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旗县区招投标管理工作办法(暂行)

合集下载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建筑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以及对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建设工程的招标,应当由建设工程的投资者负责。

建设工程是政府投资的,其工程招标由管理者或者使用者负责。

第五条市和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受理招标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和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划分由市政府确定)。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备案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计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并对重点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按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其招标投标必须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交易中心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为有关部门在该中心内办公提供必要条件,使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交易中心是招标投标的服务和见证机构,不得代理组织招标和参与评标定标。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17〕52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17〕52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17〕52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部门认真执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27日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7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投资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及旗县区、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使用市及旗县区、开发区本级财政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及国际金融组织及外国政府贷款等其他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国家和自治区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特点,政府投资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一)城镇公共安全设施;(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设施;(三)市本级政法基础设施;(四)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计生、民政等社会民生事业和水利、农业、林业、城建、园林绿化、交通、旅游等基础设施;(五)其它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

内蒙古招投标管理办法(精)

内蒙古招投标管理办法(精)

内蒙古招投标管理办法(精)内蒙古招投标管理办法(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招投标工作,促进招投标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及其授权行为机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等单位进行的工程、物资、服务和技术招标投标活动。

其中,政府采购、国有企业采购和事业单位采购,均应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招标采购应坚持经济合理、效果最佳、货真价实的原则,实行公开、平等、竞争的招标投标制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推进政府采购精细化管理,保证政府采购公共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

第二章招标投标基本规则第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提交的招标文件,如实及时回答潜在投标人提出的有关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的问题,并在招标文件中同时告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第五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标的物的来源、数量、质量要求、标的物的相关技术参数和条件、投标文件要求等内容。

第六条投标人在投标前,应当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时提交。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应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公平、公正、公开地选定中标人。

第八条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诚实守信,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破坏竞争、产生非正常的、不公平的市场秩序,不得泄露投标文件或者其他涉及竞争的商业机密。

第三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和递交第九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编制招标文件。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二)招标文件说明;(三)招标文件格式和组成要求;(四)投标报价,其内容应当包括总报价、单价和计算费用等;(五)投标保证金的交纳要求及其退回情况;(六)招标评审办法,应当包括技术指标、标准、规范、质量等要求;(七)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一条投标人在投标前,应当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了解招标文件的要求,如实编制投标文件,并报送招标人。

内蒙古招投标管理办法

内蒙古招投标管理办法

内蒙古招投标管理办法在现代经济发展中,招投标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对于保护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为此,各地纷纷出台了相应的招投标管理办法,以规范招投标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内蒙古自治区作为我国重要的经济地区,也有其特定的招投标管理办法,旨在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环境,推动经济发展。

下面将对内蒙古招投标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一、范围和应用对象内蒙古招投标管理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

该管理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建设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等领域的招投标活动,涵盖各级政府、事业单位、企业以及其他组织。

二、招投标的基本原则内蒙古招投标管理办法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基础,确保招标活动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该管理办法要求招标人应当依法公开招标,对投标人不得实施任何歧视或限制竞争的行为,并保证对中标人的公正评审。

三、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根据内蒙古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标人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在规定的媒体上进行发布。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样本等内容。

在编制和发布招标文件时,招标人需要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确保招标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内蒙古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了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投标人应当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

同时,投标人需要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资源保障能力,确保能够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或采购任务。

五、评标和中标结果的确定内蒙古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了评标的程序和方法。

评标委员会由相关部门组成,根据招标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评审,并确定中标结果。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需要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确保中标结果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六、监督和责任追究内蒙古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了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监督机构有权要求招标人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招标活动进行调查核实。

对于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监督机构将追究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招投标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招投标实施办法

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号2014年5月9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修订的《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2014年5月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对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牧业、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规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载体。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自治区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任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设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行业潜在投标人参加本地区、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

任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非法侵犯招标人、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自主权。

第七条招标投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进行。

第二章招标式和围第八条招标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和自治区规定必须采用公开招标式的,招标人应当公开招标。

第九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规定的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预算资金或者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政府融资的项目;(四)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内蒙古招投标管理办法

