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63-2002职业性急性钡中毒诊断标准
职业病诊断标准目录(截至2015.12.31)

2002-06-01
8
GBZ10-2002
职业性急性溴甲烷中毒诊断标准
2002-04-08
2002-06-01
9
GBZ 11-2014
职业性急性磷化氢中毒的诊断
2014-10-13
2015-03-01
10
GBZ 12-2014
职业性铬鼻病的诊断
2014-10-13
2015-03-01
35
GBZ37-2015
职业性慢性铅中毒的诊断
2015-12-15
2016-05-01
36
GBZ38-2006
职业性急性三氯乙烯中毒诊断标准
2007-01-04
2007-07-01
37
GBZ39-2002
职业性急性1,2-二氯乙烷中毒诊断标准
2002-04-08
2002-06-01
38
GBZ40-2002
职业病诊断标准目录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备注
1
GBZ3-2006
职业性慢性锰中毒诊断标准
2006-03-13
2006-10-01
2
GBZ4-2002
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
2002-04-08
2002-06-01
3
GBZ5-2002
工业性氟病诊断标准
2002-04-08
2002-06-01
2010-03-10
2010-10-01
90
GBZ94-2014
职业性肿瘤的诊断
2014-10-13
2015-03-01
91
GBZ/T157-2009
GBZ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前言本标准的第6.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GB16852.6-2000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系列规定的各项规则,涉及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这些规则用来保证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体系的统一,不论是病因已知或隐匿的情况,也不论是中毒后所造成的哪个靶器官的损害,都可按照本标准所规定的规则作诊断。
在《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标题下,包括以下10个部分:每一部分所界定的范围将在各个部分的前言及引言中说明。
第1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第2部分职业性急性隐匿式化学物中毒诊断规则;第3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诊断标准;第4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源性猝死诊断标准;第5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第6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第7部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第8部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肾病诊断标准;第9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心脏疾病诊断标准;第10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诊断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附录B、C是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沈阳市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所负责起草;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黑龙江省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所、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上海化工职业病防治院、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上海市职业病医院、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等参加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Acute Toxic PulmonopathyGBZ73-2002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是指由于职业性中短期内接触较大量化学物所致的以呼吸系统结构损伤及急性功能障碍为主的全身性疾病。
GBZ 76-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GBZ 76-2002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2006-2-16前言本标准的第6.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各种职业活动中,可能在短时期内接触一些高浓度且毒性较高的化学物而发生急性中毒。
这些化学物,有的是已知品种;也有的是在已发生中毒后,时尚不明确的致病品种;有的品种所致中毒已列入职业病名单中,有的则尚未列入;有的已有独立的诊断标准,有的则尚未研制出单独的诊断标准。
但所有急性中毒疾病都有共同的发病规律,可以制定也有必要制定诊断急性中毒时应共同遵守的规则。
本系列标准规定的各项规则,涉及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这些规则用来保证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体系的统-,不论是病因已知或隐匿的情况,也不论是中毒后所造成的哪个靶器官的损害,都可按照本标准所规定的规则作诊断。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包括以下若干个部分,每部分所界定的范围将在各个部分的前言及引言中说明:第1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第2部分职业性急性隐匿式化学物中毒的诊断规则;第3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诊断标准;第4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源性猝死诊断标准;第5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第6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第7部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第8部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肾病诊断标准;第9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心脏疾病诊断标准;第10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诊断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附录B、C、D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负责起草。
