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与职业医学GBZ8-2002职业性急性有机磷杀虫剂中毒诊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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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磷杀虫药中毒诊断和鉴别诊断

有机磷杀虫药中毒诊断和鉴别诊断

一、诊断确定有机磷杀虫药接触史,并需要询问接触杀虫药的名称及接触时间、方式、剂量等;呼气和呕吐物有特异的蒜臭味,面色苍白、流涎、多汗、瞳孔缩小、肌束颤动、呼吸困难及肺水肿等表现;全血胆碱酯酶活力减低。

一般根据接触史和临床表现即可诊断,胆碱酯酶活力减低更可确诊,仅在病史不详、血胆碱酯酶活力测定可疑时,可进行尿液鉴定。

二、鉴别诊断据杀虫药接触史及瞳孔缩小、多汗、肌纤维颤动、肺水肿等表现,可与中暑、急性胃肠炎、脑炎等鉴别。

三、治疗迅速清除毒物,应迅速脱离现场,去除污染的衣物,用大量清水或肥皂水清洗皮肤、毛发和指甲。

口服中毒者应及时彻底洗胃,洗胃液常用清水、1∶5000高锰酸钾(对硫磷忌用)、2%碳酸氢钠(敌百虫忌用)。

洗胃后再给硫酸镁导泻。

眼部污染可用生理盐水或2%碳酸氢钠连续冲洗,洗净后涂眼药膏。

在迅速清除毒物的同时,尽可能及早应用有机磷解毒药缓解中毒症状。

四、解毒药的使用(一)抗毒蕈碱药阿托晶能拮抗乙酰胆碱对副交感神经和中枢神经系统毒草碱受体的作用,对毒草碱样症状和呼吸中枢抑制有效,但对烟碱样症状和胆碱酯酶活力的恢复无作用。

因患者体内有大量乙酰胆碱积聚,阿托品用量应超过常规剂量(见表10—2—1)。

原则是早期、足量、反复使用,迅速达到阿托品化,并给予维持量。

其用量与间隔时间视中毒程度和个体耐受情况而定。

阿托晶化的标准是:①瞳孔明显著扩大;②口干、皮肤干燥;③颜面潮红;④心率加快;⑤肺部湿哕音消失。

如瞳孔显散大、神志模糊、狂躁不安、抽搐、昏迷和尿潴留等,提示阿托品中毒,应停用观察。

在阿托品应用过程中应密切观察患者全身反应和瞳孔大小,随时调整用药剂量与给药时间,以症状改善而无明显阿托品中毒为度。

当患者中毒表现基本消失,瞳孔不再缩小或有阿托品化表现后,即可适当减量或延长给药时间,一般要维持用药至症状消失后2~3日才能停药观察。

切勿过早减量或停药。

(二)胆碱酯酶复能药常用碘解磷定(pam—1)、氯磷定(pam-c1)、双复磷(dmoa)等。

职业病诊断标准目录(截至2015.12.31)

职业病诊断标准目录(截至2015.12.31)
2002-04-08
2002-06-01
8
GBZ10-2002
职业性急性溴甲烷中毒诊断标准
2002-04-08
2002-06-01
9
GBZ 11-2014
职业性急性磷化氢中毒的诊断
2014-10-13
2015-03-01
10
GBZ 12-2014
职业性铬鼻病的诊断
2014-10-13
2015-03-01
35
GBZ37-2015
职业性慢性铅中毒的诊断
2015-12-15
2016-05-01
36
GBZ38-2006
职业性急性三氯乙烯中毒诊断标准
2007-01-04
2007-07-01
37
GBZ39-2002
职业性急性1,2-二氯乙烷中毒诊断标准
2002-04-08
2002-06-01
38
GBZ40-2002
职业病诊断标准目录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备注
1
GBZ3-2006
职业性慢性锰中毒诊断标准
2006-03-13
2006-10-01
2
GBZ4-2002
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
2002-04-08
2002-06-01
3
GBZ5-2002
工业性氟病诊断标准
2002-04-08
2002-06-01
2010-03-10
2010-10-01
90
GBZ94-2014
职业性肿瘤的诊断
2014-10-13
2015-03-01
91
GBZ/T157-2009

