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无车承运试点运行考核细则
河南省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实施考核细则

河南省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交通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本省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第四条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奖罚机制,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企业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质量信誉等级第六条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运输安全指标: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二)经营行为指标:经营违章率;(三)服务质量指标:社会投诉率;(四)社会责任指标:国家规费缴纳情况、按法律法规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五)企业管理指标: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企业稳定情况、系统管理水平、企业形象、科技设备应用情况、企业经营受表彰情况。
第八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总分为1000分(见附件《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评分表》),加分为100分。
在考核总分中运输安全指标为300分、经营行为指标为200分、服务质量指标为200分、社会责任指标为150分、企业管理指标为150分。
承运商考核指标及处罚标准

承运商考核指标及处罚标准一、承运商考核标准二、各项考核标准的说明2.1、提货及时率:指承运商在接到我司发货电话或传真通知后,应严格按照我司所要求时间内到达我司所指定地点。
计划通知正常情况在发货的前一天下午,特殊情况:长途计划:提前4小时通知;短途计划:提前2小时通知。
2.2、车辆合格率:车辆为能够满足下列任何一项者,视为不合格:2.2.1 车辆使用年限不得超过5年;2.2.2 车辆应具备相应的车险:货险、车险、第三责任险;2.2.3 车体、车厢必须干净,无异味;2.2.4 高栏车辆应备有足够的雨布、绳索;2.2.5 随车备有通讯工具。
2.3、到货及时率:根据合同内对承运商要求到货时间为准。
2.4、回单及时率:在规定对帐时间((前一月的28号至此月的5号)内将回执单交与我司。
2.5、回单完整率:回单上必须有收货单位公章、收货人签名、签收日期、实收数量,以上签收内容缺一不可。
2.6、回单丢失率:将客户签收完整的回单丢失;2.7、信息反馈及时和准确率:2.7.1 车辆安排信息:作业指示单上车辆信息必须及时、准确;2. 7.2 车辆运行信息:车辆在途的运行状态或意外事故的等信息。
2.8、客户投诉率:以客户书面投诉为依据。
2.9、其它:2. 9.1 各承运商根据计划将车辆安排后,我司不再为车辆办理操作手续。
2.9.2 各承运商各自跟踪货物情况、车辆运行状态、处理意外情况。
备注:此考评标准在每月月底由我司人员对承运商进行考评,并排出名次。
如果某一承运商连续两个月均未能达到上述各项的指标要求,我司有权取消其承运资格或责令其进行修整一个月,再行操作。
若仍不能达标者,立即终止与该承运商的合同。
三、承运商的操作细则:3.1、乙方及其承运工具,驾驶员,必须具备合法运营资格,必须有齐备的国家政府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及牌照。
如提供虚假信息一经查实罚违约金500元证\照;3.2、承运方必须向我公司交付风向抵押金____万元或是通过保险公司进行货物保值直接受益人为我司;3.3、自承运方街道我司发货计划之时起,必须按照我司所要求的时间内派至我司指定的装货地点提货。
无车承运人管理制度

无车承运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无车承运人的管理行为,促进无车承运人资质的提高,保障货物运输的安全和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无车承运人、无车承运人之管理部门和有关方面。
第三条无车承运人应当依法取得无车承运人经营许可证,符合相应的服务质量等级,与货主签订合同,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第四条无车承运人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各种政策、规章和标准,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无车承运人应当依法纳税,按规定保险,保持车辆的良好运行状况,保障货物运输服务的安全和质量。
第二章无车承运人的管理要求第六条无车承运人应当拥有稳定的运输车辆、资金、人员等,符合经营要求。
第七条无车承运人应当聘用持证上岗的司机,提供经验丰富、道德品质好的驾驶员,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八条无车承运人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九条无车承运人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包括车辆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制度,加强车辆的保养和维护,确保车况良好。
第十条无车承运人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火灾、事故等应急救援预案,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章无车承运人的服务质量第十一条无车承运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合同约定的路线和方式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第十二条无车承运人应当保证货物运输的安全,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货物完好无损。
第十三条无车承运人应当协助货主、收货人办理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各项手续。
第十四条无车承运人应当对货物运输情况进行及时、真实地记录和报告。
第四章无车承运人的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对无车承运人的资质条件、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社会各界应当加强对无车承运人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反映。
第十七条无车承运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无车承运人档案,做好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无车承运人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无车承运人进行考核,并及时通报考核结果。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货运装载源头治超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货运装载源头治超工作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货运装载源头治超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公路治超执法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交办公路〔2017〕130号)等文件要求,促进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切实转变执法理念,进一步加强货运装载源头监管,实现治超关口和重心前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货运源头排查,确定重点源头单位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落实治超责任和管理措施。
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全面排查辖区内矿山、水泥厂、煤场、砂石料场、港口、物流园区等货物集散地及货运站等场所,认真填制《河南省货运源头单位排查表》(见附件1),登记完善《河南省货运源头单位排查台账》(见附件2)。