内蒙古招投标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1989年3月3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建立开放型有秩序的建设市场,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通过竞争,择优选用施工单位,以鼓励先进,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工期、合理造价,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第三条招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干扰招投标活动,损害招投标双方的利益。

在招投标中,招投标双方必须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凡在我区施工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停缓建后恢复建设的项目)及根据国家规定按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技术改造项目,除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必须按本办法进行招标.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招投标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自治区建设厅和各盟市基建主管部门分别设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具体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自治区颁发的招投标条例、规定,制订本地区招投标工作实施细则;(二)审查招标单位的资格,审批建设单位的招标申请;(三)审定标底;(四)协调、栽决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的有关争议,审批建设工程的评标结果.第六条招投标工人实行分级管理。

自治区负责管理监督国家部、委指定和委托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以及属于自治区基建主管部门审批扩初设计的地方项目;其它建设项目由盟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和监督。

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保密工程、边远地区工程、工期要求紧迫,又不十分具备招标条件的工程),按上述分级管理办法分别由自治区或盟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同建设单位协商审查,确定具有相应能力的施工单位。

内蒙古招投标管理办法

内蒙古招投标管理办法

内蒙古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投标作为一种重要的市场交易方式,对于规范市场秩序、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平竞争具有关键意义。

为了进一步加强内蒙古地区招投标活动的管理,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与管理原则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内蒙古自治区内进行的各类招投标活动,包括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服务项目等。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所有参与方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竞争。

二、招标程序1、招标项目的确定招标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及内蒙古自治区的相关政策要求,经过合法的审批程序。

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民生的项目,应当严格审查和评估。

2、招标方式的选择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和特点,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

公开招标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3、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4、招标公告与投标邀请书的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5、招标文件的发售与答疑招标文件的发售应当符合规定的时间和程序。

对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应当及时予以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三、投标程序1、投标资格的获取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并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提交。

2、投标文件的编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函、商务部分、技术部分等内容,确保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内蒙古招投标管理办法

内蒙古招投标管理办法

内蒙古招投标管理办法内蒙古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招投标市场,维护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项目建议书与招标文件第一节项目建议书第一条项目建议书须有完整且切实可行的技术、经济的证明材料;第二条项目建议书中的技术方案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异地委托检测的标准;第三条项目建议书中的投资概算及资金筹集方案必须合理、具有可行性,并通过审计。

第二节招标文件第四条招标文件必须包括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招标方式、招标范围、规定招标条件和资格、投标文件的编制格式、评标方法、开标日期、投标保证金及付款方式等内容;第五条招标文件必须采用现场公开招标方式,或采用电子公告平台公开招标方式;第六条招标文件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第七条招标文件应当保证在1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三章开标评标第八条开标评标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透明的原则;第九条开标评标的组织应当设立开标评标委员会,委员会应当公开组成人员、职责及权限;第十条评标时应当明确评审计分标准、权重及评分细则,且评审记录应当详细完整;第十一条评标工作必须在公示期内向社会公示;第十二条开标结果应及时向所有投标人公示,并在评标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中标成交第十三条发扬优选中标原则,对企业社会责任和质量、价格、信誉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第十四条确定中标人须向需要指定的银行缴纳中标保证金,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和提供履约保证金;第十五条确定成交后,招标人不应当与投标人私下交流或签署任何补充协议;第十六条中标人必须按时提供合格的产品或服务,并负责维护其质量和售后服务。

第五章 penalties第十七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受到警告、罚款或停止营业等处罚;第十八条违反经济、贸易、工业以及相关部门部门规定的,規定其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第六章附件本文件涉及的附件包括:1. 项目建议书模板2. 招标文件模板3. 工程量清单模板4. 开标评标记录模板5. 中标通知书模板6. 合同模板第七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招标人:指招标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招标代理服务的单位或者组织,也可自行组织招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呼和浩特市旗县区招投标管理工作办法(暂行)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呼建委发[2008]440号
【发布部门】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10.23
【实施日期】2008.10.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呼和浩特市旗县区招投标管理工作办法(暂行)
(呼建委发〔2008〕440号)
一、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在呼和浩特市行政管辖区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三、呼和浩特市建设委员会作为呼和浩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投标全过程监督管理,依法对各旗、县、区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检查。

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市政府十号令确定的管理额度,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