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湖北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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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湖北省消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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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湖北省消防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一十五号)《湖北省消防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4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4月2日湖北省消防条例(2011年4月2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以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将消防工作经费以及应急救援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投入,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六条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劝阻、举报和投诉。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应当积极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普及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知识,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消防宣传教育、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志愿服务、消防公益捐赠等公益活动。

每年11月为本省消防安全宣传月,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火灾预防、扑救以及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火灾事故调查程序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程序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火灾事故调查程序,提高调查效率,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单位、企业、机构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程序应当依法、科学、公正、及时进行。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事故与责任相统一、处理与调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遵守事故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原则,不得有材料造假等行为,确保事实的准确性。

第六条基层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火灾事故调查机构,明确责任,确保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七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强调人文关怀,尊重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当充分保障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二章调查程序第九条在接到火灾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并启动调查程序。

第十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由专业人员组成,包括消防技术人员、法律顾问、安全管理人员等。

第十一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在启动调查程序后,首先对火灾现场进行勘查,收集证据。

第十二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影响进行全面调查。

第十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进行事故现场勘查、调查记录、证据保全工作。

第十四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对事故发生的过程进行还原,并逐一排查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听取相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调取相关资料,进行全面调查。

第十七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八条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及时提交给有关主管部门和领导,进行审批。

第十九条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调查工作。

第二十条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应当遵守机密、保密原则,确保调查过程的安全和保密。

第二十一条在火灾事故调查中,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调查责任第二十二条基层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火灾事故调查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员。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月7日湖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火灾风险高,且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单位。

符合下列标准的单位宜确定为火灾高危单位,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一)较大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

1.建筑总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含本数、下同)或客房数在30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2.建筑总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或从业人员超过300人或年营业收入超过2亿元的商场、市场。

3.建筑总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日发量在3000人次以上的客运车站候车室、年发客量大于200万人的客运码头候船厅。

4.建筑总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总藏书量超过320万册(件)的图书馆。

5.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

6.三级医院、住宿床位数在100张以上的养老机构、托儿所、幼儿园和住宿床位数在500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

2024年火灾事故调查简易程序规定

2024年火灾事故调查简易程序规定

2024年火灾事故调查简易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对火灾事故的调查,准确了解火灾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加强火灾预防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程序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程序规定适用于2024年发生的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三条【定义】火灾事故:指在火灾防范措施不完善、火灾风险没有得到有效管理和控制的情况下,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社会秩序严重紊乱的火灾事件。

第二章调查机构及人员第四条【调查机构】火灾事故调查由公安机关负责,公安机关设立专门的火灾事故调查组,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

第五条【调查人员】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由公安机关选派,包括警员、消防人员、技术人员等,并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的专家参与调查工作。

第六条【调查人员资格】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守秘密;(三)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

第三章调查程序第七条【立案调查】公安机关接到火灾事故报案后,应立即组织调查,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征得批准。

第八条【调查范围】火灾事故调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火灾事故发生前的火灾预警、预防措施是否到位;(二)火灾事故发生原因的调查;(三)火灾事故现场勘查;(四)相关证据的收集和保护;(五)火灾事故责任的追究。

第九条【调查权力】火灾事故调查组在履行调查职责时,具有以下权力:(一)调查所需的证据和信息;(二)询问涉案人员和相关人员;(三)调阅相关资料和文件;(四)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协助;(五)对火灾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六)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第十条【勘查报告】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在调查完毕后,按照规定的时间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中应包括火灾事故的基本情况、发生原因、责任划分和预防措施建议等内容。

第四章结果处理第十一条【责任追究】根据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公安机关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及时采取措施保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

2020年(消防安全管理)湖北省消防条例

2020年(消防安全管理)湖北省消防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湖北省消防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一十五号)《湖北省消防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4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4月2日湖北省消防条例(2011年4月2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以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将消防工作经费以及应急救援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投入,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六条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劝阻、举报和投诉。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应当积极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普及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知识,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消防宣传教育、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志愿服务、消防公益捐赠等公益活动。

