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证据学论坛第85讲在人大法学院举行
司法实务中的若干侵权法问题

司法实务中的若干侵权法问题--王利民与东营法官的座谈当前,大多数企业均依法参加了工伤保险统筹,但仍有部分企业未给职工办理工伤保险。
职工因工受伤后,为了得到及时救助并获得一定的补偿,与用人单位签订了私了工伤协议,该协议也得到了实际履行。
之后,受伤的职工认为,私了工伤协议的内容对其极为不利,便将企业起诉,对该协议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王利明教授:首先看私了工伤协议是在何种情况下签订的,如果当时情况确实比较紧急,权利人想尽快拿到钱,不得不接受不公平的条款。
此种情况应考虑采用变更或者撤销私了工伤协议的方式寻求救济,可以按照《合同法》关于合同变更或撤销的方式进行,理由是私了工伤协议显失公平。
事实上,我们给职工办理的工伤保险其实是我国一个很低水平的保险,而私了工伤协议里确定的数额还达不到这一较低的标准,权利人因情况紧急而与用人单位达成私了工伤协议,我认为此种情况下达成的协议内容可认定为显失公平。
对于显失公平的协议,法院可以撤销,也可以变更有关数额的条款,具体数额的掌握,法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但我比较倾向于认为不能因为签了协议就不能变更了,这样对职工的保护不利。
当然,还需要看具体情况,看私了工伤协议的赔付数额低到什么程度,如果差不了太多就不必变动,关键要看个案的情况,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三条来考虑。
胡松河(东营中院民二庭庭长):到商场或酒店消费时,因车辆在商场或酒店的停车场丢失而要求商场或酒店赔偿损失的案件越来越多。
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存在不同的意见。
因商场或酒店收取了几元钱的看车费并向停车人出具了看车费票据,对此,有的认为应按保管合同进行赔偿,有的认为几元钱的费用系场地占用费,不是保管费用,不应赔偿。
对商场或酒店收取的几元钱的费用的性质应如何认定,商场或酒店应否对丢车人的损失进行赔偿,请王教授给予指点。
王利明教授:关于停车的问题在全国很普通,已成为法律上的难题。
我的看法还是不能笼统地确定在酒店停车是保管或者支付停车占地费的问题,我觉得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个案分析。
人大法学院第三届全国法学博士后学术论坛成功举办

人大法学院第三届全国法学博士后学术论坛成功举办10月24日,由我院博士后发起组织的“中国人民大学第三届全国法学博士后学术论坛”在明法601报告厅举行。
本次论坛的主题为“法律适用中的形式理性与实质正义”。
来自国内外数十所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共70余名博士后共同参加了论坛。
在开幕式上,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王教授首先代表学校致辞。
王教授祝贺第三届全国法学博士后学术治论坛成功举办。
他指出,中国人民大学高度重视博士后学术科研活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也对博士后学术交流高度重视,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大力支持下,全国法学博士后论坛已经成功举办了两届,在法学博士后学术交流领域已形成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品牌学术论坛。
他鼓励博士后多出成果、多出精品,指出通过举办论坛的交流形式,适时发现优秀法学人才,并殷切希望法学博士后论坛长期传承下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林嘉教授在致辞中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欢迎全国各地的法学博士后出席本届法学博士后论坛,并简要介绍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的基本情况。
她指出,本届博士后论坛具有几个特点,一是博士后论坛的选题具有很强的学术性和前沿性,是一个法学各部门学科研究和实践中都会面临的问题;二是论文质量高,很多论文的研究都具有重大学术价值。
林嘉教授期待法学博士后论坛坚持举办下去,成为博士后交流法学思想的学术平台。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出站博士后刘保玉教授作为博士后的优秀代表致辞,在致辞中,刘保玉教授针对学术研究对在站博士后提出两点建议:一是用世界的眼光解决中国问题,既要具有国际视野,又要注重国外理论在中国的适用。
二是既要视野高远,又要脚踏实地、具有问题意识,法学博士后要在理论深度上和法律现实问题两方面进行努力。
他鼓励广大博士后继续努力,为博士后流动站增光添彩。
会议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耶鲁大学J.S.D.候选人丁晓东主持。
丁晓东博士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在站博士后欢迎大家的到来,并介绍了论坛的筹备情况。
民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王利明)

民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王利明民事证据规则的若干问题尹飞:大家好!欢迎各位参加我们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与德恒律师事务所共同主办的“民商法前沿论坛”的“证据法系列讲座”。
