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居民如何办理香港遗产继承
香港产生的证据大陆使用公证认证手续如何办理?

香港产生的证据大陆使用公证认证手续如
何办理?
香港产生的证据大陆使用公证认证手续如何办理?
这个问题我要阐释一下,区分2种不同公证:
1、委托大陆律师在国内起诉,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香港人本人在法官面前签署授权委托书,载明受托人和授权事项;一种是在大陆内的公证处办理公证书,公证香港人在委托书签名。
2、关于在香港内形成的文书证据,需要在大陆使用的,必须找经过司法部认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签章,否则不具有证明效力。
从香港地区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办理公证、认证手续,由司法部考核后委托的香港律师作为委托公证人,出具有关公证文书,再经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章转递。
香港人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予以认可。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其持护照等可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当事人是企业或组织,有权代表该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的人,其持符合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23条规定的经公证认证的材料,表明其本人身份的合法性,可以在法官面前签署授权委托书。
香港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受托人是律师的,还需向法院提交律所函及律师证。
来源于/html/cjwt/4691.html。
出境规定

一、公民因私事出国(境):是指定居,探亲,访友,继承遗产,留学,就业,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活动。
二、公民因私事出国(境),可向本人户口所在地市,县公安机关领取公民因私事出国(境)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三、郑州市公民因私事出国(境)须向郑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一)、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本人近期免冠照片的“申请表”1张和1张照片(规格为小2寸),去港澳的2张。
(二)、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户口薄复印地址页和本人资料页)或其他户籍证明(核验正本,交复印件)。
(三)、提交与出国(境)事由相应的证明。
四、申请出国应提交的相应证明是指:(一)、出国探亲、访友,须提交亲友的邀请信和邀请人所在国的居住证明。
1、邀请信。
正式邀请信或有邀请内容的普通信函(被邀请人一般是邀请函件的收件人)。
2、邀请人所在国的居住证明:是指邀请人所在国的居住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归侨,侨眷申请出国探亲,访友,只须提交其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同意其出国的意见和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免交亲友邀请信和邀请人所在国的居住证明。
(二)、个人出国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外汇证明(如申请人银行存款证明),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申请人还应提交境外亲友的邀请信或担保函。
参加旅行社组团出国旅游的,提交经国家批准有权组团的旅行社出具的交足旅行费用的发票(公安机关留存发票复印件一式三份)。
(三)、自费出国留学,须提交接收学校出具的入学通知书。
非正规大学和高中以下学历的(含高中)须提交经济担保证明;大专以上学历者(统招生)工作不满五年的,须提交省教委出具的自费出国留学批复。
(四)、出国定居,须提交拟前往国政府主管机关或驻华使馆的定居许可或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
(五)、出国继承财产,须提交合法继承权的证明。
(六)、个人出国就业,须提交经前往国公证机关公证或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聘请、雇佣单位或者雇主的聘用、雇佣的证明。
移民香港后如何证明之前大陆身份和香港身份同一人身份证明公证

香港律师公证网 移民香港后如何证明之前大陆身份和香港身份同一人身份证明公证张先生现居香港,现取得香港永久居民身份,在移民香港之前在国内有一套房产和银行户口,都是用之前的身份证申请登记的,其中房产现在打算过户给其他人,但是张先生手上持有的是香港的身份证,国内的房屋中介要求他做一个公证,证明国内的身份证和香港的身份证上面的是同一个人的公证。
针对上面的案例,公证需要怎么做呢?