每年11月为本省消防安全宣传月,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火灾预防、扑救以及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火灾事故调查流程

火灾事故调查流程

火灾事故调查流程一、事故发生前的准备工作在进行火灾事故调查之前,需要进行一些准备工作,以确保调查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以下是火灾事故调查前的准备工作流程:1. 确定调查组成员调查组应包括火灾调查专家、公安人员、消防人员以及相关技术人员等,根据事故的特点和情况确定调查组成员。

2. 确定调查方向与目标在火灾事故调查之前,需明确调查方向与目标,确保调查的重点和目的明确,方便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

3. 制定调查计划制定详细的调查计划,包括调查地点、调查时间、调查人员分工等,确保调查过程有序进行。

二、火灾事故调查流程火灾事故调查的主要流程包括现场勘查、证据收集、分析研判和报告编制等环节。

下面将详细介绍火灾事故调查的流程:1. 现场勘查现场勘查是火灾事故调查的重要环节,通过对事故现场的勘查可以了解着火原因、火灾扩散路径、火源位置等重要信息。

现场勘查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确定调查范围:根据事故情况确定调查的范围,对事故现场进行划定,避免范围过大或过小。

- 保护现场证据:确保现场证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采取相应措施避免证据的破坏。

- 进行拍照记录: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记录,保留证据和了解火灾现场的情况。

2. 证据收集证据收集是火灾事故调查的核心环节,通过收集与火灾相关的物证和人证,进一步分析和推断火灾原因。

证据收集包括以下步骤:- 收集物证:包括火源物证、火灾扩散物证、燃烧残留物证等,需要进行标记、封存和保管,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 采集人证:调查员需要与当事人、目击者进行面谈,了解火灾发生前的情况和可能存在的相关因素。

3. 分析研判通过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和研判,确定火灾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分析研判的步骤如下:- 逻辑分析:通过对证据进行逻辑分析,确定火灾的可能发生原因。

- 专业评估:请专业人员对火灾现场进行技术评估和分析,提供科学依据。

- 形成初步结论:根据证据分析和专业评估,形成初步的调查结论和可能的责任划分。

消防事故调查流程

消防事故调查流程

消防事故调查流程
一、接警出动阶段
警情确认
一旦接到消防事故报警,消防部门要迅速响应,详细核实事故发生地点、概况情况、有无人员受困等重要信息。

二、现场调查
现场封锁和警戒
消防事故调查员负责排除现场危险,确定现场封锁范围,设置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控制火灾原因人员。

调查人员的安排
调查至少由2名以上的调查员进行。

必要时邀请专家和专门职员进行协助调查。

调查的进行
调查人员应当讯问发现和扑灭火灾的人员、火灾现场及其局部、精通生产工艺的人员、火灾原因人员和受害者等有关人员,并根据调查需要制作现场摄影、录音、现场调查记录和现场图。

讯问应当记录在案,调查员和被讯问人应当分别签名或者按指纹。

如果被讯问人没有签名或按指纹,应当在记录中记录。

三、调查期限
消防部门应当自接到火灾报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火灾事故认定。

情况复杂困难的,经上级消防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0日。

在调查中需要进行检查和鉴定的,其期间不计入调查期间。

四、报告和结论
调查结束后,调查员要制作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书,记载调查的结果和结论,提交给有关机关。

以上是消防事故调查的一般流程的概观,实际的调查工作会根据现场的情况和调查的需要进行适当的调整。

火灾事故调查有何规定和流程

火灾事故调查有何规定和流程

火灾事故调查有何规定和流程火灾是一种突发事故,对人们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为了防止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必须进行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分析,找出事故的原因和教训,为今后的防范和处理提供经验教训。