今天我们请到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王利明教授为我们演讲。
大家知道,王利明教授一直在大力呼吁对证据法的立法和研究,现在正主持起草我国民事证据法专家建议稿。
我们本学期进行的“证据法系列讲座”也正是在他的亲切关怀和大力支持下举办的。
王老师今天演讲的主题是“民事证据规则的若干问题”,相信能够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启发。
今天我们还邀请到了我院汤维健教授作为嘉宾出席我们的讲座。
下面,请王老师开始他的演讲。
王利明: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我今天主要想谈谈下面几个问题:一,我们需要尽快制订民事证据法。
大家知道,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6日制订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面简称为“证据规则”。
总体上对这个司法解释,我个人的看法是:它应该是非常重要的,对提高司法效率等等,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现在有一些学者提出了这样、那样的批评意见,但是整体上我觉得这个司法解释出台是非常及时的,而且是符合实际需要的。
这个规则的出台,确实有助于增进司法的独立和保障司法的公正。
这具体表现在:一是规定了一套较为合理的审查判断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规则,从而弥补了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审查判断证据方面因缺乏必要的基本规则,而导致对证据的审查、认定的任意性和不确定性。
二是明确了法官依职权主动收集和调查证据的范围及程序。
同时,在法院调查取证的程序方面,也做了较为合理的规定,这是十分必要的。
三是完善了证人出庭制度。
这对于提高证人出庭率、保障司法公正是有益的。
四是明确了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
“证据规则”确定了关于证明力的判断规则,这既有利于法官准确的认定事实,同时也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
这个规则适应了司法改革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初步完成了证据规则的统一。
人大法学院法理论坛第76讲顺利举行 中外学者对话共论调解

人大法学院法理论坛第76讲顺利举行中外学者对话共论调解6月23日晚,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理学国家重点学科主办的法理论坛第76讲“调解:中国法律的转向”,在明德法学楼725会议室顺利举行。
本次论坛由美国福特汉姆大学法学院明克胜(Carl Minzner)副教授主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尤陈俊讲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景文教授、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徐昕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冯玉军教授担任评议人。
虽时逢暴雨袭城,来自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学会法律信息部等单位以及我院的多位嘉宾,还有来自我院的30余位同学,仍准时参加了本次论坛。
在主持人尤陈俊老师对主讲人和来宾情况做了简要的介绍之后,明克胜副教授用流利的中文开始全程报告。
明克胜副教授首先阐释自己报告所探究的三个主要问题:第一,他认为中国法律正在经历一个重要的转向,即自新世纪初开始调解再次受到重视,目前已达到高峰。
他认为,这个转向是与现在推行的诸多司法改革密切相关的,是对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司法改革方向的重新反思;第二,明克胜副教授关注这一转向在复杂的司法实践中得以落实的两个重要机制,即考核目标管理责任追究制和模范法官运动;最后,他将探讨这种转向的影响及其效果。
紧接着,明克胜副教授针对第一个问题,先回顾并探讨了新中国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历史。
他认为,在1978年改革开放之前,中国主要以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下属的调解委员会为依托,通过各种社会关系而不是法律进行调解来解决纠纷;上世纪八九十年代,随着社会经济的巨大变革,加之法官职业化进程加快以及律师制度重建等因素的影响,出现了依法审判受到法院重视、调解相对遇到淡化的司法改革方向。
明克胜副教授认为,这种变化是与三个深层原因有关:首先是在中国社会从熟人社会逐步走向陌生人社会的背景下,原有的调解机制无法满足解决复杂纠纷的需要;其次,这符合当时中国中央政府为了解决中央与地方关系中长期存在的“委托代理人”问题,试图监督地方政府官员的需要;第三,这是中国在革命意识形态相对淡化后,为寻找新的国家治理方式的尝试。
人大法学院德恒证据学论坛第七十七讲——“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取证”成功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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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共 1 页 人大法学院德恒证据学论坛第七十七讲——“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取证”成功
