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理”原则与再审制度
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我国再审制度的重组

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我国再审制度的重组作者:王旭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6期【摘要】一事不再理原则因注重人权保障而作为一项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与我国“有错必纠”的司法理念下生成的再审制度相冲突。
再审制度在实践中暴露出诸多弊端,我国应该摒弃“有错必纠”的陈旧理念,确立一事不再理原则,使再审程序成为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非常救济手段。
【关键词】一事不再理;再审制度;保障人权;司法权威一、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内涵和价值一事不再理原则作为国际社会公认的一项刑事诉讼原则,国内学者对其界定为:被追究者的同一行为,一旦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确定判决,不论是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不得再次启动新的刑事诉讼程序。
[1]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意义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从人道原则出发,保障被追诉人的权利,防止其受到人意的重复追诉和审判;从维护法制考虑,保障判决的“既判力”,以维护法律实施的确定性及权威;从基于诉讼效率的要求,及时终结诉讼,节约诉讼资源;从司法效益看,可以促使控诉机关缜密侦查、慎重起诉、保证控诉质量。
[2]二、我国再审程序所存在的弊病一事不再理原则是国际刑事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因其多重核心价值理念而被世界各国所推崇。
而我国以期望达到“实事求是,不枉不纵”的刑罚目的,自古以来坚持“有错必纠”的司法理念,在实践中启动再审程序被立法者所鼓励,并且在我国除了当事人有申诉权外,还赋予了法院、检察院相应的权利。
现行申诉、再审制度主要特点是无限申诉、无限再审。
归纳起来就是五无限,即主体无限、时间无限、次数无限、审级无限、理由或条件无限。
这种无限申诉和再审制度,在世界上是绝无仅有的。
[3]再审程序的设计业充分体现了立法者对实体公平正义的追求和偏爱,而在司法实践中暴露了很多弊端。
(一)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存在问题,《刑事诉讼法》第243条赋予法院主动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权利,违背了司法中立、控审分离、不告不理的诉讼构造模式。
从一事不再理原则看我国刑事再审制度的重塑

从一事不再理原则看我国刑事再审制度的重塑[内容提要]一事不再理原则是现代刑事司法的一项基石原则。
许多国家基于这一司法理念,科学地设计了各自的刑事再审制度,并取得了良好的运行效果。
但由于我国在进行刑事再审制度设计时,没有这一理念,因而在具体规定上存在诸多缺陷,给司法实践带来许多负面效应。
在重构我国的刑事再审制度时,必须以一事不再理原则为指导,秉承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并重的司法理念,进行科学的制度设计,以最大程度地实现刑事司法的目的。
全文共约120XX字。
[关键词] 一事不再理原则刑事再审制度重塑一事不再理原则被誉为现代刑事诉讼的基石,为许多国家的宪法或者刑事诉讼法所规定,也为有关国际公约和条约所规定,体现了现代刑事司法的基本理念。
以这一原则为指导,许多国家制定了刑事再审制度,并取得了良好的运行效果。
由于我国法律并未规定这一刑事诉讼原则,因而导致我国的刑事再审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许多负面效果。
在重构我国的刑事再审制度时,必须以一事不再理原则为指导,秉承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并重的司法理念,进行科学的制度设计,以最大程度地实现刑事司法的目的。
一、一事不再理原则是现代刑事司法理念之一一事不再理原则(non bis in idem)起源于古罗马法,原意是指法院对一个案件(一事)不得作两以次上的审判。
这一原则为许多国家所承继并被赋予新的涵义。
在大陆法系国家,仍然沿袭一事不再理的称谓;在英美法系国家,则称为禁止双重危险原则(the rule against double jeopardy)。
在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对实质上同一的罪行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起诉、审判、定罪或科刑。
许多国家纷纷通过宪法或者刑事诉讼法对这一原则加以规定,从而使其成为现代刑事司法基本理念之一。
如《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68条规定:“凡依法经宣告无罪的,不得根据同一事实,甚至在另一不同罪名下又予逮捕或控诉。
”日本1946年《宪法》第条第2款规定:“关于同一犯罪不得重复追究刑事责任。
论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论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我国的适用作者:赵晓玲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6期摘要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一事不再理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我国适用存在一定的问题,我国规定的再审制度与一事不再理原则二者各有利弊,分析二者的利弊之后,在适应中国国情的情况下,应该确认一事不再理原则,同时应该在汲取一事不再理原则优点的前提下,完善我国的再审制度。
