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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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内容和依据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内容和依据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内容和依据一、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内容(1)一权威报告指出,对现有事业单位,可根据职能特点,决定归属。

主要原则包括:一是产品和服务可以市场化的应尽快市场化。

对“站错队”的机构通过直接转制为企业或与企业合并重组,进入市场成为市场主体。

二是对具有公益性的事业单位,按照其职能特点和社会事业发展目标,分别确定为政府直接组织的公立机构或非营利机构。

对那些公益性突出的社会事业,特别是基础教育、公共卫生、基础和公益性科学研究以及其他与政府职能直接相关的社会事业,仍需要政府直接组织。

对于那些不必再由政府直接组织和管理的事业单位,可以考虑逐步改为非营利机构。

三是同步进行结构调整和资源整合。

该合并的要合并,该拆分的要拆分。

还有一些机构,虽然无法按照市场原则进行组织,但其本身也基本不具公益性或公益性很弱,该撤销的则要撤销。

四是同步进行管理体制调整。

要对目前一些领域社会事业的部门分割体制进行改革。

原则上,同一领域的社会事业应归属同一政府部门实施统一规划和管理,尤其对那些需要在发展中统一规划和协调的社会事业。

(2)文件上关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规定一、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清理规范现有事业单位。

对未按规定设立或原承担特定任务已完成的,予以撤销。

对布局结构不合理、设置过于分散、工作任务严重不足或职责相同相近的,予以整合。

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

在清理规范基础上,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

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细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

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第一步工作指引》的补充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第一步工作指引》的补充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第一步工作指引》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7.11.28•【字号】深人发[2007]104号•【施行日期】2007.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第一步工作指引》的补充通知(深人发〔2007〕104号)各区人事局,光明新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办,市直各有关单位:在推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第一步工作中,一些单位就执行《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第一步工作指引》(深人发〔2007〕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遇到的具体问题向我们反映。

为统一政策、统一做法,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参照执行。

一、聘用合同签订问题(一)关于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聘用合同签订问题。

事业单位党政正职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聘任(任命)部门委托其主管部门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副职人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期限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以及《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确定。

聘用合同中应注明:“聘任(任命)职务按××号文件执行”。

(二)关于尚未确定拟任法定代表人的事业单位或事业单位非法人机构聘用合同签订问题。

尚未进行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登记的事业单位,应尽快确定拟任法定代表人,完成事业单位登记手续,然后进行聘用合同的签订工作。

(三)关于多种编制形式单位聘用合同签订问题。

多种编制形式单位中,使用事业编制并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进行了工资套改的人员,也应开展聘用制改革,签订聘用合同。

(四)关于由企业转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签订问题。

由企业转为事业单位的,在完成转制过渡工作,按学历、职务等条件核定调入工资后,再开展聘用制改革,完成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的签订工作。

深圳市市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_实施方案_

深圳市市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_实施方案_

深圳市市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深办〔〕34号根据《深圳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指导意见》(深办发〔〕11号),现就市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分类改革的主要内容(一)转为国有企业的事业单位现有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和部分可按市场化经营的公益类事业单位原则上转为国有企业(下称转企或转为企业),撤销事业建制,收回事业编制。

具体包括:1.经营性演出场所、新闻传媒出版、影视文艺创作、勘察设计、开发性科研、党政机关所属培训机构和接待基地、后勤服务等经营开发类单位原则上转为企业,纳入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分别实行调整、重组或改制,依法进行企业注册,在面向市场提供服务的同时,继续为党政机关提供相应的服务。

转企单位承担有监督管理职能的,有关职能划转到相关行政或行政事务机构中;承担有公共服务职能的,有关职能原则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继续委托转企单位承担,转企单位难以承担的,整合到保留的相关事业单位中。

2.市场公证、信用担保、会计鉴定、质量保证、资格认证、资产评估、工程咨询、职业中介、人才交流、家政婚介、律师服务、市场交易、非强制性检测认定等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先与原主管部门脱钩,交由市国资部门统一管理,再根据行业特性,逐步改制为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的市场中介组织,并依据相关规定妥善处置国有资产。

