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查封扣押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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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相关规定

查封扣押相关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查封、扣押强制措施的法律法规规定一、实施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四)查封、扣押相关证据;(五)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查封通知书

查封通知书

查封/解除查封通知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

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理。

对违禁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于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在诉讼终结后处理。

工作要求一、适用对象《查封/解除查封通知书》是公安机关为了正确处理涉案财物,依法对价值较高的不动产、需要登记的特殊动产或者大宗、不便搬运的各类财产进行查封或解除查封,但该项查封措施必须要通过其他有关部门协助才能有效实施时依法制作的通知类文书。

二、适用条件使用《查封/解除查封通知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查封的必须是犯罪嫌疑人的涉案财产。

2、被查封的财产在有关部门办理了权属或其他登记事项的或被有关单位、人员合法持有的,需要其他单位、人员协助实施查封。

3、对于无需其他单位、人员协助,公安机关能够独立实施的查封,直接使用《查封/解除查封清单》即可,无需制作此文书。

三、内容及制作要求《查封/解除查封通知书》属于多联式填充型文书,是由查封通知书和解除查封通知书两个文书合并而成,分正本、回执及存根。

1、正本。

该联是有关单位协助查封或者解除查封犯罪嫌疑人财物、文件的凭证,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公安扣押物品规定是怎样的?

公安扣押物品规定是怎样的?

公安扣押物品规定是怎样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是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财物的话,一旦被查处是需要进行扣押和查封的,但是也不能够随便扣押,必须要出示相应的文件,获得一定的审批,所有的财物扣押之后都要经过登记,关于公安扣押物品规定是怎样的很多人不知道,接下来让小编来告诉大家有关的规定。

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是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财物的话,一旦被查处是需要进行扣押和查封的,但是也不能够随便扣押,必须要出示相应的文件,获得一定的审批,所有的财物扣押之后都要经过登记,关于公安扣押物品规定是怎样的很多人不知道,接下来让小编来告诉大家有关的规定。

▲一、公安扣押物品规定是怎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4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作他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8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第114条:“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第118条:“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7条:“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罪立案标准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罪立案标准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罪立案标准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经济犯罪,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因此对于这类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处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罪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构成要件明确。

对于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罪,必须具备明确的构成要件。

首先,被告人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处置、转移、毁损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其次,被告人的行为必须已经达到了查封、扣押的财产应当移交、归还的阶段。

最后,被告人的行为必须具有一定的主观故意,即明知是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仍然进行处置等行为。

二、数额标准明确。

在立案审查阶段,对于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罪,还需要考虑到涉案财产的数额标准。

根据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如果被告人的行为涉及的财产数额较大,达到了数额标准,就应当予以立案追诉。

而对于数额较小的情况,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处理,但也不能放任不管,必须依法追究责任。

三、证据确凿。

在立案审查阶段,对于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罪,必须确保证据确凿。

这包括对于被告人非法处置财产的具体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确保证据能够充分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同时,还需要对于被告人的主观故意进行深入调查,确保证据能够充分证明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和犯罪过程。

四、法律适用准确。

在立案审查阶段,对于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罪,必须准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

这包括对于犯罪行为所涉及的法律条文进行正确的适用,确保立案审查工作符合法律规定,不会因为法律适用不当导致立案工作的失误。

总之,对于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罪立案标准,司法机关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立案审查工作,确保案件能够依法得到妥善处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

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

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查封第三章冻结第四章解除查封冻结第五章协作配合第六章执法监督与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依法对涉案财物予以查封、冻结,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和配合。

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查封、冻结等方式固定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产和物品,包括:(一)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二)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三)其他可以证明犯罪行为是否发生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财物。

第三条查封、冻结以及保管、处置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进行。

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不得查封、冻结。

查封、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和物品。

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冻结财物。

对于境外司法、警察机关依据国际条约、协议或者互惠原则提出的查封、冻结请求,可以根据公安部的执行通知办理有关法律手续。

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或者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以外,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作出处理。