关键词一事不再理原则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制度作者简介:赵晓玲,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15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9-117-02大陆法系国家所称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在英美法系国家常称为“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在国际刑法中,这一原则又被称作“一罪不二审”等。
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此原则,因为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我国的适用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
本文通过分析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我国适用的一些问题,联系我国的再审制度,对一事不再理原则在中国适用提出建议。
一、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涵义及其产生根源(一)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涵义目前为止,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涵义,主要有两种学说。
首先是广义说,广义说认为一事不再理原则即禁止双重起诉,一是裁判之后不得对已经裁判的案件进行起诉;二是只要诉讼一提起就不能对提起的案件进行起诉。
狭义说则认为一事不再理原则仅仅指法院在裁判生效之后,不得对已经裁判的案件进行起诉,相比于广义说,狭义说仅保留了广义说的第一层含义,其不认为一事不再理原则还包括诉讼被提起就不能对提起的案件进行起诉。
就这一涵义来说,狭义说主张的是裁判确定后不得对裁判后的案件进行起诉。
(二)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产生根源对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产生根源,追溯到罗马共和国时期,当时的共和国提出一事不再理原则主要的理由是如果一起案件经过法院审理裁判之后,产生了一定的效力,那么为了统治阶级的稳定以及法院裁判的权威,就不得对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再次起诉,这是对罗马共和国时期国家的观点出发;但是对于15世纪之前的英国来说,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产生则是为了阻止个人控诉的滥用。
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我国刑事再审制度

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我国刑事再审制度【摘要】本文探讨了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我国刑事再审制度的关系。
首先介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含义和我国刑事再审制度的概述,然后分析了二者之间的关系。
接着指出了我国刑事再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并提出了如何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最后强调了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我国刑事再审制度的重要性,探讨了未来的发展方向,并就法律实践提供了启示。
文章结构清晰,逻辑性强,对于加深人们对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我国刑事再审制度之间关系的了解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一事不再理原则、我国刑事再审制度、再审原则、司法公正、法律完善、法律实践、司法改革、社会正义、审判权、司法独立、法律适用。
1. 引言1.1 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我国刑事再审制度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我国刑事再审制度的关系密切相关,对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司法的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法律上的一项重要原则,指一旦某一事实或案件已经经过审理并作出最终定论,就不应再次提起诉讼或审理。
这样的原则可以有效地避免司法程序的滥用和诉讼的无限延伸,保障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我国的刑事再审制度是指针对某些具有重大瑕疵或有新的证据证明被害人无罪的刑事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制度。
我国刑事再审制度旨在保障公民的权利,维护司法的公正性,是一项重要的司法保障机制。
在实践中,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我国刑事再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可以有效地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的公正性。
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我国刑事再审制度密切相关,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我国司法体系的重要部分。
我国刑事再审制度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中,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
