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及其价值分析【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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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理论的价值及其实现

程序正义理论的价值及其实现

程序正义理论的价值及其实现作者:叶剑泉来源:《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6年第05期〔摘要〕程序正义理论源起古希腊,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演变过程,现已成为现代国际化的司法理念。

在法治实践中,程序正义具有较为重要的价值,主要表现在能够弥补实体法的不足、维护法律的尊严、强化权力制衡、保障公民权利等方面。

在我国现阶段,实现程序正义还面临着许多困难,需要在完善宪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加强公民程序伦理教育等方面加以努力。

〔关键词〕程序正义;价值;法治环境;司法改革〔中图分类号〕DF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203(2016)05-0082-0320世纪后半叶,世界各国兴起司法改革之风,并在20世纪末进入高潮,这无疑是现代法治化进程的一大壮举。

虽然各国争相改革的举措不尽相同,但其追求的目标是相同的,即实现公正与效率,而程序正义无疑为这次司法改革提供了理论指导,成为改革前进的助推器。

我国于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以“程序正义、保护人权”为核心诉求的修订,为我国构建现代化司法制度奠定了基础。

此后,我国于1998年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4年颁布的《宪法修正案》以及2008年以来的新一轮司法改革,都彰显了司法改革在程序正义理论的指导下逐步向审判中心主义演进。

一、程序正义理论的历史演进程序正义理论主要是围绕诉讼程序中公平正义的问题而展开的。

无论是古希腊、古罗马、中世纪的英国抑或是现代法治,程序正义都是重点针对诉讼而言的。

在司法实践中,程序规则通常与审判活动紧密相关,主要是围绕诉讼程序来进行的。

究其原因,概因诉讼程序不仅是一个社会中关涉利益得失最基本的程序性活动,而且还是确保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方式和手段。

(一)苏格拉底审判程序正义理论最早可追溯至古希腊时期。

苏格拉底审判的实质是指一个以言论自由著称的城邦对普通公民以言论的罪名进行审判并判处极刑,它普遍被认为是西方民主政治的最大悲剧。

论程序正义的现实价值

论程序正义的现实价值

论程序正义的现实价值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论程序正义的现实价值程序正义是法治国家的标志,又称程序公正,是指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的对待。

其实质是以程序是否公正作为衡量法治与司法正当性和公正性的基本尺度,强调各方主体机会的平等,以及执法过程中手段的合法性和形式上的正当性。

现代各国法律普遍确立的举证、回避、辩护、无罪推定、自由心证、公开审判等原则和制度就是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和主要体现。

程序正义在法治运作过程中贯穿着永恒的矛盾,即法与情理、规则与价值、法律规范与道德及其它社会规范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程序正义相对于法律规范中体现的“实体正义”,它强调的是法律适用中的操作规程的公平;相对于审判所达到的“结果的正义”,它强调的是审判过程的严格和平等;相对于纠纷解决中情理与规则的综合平衡所追求的“实质正义”,它所强调的是规则所体现的形式合理性。

因此,程序正义理念就是在不否认实质正义的同时,强调程序的优先,或者以程序为本位。

一、程序正义的实质内涵正义是一张普洛透斯的脸,变化无常,随时可以呈现不同形态,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①。

正义作为一种主观的价值判断,从不同角度看,有许多不同的定义或阐述。

其中经典的分类有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与校正正义”,还有比较盛行的“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实体正义是关于制定什么样的规则来公正的分配社会资源的问题,程序正义则是怎样实施这些规则以及当这些规则被违反时如何加以处置的问题。

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华夏出版社,1987年12月,第1版,第238页。

程序正义指的是过程的正义(justice in process),即无论处理个案的过程所得出的具体结论是什么,这一过程都应当受到某些实体正义之外的其他正义原则的指引和限制。

这些原则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人们的看法并不完全一致,但是,在最低限度上是没有分歧的,这就是“自然正义”(nature justice)”原则的基本要求。

程序正义的法理学分析(完整版)

程序正义的法理学分析(完整版)

