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发32号文附件11: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一次性支付申报表
《机关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部申字3-4-1表)

《机关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部申字3-4-1表)主要填写指标说明1、本表用于机关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由机关单位申报填写。
2、“养老金享受起始时间”:单位至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次月。
3、“退休时间”:按现行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的退休时间。
4、“首次参加工作时间”: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确认的首次参加工作时间。
5、“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参保缴费年限与按国家和本市规定认定的视同缴费年限及92年底前连续工龄之和。
6、“视同缴费指数”: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与级别档次(技术等级与岗位)确定。
7、“申办业务类型”:申领基本养老金的选择“养老金”。
8、退休时人员情况:(1)“□职级公务员按领导职务确定工资”:属于此类情形的,则在方框内打“√”;非此类情形的,不必勾选。
按规定退休时保留原任领导职务工资的人员填报。
(2)“□军转干部”:属于军转干部身份的,则在方框内打“√”;非军转干部身份的,不必勾选。
9、“退休时职务职级”:退休时所任职务职级,对于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按所任领导职务与职级就高填写;“退休时级别档次”:退休时的级别档次。
10、“退休前最后一次职务职级升降时间”:对于过渡期内(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下同)退休且期间本人职务职级发生升降的人员,需填写退休前最后一次职务职级升降变动时间。
如未发生升降变动的,则用“—”表示。
11、“养老金补贴”:根据《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16]43号)规定,符合改革前原可提高退休待遇的,应根据相应栏目填报;无对应情形的,不必填写。
其中:(1)“职务工资(对应2014年9月工资标准)”、“级别工资(对应2014年9月工资标准)”:按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对应的2014年9月基本工资标准填写。
(2)“西藏地区工作”:改革前曾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符合原规定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的人员申报。
申请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审核表【37号文】xls-正面

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 计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不符合粤人社发〔2011〕37号文规定,不同意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 经办人: 审核人: 审批人: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 时间: 本表一式三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税机关、申请人各存一份 年 月 日
申请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审核表(正面)
以下资料由申请人填写,填写前请仔细阅读相关规定 姓名 身份证号 性别 出生时间
本人签名: 出生时间 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间 申请时累计 核准 缴费年限 信息 其中继续 缴费时间
申请时间: 以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 申请时的年龄 年 岁零 月 个月
截止 年 月,申请人 累计缴费年限 年 月( 个 月),距离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条件 (10□/15□)年的时间为 年 月( 个月) ( )年( )月至( )年( )月,共( )个月
申请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经审核,该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不符合以下条件: 1、□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 2、□199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 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并且继续缴 费时间满1年及以上; □根据粤人社发〔2011〕37号文规定,同意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 请凭本表到地税机关办理缴费手续。 审核 意见 一次性趸缴年限: 年 月 元,其中计入个人账户 元(详见本表背面)。 元,
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统一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以下简称《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4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关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7〕101号以下简称《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经办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
纳入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按照本规程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相关业务。
第三条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制定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办法、内控和稽核制度;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实施细则。
省级和市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本地区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和数据应用分析工作;组织开展宣传和人员培训工作。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县级及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在辽宁分支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由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经办。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申报核定、个人账户管理、关系转移、基金征收、待遇核定与支付、基金管理;编制上报本级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数据应用分析、领取待遇资格认证、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审计稽核与内控管理;档案管理;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工作。
湖南省人社系统技能练兵比武活动题库04填空-54

湖南省人社系统窗口单位业务练兵比武题库(填空题)就业创业部分1.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
答案:自主创业解析:就业促进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作为重要职责,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
答案:扩大就业解析:就业促进法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职责,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
3.国家建立健全()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
答案:失业保险解析:就业促进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与就业工作实际需要相适应的()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答案:就业专项资金解析:《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七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与就业工作实际需要相适应的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5.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失业登记制度,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并公布调查统计结果。
答案:就业登记解析: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并公布调查统计结果。
6.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答案:就业援助解析: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标准解答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标准解答2017年开始,全国各省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制度陆续实施。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文件,搜集、整理、解读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的各种具体标准、表格(有内容的表格,不是空表),供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及人事、劳资、工会等人员参考、解惑。
目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 (2)附件1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项目 (8)附件2表一机关退休退职人员海关补贴标准表 (10)附件2表二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补贴标准表 (11)附件2表三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表 (12)附件2表四退休人员警衔津贴标准表 (13)附件2表五退休人员海关津贴标准表 (14)附件2表六七八退休人员津贴标准表 (15)附件3表一公务员视同缴费指数表 (16)附件3表二三机关工人视同缴费指数表 (17)附件3表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视同缴费指数表 (18)附件3表五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视同缴费指数表 (19)附件3表六事业单位工人视同缴费指数表 (20)附件4个人账务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21)附件5表一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标准表 (22)附件5表二、三机关工人基本工资标准表 (23)附件5表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 (24)附件5表五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 (25)附件5 表六事业单位工人基本工资表 (26)附件6 各类人员工作年限对应的基本养老金计发比例 (27)附件7 各类人员退休时增加的退续费标准 (28)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黔府发〔2016〕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人社部发32号文附件11: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一次性支付申报表

