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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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财务关于印发《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财务关于印发《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财务关于印发《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9.18•【字号】•【施行日期】2018.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部门:现将《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办法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9月18日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深入推进以案促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关于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厅字〔2009〕32号)、《政法经费分类保障办法(试行)》(财行〔2014〕2号)、《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4〕2号)等规定,经本院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管理工作要认真执行国家财会法规,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分清资金渠道,监督各项资金的合理开支,保障检察业务工作顺利开展和机关日常工作正常运行。

第三条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兼顾一般,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经费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节约、实效的原则,实行先批后用、管办分离、逐级把关、集中核销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会计年度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章预算、决算工作第七条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八条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预算,并按照批准的预算组织实施,定期将预算执行情况向上一级预算单位或者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九条财务部门编制预算。

(一)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应支出需求;(二)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三)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四)资产占有和使用情况;第十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xxx县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制度

xxx县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制度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本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保障各项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行“分级审批,严格把关,重大开支检察长把关或集体研究”的财务管理原则,秉着保证业务工作需要,厉行节约,合理开支,制止奢侈浪费的指导思想,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第三条行政装备科是履行全院经费管理的唯一职能部门,各项收入和支出必须纳入行政装备科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任何科室和个人办理收支业务必须在科财务预算的规范下进行,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各科室设置“小金库”。

第四条院财务的年度预算,由院行政装备科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编制,经主管领导审定后按程序上报。

第五条正常公务需要追加的专项经费,由业务科室提出预算报告,院行政装备科汇总后,经检察长同意报财政部门.第六条经批准变价处理的固定资产及其它收入等纳入院财务统一管理.第七条坚持请示报告制度,财务人员每月向办公室负责人和检察长报告当月经费收支的准确数字和有关情况。

每季度向院务会报告一次经费收支情况,自觉接受院领导和全院干警监督指导.第八条工资、津贴管理制度(一)纳入财政统发的个人工资、津贴、补贴等由院行政装备科按规定核定后报有关部门。

(二)人员增减、职务调整引起的工资、津贴等变动由院行政装备科按规定核定后报有关部门。

第九条差旅费开支管理制度(一)院工作人员差旅费按照县财政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种费用开支应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和开支标准,不能随意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二)因公出差借款,应由部门提交借款报告,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按审批层级审批后方能借款,借款在借款在公差返回后及时到院行政装备科报销。

(三)差旅费报销单下面只能附车船票、飞机票、住宿费发票,自带车的可附过路费票据,其他票据不得附带报销。

(四)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住宿房间也必须按等级标准,否则超标部分由本人负责。

检察院财务人员管理制度

检察院财务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流程,确保资金安全、合理、高效使用,提高财务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财务人员,包括会计、出纳、审计等相关岗位。

第三条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确保财务工作合法合规。

(二)勤俭节约:合理使用资金,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三)公开透明:财务信息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四)责任明确:财务人员各司其职,责任到人。

第二章财务管理职责第四条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全院财务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五条财务人员的职责包括:(一)会计:负责编制和审核会计凭证,登记账簿,编制会计报表,进行财务分析,参与预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二)出纳:负责现金、银行存款的收付,保管好现金、票据、印章等财务凭证,确保资金安全。

(三)审计:负责对财务工作进行内部审计,确保财务工作合规、合法。

第三章财务工作流程第六条财务工作流程如下:(一)预算编制:财务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各项资金需求,编制年度预算,报院领导审批。

(二)资金收支:财务部门按照预算执行,确保资金收支平衡。

(三)凭证管理:财务人员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要求,做好原始凭证的审核、登记、归档等工作。

(四)账簿管理:财务人员应按规定登记、保管会计账簿,定期进行对账、盘点。

(五)报表编制:财务部门定期编制各类财务报表,及时报送院领导及相关部门。

(六)审计监督:审计部门定期对财务工作进行内部审计,确保财务工作合规、合法。

第四章财务人员管理第七条财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学历,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三)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