同一人声明书公证,需要准备张先生香港的身份证,以及回乡证,还有最后一次去香港的单程证,国内的身份证复印件即可。
本人需要去香港签字,时间为5个工作日。
司法部关于办理涉台遗产继承公证若干问题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办理涉台遗产继承公证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1.11.29•【文号】司发[1991]085号•【施行日期】1991.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司法部关于办理涉台遗产继承公证若干问题的通知(1991年11月29日司发〔1991〕0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我部《关于印发<涉台公证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司发(1990)015号〕(以下简称《涉台会议纪要》)下发以来,各地公证处就办理涉台遗产继承公证又陆续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
经研究,现综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大陆继承人继承在台遗产、被继承人无遗嘱时的亲属关系公证和婚姻状况公证问题(一)亲属关系证明书出具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书,原则上应按我部《涉台会议纪要》附件二的格式出具,同时应证明被继承人与其配偶和同一顺序的全部继承人的亲属关系。
列出已死亡的继承人,写明死亡地点和日期,并另行出具继承人的死亡公证书。
对于在台湾或国外的继承人,公证处无法调查清楚的,在公证书中可不列入。
证明被继承人与各顺序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均须写明有无配偶;证明被继承人与后一顺序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均须写明无前一顺序继承人。
如第一至第四顺序继承人均无生存者,由死者配偶单独继承的,证明亲属关系时要说明这四个顺序继承人死亡的地点和时间,并另行出具死亡公证书。
另外,妾的子女与妻的关系,妻的子女与妾的关系,前夫或前妻的子女与后夫或后妻的关系,在办理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时,均不必列出。
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格式,参见附录二。
(二)婚姻状况公证书《涉台会议纪要》中规定:“去台人员在台虽未再婚,但其在大陆配偶已再婚的,公证机关不能为其出具结婚公证书或夫妻关系公证书”。
现据了解,台湾有关方面认为,台湾的被继承人在台未再婚,其大陆配偶改嫁被视为重婚,但并未丧失继承权。
因此,公证处办理用于继承在台遗产的婚姻状况公证时,如被继承人在台户籍中有原大陆配偶的记载,公证处可以出具被继承人与原配偶何时在何地结婚,其原配偶何时在何地单方与其离婚,以及离婚后又与他人何时在何地再婚的公证书,交当事人使用。
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

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1997年5月17日公安部公布)为维护港澳地区的繁荣稳定,保障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赴港澳定居审批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出入境管理部门廉政建设,依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一、赴港澳地区定居条件依据《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前往港澳地区定居:(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二)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三)内地无依靠的老人和儿童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四)定居香港、澳门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继承的;(五)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香港、澳门定居的。
上述第一款中申请人需同港澳居民有合法婚姻关系;经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的,可携带一名14岁以下的子女同行。
第二款中申请人需年满18岁、不满60岁;父母均需年满60岁,一方或双方定居港澳地区,身边确无子女照顾。
第三款中"老人"指60岁以上,子女均不在内地定居,身边无人照料的内地居民;"儿童"指父母均不在内地定居或父母双亡的14岁以下内地居民。
第四款指港澳居民身边无直系亲属,去世后,需内地子女赴港澳地区定居继承产业。
对多人共同享有继承权的,只受理一人赴港澳地区定居继承遗产的申请。
第五款指有特殊理由确需赴港澳地区定居的。
以上"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近亲属"指,兄弟姐妹。
