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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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企业行为的合法性,建立法律风险约束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纠纷导致的各种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与其他有关规定,根据《某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并结合某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及其子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及其子企业在投资、经营、管理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注重法律专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确保企业行为的合法性,确保有关事项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第二章法务机构和岗位第四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按照《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定,明确负责企业法律事务的机构(下称“法务机构”)和岗位(下称“法务岗位”)。

集团公司新设立的所属企业应在设立后两个月内制定本企业法务机构、法务岗位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

集团公司原有所属企业应尽快按照本办法有关要求完成本企业法务机构及法务岗位的设置工作,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可设立以下两种法务岗位:企业总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统称“企业法律顾问”)。

上述法务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经过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的;(二)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第五条所属企业应将企业法律顾问的考核、聘任工作列入企业人事管理工作的范围。

尚未设立法务机构的企业,必须设置专门的法务岗位并明确其归口管理部门,该法务岗位人员在业务上具有相对独立性,直接向企业分管领导汇报工作。

第六条集团公司法务机构的工作职责为:(一)依法对集团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依法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二)参与集团公司对外投资、合作、重大生产经营活动的谈判工作,参与和指导合同文件的草拟工作,负责对企业合同文件合法性的审核工作;(三)及时收集、汇编与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草拟、落实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的规章制度;(四)负责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的预警工作;(五)负责集团公司仲裁、诉讼活动的策划、论证、实施工作;(六)参与集团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七)负责集团公司内部法律顾问、外聘法律顾问(包括:常年法律顾问与专项事务法律顾问,下同)的管理工作;(八)指导、检查所属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参与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及其他员工法律业务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九)负责集团公司其他法律事务的管理工作。

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的选聘和管理,根据市国资委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聘法律顾问,是指为公司提供常年、专项和诉讼代理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

第三条公司企业发展部负责对公司外聘法律顾问进行统筹管理。

按照市国资委和集团公司要求,对公司选聘、考核评价外聘法律顾问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公司总法律顾问指导企业发展部开展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应遵循的原则:强化管理,严格考核。

对外聘法律顾问进行统筹管理,组织对外聘法律顾问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价。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集团公司外聘法律顾问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选聘外聘法律顾问,落实对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要求,提升法律服务水平。

第二章外聘法律顾问的选聘与管理第五条公司从集团备选库中选聘律师事务所,原则上采用招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比选等方式。

如遇事项保密、时间紧急或其他原因,可在备选库内直接聘用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

第六条选聘外聘法律顾问提供常年、专项和诉讼代理法律服务的,均应签署书面法律服务合同。

签订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由企业发展部作为主办部门。

签订专项和诉讼代理法律服务合同,由提出需求的职能部室作为合同签订的主办部室。

第七条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一般包含以下内容:(一)提供与公司经营有关的法律信息、法律咨询,就相关法律风险进行提示;(二)协助起草、修改、审查章程、合同、规章制度以及日常业务中有关的法律文件;(三)提供法律专题讲座或专题培训;(四)协助公司建立健全法律事务管理制度;(五)为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合法性、可行性、风险预测及应对措施提供法律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六)参与商务谈判,并负责谈判中有关法律文件或法律条款的起草、审核;(七)受公司委托,签署、送达或接受法律文件;(八)协助公司进行有关的资信调查;(九)代理或协助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动产及不动产的登记、担保手续等;(十)及时告知与公司经营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的立法变化情况,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十一)公司日常法律文件的中英文翻译。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7篇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7篇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7篇篇1甲方(聘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聘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甲方聘请乙方为其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一、合同标的及法律顾问范围甲方聘请乙方作为常年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全面的法律事务服务。

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2. 协助处理各类法律事务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争议、侵权纠纷等;3. 参与商务谈判,协助制定和实施法律策略;4. 审查、修改合同文本及其他法律文件;5. 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支持;6. 提供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方面的咨询和建议。

二、服务期限及合作方式本合同服务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在服务期限内,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法律服务,双方可采取现场办公、电话联系、电子邮件等多种形式进行合作。

乙方保证对甲方的服务及时、准确、高效。

三、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甲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乙方法律服务费用。

具体费用标准如下:每季度支付人民币________元整,每年支付人民币________元整。

此外,乙方根据实际需要外出处理法律事务的差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费用支付方式可选择现金、银行转账等方式。

