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理原则”之于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借鉴意义
从一事不再理原则看我国刑事再审制度的重塑

从一事不再理原则看我国刑事再审制度的重塑[内容提要]一事不再理原则是现代刑事司法的一项基石原则。
许多国家基于这一司法理念,科学地设计了各自的刑事再审制度,并取得了良好的运行效果。
但由于我国在进行刑事再审制度设计时,没有这一理念,因而在具体规定上存在诸多缺陷,给司法实践带来许多负面效应。
在重构我国的刑事再审制度时,必须以一事不再理原则为指导,秉承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并重的司法理念,进行科学的制度设计,以最大程度地实现刑事司法的目的。
全文共约120XX字。
[关键词] 一事不再理原则刑事再审制度重塑一事不再理原则被誉为现代刑事诉讼的基石,为许多国家的宪法或者刑事诉讼法所规定,也为有关国际公约和条约所规定,体现了现代刑事司法的基本理念。
以这一原则为指导,许多国家制定了刑事再审制度,并取得了良好的运行效果。
由于我国法律并未规定这一刑事诉讼原则,因而导致我国的刑事再审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许多负面效果。
在重构我国的刑事再审制度时,必须以一事不再理原则为指导,秉承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并重的司法理念,进行科学的制度设计,以最大程度地实现刑事司法的目的。
一、一事不再理原则是现代刑事司法理念之一一事不再理原则(non bis in idem)起源于古罗马法,原意是指法院对一个案件(一事)不得作两以次上的审判。
这一原则为许多国家所承继并被赋予新的涵义。
在大陆法系国家,仍然沿袭一事不再理的称谓;在英美法系国家,则称为禁止双重危险原则(the rule against double jeopardy)。
在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对实质上同一的罪行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起诉、审判、定罪或科刑。
许多国家纷纷通过宪法或者刑事诉讼法对这一原则加以规定,从而使其成为现代刑事司法基本理念之一。
如《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68条规定:“凡依法经宣告无罪的,不得根据同一事实,甚至在另一不同罪名下又予逮捕或控诉。
”日本1946年《宪法》第条第2款规定:“关于同一犯罪不得重复追究刑事责任。
一事不再理与我国刑事再审程序的重构

第 4卷
第 4期
河 南 司 法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J un fH n nJ dca P l eV ct n l ol e o r a o e a u i l oi o ai a C l g l i c o e
20 0 6年 l 2月
义与形式 真 实主义 , 前者 极力 穷尽 案件 真实 , 执著追
求实体正义 , 以准确地实现罪罚为 目的, 在刑事诉讼 中表现为一经发现生效裁判存在谬误 , 即可完全推 翻生效裁判 , 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 且无时间和次数的
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刑诉法第 25条) 并且无时限 0 ,
和次数的限制 , 这些都充分体现 出了在实体真实主
De e e . 0 6 e mb r 2 o
V 14 No 4 o. .