货运源头排查要结合当地实际,实施动态管理,排查记录和登记台账要存档备查。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根据排查结果,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将货运量较大、容易发生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货物集散地及货运场站作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会同相关部门核实确认并上报当地政府批准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二、落实货源单位责任,规范货物装载行为货运源头单位是车辆合法装载的责任主体,要依法依规履行责任,实行承诺制,纳入信用评价体系。
货运源头单位要在货物装运场地安装合格的称重检测设备,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对车辆进行装载,对出场(站)货运车辆进行称重检测,确保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不出场(站),并不得为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11.15•【文号】交办运函〔2017〕1688号•【施行日期】2017.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17〕16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2016年8月,我部印发了《关于推进改革试点加快无车承运物流创新发展的意见》(交办运〔2016〕115号),在全国共筛选确认了283家企业开展无车承运试点工作。
试点工作开展一年来,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对于带动行业转型升级,促进物流“降本增效”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深化物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巩固和拓展试点成果,充分发挥试点企业的引领带动作用,推动货运物流新业态、新模式创新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肯定试点工作取得的成效试点工作开展一年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试点企业、科研单位、行业协会协同努力,无车承运业务稳步开展,创新活力逐步释放,示范作用不断增强,成效明显。
一是有效促进了资源整合和集约发展。
无车承运人利用移动互联网等先进信息技术,整合了大量的货源车源,并通过信息网络实现了零散运力、货源、站场等资源的集中调度和优化配置,逐步引导和带动行业从“零、散、小、弱”向集约化、规模化、组织化方向发展。
二是有效提升了物流运输的组织效率。
无车承运试点企业通过线上资源合理配置,实现线下物流高效运行,促进行业“降本增效”。
根据典型企业的调查分析,试点企业的车辆里程利用率较传统运输企业提高50%,平均等货时间由2~3天缩短至8~10小时,交易成本下降约6%~8%。
同时,企业积极探索“无车承运+”甩挂运输、多式联运、共同配送等模式,通过模式创新,发挥叠加效应,进一步增强和放大了试点效果。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对全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六个办法八项台账”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对全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六个办法八项台账”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14.06.24•【字号】豫交文〔2014〕399号•【施行日期】2014.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对全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六个办法八项台账”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豫交文〔2014〕399号有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为认真贯彻落实第一季度全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观摩点评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确保省厅下发“六个办法、八项台账”落到实处、起到实效。
根据《关于对全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六个办法、八项台账”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省厅于2014年5月26日至6月6日成立了两个督导检查组,对全省18个高速公路、5个干线公路、4个内河航运、2个运输场站,共计29个重点建设项目进行了督导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整体情况总体看来,大多数重点项目能够按照省厅文件和宣贯会议的要求及时组织施工、监理单位进行了宣贯和学习,各参建单位基本掌握文件精神和相关要求;能够结合自身特点把各项工作分解到相关业务部门,明确了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积极落实各项工作;能够按照省厅的要求及时编制各项台账,推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转,形成管理闭合,进一步提升了标准化管理水平。
但仍有部分项目宣贯不彻底、制度不完善、措施不具体、落实不到位,个别项目制定的台账停留在“流水账”阶段,没有针对台账中的每一项内容建立完善相关资料,存在数据不准确、缺项漏项、整改不到位等问题。
此次检查,29个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均积极开展宣贯学习,其中高速公路项目相对贯彻落实较好。
在18个高速公路项目中,15个项目层层宣贯、细化责任,3个项目部分宣贯不到位;“八项台账”15个项目建立齐全,3个项目部分台账未建立。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1994年12月27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道路运输事业,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护运输经营者及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机动车和非机动在道路上从事营业性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运输车辆维修和搬运装卸、运输辅助业。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运输实行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协调发展,保护正当竞争,禁止非法经营。
第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优质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事业。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管理职责。
迪六条公安、城建、农机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七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尽职尽责,秉公执法,严格依法办事。
第八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运输管理第九条本条例所称的营业性道路运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社会提供运输劳务,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的道路运输。
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道路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等条例。
第十条从事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和客运站(场)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和客货运站(场)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当地市(地)、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开业申请书。
