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发32号文附件13: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
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统一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以下简称《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4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关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7〕101号以下简称《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经办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
纳入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按照本规程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相关业务。
第三条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制定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办法、内控和稽核制度;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实施细则。
省级和市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本地区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和数据应用分析工作;组织开展宣传和人员培训工作。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县级及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在辽宁分支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由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经办。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申报核定、个人账户管理、关系转移、基金征收、待遇核定与支付、基金管理;编制上报本级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数据应用分析、领取待遇资格认证、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审计稽核与内控管理;档案管理;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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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2月22日劳社部发〔200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以来,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制度已实现了基本统一,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逐步提高。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尽快明确相关政策。
根据完善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不论因何种原因变动工作单位,包括通过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卖、租赁等方式转制以后的企业和职工,以及跨统筹地区流动的人员,都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妥善管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二、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应按规定保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时,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年龄偏大且接近企业内部退养条件、再就业确有困难的,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由企业和职工双方协议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方式、缴费期限、资金来源、担保条件及具体人员范围等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新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自谋职业者及采取灵活方式再就业人员应继续参加养老保险,有关办法执行省级政府的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用表

附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用表1、社会保险登记表(表2-1)2、社会保险登记证(表2-2)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在职人员基本信息明细表(表2-3)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退休(职)人员基本信息明细表(表2-4)5、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表2-5)6、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报表(表2-6)7、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单位注销登记申报表(表2-7)8、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表(表2-8)9、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工资收入申报表(表3-1)10、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单位及职工个人缴费申报核定汇总表(表3-2)1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缴计划(表4-1)1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滞后补缴计划(表4-2)1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缴计划实缴清册(表4-3)1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滞后补缴计划实缴清册(表4-4)15、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滞纳金征收计划(表4-5)16、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表4-6)17、机关事业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及对应滞纳金明细表(表4-7)18、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表4-8)19、机关事业单位建立(恢复)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表5-1)20、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滞后补缴结算单(表5-2)21、机关事业单位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表5-3)2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申报表(表5-4)2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表5-5)24、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领取职业年金待遇方式申请表(表6-1)25、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退休(职)人员待遇计算单(表6-2)26、机关事业单位新增退休人员养老金及相关费用结算单(表6-3)27、机关事业单位新增退休人员养老金及相关费用结算计划(表6-4)28、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死亡待遇申报表(表6-5)29、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死亡待遇核定表(表6-6)30、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结算单(表6-7)31、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结算计划(表6-8)3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及相关费用拨付计划(表6-9)33、财政全额供款单位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汇总表(表8-1)34、财政全额供款单位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明细表(表8-2)35、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表12-1)36、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数据提取申请表(表12-2)表2-1社会保险登记表单位名称(公章)申请日期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填写说明1、本表由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填写。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4.08•【字号】吉人社办字〔2018〕29号•【施行日期】2018.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8〕29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为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工作,建立与社会保险制度相适应的养老保险行政管理和业务经办机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正常退休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本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二)提前退休(退职)符合国家和省提前退休(退职)政策条件规定,本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本人可以自愿申请提前退休(退职),经批准后,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三)延迟退休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因工作需要延迟退休的,本人应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填报《高级专家延迟退休审核表》(附件1),经批准后,单位和本人应继续缴费至正式退休为止。
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周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直至办理退休手续。
各级组织部门管理的工作人员、驻省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副厅级职务以上人员,由具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准退休,退休时间以管理部门批准文件为准。
二、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程序(一)退休(退职)行政审核流程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按以下流程办理退休(退职)手续:1.单位依据参保人员档案,通过业务经办系统预留端口核准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审核表》(附件2)基本信息;2.本人核对《退休(退职)审核表》信息,并签字确认;3.主管部门复核;4.同级人社部门批准。
1、《社会保险登记表》,由用人单位填写,一式两份。