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再审制度,提升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2. 正文2.1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含义一事不再理原则是一种司法原则,即指在某一案件经过法院最终审判后,无论结果如何,该案件在相同的事实和法律情况下不得再次被提起审理的规定。
这个原则主要是为了保障司法程序的稳定和法律秩序的正常运转而设立的。
“一事不再理”原则在具体民事案件中的适用

“一事不再理”原则在具体民事案件中的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一旦某一事实已经在裁判过程中作出了裁决,就不能再次对这一事实作出裁判。
这样的原则在民事案件中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可以保护民事案件的公正性和客观性,使诉讼的结果不受恶意滋扰或其他不道德行为的影响。
下面,本文将从具体民事案件的角度出发,探讨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情况。
一、合同纠纷案例在合同纠纷案例中,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非常明显。
当合同争议诉讼案件的判决已经作出时,法院的职责是保护合同的各自当事人的利益。
如果在之后的诉讼过程中再次就已经被裁定的事实或者法律适用作出判决,那么就会影响到原来的判决结果。
因此,在以后的裁判过程中,一些与原来的已裁定事实和法律问题无关或者根本是没有发生的事情也就无需再次辩证,更不必作为一个新的证据来重新审理。
例如,如果两个人在房屋合同中存在争议,而前一个聚会之后法院已经作出了合同的有效性或无效性的裁决,并且对于该事实有充分的证据,那么就不能在后续的诉讼过程中追究这个问题。
如果任何一方要求重新审判该问题,那么法院将会拒绝他们的要求,并参照之前的判决结果来决定争议。
二、知识产权纠纷案例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例中,一事不再理原则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例如,在涉及到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中,当专利的所有权已经被确定时,该问题不能再次被审理,因为这已经是一个确定的事实。
如果专利权所有人在之后的诉讼中仍然继续争议专利权的所有权,那么这将迅速成为滥用诉讼权威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驳回该要求。
同样,在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诉讼中,当侵权行为已经被确定时,就不能再次审理侵权行为的问题,否则会导致对之前的判决产生影响。
三、船舶海事案例在船舶海事案例中,船舶的所有权,责任以及沉没问题都是非常重要的问题。
当沉没问题已经被裁定,那么法院不得再次审理此案。
这一原则在船舶海事案件中的应用非常重要,因为可以确保法院保持专业和客观地站在案件的立场上,而不因新证据的出现而受到干扰。
从一事不再理原则看我国刑事再审制度

62006.12从一事不再理原则看我国刑事再审制度□吴鹏张晶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摘要一事不再理原则是国际刑事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不但体现于联合国有关文件中,大多数国家也在其宪法和刑事法典中予以承认。
但我国尚未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笔者将从一事不再理原则和我国刑事再审制度的研究入手,试图找到一条能使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我国运作良好的道路。
关键词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再审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2-069-01一、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具体适用情况(一)关于“一事”的界定对于“一事”的界定,一般以公诉事实是否具有同一性为标准,来判断是否属于“一事”,在如何判断事实是否具有同一性方面,各个国家又有所不同。
法国认为,所谓同一事实是指相同的“事实上的行为”;①德国认为,作为诉讼标的的行为是指起诉书上向法院所陈述案件的“历史性经过”,而此项经过依学理观之,有其一体性者,不论法律特质如何,所有实际上无法分割并且交错复杂的事件经过均可视为一行为。
②综上,大陆法系国家在确定是否重复追诉时,倾向于以自然事实为准,根据社会一般判断标准来进行衡量。
(二)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生效时间关于生效时间问题,一般认为实体裁判确定以后即产生既判力,既判力的内部效力是执行力,外部效力则产生一事不再理效力,因此,一事不再理就与实体判决相联系,一旦最终判决生效,一事不再理原则即生效。
(三)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的裁判类型程序裁判生效后只发生形式确定力,而实体裁判生效后产生形式确定力和实质确定力两种效力,只有实质确定力生效才能使己被判决的被告不受到再次审判。
因此,一事不再理原则只对实体裁判生效,不适用于程序裁判。
二、一事不再理原则下我国刑事再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一)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1.当事人的申诉不必然引起再审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3条和204条的规定,必然引起再审程序的当事人的申诉限于四种情况,与检察院只要抗诉就必然引起再审相比,显然有失平等。
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理原则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理原则是什么?第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再重新起诉。
第二,本案判决之后,就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统一诉讼标的,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本法院和其他法院再行起诉。
