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研究代表性的方法论考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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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研究“代表性”的方法论考辨

个案研究“代表性”的方法论考辨

个案研究“代表性”的方法论考辨一、导言个案研究有着悠久的历史, 是包括社会学在内的社会科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之一。

托克维尔对美国民主的考察和法国大革命的研究, 可看作是个案研究的雏形[1]。

而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则是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西太平洋的航海者》的问世, 因为这开启了田野调查( Field Study ) 的先河。

在中国,首先进行社会学个案研究的当推“社会学中国化”倡导者吴文藻及其所领导的燕京学派, 而费孝通堪称其中的典范《江村经济》也奠定了费孝通在社会学和人类学界的学术地位。

然而, 学界对个案研究的质疑从未停止过。

在社会科学方法中,个案研究长期以来都给人一种: ‘它是其中较弱的一员’的刻板印象。

从事个案研究的研究者被认为脱离了学术的正规, 而他们的研究则被认为精确( 也就是量化) 、精密、及客观性都有所不足[2] 1。

近年来, 关于个案研究的“穷尽性”也有很多讨论。

然而, 关于个案研究的质疑最多的恐怕还是关于其代表性问题:“在各种批评意见中, 代表性问题成为个案研究方法遭受最多批评的问题”[3] 。

鉴于目前对个案研究“代表性”的争论, 我们先梳理相关核心概念的本源涵义。

因为, 只有内涵界定清楚了, 才能正本溯源, 说明问题。

(1) 关于个案与个案研究的解释。

商务印书馆1997 年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对个案的解释是“个别的、特殊的案件或事例”。

在英语中, 个案研究对应于英文Case Study , 就其词源意义而言, 与所谓的“代表性”是无涉的。

作为社会学的重要研究方法, 社会学家的界定能为我们提供更加深刻的认识。

风笑天认为, 个案研究是对一个个人、一件事件、一个社会集团, 或一个社区所进行的深入全面的研究。

它的特点是焦点特别集中, 对现象的了解特别深入、详细[4] 239。

巴比( Earl Babbie) 认为, 个案研究是对某现象的例子进行深度检验, 个案研究的主要目的可能是描述性的, 而对特定个案的深入研究也可以提供解释性的洞见[5] 286- 287。

个案研究法(Case Study)

个案研究法(Case Study)

个案研究法(Case Study)陈姿伶中兴大学农业推广教育研究所早在1870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即创用此一个案研究法来训练学生思考法律的原理原则。

依叶重新(2001)的考证,此法最初多用于医学方面,应用于研究病人的案例;尔后,陆续地于心理学、社会学及工商管理学等领域相继被沿用,至今于教育界的运用也相当广泛,大都采此法于教学与相关的学习研究上,或者应用于教育心理与儿童心理等领域,特别对于超常儿童、特殊才能儿童、学习落后或低度缺陷儿童等类型学习者的心理研究。

而在这当中几位举足轻重的关键学者,如实验心理学家菲吉纳于1860年创立新物法,针对个别对象,进行有系统的感官研究,建立著名的Fecher’s Law。

之后,弗洛伊德及皮亚杰等,于其所涉及的相关研究中皆不难发现「个案研究法」被运用的例证。

以弗洛伊德为例,可被视为是运用个案研究法于精神病学的先驱,就其处理精神神经症的病人方面言之,则是致力于发现所谓的「一致的经验模式」。

在其细心的探求下,使得病人能够回忆自己在儿童及年轻时代所发生的,但却已遗忘良久的,有关创伤性的或与性有关的意外事件,根据弗洛伊德的假设:这些意外事件或可用来解释病人的神经性行为,以所曾研究之Sergei Petrov 的—位狼人(the Wolf Man)的生活史来说,其最后并以「来自婴幼期神经症的生活史」(From the History of an Infantile Neurosis)为标题,将研究结果撰写成书并于1918年出版问世,此书则是弗洛伊德应用个案研究的典型例举之一,且其所归结获致之个案的结果,事实上与其假设一致吻合,这亦使得心理的个案分析因此一时蔚为时尚,且被认定视为一项有效的处理事情的方法。