第八条财务人员应接受以下管理:(一)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原文

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原文

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和加强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和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及财政部门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一、财务报销、凭据管理制度1.使用财政性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账户零余额管理,积极推行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除了金额较小、不具备刷卡环境和必须用现金支付的情况外,应当进行国库集中支付或采用公务卡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2.发票的种类应与开具的经济内容相符,经营性质的企业应提供税务发票,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索取财政票据;未取得合法凭据的发票一律不得报销;开具发票的单位应与其所记载的经济内容、经营范围吻合。3.发票必须内容真实、要素完整。发票上所填写的购货单位或付款单位应与本单位名称相符,详细填写品名项目、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必要时后附清单。4.经办人(发票取得人)对发票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发票报销时须签注经办人、证明人。证明人对与发票相应的事务完成情况负责证明作用。5.报销时由具体经办人填写报销单,列明开支事项、事由、大写金额,内容填写完整,所附单据张数要在经费报销单上注明,由部门领导和办公室负责人、分管计财工作的院领导,根据各自职责和权限分别审核、签批。二、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管理制度1.到外地参加会议、培训、学习、考察等须事先经院领导批准。期间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费用相关规定开支。按照“走前预算、全程用卡(公务卡)、周内报销、及时公开”的流程报销差旅费用。公务出差前填报《公务出差审批表》,列明出差事由、时间、费用预算,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出差结束后,出差人将《公务出差审批表》、《差旅费报销单》、各类票据、凭证,按报批权限审批。报销时应实事求是,不得虚报天数及人数。2人以上出差的,报销时应列明所有出差人。2.报销按次归集、按次报支。除发票外,须将会议(培训)申请审批表、会议(培训)通知、实际参加人员签到薄、以及会议(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作为报销凭证附件。3. 会务费等支出应当与住宿费分开开票。住宿费按《XX 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标准开支、报销。报销的票据必须是会议组织或经办单位出具的合法凭证,并按发票所列项目填清有关内容。4. 参加会议、培训、学习、考察等活动支出的路费及其他开支应当合理,超范围、超标准的支出均应自理,不予报销。因特殊情况确需报销的,报分管院领导审批。5.除单位组织的学习、培训外,个人参加其他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培训(包括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和在职学位教育)和其他非高收费的社会化培训,学习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不得由单位经费报销。三、业务经费管理制度1.业务部门办理案件所需业务经费,由业务部门提出业务经费支出申请报告,写明需使用经费的数额、用途及用款时间,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提出意见后报检察长审批。2.各业务部门所借业务经费,每月25日前须到办公室结算一次。3.业务经费实行一案一报销制度,所借业务经费只能用于和本案有关的开支否则,不予支出。四、建设项目、大项维修及大额采购等费用报销规定1.建设项目、大项维修及大额采购等经济活动报销时须附有关工程合同、工程决算书或政府采购合同、结算清单、固定资产调拨单等财务结算资料。2.如属按合同规定分次付款的,应在第一次报销时将上述资料附上,此后报销应附财务结算资料复印件,或在报销单附注栏简要说明项目合同中有关付款办法的主要内容,如项目支出总额、付款次数、每次付款比例、已付款数及第一次附财务结算资料报销的记账号等。五、公务、业务车辆费用报销规定公务、业务车辆维修、加油、保险等车辆运行维护经费需在预算内合理支出。报销时需提供发票、车辆维修清单等凭证。

最高检财务制度

最高检财务制度

最高检财务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最高检财务管理工作,保障国家财产安全,提高财务管理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会计法》和《中央国家机关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最高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架构1.最高检财务工作由最高检财务部门具体负责,设有财务科、会计科和审计科等职能部门。

其中,(1)财务科负责最高检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统一规划和调度最高检各项财务活动,确保全面实施财务制度。

(2)会计科负责最高检会计核算和财务报表编制工作,遵循会计准则,确保最高检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审计科负责最高检相关经济活动的审计工作,及时监督、检查最高检各项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最高检各级分检机构应设立专职财务人员,负责本机构的日常财务核算和管理工作,并进行财务信息的上报。

三、收支管理1.最高检依法享有使用国家资金的权利,并应按照国家财政管理制度进行合理、规范的使用。

2.最高检各项收费项目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制定,并经过合法审批程序,确保费用合理、透明。