1、《社会保险登记表》,由用人单位填写,一式两份。
2、《社会保险登记证》,由经办机构填发,单份。
3、《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一式两份,参保单位办理单位变更手续用。
4、《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报表》,一式两份,参保单位办理工作人员信息变更手续用。
5、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注销登记申报表—少用6、社会保险登记验证表—少用7、《机关事业单位建立(恢复)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一式两份。
8、《机关事业单位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一式两份9、《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一次性支付申报表》一式两份1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在职人员死亡待遇核定表》一式三份1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一式三份1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退休(职)人员待遇计算单》一式三份14、《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死亡待遇申报表》一式两份15、《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死亡待遇核定表》一式三份16、《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申报表》一式两份,17、《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核定表》一式两份社会保险登记表(表1)单位名称(公章)申请日期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单位名称地址邮编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机构代码:机构类型:有效期限:颁发单位:批准成立信息批准单位:批准日期:批准文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电话:经办部门及负责人部门名称:姓名:电话:经办人员姓名:电话:单位性质经费来源隶属关系主管部门编制人数退休人数在编人数其中财政全额拨款非财政全额拨款缴费账户开户银行户名银行账号拨付账户开户银行户名银行账号参加险种情况参加险种参加日期参保地备注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意见经办人: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社保机构(章)社会保险登记编号:填写说明1.本表由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填写。
此表一式两份,分别由用人单位和社保经办机构留存。
2.单位名称:与有关机关批准成立的文书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中的单位名称一致,不得填写简称。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https://img.taocdn.com/s3/m/22e38ca11b37f111f18583d049649b6648d709f6.png)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2001年12月2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自2000年我部《关于加快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9号)下发后,各地积极采取措施,目前全国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目标基本实现,有力地推进了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进程,为进一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实现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创造了重要条件。
为巩固和发展工作成果,解决工作中存在的业务流程不够规范、工作标准不尽统一等问题,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确保有关工作措施的落实。
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基本形式是由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委托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发放,对于有特殊困难不能到银行、邮局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直接或委托社区服务组织送发。
目前仍由原行业统筹企业经办机构组织发放或由企业退休人员管理组织代发养老金的,要立即进行调整和规范,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委托社会服务机构发放。
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离退休人员数据库,并使其与社会化发放数据库实现变更联动。
要严格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审核程序,新增离退休人员从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死亡离退休人员从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
三、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保证基本养老金发放的有关数据和资金及时到位。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科职责设置及流程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科一、部门工作职责(一)负责全市“机保”省级统筹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和“机保”经办管理的组织实施;(二)负责遵照落实并不断调整完善全机保业务经办流程;(三)负责配合市人社局做好本地“机保”经办政策和工作方案的制定并牵头组织实施;(四)负责全市“机保”制度实施过程中各类问题的牵头协调处理;(五)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全市经办机构开展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六)做好全市“机保”数据的应用和运行情况分析上报工作;(七)负责审核各县、区“机保”基金支出计划,汇总上报全市“机保”基金支出计划;(八)负责全市“机保”信息系统业务需求的收集上报,参与全省“机保”信息化管理;(九)负责组织开展市、县(区)两级社保机构工作人员和市本级参保单位工作人员政策和业务培训工作;(十)负责市本级参保单位集中登记工作的组织及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基础信息的采集工作,按规定程序及时完成基础数据变更的审核和系统数据修改,授权各县(区)基础信息变更并做好监督工作;(十一)负责市本级参保单位工作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审核和退休待遇核定及调整,完成条件变更审核处理和待遇重新计发等工作;(十二)按规定审核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它养老保险待遇,并及时制定待遇支付计划;(十三)负责牵头组织市本级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简称“老机保”)问题的处理和其它遗留问题的处理,指导县、区做好符合“机保”参保条件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简称“企保”)问题的处理;(十四)负责按职责和程序做好信访工作;(十五)负责协助各级、各部门完成涉及本科室业务的咨询、查询、核查工作;(十六)完成局里安排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岗位职责分解(一)岗位一:科长工作职责:主持科室全面工作。
1.负责统筹、协调和安排,保证科室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和局里安排的其它工作任务的及时准确完成;2.负责全市“机保”省级统筹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和“机保”经办管理的组织实施;修订完善机保全业务经办流程;并配合市人社局做好本地“机保”经办政策和工作方案的制定并牵头组织实施;同时做好全市“机保”制度实施过程中各类问题的牵头协调处理;3.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全市经办机构开展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市、县(区)两级社保机构工作人员和市本级参保单位工作人员政策和业务培训工作;4.负责科室的信息宣传及信访问题的处理工作;5.负责与各科室之前业务协调和沟通工作;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

社保经办机构意见:
经审核,同意支付(参保人员姓名)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元;并退回单位和个人多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元。
经办人:复核人:审核人:社保经办机构:(盖章)打印日期:
备注:1.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拨付至申请人银行账号,“单位和个人多缴金额”退还至参保单位拨付账户;
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清理同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
(清理起止时间:年月至年月)()
多缴月数
基本养老保险费
单位和个人
多缴金额
单位部分: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பைடு நூலகம்额
个人部分:
小计:
申请人
姓名
申请人银行账号开户银行
申请人银行账号
参保单位拨付账户户名
参保单位拨付账户开户银行
2.此表一式三份,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家属)和社保经办机构各存一份。
附件4-14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
单位名称:社会保险登记编号:单位:元、月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有效身份证件)
性别
民族
缴费截止
时间
支付原因
1.在职人员死亡()
2.在职人员丧失中国国籍()
3.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且本人自愿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放弃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