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精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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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深圳市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先行者和引领者,深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是深圳改革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改革开放以来,深圳市在人事制度改革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不断提高了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水平和效能。

本文将从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背景、目标、具体措施以及取得的成效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背景深圳市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其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和现实需求。

改革开放初期,深圳市面临着人力资源供给不足、用人制度不健全、人事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由于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制度下的事业单位存在人事管理的固化、僵化现象,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现代化管理的需要。

二、目标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人事管理体制,培养现代化管理人才,提升事业单位的管理水平和效能。

具体目标包括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提高人事管理的科学性和精确性,激发事业单位人才的创新潜能,推动事业单位的改革创新。

三、具体措施(一)改革事业单位的编制管理制度。

深圳市通过调整编制规模、优化编制结构、建立灵活用工机制等措施,实现了编制与工作岗位的良性对接,减少冗员,提高工作效率。

(二)优化事业单位的招聘机制。

深圳市建立了公开、公平、公正的招聘机制,取消了户籍限制,允许外地人才进入事业单位,吸引了更多优秀人才加入。

(三)改革人事考核评价制度。

深圳市建立了科学的绩效考核制度,注重以绩效为导向,实行以能力为核心的人才评价机制,鼓励事业单位人才全面发展和创新能力的提升。

(四)优化事业单位的待遇制度。

深圳市提高了事业单位工资水平、完善了福利待遇制度,加强了绩效工资和奖励机制的建设,使事业单位的待遇更具竞争力和吸引力。

四、成效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一方面,事业单位的组织管理更加灵活高效。

调整编制结构、优化招聘机制等措施使得事业单位的人员结构更加合理,工作效率有所提升。

另一方面,通过改革人事考核评价制度和优化待遇制度,鼓励了事业单位人才的积极性和创新能力的发挥,提高了事业单位的整体管理水平和绩效。

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概要

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概要

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概要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概要一、背景深圳市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先行者和排头兵,经过几十年的高速发展,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

然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深圳市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相对滞后,不适应新时代的发展需求。

为了更好地服务广大市民,推动高质量发展,有必要对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进行改革。

二、目标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一套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新人事制度,确保选人用人的公平公正,提高事业单位的执行效能,推动事业单位向市场化运作转型。

三、内容1. 确立公开、公平、竞争的选人用人原则。

通过公开招聘、考试等渠道,广泛吸纳各方面的人才,提高选人用人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避免人事任命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的问题。

2. 建立绩效考核机制。

将事业单位的绩效考核与工资福利挂钩,引入市场化机制,推动事业单位的员工充分发挥潜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3. 加强人才培养和岗位培训。

制定科学合理的培养计划,为事业单位员工提供全方位的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质,为深圳市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优秀人才的保障。

4. 职称评聘制度改革。

建立科学公正的职称评聘制度,取消一切不合理的职称评聘要求,推动事业单位员工在岗位上实现个人价值和事业单位的发展目标相一致。

5. 完善工资福利制度。

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调整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制度,建立绩效工资制度,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事业单位的整体绩效。

6. 强化监督和评价机制。

加强对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情况的监督和评价,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确保改革的有效实施。

四、保障措施1. 制定相关政策文件。

制定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文件,明确改革的目标、原则和具体措施,为改革提供法律依据和指导。

2. 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或委员会,负责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确保改革各项措施的落地实施。

2023年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

2023年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

2023年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____年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目录一、背景和意义二、改革目标三、改革内容1.事业单位分类标准的修订2.事业单位分类管理体制的优化3.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具体措施四、改革计划1.制定改革方案2.组织改革实施3.评估改革成效五、改革保障措施1.法律法规保障2.人才培养和引进3.财政支持政策4.宣传和舆论引导六、总结一、背景和意义事业单位是我国特有的组织形式,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国家体制机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事业单位的分类管理亟待完善。

当前的事业单位分类标准过于简单和单一,难以准确反映事业单位的性质和职能。

因此,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和迫切需要。

二、改革目标1.建立科学合理的事业单位分类标准,准确划分事业单位的性质和职能。

2.优化事业单位分类管理体制,提升事业单位的服务质量和效率。

3.加强事业单位的社会责任和使命感,推动事业单位改革创新。

三、改革内容1.事业单位分类标准的修订当前的事业单位分类标准主要根据行政属地划分,未能充分反映事业单位的性质和职能。

因此,需要修订事业单位分类标准,将其与事业单位的性质、职能和管理特点相结合。

考虑到现实情况,可以从行政管理、社会服务、科研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对事业单位进行分类,进一步明确职能和任务。