3.经营性公用场馆、公用事业作业和学前教育、成人教育等准公益类事业单位,所提供的公共服务市场发育比较成熟或社会力量可以提供,一并转为企业。

(二)纳入行政管理序列的事业单位凡承担行政管理或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要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把相关职能或机构纳入到行政管理序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体包括:1.主要承担行政管理或执法职能的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已大部分转为行政事务机构,目前仍作为事业机构管理的有社保基金管理、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等机构,其中兼具监督处罚与检验检测职能的单位,两种职能要予以分离,监督处罚职能划归相应行政或行政事务机构,检验检测职能按其性质分类整合;行业管理与作业养护不分的单位,按照管养分离的原则进行剥离,行业管理职能划归相应行政或行政事务机构,作业养护职能实行公开招标,推向市场。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7.13•【字号】深人社发[2010]109号•【施行日期】2010.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深人社发〔2010〕109号)各区人事局,光明、坪山新区组织人事局,市直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各区、各部门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区、本部门实际,抓紧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粤人发〔2008〕275号),以及国家、省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就我市事业单位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岗位设置管理总则1.本实施方案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中承担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及其他服务工作职责,有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的工作岗位。

2.事业单位的岗位根据工作及管理需要,设置为常设岗位、非常设岗位两种,两种岗位按相应的制度规范实施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

3.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管理要根据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进行,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按岗定酬。

常设岗位设置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最高行政管理岗位等级、领导职数及编制员额内进行。

非常设岗位须按所核定的员额及岗位类别进行设置。

4.建立和实行岗位管理制度,要坚持配套创新,整体优化。

坚持依法管理和规范管理。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委《关于改革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管理方式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委《关于改革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管理方式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委《关于改革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管理方式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中共深圳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4.23•【字号】深办发[2001]3号•【施行日期】2001.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委《关于改革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管理方式的意见》的通知(2001年4月23日深办发〔2001〕3号)市编委《关于改革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管理方式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负责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改革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管理方式的意见根据《民法通则》、中办发〔1996〕17号、粤办发〔1996〕17号、深发〔1996〕25号、深发〔2001〕11号文件精神,改革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管理方式是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事业单位必须加强管理,既要搞活又要管好,这是由事业单位以国家投资为主体、承担社会公益服务功能等特性决定的。

但是,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市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业务工作、人财物管理决策代行、限制过度等问题,既牵扯了主管部门大量的精力,影响了自身的工作,又约束了事业单位的发展。

另一方面,有些事业单位由于没有得到主管部门的有力监管,出现了不少问题。

目前我市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并正在开展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为体现事业法人的责、权、利,给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创造有利条件,加快事业单位发展,推动社会化进程,必须改革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规范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行为。

为此,特提出如下改革意见:一、明确改革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做法,逐步推进事业单位社会化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管理,主要是政策引导,进行监督,管好领导班子(或法定代表人),监管国有资产,下放管理权。

改革的基本做法是:改微观管理为宏观管理,改决策代行为法规监管,改集权管束为放权搞活。

深圳市机构改革方案

深圳市机构改革方案

深圳市机构改革方案第1篇深圳市机构改革方案一、背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地方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深化机构改革,优化职能配置,提高治理效能,为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1.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2.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3. 坚持优化协同高效。

4. 坚持依法依规改革。

三、机构调整(一)组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的职责,市林业局的职责,市海洋渔业局的海洋资源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组建市生态环境局将市环境保护局的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的地下水、地热资源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市生态环境局。

(三)组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市住房和建设局的职责,市城市管理局的职责等整合,组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组建市交通运输局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的职责,市公路管理局的职责等整合,组建市交通运输局。

(五)组建市水务局将市水务局的职责,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的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市水务局。

(六)组建市商务局将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的职责,市投资推广署的职责等整合,组建市商务局。