职业健康安全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职业健康安全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职业健康安全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一)国际公约类1.《在工作场所保护工人健康建议书》(1953-6-25)2.第139号公约《预防和控制致癌物质和制剂导致职业危害公约》(1974-6-24)3.第155号公约《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1983-8-11)4.第171号建议书《职业卫生设施建议书》(1985-6-26)5.第161号公约《职业卫生设施公约》(1985-6-26)6.第170号公约《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990-6-25)7.ILO-OHS200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导则》(2001-4-27)二)法规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第60号主席令)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44号)3.《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2号)4.《职业病目录》(卫生部文件,[2002]108号)5.《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生部文件,[2002]63号)6.《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21号)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年卫生部长令第49号)8.《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63号)9.《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23号)10.《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24号)11.《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25号)12.《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20号)1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31号)14.《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三)强制性标准1. GBZ 1-200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2. GBZ 2.1-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2-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3. GBZ 3-2002 职业性慢性锰中毒诊断标准4. GBZ 4-2002 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5. GBZ 5-2002 工业性氟病诊断标准6. GBZ 6-2002 职业性慢性氯丙烯中毒诊断标准7. GBZ 7-2002 职业性手臂振动病诊断标准8. GBZ 8-2002 职业性急性有机磷杀虫剂中毒诊断标准9. GZB 9-2002 职业性电工性眼炎(紫外线角结膜炎)诊断标准10. GBZ 10-2002 职业性急性溴甲烷中毒诊断标准11. GBZ 11-2002 职业性急性磷化氢中毒诊断标准12. GBZ 12-2002 职业性铬鼻病诊断标准13. GBZ 13-2002 职业性急性丙烯腈中毒诊断标准14. GBZ 14-2002 职业性急性氨中毒诊断标准15. GBZ 15-2002 职业性急性氮氧化物中毒诊断标准16. GBZ 16-2002 职业性急性甲苯中毒诊断标准17. GBZ 17-2002 职业性镉中毒诊断标准18. GBZ 18-2002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20. GBZ 20-2002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21. GBZ 21-2002 职业性光敏性皮炎诊断标准22. GBZ 22-2002 职业性黑变病诊断标准23. GBZ 23-2002 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诊断标准24. GBZ 24-2002 职业性减压病诊断标准25. GBZ 25-2002 尘肺病理诊断标准26. GBZ 26-2002 职业性急性三烷基锡中毒诊断标准27. GBZ 27-2002 职业性溶剂汽油中毒诊断标准28. GBZ 28-2002 职业性急性羰基镍中毒诊断标准29. GBZ 29-2002 职业性急性光气中毒诊断标准30. GBZ 30-2002 职业性急性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中毒诊断标准31. GBZ 31-2002 职业性急性硫化氢中毒诊断标准32. GBZ 32-2002 职业性氯丁二烯中毒诊断标准33. GBZ 33-2002 职业性急性甲醛中毒诊断标准34. GBZ 34-2002 职业性急性五氯酚中毒诊断标准35. GBZ 35-2002 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36. GBZ 36-2002 职业性急性四乙基铅中毒诊断标准37. GBZ 37-2002 职业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38. GBZ 38-2002 职业性急性三氯乙烯中毒诊断标准39. GBZ 39-2002 职业性急性1,2一二氯乙烷中毒诊断标准40. GBZ 40-2002 职业性急性硫酸二甲酯中毒诊断标准41. GBZ 41-2002 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42. GBZ 42-2002 职业性急性四氯化碳中毒诊断标准43. GBZ 43-2002 职业性急性拟除虫菊酯中毒诊断标准44. GBZ 44-2002 职业性急性砷化氢中毒诊断标准45. GBZ 45-2002 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白内障诊断标准46. GBZ 46-2002 职业性急性杀虫脒中毒诊断标准47. GBZ 47-2002 职业性急性钒中毒诊断标准48. GBZ 48-2002 金属烟热诊断标准49. GBZ 49-2002 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50. GBZ 50-2002 职业性慢性丙烯酰胺中毒诊断标准51. GBZ 51-2002 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52. GBZ 52-2002 职业性急性氨基甲酸酯杀虫剂中毒诊断标准53. GBZ 53-2002 职业性急性甲醇中毒诊断标准54. GBZ 54-2002 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55. GBZ 55-2002 职业性痤疮诊断标准56. GBZ 56-2002 棉尘病诊断标准57. GBZ 57-2002 职业性哮喘诊断标准58. GBZ 58-2002 职业性急性二氧化硫中毒诊断标准59. GBZ 59-2002 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60. GBZ 60-2002 职业性急性变应性肺泡炎诊断标准61. GBZ 61-2002 职业性牙酸蚀病诊断标准62. GBZ 62-2002 职业性皮肤溃疡诊断标准64. GBZ 64-2002 职业性急性铊中毒诊断标准65. GBZ 65-2002 职业性急性氯气中毒诊断标准66. GBZ 66-2002 职业性急性有机氟中毒诊断标准67. GBZ 67-2002 职业性铍病诊断标准68. GBZ 68-2002 职业性苯中毒诊断标准69. GBZ 69-2002 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诊断标准70. GBZ 70-2002 尘肺病诊断标准71. GBZ 71-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72. GBZ 72-2002 职业性急性隐匿式化学物中毒诊断规则73. GBZ 