因此,建立和完善火灾事故调查的规定和流程是非常重要的。

一、火灾事故调查的规定1.火灾事故调查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发生火灾事故后,当地政府要组织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追究责任,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对火灾事故的原因,要采取技术措施,加强防范。

”2.火灾事故调查的责任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火灾事故调查的责任主体是地方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

地方政府是调查的主体,公安机关是协助地方政府进行调查,有关部门则是提供技术支持和资料。

3.火灾事故调查的程序和方法火灾事故调查的具体程序和方法,至今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普遍采取调查组织,勘查现场、收集证据,分析原因,撰写案件结论等程序和方法。

4.火灾事故调查的结果公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当地政府要向社会公布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果。

二、火灾事故调查的流程1.成立调查组火灾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应当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明确组长及成员,明确调查的范围和任务,并依法启动调查程序。

2.勘查现场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勘查火灾事故发生地点,了解现场情况,记录现场环境、人员伤亡情况、火灾过程等情况。

3.收集证据调查组应当收集与火灾事故有关的各种证据,包括现场遗留的物证、火灾事故发生前的相关准备工作、火灾事故过程中的监控录像、人员证言等。

4.分析原因调查组依据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分析,找出火灾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5.撰写结论根据分析的结果,调查组应当撰写案件结论,明确火灾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人,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6.公布结果当地政府依法将火灾事故调查的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布,同时,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理和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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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湖北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操作规程湖北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操作规程1总则1.1为提高全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调查能力,进一步规范全省火灾调查工作,提高调查效率,达到科学、准确、快速查明火灾事故原因,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第108号令)、《火灾原因调查指南》(GA/T812-2008)、公安部消防局《火灾现场勘验暂行规则》、省公安厅《关于火灾事故调查分级管辖和简易程序适用问题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1.3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火灾报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火灾事故认定;情况复杂、疑难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1.4承担火灾事故调查的单位应按公安部《消防监督技术装备配备》(GA502—2004)及总队有关规定配齐具有统一标志的专用火灾勘查车(总队、支队配置)、火灾勘查箱、数码照相机、摄像机、打印机、投影仪、安装有绘图软件且能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红外可视仪、可燃气体探测仪、移动式发电机或者可移动的碘钨灯、电源布线圈等装备设施,并保证完好。

1.4.1消防大队应配齐铁锹、拖把、扫把、水桶、筛子等现场清理工具。

1.4.2火灾调查员配备头盔、消防靴、手套、口罩、勘查服等调查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有笔录纸、钢笔或水笔、铅笔、白纸、胶水、卷尺、标尺、印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提取痕迹和物证登记表、火灾现场封带、写字板等物品的调查包。

1.5总队和有条件的支队应建立火灾痕迹物证鉴定室。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建立物证室。

1.6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根据实际,设立火灾事故调查机构或确定专职火灾事故调查人员。

1.7火灾发生地消防大队应当根据火灾现场情况,排除现场险情,初步划定现场封闭范围,并设置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负责调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事故调查需要,及时调整现场封闭范围,并在现场勘验结束后及时解除现场封闭,在火灾现场张贴“封闭火灾现场公告”。

由火灾发生地消防大队或委托当地公安派出所组织人员对火灾现场进行看护。

1.8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通知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参加调查;涉嫌放火罪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协助:(一)有人员死亡的火灾;(二)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护单位、邮政和通信、交通枢纽等部门和单位发生的社会影响大的火灾;(三)具有放火嫌疑的火灾(根据《火灾原因调查指南》(GA/T812-2008)规定具有多起火点、异常的起火点和火源、助燃剂、拖尾痕迹、人员的异常烧伤、起火点处残留放火物等特征)。

1.8军事设施发生火灾需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调查的,收到该军事设施主管部门书面邀请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部消防局调派火灾事故调查专家协助。