受理申请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下列规定进行审查,在十五日做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一)符合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运输规划;(二)符合道路运输市场需要,便利公众;(三)具备与其经营种类、项目和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资金、专业人员,并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交通运输部等十四个部门关于印发促进道路货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等十四个部门关于印发促进道路货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国家信访局,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已撤销),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已更名),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17.09.19•【文号】交运发〔2017〕141号•【施行日期】2017.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等十四个部门关于印发促进道路货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交运发〔2017〕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维护道路货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部署,促进道路货运行业稳定和谐、健康有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促进道路货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18年底前促进道路货运行业降本减负10件实事任务分工表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中国保监会国家信访局中央维稳办中央网信办全国总工会2017年9月19日促进道路货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道路货运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物流系统的重要依托载体,是国民经济发展重要的基础性服务业。
道路货运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事关国民经济的平稳运行,事关物流业的降本增效,事关城乡居民的生产生活,也是道路货运行业广大从业人员安居乐业的基本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道路货运业取得长足发展,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巨大贡献,但长期积累的“多、小、散、弱”等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普通运力相对过剩,经营业户负担较重,货车司机生产生活条件较差,保稳定、促发展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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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河南省无车承运试点运行考核细则
一、考核内容
在交通运输部无车承运人试点监测评估指标三大类八项指标的基础上(附件5),增加安全管理(安全制度、组织机构、责任事故、培训教育)、服务质量、依法经营(违规经营、依法纳税)、社会责任和创新发展等五个大项九个小项。
二、考核标准
考核方法采用打分评估方式,满分设定为100分。
交通运输部八项考核指标得分占比50%;省九项考核指标得分占比50%。
交通运输部八项考核指标中,单项排名全国170名以后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核时该单项不计不得分。
省考核指标分数分解为:安全生产指标20分,服务质量指标10分,依法经营指标30分,社会责任指标10分,创新发展指标30分。
具体分值见下表:
表1 无车承运人试点运行考核标准(河南省)
序号指标类别指标名称分值评分标准考核依据
1 安全生产
(20分)
组织机构 4
领导分工不明确的扣2分;
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扣2分。
查安全制度文本
等。
安全制度 6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监
督检查制度、实际承运驾驶员和
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每缺一
项扣2分。
责任事故10
一般事故每次扣2分;
较大事故每次扣3分;
重大以上事故一票否决。
查保险理赔或事
故处理情况。
2 服务质量
(10分)
服务质量10
引起消费投诉被管理部门查实的
每次扣1分;
因服务质量差被市级机关通报批
评或当地新闻媒体曝光的,每次
扣2分;
未给运单购买保险的,扣5分。
查通告、新闻媒
体、投诉处理情
况、保险合同。
3 依法经营
(30分)
遵守交通
运输法规
15
超限运输每次扣1分;
承运禁限运货物的每次扣1分;
违规运输危险货物每次扣15分;
违反《零担货物道路运输服务规
范》(JT/T620-2018)的,每次
扣1分。
查运输合同、平
台、运单等。
依法纳税15
依法向托运人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
无销售额此项不得分;
2000万以下得5分,每增加1000
查企业纳税情况
并向税局核实。
万得1分。
4 社会责任企业稳定10 由于企业管理原因,发生恶劣社
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的,不得
分;
情节不严重或及时改正的,每次
扣3分。
查信访稳定情
况。
5 创新发展创新发展30 按税总2017年30号公告实现混
合抵扣得10分;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无车承运
平台得5分;
利用无车承运平台开展对实际
承运人安全教育的,得5分;
对实际承运人动态监控较为完
整的,得5分;
企业每增设一个分公司得3分;
企业在全省会议或新闻媒体上
介绍试点经验的每次得3分,在
全国会议或新闻媒体上介绍试
点经验的每次得5分。
查平台实际业务
开展情况,企业
提供经营许可证
副本、经验介绍
等资料。
三、考核等级
无车承运人试点运行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一)AAA级企业:
1.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的责任事故。
2.执行税总2017年30号公告且销售额在5000万以上。
3.开设有三家以上分公司。
4.无越级上访或集访事件。
5.无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或受到省级新闻媒体曝光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
6.考核总分不低于85分。
同时达到以上条件的试点企业运行考核等级为AAA级。
(二)AA级企业:
1.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含)以上或6个月内未发生2起死亡3人以上道路运输行车责任事故。
2.执行税总2017年30号公告且销售额在3000万以上。
3.开设有分公司。
4.无越级上访或集访事件。
5.无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或受到省级新闻媒体曝光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
6.考核总分在70至85(不含)分之间。
同时达到以上条件的试点企业运行考核等级为AA级。
(三)A级企业:
1.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含)以上或6个月内未发生2起死亡3人以上道路运输行车责任事故。
2.销售额在2000万以上。
3.无越级上访或集访事件。
4.无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或受到省级新闻媒体曝光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
5.考核总分在60至70分(不含)之间。
同时达到以上条件的试点企业运行考核等级为A级。
(四)B级企业:
1.考核期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含)以上或6个月内发生2起死亡3人以上道路运输行车责任事故。
2.销售额达不到2000万的。
3.考核期内发生越级上访或集访事件。
4.发生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或受到省级新闻媒体曝光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
5.偷税漏税被税务机关查处的。
6.考核总分低于60分。
7.在试点运行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
8.不按要求参加年度试点运行考核或不按要求报送试点运行考核材料,导致运行考核考核无法开展的。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试点企业运行考核等级为B级,取消试点资格,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无车承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