73-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74. GBZ 74-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心脏病诊断标准75. GBZ 75-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诊断标准76. GBZ 76-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77. GBZ 77-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多器官功能损害综合症诊断标准78. GBZ 78-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源性猝死诊断标准79. GBZ 79-2002 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肾病诊断标准80. GBZ 80-2002 职业性急性一甲胺中毒诊断标准81. GBZ 81-2002 职业性磷中毒诊断标准82. GBZ 82-2002 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诊断标准83. GBZ 83-2002 职业性慢性砷中毒诊断标准84. GBZ 84-2002 职业性慢性正己烷中毒诊断标准85. GBZ 85-2002 职业性急性二甲基甲酰胺中毒诊断标准86. GBZ 86-2002 职业性急性偏二甲基肼中毒诊断标准87. GBZ 87-2002 职业性慢性铊中毒诊断标准88. GBZ 88-2002 职业性森林脑炎诊断标准89. GBZ 89-2002 职业性汞中毒诊断标准90. GBZ 90-2002 职业性氯乙烯中毒诊断标准91. GBZ 91-2002 职业性急性酚中毒诊断标准92. GBZ 92-2002 职业性高原性诊断标准93. GBZ 93-2002 职业性急性航空病诊断标准94. GBZ 94-2002 职业性肿瘤诊断标准95. GBZ 95-2002 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96. GBZ 96-2002 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97. GBZ 97-2002 放射性肿瘤诊断标准98. GBZ 98-2002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99. GBZ 99-2002 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100. GBZ 100-2002 外照射放射性骨损伤诊断标准101. GBZ 101-2002 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标准102. GBZ 102-2002 放冲复合伤诊断标准103. GBZ 103-2002 放烧复合伤诊断标准104. GBZ 104-2002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105. GBZ 105-2002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106. GBZ 106-2002 放射性皮肤病诊断标准107. GBZ 107-2002 放射性性腺诊断标准108. GBZ 108-2002 急性铀中毒诊断标准109. GBZ 109-2002 放射性膀胱疾病诊断标准110. GBZ 110-2002 急性放射性肺炎诊断标准111. GBZ 111-2002 放射性直肠炎诊断标准112. GBZ 112-2002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113. GBZ 113-2002 电离辐射事故干预水平及医学处理原则114. GBZ 114-2002 使用密封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115. GBZ 115-2002 X射线衍射仪和荧光分析仪卫生防护标准116. GBZ 116-2002 地下建筑氡及其子体控制标准117. GBZ 117-2002 工业X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118. GBZ 118-2002 油(气)田非密封型放射源测井卫生防护标准119. GBZ 119-2002 放射性发光涂料卫生防护标准120. GBZ 120-2002 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121. GBZ 121-2002 后装γ源近距离治疗卫生防护标准122. GBZ 122-2002 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卫生防护标准123. GBZ 123-2002 汽灯纱罩生产放射卫生防护距离124. GBZ 124-2002 地热水应用中放射卫生防护距离125. GBZ 125-2002 含密封源仪表的卫生防护标准126. GBZ 126-2002 医用电子加速器卫生防护标准127. GBZ 127-2002 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卫生防护标准128. GBZ 128-2002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129. GBZ 129-2002 职业性内照射个人监测规范130. GBZ 130-2002 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131. GBZ 131-2002 医用X射线治疗卫生防护标准132. GBZ 132-2002 工业用γ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133. GBZ 133-2002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距离134. GBZ 134-2002 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卫生防护标准135. GBZ 135-2002 密封γ放射源容器卫生防护标准136. GBZ 136-2002 生产和使用放射免疫分析试剂(盒)卫生防护标准137. GBZ 137-2002 含密封源仪表的卫生防护监测规范138. GBZ 138-2002 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监测规范139. GBZ 139-2002 稀土生产场所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140. GBZ 140-2002 空勤人员宇宙辐射控制标准141. GBZ 141-2002 γ射线和电子束辐照装置防护检测规范142. GBZ 142-2002 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143. GBZ 143-2002 集装箱检查系统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四)推荐性标准144. GBZ/T 144-2002 用于光子外照射放射防护的剂量转换系数145. GBZ/T 145-2002 个人胶片剂量剂146. GBZ/T 146-2002 医疗照射放射防护名词术语147. GBZ/T 147-2002 X射线防护材料衰减性能的测定148. GBZ/T 148-2002 用于中子测井的CR39中子剂量剂的个人剂量监测方法149. GBZ/T 149-2002 医学放射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培训规范150. GBZ/T 150-2002 工业X射线探伤卫生防护监测规范151. GBZ/T 151-2002 放射事故个人外照射剂量估算原则152. GBZ/T 152-2002 γ远距离治疗室设计防护要求153. GBZ/T 153-2002 放射性碘污染事故时碘化钾的使用导则154. GBZ/T 154-2002 不同粒度放射性气溶胶年摄入量限值155. GBZ/T 155-2002 空气中氡浓度的闪烁瓶测定方法156. GBZ/T 156-2002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格式及内容157. GBZ/T 157-2002 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GBZ 188-2007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职业卫生与职业医学GBZ8-2002职业性急性有机磷杀虫剂中毒诊断标准