一
事不再理与我国刑事再 审程序 的重构
赵 钟 刘 晖 ,
( .洛 阳铁路运输法院 , 1 河南 洛 阳 43 0 2 7 00,.安 阳市 中级人 民法院, 南 安 阳 4 50 ) 河 50 0
审 。 。 。 。 。 。 。 。 。 。 。 。 。 。 ‘ ‘ ’ 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审 审 审 审 审 审 审 夺 夺 审 夺 夺 夺 夺 中 中 ‘ 争‘ 夺 夺 夺 夺 夺 牵 牵 牵 牵 牵 牵 夺 夺 争 夺 夺 牛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一
、
概 述
序不仅是被允许 的, 而且是被鼓励 的。在我 国刑事 诉讼立法中, 除了赋予当事人 的申诉权之外 , 还规定 了无论是法院还是检察机关 , 只要认为生效裁判符 合“ 确有错误” 这一原则性 的理 由, 不论这种错误是 对被告人有利还是不利, 即可依职权主动提起审判
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我国刑事再审制度

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我国刑事再审制度【摘要】本文探讨了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我国刑事再审制度的关系。
首先介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含义和我国刑事再审制度的概述,然后分析了二者之间的关系。
接着指出了我国刑事再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并提出了如何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最后强调了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我国刑事再审制度的重要性,探讨了未来的发展方向,并就法律实践提供了启示。
文章结构清晰,逻辑性强,对于加深人们对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我国刑事再审制度之间关系的了解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一事不再理原则、我国刑事再审制度、再审原则、司法公正、法律完善、法律实践、司法改革、社会正义、审判权、司法独立、法律适用。
1. 引言1.1 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我国刑事再审制度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我国刑事再审制度的关系密切相关,对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司法的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法律上的一项重要原则,指一旦某一事实或案件已经经过审理并作出最终定论,就不应再次提起诉讼或审理。
这样的原则可以有效地避免司法程序的滥用和诉讼的无限延伸,保障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我国的刑事再审制度是指针对某些具有重大瑕疵或有新的证据证明被害人无罪的刑事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制度。
我国刑事再审制度旨在保障公民的权利,维护司法的公正性,是一项重要的司法保障机制。
在实践中,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我国刑事再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可以有效地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的公正性。
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我国刑事再审制度密切相关,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我国司法体系的重要部分。
我国刑事再审制度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中,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
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再审制度,提升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2. 正文2.1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含义一事不再理原则是一种司法原则,即指在某一案件经过法院最终审判后,无论结果如何,该案件在相同的事实和法律情况下不得再次被提起审理的规定。
这个原则主要是为了保障司法程序的稳定和法律秩序的正常运转而设立的。
刑事再审程序探析

刑事再审程序探析[摘要]刑事再审程序作为普通程序的补充,是维护法律正义的一道特殊的救济程序。
然而,我国现行刑事再审程序不仅规定得过于简单而且存在很多问题,在实践中更缺乏可操作性,文章通过对我国刑事再审制度的论述以及对国外一些制度的借鉴,以期完善我国的现行刑事再审程序。
[关键词]刑事再审程序;一事不再理;冤狱赔偿一、刑事再审程序的概述刑事再审程序又称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指法院、检察院对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由法院对该案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
刑事再审程序的设置是通过保障诉讼当事人行使其正当权利,从而来纠正生效裁判中的错误,以最大限度实现实体正义,除此之外,它也有助于彰显程序正义,体现诉讼程序自身的独立价值。
我国的刑事再审程序,是在“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上设立的,通过借鉴国外先进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司法实践经验,不断完善和发展。
二、目前刑事再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现状首先,在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方面。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我国法律的规定显然违反了控审分离原则,[1]即司法权是一种被动性的权力,法院只能以消极的方式行使其权力,法院对案件实行不告不理,控诉和审判必须分离,法院的审判必须受控诉的制约,不仅在当事人未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法院不能够主动介入纠纷的处理,而且在法院审判终结后,除非诉讼当事人要求再审,法院也不能够对自己认为有错误的生效裁判进行再审。