程序正义的法理学分析程序正义的法理学分析论文联盟*编辑。

程序正义的法理学分析摘要程序正义不仅在实务中有重要意义,保护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限制国家公权力的行使。

在法理的层面也具有一定的价值。

从对公民的人性需求的保护来说,从保障判决的正当性,以及树立司法在社会中的权威来探讨,程序正义都有其重要的独立价值。

关键词程序正义法理分析独立价值中图分类号:D901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为了很好地说明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以考研为例。

根据程序工具论,考研在意的只是考的结果,而非考上的程序,即确定考上的过程、步骤和方式。

只有没有考上的同学才会去追究录取的程序是否公平正义。

但关注考研这一活动的不仅仅是此次考上的和没有考上的同学,还涉及到社会舆论和将要报考的同学,录取结果可能仅对本次参加的考生有意义,但是录取的程序正义与否却是对将要报考的同学产生重大影响,因为录取程序直接影响社会各界对本校的看法和评价及将要报考本校的学生。

二、程序正义的自然法分析实质正义不仅对参与人有意义,而程序正义除了对当事人有影响,还影响着社会对诉讼的态度,此外还会导致可能涉诉人对司法的不信任感。

回归到诉讼程序上,程序正当性是以自然法的理论为基础的。

人类拥有某些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可以称之为人性的需求。

没有人为了公共利益将自己的权利毫无代价地让出来,为了更有质量地生存,人们让渡出一些权利来交给某些人专门行使,于是产生了国家,让渡出的少量的权利形成为惩罚犯罪而制定的程序上的司法权。

根据马斯洛的人性需求层次理论,从人性需求的五个层次来说,当满足个人生存的基本需要的第一层次的生理需求后,就产生了安全需求的第二层次的人性需求,包括对人身安全、生活稳定以及免遭痛苦、威胁或疾病等的需求。

和生理需求一样,在安全需求没有得到满足之前,人们惟一关心的就是这种需求。

当社会秩序遭到破坏时,社会中的他人的安全的人性需求就没有得到满足,故需要根据社会契约产生的司法机关根据已公开的正当的程序来惩罚对秩序的破坏行为。

公共政策程序正义及其价值

公共政策程序正义及其价值

公共政策程序正义及其价值本文旨在探讨公共政策程序正义及其价值。

公共政策程序正义是指在设计、制定和实施公共政策的过程中,坚持以正义、公平、平等、民主等原则为基础,追求程序的合法性、透明度、可预测性和参与性,以确保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期望。

公共政策程序正义的历史背景可以追溯到20世纪末期,当时西方国家纷纷开始反思传统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例如缺乏透明度、决策不公正等。

在此基础上,程序正义的理念逐渐被引入到公共政策领域,旨在提高公共政策的公正性和民主性。

程序的合法性是公共政策程序正义的重要方面。

在制定和实施公共政策的过程中,程序的合法性必须得到保障。

这意味着程序的制定和实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规定,同时要尊重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透明度是公共政策程序正义的另一个关键因素。

程序的透明度能够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有利于建立公众对政策的信任感和认同感。

可预测性是公共政策程序正义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程序的可预测性能够使人民群众对政策制定和实施的过程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从而减少不必要的误解和争议。

参与性是公共政策程序正义的核心因素之一。

人民群众不仅有权参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还应该在其中发挥积极作用。

这有助于提高政策的公正性和民主性,同时也有利于加强公众对政策的认同感和支持度。

公共政策程序正义对于建立公正、民主、透明的公共政策制定和实施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坚持程序正义的原则,我们能够确保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期望,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发展。

在今后的公共政策实践中,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强程序正义的理念和价值,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公共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的透明度和参与度,以确保公共政策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本文旨在探讨程序正义的理论基础,并重点评析马修的“尊严价值理论”。

该理论主张尊严价值是每个人都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对于程序正义的实现具有重要影响。

