法者、执法证,还是司法者都是在肆意的践踏我国的尚未站稳脚跟的程序正义的观念,使得法治建设处于困难之中。当然这与我国传统的倾向于结果正义的观念有关,从而使我国在处理案件的时候更加的注重结果,而忽略了程序上的正义。因此在我国以后的法治建设中,我们也要注重对程序正义的建设,应当主义以下方面:
第一,要正确的树立程序正义的理念。在当今社会,很多的文明发达的国家都以追求程序正义为法治国家的建设的理念,通过追求程序的正义来达到法治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我国正处中国特设的法治国家的建设的重要时期,我们就更应该的顺应时代的潮流,把程序正义作为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一部分。我国的立法者应该考虑把程序正义写进宪法中,以根本之法来对引导具体部门法,这样就有利于公民的权利的实现和自由的实现。执法者应该以程序来办事,尊重法律,依法办事,服务于广大社会群众,而不是滥用权力。司法者在司法审理中要严格的按照程序进行审理,避免不按程序办事,要对这种情况严格的进行处理。正当程序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权,保障人们的基本的权利不被受到侵害是程序正义的目的。因此我们应该树立人权意识,主动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刑事诉讼法在程序上主要的保障人权,即是保障与人们息息相关的生命、自由、健康、财产等权利。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还存在很多的不足之处,例如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常常存在刑讯逼供、非法获取证据等现象。要解决这些不好的现象我们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我们最主要的是要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制度。首先,应当在公正与效率以及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保持合理的平衡的基础上,扩大程序性制裁范围。其次,增加程序性制裁方式。比如确立终止诉讼制度。最后,要建立程序性制裁制度的配套制度。比如完善程序性制裁的申请与审查程序、分配程序制裁的举证责任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