举行
11月2日晚,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的德恒证据学论坛第七十七讲在明德法学楼602模拟法庭成功举行。
论坛由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副所长、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刘品新副教授主持,中国公安大学戴蓬副教授主讲,戴蓬副教授对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取证进行了多年的研究,有着深厚的学术功底和实践经验,北方工业大学法律系王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侦查学研究所刘讲师点评。
本次论坛的主题是“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取证”。
一般同学都对刑侦比较熟悉,而对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却颇感陌生,戴副教授在对经济案件的定义、特点讲述之后,着重对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取证与普通刑事案件的调查取证进行了对比分析,使大家对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取证有一个更为深入具体的理解。
随后,戴蓬副教授又对经济犯罪证据的特点、经济犯罪案件调查取证的要求以及取证思路做了深入浅出的分析,并且配有大量的实证案例和图示标注。
戴老师语言轻松幽默,所举案例生动详实,使同学们对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取证建构起一个基本框架,更是加深了职侦班同学的专业素养。
接着,两位评议老师各自从不同角度对戴蓬副教授所讲内容进行了点评,也发表了自己的一些见解和看法。
在提问环节,同学们踊跃发言,戴老师也都一一予以详细回答。
最后,刘品新老师针对职侦班同学提出建议:希望他们除了掌握专业知识外,对各种社会现象、各领域也要有一个综合的知识体系,以提高实践中办理案件的能力,这在调查取证中是非常重要的。
讲座在愉快的氛围中圆满结束。
人大法学院成功举办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证据(电子证据)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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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共 1 页 人大法学院成功举办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证据(电子证据)培训班
4月8日至14日,15日至22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证据(电子证据)培训班共两期在我院成功举办。
本次培训是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与我院之间检校合作的具体合作内容之一。
培训前一天4月7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与我院的检校合作仪式在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举行。
在为期一周的培训中,我院陈教授、何教授、李教授、刘副教授等老师为学员进行了授课。
内容涉及职侦信息化与电子证据、新诉讼法规范下的鉴定新制度、电子取证在检察办案中的运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证据制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物证及其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等多个主题。
本次授课不仅有教师讲授,也有实训课堂,培养检察官们的电子取证实操能力。
学员们对电子证据这个全新领域有了较为全面的认识和学习,业务能力得到了很大的提升。
培训期间,各位学员住在校内,吃在学校食堂,充分感受了中国人民大学校园的学习生活氛围。
在培训结束后,各位检察官表示很满意,不仅授课教师非常认真,教学管理、服务也比较周到,这次到人大法学院学习日程紧凑、充实而愉快,希望今后能多一些这样的培训安排,以进一步加强江苏检察院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检校合作。
(。
德恒证据学论坛第85讲在人大法学院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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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行
10月26日晚,由我院证据学研究所、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的德恒证据学论坛第八十五讲在明德法学楼602会议室成功举行。
论坛由我院证据学研究所副所长、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刘副教授主持,由中伦律师事务所IP/TMT 业务的负责合伙人、全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电信法委员会主任陈标红律师以及北京市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江苏省律师协会电子商务与信息网络专业委员会主任邹毅律师主讲。