(七)组建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将市文体旅游局的职责,市广播电视局的职责等整合,组建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八)组建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职责,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等整合,组建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九)组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将市民政局的退役军人优抚安置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军官转业安置职责,以及军队有关职责等整合,组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报事业单位类别和三类岗位比例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报事业单位类别和三类岗位比例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报事业单位类别和三类岗位比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8.13•【字号】深人社发[2010]143号•【施行日期】2010.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报事业单位类别和三类岗位比例的通知(深人社发〔2010〕143号)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区人事局,光明、坪山新区组织人事局:为做好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充分体现“政府指导、单位为主”的原则,合理确定事业单位的类别(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为主体、主要以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为主体,或是主要以承担技能操作维护和服务保障等职责为主体)以及常设岗位中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特征求各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意见。

请各单位根据本单位职能确定单位类别,在《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深人社发〔2010〕109号)第11条的规定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并填写、上报《深圳市事业单位类别和三类岗位结构比例申报表》(附件)。

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上报程序(一)事业单位填表。

各事业单位从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网站下载附表(电子文档见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首页的“通知公告”栏目,网址:http:///),在电子表格上填好相关信息后打印。

(二)上报主管部门。

事业单位准备好报表纸质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上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无行政主管部门的径报同级人力资源(人事行政)部门。

上报纸质报表的同时上报电子文档。

(三)数据收集汇总。

主管部门审核数据后,将下属事业单位的数据汇总成一份总表,打印盖章后连同电子文档统一报送同级人力资源(人事行政)部门汇总。

区属单位的报表(含电子文档)由区人事部门汇总成一份总表后上报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联系人:彭子苑,地址:市民中心C3039室,电话:82001738。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中共深圳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0.10•【字号】深办发[2004]13号•【施行日期】2004.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2004年10月10日深办发[2004]13号)《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为创新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提高事业单位的效益,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通知》(中办发〔2000〕1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粤府办〔2002〕69号)以及《中共深圳市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深发〔2001〕11号)等文件的精神,现就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精神和要求,按照深发〔2001〕11号文确定的总体目标、思路和原则,积极稳妥,配套改革。

拟用两年左右的时间,通过配套改革,建立起一套机制比较健全,功能比较完善,宏观上相对规范,微观上行业有别,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队伍整体素质较高,人才效益、人才业绩显著,充满生机和活力,运行成本合理,国家财政负担得以减轻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

二、基本原则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要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德才兼备原则;坚持依法管理,规范运作;立足于优化结构,提高效率;注意改革、发展、稳定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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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深办〔 2006〕 34号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深圳市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和《深圳市事业单位转企社会保险有关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圳市市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深圳市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和《深圳市事业单位转企社会保险有关问题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市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根据《深圳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指导意见》 (深办发〔 2006〕 11号 , 现就市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分类改革的主要内容(一转为国有企业的事业单位现有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和部分可按市场化经营的公益类事业单位原则上转为国有企业(下称转企或转为企业 ,撤销事业建制,收回事业编制。

具体包括:1.经营性演出场所、新闻传媒出版、影视文艺创作、勘察设计、开发性科研、党政机关所属培训机构和接待基地、后勤服务等经营开发类单位原则上转为企业, 纳入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系, 分别实行调整、重组或改制, 依法进行企业注册, 在面向市场提供服务的同时, 继续为党政机关提供相应的服务。

转企单位承担有监督管理职能的, 有关职能划转到相关行政或行政事务机构中;承担有公共服务职能的,有关职能原则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继续委托转企单位承担,转企单位难以承担的,整合到保留的相关事业单位中。

2.市场公证、信用担保、会计鉴定、质量保证、资格认证、资产评估、工程咨询、职业中介、人才交流、家政婚介、律师服务、市场交易、非强制性检测认定等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 先与原主管部门脱钩, 交由市国资部门统一管理, 再根据行业特性, 逐步改制为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的市场中介组织,并依据相关规定妥善处置国有资产。