职业卫生与职业医学GBZ8-2002职业性急性有机磷杀虫剂中毒诊断标准

ICS 13.100C60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8-2002职业性急性有机磷杀虫剂中毒诊断标准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Acute Organophosphorus Insecticides Poisoning2002-04-08发布 2002-06-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前 言本标准的第6.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7794-1987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在接触有机磷杀虫剂的职业活动中可发生急性中毒。

为保护接触者的身体健康,有效地防治急性有机磷杀虫剂中毒,曾发布GB7794-1987 。

修订后的标准全面总结了有机磷杀虫剂对神经系统毒作用的3种临床表现,即抑制体内乙酰胆碱酯酶引起的急性胆碱能兴奋或危象,表现为毒蕈碱样、烟碱样和中枢神经系统症状;中间期肌无力综合征,表现为屈颈肌和四肢近端肌肉、脑神经支配的肌肉、以及呼吸肌的肌力减弱或麻痹;迟发性多发性神经病,表现为肢体远端为重的运动及感觉障碍。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负责起草,沙隆达股份公司职业病防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山东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乡市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和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参加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GBZ8-2002 职业性急性有机磷杀虫剂中毒诊断标准职业性急性有机磷杀虫剂中毒是短时间内接触较大量有机磷杀虫剂后,引起以神经系统损害为主的全身性疾病。

临床表现包括胆碱能兴奋或危象、及其后可能发生的中间期肌无力和迟发性多发性神经病三类综合征。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有机磷杀虫剂中毒的诊断和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因生产和使用有机磷杀虫剂而发生的急性中毒,生活性有机磷杀虫剂中毒以及有机磷杀虫剂与其他农药混配中毒亦可参用本标准。

GBZ 52-2002 职业性急性氨基甲酸酯杀虫剂中毒诊断标准

GBZ 52-2002 职业性急性氨基甲酸酯杀虫剂中毒诊断标准

GBZ 52-2002 职业性急性氨基甲酸酯杀虫剂中毒诊断标准本标准的第4.1条为举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16372-1996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在接触氨基甲酸酯杀虫剂的职业活动中可发生急性中毒。

为爱护接触者的躯体健康,有效地防治急性氨基甲酸酯杀虫剂中毒,曾公布GB 16372-1996。

本标准是修订版本。

鉴于急性氨基甲酸酯杀虫剂中毒起病急,复原,决,病情相对较轻,故不设观看对象。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疾病预防操纵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操纵所负责起草,西安市中心医院职业病科、江苏省疾病预防操纵中心、徐州市卫生防疫站、镇江市卫生防疫站和无锡市卫生防疫站参加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讲明。

职业性急性氨基甲酸酯杀虫剂中毒诊断标准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Acute Carbamate Insecticides Pois oningGBZ52-2002急性氨基甲酸酯杀虫剂中毒是短时刻紧密接触氨基甲酸酯杀虫剂后,因体内胆碱酯酶活性下降而引起的以毒蕈碱样、烟碱样和中枢神经系统症状为主的全身性疾病。

1 范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氨基甲酸酯杀虫剂中毒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急性氨基甲酸酯杀虫剂中毒的诊断及处理。

2 诊断原则按照短时刻接触大量氨基甲酸酯杀虫剂的职业史,迅速显现相应的临床表现,结合全血胆碱酯酶活性的及时测定结果,参考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他病因后,方可诊断。

3 诊断及分级标准3.1 轻度中毒短期紧密接触氨基甲酸酯后,显现较轻的毒蕈碱样和中枢神经系统症状,如头晕、头痛、乏力、视物模糊、恶心、呕吐、流涎、多汗、瞳孔缩小等,有的可伴有肌束震颤等烟碱样症状,一样在24h以内复原正常。

职业病诊断实用实用标准.doc

职业病诊断实用实用标准.doc

实用标准文案职业病诊断标准《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后,为了进一步规范职业病诊断及鉴定工作,卫生部颁布了新的职业病诊断标准,计110 项。