二、申请人须履行的手续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时,需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一)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规格为32X40mm)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和两张同申请表上相同的照片;(二)提交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三)提交与赴港澳定居事由相应的证明;(四)港澳亲属的邀请信;(五)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对申请人赴港澳地区定居的意见;(六)审批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如何确认香港高等法院遗嘱检定书事的复函-[88]司公字第67号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如何确认香港高等法院遗嘱检定书事的复函-[88]司公字第67号](https://img.taocdn.com/s3/m/0c17c731657d27284b73f242336c1eb91a3733e7.png)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如何确认香港高等法院遗嘱检定书事的复函正文:----------------------------------------------------------------------------------------------------------------------------------------------------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如何确认香港高等法院遗嘱检定书事的复函(1988年8月2日[88]司公字第67号)广东省司法厅公证处:你处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四日粤司公(87)109号《关于朱箕能等五宗遗嘱继承公证的请示》、一九八八年二月二十二日粤司公(1988)21号《关于陈冰怡等三人遗产案的请示》和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五日粤司公(1988)39号《关于被继承人霍伯谦遗产事的请示》均收悉。
关于香港居民谢淡秋、吕贤藻、黄少楚、陈冰怡、黄兆镇和霍伯谦等六件遗嘱继承案,遗嘱人均在香港设立的遗嘱,处分其在内地的房产,因此遗嘱内容应符合我国法律。
在当事人申办遗嘱继承公证时,我公证机关应对遗嘱进行检验。
主要包括:确认遗嘱是否是遗嘱人本人所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是否符合行为地法律;遗嘱人在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是否属于本人所有;遗嘱受益人有无变化,遗嘱有无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等等。
对于遗嘱是否是遗嘱人本人所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是否符合行为地法律,应由香港高等法院进行检定。
根据香港惯例,遗嘱经高等法院检定后,法院即发给当事人一份遗嘱检定书及遗嘱影印件,遗嘱原件则由高等法院保存。
为确认遗嘱检定书和遗嘱影印件的真实性,公证机关可要求当事人请我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办理公证证明。
经香港高等法院检定并由我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的遗嘱(副本),如其内容与我国法律无抵触,应视为有效遗嘱,公证机关据此为遗嘱受益人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如其内容与我国法律有抵触,应视为无效遗嘱,公证机关不能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如其内容部分与我国法律相抵触,则遗嘱视为部分无效,公证机关只能对有效部分出具遗嘱继承公证书。
房屋遗产继承流程

房屋遗产继承流程房屋遗产继承是指遗产持有人或立遗失继承人运用法律程序,将房屋遗产(包括土地、房屋、附属设施等)继承给自己或者指定的第三方。
房屋遗产继承流程包括继承申请、权利交割及保管、证书颁发等步骤。
第一步、继承申请:继承申请是房屋遗产继承流程的第一步,遗产持有人或立遗失继承人需要准备相关的材料,如遗产持有人或立遗失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有关房屋遗产的合同文件等,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继承申请,然后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会给予继承批准文件,根据继承批准文件可以完成继承权利交割及继承证书颁发等步骤。
第二步、权利交割及保管:权利交割及保管是房屋遗产继承流程的第二步,如果准予继承的继承申请被批准,遗产持有人或立遗失继承人需要按照批准文件的要求,办理房屋遗产的权利交割及保管,包括房屋遗产的转移、拆迁及财产保管等。
在此环节,遗产持有人或立遗失继承人也需要就收益权、使用权、拆迁等利害关系达成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向房屋拆迁部门或财产保管部门申请办理拆迁、保管等手续,此环节需要相关双方综合考虑利弊,协商一致,以最大限度地保证利害关系双方的利益。
第三步、房屋遗产证书颁发:最后一步是房屋遗产证书颁发,即在遗产持有人或立遗失继承人完成房屋遗产的权利交割及保管的相关手续后,就根据继承批准文件,向有关部门申请颁发房屋遗产证书,这一环节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房屋遗产继承批准文件、有关房屋遗产的合同文件等,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会给予继承房屋遗产的证书,继承者向有关部门或城市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房屋遗产的登记手续。
以上就是房屋遗产继承流程的总体介绍,通过办理这些手续,可以确保遗产持有人或立遗失继承人的权利,保护他们的正当利益。
由于房屋遗产继承流程繁琐,若不清楚具体步骤及手续,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专业律师了解房屋遗产继承流程。
遗产分割的程序具体实施步骤

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遗产分割的程序具体实施步骤当被继承人死亡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遗产进行分割继承。
在我国,遗产分割的程序大概是按析产、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和遗产的分配三个步骤进行,以下是赢了网小编为你整理的相关信息。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