2.事业单位分类管理体制的优化当前的事业单位分类管理体制不够科学和有效,存在管理权限不清、监督不到位等问题。

因此,需要优化事业单位的分类管理体制,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加强事业单位的监督和评估。

可以建立事业单位分类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分类标准、组织评估和监督事业单位的运行和管理。

3.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具体措施为了推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实施,可以采取以下具体措施:(1)制定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时间表和路线图,确立改革工作的目标和步骤。

(2)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充分听取事业单位和专家学者的建议,确保改革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深圳市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

深圳市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

深圳市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第一篇:深圳市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深圳市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深圳市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为推动我市事业单位改革,保障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根据国家事业单位改革有关精神,结合深圳实际,就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置提出如下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规定的人员分流安置政策,仅适用于本次事业单位改革中涉及到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雇员和其他非在编人员由单位原主管部门按合同或有关规定处理。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经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事业法人登记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是指经事业单位正式调入,且在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入编手续的人员。

二、人员分流本次事业单位改革涉及到的在编人员,可以按以下途径进行分流。

(一)退休按照国家退休政策,凡在2006年12月31日之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

(二)因病或工伤提前退休或退职符合《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有关因病、工伤提前退休或退职条件规定的人员,经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或退职手续。

(三)提前退休截至2006年12月31日,凡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年满53周岁、女年满48周岁(女性工人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经本人申请,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市有关部门批准后,允许提前退休。

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不得再聘用。

(四)辞职凡自愿辞去公职且自谋职业者,经批准后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一次性经济补偿按其在本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补助一个月的本人月工资,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本办法规定的本人月工资,按本人辞职前一个月的基本工资、物价补贴及住房补贴之和计算。

凡辞职后自谋职业人员自办企业的,享受我市国有企业人员下岗再就业扶持政策。

分类改革事业单位实施方案

分类改革事业单位实施方案

分类改革事业单位实施方案区事业单位分类工作的实施方案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委和区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区属各事业单位:根据《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和〈省省直事业单位分类目录〉的通知》和《中共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事业单位分类方案〉和〈市事业单位分类目录〉的通知》精神,现就做好事业单位分类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分类范围纳入分类范围的事业单位包括:区委、区政府直属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群众团体机关及其他组织所属事业单位。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如协会、学会、基金会),不纳入分类范围。

二、类别划分按照事业单位承担的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其中,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细分为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

三、分类标准(一)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职能;承担的行政职能须有国家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法律解释或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印发的文件规定的明确授权(即明确指向事业单位)。

(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认定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一是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营利为目的;二是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属于政府必须提供的公益服务的范围;三是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能够且应当通过市场获得。

(三)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划入公益一类的事业单位,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面向社会提供基本公益服务或仅为行政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二是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三是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划入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2023年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

2023年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

2023年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一、背景与意义近年来,我国事业单位的数量不断增加,形成了一定规模。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传统事业单位的发展模式和管理机制已经难以适应当前社会的需求。

为此,有必要进行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以进一步优化事业单位的组织结构,提高其管理水平和效能。

分类改革的目的是实现事业单位的精简与效能提升,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服务能力,适应社会需求,提升事业单位综合实力。

二、分类原则1. 社会需求导向原则:根据国家和地方发展需要,将事业单位划分为核心领域事业单位和辅助领域事业单位两类。

核心领域事业单位是指与国家和地方发展战略紧密相关的事业单位,具有较高的社会需求度。

辅助领域事业单位是指为核心领域事业单位提供支持和服务的事业单位。

2. 服务对象导向原则:根据事业单位的服务对象划分分类,将事业单位划分为社会公共服务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服务事业单位和专业技术服务事业单位三类。

3. 经济性原则:将事业单位按照其市场化程度划分分类,将事业单位划分为市场化事业单位和非市场化事业单位两类。

市场化事业单位是指能够以市场机制进行经营活动、实现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非市场化事业单位是指依靠财政拨款为主要经费来源、较难实现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三、分类改革内容1. 核心领域事业单位和辅助领域事业单位划分核心领域事业单位主要包括教育、医疗卫生、科研、公安、军事、文化、媒体等领域的事业单位。