这是从当事人角度讲,不得再起诉。
在进行民事诉讼时,如果法院已经对被告人进行了裁定,被告人就不能再提起上诉,此为一事不再理。
那么,▲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理原则是什么呢?对于这个问题,的小编为大家查询了相关的答案,整理出下文,下面为进行详细的介绍吧。
▲一、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理原则是什么?一事不再理原则,就是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诉和审理。
民事诉讼中:⑴民诉意见第144条: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2)《精神损害赔偿解释》6条: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民事诉讼案件要注意哪些事项?1、证据充分。
2、被告正确,是单位的应该去工商局查企业登记信息。
自然人的要身体证复印件。
3、管辖权:案件属于该法院管辖。
4、防止对方转移财产,有必要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5、诉讼时效一般两年。
▲三、办理民事诉讼的流程一审程序(原告)1、起诉(立案)到法院立案需要准备:诉状和案件受理费(或减免诉讼费的申请经过批准)。
2、诉状纂写诉讼需要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目的是为清晰了解案件事实、理清法律关系、拟定诉讼的角度及诉讼请求。
3、诉状的写作要点主要是:(1)简洁明确,法律关系清晰易见(除非必须否则不要展开论述。
(2)科学的设计诉讼请求,不要遗漏诉讼请求。
(3)注意管辖法院的选择,对受理法律具有管辖权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要心中有数。
一事不再理的法律规定

一事不再理的法律规定
一事不再理是指法院不再受理、审判某件案件的情况。
法律规定了一事不再理的情形,以保证法院的审判工作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以下是一些关于一事不再理的法律规定:
1. 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法院对于同一争议双方之间的同一案件,在有权审判的法院和具备跨地域管辖的情况下,一旦判决生效,就不再受理相同争议的案件。
2. 双重起诉:对于已经在法院审理中的案件,当有第三人介入或者提起同一或者有关联的诉讼请求时,法院可以决定不受理这个诉讼请求,但需要评估第三人诉讼请求与原案的关联性,以及对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3. 裁定驳回起诉:当原告起诉的事实不成立或者诉讼请求明显无理时,法院可以驳回起诉,并裁定一事不再理。
4. 法院不再审理管辖权异议: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当被告或者第三人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法院可以作出不再审理这一异议的裁定。
5. 案外人申请法院不再审理案件:当案外人申请法院不再审理案件,并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可以独立起诉的合法权益时,法院可以决定一事不再理。
6. 已经判决或裁定的案件:当一个案件已经被判决或者裁定,且判决或者裁定已经生效,不得再次申请法院审理同一事项。
7. 已经二审判决的案件:当一个案件已经经过二审判决,不得再次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再审。
需要注意的是,一事不再理并不意味着该案件就能被关闭,而是指该案件进入了终审阶段,不再受理更高级别的司法机关的审理。
同时,一事不再理的法律规定也并非所有情况下都适用,具体是否适用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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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原则与再审制度
“一事不再理”原则应用于民事诉讼领域,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含义:其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其二,一案在判决生效之后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起诉,法院也不得再受理。
所谓“一事”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而为同一的诉讼请求。
基于司法既判力和诉讼效率的考虑,“一事不再理”原则可避免法院就同一案件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造成讼累。
出于维护司法权威性的考虑,“一事不再理”原则对于生效裁判既判力的维护并不排除在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特定情形下,推翻原生效裁判确定的事项而根据重新审理查明情形重新予以确认。
因此,再审制度的设置并不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
原因在于,法律涉及对生效判决进行重新审理的再审程序可以视为在维护司法权威下,对两审终审制与依法纠错制度的平衡选择。
从这一角度出发,再审程序原则上只能限定为一次,即业已审结生效案件的一方当事人以同一理由或同一事由只能启动一次再审程序。
但是,同一案件不同主体基于不同事由所提起的再审之诉非为“一事”范畴。
即对于一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以不同事由再次提起再审。
这种处理也是世界各国的立法通例。
如法国《民事诉讼法》第603条第一款规
定,当事人一方已经通过再审之诉的途径表示不服判决,如果他对此项判决重新提出再审之诉则不予受理,除非此后发现新的诉因。
因此,对于再审次数的把握,应从再审诉争案件的主体、事项、理由三方面审查是否属于“一事”,从而规范再审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