总言之,个案的运用与分析,在法律和医学知识的传授上,早就成为最基本的教学工具之一。

法律的名词称个案为「案例」或「判例」,医学的名词则称其为「病例」。

至于个案分析在社会学上的发展沿革,则可依年代顺序归纳如下:(1)1908年,哈佛大学创设企业管理研究所,由经济学家Edwin F, Gay担任首任院长,他认为企管教学,应仿效哈佛法学院的教学方法,Gay称作「问题方法」(problem method),自此哈佛大学设置个案发展单位。

个案研究的代表性类型评析

个案研究的代表性类型评析

理论述评个案研究的代表性类型评析曾东霞 董海军【摘要】个案研究是一种重要的常用的研究方法,关于其代表性的研究讨论形成了无涉论、分类论和超越论三种主要观点。

在明晰代表性具有样本代表性与一般化代表性两种意蕴的基础上指出,个案研究代表性讨论在一般化问题上才具有意义。

代表性无涉论无法逃避一般化的诉求,分类论面临逻辑风险与小概率反证困境,超越论的理论衍射论追求过顶之力而情境超越论与一般化背向而行,因此既有讨论未能有效回应个案研究的代表性问题。

应对个案研究代表性问题的挑战,需走出单次研究的定势思维,悦纳个案研究的维纳斯之缺陷,通过后续研究走出个案研究一般化代表性困境。

【关键词】个案研究 代表性 类型评析 研究方法【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2486(2018)05-0158-13个案研究进入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体系已有近200年的历史,①国内外学者从各个方面概括了个案研究的特点,强调研究对象的独特性、研究内容的深入性、方法的综合性以及在自然情境中进行,出现了很多个案研究的专著(Yin,2014;陈向明,2000),个案研究也是一些研究方法教材与专著(Bhattacherjee,2012;风笑天,2014)中重点讨论关注的内容之一。

其中,个案研究的信度和①曾东霞,湖南科技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通讯作者:董海军(donghj34@csu edu cn),中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湖南省妇女儿童健康与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本文曾在多个会议论坛宣读,同时获得中国社会学会2017年学术年会优秀论文二等奖。

感谢匿名评审人的意见。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规划基金项目(13CSH042)、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15ZDA044)、湖南省妇联重大课题项目(18ZDA01)。

国内常将托克维尔(Alexis-Charles-HenriCléreldeTocqueville)1835年对美国民主的考察或法国大革命的研究视作个案研究的雏形,参见卢晖临等(2007),但我们更趋向于接受国际学者(参见:Healy,1947)以及国内一些政治学者对此的判断,将1829年勒普莱(FredericLePlay)开展的家计调查视为个案研究的雏形。

讲座一:个案研究的代表性问题

讲座一:个案研究的代表性问题

三种共性与三种代表性 存在三种不同的共性类型:普遍现象的共性类型、反 常(或离轨)现象的共性类型和未知现象的共性类型 (鲜为人知的类别)。 对应于这三种不同类型的共性,存在三种不同的典型 性:集中性、极端性和启示性。对研究个案的选择, 必须与共性类型相联系。
第一,对应于普遍现象的共性类型,选择个案研究可遵循集 中性标准。所谓集中性,指所选个案集中了某个类别现象 的主要特征和属性,因而成为该类别现象的典型载体。 集中性标准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突出性、平均性或系列性 等三个标准。所谓突出性标准,就是选择那些共性特征最 突出的个体作为个案研究对象。所谓平均性标准,就是选 择那些共性特征既不是最突出、也不是最薄弱的个体作 为个案研究对象,即最具有普遍性的个案(在此意义上它具 有一定的代表性)。所谓系列性标准,就是分别选取共性特 征最突出、共性特征较平均和共性特征最不突出等几个 个体作为复合个案研究对象。
典型的意义