而更为重要的是,受有罪宣告的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没有正式提起再审的权利,而只有申诉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浅析一事不再理原则

理论研究商品与质量2010年5月刊68浅析一事不再理原则□朱丽莉(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63)摘要:一事不再理原则是现代许多法治国家所采用的一项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而我国传统的刑事诉讼理论对此却少有涉及。
1998年10月5日我国政府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而一事不再理原则是《公约》中的重要内容,因此充分理解此原则对我国刑事诉讼将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将从分析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含义及其发展入手,阐述该原则的重要价值,从而对在我国确立一事不再理理原则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一事不再理原则既判力禁止双重危险价值限制再审一、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含义及其发展一事不再理原则是一项十分古老的诉讼原则,它起源于古罗马法。
追溯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历史渊源,我们可以看出其确切含义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一案不二讼"效力,即诉讼一经提起就不得以同一案件再次起诉。
二是案件"既判力"效力即判决确定后,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判决的同一案件再行起诉。
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的一事不再理原则继承了判决的既判力效力这一涵义。
同时又赋予这一原则新的含义。
它要求法院对任何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不得再行审判;对于所有已被生效法律裁判确定为有罪或无罪的被告人,法院不得再予审判和量刑。
需说明的是,对确定性实体裁判不再"启动新的程序"主要是指不再启动犯罪追诉程序,而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情况下法院也可以启动再审程序。
一事不再理原则实际上是大陆法系的用语,在英美法系中,存在着一个与一事不再理原则含义相近的法律原则-"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根据学者的考证,其与大陆法系的一事不再理原则都来源于罗马法。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实际上继承了古罗马法的双层含义,此原则不仅适用于法院做出生效刑事裁判之后,而且适用于刑事审判过程之中,如控辩双方对未生效裁判提起上诉。
二、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重要价值一事不再理原则能够从古罗马延续至今为世界上多数国家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所吸收、采纳,并成为一项国际司法准则,具有不可泯灭的科学性、合理性,它是对刑事诉讼客观规律的正确反映,它以其特有的方式实现着法律的价值,其重要价值如下:(一)一事不再理原则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保障人权的价值目标。
论刑事诉讼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一
事 不再理原 则虽然 反对反 复追 查审理 案件事 实, 但从 另一 角度
来说对 发现案 件真相 是有积 极效 果的 , 的存在 会限制 侦查起 诉 它
约 翰奥 斯丁认 为 , 类作 为或不 作为具有 普遍 约束力的命 人员 不能通过 反复重 开诉讼 来查清 案件事 实 , 就促使 他们必 须 对某 这 令才 是法律 。 既判 力有助 于维 护 国家 司法 权 的威信 、 保障 诉讼经 提高 工作质 量 , 有限 的诉讼 期 间内尽 快 的查清事 实真 相 , 在 以保 济 、 护法 的安 定性 。 止双 重危 险原则 是被 告人 的一项 宪法权 证追 诉的顺 利进 行 。 维 禁 利, 其理 论基 础存 在英 美法 律哲 学之 中, 也就 是国家 不得运 用其
定性 , 能够对 于审 判结 果的重 大错误 进行 纠正 , 又 以保 护法 的真 实性。 关键词 诉 讼价 值 一事 不再 理 再 审程序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90 9(0 00-1.3 10 .522 1)2l40 中图分 类号 : 9 4 D 1
一
事不再 理原 则在各 国接受 的情况不 尽相 同, 因而 引入各 国
、
关于 一事 不再 理原 则
( ) 事不 再理原 则 的 由来 一 一
一
事 不再理 原则 是一项十 分古老 的诉讼 原则 , 源于 古罗马 是 相当有 限的 , 事不再 理原则 禁止对 正在 审理或 审理结束 的案 起 一
法, 它的最 初含 义是法 院对某个 特定 案件或事 件不 作两次 以上 的 件 重开诉讼 , 是有 一定客 观理 由的 , 免案件 的久 拖不 决, 它避 使被 审判 。 按照 罗马法 学 家 的理论 , 法院 的判 决一旦生 效 , 即产生 “ 既 告 人不 必反 复被起 诉 和审判 。整 个社 会对 司法 资源 的需求 不断
“一事不再理原则”之于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借鉴意义

“一事不再理原则”之于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借鉴意义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审判监督程序自始以来都是学者们争议讨论的焦点之一,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审判监督程序也被纳入了修改范围,经对比,此次修改通过修改两条、新增两条的方式对原《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
本文将从个人利益的保护角度入手,通过对个人与国家利益均衡分析,进而探讨,国外一事不再理制度之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再审制度的借鉴意义。