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在我国,遗产的处理和分配大致是按如下步骤进行的:(一)析产析产,是指将共有财产中属于个人的份额分割出来。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二)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2.债务清偿原则(1)限定清偿原则(2)继承人分担债务原则(3)执行遗赠不影响债务清偿《继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4)遗产已被分割后,债务仍应当清偿(5)债务不得影响预留的份额《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内地居民如何办理香港遗产继承
石城公证处杨敏
前言:
尽管没有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但是由于房产登记管理部门、金融企业等单位的依赖,继承类公证仍然是公证机构当前重要的一项业务种类,每个公证员必定都有接触。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不难遇到关于“内地居民办理香港遗产继承”的咨询,当然,这不属于我们的业务范畴,我们无法受理当事人办理此类继承公证的申请,不过作为法律服务机构,作为一名获得执业资格的公证员,了解并能正确解答当事人这方面的疑问,也并非题外之意。
本文即是出于这个考虑,从实务角度出发,对办理内地居民位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境内的遗产继承的程序进行简单的介绍。
一、法律适用以及特别规定
1、香港的遗产继承程序,一般称为“遗产承办”程序。
根据香港法律规定,如果被继承人死亡时非香港正式居民,则在申请其遗产承办时,不仅要根据香港法律,而且还必须同时按照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居籍所在国(居住地)的法律来处理。
所以,当被继承人为内地居民时,办理香港遗产继承不仅要根据香港法律提出有关申请,而且还必须同时依据内地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在香港,类似申请通常是依据香港法律《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29条进行处理。
2、“遗产代理人”。
和内地直接确认继承人身份不同,香港法院并不直接确认继承人资格,而采用了“遗产代理人”制度。
遗产承办的过程,也就是依据香港法律,经法院确认,授予符合特定条件的人“遗产代理人”的资格。
香港法院只认定谁是遗产代理人,而不是直接确定谁是遗产的受益人或者说继承人。
依据香港法律,遗产代理人可分为“遗嘱执行人”以及“遗产管理人”。
“遗嘱执行人”,是指有遗嘱且明确有遗嘱执行人情形;“遗产管理人”是指有遗嘱但未明确遗嘱执行人或者无遗嘱情形。
经法院确定的“遗产代理人”,会被颁发一份“授予书”。
“授予书”是一项法院命令,针对不同情况有三种不同形式:
(1)在遗嘱继承中授予遗嘱执行人的称为“遗嘱认证”;
(2)在没有执行人的遗嘱继承中授予遗产管理人称为“遗产管理书(附有遗嘱)”;
(3)在无遗嘱继承中授予遗产管理人的称为“遗产管理书”。
3、申请人在取得法院“授予书”后,即成为“遗产代理人”。
遗产代理人并不同于内地继承法所称继承人。
根据香港法律规定,遗产的权益直接归属于遗产代理人,据此遗产代理人有权以遗产“所有人”的身份对遗产行使完整的“所有权”,但同时,香港法律也要求遗产代理人对遗产行使“所有权”必须严格按照遗嘱内容或法律的规定,以保证受益人的利益。
一旦处理不当,构成对受益人权益的侵害,则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承办机构
香港遗产承办的主管机构为位于香港“金钟道38号高等法院低层三楼”香港高等法院辖下的“遗产承办处”。
申请人应该直接向该机构提出遗产承办申请。
需要指出的是,该机构并不负责解释法律,在机构办公场所内明确张贴有“无权解释法律”之类涵义的公告。
所以申请人无法从该机构工作人员获得“是否符合遗产代理人条件”类似问题的回答。
遗产承办处有印刷精美的“遗产承办手续指引”手册可以免费领取,同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构官方网站也提供该指引的浏览及免费下载服务。
三、申请所需提供材料
由于遗产承办申请文件相当复杂,因此建议通过熟悉香港法律的律师办理有关遗产承办手续。
但是即便是聘请香港本地律师,遗产承办申请仍会有被拒绝的可能性。
1、申请人首先要提供被继承人的出生证明、死亡证明、婚姻证明、户口簿等基础资料,在实务中也曾出现过要求提供被继承人父母的婚姻证明的情形,以上文件一般需要经过公证。
2、申请书、授权书、誓章、担保书。
根据“遗产承办手续指引”,申请人还应该提供申请书、授权书、誓章、担保书。
申请书有多种样式,申请人应该根据自身具体情形加以选择。
在实务中,申请人被要求签署上述文件需要律师见证,由此推断亦可以通过公证处公证的形式加以证明。
此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根据香港法律规定,若申请人为非香港本地居民,其在申请遗产承办时,通常需要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以作为其将来履行遗产代理人职务的担保,保险费一般为遗产价值的4%-5%。
3、法律意见书
由于处理其遗产承办时,不仅要根据香港法律提出有关申请,而且还必须同时依据内地法律进行处理,而香港法院并没有“知道”内地法律的义务,因此,申请人还应当聘请一位内地律师,并要求该律师出具一份“法律意见书”,用于对有关法律问题加以说明。
这里再回过头谈谈我们的继承公证书。
如前所述,香港法院只认定谁是遗产代理人,而不是直接确定谁是遗产的受益人或者继承人。
根据公证法规定,我们的继承公证书其实是“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用于证明何人对遗产具有继承权的证据,直接证明适格继承人对遗产的权属,并不是说明谁拥有对遗产的管理权,因此我们的公证书是无法被香港法院采用的,目前也尚无公证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成功替代“法律意见书”作用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