个案的外推作用,研究就越有意义。而在个案的代表 性不清楚的情况下,总体情况又比较模糊,怎么保证 个案研究的外推性呢?一个办法就是寻找典型个案。
典型性是什么 典型性不等于代表性,代表性只是典型性的一个特例(即 普遍性)。代表性是统计性样本的属性,是样本是否再现 或代表总体的一种性质。代表性预设了具有明确边界 的总体的存在。典型性则是个案所必须具有的属性,是 个案是否体现了某一类别的现象(个人、群体、事件、 过程、社区等)或共性的性质;至于这个类别所覆盖的范 围有多大,则是模糊不清的。一个个案,只要能集中体现 某一类别,则不论这个类别的覆盖范围的大小怎样,就具 有了典型性。典型性不是个案“再现”总体的性质(代 表性),而是个案集中体现了某一类别的现象的重要特征。
分析性的扩大化推理 所谓分析性的扩大化推理,就是直接从个案上升到一 般结论的归纳推理形式。后者构成个案研究的逻辑 基础。

个案研究法_论文-毕业论文

个案研究法_论文-毕业论文

第十三章个案研究法个案研究法又称个案法、案例研究法,个案研究这一术语最初起源于医学诊治病案和侦破学中的刑事案例,并逐渐被推广和应用于心理学中。

随着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个案研究法在教育领域中也被日趋广泛的应用,并逐渐成为教育科学研究方法体系中一种非常重要的研究方法。

第一节个案研究法概述一、个案研究的含义个案研究法是经由对个案的深入分析以解决有关问题的一种研究方法,具体而言,是以个人或个人所组成的团体(如小组、班级等)为研究对象,搜集和整理有关各方面的完整的客观情况及资料,包括历史背景、测试材料、调查访问结果、评定、谈话等,从而找出被研究对象的心理特性、问题的形成和发展原因及过程,在某些情况下还包括设计和尝试一些积极措施,以解决研究对象的问题的一种研究方法。

张梦中、马克·霍哲认为,“案例研究是一种运用历史数据、档案材料、访谈、观察等方法收集数据,并运用可靠的技术对一个事件进行分析从而得出带有普遍性结论的研究方法”。

①根据上海高耀明的看法,个案研究的具体目标主要有:②1、寻找原因——个案之所以会发生,有其原因。

研究的目的就是先找出其中的原因。

2、提出策略——根据找出的问题原因,提出若干解决问题的可供选择的策略或预防措施。

3、建构理论——个案研究可以作为建构理论的基础,个案实例是探询更高深学问的垫脚石。

4、协助发展——个案研究的进行也是以个案认识自我,发掘隐性知识的过程,这就给予了个案自我发展的机会。

5、提升绩效——对个案的深入探讨和相关背景的透彻分析,可以成为有关机构提升绩效的依据。

二、个案研究的特点1、研究对象的个别性和典型性个案研究的对象是个别的,但不是完全孤立的个别,而是与其它个体相联系的,是某一个整体中的个别。

研究对象不是随机抽样取得的,而是根据研究目的和兴趣而选择的某个人或某一团体,并把他们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

因而对这些个别对象的研究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其它个体和整体的某些特征和规律。

第五讲 个案研究方法

第五讲 个案研究方法
优点:
1、可以对典型案例进行深入细致的个别研
究,避免成组研究的粗糙性;
2、可以进行纵向的系统跟踪研究,避免横
向研究可能产生的偶然性; 3、可以采用多种研究方法(访谈、观察、调 查、测验等)进行研究,比较灵活机动,适合实 践工作者运用。
缺点: 1、研究采用定性的描述分析,主观 性较强,难以作出具有普遍意义的、精确 性的结论; 2、研究样本小,代表性有限,难以 用个案研究的结论推断总体;研究周期比 较长,耗时费力; 3、研究常常涉及个人隐私或伦理道德 问题;研究结论缺乏信度和效度的检验。
第五讲 个案研究方法
一、个案研究及其意义
(一)个案研究(case study)
个案研究是针对单一个体在某种情境 下的特殊事件,广泛系统地收集有关资料, 从而进行系统的分析、解释、推理的过程。
• 狭义的个案研究是指对单一特定的人、事、 物所做的描述、分析及报告。
• 广义的个案研究则可界定为:采用各种方 法,收集与研究问题相关的资料,对单一 个体或一个单位团体作深入细致研究的过 程。
4.个案矫治指导 (1)随时与姐姐保持联系,若Z未上学 或晚归,应查原因,以免与不良少年在外 闹事。 (2)劝其父母多留在家里关心子女。 (3)建议父母对Z管教要一致,请父母 规定Z每晚做功课。 (4)规定Z每天写日记,以掌握其行踪。 (5)利用同伴辅导,帮Z解决功课上的 疑难,以提高Z的学习愿望。
年龄:17岁。
社交关系: 1、 同伴:同学眼中的优秀学生,又肯主动帮助 同学,与同学相处关系融 洽,并与好友组织乐 队。 2、 女友:与女友仅建立生理上亲密关系,而并 未能建立任何心理关系,互相无法也没有倾诉。 3、 老师:个案B是老师心目中的好学生,对他的 期望非常高,但无法了解他的内心世界。 4、 父母:无法与双亲沟通,不能向双亲倾诉心 中苦闷,而父母又很信任他,很放心地认为他是 好孩子,应该没有任何问题。

