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2015年本)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2015年本)的通知-浙政发〔2015〕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2015年本)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2015年本)的通知浙政发〔2015〕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切实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积极探索推进负面清单管理方式,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2015年本)》(以下简称核准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核准目录按核准权限分为国家核准、省级核准和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核准。
二、企业投资建设本核准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原油、天然气开发项目按照国发〔2014〕5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用海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海域使用、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四、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和我省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实施方案的要求,各地、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杭州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发布)

【法规标题】杭州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发布)【发布部门】杭州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杭政函〔2015〕124号【适用区域】杭州市【发布时间】2015-08-14【生效时间】2015-10-01【关键词】其它类别【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杭州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杭政函〔2015〕12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2015年本)的通知》(浙政发〔2015〕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杭州市2015年本)》(以下简称核准清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核准清单按核准权限分为国家核准、省级核准和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核准。
按照“能放则放”的要求,除明确由市级核准和以下3类项目外,由市县核准的项目依据属地原则由各区、县(市)核准:(一)市属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投资建设的项目;(二)跨区、县(市)行政区域、流域的建设项目;(三)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等重要区块内建设项目。
二、企业投资建设本核准清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国家和省级核准、备案的项目按照国发〔2014〕53号和浙政发〔2015〕9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用海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海域使用、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法律法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简要说明:(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目录对政府核准权限作出了规定。
其中:1.目录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国务院核准。
2.目录规定“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省级政府可根据当地情况和项目性质,具体划分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但目录明确规定“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3.根据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可对特大型企业的投资决策权限特别授权。
(五)本目录为2004年本。
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一、农林水利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一)电力。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审核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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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审核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审核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4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2001年全国治乱减负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1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23号)有关规定,继续抓好清费减负治乱工作,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为经济发展和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不含社会团体、个人自愿捐赠形成的基金,下同)的项目和标准进行审核,编制涉企收费目录,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策原则(一)无法律、法规规定或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共同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予公布,由省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取消。
(二)无法律、法规规定或未经国务院、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一律不予公布,由省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取消。
(三)虽经权限部门批准,但已明显不适应经济发展要求或标准过高的收费,经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予以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标准公布后,其他未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不得继续收取。
继续收取的一律视为乱收费,按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281号令)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44项)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44项)一、农业水利(一)农业。
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二)水利工程。
1.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水库项目报国务院核准。
2.其他河流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库项目和跨市(州)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3.其他河流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项目由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4.其余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一)水电站。
1.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核准。
2.单站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项目,在跨市(州)河流上建设的项目,以及在跨省(区)河流上建设的其他项目由省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核准。
3.其余项目由市(州)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核准。
(二)抽水蓄能电站。
由省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三)火电站(含自备电站)。
由省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核准,其中燃煤燃气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四)热电站(含自备电站)。
由省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五)风电站。
由市(州)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依据省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
(六)核电站。
报国务院核准。
(七)电网工程。
1.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2.不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以及跨市(州)输电的330千伏交流项目由省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核准,其中不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应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

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简要说明(一)本目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以下简称国家《目录》),结合浙江实际,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作出了规定,与国家《目录》配套实施。
(二)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政府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四)本目录规定“由省以下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各设区的市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项目性质,具体划分市、县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
但目录明确规定“由市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的,其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五)宁波市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原则上享受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的权限,但宁波、舟山港口一体化规划范围项目、涉及由省平衡建设和运行条件的能源项目、跨设区市的高速公路项目和铁路项目除外。
一、农林水利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小型水库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其它水事工程:需省政府协调的省管河流、涉及跨设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百年一遇的海塘、五十年一遇的堤防、流域性的骨干河道整治、10万亩以上的灌溉工程、300公顷以上的滩涂围垦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以下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一)电力。
水电站:总装机容量5000千瓦(含)—25万千瓦(不含)的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以下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非燃煤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电网工程:35千伏(不含)—330千伏(不含)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二)煤炭。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金政办发〔2017〕84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金政办发〔2017〕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金华市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13日金华市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改善我市营商环境,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6〕33号)和《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浙江省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试点答复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6〕9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7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91号)要求,现就开展市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对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环节进行流程重构,探索“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有惩戒、提速优服务”的新型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模式,实现政府审批、中介服务“双提速”,构建公开透明、便捷高效、公正清廉的投资环境。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一、农业水利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水库: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二、能源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火电站: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背压热电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燃煤热电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热电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风电站:由地方政府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跨境、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非跨境、跨省(区、市)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原油:油田开发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天然气:气田开发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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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2015年本)
一、农业水利
1.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核准。
2.水库: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
在省管河流、跨设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省级核准。
其余项目由市县核准。
3.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在省管河流、跨设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涉及跨设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级核准。
其余项目由市县核准。
二、能源
4.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
在省管河流、跨设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涉及跨设区市水电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级核准。
其余项目由市县核准。
5.抽水蓄能电站:由省级核准。
6.火电站:由省级核准,其中燃煤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
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7.热电站: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
建设规划内,由省级核准。
其余项目应依据省级热电联产规划,由设区市核准。
8.风电站:50兆瓦及以上风电站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由省级核准。
其余项目应依据国家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开发指导
规模以及省级批准的专项规划(计划),由设区市核准。
9.核电站项目:由国务院核准。
10.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非跨省的500千伏及以上交流项目,省级投资的220千伏交流项目和跨设区市110千伏交流项目,以及非跨省的直流项目由省级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应按照国家制
定的规划核准。
其余项目由市县核准。
11.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以下的煤炭开发项目
由省级核准。
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市县核准。
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和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12.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
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13.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配套项目):由省级核准。
14.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其余项目由省级核准。
15.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其余项目由省级核准。
16.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其余项目由省级核准。
17.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中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项目由省级核准。
18.变性燃料乙醇:由省级核准。
三、交通运输
19.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其余地方铁路项目由省级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20.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普通国道网项目、普通省道网项目由省级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级按照规划核准。
其余项目由市县核准。
21.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跨境、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跨设区市、与省外对接的项目由省级核准。
其余项目由市县核准。
22.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在沿海新建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余项目由省级核准。
23.集装箱专用码头:在沿海建设的年吞吐能力100万标准箱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余项目由省级核准。
24.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纳入国家高等级航道网规划和省级骨干航道规划的航道项目、跨设区市的航道项目和千吨级以下航电枢纽项目由省级核准。
其余项目由市县核准。
25.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国务院核准。
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由省级核准。
四、信息产业
26.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27.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稀土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其余项目由省级核准。
28.石化:新建乙烯项目由省级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
29.化工: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新建对二甲苯(PX)项目、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省级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
30.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核准。
31.黄金:采选矿项目由省级核准。
六、机械制造
32.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七、轻工
33.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34.民用航空航天:干线支线飞机、6吨/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上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由省级核准。
九、城建
35.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省级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36.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37.其他城建项目:除跨设区市或有跨流域影响的项目由省级核准外,城市快速路、城乡供水、污水处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垃圾焚烧、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处置项目由市县按省级批准的专项规划(计划)核准。
其余项目由市县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
十、社会事业
38.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中小型项目由省级核准。
39.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核准。
40.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除国务院已明确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外,按照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管理的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
部门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
按照隶属关系由省级管理的项目由省级核准。
按照隶属关系由市县管理的项目由市县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
备案。
十一、外商投资
4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亿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项目由市县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条的规定核准。
十二、境外投资
42.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