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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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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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今日出台《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旨在从互联网广告实际出发,落实新《广告法》的各项规定,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据悉,工商总局今年将会同国家网信办开展“清网行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专项整治。

此前,北京工商总局发布关于印发2016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决定今年5-11月全系统深入开展2016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其中包括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专项整治。

下面请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互联网新规全文以及解读:《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前款所称互联网广告包括:(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推动互联网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6月3日消费者权益每日学习答题

6月3日消费者权益每日学习答题

6月3日消费者权益每日学习答题1. 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18年版)》(邮银制〔2018〕109号),按照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将突发事件划分为()个等级。

[单选题]134(正确答案)52. 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18年版)》(邮银制〔2018〕109号),线上或线下的大规模客户维权事件属于()事件。

[单选题]Ⅰ级(正确答案)Ⅱ级Ⅲ级IV级3. 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办法(2019年修订版)》(邮银制〔2019〕141号),突发事件信息首报后,出现新情况、新变化、新进展或者需要补充内容的,一般应在()小时内续报,最迟不超过()小时。

[单选题]12,4824,72(正确答案)36,7248,724. 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18年版)》(邮银制〔2018〕109号)规定,线上或线下的大规模客户维权事件,属于()。

[单选题]特大突发事件(正确答案)重大突发事件较大突发事件一般突发事件5. 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办法(2019年修订版)》(邮银制〔2019〕141号),()负责全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统一组织、管理和协调,接收邮储银行各级机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按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总行及海外机构发生的突发事件信息。

[单选题]总行法律事务部总行办公室(正确答案)总行安保部总行风险管理部6. 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业务连续性专项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版)》(邮银制〔2019〕202号)规定,如我行借记卡业务突发事件影响范围涉及()且持续时间较长,可重点考虑对客户进行安抚并进行合理疏导,同时保留紧急业务办理客户的联络方式便于业务恢复后第一时间通知客户。

[单选题]核心业务个人存款系统核心业务功能(正确答案)公司业务7.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对外宣传工作的通知》(邮银管〔2016〕229号),以下()是不得进行宣传的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日期】•【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促进互联网广告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互联网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为媒介实施的商业广告活动依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各类互联网网站、电子邮箱、以及自媒体、论坛、即时通讯工具、软件等互联网媒介资源,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及其他形式发布的各种商业性展示、链接、邮件、付费搜索结果等广告。

在互联网发布的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除依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惯例要求该类商品或服务应当标注的商品的实物图形、送达方式、包装性质的文字说明、图片等标识信息以外,其它文字、图形、画面等,符合商业广告特征的,为互联网广告。

药品、医疗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专门规定。

广告代言人在互联网推荐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是互联网广告。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经营者,是为广告主提供互联网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在自有或者他人互联网媒介资源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互联网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代言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同时为互联网广告发布者:(一)对互联网广告内容具有最终修改权、决定权的;(二)发布存储于本网站的广告信息的网站经营者;(二)在自设网站自行发布广告的广告主;(四)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利用他人互联网媒介资源,发布存储于本网站的广告信息的广告经营者;(五)通过微博、论坛、即时通讯工具等各类互联网自媒体资源为商品或者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广告代言人。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最新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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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最新解读(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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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法规

互联网广告法规

解读:《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今日出台《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旨在从互联网广告实际出发,落实新《广告法》的各项规定,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据悉,工商总局今年将会同国家网信办开展“清网行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专项整治。

此前,北京工商总局发布关于印发2016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决定今年5-11月全系统深入开展2016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其中包括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专项整治。

下面请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互联网新规全文以及解读:《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前款所称互联网广告包括:(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推动互联网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互联网广告法律法规解析

互联网广告法律法规解析

互联网广告法律法规解析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互联网广告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宣传推广方式之一。

然而,由于相关监管措施的滞后以及广告主和媒体运营商的违规行为,互联网广告滋生了一系列不良现象,影响了用户体验和市场秩序。

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行为,许多国家都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互联网广告的法律法规进行解析,以期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一、广告法广告法是指对广告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广告法的制定旨在保护广告受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广告产业的健康发展。

对于互联网广告而言,广告法同样适用。

广告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1. 广告主体的义务:广告主体必须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准确,并对广告的真实性负责。

广告主体不得发布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广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 广告内容的审查:广告发布前必须经过媒体自审和行政审查。

媒体自审要求广告自审委员会对广告进行审核并负责审核结果。

行政审查则由广告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广告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3. 广告的发布方式:广告发布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不能侵犯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二、无线电视广播机构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无线电视广播机构的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利益,无线电视广播机构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于2015年颁布实施。

无线电视广播机构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1. 广告的发布方式:无线电视广播机构在广告发布过程中,必须依法办理广告业务许可,合法经营,并对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2. 广告发布的时段和时长:无线电视广播机构对广告的发布时段和时长进行限制,遵循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

3. 广告内容的审查:无线电视广播机构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核,并对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为推动互联网广告的规范发展,维护互联网广告市场秩序和公正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于2016年发布实施。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互联网广告新规已经在____年9月1号正式实施,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9月1日正式实施”,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魏则西事件催生的思考终于落地,自9月1日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87号公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

《办法》中,推销商品或服务付费搜索广告被定义为广告,应显著标明广告,引发媒体关注,“互联网广告被念上紧箍咒”“朋友圈转发广告担责”“软文前标识广告”等解读不绝于耳。