教育研究方法9(个案研究)

教育研究方法9(个案研究)

第二节 个案研究的操作
一、个案研究的设计 研究问题的界定、研究个案的界定、研究方法的选择、 研究问题的界定、研究个案的界定、研究方法的选择、结果 呈现的方式 二、个案研究的程序 确定研究对象、收集研究资料、分析研究资料、 确定研究对象、收集研究资料、分析研究资料、形成研究结 果 三、个案研究的方法 追踪法:就是指在较长的一段时间里, 追踪法:就是指在较长的一段时间里,对某一研究对象进行 有意识的跟踪,收集资料, 有意识的跟踪,收集资料,揭示其发展变化的情况和趋势的 研究方法。 研究方法。 追因法:就是追寻和探索现象的原因, 追因法:就是追寻和探索现象的原因,确定结果和研究的问 假设导致这一结果的可能原因,设置比较对象, 题,假设导致这一结果的可能原因,设置比较对象,查阅有 关资料进行对比, 关资料进行对比,验证 临床法:是指通过谈话形式进行的一种个案研究, 临床法:是指通过谈话形式进行的一种个案研究,既适合于 陷入困境的儿童研究,也适合于正常儿童。 陷入困境的儿童研究,也适合于正常儿童。
第三节 个案研究法的评价
一、个案研究的优点 是揭示个别差异的有效研究方法; 是揭示个别差异的有效研究方法;将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结 合起来;在临床矫治中具有重要价值。 合起来;在临床矫治中具有重要价值。 二、局限性 被试的代表性问题;资料的准确性问题; 被试的代表性问题;资料的准确性问题;数据的统计分析问案研究的内涵 个案研究法是指以一个个体(教师或学生)、 )、典型的教育事 个案研究法是指以一个个体(教师或学生)、典型的教育事 件团体为研究对象,通过收集、整理、 件团体为研究对象,通过收集、整理、分析与该研究对象有 关的一切资料来探索某种特殊情况形成和发展的原因, 关的一切资料来探索某种特殊情况形成和发展的原因,揭示 其发展变化的规律,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帮助措施, 其发展变化的规律,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帮助措施,来促进研 究对象改进和良好发展的研究方法。 究对象改进和良好发展的研究方法。 二、特征 研究对象的典型性、研究对象的深入性、 研究对象的典型性、研究对象的深入性、研究对象的可操作 三、种类 依照个案研究法的内容:人种学、评价性、教育个案、 (一)依照个案研究法的内容:人种学、评价性、教育个案、 实践研究中的个案研究 依照个案研究法的对象来划分:个人个案研究、 (二)依照个案研究法的对象来划分:个人个案研究、团体 个案、 个案、机构个案

第六章 个案研究法

第六章 个案研究法
一、个案研究法的内涵
• 个案研究法 个案研究法(Case Study Method)原创于 原创于1870年 原创于 年 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 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用于训练学生思考法律原 理原则的方法, 理原则的方法,后被用于医学及其他各领域的研 究。 • 是指对单一的研究对象进行深入而具体研究的一 种方法,是研究者如实地记叙某一事件( 种方法,是研究者如实地记叙某一事件(而不是 众多事件)的发生、发展、变化过程, 众多事件)的发生、发展、变化过程,以此作为 资料进行研究的一种方法,它既可以是一个单独 资料进行研究的一种方法, 事件的记载, 事件的记载,也可以是对这一事件及其一系列相 关事件进行的连续性,追踪式记载, 关事件进行的连续性,追踪式记载,并以此为依 据进行分析和干预矫正, 据进行分析和干预矫正,寻找出治疗和解决的措 施。