在分析理论的基础上,我们将构建一个逻辑清晰的理论框架,并通过实际案例探讨该理论在实践中的应用效果。

再论审判程序正义的价值与功能

再论审判程序正义的价值与功能

再论审判程序正义的价值与功能作者:李洁来源:《科技经济市场》2016年第06期摘要:法律程序内涵丰富,其中最为典型和重要的当属审判程序。

近代以来,人们逐渐认识到程序的重要性,围绕其价值主要形成了工具性、本位性和综合性三种观点,由于审判活动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以及其定纷止争的根本价值,坚持程序优先是唯一可行的价值选择。

程序的价值定位决定其功能是否能有效发挥,而通过发挥程序应有的功能才能最大化的体现程序的价值。

总体而言,当前我国法治建设存在着司法公信力程度较低的困境,其原因主要在于当事人将对判决结果的不满归责于纠纷的裁判者,而在一个法治社会中,当事人对决定合理性的怀疑应该限于裁判活动中各项程序的正当性,而审判程序如果满足一定的正当性标准,即使自身需求没有得到满足,当事人也会因为对司法的信任和依赖而对决定的合理性予以理解和接受。

关键词:审判程序;程序优先;司法公信力0引言从法律的视角来解读“程序”一词的概念,主要可以体现为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标准来做出决定的过程,也就是说,为了做出合理决定,按照某种既定的模式来逐步讨论争论点,以便于当事人理解和接受。

通常意义上的法律程序内涵丰富,从政治选举、法律制定、行政决定、司法审判都需要程序的保障,诚如当前司法改革所强调的确定“以审判主义为中心”的原则,在程序中“审判程序”也是典型,本文将讨论的就是其中最为重要和典型的审判程序正义。

1程序意识的觉醒及审判程序的价值定位近代人们开始研究并重视程序的作用可以在1215年的《英国大宪章》第39条规定中初见端倪:“除依据国法之外,任何自由民不受监禁人身、侵占财产、剥夺公民权、流放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惩罚,也不受公众攻击和驱逐。

”在英国长期形成的法律传统使得人们一般特别重视法律程序,相信“正义先于真实”、“程序先于权利”。

相比较我国古代法律中形式主义因素就较为薄弱,多追求实际的公道而不是形式的法律,清末变法时期虽起草了《刑事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律草案》,但实践中反程序化的倾向仍然十分有力,立法上意欲简化程序,实务中试图松弛程序的现象时有发生。

程序正义及其价值分析

程序正义及其价值分析

第29卷第1期2005年1月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Xiangtan University (Philosophy and S ocial Sciences )Vol.29No.1Jan.,2005程序正义及其价值分析Ξ姜素红(中南林学院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4)摘 要:程序具有两个层面的价值:外在性价值和内在性价值。

程序正义是程序的内在性价值。

程序正义的标准有:科学性、中立性、平等性、公开性。

程序正义在法治实践中有着重要价值:程序正义对于保障和实现人权具有重要意义;能更好地促进法律的实施和遵守;有利于法制的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程序;程序正义;内在价值中图分类号:DF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81(2005)01-0102-05 法律程序标志着一个国家的法制文明程度。

美国著名的政治哲学家罗尔斯认为:“公正的法治秩序是正义的基本要求,而法治取决于一定形式的正当过程,正当过程又主要通过程序来体现。

”因此,律程序是否公正,是否具有正义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法治能否实现。

在当前我国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树立程序正义理念,关注程序价值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一、程序正义释义正义历来被视为人类社会的美德和理想,也是司法所追求的方向和目标。

虽然查明冲突和纠纷的真实状况,是司法活动的核心内容,但这决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忽视、淡漠通过什么样的程序、方式来实现这样的结果。

1.程序的价值程序作为法律制度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两个层面的价值:外在性价值和内在性价值。

