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康宁保A款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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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国寿康宁保培训课件

2020国寿康宁保培训课件

70岁 63000
3150
康宁保A 康宁保B
120种 120种
10万 10万
无 60种
无 2万*3
60岁 70岁
35000 45000
?1610
2190
超额返还
返还金额 20年交费率 返还与总交费差额
中国人寿-康宁定期99版
50000
2500
0
中国人寿-康宁定期保险2007修订版
50000
2500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身故, 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 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 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高发轻症
康宁保B款
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

典型急性心肌梗塞

轻度脑中风

冠状埃及介入手术

单侧肺脏切除

慢性肾功能障碍

轻度III度烧伤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脑 血管瘤、微创颅脑手术

主动脉内手术

视图严重受损

康宁系列产品升级
30岁 男 20年交
重疾 重疾赔付 特定疾病 特定赔付 满期年龄 返还金额 20年交费率
二、满期保险金A款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
本合同交费期间为十年的
本合同交费期间为二十年的
二、满期保险金B款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

中国人寿佣金比例表

中国人寿佣金比例表

十年
瑞鑫
十五年
二十年
第四年 第五年 趸交 十年交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以后各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以后各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以后各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以后各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以后各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以后各年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 保险
五、代办费 Y14 Y15 Y20 S64 D31 1.50% 1.50% 2.00% 1.00% 15.00%
第二年 第三年 第一年 4% 25% 35% 4% 10% 15% 20% 25% 30% 30% 4% 20% 30% 30% 40% 交费年度
10.00% 5.00% 第二年 10.00% 10.00% 0.00% 4.00% 5.00% 10.00% 10.00% 10.00%
第三年 0 5% 0 0 0 0% 5% 5% 0 0 0 0
(分红型)S77 十年 趸交 3年交 5年交 美满一生S93 8年交
第三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一期 第二期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6000以内 6000以上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十年、十二年、十五交
二十年交
十年交 国寿个人养老年金保险 (分红型) 二十年交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五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以后各年 交费年度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五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以后各年

国寿康宁保AB款产品介绍38页

国寿康宁保AB款产品介绍38页
投保年龄:18周岁——50周岁 缴费方式:10、20年交 保险期间:30年
1、国寿康宁保两全保险(A款)——主险
合同条款核心内容
1、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若本合同附加的“国寿附加康宁保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 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并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零。
10年交,每年3810元;20年交、每年2415元
10年所交保费:3810元×10年=3.81万 20年所交保费:2415元×20年=4.83万
十年交满期金4.5万元 二十年交满期金5.25万元
➢ 120种重疾全覆盖,满期超额返本,风险来了有保障、平安健康超额返。
➢ 两个人生必保,打造最强平价保障
为进一步满足客户保障提升需求 同时满足业务伙伴提升收入需求 满足团队发展达成主举考核需求
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投保范围全年龄段、保险期间长短结合、价格功能高低搭配
(30岁/男/10年交/保险金额10万)
终身
短期
康悦C
338元/年起
中期:30年
康宁保A (返本)
病种:120种 价格:2560元 保险期:30年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 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 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条款解析:
① 180天内,罹患重疾,给付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② 180天后,罹患重疾,给付基本保险金额
➢ 保障更全面、满期有返还、全面守护您的健康。

人保寿险康宁人生终身寿险(A款)条款目录

人保寿险康宁人生终身寿险(A款)条款目录

人保寿险康宁人生终身寿险(A款)条款目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1. 您与我们的合同 4.4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6.6 失踪处理1.1 合同构成 4.5 减额交清 6.7 争议处理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4.6 保单贷款4.7 合同效力的恢复7.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2. 您获得的保障 4.8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7.1 意外伤害2.1 基本保险金额7.2 全残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5.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7.3 毒品2.3 保险期间 5.1 受益人7.4 酒后驾驶2.4 保险责任 5.2 保险事故通知7.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2.5 责任免除 5.3 保险金申请7.6 无有效行驶证5.4 保险金的给付7.7 战争3. 您的义务 5.5 诉讼时效7.8 军事冲突3.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7.9 暴乱3.2 保险费的交纳 6. 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7.10 现金价值6.1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7.11 利息4.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6.2 投保范围7.12 我们认可的医院4.1 犹豫期 6.3 年龄错误7.13 周岁4.2 合同内容变更 6.4 未还款项4.3 宽限期 6.5 地址变更条款特别提示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4✧签收保单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 4.1✧您有保险费自动垫交的权利………………………………………………………………………4.4✧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4.6✧在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解除合同…………………………………………………………………4.8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3.1✧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3.2✧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4.8✧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5.2✧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人保寿险康宁人生终身寿险(A款)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营销手册)重疾险产品销售手册