辅助领域事业单位主要包括财务、审计、人力资源、行政管理等领域的事业单位。

2. 社会公共服务事业单位的分类社会公共服务事业单位主要包括教育、医疗卫生、科研、文化、体育等领域的事业单位。

按照服务对象划分,可分为教育事业单位、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科研事业单位、文化事业单位、体育事业单位等。

3. 企事业单位服务事业单位的分类企事业单位服务事业单位主要包括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支持和服务的事业单位。

按照服务对象划分,可分为财务、审计、人力资源、行政管理等事业单位。

深圳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深圳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深圳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深圳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一直致力于探索创新,推动改革。

为了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深圳提出了深圳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旨在加快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提升城市治理能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总体目标。

深圳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总体目标是建设更加开放、包容、有活力的现代化经济体系,构建更加公平、可持续、和谐的社会制度,打造更加优美、宜居、宜业的生态环境,推动深圳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发挥更大作用。

三、重点任务。

1.深化改革开放。

积极稳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促进深圳经济高质量发展。

加快推进自贸区建设,探索建立更加开放的投资、贸易、金融等制度。

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2.优化城市治理。

加强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提升城市基层治理能力。

推进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能力建设,提高政府治理效能。

构建现代化城市管理体系,提升城市智能化水平。

3.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生态文明建设工程,推动绿色发展。

加强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推动建设资源节约型城市。

加强环境治理,改善城市环境质量。

4.促进民生改善。

加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升教育、医疗、养老等民生服务水平。

推动住房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高保障水平。

5.加强党的领导。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明党的纪律,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四、保障措施。

1.强化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深圳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明确改革任务分工,加强统筹协调。

2.加强政策支持。

出台相关政策文件,明确改革举措和时间表,确保改革任务落地见效。

3.加强宣传引导。

加大对深圳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凝聚改革共识。

4.加强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改革工作考核机制,加强对改革实施的监督检查,确保改革目标任务的完成。

五、结语。

深圳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出台,标志着深圳将在改革开放的道路上迈出新的步伐。

关于事业单位分类及相关改革的方案

关于事业单位分类及相关改革的方案

关于事业单位分类及相关改革的方案
一、关于事业单位的分类
根据事业单位的定义,事业单位包括:事业法人、企业法人、事业经
营法人、社会团体、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以及社会保障收费机构、非营利
组织、机关事业单位、教育科研单位等。

根据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可以分
为四大类:
(1)综合类事业单位:主要指各类行业和部门的事业法人、企业法人、事业经营法人、社会团体、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等,具有多元的经济组
织形式,各类经营范围比较广泛。

(2)机关事业单位:主要指政府在有关领域直接参与的机构,具有
决策机构和协调机构的双重功能,是国家行政机关指导、管理和服务一切
事业单位的重要组织。

(3)社会保障类事业单位:主要指社会保障收费机构和非营利组织,主要负责收取社会保障征收的费用,以及实施社会保障政策,保障国民基
本的社会权利和利益。

(4)教育科研类事业单位:主要指各类学校、学院、研究所及科研
单位,负责从事教育、科研和技术研发等方面的工作,为推进国民教育、
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关于事业单位的方案
事业单位的方案,应以政府作为主导力量,积极创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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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深办〔2006〕34号根据《深圳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指导意见》(深办发〔2006〕11号),现就市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分类改革的主要内容(一)转为国有企业的事业单位现有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和部分可按市场化经营的公益类事业单位原则上转为国有企业(下称转企或转为企业),撤销事业建制,收回事业编制。

具体包括:1.经营性演出场所、新闻传媒出版、影视文艺创作、勘察设计、开发性科研、党政机关所属培训机构和接待基地、后勤服务等经营开发类单位原则上转为企业,纳入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分别实行调整、重组或改制,依法进行企业注册,在面向市场提供服务的同时,继续为党政机关提供相应的服务。

转企单位承担有监督管理职能的,有关职能划转到相关行政或行政事务机构中;承担有公共服务职能的,有关职能原则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继续委托转企单位承担,转企单位难以承担的,整合到保留的相关事业单位中。