1.9在火灾事故调查中应邀请不少于2名与火灾无关的诚实、守信的公民作为见证人。

可以指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

1.10火灾事故调查分一般调查程序和简易调查程序。

2一般调查程序2.1调查的组织2.1.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按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和省公安厅《关于火灾事故调查分级管辖和简易程序适用问题的通知》(见附件1)规定的火灾调查管辖分工,组织火灾事故调查。

2.1.2消防总队负责调查的火灾,应由总队分管领导或总队防火部领导任组长,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领导任副组长,总队火灾事故调查指导小组成员、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刑侦、治安、派出所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火灾事故调查组。

2.1.3消防支队负责调查的火灾,应成立由支队分管领导任组长,火灾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领导任副组长,支队火灾事故调查人员,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刑侦、治安、派出所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火灾事故调查组。

2.1.4消防大队负责调查的火灾,应成立消防大队领导任组长的火灾调查小组组织调查工作。

当案情重大或复杂时,应成立由同级公安机关领导任组长,消防大队领导任副组长,由消防、刑侦、治安、派出所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火灾事故调查组。

2.1.5火灾事故调查组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下设调查访问、现场勘验、损失统计、保障联络等工作小组。

火灾事故调查组至少每天应召开一次会议,分别介绍当天工作,分析汇总调查情况,重新审定下一步工作方案。

遇到重要或紧急情况,及时向组长汇报,组长可根据情况决定召开会议。

2.1.6火灾事故调查组应指定一名干部承担内勤工作,负责收集、审核证据材料,制作法律文书,撰写调查报告等工作。

各小组除指定一名负责人外,也应确定一名业务熟练、责任心强的干部承担内勤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制作或撰写调查材料,提出补充调查意见。

2.1.6.1发生火灾后,所在地消防大队火灾调查人员应第一时间赶赴火灾现场,开展调查前准备工作,掌握火灾人员伤亡情况,初步了解火灾损失,及时向支队、总队逐级报告火灾情况;根据火灾损失情况,确定火灾事故调查管辖。

2.1.6.2属于消防大队负责调查的,应立即组织调查,必要时向当地公安机关领导汇报,迅速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

2.1.6.3属于消防支队负责调查的,支队分管领导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一同赶赴现场,迅速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

2.1.6.4属于总队负责或组织调查的火灾,总队分管领导或总队防火部领导应带领相关调查人员迅速赶赴现场,组织调查工作。

2.1.6.5需要聘请专家或其他具有专门知识人员协助火灾事故调查的,应报经火灾事故调查负责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其中,需要公安部消防局专家组或总队火灾事故调查指导小组成员指导的,应报请总队分管领导或总队防火部领导批准。

2.1.7火灾事故调查人员与所调查的火灾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的,应当回避。

2.2调查的开展2.2.1调查访问2.2.1.1询问对象(1)最先发现火灾的人和报警人;(2)最后离开起火部位或在场人;(3)熟悉起火部位情况及生产工艺过程的人;(4)最先到达火场的人;(5)目击证人和周围群众;(6)值班人员;(7)受灾单位领导或户主;(8)消防监督人员和参与灭火救援人员;(9)受害人和其亲属;(10)火灾当事人。

2.2.2.2询问内容询问前应针对不同的调查对象制定询问提纲,询问人员应熟悉询问提纲,明确询问的目的和任务。

询问人员应重点查明起火建筑物的结构、用途、耐火等级;火源、电源的分布及使用情况;生产工艺流程、机器设备的布局,原料、产品的性质、火灾危险性和存放地点;火灾事故前的异常征兆;防火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在场人员的活动情况;起火时间、部位和施救情况。

(一)最先发现火灾的人和报警人的询问提纲(1)发现起火的时间、地点,最初起火部位及证实起火时间和部位的依据;(2)发现起火的详细经过。

即发现者在什么情况下发现起火的,起火前有什么征兆,发现起火时主要燃烧的物质以及火灾中的声、光、烟、味等现象;(3)发生火灾后,火场的变化情况。

如:火势蔓延的方向、燃烧范围、火焰和烟雾颜色变化情况;(4)发现火灾后所采取的施救措施。

是否进入过现场,如何对火灾进行扑救和抢救生命财产的,进入现场的路线及使用的工具等;(5)发现火灾时还有何人在场,是否有可疑的人出入火场,有什么可疑情况,还有谁知道这些情况;(6)发现火灾时的电源情况。