附件11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一次性支付申报表
单位名称:社会保险登记编号:
填写说明
1.本表是办理参保人员死亡、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达到退休条件时缴费不满15年且选择放弃延续缴费的,办理有关待遇支付业务时填写。
2.单位名称:与有关机关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中的单位名称一致。
3.社会保险登记编号:与颁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中记录的社会保险登记编号一致。
4.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与有效身份证件内容一致。
5.个人编号:指参保人员在社保经办机构数据库中的编号。
6.民族:与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一致。
7.实际终止年月: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填写已获得外国国籍的时间;人员死亡的,填写死亡时间。
8.终止原因:按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因工死亡、达到退休条件时缴费不满15年且选择放弃延续缴费等情况据实填报。
9.领取人:指实际领取参保人员一次性待遇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10. 领取人信息:指领取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一次性支付的领取人信息。
当领取人不是参保人员本人时,应填写与参保人员关系。
基本养老保险领待人员数据信息维护申报表

单位名称(盖章):单位编码:
序号
个人编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维护内容
备注
维护项目维护前数据源自维护后数据差额执行
时间
参保单位申报意见:
部门负责人:经办人:
年月日
社保经办机构意见:
部门负责人:经办人:
年月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意见:
部门负责人: 经办人:
年月日
相关材料附页
注:1.本表由参保单位填写。
2.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领待人员涉及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退休时间等基础信息变更后影响基本养老待遇的,应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3.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维护银行账户的,需在备注栏注明“卡一或卡二”及“代发机构名称”。
4.本表一式二份,社保经办机构、参保单位各留存一份。(涉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式的通知-劳办发[1996]35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式的通知-劳办发[1996]35号](https://img.taocdn.com/s3/m/6037f0edf71fb7360b4c2e3f5727a5e9846a2758.png)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式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式的通知(劳办发〔1996〕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广州、武汉、哈尔滨、沈阳、成都、南京、西安、长春、济南、杭州市劳动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中提出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实际采用的三种主要的实施办法,我部设计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式,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表式供各地社会保险机构设计本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及管理台帐时参考,各地社会保险机构可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在本表式的基本上增加栏目。
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是根据国务院〔1995〕6号文件和各地改革实践设计的综合表,为便于操作,可将该表简化为表一(适用于办法一)、表二(适用于办法二)、表三(适用于建立10%左右个人帐户,采用二块结构的计发办法)。
各地社会保险机构可根据各地选择的实施办法,选择使用。
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填写或打印后,直接邮寄或通过用人单位送达职工本人,使职工清楚地了解本人每年的个人帐户记载情况,以利于职工对企业缴费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工作的监督。
四、各地区、各部门社会保险机构设计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及管理台帐,请报劳动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备案,同时抄报劳动部社会保险司。
五、《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作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原始记录,可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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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1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一次性支付申报表
单位名称:社会保险登记编号:
填写说明
1.本表是办理参保人员死亡、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达到退休条件时缴费不满15年且选择放弃延续缴费的,办理有关待遇支付业务时填写。
2.单位名称:与有关机关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中的单位名称一致。
3.社会保险登记编号:与颁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中记录的社会保险登记编号一致。
4.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与有效身份证件内容一致。
5.个人编号:指参保人员在社保经办机构数据库中的编号。
6.民族:与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一致。
7.实际终止年月: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填写已获得外国国籍的时间;人员死亡的,填写死亡时间。
8.终止原因:按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因工死亡、达到退休条件时缴费不满15年且选择放弃延续缴费等情况据实填报。
9.领取人:指实际领取参保人员一次性待遇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10. 领取人信息:指领取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一次性支付的领取人信息。
当领取人不是参保人员本人时,应填写与参保人员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