GBZ3 — 2002 职业性慢性锰中毒诊断标准GBZ4 — 2002 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GBZ5-2002 工业性氟病诊断标准GBZ6 –2002 职业性慢性氯丙烯中毒诊断标准GBZ7 — 2002 职业性手臂振动病诊断标准GBZ8 — 2002 职业性急性有机磷杀虫剂中毒诊断标准GBZ9 — 2002 职业性急性电光性眼炎 (紫外线角膜结膜炎)诊断标准GBZ10-2002 职业性急性溴甲烷中毒诊断标准GBZ11 — 2002 职业性急性磷化氢中毒诊断标准GBZ12-2002 职业性铬鼻病诊断标准GBZ13 — 2002 职业性急性丙烯腈中毒诊断标准GBZ14-2002 职业性急性氨中毒诊断标准GBZ15 — 2002 职业性急性氮氧化物中毒诊断标准GBZ16-2002 职业性急性甲苯中毒诊断标准GBZ17 — 2002 职业性镉中毒诊断标准GBZ18 — 2002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GBZ19 — 2002 职业性电光性皮炎诊断标准GBZ20-2002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GBZ21-2002 职业性光敏性皮炎诊断标准GBZ22 — 2002 职业性黑变病诊断标准GBZ23-2002 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诊断标准GBZ24-2002 职业性减压病诊断标准GBZ25-2002 尘肺病理诊断标准GBZ26-2002 职业性急性三烷基锡中毒诊断标准GBZ27-2002 职业性溶剂汽油中毒诊断标准GBZ28-2002 职业性急性羰基镍中毒诊断标准GBZ29-2002 职业性急性光气中毒诊断标准GBZ30-2002 职业性急性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中毒诊断标准GBZ31-2002 职业性急性硫化氢中毒诊断标准GBZ32-2002 职业性氯丁二烯中毒诊断标准GBZ33-2002 职业性急性甲醛中毒诊断标准GBZ34-2002 职业性急性五氯酚中毒诊断标准GBZ35-2002 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GBZ36-2002 职业性急性四乙基铅中毒诊断标准GBZ37-2002 职业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GBZ38-2002 职业性急性三氯乙烯中毒诊断标准GBZ39-2002 职业性急性 1 , 2 —二氯乙烷中毒诊断标准GBZ40-2002 职业性急性硫酸二甲酯中毒诊断标准GBZ41-2002 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GBZ42-2002 职业性急性四氯化碳中毒诊断标准GBZ43-2002 职业性急性拟除虫菊酯中毒诊断标准GBZ44-2002 职业性急性砷化氢中毒诊断标准GBZ45-2002 职业性三硝基甲苯白内障诊断标准GBZ46-2002 职业性急性杀虫脒中毒诊断标准GBZ47-2002 职业性急性钒中毒诊断标准GBZ48-2002 金属烟热诊断标准GBZ49-2002 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GBZ50-2002 职业性慢性丙烯酰胺中毒诊断标准GBZ51-2002 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GBZ52-2002 职业性急性氨基甲酸酯杀虫剂中毒诊断标准GBZ53-2002 职业性急性甲醇中毒诊断标准GBZ54-2002 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GBZ55-2002 职业性痤疮诊断标准GBZ56-2002 棉尘病诊断标准GBZ57-2002 职业性哮喘诊断标准GBZ58-2002 职业性急性二氧化硫中毒诊断标准GBZ59-2002 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GBZ60-2002 职业性急性变应性肺泡炎诊断标准GBZ61-2002 职业性牙酸蚀病诊断标准GBZ62-2002 职业性皮肤溃疡诊断标准GBZ63-2002 职业性急性钡中毒诊断标准GBZ64-2002 职业性急性铊中毒诊断标准GBZ65-2002 职业性急性氯气中毒诊断标准GBZ66-2002 职业性急性有机氟中毒诊断标准GBZ67-2002 职业性铍病诊断标准GBZ68-2002 职业性苯中毒诊断标准GBZ69-2002 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诊断标准GBZ70-2002 尘肺病诊断标准GBZ71-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总则)GBZ72-2002 职业性急性隐匿式化学物中毒诊断规则GBZ73-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GBZ74-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心脏病诊断标准GBZ75-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诊断标准GBZ76-2002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GBZ77-2002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诊断标准GBZ78-2002职业性急性化学源性猝死诊断标准GBZ79-2002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肾病诊断标准GBZ80-2002职业性急性一甲胺中毒诊断标准GBZ81-2002职业性磷中毒诊断标准GBZ82-2002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诊断标准GBZ83-2002职业性慢性砷中毒诊断标准GBZ84-2002职业性慢性正己烷中毒诊断标准GBZ85-2002职业性急性二甲基甲酰胺中毒诊断标准GBZ86-2002职业性急性偏二甲基肼中毒诊断标准GBZ87-2002职业性慢性铊中毒诊断标准GBZ88-2002职业性森林脑炎诊断标准GBZ89-2002职业性汞中毒诊断标准GBZ90-2002职业性氯乙烯中毒诊断标准GBZ91-2002职业性急性酚中毒诊断标准GBZ92-2002职业性高原病诊断标准GBZ93-2002职业性航空病诊断标准GBZ94-2002职业性肿瘤诊断标准GBZ95-2002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GBZ96-2002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GBZ97-2002放射性肿瘤诊断标准GBZ98-2002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GBZ99-200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GBZ100-2002外照射放射性骨损伤诊断标准GBZ101-2002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标准GBZ102-2002放冲复合伤诊断标准GBZ103-2002放烧复合伤诊断标准GBZ104-2002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GBZ105-2002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GBZ106-2002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GBZ107-2002放射性性腺疾病诊断标准GBZ108-2002急性铀中毒诊断标准GBZ109-2002放射性膀胱疾病诊断标准GBZ110-2002急性放射性肺炎诊断标准GBZ111-2002放射性直肠炎诊断标准GBZ112-200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