一、我国刑诉程序中的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依法提起并对案件重新审判的一项特别审判程序,是一种在错误发生后进行挽回的纠错程序,这种纠错程序以强大的国家公权力为基础。
《刑事诉讼法》素有“人权法”、“小宪法”之称。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两项申请再审的事由就是尊重个人利益的最好证明。
无论是非法证据的排除还是程序的违法,都是对国家公权力的限制,防止司法权的滥用,以起到保证在司法程序公平公正的作用。
“《新刑事诉讼法》在第242条第1款第(二)项新增对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依法应当予以排除’的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这种再审事由的设置在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都找不到先例,具有非常鲜明的中国特色,这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再审程序调整的最大亮点之一。
该规定实际上明确了非法证据未排除的不利法律后果,即将导致再审程序的启动,这就在客观上加重了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责任。
”个人私力相较国家公权力,处于绝对劣势,对国家公权力加以限制,使其不可无限制的扩张,个人利益才不会被国家公权力肆意践踏,人权才有其真正价值。
在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明确了指令再审时的管辖法院,对于个人利益的保护也具有深刻的意义。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从立法至今并没有经过多次的修改,但是仍然可以从中看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过程,是一个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相互平衡的过程,在个人利益保护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也不得否认,与国外先进法治国家相比,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于个人利益的保护还相距甚远。
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我国刑事再审制度

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我国刑事再审制度内容提要:一事不再理原则起源于罗马法,近现代刑事诉讼法普遍将其作为保障被告人人权的一项诉讼权利。
但基于不同的理论基础和价值评判,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该原则采取了不同的态度。
大陆法系国家接受了该原则“既决案件”的理论,发展为既判力理论,并对该原则的例外-刑事再审制度设置得较为完备。
我国的刑事再审制度则排斥了该原则,且与国际公约相违背,有必要进行重构。
本文试就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起源及理念进行论述,并就我国刑事再审制度的重构提出粗浅的看法。
一事不再理原则,就是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诉和审理。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7项规定,任何人依一国法律及刑事程序经终局判决判定有罪或无罪开释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判刑。
因此一事不再理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普遍应遵循的国际准则。
一、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起源一事不再理原则起源于罗马法的“诉权消耗”理论。
所谓“诉权消耗”,是指所有诉权都会因诉讼系属而消耗,对同一诉权或请求权,不允许二次诉讼系属。
诉讼系属是指因为诉的提起,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就有争议的法律关系受有管辖权的法院审判的状态。
在诉讼已经发生诉讼系属后,到诉讼终结的时候止,称为在诉讼系属中。
古罗马法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实际上包含了诉讼系属效力和判决的既判力双重内涵。
在古罗马法中,案件的审理分为“法律审理”和“事实审理”两个阶段。
原告先向法官提出告诉,就讼争进行陈述,被告进行申辩,然后由法官决定诉讼在法律上是否成立,是否应当受理,这就是“法律审理阶段”;如果是应当受理的讼争,就进入“事实审理阶段”,由选定的承审员进行审理,查明事实,作出判决。
法律审理的终点是“证诉”,经过“证诉”,诉讼才能正式成立,案件才能系属于法院,同时原告的诉权即行消灭,不得再对同一案件起诉。
此即“一案不二讼”,是一事不再理的第一重内涵。
但是虽然“证讼”产生的“一案不二讼”的效力可以制止原告对同一案件再次起诉,却不能阻止败诉的被告另行起诉,由于其在前诉中未行使诉权,“证诉”并不能消灭其权利,所以其败诉后可另行起诉,控告胜诉的原告,从而导致判决的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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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原则”之于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借鉴意义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审判监督程序自始以来都是学者们争
议讨论的焦点之一,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审判监督程序也被纳入了修改范围,经对比,此次修改通过修改两条、新增两条的方式对原《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
本文将从个人利益的保护角度入手,通过对个人与国家利益均衡分析,进而探讨,国外一事不再理制度之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再审制度的借鉴意义。
一、我国刑诉程序中的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依法提起并对案件重新审判的一项特别审判程序,是一种在错误发生后进行挽回的纠错程序,这种纠错程序以强大的国家公权力为基础。