甲方应按时支付费用,以确保乙方服务的顺利进行。

四、保密条款及知识产权归属双方应对本合同项下的商业秘密及合作过程中获知的甲方非公开信息予以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本合同所涉及的法律服务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本等)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乙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事项应事先告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使用对方的名称、商标等用于商业活动。

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律师已审核)

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律师已审核)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及下属公司(以下简称为“集团或公司”)外聘律师工作的管理,确保外聘律师为集团的经营管理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应按照本办法规定聘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和单项法律服务顾问。

第三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公司(又称为“签约单位”)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由律师事务所指派职业律师在一定期限内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第四条聘请单项法律服务顾问是指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单项法律服务合同,又律师事务所指派职业律师为公司提供包括案件代理、非诉讼项目及其他专业法律服务。

第二章聘用条件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5.1 经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批准成立3年以上;5.2 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5.3 信誉良好、价格合理,具备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5.4 在全国或本地区综合实力或单项专业实力排名靠前;5.5 在公司制定的优选律师事务所名单内。

上述优选律师事务所名单,由集团法务部就公司所涉及业务领域内的专业律师进行市场调查,并对相应领域的优秀律师进行排名,形成优选名单,报公司领导审批后,以该名单内律师事务所作为优选律师事务所。

第六条律师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6.1 具有律师执业证并已按时办理年检手续;6.2 在业内具有良好的个人声誉,无不良执业记录;6.3 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协调沟通能力和良好的社会关系;6.4 具有所委托事项的相关专业经验、成功案例等。

在聘请律师担任诉讼或仲裁案件代理人时,承办律师与办案机关的人脉关系作为聘用条件之一。

第三章常年法律顾问第七条公司就日常经营性事务可聘用律师事务所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分公司及职能中心不得聘请常年法律顾问。

第八条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日常:8.1 就合同等法律文件出具法律意见;8.2 参与重大项目的合同起草、合同谈判;8.3 就日常经营性问题提供法律咨询;8.4 参与重大风险事件的处置或提供法律意见;8.5 其他需要常年法律顾问承担的工作。

国企外聘顾问管理制度范本范文

国企外聘顾问管理制度范本范文

国企外聘顾问管理制度范本范文国企外聘顾问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企”)外聘顾问的管理,提高外聘顾问的工作效率和专业水平,加强与顾问的合作和沟通,促进国企的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国企外聘顾问是指为国企提供特定专业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咨询顾问、法律顾问、财务顾问等。

第三条国企外聘顾问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互利的原则,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为国企提供专业化服务和咨询意见。

第四条国企外聘顾问的选拔应严格按照科学公正、能力优先、知识背景和专业素质相匹配的原则进行,确保选聘的顾问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五条国企应建立健全的外聘顾问的考评和激励机制,合理评估顾问的工作表现,并根据工作质量、效益等因素给予适当的奖励和福利待遇。

第六条外聘顾问的职责范围、权责关系以及双方的权益和义务等事项,由国企与顾问双方签订《顾问服务合同》进行明确约定。

第二章外聘顾问的选拔和引进第七条国企应在有关专业数据库、行业协会、专业顾问机构等渠道广泛发布顾问需求信息,并接受有关顾问的申请。

第八条国企需根据实际需求制定具体的顾问选拔标准和程序,并通过相关渠道广泛公开,确保选拔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第九条顾问选拔工作应包括对申请顾问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进行面试、考核等环节。

第十条顾问选拔工作应设立合理的评审机构或委员会,由专业人士组成并按照统一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评审过程应记录并报告国企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顾问选拔的结果应及时向申请顾问通报,并告知其具体服务内容、时期、报酬等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选聘的顾问应经过合同签订、履约保证等程序,并在法定范围内报备工商部门进行备案。

第三章外聘顾问的服务管理第十三条国企应为外聘顾问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载体,包括办公场所、通讯设备、专业数据库等。

第十四条国企应建立顾问工作日志管理制度,要求顾问每周向国企汇报工作进展情况、遇到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案等。

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提高公司法律风险防范能力,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外聘法律顾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二)具备律师执业资格,熟悉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三)具备较强的法律事务处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四)能够适应公司工作需要,具备较强的保密意识。

