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大学研究生在读期间科研成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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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大学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西北大学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西北大学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研究生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培养研究生的学术诚信,严明学术纪律,杜绝学术不端行为,有效实施研究生教育质量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 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 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我校博士、硕士学位的学位(毕业)论文、设计、作品以及研究生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等出现本办法所列情形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理。

第三条研究生从事科研工作应遵守法律规定,恪守学术规范及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尊严,秉持优良科学道德。

第二章学术不端行为的类型第四条学术不端行为包括以下类型:(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三)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四)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五)学术论文一稿多发;(六)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认定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章学位(毕业)论文学术不端检测第五条学校采用“学位论文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对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进行学术不端检测。

所有在西北大学申请学位(毕业)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均须接受学位(毕业)论文学术不端检测。

第六条学位(毕业)论文学术不端检测是培养研究生学术自律意识和科研创新精神,使其恪守学术规范,保证学位(毕业)论文质量的重要工作。

第七条学术不端结果的认定以检测报告中“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比值为主要依据。

第八条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在学校规定的处理意见基础上提出更严更高的要求,报校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九条学术不端检测由校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接受学术不端检测的学位(毕业)论文必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并在学术不端检测申请书上签字。

-生命科学学院-西北大学

-生命科学学院-西北大学

附件二:西北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一、学科简介(黑体小四加粗,1.5倍行距,段前、段后0.5行)【参照写法】本学科点的前身是1972年设立的药用生物专业,1980年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合办药用植物专业,1999年改为中药学专业招收本科生。

2000年获得硕士学位授权点,2003年获得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权点,2006年自主设置药物化学和中药生物工程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

本学科点现拥有资源生物与现代生物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陕西省生物医药重点实验室及陕西省中药新药研究工程中心等研究机构和教育部长江学者与创新团队和陕西省创新团队。

拥有包括600兆核磁共振-质谱-HPLC联用仪在内的一批重要仪器设备,可以完成创新药物研发中的先导化合物发现和优化、成药性评价,活性成分筛选,中医药基础理论研究等工作。

在“十一五”期间,共承担了各类课题35余项,其中国家重大新药创制计划4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11项,省部级等纵向课题20项。

共获得包括省部级一、二等科技进步奖在内的科技成果奖励3项。

二、培养目标【参照写法】具有扎实、宽广的理论基础,掌握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熟悉本学科的发展历程及前沿动态;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并具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进行写作和国际学术交流的能力;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承担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有献身于科学的事业心、合作精神和创新精神,能在科学研究或专业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

三、主要研究方向【参照写法】本学科主要研究领域有:中药学,药物化学,中药生物工程。

主要研究方向及其内容:1、中药化学成分与成药性评价:通过对中药化学成分的提取分离,寻找有效成分,通过各种药理学方法评价其成药性。

2、中药及复方代谢与受体色谱:研究中药及复方的体内代谢过程,把与药物分子作用的受体通过化学方法固定到色谱柱上,以此受体色谱方法来筛选中药及复方的活性成分。

3、中药活性成分合成及结构修饰:对于活性好、天然含量低、结构不太复杂的中药成分设计合成的合成方法来大量获得;对于活性不够高或毒性太大的成分进行结构修饰来提高活性降低毒副作用,以此来获取能够成药的化合物。

生命学院

生命学院

西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
关于硕士学位研究生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的规定为了保证学位授予质量,促进硕士学位研究生在读期间积极参加科研工作,提高学位论文质量,根据《西北大学研究生在读期间科研成果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近几年开展此项工作的实际情况,形成本规定:
●硕士学位研究生在读期间,须在本学科领域的重要期刊以上
(含重要期刊)至少发表一篇高质量的学术论文(学生本人须为第一作者,且署名单位必须是西北大学)。

●硕士研究生在申请学位时,须提交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学
术论文或取得的其他科研成果原件,没有学术论文或没有取得其他科研成果的证明,由导师确认签字后可以组织其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可予以毕业,但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暂缓发授学位证。

硕士研究生毕业后24个月内,提供科研成果原件并由本人提出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有关程序发授学位证,逾期不予受理。

●此规定从2006级开始执行。

●本规定中涉及的各类科研成果必须与所申请学位的学科专业
领域相关,且第一署名单位为西北大学。

生命科学学院学位分委员会
2007年6月12日。

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西北工业大学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2002年12月30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5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修订)论文质量是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生命线,特别是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集中表现了一个学校的办学水平。

为了保证和进一步提高我校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2002年12月30日会议讨论决定:研究生在学期间须发表反映学位论文工作成果的学术论文,方可申请学位。

1、研究生本人必须是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若为第二作者,则其指导教师必须是第一作者。