3.最高检筹集的资金应按规定存入国库,不得私自挪用、挤占。

四、资产管理1.最高检各项资产应依法登记、盘点,并建立相应档案资料,确保资产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最高检应建立完善的资产维护和保管制度,加强设备、房屋、车辆等资产的维护保养和安全管理,防止损坏或丢失。

3.最高检应合理规划资产配置,科学评估资产价值,保证资产利用效率和效益。

五、财务监督1.最高检财务部门应加强对财务管理的监督和检查,保障最高检各项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需依法设立专门的财务监督机构,对最高检财务活动进行独立监督,建立起完善的内部监督制度。

3.最高检财务部门应及时公布和通报财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六、会计核算1.最高检应按照国家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2.最高检财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会计核算体系,健全财务制度文件,规范财务操作流程。

3.最高检应按时编制财务报表,及时报送相关部门,并接受审核。

政法单位财务规章制度范本

政法单位财务规章制度范本

政法单位财务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法单位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政法单位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政府财务报告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法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应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理财,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务安全。

第三条政法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预算管理原则:实行全面预算管理,确保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相互制约、相互协调。

(二)财务独立原则:政法单位财务独立核算,依法自主理财。

(三)勤俭节约原则:反对浪费,提倡节约,合理使用财政资金。

(四)透明公开原则:财务收支情况应如实向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监督。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四条政法单位预算编制应遵循收支平衡、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政法单位预算分为年度预算和中期预算。

年度预算应按照规定的程序编制、审批、执行。

中期预算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执行。

第六条政法单位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预算,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七条政法单位应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提高预算使用效益。

第三章收入管理第八条政法单位收入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九条政法单位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条政法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各项收入,严禁截留、占用、挪用、拖欠。

第四章支出管理第十一条政法单位支出管理应遵循保障重点、兼顾一般、勤俭节约、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十二条政法单位支出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等;项目支出包括事业发展项目、购置项目等。

第十三条政法单位支出应按照预算编制和执行规定进行。

未经批准的支出,不得安排和使用。

第十四条政法单位应加强支出审核和监督,确保支出合规、合理、有效。

第五章资产管理第十五条政法单位资产管理应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实物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统管模式下检察财务管理制度改革的完善

统管模式下检察财务管理制度改革的完善

财务管理FINANCIAL MANAGEMENT30统管模式下检察财务管理制度改革的完善文/万贤峰摘要:在当前的市场经济体系当中,经济个体管理最为重要的工作之一就是财务管理。

对于检察机关来说,财务管理制度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能够确保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的职能。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为更好发挥检务保障职能,检察机关的人、财、物也开始采用统管模式进行管理。

在这样的背景下,检察财务管理制度也需要不断的改革与完善,方能取得更为理想的效果。

基于此,本文首先介绍了检察财务管理制度的特点,然后分析了统管模式下检察财务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最后对其改革的完善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统管模式;检察财务管理制度;改革;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是检务保障当中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不但对检察事业的发展进步有着很大的作用,对于检察机关的职能发挥,也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在司法体制当中,检察机关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为了确保法律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进行了司法体制的深入改革。

在统管模式下,检察财务管理制度也需要进行相应的改革与完善,才能够满足新时期检察机关职能的充分发挥。

一、检察财务管理制度的特点(一)公共管理性质在检察机关中,财务管理制度主要是对公共财力进行内部控制,确保合理的分配公共财力。

而检察财务管理制度能够对国家财力、公共权力的滥用进行有效的制约[1]。

作为国家公共安全管理当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检察财务管理制度在社会公共安全管理宏观调控体系当中,也占据着十分重要的位置,能够实现社会管理职能的进一步优化。

检察财务管理制度除了能够对检察权的平衡、协调加以确保,还能够对社会公共安全管理职能进行推动和调节。

通过检察财务管理制度,对治理能力进行提升,对物质保障进行强化,因而对于现代公共管理意义重大,公共管理性质也十分明显。

(二)检察业务工作特色在检察财务管理制度当中,财务规范与检察业务具有最为密切的联系。

例如,涉案财物管理制度,在检察财务管理制度当中,就具有明显的检察业务工作特色。

政法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政法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法机关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各级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