第二章外聘法律顾问的职责第四条外聘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包括:(一)为公司提供法律咨询,解答公司及员工在法律事务方面的疑问;(二)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三)协助公司处理涉及法律事务的合同、协议等文件的起草、审查、修改等工作;(四)协助公司应对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五)协助公司进行法律风险防范,提出防范措施和建议;(六)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章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第五条公司设立外聘法律顾问管理部门,负责外聘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外聘法律顾问的聘用程序:(一)公司根据实际需求,确定外聘法律顾问的岗位和数量;(二)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合适的外聘法律顾问;(三)签订外聘法律顾问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制度:(一)外聘法律顾问应按时参加公司召开的会议,及时了解公司业务发展和法律需求;(二)外聘法律顾问应遵守公司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三)外聘法律顾问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确保工作质量;(四)公司对外聘法律顾问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的依据。

第八条外聘法律顾问的解聘程序:(一)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解聘外聘法律顾问时,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外聘法律顾问;(二)外聘法律顾问在合同期内,因个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公司;(三)合同解除后,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国内企业外聘律师管理暂行办法

国内企业外聘律师管理暂行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律师事务所聘用和管理行为,提高外聘律师服务质量,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和公司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律师事务所聘用及管理(以下简称外聘律师管理)。

第三条外聘律师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二)严格准入,动态管理;(三)公开择优,注重实效;(四)强化监督,质量考评。

第四条外聘律师服务方式分为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和专项法律服务。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是指委托外聘律师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就公司日常经营性事务提供法律咨询、起草和审查合同、法律分析论证、出具法律意见、受托起草和发送法律函件等综合性法律服务。

专项法律服务是指委托外聘律师就特定涉法事项如诉讼及仲裁案件代理、特定法律事项研究、为资产收购处置等提供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公司各级法律机构负责统一组织本单位律师选聘工作。

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以及本办法的规定选聘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公司机关部门或所属单位开展工作中需要外聘律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本级法律机构提出申请。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法律机构可建议公司机关或所属单位聘用律师。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法律部是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归口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贯彻执行集团公司有关外聘律师管理的制度规定:(二)制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建立、管理、维护公司二级律师库;(四)组织公司机关专项法律服务及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聘用管理、监督评价等工作;(五)指导、检查各单位外聘律师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法律机构负责本单位外聘律师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贯彻落实公司外聘律师管理规章制度的要求;(二)配合开展公司二级律师库的建立、管理和维护工作;(三)组织选聘本单位外聘律师,根据选聘结果与律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督促律师积极完成委托事项;(四)检查、监督、评价本单位受聘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

某大型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某大型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某大型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XXX外聘律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加快推进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XXX外聘律师管理暂行办法》、《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分公司(区域公司)、专业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聘律师是指聘用单位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代理或服务协议,律师事务所向聘用单位派出的执业律师。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内外结合,以内为主”的法律事务工作体系,充分发挥企业内部专兼职法律人员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不得将日常法律事务工作全部外包给律师事务所。

第五条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是外聘律师事务所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外聘律师事务所的聘请、管理与评价工作,并有权向本单位提出续聘或解聘的建议。

业务部门有专业外聘律师需求的,须向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提出聘请建议,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聘请并备案管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外聘律师:1 -一)公司上市、融资等特殊业务,证券、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明确要求以境内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作为要件的;二)企业改制、产权交易等特定业务,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三)境内外重大项目投资、重组并购等需要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以及起草合同协议、参加谈判、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四)境外工程承包、委托运营以及对外贸易等涉外经济活动,需要外聘律师起草合同协议、参加谈判、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五)重大法律纠葛案件进入诉讼、仲裁程序的;六)发生重大涉外合同争议或法律纠葛的;七)其他需要使用外聘律师的。

第二章备案管理第七条存案管理包括聘用存案管理和评价存案管理。

第八条实行聘用存案管理制度。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在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署理或服务协议后12个工作日内上报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分存案。