2、作者单位署名原则上是西北工业大学且唯一。

确因课题合作关系需要写2个作者单位的,西北工业大学必须是第一单位,可计入1篇;若西北工业大学是第二单位,则不计入篇数。

3、各学科、专业的博士生(含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在学期间至少发表与学位论文工作相关的学术论文4篇(至少有1篇为第一作者;有1篇系用外文撰写,其认定范围见第6条),其中在《西北工业大学认定的中国重要学术期刊》(刊登在由我校科技处制定的《西北工业大学学术论文投稿指南》中,下同)列出的本学科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其余学术论文应发表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摘录)》(自然科学类)或《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期刊》(社会科学类)列出的本学科学术期刊上。

博士生在申请答辩时,可有3篇学术论文已经发表,1篇已收到录用通知,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学位时必须全部发表出来。

4、各学科、专业的硕士生(含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不含专业学位、高校教师)至少应在以下范围内的期刊上发表或被录用(须注明预发表日期,届时将发表的论文交学位办审核备案,否则学位不予认可)1篇学术论文。

①《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自然科学类)②《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期刊目录》(社会科学类)③六种高等教育刊物(社会科学类):《辽宁教育研究》、《教师教育研究》、《高教理论战线》、《高教探索》、《黑龙江高教研究》、《现代教育科学·高教研究》④《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类)5、被EI 或SCI收录的学术论文;或获得省部级二等以上科技成果奖(研究生个人的单位署名西北工业大学必须是第一);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单位及署名要求同本规定的第1条和第2条),均等同于在《西北工业大学认定的中国重要学术期刊》列出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

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试行办法

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试行办法

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研究生科研工作,规范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管理,促进研究生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根据学校的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研究生的科研成果奖励评定。

第三条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共分为一、二、三等奖和鼓励奖四个等级。

第四条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评定的依据包括研究生科研成果的创新性、科研水平、学术影响等。

第二章立项申请第五条研究生在科研成果完成后,需向导师提出奖励评定的申请。

第六条立项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科研成果的详细介绍、经济效益预测、推广利用方案等。

第七条根据科研成果的特点和应用前景,学院将成立评审专家组,对立项申请进行评审。

第三章成果评定第八条立项评审通过后,研究生可正式进入成果评定阶段。

第九条成果评定分为初评和终评两个阶段。

第十条初评环节研究生需提交成果的核心技术资料、学术论文等,经评审专家组初步评审后,确定是否进入终评环节。

第十一条终评环节研究生需出席成果汇报会,向评审专家组进行成果汇报。

评审专家组根据汇报内容、成果创新性等指标进行终评,并对评定结果进行公示。

第四章奖励发放第十二条经终评阶段评定为一、二、三等奖和鼓励奖的研究生,可获得相应的奖励。

第十三条奖励发放标准包括奖金、证书和荣誉称号等。

第十四条奖励发放由学院负责,发放方式可以是一次性发放或分期发放,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十五条奖励发放后,学校将组织宣传和展示活动,展示研究生科研成果和学术影响。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学校将建立科研成果奖励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科研成果奖励评定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科研成果奖励评定过程中的争议和异议,可由有关当事人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将组织 adjudication 委员会对争议进行调查和裁决。

第十八条对虚假立项、评定或奖励发放行为的参与者,学校将严肃追责,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试行办法由学校研究生院具体负责解释。

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在读期间科研成果规定

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在读期间科研成果规定

公共管理学院学术学位研究生在读期间科研成果规定一、按期申请博士学位者硕博连读:在学院期刊目录(见附录)中顶级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权威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并在国内核心期刊C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A上发表3篇学术论文。

公开招考:在学院期刊目录中顶级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权威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并在国内核心期刊C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A上发表3篇学术论文。

二、延期申请博士学位者延期一年:在学院期刊目录中国外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并在国内核心期刊C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A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并在国内核心期刊B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并在国内核心期刊C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B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并在国内核心期刊C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延期二年:在国内核心期刊A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并在国内核心期刊B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并在国内核心期刊C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B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并在CSSCI源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4篇。

延期三年:在国内核心期刊B上发表学术论文4篇论文,并在国内核心期刊C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C上发学术论文6篇。

三、硕士学位申请者在CSSCI及其扩展版检索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以西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作为完成单位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励(证书持有者);或在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中独立撰写2万字以上,且在著作中明确标明。

四、其他说明1.在职博士研究生按期毕业的时间为四年。

2.凡学院在读学术学位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为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此项只能按核心期刊B计算且最多只记一篇):●以西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为所署单位,国家级获奖参与者,或省部级三等以上科研奖励(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四名、三等奖前三名,以获奖证书为依据;奖励范围为省人文社科奖和省软科学奖)。

●以西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为所署单位,主持一项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陕西省自然科学基金课题或陕西省软科学课题(以课题立项书为依据)。

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管理办法

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管理办法

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提高学院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学术水平,调动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积极参与各项科研工作的积极性,根据《西北大学研究生在读期间科研成果规定》(校发[2007]研字14号),结合《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高层次科研奖励办法》,特对学院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日常管理和申请学位时要求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取得的其他科研成果做出如下规定:第一章硕士研究生的日常管理第一条请假制度。