2.市场公证、信用担保、会计鉴定、质量保证、资格认证、资产评估、工程咨询、职业中介、人才交流、家政婚介、律师服务、市场交易、非强制性检测认定等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先与原主管部门脱钩,交由市国资部门统一管理,再根据行业特性,逐步改制为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的市场中介组织,并依据相关规定妥善处置国有资产。

3.经营性公用场馆、公用事业作业和学前教育、成人教育等准公益类事业单位,所提供的公共服务市场发育比较成熟或社会力量可以提供,一并转为企业。

(二)纳入行政管理序列的事业单位凡承担行政管理或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要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把相关职能或机构纳入到行政管理序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体包括:1.主要承担行政管理或执法职能的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已大部分转为行政事务机构,目前仍作为事业机构管理的有社保基金管理、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等机构,其中兼具监督处罚与检验检测职能的单位,两种职能要予以分离,监督处罚职能划归相应行政或行政事务机构,检验检测职能按其性质分类整合;行业管理与作业养护不分的单位,按照管养分离的原则进行剥离,行业管理职能划归相应行政或行政事务机构,作业养护职能实行公开招标,推向市场。

2.部分承担行政管理或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职能原则上划归到行政或行政事务机构,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予以取消。

(三)撤销的事业单位凡业务量不饱和、转企后发展前景不佳或缺乏市场竞争力的事业单位,予以撤销。

具体包括:1.业务比较单一、工作量不饱和以及任务已完成的公益类事业单位予以撤销,需保留的职能转由其他相关单位承担。

2.转企后无法生存的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予以撤销。

3.产权不属于我市所有的事业单位,收回编制,交回其上级主管部门管理。

(四)暂时保留的事业单位应转为企业,但市场发育尚不成熟或因法律法规、政策等原因暂不宜推向市场的单位可暂时保留事业建制,事业编制收回、冻结或置换为雇员编制,逐步转变运行机制,条件成熟时再转为企业。

其中市校合作的科研开发机构,作为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直接进行法人登记,编制收回;配备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现有在编人员只出不进,编制逐步收回。

(五)继续保留的事业单位大部分公益类和部分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予以保留。

具体包括:1.政务信息、中小学及大中专教育、基础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医疗、水文气象监测、生态资源环境保护、社会福利服务、园区管理服务等公益类事业单位予以保留。

此类单位凡功能类似、任务单一的实行整合重组。

整合市直机关各部门所属研究机构,统一为政府提供决策研究支持;整合市直机关各部门所属考务机构及其职能,统一负责全市考务工作;整合园区管理服务机构,统一为驻园区单位提供服务;整合市直机关各部门所属信息化建设机构(系统较大和专业性较强的部门除外),统一负责市直各部门信息化建设工作。

2.保留食品药品检测、质量安全监督、涉案价格认证、准司法仲裁、集中采购代理、公共平台等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

打破部门和行业界限,将此类事业单位实行联合、兼并或重组。

整合市直各部门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统一实施工程领域的质量监督;将市直各部门造价管理机构予以合并,统一负责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工作;按功能整合市直各部门所属检验检测机构,统一负责强制性检验检测工作。

保留下来的事业单位,在机构整合重组的基础上,要加大体制和机制创新力度,依法规范管理。

二、改革的配套政策为保障事业单位改革的顺利推进,要按照以下配套政策做好被改革单位的资产处理、人员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等工作。

(一)财务及资产处理1.机构撤销、整合的,其全部资产和负债由原主管部门提出处置方案,报市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或备案,其中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土地、建筑物(含账外土地、房产)、无形资产、债权、权益等(下同)。

2.事业单位转企的,其全部资产一并纳入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系。

办公用房属于原主管部门并免费提供转企单位使用的,在三年过渡期内(转企单位设定三年过渡期,时间从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下同)继续让其免费使用;属于租赁关系的,过渡期内维持现有租赁价格不变。

(二)财政扶持政策1.转企事业单位本年度原财政拨款预算维持不变,2007年和2008年,市财政分别按2006年年度预算的50%、25%比例予以补贴,资金的核拨与管理由市财政部门和新的产权管理单位负责。

其中,公办幼儿园转企后,除三年财政补贴外,原财政拨款改为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由市教育部门统筹管理,用于对全市学前教育的支持。

2.冻结和收回编制的公益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转企过渡期后继续提供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财政继续给予扶持,具体扶持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另行研究确定。