“国内的法律法规很先进,自律跟不上,《办法》不是万灵药,如何落实是大问题。

”参与《办法》征求意见稿制定论证的学者——__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告诉《IT时报》记者。

目前,百度、、搜狗均已将付费搜索链接中的“商业推广”更改为“广告”,但一些“黑五类广告”(药品、医疗器械、丰胸、减肥、增高)依然可通过网盟(广告联盟)的形式投放,所谓的自媒体人发布广告软文应担责,也会碰上如何界定是否为广告和言论自由、商业表达自由等实际操作难题。

互联网大佬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当付费搜索被定义成广告,如何让《办法》与现有法律规章衔接是实施后面临的问题。

朱巍向《IT时报》记者举例,“比如医疗行业想在百度做广告,需按照____年发布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审批医疗广告的是省级医疗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很少,百度有上亿条医疗广告,根本审查不过来。

大家似乎忽略了____年互联网还不是很发达,现在的医疗广告却依然要沿用____年前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当《办法》被严格执行,绝大部分的民营医院会遇到难题,不做广告活不下去,做广告又拿不到审批,而这只是搜索引擎在落地《办法》时遇到的问题之一。

目前,在百度及搜狗上,依然有不少的医疗广告,百度除标示“广告”外,还在搜索结果上加入了明显区别于其他区域的底纹颜色。

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互联网广告的规章,《办法》是悬在相关企业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还未实施前,网上便流传一张百度联盟关于互联网广告样式要求整改的通告,要求成员在百度渲染的广告中统一添加“广告”“百度熊掌”图标,并在8月31日完成升级、自查工作;微信也被运营者爆料营销公众号被批量注销,涉及减肥、鼻炎等“黑五类广告”一经推出就被自动删除;京东则组织了《办法》的专题培训,加强商家管控与系统筛查,以保证后期的贯彻执行。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是指对互联网广告管理进行临时性的规范和指导,旨在维护互联网广告市场的秩序,保护广告受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行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互联网广告作为一种新型的广告形式,具有传播效果好、覆盖面广、互动性强等特点,逐渐成为广告主推广产品、品牌的重要手段。

然而,也由于互联网广告的特殊性,一些不规范和不良的行为也随之出现,严重影响了广告市场的秩序和公平竞争。

为此,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就显得十分重要。

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广告主体的身份验证。

互联网广告的发布主体应当经过身份验证,确保发布者的合法身份和资质。

只有具备合法资质的企业或个人才能发布广告,以保证广告信息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二、广告内容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互联网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合法,不得散布虚假信息、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

尤其对于医疗、保健、食品等领域的广告,更应注意科学性和健康性,维护广告受众的权益。

三、广告发布的方式和渠道。

互联网广告的发布渠道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且要设立明确的监管机制。

广告主要通过搜索引擎、社交媒体等平台进行发布,因此要确保这些平台具备提供广告的技术能力和合规管理体系。

四、广告投放的时间和数量。

互联网广告的投放时间、频次和范围应当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不得对用户造成过度骚扰和干扰。

广告播放应当遵循用户个人意愿,避免给用户带来不必要的困扰。

五、广告投诉和违规处理。

互联网广告的投诉渠道应当畅通,处理流程要透明公正。

对于违规广告的处理,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加大违规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力度,以示警戒。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互联网广告市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大监管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互联网广告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广告主体和广告服务提供商的自律意识,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互联网广告环境。

总之,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对互联网广告行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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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互
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茅
2016年7月4日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7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前款所称互联网广告包括:
(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
(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
(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
(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
(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推动互联网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

第六条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七条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第八条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第九条互联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互联网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条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广告主发布互联网广告需具备的主体身份、行政许可、引证内容等证明文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广告主可以通过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自行发布广告,也可以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

互联网广告主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修改广告内容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被确认的方式通知为其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十一条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

第十二条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审核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主体身份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配备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有条件的还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广告的审查。

第十三条互联网广告可以以程序化购买广告的方式,通过广告需求方平台、媒介方平台以及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等所提供的信息整合、数据分析等服务进行有针对性地发布。

通过程序化购买广告方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应当清晰标明广告来源。

第十四条广告需求方平台是指整合广告主需求,为广告主提供发布服务的广告主服务平台。

广告需求方平台的经营者是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

媒介方平台是指整合媒介方资源,为媒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提供程序化的广告分配和筛选的媒介服务平台。

广告信息交换平台是提供数据交换、分析匹配、交易结算等服务的数据处理平台。

第十五条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的成员,在订立互联网广告合同时,应当查验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身份证明文件、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违法广告,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六条互联网广告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或者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对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采取拦截、过滤、覆盖、快进等限制措施;
(二)利用网络通路、网络设备、应用程序等破坏正常广告数据传输,篡改或者遮挡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擅自加载广告;
(三)利用虚假的统计数据、传播效果或者互联网媒介价值,诱导错误报价,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

第十七条未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仅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第十八条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对广告主自行发布的违法广告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主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广告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的有关当事人,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互联网广告后台数据,采用截屏、页面另存、拍照等方法确认互联网广告内容;
(五)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第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互联网广告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的互联网广告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第二款的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烟草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互联网广告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确保一键关闭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者未经允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通过程序化购买方式发布的广告未标明来源的;
(二)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互联网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和本办法规定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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