3.经营性公用场馆、公用事业作业和学前教育、成人教育等准公益类事业单位, 所提供的公共服务市场发育比较成熟或社会力量可以提供,一并转为企业。

(二纳入行政管理序列的事业单位凡承担行政管理或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要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 把相关职能或机构纳入到行政管理序列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体包括:1. 主要承担行政管理或执法职能的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已大部分转为行政事务机构, 目前仍作为事业机构管理的有社保基金管理、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等机构, 其中兼具监督处罚与检验检测职能的单位, 两种职能要予以分离, 监督处罚职能划归相应行政或行政事务机构, 检验检测职能按其性质分类整合; 行业管理与作业养护不分的单位, 按照管养分离的原则进行剥离, 行业管理职能划归相应行政或行政事务机构,作业养护职能实行公开招标,推向市场。

2.部分承担行政管理或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 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职能原则上划归到行政或行政事务机构,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予以取消。

(三撤销的事业单位凡业务量不饱和、转企后发展前景不佳或缺乏市场竞争力的事业单位,予以撤销。

具体包括:1.业务比较单一、工作量不饱和以及任务已完成的公益类事业单位予以撤销,需保留的职能转由其他相关单位承担。

2.转企后无法生存的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予以撤销。

3.产权不属于我市所有的事业单位,收回编制,交回其上级主管部门管理。

(四暂时保留的事业单位应转为企业,但市场发育尚不成熟或因法律法规、政策等原因暂不宜推向市场的单位可暂时保留事业建制, 事业编制收回、冻结或置换为雇员编制,逐步转变运行机制,条件成熟时再转为企业。

其中市校合作的科研开发机构, 作为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直接进行法人登记,编制收回;配备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现有在编人员只出不进,编制逐步收回。

(五继续保留的事业单位大部分公益类和部分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予以保留。

具体包括:3.撤销、整合事业单位的已离退休人员由原主管部门管理。

离退休人员待遇在市人事、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限额内, 按单位实际执行的标准核定, 离退休待遇与基本养老金之间的差额部分由财政支付。

单位撤销、整合后的下岗人员, 可直接到市社保机构按企业办法继续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因单位核减编制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继续由原单位管理,退休待遇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4. 凡经费已实行或将实行“ 收支两条线” 管理、并由财政核定支出 (含由经费自给调整为财政拨款的保留事业单位,其离退休人员(含以后的退休人员的离退休待遇按市人事、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核定, 离退休待遇与基本养老金之间的差额部分由财政安排。

(五经济适用房分配因转企、整合、撤销或核减编制需要分流安置的 2002年 12月 31日前属市财政拨款的在编人员, 符合市政府批准的《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实施方案》 (深府〔 2003〕 104号规定购买全成本微利房条件的未购房职工, 保留其按全成本微利价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的资格。

(六工商登记政策转企事业单位应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手续。

转企后依法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手续,过渡期内可同时注明原事业单位名称。

(七权益继承1.事业单位转企后, 原由主管部门委托承担的业务在过渡期内继续保留(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除外。

2.转企后经批准实行委托管理的事业单位,其资产纳入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系, 过渡期内干部人事管理和日常经营由市国资委暂委托原主管部门负责。

3.经营性公用场馆的管理机构转企的,转企后实行委托经营,场馆资产列为非经营性资产,资产管理部门可授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理; 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场馆业主, 与场馆经营公司签订委托经营合约。

通过政府合约将场馆营业收入分配 (或亏损补助办法、场馆维护和管理办法、场租和服务定价规则、公益性义务以及退出机制等予以明确; 经营管理单位在遵守合约的基础上, 按照商业原则经营场馆。

场馆经营市场化后, 对需要扶持的公益活动由政府进行采购或资助。

行业主管部门与财政等有关部门商订场馆经营收入分配(或亏损补助及公益活动采购或资助办法。

4. 公办幼儿园转企后, 原在编教师过渡期内工资和福利待遇不降低, 单位无法保障的,由产权单位解决。

5. 纳入深府〔 2005〕 80号文件转企范围的科研机构,原享受的三年过渡期财政扶持政策,期满后不再续延。

转企后实行改制的,原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可以参照执行。

三、改革的组织实施事业单位行业众多、情况复杂,为确保改革的顺利实施,市事业单位体制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事改办要根据《深圳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和本实施方案,统筹规划,认真研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分类、分步实施。