(三)人员分流安置被改革单位的人员分流安置按《深圳市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实施。

(四)社会保障转企事业单位员工社会保障执行《深圳市事业单位转企社会保险有关问题实施办法》。

转企幼儿园以及收回编制和改变经费管理模式的事业单位,其员工社会保障按以下政策分别予以处理:1.公办幼儿园转企后,原在编教师仍按事业单位职工参保办法(以下简称按事业单位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退休待遇的差额部分由所在单位补足,单位有困难的,由转企后的产权单位解决。

2.收回编制但保留事业建制的事业单位,原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在编人员,继续按事业单位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其退休待遇按原经费渠道解决;新聘用人员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经费形式调整为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在编人员,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并享受事业单位相应的待遇,退休待遇按原经费渠道解决;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转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3.撤销、整合事业单位的已离退休人员由原主管部门管理。

离退休人员待遇在市人事、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限额内,按单位实际执行的标准核定,离退休待遇与基本养老金之间的差额部分由财政支付。

单位撤销、整合后的下岗人员,可直接到市社保机构按企业办法继续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因单位核减编制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继续由原单位管理,退休待遇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4.凡经费已实行或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由财政核定支出(含由经费自给调整为财政拨款)的保留事业单位,其离退休人员(含以后的退休人员)的离退休待遇按市人事、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核定,离退休待遇与基本养老金之间的差额部分由财政安排。

(五)经济适用房分配因转企、整合、撤销或核减编制需要分流安置的2002年12月31日前属市财政拨款的在编人员,符合市政府批准的《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实施方案》(深府〔2003〕104号)规定购买全成本微利房条件的未购房职工,保留其按全成本微利价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的资格。

(六)工商登记政策转企事业单位应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手续。

转企后依法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手续,过渡期内可同时注明原事业单位名称。

(七)权益继承1.事业单位转企后,原由主管部门委托承担的业务在过渡期内继续保留(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除外)。

2.转企后经批准实行委托管理的事业单位,其资产纳入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系,过渡期内干部人事管理和日常经营由市国资委暂委托原主管部门负责。

3.经营性公用场馆的管理机构转企的,转企后实行委托经营,场馆资产列为非经营性资产,资产管理部门可授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场馆业主,与场馆经营公司签订委托经营合约。

通过政府合约将场馆营业收入分配(或亏损补助)办法、场馆维护和管理办法、场租和服务定价规则、公益性义务以及退出机制等予以明确;经营管理单位在遵守合约的基础上,按照商业原则经营场馆。

场馆经营市场化后,对需要扶持的公益活动由政府进行采购或资助。

行业主管部门与财政等有关部门商订场馆经营收入分配(或亏损补助)及公益活动采购或资助办法。

4.公办幼儿园转企后,原在编教师过渡期内工资和福利待遇不降低,单位无法保障的,由产权单位解决。

5.纳入深府〔2005〕80号文件转企范围的科研机构,原享受的三年过渡期财政扶持政策,期满后不再续延。

转企后实行改制的,原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可以参照执行。

三、改革的组织实施事业单位行业众多、情况复杂,为确保改革的顺利实施,市事业单位体制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事改办)要根据《深圳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本实施方案,统筹规划,认真研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分类、分步实施。

(一)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分类工作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情况复杂,要结合单位功能,区别不同情况,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具体类别的确定工作。

单位职能清晰明确的,可直接确定其类别;职能比较复杂的,在征求主管部门及事业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按其主要功能确定类别。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分类改革事业单位类别确定后,应当遵循先易后难、分步推进的原则,按照不同类别事业单位的改革方向和管理政策,先把应转企或纳入行政管理序列的单位从事业单位中分离出来,应撤销的予以撤销,再对保留下来的事业单位进行整合重组和清理规范,并结合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等行业的特点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分步推进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

1.事业单位撤销、转企和纳入行政管理序列等工作于2006年底前完成,其中转企单位分批移交市国资部门。

2.保留事业单位的重组整合和清理规范工作从明年开始全面推开,2007年底前完成。

今年内做好准备工作,并重点推进检验检测机构的重组整合。

3.保留事业单位的体制和机制创新工作由市事改办分专题进行研究,其中管办分离、购买服务、以事定费、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创立法定机构组织管理模式等工作今年内启动,逐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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