程序的外在性价值是指程序对于正义、安全、社会公共福利等结果的产生是否有用和有效的价值。

程序的内在性价值是指“不依赖于判决结果而存在的,即使并未促进判决准确性,法律程序也要加以维护的价值。

”[1](P34)如正义、尊严、参与等。

因此,正义既是法律制度的目标和理想,也是程序必须具备的内在品质。

程序正义是程序的内在价值。

论程序正义在促进实体正义进程中的价值体现

论程序正义在促进实体正义进程中的价值体现
想,体现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符合客观 规律的要求。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的宗旨的主要内容 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防止和消除经济运行中的总量失衡和结 构失调,优化资源配置,保障国家经济安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 进步,以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发展。
四、结语
志的产物,有一定之目的,故应受“目的律”的支配,与自然法则系 以“因果律”为基础,而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截然有异,“我们~切 文化及历史,均系为了总体目的而以利用个人生存为基础,任何 的人类生活,不单是为了自己存在.同时亦为世界存在。一切人 类,不论其立场是如何狭小,站在每个人的立场上,均应为人类文 化之目的共同努力。我们今天通常说经济法是社会法正源自与 祁克对社会法概念的创新。不难看出,德国经济法学中早期的 “方法论说”即使这种法哲学领域中社会法学运动兴起的反映。 正如克莱门斯・察赫尔在《德国经济法产生》中指出,施塔姆勒使 经济法学科的法哲学将法律界定为形式和“社会经济”的内容,经 济在其看来不是自外于法律的。其使法哲学成为法律和经济相 结合的思想的载体,发展出一套关于经济和法律的独特的逻辑上
l{l樊祟义.刑事诉讼法实施“题与埘簧研究.北京:中肾人比公直大学出版他.2001年敝
12 J张友文.辛袈留F的思考.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
131杨新兜.再论程序JJI义和实体正义.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5(5).
【4 J温毅斌,张立新.j{J枉睁理念取代。包公理念”.人大研究.2005(8).
们在正义上更多的是追求一种实质正义。实质正义是正义的归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_0592(20Io)04007田2
容易敞开诉讼之门,使不当干预性因素鱼贯而入,从而导致所谓 “法外司法”或者“非程序化司法”等弊病,如先定后审、庭审走过 场、“审者不判、判者不审”以及裁判文书过于简约等等:另一方面 它又难以调动作为诉讼主体的当事人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当事人 事实上被异化为诉讼的客体,诉讼中笼罩着一种司法神秘主义的 氛围,诉讼活力严重不足,司法的信赖度处在低水平状态。故强 调程序基本作用的所谓程序本位主义乃应运而生。程序本位主

浅议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程序正义

浅议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程序正义

浅议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程序正义摘要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一样,是我国社会长治久安、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充分认识程序正义的价值,确保其有效落实。

关键词程序正义;实体正义在整个法律理论体系当中,将“正义”划分为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此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确保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都能得以有效落实。

然而,我国的司法机关长期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

笔者将从程序正义的特征、价值人手,分析程序正义在我国司法环节难以实现的原因,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程序正义的特征(一)程序正义具有保障性。

程序正义为实体正义的实现保驾护航,其能够保证实体正义的实现过程严格依照法定程序。

在现实社会中,实体正义存在不易确定的情形,此时,可以用程序正义来保障实体正义的实现。

足球比赛中争议进球的处理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如果主裁判当时很难判断进球是否有效,那么边裁的认定及相关的争议处理程序就会被用来确定进球的有效性。

概括的讲,程序正义对实体正义的实现具有保障性可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当有关实体正义的规定不完善时,程序正义可以起到查漏补缺的作用。

第二,当实体正义存在错误时,程序正义可以起到矫正的作用。

第三,当实体正义难以分辨时,程序正义可以起到确定的作用。

(二)程序正义具有易见性。

英国有句古老的法谚:“正义不但要伸张,而且必须眼看着被伸张。

”虽然实体正义是终极目标,但人们认知能力的有限性决定了实体正义不易确定。

同时,社会个体认知程度的多元性,也导致了在现实社会中很难形成统一的正义观。

所以实体正义存在不能实现的真空,也就不能“眼看着被伸张”。

相比之下,程序正义却是容易实现的、是看得见的正义,诸如审判公开制度、回避制度等等。

(三)程序正义有利于当事人定纷止争。

在司法实践中,即使是相同的判决,程序的正当与否对当事人也会产生不同的影响。

对—个充分行使了诉讼权利的人来说,即使是败诉了,也会欣然接受审判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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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及其价值分析
一、程序正义的起源。