本次论坛的主题是“民事案件的证据及诉讼策略——从著作权纠纷案件谈起”。
陈标红律师从一起知识产权的侵权案件谈起,从原告代理律师的角度详细地分析了准备一起软件侵权案件的诉讼策略,从判断实质性相似的标准到具体四种方式来判断代码的标准,从新的证据形式电子证据到引入技术辅佐人,帮助同学们更加深刻地理解了实践中电子证据的应用情况。
而邹毅律师则以一起电影著作权权侵权案件谈起,从被告代理律师的角度,阐述了对于代理的案件首先应当确定正确适当的诉讼策略,阐释了“对于案件中原告方具有强有力证明效力的公证文书应如何应对,并最终如何赢得案件”的过程,强调了证据策略在诉讼中的重要性。
随后,刘品新老师就两位律师的讲解进行了精彩的点评,并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在随后的提问环节,同学们踊跃发言,围绕两位律师的观点,提出了各自的问题,两位律师都耐心地予以解答。
提问的同学还获得了何家弘教授的赠书,讲座在轻松愉悦的氛围中圆满结束。
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的刑民视角

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的刑民视角——从华硕“陷害门”事件谈起主题: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的刑民视角——从华硕“陷害门”事件谈起主讲人:张卫平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汪建成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特邀嘉宾:卞建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时间:5月13日(星期三)19:00地点:中国政法大学昌平校区校礼堂主办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语言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学生会协办单位: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支持网站:中国证据法网()中国物证技术学网()中国民商法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网站()卞建林:今天很高兴能够在我们刑事司法学院举办的司法论坛中请到三位诉讼法学、证据法学的大师,家弘教授、卫平教授和建成教授。
我也久闻三位教授在家弘教授的主持下,利用法学家茶座、人民大学证据法论坛开坛讲座,设立品牌,叫三言拍案,一会儿再请家弘教授给大家细讲。
今天有这个机会,主要是陪同,也是来求教。
下面把主持交给家弘教授,大家欢迎。
何家弘:各位同学、各位老师,大家好!首先,我能够有机会到这里来给大家探讨关于证据责任和证据标准的问题,感到非常荣幸;另外我也要特别感谢我们的建林教授,把这个主持的位置让给了我。
因为原来商量是由建林教授当主持,可能是他知道我这个人比较喜欢当主持,所以就把这个机会让给我。
因为当主持有两点好处,一个是有话语权,想说话的时候就可以说话,另外可以有一个沉默权,不想说话的时候就不说话。
因为我也曾经在中央电视台的社会与法频道当过将近一年的嘉宾主持,深有体会,当主持一般都是自己不懂的问题就请嘉宾来谈一谈。
所以今天我就赶紧把这个位置抢过来。
那么在之前作为主持还是需要做的一点介绍,在之前的实质性介绍同学已经知道了,我就从我们的姓名作一点形式上的介绍。
我本人叫何家弘,何是可人何,家是法学家的家,弘是弘扬的弘,所以这个名字比较好记,我就把自己名字串在一起叫作弘扬法学家精神的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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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行
10月26日晚,由我院证据学研究所、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的德恒证据学论坛第八十五讲在明德法学楼602会议室成功举行。
论坛由我院证据学研究所副所长、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刘副教授主持,由中伦律师事务所IP/TMT 业务的负责合伙人、全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电信法委员会主任陈标红律师以及北京市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江苏省律师协会电子商务与信息网络专业委员会主任邹毅律师主讲。
本次论坛的主题是“民事案件的证据及诉讼策略——从著作权纠纷案件谈起”。
陈标红律师从一起知识产权的侵权案件谈起,从原告代理律师的角度详细地分析了准备一起软件侵权案件的诉讼策略,从判断实质性相似的标准到具体四种方式来判断代码的标准,从新的证据形式电子证据到引入技术辅佐人,帮助同学们更加深刻地理解了实践中电子证据的应用情况。
而邹毅律师则以一起电影著作权权侵权案件谈起,从被告代理律师的角度,阐述了对于代理的案件首先应当确定正确适当的诉讼策略,阐释了“对于案件中原告方具有强有力证明效力的公证文书应如何应对,并最终如何赢得案件”的过程,强调了证据策略在诉讼中的重要性。
随后,刘品新老师就两位律师的讲解进行了精彩的点评,并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在随后的提问环节,同学们踊跃发言,围绕两位律师的观点,提出了各自的问题,两位律师都耐心地予以解答。
提问的同学还获得了何家弘教授的赠书,讲座在轻松愉悦的氛围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