(营销手册)重疾险产品销售手册

2/12年重疾险产品销售手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个险销售部编印二零一二年四月目录前言 (3)第一部分重疾险销售的积极意义及客户分析一、重疾险销售的积极意义 (4)二、重疾险客户分析 (6)第二部分重疾险销售话术解析一、鑫尊人生组合销售话术解析 (7)二、康宁终身2012版销售话术解析 (9)三、重疾险销售相关话术集锦 (10)第三部分重疾险销售职场演练一、鑫尊人生组合销售演练案例 (16)二、康宁终身2012版销售演练案例 (16)三、公共演练案例 (17)四、计划书范本 (20)第四部分条款及费率一、国寿附加重大疾病保险(A款)利益条款及费率 (21)二、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利益条款及费率 (28)前言重疾险产品一直是中国人寿个险渠道多年来销售的主导产品,是占市场、创费用、抓举绩、壮队伍的重要源泉,是最能体现保险功用、深受消费者喜爱、营销员乐于销售的产品。

为进一步促进广大营销员提升销售意愿,提高展业技能,增强销售信心,提升收入水平,也为销售主管提高管理能力,简化工作量,提升工作效率,因此市公司个险销售部编写了《重疾险产品销售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本手册从重疾险产品销售的积极意义入手,提升营销员对重疾险产品的销售意愿,又分别将目前公司主销的重疾险产品的客户群、销售卖点进行解析,并推出实操性极强的销售演练案例,来指导销售员进行销售。

希望通过本手册的下发使用,能为各级公司的销售员提供切实可行的实操方法,为重疾险产品的销售推动提供切实有效的帮助!第一部分重疾险产品销售的积极意义及客户分析一、重疾险产品销售的积极意义1.对客户2、对公司3、对团队4、对主管5、对伙伴二、重疾险客户分析1.按新老客户分:2. 按客户收入层次分:第二部分重疾险销售话术解析一、鑫尊人生组合销售解析1.产品特色及卖点:福禄鑫尊+附加重疾(A款)资金保值增值、固定领取、满期返本、享受分红、健康保障、终身受益、降低核保风险、抵御通胀2.产品介绍话术:3、险种举例:福先生,30岁,为自己投保“鑫尊人生”组合计划(福禄鑫尊+附加重疾(A款)),选择5年交,主险基本保险金额5472元(60周岁领取祝寿金),主险期交保费10000元,附加险保险金额5万元。

国寿康宁保A款产品组合宣导背景及产品介绍43页

国寿康宁保A款产品组合宣导背景及产品介绍43页

二、条款解析
1、国寿康宁保两全保险(A款)——主险
合同条款核心内容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客人户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
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 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客户
产品组合
国寿康宁保两全保险(A款) ---身故金、满期金 国寿附加康宁保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120种重疾/身故
产品形态
国寿康宁保(A款)产品组合
投保年龄:18周岁——50周岁 缴费方式:10、20年交/月交 保险期间:30年
பைடு நூலகம்
二、条款解析
1、国寿康宁保两全保险(A款)——主险
二、条款解析
2、国寿附加康宁保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
2、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附加合同 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条款解析:
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三、责任一览
三、为爱行动 传递爱心
客户
因为疫情,客户的风险 意识增强,很多人开始
主动咨询了解保险
webinar
保费低 保障高 病种全 能fan本
网上投保 简单方便
二、产品介绍
经典传承 万家康宁
国寿康宁保A款产品组合宣导
不花钱还能赚钱,健康无忧三十年。 新客户快速成交,老客户开心加保。

中国人寿各险种佣金比例(直接佣金)

中国人寿各险种佣金比例(直接佣金)
Nhomakorabea10
16
65 60
年交 15 15
20
20
趸交
0 10
0 10
S55 S56
国寿福瑞两全保险 国寿福馨两全保险
16
65
年交
15
15
20 趸交 0
20 0
1 2 1 1 2 3 4 6 1 2 3 4 6 1 1 2 3 4 1 2 3 4 1 2 3 4 1 1 2 3 1 2 3 6 1 2 3 4 7 1 2 3 4 9 1 1 2 3 4 1 2 3 4 1 2 3 4 1
0 20 0 18 0 17 0 16 0 15 0 14 0 13
0
100
年交 趸交
0
0
年交 趸交
1
1
年交 趸交
2
2
年交 趸交
3
3
年交 趸交
4
4
年交 趸交
1 2 3 4 7 1 2 3 4 9 1 1 2 3 1 2 3 6 1 2 3 6 1 2 3 6 1 1 2 3 4 1 1 2 3 4 1 1 2 3 4 1 1 2 3 4 1 1 2 3 4 1 1 2 3 4 1 1
S48
安居定期保险
18
55
S48
安居定期保险
18
55
年交 趸交
3 0
20 0
10 S49
国寿99鸿福两全保险 (2000版)
10
0
60
年交 20 20
趸交
0 10
0 10
S50
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 (分红型)
0
65
年交
20
20
30 趸交 0 5

国寿康宁保A款两全保险条款

国寿康宁保A款两全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康宁保两全保险(A款)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康宁保两全保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康宁保两全保险(A款)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十八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三十年。

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若本合同附加的“国寿附加康宁保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并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零。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1.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2.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3.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1.本合同交费期间为十年的:2.第六条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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