第三条政法机关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公开透明:财务信息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三)勤俭节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权责明确:明确财务管理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财务管理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财务预算管理第四条财务预算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按照年度预算编制程序进行。

第五条财务预算编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统筹兼顾:统筹考虑各项事业发展需要,合理安排预算资金。

(二)突出重点:优先保障重点支出,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量入为出:根据收入情况合理安排支出,确保收支平衡。

第六条财务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

第三章财务收支管理第七条政法机关财务收支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收支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规范透明:收支活动应当规范透明,接受监督。

(三)权责分明:明确收支责任,确保收支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第八条政法机关财务收支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收支审批管理。

第九条政法机关财务收支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各项收支情况,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

第四章财务资产管理制度第十条政法机关财务资产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配置: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财务资产。

(二)保值增值:加强资产管理,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三)规范处置:规范财务资产处置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一条财务资产购置应当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确保购置合理、合规。

第十二条财务资产使用应当遵循节约、高效的原则,确保资产发挥最大效益。

第十三条财务资产处置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国有资产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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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制度
为使我院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为领导服务、为检察业务服务、为广大干警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机关预算编制制度
每年年初由办公室根据县财政核定的我院年度经费预算和工作需要,编制我院全年预算收支计划,提出各类开支项目预算,报经检察长审批,由院党组批准后执行。

年度计划批准执行后,一般不得随意安排计划外开支项目,必需增加的计划外开支项目,须由有关部门写出报告,由办公室视经费情况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和检察长审批,最后由院党组批准后执行。

办公室每季度向分管领导和检察长报告一次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每半年向院党组报告一次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二、经费支出制度
本院财务管理实行会签审批报销制度,未经检察长审批签字的所有票据,一律不得入会计核算中心报销入帐。

重大特殊经费开支,由检察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扣押款物管理制度
1、所有扣押款、物由院财务室统一保管。

但对于作为证据使用的扣押款物,由办案部门妥善保管。

2、办案部门扣押款物后,一般应在三日内移交院财务室,并附扣押物品清单。

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移交的,办案部门可安排专人暂时保管,在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移交。

3、办案部门向财务室移交现金时,财务室应当在复核无误后,开具收据交案件承办人。

4、扣押的实物移交时,案件承办人应列明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质量,财务人员查验无误后,在移交清单上签名。

对贵重物品应装入专用透明带中封存。

5、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使用或坐支扣押款物。

违反规定的,按违纪处理,并进行通报。

6、对于已办结的案件,扣押款物需上缴财政或返还当事人的,由办案部门写出处理扣押款物报告,经主管业务工作的副检察长批准后,由财务室办理有关手续。

四、办案经费管理制度
1、办案部门办理案件所需办案经费,由办案部门提出办案经费支出申请报告,写明需使用经费的数额、用途及用款时间,办案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提出意见后报检察长审批。

2、各业务部门所借办案经费,每月25日前须到办公室结算一次。

3、办案费实行一案一报销制度,所借办案费只能用于和本案有关的开支,否则,不予支出。

五、差旅费报销制度
1、在本区及周边临近区县境内出差的每人每天补助10元。

到外省出差的一般地区每人每天30元,特殊地区每人每天补助40元。

在途期间按一般地区标准补助。

2、出差原则上乘坐火车、汽车、轮船。

确因任务紧张需乘飞机的,报经检察长批准。

3、住宿费在县级县(包括县城)每人每天在120元以内掌握,市级以上城市在150元以内掌握,特区在300元以掌握。

六、招待费管理制度
各种招待事前均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办公室报经检察长审批后,由办公室按照接待流程规定,负责到指定地点招待。

否则,不予结算报销。

七、其它
1、加班费。

凡因工作需要,夜间加班工作到23时的,每次发给10元的夜餐补助费。

2、学历教育。

经批准,进行本科及研究生学习的,持毕业证或学位证原件和学费发票报销。

司法考试过关者,按相关规定报销费用。

十一、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二、本制度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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