三、个案研究的程序
制订个案研究计划 考察现状 了解发展史 追踪观察 整理材料,作出推论
四、个案研究法的研究手段
• 记录的方法和需注意的信息
– 个案研究的记录方法 对儿童定期观察常用的追踪记录方法是日记法 或传记法。借助现代摄录设备则可更精确、多 方面地收集资料。 – 应注意的信息 儿童个人基本情况,家庭背景,幼儿园等教育 机构情况,儿童的活动模式以及与他人的交往 状况等。
五、个案研究法的特点
• 研究对象的单一性 • 研究目的的积极性 • 研究方法的综合性 • 研究内容的深入性 • 研究时间的可塑性



他为什么不去幼儿园当教师? 他为什么不去幼儿园当教师
——对一名学前教育系男性毕业生的个案研究 对一名学前教育系男性毕业生的个案研究
作者:敖妮娜 尹国强 来源:西南大学教育学院 上传时间:2010-01-27 22:17:09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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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研究“代表性”的方法论考辨陈涛2012-7-11 15:20:38 来源:《江南大学学报》2011年第3期[摘要]个案研究是包括社会学在内的社会科学的重要研究方法, 但个案研究也面临着很多批评。

人类学界围绕“微型研究法”、社会学界围绕“个案代表性”问题一直没有停止过争论。

事实上, 个案研究所从属的人文主义方法论决定了其并没有代表性的属性, 但实证主义的强势以及政府决策部门的需求, 导致了对个案研究代表性的刻意追求。

虽然不必追求代表性, 但这也并不妨碍个案代表性的呈现。

当前, 开展扎实深入的个案研究, 有助于建构本土的社会学理论。

[关键词]个案研究; 方法论; 代表性; 人文主义; 实证主义一、导言个案研究有着悠久的历史, 是包括社会学在内的社会科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之一。

托克维尔对美国民主的考察和法国大革命的研究, 可看作是个案研究的雏形[1]。

而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则是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西太平洋的航海者》的问世, 因为这开启了田野调查( Field Study ) 的先河。

在中国,首先进行社会学个案研究的当推“社会学中国化”倡导者吴文藻及其所领导的燕京学派, 而费孝通堪称其中的典范《江村经济》也奠定了费孝通在社会学和人类学界的学术地位。

然而, 学界对个案研究的质疑从未停止过。

在社会科学方法中,个案研究长期以来都给人一种: ‘它是其中较弱的一员’的刻板印象。

从事个案研究的研究者被认为脱离了学术的正规, 而他们的研究则被认为精确( 也就是量化) 、精密、及客观性都有所不足[2] 1。

近年来, 关于个案研究的“穷尽性”也有很多讨论。

然而, 关于个案研究的质疑最多的恐怕还是关于其代表性问题:“在各种批评意见中, 代表性问题成为个案研究方法遭受最多批评的问题”[3] 。

鉴于目前对个案研究“代表性”的争论, 我们先梳理相关核心概念的本源涵义。

因为, 只有内涵界定清楚了, 才能正本溯源, 说明问题。

(1) 关于个案与个案研究的解释。

商务印书馆1997 年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对个案的解释是“个别的、特殊的案件或事例”。

在英语中, 个案研究对应于英文Case Study , 就其词源意义而言, 与所谓的“代表性”是无涉的。

作为社会学的重要研究方法, 社会学家的界定能为我们提供更加深刻的认识。

风笑天认为, 个案研究是对一个个人、一件事件、一个社会集团, 或一个社区所进行的深入全面的研究。

它的特点是焦点特别集中, 对现象的了解特别深入、详细[4] 239。

巴比( Earl Babbie) 认为, 个案研究是对某现象的例子进行深度检验, 个案研究的主要目的可能是描述性的, 而对特定个案的深入研究也可以提供解释性的洞见[5] 286- 287。