参加起草的单位有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研究院及四川大学华西职业病医院。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Acute Neurotoxic Diseases Caused by ChemicalsGBZ76-2002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短期内接触较大量化学物所致的以神经系统损害为主的全身性疾病。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卫通[2017]5号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卫通[2017]5号](https://img.taocdn.com/s3/m/fb01329faef8941ea76e0568.png)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1 GBZ53-2017 职业性急性甲醇中毒的诊断 GBZ53-2002 2017-05-18 2017-11-01
2 GBZ63-2017 职业性急性钡及其化合物中毒的诊断 GBZ63-2002 2017-05-18 2017-11-01
9 GBZ290-2017 职业性硬金属肺病的诊断
2017-05-18 2017-11-01
10 GBZ291-2017 职业性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的诊断 2017-05-18 2017-11-01
11 GBZ292-2016
诊断
职业性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肺沉着病的
GBZ292-2016 职业性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 肺沉着病的诊断。
上述标准自 2017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GBZ53-2002、GBZ63-2002、GBZ84-2002、 GBZ90-2002、GBZ
94-2014、GBZ227-2010 同时业性慢性正己烷中毒的诊断 GBZ84-2002 2017-05-18 2017-11-01
4 GBZ90-2017 职业性氯乙烯中毒的诊断 GBZ90-2002 2017-05-18 2017-11-01
5
GBZ94-2017 职业性肿瘤的诊断 GBZ94-2014 2017-05-18 2017-11-01
2017-05-18 2017-11-01
6 GBZ227-2017 职业性传染病的诊断 GBZ227-2010 2017-05-18 2017-11-01
7 GBZ288-2017
职业卫生与职业医学GBZ8-2002职业性急性有机磷杀虫剂中毒诊断标准

ICS 13.100C60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8-2002职业性急性有机磷杀虫剂中毒诊断标准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Acute Organophosphorus Insecticides Poisoning2002-04-08发布 2002-06-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前 言本标准的第6.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7794-1987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在接触有机磷杀虫剂的职业活动中可发生急性中毒。
为保护接触者的身体健康,有效地防治急性有机磷杀虫剂中毒,曾发布GB7794-1987 。
修订后的标准全面总结了有机磷杀虫剂对神经系统毒作用的3种临床表现,即抑制体内乙酰胆碱酯酶引起的急性胆碱能兴奋或危象,表现为毒蕈碱样、烟碱样和中枢神经系统症状;中间期肌无力综合征,表现为屈颈肌和四肢近端肌肉、脑神经支配的肌肉、以及呼吸肌的肌力减弱或麻痹;迟发性多发性神经病,表现为肢体远端为重的运动及感觉障碍。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负责起草,沙隆达股份公司职业病防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山东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乡市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和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参加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GBZ8-2002 职业性急性有机磷杀虫剂中毒诊断标准职业性急性有机磷杀虫剂中毒是短时间内接触较大量有机磷杀虫剂后,引起以神经系统损害为主的全身性疾病。
临床表现包括胆碱能兴奋或危象、及其后可能发生的中间期肌无力和迟发性多发性神经病三类综合征。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有机磷杀虫剂中毒的诊断和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因生产和使用有机磷杀虫剂而发生的急性中毒,生活性有机磷杀虫剂中毒以及有机磷杀虫剂与其他农药混配中毒亦可参用本标准。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总则)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Acute ChemicalsPoisoning(General Rules)GBZ71-2002前言本标准的第6.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16852.1-1997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系列规定的各项规则,涉及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这些规则用来保证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体系的统一,不论是病因已知或隐匿的情况,也不论是中毒后所造成的哪个靶器官的损害,都可按照本标准所规定的规则作诊断。
在《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标题下,包括以下10个部分:每一部分所界定的范围将在各个部分的前言及引言中说明。
第1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总则);第2部分:职业性急性隐匿式化学物中毒诊断规则;第3部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诊断标准;第4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源性猝死诊断标准;第5部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第6部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第7部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第8部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肾病诊断标准;第9部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心脏疾病诊断标准;第10部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负责起草;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市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所、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标准处参加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总则)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Acute ChemicalsPoisoning(General Rules)GBZ71-2002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短期内吸收大剂量职业性化学物所引起的中毒。
职业病诊断标准目录

41
GBZ 43-2002
职业性急性拟除虫菊酯诊断诊断标准
GB 11510-1989
2002-04-08
2002-06-01
42
GBZ 44-2002
职业性急性砷化氢中毒诊断标准
GB 11511-1989
2002-04-08
2002-06-01
43
GBZ 45-2010