职业卫生与职业医学GBZ66-2002职业性急性有机氟中毒诊断标准

职业卫生与职业医学GBZ66-2002职业性急性有机氟中毒诊断标准

ICS 13.100C60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66-2002职业性急性有机氟中毒诊断标准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Acute Fluorohydrocarbon Poisoning2002-04-08发布 2002-06-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前言本标准的第6.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4867-1996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在从事有机氟材料生产、加工、使用等职业活动过程中可吸入有机氟单体、裂解气、残液气和氟聚合物热解气引起急性中毒。

本标准突出了急性有机氟中毒的特点。

根据有机氟毒作用的主要靶器官呼吸系统损害程度进行了诊断分级修改,将中毒性心肌损害列入中度中毒,使本标准的诊断更明确、合理、便于应用。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GBZ66-2002职业性急性有机氟中毒诊断标准职业性急性有机氟中毒,是指工人在生产环境中,短时吸入过量有机氟单体裂解气,残液气或热解气,引起的以呼吸系统损害为主的全身性疾病。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有机氟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有机氟材料生产、加工、使用等过程中,吸入四氟乙烯、六氟丙烯等单体;二氟-氯甲烷等裂解气、残液气;聚四氟乙烯、聚全氟乙丙烯、聚三氟氯乙烯等氟聚合物热解气所致的急性中毒。

急性有机氟农药中毒及氟醚中毒不属本标准范围之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有机磷中毒诊断标准

有机磷中毒诊断标准

有机磷中毒诊断标准
有机磷中毒的诊断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临床表现,有机磷中毒患者常表现为头痛、头晕、恶心、呕吐、腹泻、流涎、泪水增多、瞳孔缩小、呼吸困难、肌肉无力、抽搐等症状。

这些临床症状通常会提示医生进行有机磷中毒的诊断。

2. 实验室检查,血液或尿液中的有机磷化合物浓度的检测可以帮助确认有机磷中毒的诊断。

此外,血清胆碱酯酶活性的测定也是诊断有机磷中毒的重要实验室检查之一。

3. 病史,患者的接触史和暴露史也是诊断有机磷中毒的重要依据。

了解患者是否接触过农药、杀虫剂、化肥等含有有机磷化合物的物质,以及接触的时间和方式,对于诊断有机磷中毒具有重要意义。

综合以上几个方面的信息,医生可以进行有机磷中毒的诊断,并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

需要指出的是,诊断有机磷中毒需要综合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和病史等多方面的信息,以确保诊断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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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100C60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8-2002职业性急性有机磷杀虫剂中毒诊断标准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Acute Organophosphorus Insecticides Poisoning2002-04-08发布 2002-06-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前 言本标准的第6.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7794-1987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在接触有机磷杀虫剂的职业活动中可发生急性中毒。

为保护接触者的身体健康,有效地防治急性有机磷杀虫剂中毒,曾发布GB7794-1987 。

修订后的标准全面总结了有机磷杀虫剂对神经系统毒作用的3种临床表现,即抑制体内乙酰胆碱酯酶引起的急性胆碱能兴奋或危象,表现为毒蕈碱样、烟碱样和中枢神经系统症状;中间期肌无力综合征,表现为屈颈肌和四肢近端肌肉、脑神经支配的肌肉、以及呼吸肌的肌力减弱或麻痹;迟发性多发性神经病,表现为肢体远端为重的运动及感觉障碍。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负责起草,沙隆达股份公司职业病防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山东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乡市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和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参加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GBZ8-2002 职业性急性有机磷杀虫剂中毒诊断标准职业性急性有机磷杀虫剂中毒是短时间内接触较大量有机磷杀虫剂后,引起以神经系统损害为主的全身性疾病。