(一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分类工作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情况复杂,要结合单位功能,区别不同情况,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具体类别的确定工作。

单位职能清晰明确的, 可直接确定其类别; 职能比较复杂的, 在征求主管部门及事业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按其主要功能确定类别。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分类改革事业单位类别确定后,应当遵循先易后难、分步推进的原则,按照不同类别事业单位的改革方向和管理政策, 先把应转企或纳入行政管理序列的单位从事业单位中分离出来, 应撤销的予以撤销, 再对保留下来的事业单位进行整合重组和清理规范, 并结合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等行业的特点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 分步推进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

3.撤销、整合事业单位的已离退休人员由原主管部门管理。

离退休人员待遇在市人事、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限额内, 按单位实际执行的标准核定, 离退休待遇与基本养老金之间的差额部分由财政支付。

单位撤销、整合后的下岗人员, 可直接到市社保机构按企业办法继续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因单位核减编制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继续由原单位管理,退休待遇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4. 凡经费已实行或将实行“ 收支两条线” 管理、并由财政核定支出 (含由经费自给调整为财政拨款的保留事业单位,其离退休人员(含以后的退休人员的离退休待遇按市人事、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核定, 离退休待遇与基本养老金之间的差额部分由财政安排。

(五经济适用房分配因转企、整合、撤销或核减编制需要分流安置的 2002年 12月 31日前属市财政拨款的在编人员, 符合市政府批准的《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实施方案》 (深府〔 2003〕 104号规定购买全成本微利房条件的未购房职工, 保留其按全成本微利价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的资格。

(六工商登记政策转企事业单位应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手续。

转企后依法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手续,过渡期内可同时注明原事业单位名称。

(七权益继承1.事业单位转企后, 原由主管部门委托承担的业务在过渡期内继续保留(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除外。

2.转企后经批准实行委托管理的事业单位,其资产纳入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系, 过渡期内干部人事管理和日常经营由市国资委暂委托原主管部门负责。

3.经营性公用场馆的管理机构转企的,转企后实行委托经营,场馆资产列为非经营性资产,资产管理部门可授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理; 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场馆业主, 与场馆经营公司签订委托经营合约。

通过政府合约将场馆营业收入分配 (或亏损补助办法、场馆维护和管理办法、场租和服务定价规则、公益性义务以及退出机制等予以明确; 经营管理单位在遵守合约的基础上, 按照商业原则经营场馆。

场馆经营市场化后, 对需要扶持的公益活动由政府进行采购或资助。

行业主管部门与财政等有关部门商订场馆经营收入分配(或亏损补助及公益活动采购或资助办法。

4. 公办幼儿园转企后, 原在编教师过渡期内工资和福利待遇不降低, 单位无法保障的,由产权单位解决。

5. 纳入深府〔 2005〕 80号文件转企范围的科研机构,原享受的三年过渡期财政扶持政策,期满后不再续延。

转企后实行改制的,原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可以参照执行。

三、改革的组织实施事业单位行业众多、情况复杂,为确保改革的顺利实施,市事业单位体制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事改办要根据《深圳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和本实施方案,统筹规划,认真研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分类、分步实施。

(一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分类工作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情况复杂,要结合单位功能,区别不同情况,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具体类别的确定工作。

单位职能清晰明确的, 可直接确定其类别; 职能比较复杂的, 在征求主管部门及事业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按其主要功能确定类别。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分类改革事业单位类别确定后,应当遵循先易后难、分步推进的原则,按照不同类别事业单位的改革方向和管理政策, 先把应转企或纳入行政管理序列的单位从事业单位中分离出来, 应撤销的予以撤销, 再对保留下来的事业单位进行整合重组和清理规范, 并结合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等行业的特点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 分步推进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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