职业性三硝基甲苯白内障诊断标准
GBZ 60-2002
2014-10-13
2015-03-01
59
GBZ 61-2015
职业性牙酸蚀病的诊断
GBZ 61-2002
GB 16381-1996
2015-09-09
2016-03-01
60
GBZ 62-2002
职业性皮肤溃疡诊断标准
GB 16382-1996
2002-04-08
2002-06-01
2002-04-08
2002-06-01
64
GBZ 67-2015
职业性铍病的诊断
GBZ 67-2002 GB 4868-1996
2015-09-09
2016-03-01
65
GBZ 68-2013
职业性苯中毒的诊断
GBZ 68-2008
2013-02-07
2013-08-01
66
GBZ 69-2011
GBZ 45-2002
2010-03-10
2010-10-01
44
GBZ 46-2002
职业性急性杀虫脒中毒诊断标准
GB 11513-1989
2002-04-08
2002-06-01
职业卫生与职业医学GBZ66-2002职业性急性有机氟中毒诊断标准

ICS 13.100C60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66-2002职业性急性有机氟中毒诊断标准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Acute Fluorohydrocarbon Poisoning2002-04-08发布 2002-06-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前言本标准的第6.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4867-1996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在从事有机氟材料生产、加工、使用等职业活动过程中可吸入有机氟单体、裂解气、残液气和氟聚合物热解气引起急性中毒。
本标准突出了急性有机氟中毒的特点。
根据有机氟毒作用的主要靶器官呼吸系统损害程度进行了诊断分级修改,将中毒性心肌损害列入中度中毒,使本标准的诊断更明确、合理、便于应用。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GBZ66-2002职业性急性有机氟中毒诊断标准职业性急性有机氟中毒,是指工人在生产环境中,短时吸入过量有机氟单体裂解气,残液气或热解气,引起的以呼吸系统损害为主的全身性疾病。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有机氟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有机氟材料生产、加工、使用等过程中,吸入四氟乙烯、六氟丙烯等单体;二氟-氯甲烷等裂解气、残液气;聚四氟乙烯、聚全氟乙丙烯、聚三氟氯乙烯等氟聚合物热解气所致的急性中毒。
急性有机氟农药中毒及氟醚中毒不属本标准范围之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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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八、,
前言
本标准的第6.1 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
起,原标准GB16384-1996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钡化合物为化工原料,在生产、运输、使用过程中,如防护不当,短期内接触大量可溶性钡化合物可引起以肌肉麻痹、心血管损害及低钾血症为主的急性中毒,并可有早期症状不明显而发生突然死亡者。
为有利于中毒的早期诊断和治疗,以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在总结国内临床实践经验和分析国内外研究进展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山西医医科大学附属二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急性钡中毒诊断标准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Acute Barium Poisoning
GBZ63-2002
职业性急性钡中毒是指生产、运输和使用过程中,短时间接触大量可溶性钡化合物而引起的以肌肉麻痹、心血管损害及低钾血症为主要表现的全身性疾病。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钡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在生产劳动和其他职业活动中,大量钡化合物经呼吸道、消化道、灼伤或破损的皮肤进入肌体引起的职业性急性中毒。
不适用于长期接触低浓度钡化合物所引起的其他疾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
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76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GBZ51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
3诊断原则
根据确切的接触大量钡化合物的职业史,以肌肉麻痹、心血管损害、低
钾血症为主的临床表现,及心电图、血清钾的检查结果,结合现场调查,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他原因引起的类似疾病,方可诊断。
4接触反应
出现头晕或头痛,咽干、恶心、轻度腹痛和腹泻等神经及消化系统症状,心电图、血清钾正常,在数小时至两日内可自行恢复者。
5诊断及分级标准
5.1轻度中毒
除上述症状加重外,并有胸闷、心悸、麻木感、无力,肢体运动力弱,
肌力W级(见GBZ76),心电图有早期低钾所见或血清钾稍低。
5.2中度中毒
肌力U〜川级(见GBZ76,肌张力降低。
心电图、血清钾呈现低钾表现。
5.3重度中毒
四肢弛张性瘫痪,肌力0〜I级(见GBZ76,甚至呼吸肌麻痹。
心电图及血清
钾显示明显的低钾现象,多伴有严重的心律失常、传导阻滞。
6处理原则
6.1治疗原则
6.1.1立即脱离现场,皮肤灼伤者用2%〜5漏酸钠彻底冲洗后再按灼伤常规处理(见GBZ51)钡化合物粉尘经呼吸道相消化道进入者,漱口后,口服适量的硫酸钠。
6.1.2对接触反应者和意外事故的接毒人员应密切监护48h,同时给予预防性治疗。
6.1.3特效治疗,首先应及时、足量补钾,在心电图及血清钾严密的监护下进行, 直至检测指标恢复正常; 然后酌情减量,稳定后停药。
同时静注或静滴硫酸钠或硫代硫酸钠。
6.1.4 其他急救措施和对症治疗与内科相同。
6.2 其他处理
6.2.1 轻、中度中毒治愈后,可恢复原工作。
6.2.2 重度中毒治愈后应调离原作业工作。
7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说明
A.1 意外接触高浓度钡化合物粉尘时,在经呼吸道进入的同时,可以从消化道进入,因此临床表现与生活性中毒基本相同,治疗时不可忽视对消化道的处理。
A.2 经皮肤吸收中毒者,早期的消化道症状轻微或缺如,必须重视心电图和血清钾的监测,警惕全身中毒并及时治疗,以免发生突然死亡。
A.3 诊断分级标准,主要以肢体麻木、运动力弱,肌力降低作为轻度中毒诊断的起点。
出现肢体不完全性弛张性瘫痪,心电图、血清钾有低钾表现作为中度中毒的界限。
轻中度中毒的肌力改变是指两个肢体或两个以上肢体的肌力减退而言。
重度中毒以四肢完全性瘫痪,甚至累及躯干和呼吸肌并有严重的心律失常、传导阻滞和血清钾明显降低作为主要指标。
A.4 鉴别诊断应注意排除周期性麻痹、重症肌无力、进行性肌营养不良、周围神经病、急性多发性神经根炎(Guillain-Barre)等。
A.5 关于氯化钾的使用,一般对于接触反应和轻度中毒者,可以口服也可静滴。
中、重度中毒者均需静滴给药,浓度及速度根据病情掌握,切忌静脉推注。
补钾必须在心电监护及血清钾监测下进行,当病情缓解,心电图、血清钾恢复正常后,减量维持,不可突然停药,以防病情反复。
硫酸钠的使用,可用2%硫酸钠5OOmL 静滴或10僦酸钠20mL可断推注。
A.6 当硫化钡中毒时,除钡离子的毒作用外,尚可产生硫化氢而引起相应的中毒,在诊断治疗时应加以注意。
A.7 高温钡化合物灼伤皮肤中毒时,除给予特殊治疗外,灼伤局部还应按GBZ51 的规定进行诊断、处理。
A.8 关于血钡测定虽属特异,但该项检查目前尚不能普及,而且中毒后的临床发展
规律与血钡变化无关,故未列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