第九条聘用存案应填写《外聘律师存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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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乙方律师提供现场顾问服务的,应当遵守甲方的工作纪 律和工作制度;
12. 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并保存完整的工作记 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保 证其安全与完整。
第五条 服务方式 1. 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团队由本合同第一条所 指派的律师担任负责人及主办律师,并由该团队负责人组建律师
5. 对甲方临时或突发性的法律事务,乙方律师在工作安排 上应积极作好调整,尽量优先满足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方的工作需要。
第六条 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应当根据提供法律服务的范 围和内容、处理事项的难度、耗费的工作时间等因素确定收费方 式。具体费用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2.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更换联系人和承办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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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需要,向甲方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 况,查阅甲方有关文件、资料;
4.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与律师执业规范要求,恪守律师 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5. 依法履行约定的法律顾问职责,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时应 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6. 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 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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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3)乙方工作经甲方考核为不合格,且经整改后仍未能符
合服务标准和服务要求的。
3. 如甲方严重违反第三条规定的义务之一的、乙方严重违
反第四条规定的义务之一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附件
省属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备注:本合同条款中的加粗字体部分为必备条款)
甲方(聘请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方式:
职务:
乙方(受聘方): 负责人: 住所: 联系方式:
律师事务所 职务: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企,进一步发挥省属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 问在企业治理和经营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推 进企业依法治理、依法合规经营、依法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有关规定,甲乙双 方就甲方聘请乙方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等相关事宜,按照平等自 愿、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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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双方约定的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以上事项中,“重大”“大额”的数额标准以省属国有企业制 定的双重法律审核重大事项清单确定的数额标准为准。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有权对乙方及乙方律师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2. 对乙方履行法律审核把关职责提供保障和支持; 3. 根据甲方需要,讨论决定企业重大事项时应提前征询乙 方律师意见; 4. 甲方认为乙方指派的律师不合格的,有权要求更换; 5. 为使乙方律师能够依法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有效地提供 法律帮助,甲方应向乙方律师真实详细地介绍有关情况,提供有 关文件、资料; 6. 有权要求乙方律师报告委托事项或工作进程,提供阶段 性法律顾问工作报告; 7. 需要乙方律师现场提供法律服务的,甲方应当提供必要 的工作条件; 8. 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法律顾问费和经甲方核定的其他工作 费用; 9.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四条 乙方及乙方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1. 应甲方要求,为甲方重大经营、管理和决策事项及其他 提供顾问服务的事项独立发表或提供法律意见; 2. 对损害企业、出资人合法权益和企业在经营中违反法律 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3. 乙方律师应与甲方保持经常通畅的工作联系。乙方律师 应进行分工协作,确保满足甲方的工作要求。乙方律师有出差等 特殊情况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妥善安排好工作。
4. 乙方以行业公认的服务标准、江苏省律师担任国有企业 法律顾问业务规范等要求,诚实守信、勤勉尽职、优质高效地为 甲方提供法律服务,并应甲方的要求报告工作进展。
─4─
团队。乙方应当根据甲方具体法律事务的不同要求,调集、组织 不同专业领域的律师提供专业服务,按照甲方要求保质保量按时 完成工作任务。
2. 甲方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 乙方工作任务。乙方以经双方确认的形式进行咨询回复、现场参 加工作会议、进行现场调查、提交书面法律建议、起草法律文书、 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方式提供服务。
7. 对在提供顾问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甲方商业秘 密负有保密义务的,乙方应签署保密承诺书;
8. 在担任甲方法律顾问期间,不得同时接受与甲方有利益 冲突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为其办理法律事务;
9. 乙方及乙方律师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 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10. 乙方及乙方律师不得以甲方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 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 XXX、XXX 律师担任甲 方的外聘法律顾问,并由前述律师根据工作需要组成律师团队,
─1─
解决甲方法律事务中的专业要求强、工作量大及疑难复杂的问 题。
乙方律师资质需经甲方认可,且若指派律师离职,乙方应及 时通知甲方并限期更换律师,不得对甲方工作造成影响。
第二条 外聘法律顾问的服务范围 乙方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为甲方提供日常或专项法律事务服 务(企业可参照以下事项范围,与拟聘用的律师事务所、社会律 师约定具体服务事项内容): 1. 制定修改公司章程、重要规章制度; 2. 所属企业分立、合并(兼并重组)、破产、解散、减少注 册资本; 3. 新设公司; 4. 所属企业改制(混合所有制改革、员工持股等); 5. 重大投资、融资合同的法律审核; 6. 大额资金借出合同的法律审核; 7. 提供大额担保合同的法律审核; 8. 签订大额经济合同的法律审核; 9. 重大产权转让,重大资产置换、质押、拍卖; 10. 重大项目招投标; 11.企业上市、发行公司债券; 12. 报送省国资委审核、批准或备案,需要外聘法律顾问出 具法律意见书的事项; 13. 处理诉讼、仲裁案件; 14. 协助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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