《刑事诉讼法》素有“人权法”、“小宪法”之称。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两项申请再审的事由就是尊重个人利益的最好证明。
无论是非法证据的排除还是程序的违法,都是对国家公权力的限制,防止司法权的滥用,以起到保证在司法程序公平公正的作用。
“《新刑事诉讼法》在第242条第1款第(二)项新增对据以定罪
量刑的证据‘依法应当予以排除’的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这种再审事由的设置在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都找不到先例,具有非常鲜明的中国特色,这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再审程序
调整的最大亮点之一。
该规定实际上明确了非法证据未排除的不利法律后果,即将导致再审程序的启动,这就在客观上加重了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责任。
”个人私力相较国家公权力,处于绝对劣势,对国家公权力加以限制,使其不可无限制的扩张,个人利益才不会被国家公权力肆意践踏,人权才有其真正价值。
在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明确了指令再审时的管辖法院,对于个人利益的保护也具有深刻的意义。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从立法至今并没有经过多次的修改,但是仍然可以从中看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过程,是一个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相互平衡的过程,在个人利益保护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也不得否认,与国外先进法治国家相比,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于个人利益的保护还相距甚远。
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仍有空间可以对二者进行适当的平衡,国外优秀司法制度对我国依然存在借鉴与学习的价值。
二、国外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国外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
“关于该原则的含义,只从字面且只从一般意义上来看,它要求任何人不得因其同一次犯罪不比一次地被置于不利或不好境地,换句话说,即任何人不可因同一犯罪而不比一次地被进行刑事追诉。
”“一事不再理原则”着重强调个人利益的保护,在“一事不再理原则”下,多数国家只有在有利于被告人利益条件下,才可以启动再审程序。
显然,一事不再理原则对被告人利益的保护更加显著而且有效。
国家对刑事案件具有不可替代的追诉权,但如果对国家所享有的追诉权加以限制,使其不可无限制的使用,这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必然提高了诉讼效率,国家公权力为了保障案件判决的公平公正,必须在其诉讼程序中合理合法的使用国家公权力,避免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暴力取证与刑讯逼供等行为的发生,使被告人的合法利益得到保障。
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再审程序相比较,一事不再理原则在保护人权维护个人利益方面要出色许多,但是,这种个人利益至上的判案方法,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国家的利益,致使一些由于在审判过程中出现的程序瑕疵而导致整个案件的判决与大众预期相悖时,会产生强烈的社会反响。
三、一事不再理原则之于我国审监程序的价值
相较而言,“一事不再理原则”对于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有许多借鉴价值。
首先,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一事不再理原则在保护人权方面为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指明了方向。
保护人权必须确保个人利益受到保护,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对人权的保护还远远不够,如将“一事不再理原则”引入我国刑事诉讼法,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对人权的保障状况将得到很大的改善。
其次,“一事不再理原则”能够提高诉讼效率。
审判程序才会被反复启动,对同一案件提起诉讼的次数越多,诉讼效率就越低下,低下的诉讼效率只会浪费更多的法律资源。
如果审判监督程序中国外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对国家刑事追诉权限制的方法,来平衡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
在提升个人利益的同时限制国家利益,失去了无限制的纠错程序的庇护,侦查及司法机关在接手案件后,必然会提高自身的工作效率,并在高效的同时减少错误率。
第三,程序公正可以得到更好的保障。
启动审判程序的条件中,适当的加入一事不再理原则,对国家公权力加以限制,使其尽可能少的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这样就要求国家司法机关在审监程序之前的一审二审程序中,恪尽职守,公平公正,从而保证案件的实体与程序公正不受质疑。
如上,审判监督程序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但是,从利益平衡角度来看,审判监督程序的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一事不再理原则对于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仍有相当大的借鉴价值。
(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刘作翔.法理学视野中的司法问题[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2]程荣斌.刑事诉讼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3]张毅.刑事诉讼中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论[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