临床表现包括胆碱能兴奋或危象、及其后可能发生的中间期肌无力和迟发性多发性神经病三类综合征。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有机磷杀虫剂中毒的诊断和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因生产和使用有机磷杀虫剂而发生的急性中毒,生活性有机磷杀虫剂中毒以及有机磷杀虫剂与其他农药混配中毒亦可参用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76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GBZ52 职业性急性氨基甲酸酯杀虫剂中毒诊断标准GB/T1618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3 诊断原则根据短时间接触较大量有机磷杀虫剂的职业史,以自主神经、中枢神经和周围神经系统症状为主的临床表现,结合血液胆碱酯酶活性的测定,参考作业环境的劳动卫生学调查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他类似疾病后,方可诊断。

4 接触反应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a)全血或红细胞胆碱酯酶活性在70%以下,尚无明显中毒的临床表现;b)有轻度的毒蕈碱样自主神经症状和(或)中枢神经系统症状,而全血或红细胞胆碱酯酶活性在70%以上。

5 诊断及分级标准5.1 急性中毒5.1.1 轻度中毒 短时间内接触较大量有机磷杀虫剂后,在24小时内出现较明显的毒蕈碱样自主神经和中枢神经系统症状,如头晕、头痛、乏力、恶心、呕吐、多汗、胸闷、视物模糊、瞳孔缩小等。

全血或红细胞胆碱酯酶活性一般在50%-70%。

5.1.2 中度中毒 在轻度中毒基础上,出现肌束震颤等烟碱样表现。

全血或红细胞胆碱酯酶活性一般在30%-50%。

5.1.3 重度中毒 除上述胆碱能兴奋或危象的表现外,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可诊断为重度中毒:a)肺水肿;b)昏迷;c)呼吸衰竭;d)脑水肿。

全血或红细胞胆碱酯酶活性一般在30%以下。

5.2 中间期肌无力综合征在急性中毒后1-4天左右,胆碱能危象基本消失且意识清晰,出现肌无力为主的临床表现者。

5.2.1 轻型中间期肌无力综合征具有下列肌无力表现之一者:a)屈颈肌和四肢近端肌肉无力,腱反射可减弱;b)部分脑神经支配的肌肉无力。

5.2.2 重型中间期肌无力综合征在轻型中间期肌无力综合征基础上或直接出现下列表现之一者:a)呼吸肌麻痹;b)双侧第IX对及第X对脑神经支配的肌肉麻痹造成上气道通气障碍者。

高频重复刺激周围神经的肌电图检查,可引出肌诱发电位波幅呈进行性递减。

全血或红细胞胆碱酯酶活性多在30%以下。

5.3 迟发性多发性神经病在急性重度和中度中毒后2-4周左右,胆碱能症状消失,出现感觉、运动型多发性神经病。

神经-肌电图检查显示神经源性损害。

全血或红细胞胆碱酯酶活性可正常。

6 处理原则6.1 治疗原则6.1.1 急性中毒a)清除毒物 立即将患者移离中毒现场,脱去污染衣服,用肥皂水或清水彻底清洗污染的皮肤、头发、指(趾)甲;眼部受污染时,迅速用清水或2%碳酸氢钠溶液清洗;b)特效解毒剂 轻度中毒者可单用阿托品等抗胆碱药;中度和重度中毒者,合用阿托品和胆碱酯酶复能剂(氯解磷定、碘解磷定等)。

两药合并使用时,阿托品剂量应较单用时减少;c)对症和支持治疗 处理原则同内科。

中度和重度中毒患者临床表现消失后仍应继续观察数天,并避免过早活动,防止病情突变。

6.1.2 中间期肌无力综合征在治疗急性中毒的基础上,主要给予对症和支持治疗;重度呼吸困难者,及时建立人工气道、进行机械通气,同时积极防止并发症。

6.1.3 迟发性多发性神经病治疗原则与神经科相同,可给予中、西医对症和支持治疗及运动功能的康复锻炼。

6.2 其他处理6.2.1 接触反应应暂时调离有机磷作业1-2周并复查全血或红细胞胆碱酯酶活性。

6.2.2急性中毒和中间期肌无力综合征急性轻度和中度中毒以及轻型中间期肌无力综合征治愈后,1-2个月内不宜接触有机磷杀虫剂;重度中毒和重型中间期肌无力综合征治愈后,3个月内不宜接触有机磷杀虫剂。

6.2.3 迟发性多发性神经病应调离有机磷作业。

根据恢复情况,安排工作或休息。

如需进行致残鉴定,按GB/T16180 处理。

7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

附录A(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A.1 急性有机磷杀虫剂与其他农药混配中毒者,往往以有机磷杀虫剂中毒的临床表现为主,其诊断和诊断分级可参考本标准。