由此关于通常意义的“个案”和社会学意义上的“个案研究”的界定不难看出, 其本身无所谓“代表性”问题, 而其特色是“深入”和“独特理解”。

( 2) 既然是强调“代表性”问题,那么, 何谓“代表性”? 在方法论层面, 代表性( representativeness) 是样本具有跟其所从中挑选出来的总体相同的特征, 通过对样本的分析所得出来的描述和解释也同样适用于总体。

而且, 样本不需要在每一方面都具有代表性, 代表性只需局限于与研究的实质性需要相关的特征[5]183。

由此不难看出, 代表性是与遵循照实证主义方法论的定量研究相伴随的,这与以人文主义为方法论的定性研究所遵循的是不同的逻辑。

而所有关于个案研究“代表性”的质疑都有一个共同点, 即:都是在和实证主义方法论的比较中提出来的。

那么, 紧接的问题是, 这种比较是否构成了真正的对话? 如果二者因为性质的原因, 不能进行简单的对比, 那么, 这种比较就没有意义。

综观现有的研究,有关个案研究代表性的澄清都是从其所代表的人文主义方法论层面进行了阐释, 但却未深入回答为什么在方法论层面已经给予解答的情况下, 学界围绕个案研究的代表性的争论和质疑还会经久不息? 特别是, 虽然个案并不需要追求代表性的情况下,是否会妨碍其代表性的呈现? 个案研究的深层价值又在哪里? 本文试图在对学术界有关这一问题争论之梳理的基础上回答这些问题。

二、学术界的争论1. 人类学关于“微型社会学”的质疑《江村经济》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得到了马林诺夫斯基的高度评价。

马氏认为, “通过熟悉一个小村落的生活, 我们犹如在显微镜下看到了整个中国的缩影”。

后来, Firth 再一次说微型社会学是人类学在战后可能的发展方向。

他认为, 社会人类学者可以做出最有价值的贡献或许依然就是这种微型社会学[6] 。

但是, Firth 所说的微型社会学是“以微明宏,以个别例证一般”, 而这句话引起后来社会人类学的疑问的就在“以微能否明宏, 以个别能否例证一般?”[ 6] 在质疑声中, 尤以Freedman 和Leach 的观点具有代表性: “个别社区的微型研究能否概括广大中国的一般国情并展现整个中国社会的特点?”[ 6] 。

随后,“微型社会学”方法在文化人类学界似乎成为一个经久不衰的讨论话题。

自Firth 评价微型社会学方法的半个世纪之后, 学界再次掀起这一问题讨论的热潮。

乔健指出, “由于传统人类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是从研究小型的, 简单的与较原始的社会中发展出来的, 能否有效地运用这方法来研究中国这么博大悠久的复杂社会是一个极具挑战性的方法论问题[7] 。

这再次提出了微型社会学研究能否分析中国这样地域广阔、历时悠久的现代社会的问题。

该文发表后, 引起了学界的广泛讨论。

韩明谟转引费孝通的观点回应了这种困境:“吴江县小城镇有它的特殊性, 但也有中国小城镇的共性。

只要我们真正科学地解剖这只麻雀, 并摆正点与面的位置, 恰当处理两者关系, 那么在一定程度上点的调查也能反映全局的基本面貌”[8]。

也就是说, 通过个别社区的微型研究可以逐步概括, 进而认识整体社会。

事实上, 费孝通对微型社会学方法是进行过发展的。

《江村经济》是一个村的调查, 而《云南三村》已经体现了其开创的“类型比较”或曰“社区比较”的研究范式。

20 世纪90 年代, 他所提出的“苏南模式”、“温州模式”、“珠江模式”以及后来在甘肃、青海等地的调查研究, 就是在通过不断的类型比较,实现其通过“逐渐接近”的手段来达到从局部到全面的了解。

他认为, “把一个农村看作是全国农村的典型, 用它来代表所有的中国农村, 那是错误的。

但是把一个农村看成是一切都与众不同, 自成一格的独秀……也是不对的……如果我们用比较方法把中国农村的各种类型一个一个地描述出来……通过类型比较法是有可能从个别逐步接近整体的”[9]64-65。

费孝通还从方法论层面回答了利奇等人的质疑:“Leach 认为我们那种从农村入手个别社区的微型研究是不能概括中国国情的, 在我看来, 正是由于混淆了数学上的总数和人文世界的整体, 同时忘记了社会人类学者研究的不是数学而是人文世界”[6] 。