如:电灯是否亮、闪动,设备是否转动,其他设备是否正常等;(7)发现火灾时的天气情况。

如:风向、风力、雷电等;(8)报警时间、地点、报警电话号码及报警过程;(9)其他需要询问的情况。

(二)最后离开起火部位或在场人的询问提纲(1)离开起火部位之前是否吸烟或动用了明火,生产设备运转情况,本人具体活动内容、地点及路线;(2)离开时,火源、电源处理情况,是否关闭燃气源、电源。

附近是否有可燃、易燃物品及其种类、性质、数量;(3)在工作期间有无违章操作行为,是否发生过故障或异常现象,采取过何种措施;(4)其他在场人员的具体位置和活动内容。

何时,为何离去,有无他人来往,来此目的、具体的活动内容及来往时间、路线;(5)离开之前,是否进行过检查,是否有异常气味和声音,门窗关闭情况;(6)最后离开起火部位的具体时间、路线、先后顺序,有无证人;(7)离开时现场物品、设备等分布情况;(8)火灾中人员疏散情况;(9)对火灾原因的见解和依据。

(三)熟悉起火部位情况及生产工艺过程人的询问提纲(1)起火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平面布置和建筑耐火等级,每个房间、车间的用途,车间内的设备及室内陈设;(2)火源、电源情况。

火源分布部位及与可燃物的距离,是否出现过异常情况,是否采取过防火措施;架(敷)设电气线路的部位;电线的型号规格、质量、使用年限;是否有私拉乱接、电线破损、接触不良等情况;线路负荷是否过载,有无发热现象和出现异味;近期检查、修理、改造情况;机械设备的性能,使用情况和发生的故障情况;(3)起火部位存放、使用的物资、材料、产品情况,包括各种物质的种类、数量、相互位置。

室内有无不宜混储的化学物品,可燃性物品与火源、热源的位置关系,室(库)内通风、湿度、温度情况,是否漏雨、漏水等;(4)有无火灾史。

曾在什么时间、部位、地点,由于什么原因发生过火灾或其他事故,事后采取过什么措施;(5)设备及生产工艺情况,以往生产及设备运转情况;(6)有无防火安全制度、规定和操作规程,实际执行情况如何;(7)有无不正常的现象。

如:设备、控制装置及灯光闪动、异响、异味等。

(四)最先到达火场人的询问提纲(1)到达火场时,火势发展的形势和特点,如冒火、冒烟的具体部位,火焰、烟雾的颜色、气味;(2)到达火场时,火势蔓延到的位置和扑救过程;(3)进入火场、起火部位的具体路线;(4)扑救过程中是否发现了可疑物件、痕迹及可疑的人进出现场;(5)起火单位的消防器材和设施是否受到破坏;(6)起火部位附近在扑救过程中火势如何,是否经过破拆和破坏,原来的状态如何;(7)采用何种灭火方式,用的哪种灭火剂,效果如何;(8)火灾中人员疏散情况。

(五)目击证人和周围群众的询问提纲(1)起火前后所看到的情况。

如:发现起火的部位、范围、火势情况,起火前,火源、电源的异常情况,是否发现可疑物和人;(2)群众对火灾的议论和反映;(3)火灾当事人的有关情况。

如:政治、经济、作风和思想品德,家庭和社会关系,火灾前后的行为表现等;(4)过去发生火灾及其他事故和案件的情况。

(六)值班人员的询问提纲(1)交接班时间、记录;(2)检查情况、检查时间、检查部位、检查路线、检查次数、是否发现异常及处理情况等;(3)用火、用电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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