硕士研究生上课期间请假须经导师和上课老师批准,并报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备案。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课程计零分并重修:请假课时累计超过该门课程课时量1/3及其以上者;无故旷课3次以上者。

第二条学术活动管理。

申请硕士学位时,须在现代经济学理论与方法创新论坛、管理学理论方法与创新论坛、校研究生学术活动月中至少做一次与硕士毕业论文内容相关的学术报告。

第二章硕士研究生的科研管理第三条学院硕士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工作中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要求,自觉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杜绝学术虚假现象、严禁篡改试验数据、捏造研究成果和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

第四条2012级及以后入学的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包括2012级)在读期间,须在西北大学规定的权威、核心或重要期刊目录上以第一作者至少发表1篇学术论文(与导师合作的权威或核心期刊论文可以是第二作者)。

各类期刊的增刊一律不算。

第五条学院积极鼓励硕士研究生参与高水平科学研究工作,凡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为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符合申请学位条件:1.国家级获奖参与者前七名,或省部级科研奖励前五名。

2.主持或参与一项国家级(排名前七位)或省部级课题(排名前五位)。

3.编著或者参与编著在人民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三联出版社、科学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的经学校认定的的学术专著,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

4.参与50万元及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排名前七位)、或参与20万元及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排名前五位)、或参与10万元及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排名前三位)。

西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西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西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校发〔XX〕研字2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我校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校授予学位的类别和学科门类、专业名单,以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和批准的为准。

第三条学士学位的申请及授予工作根据《西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校发[xx]教字31号)办理。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条学校成立西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1 至25 人组成,任期4 年,委员会设主席1 人,副主席2至4人,秘书1 至2人。

委员会成员包括:分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院、系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研究生导师代表。

在任期内调离我校的委员,其委员身份自动取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时增补。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报省学位办备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研究生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一)通过硕士和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审定博士和学位申请过程中有本细则第十五条所列情况的硕士名单,作出授予各级学位的决定;(二)审定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名单;(三)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四)审议有关我校学位申请、授予和培养工作的规章制度;(五)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人员组成;(六)审批拟申报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名单;(七)审定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八)审核新增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九)评估和监督我校的各级各类学位授予质量;(十)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科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7 至15 人组成,任期4 年。

分委员会设主席1 人,副主席1 人。

分委员会主席一般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兼任,其余成员由各学科提名,任期内调离我校者其委员身份自动取消,增补工作由分委员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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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发[2007]研字14号
西北大学研究生在读期间科研成果规定
为进一步保证学位授予质量,促进我校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在读期间积极参加科研工作,提高学位论文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对研究生申请学位时要求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取得的其它科研成果做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工作中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要求,自觉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杜绝学术虚假现象、严禁篡改实验数据、捏造研究成果和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

第二条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及人才培养目标要求,依据本规定制定本学科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或取得其它科研成果的具体要求,但不得低于本规定标准,且须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数学、化学、生物学和物理学四个一级学科的博士学位研究生在读期间至少要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权威期刊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

第四条除上述四个一级学科以外的其他学科博士学位研究生在读期间,须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期刊上至少发表三篇学
术论文;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权威期刊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

第五条硕士学位研究生在读期间科研成果要求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在学期间,须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一篇或在重要期刊上发表二篇学术论文。

第七条学校鼓励研究生参与高水平科学研究工作,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为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
1.获得省部级奖的科研成果;
2.已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
3.经省部级鉴定的科研成果;
4.国家级科研项目;
(以上均要求研究生为前五名完成人或课题组成员之一)
5.在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中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

第八条附则
1.本规定中涉及的各类科研成果必须与所申请学位的学科专业领域相关,且第一署名单位为西北大学。

2.博士研究生在申请学位时,须提交本人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已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取得的其它科研成果原件。

学术论文录用通知或取得其它科研成果的非正式证明,由导师确认签字后,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可以组织其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可予以毕业,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暂缓审议其学位。

博士研究生毕业后24个月内,提供科研成果原件并由本人提出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有关程序予以审议。

逾期不予受理。

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在申请学位时,须提交本人在学期间已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原件。

3.研究生在读期间取得的学术论文以外的其它科研成果仅限等同一篇在核心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

4.期刊等级认定以《关于公布我校期刊等级目录的通知》(校
发[2007]科字2号)附件中的《西北大学期刊等级目录》为准。

5.在本校主办或主管的符合上述认定条件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只计一篇。

6.本规定仅适用于学术型学位的申请。

第九条本规定自2007年7月1日开始实行,全日制在校攻读博硕士学位研究生自2006级开始实行。

第十条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西北大学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八日
主题词:科研成果研究生规定
发:各院、系、所及有关单位;
抄送:校领导,党办。

校长办公室 2007年4月18日印发校对人:李伟监印人:张晓工共印7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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