这才是问题的关键, 既然从属于人文主义方法论, 就不能按照实证主义方法论要要求其“代表性”。

正如王铭铭所阐述的: 在传统上, 社会人类学小型社区研究的发明, 本来不是为了提出具有“代表性意义”的案例, 而是为了通过个案的验证( case test) 对社会科学和社会流行观念加以评论和反思。

比如, 马林诺夫斯基在太平洋岛民社区调查中, 收集到关于文化和制度的综合性素材, 但是并没有把这些素材处理成“代表”某个社会的独特性的文本( text )[10] 。

2. 社会学关于个案代表性的澄清关于个案研究, 社会学界讨论最多的是其代表性问题。

对此问题的回答与澄清也都是从方法论层面进行解剖的。

吴毅认为, 回答个案研究的代表性和普遍性问题, 要从量的研究和质的研究两条路径寻找答案,前者属于科学——实证化范畴。

只要是在科学——实证化的进路内做个案研究, 而又期望以此来探讨代表性和普遍性问题, 就必然会遭遇到一个方法论难题。

希图以个案研究来追求代表性和普遍性的努力都未有成功过的, 而且好像也看不到有成功的可能[ 11] 。

陈向明从质性研究的角度探讨了质性研究的“推论”问题, 从中也可以看到有关个案研究的讨论: 在量的研究中, “推论”是一个不言自明的概念。

而由于质的研究不采用概率抽样的方法, 其研究结果不可能由样本推论总体[12] 409。

熊秉纯认为, 个案研究的目的应该不在于要把对某一个或几个“点”、具体、特定的发现推演到其他的点或面, 其优势在于藉着对某一“个案”的分析, 从微观出发, 我们可以了解到人与人、人与群体, 或人与文化、政治、经济机制的互动关系[ 13] 。

这些论述具有正本清源的意义。

个案研究是质性研究, 而“质的研究基本上遵循的是‘另类’范式, 如后实证主义、批评理论和建构主义……每一项研究都带有自身的独特性, 不可能在另外一个时空以同样的方式重复发生。

因此,其研究结果不可能通过对对方的控制而获得在研究范围之外的代表性”[12]414。

所以, 不能以量的标准来规范质的研究, 不能以代表性和普遍性来问责个案, 那样会南辕北辙, 不仅无助于推动个案研究的深入, 反倒会损害实证研究所已经取得而且还将继续取得的成就[11]。

由此可见, 把量化研究的代表性问题无条件地强加到个案研究身上是错误的导向。

三、为何苦苦追求代表性既然个案研究从属的方法论明确了其不必追求代表性, 那么, 这种争论为何还会绵绵不休? 事实上, 这里面也有特定的社会背景。

1. 实证主义的强势从方法论的渊源来看, 是自然科学首先成为独立的科学领域, 而且“由于自然科学的发展速度远远超过社会科学, 并出现许多新兴理论流派及研究成果,尤其是达尔文的生物进化论提出后, 社会科学对于自然科学的崇拜达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 甚至把自然科学的方法奉为社会科学的根本范式”[14] 。

自然科学的独特优势地位造成了社会研究者在方法论选择层面的价值取向。

我们知道, 在社会学中, 实证的、定量的范式长期以来一直是强有力的传统, 而解释的、定性的范式传统主要是在20 世纪60 年代库恩的“范式”理论兴起以后, 学术界愈演愈烈的反实证主义、反科学主义潮流中才逐渐声势浩大起来[15]。

虽然, 近年来对定量研究质疑颇多, 综合运用定量和定性研究的呼声很高,但定量研究还是占据统治地位, 作为建立于数学逻辑基础上的“代表性”也是其优势所在。

可以说, 这种强势和优势制造了个案研究“代表性”的争论。

如果不理解个案研究的方法论背景, 那么, 很可能对个案研究在“代表性”方面的能力持否定和苛刻态度。

事实上, 即使是想对个案“代表性”进行正本清源的学者, 运用的往往也是定量范式的逻辑; 在有关个案研究代表性的争论中, 很多学者运用的也是定量研究的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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