法律和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第二章查封第五条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查封涉案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以及涉案的车辆、船舶、航空器和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

必要时,可以一并扣押证明其财产所有权或者相关权益的法律文件和文书。

置于不动产上的设施、家具和其他相关物品,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扣押;不宜移动的,可以一并查封。

第六条查封涉案财物需要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民航等有关部门协助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查封决定书和协助查封通知书,明确查封财物情况、查封方式、查封期限等事项,送交有关部门协助办理,并及时告知有关当事人。

扣押决定书法律规定(3篇)

扣押决定书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扣押决定书是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对涉案财物、文件等进行扣押的法律文书。

扣押决定书是保障侦查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扣押决定书的概念、法律规定、制作要求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扣押决定书的概念扣押决定书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涉案财物、文件等依法进行扣押的法律文书。

扣押决定书是公安机关行使扣押权的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三、扣押决定书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扣押决定书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2. 扣押决定书的适用范围扣押决定书适用于以下情况:(1)涉案财物、文件等与案件有关,可能影响案件侦查的顺利进行;(2)涉案财物、文件等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需要采取扣押措施;(3)其他依法需要扣押的情形。

3. 扣押决定书的制作要求(1)扣押决定书应当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制作,并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2)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①案件名称、案号;②扣押的财物、文件等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等;③扣押的原因、依据;④扣押期限;⑤侦查人员、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名;⑥日期。

4. 扣押决定书的送达扣押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扣押人或者其代理人。

被扣押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在场的,可以留置送达。

5. 扣押决定书的执行扣押决定书生效后,侦查人员应当立即执行。

执行扣押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扣押财物、文件时,应当出示扣押决定书;(2)扣押财物、文件时,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毁、遗失;(3)扣押期限届满,应当及时解除扣押,并退还财物、文件。

四、扣押决定书的期限扣押决定书的期限根据不同情况有所不同:1. 一般情况下,扣押期限为15日;2. 案情复杂,需要延长扣押期限的,经批准,可以延长至30日;3. 重大案件,经批准,可以延长至60日。

五、扣押决定书的变更与解除1. 变更扣押决定书扣押决定书生效后,如有以下情况,可以变更扣押决定书:(1)案件侦查需要;(2)扣押的财物、文件等与案件无关;(3)其他依法需要变更的情形。

公安局查封扣押法律依据

公安局查封扣押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88、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

90、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扣押物品,应当在扣押后的十二小时内向所属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报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负责人认为不宜扣押的,应当立即解除扣押。

92、扣押期限为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被扣押物品退还当事人。

对扣押物品需要进行鉴定、检测、检验的,鉴定、检测、检验期间不计入扣押期间,但应当将鉴定、检测、检验时间告知当事人。

164、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被处罚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将依法查封、扣押的被处罚人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抵缴罚款。

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超过罚款数额的,余额部分应当及时退还被处罚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18、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198、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

最高法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93、对于查封、扣押的赃款、赃物依法不移送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由原审的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同时将通知及判决书送达有关财政机关。

扣押决定法条

扣押决定法条

扣押决定法条
一、行政处罚法规定扣押多久
行政处罚法对扣押涉案物品的期限没有作出规定,而行政强制法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可以延长。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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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88、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

90、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扣押物品,应当在扣押后的十二小时内向所属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报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负责人认为不宜扣押的,应当立即解除扣押。

92、扣押期限为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被扣押物品退还当事人。

对扣押物品需要进行鉴定、检测、检验的,鉴定、检测、检验期间不计入扣押期间,但应当将鉴定、检测、检验时间告知当事人。

164、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被处罚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将依法查封、扣押的被处罚人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抵缴罚款。

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超过罚款数额的,余额部分应当及时退还被处罚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18、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198、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

最高法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93、对于查封、扣押的赃款、赃物依法不移送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由原审的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同时将通知及判决书送达有关财政机关。

查封、扣押机关应当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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