A.2 急性中毒胆碱能危象的毒蕈碱样表现为食欲减退、恶心、呕吐、腹痛、腹泻、流涎、多汗、视物模糊、瞳孔缩小、呼吸道分泌物增加、支气管痉挛、呼吸困难、肺水肿;烟碱样表现为肌束震颤、肌肉痉挛、肌力减弱、肌肉麻痹;中枢神经系统表现为头痛、头晕、失眠或嗜睡、记忆力减退、乏力、烦躁、语言障碍、精神恍惚、惊厥、昏迷、脑水肿。

A.3 中间期肌无力综合征多见于急性中度或重度中毒后1~4天左右,发生在急性胆碱能危象消失后和迟发性多发性神经病之前,主要因神经肌接头突触后传导阻滞,可出现部分或全部以下3组肌肉无力或麻痹。

A.3.1 屈颈肌和四肢近端肌肉对称性肌力减弱:肌力常为2~3级,致平卧时不能抬头,上肢和下肢抬举困难。

四肢肌张力偏低或正常,腱反射减弱或消失,不伴感觉障碍。

A.3.2 脑神经支配的肌肉无力:可累及第3~7及第9~12对脑神经支配的部分肌肉,出现睁眼困难、复视、咀嚼无力、张口困难、面部表情活动受限、吞咽困难、声音嘶哑、转颈及耸肩无力或伸舌困难等运动障碍。

A.3.3 呼吸肌麻痹:出现胸闷、气短、发绀、肺部呼吸音减低、呼吸肌力减弱,常迅速发展为呼吸衰竭。

A.3.4 需要与中间期肌无力综合征作鉴别诊断的疾病主要有急性有机磷中毒“反跳”、格林-巴利综合征和重症肌无力胆碱能危象等。

A.4 迟发性多发性神经病属中枢-周围性远端轴突病,其发生与胆碱酯酶的抑制无关,多见于部分有机磷(如甲胺磷、敌百虫等)急性中毒后2~4周,表现为肢体远端为重的运动和感觉障碍。

应与其他原因引起的多发性神经病(参见GBZ76)和有机磷杀虫剂中毒中间期肌无力综合征相鉴别。

A.5 所谓“反跳”系指少数急性中毒患者经治疗好转后,胆碱能危象重现,又产生较重的毒蕈碱样、烟碱样和中枢神经系统的临床表现。

A.6 急性有机磷杀虫剂中毒,特别是重度中毒患者,常可出现不同程度的心脏损害。

主要表现为心律不齐、ST-T改变和QT间期延长等。

由于在心脏损害前已有较典型的胆碱能危象的临床表现,且心脏损害的异常表现亦不如毒蕈碱样、烟碱样和中枢神经系统症状特异,加上难以排除重度中毒缺氧、电解质紊乱等对心脏的影响,故心脏损害未列为诊断和分级的依据。

在临床实践中,对有机磷杀虫剂中毒引起的心脏损害应加以重视。

A.7 急性中毒的诊断分级以临床表现为主要依据,参考全血或红细胞胆碱酯酶活性下降程度。

血液胆碱酯酶活性的检验有硫代乙酰胆碱-二硫双硝基苯甲酸法(GBZ52)、便携式胆碱酯酶测定仪法和纸片法等,本标准对胆碱酯酶活性测定的方法不作统一规定。

A.8 急性中毒的治疗应采取综合措施,包括清除农药和防止农药继续吸收、及早合理应用特效解毒药物以及给予对症和支持治疗,三项措施不可偏废。

口服中毒者应及时彻底用2%碳酸氢钠溶液或清水洗胃。

对有症状的接触反应者可给于适当治疗。

A.9 用阿托品治疗重度中毒病人的原则是“早期、足量、重复给药”,达到阿托品化而避免阿托品中毒。

阿托品化的指征是瞳孔扩大、颜面发红、皮肤干燥、口干、心率增快。

当达到阿托品化或毒蕈碱样症状消失时酌情减量、延长用药间隔时间,并维持用药数日。

A.10 胆碱酯酶复能剂对内吸磷、对硫磷、甲拌磷、乙硫磷、治螟磷、毒死蜱、苯硫磷、辛硫磷、特普等中毒疗效较好,对敌敌畏、敌百虫、乐果、氧乐果、马拉硫磷、二嗪磷等中毒疗效较差或无效。

对复能剂有效的有机磷杀虫剂中毒,除要尽早应用外,应根据中毒程度,给予合理的剂量和应用时间。

A.11 对有机磷杀虫剂与拟除虫菊酯混配中毒者,应先按有机磷中毒处理,然后给予对症治疗。

对有机磷杀虫剂与氨基甲酸酯混配中毒者,应以阿托品治疗为主;当出现明显的烟碱样症状时,在严密观察下,酌情使用肟类复能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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