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其实是英美人的一种法律传统。

这源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

所谓的“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

在西方思想史上,自从亚里士多德以来,有关正义的理论文献可谓汗牛充栋,有关正义的理论学说可谓学派分立,但这些正义观念所关注的多是所谓“分配的正义”、“均衡的正义”以及“矫正的正义”,强调“给予每个人以其所应得的对待”或者“对同等情况予以同等对待”,即使人们所应得的权益得到平等的维护,应得的义务得到平等的履行,应得的责任得到合理的分配。

这些观念基本上属于“实质正义”或“实体正义”的范畴,因为它们重视的是各种活动结果的正当性,而不是活动过程的正当性。

换言之,只要某种涉及人们权益之分配或者义务之承担的活动最终的结果符合人们所承认的正当性、合理性标准,这种活动本身就是完全可以接受的,不论人们在形成这种结果时经历了什么样的过程,但是,这种局面从本世纪60年代以来发生了变化。

一些学者从关注人类自身的前途和命运出发,开始研究过程或程序本身的正当性问题。

1971年,美国学者约翰·罗尔斯出版了著名的《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一书,在该书中提出并分析了程序正义的三种形态:纯粹的程序正义、完善的程序正义以及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并着重对纯粹的程序正义进行了论述。

在罗尔斯看来,如何设计一个社会的基本结构,从而对基本权利和义务做出合理的分配,对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以及以此为基础的合法期望进行合理的调节,这是正义的主要问题。

要解决这些问题,可以按照纯粹的程序正义观念来设计社会系统,“以便它无论是什么结果都是正义的”。

这种纯粹的程序正义的特征是:不存在任何有关结果正当性的独立标准,但是存在着有关形成结果的过程或者程序正当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标准,因此只要这种正当的程序得到人们恰当的遵守和实际的执行,由它所产生的结果就应被视为是正确和正当的,无论它们可能会是什
么样的结果。

例如,公平机会原则的作用就是从纯粹的程序正义的角度保障分配的正义得到实现,因为纯粹的程序正义具有巨大实践优点是:在满足正义的要求时,它不再需要追溯无数的特殊环境和个人不断变化着的相对地位,从而避免了由这类细节引起的复杂原则问题。

罗尔斯所分析的正义问题显然不限于法律程序问题,而是涵盖了社会政治和经济结构的各个方面,不论他的理论能否以及能在多大程度上被人们所接受,他所提出的程序或者过程本身的正当性问题却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他的理论对人们的深刻启示在于,在对一种至少会使一部分人的权益受到有利或者不利影响和活动或决定做出评价时,不能仅仅关注其结果的正当性,而且要看这种结果的形成过程或者结果据以形成的程序本身是否符合一些客观的正当性、合理性标准。

差不多在罗尔斯的理论出现前后的一段时期,在法哲学领域内,也出现了一种研究程序正义的思潮。

二、程序正义在中国
在我国也有很多学者对研究程序正义有深刻的研究。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陈瑞华教授在其著作《程序正义理论》中通过程序正义价值的角度对程序正义进行了阐述。

我国刑事诉讼法也规定法院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规定了法律上的后果:判决结果无效。

由此可见我国对程序正义还是比较重视的。

三、放眼中国国情
北京大学副教授陈永生,在对我国近年来的刑事误判案件进行归纳终结后,撰文《我国刑事误判问题透视》,阐述了我国刑事审判程序的诸多问题。

然而程序正义的保障需要强大的经济投入,对于经济相对发达国家较为落后的我国是一笔不小的负担。

我国人均GDP仅为3500美元不到许多发达国家的一层,甚至是GDP第一名的卢森堡的三十分之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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