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电信法中的互联互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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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电信法

1996年电信法

1996年电信法
摘要:
1.1996 年电信法的背景和重要性
2.1996 年电信法的主要内容
3.1996 年电信法对美国电信市场的影响
4.1996 年电信法在全球范围内的影响
正文:
1996 年电信法,全名为《1996 年电信改革法》(Telecommunications Act of 1996),是美国克林顿政府时期通过的一部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电信法律。

该法案对美国电信市场进行了全面的改革,旨在促进电信行业的竞争和信息技术的普及,以推动美国经济的发展。

1996 年电信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1)打破垄断:该法案规定,美国电信市场应向多家运营商开放,打破原来AT&T 等大型电信公司的垄断地位,促进市场竞争。

(2)促进互联互通:法案要求电信公司之间实现互联互通,使得用户可以在不同电信公司之间自由选择服务。

(3)放松管制:该法案放松了对电信资费、服务质量和投资等方面的管制,鼓励电信公司自主经营、自主创新。

(4)保护消费者权益:法案规定了消费者在电信服务中的权益保障,如服务质量、资费透明度等。

1996 年电信法的实施对美国电信市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法案通过
后,美国电信市场迅速呈现出多元化、竞争激烈的格局,电信资费不断下降,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此外,该法案还推动了美国互联网产业的快速发展,为美国经济的增长做出了巨大贡献。

在全球范围内,1996 年电信法对许多国家的电信改革产生了重要影响。

许多国家借鉴美国经验,对电信市场进行改革,推动市场竞争和信息技术的普及。

美国电信法中的互联互通规范

美国电信法中的互联互通规范

美国电信法中的互联互通规范(2003-06-12 08:30:14)(作者为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高级研究员)今年我国通信主管部门将推出一系列法律法规,加强对互联互通的管制。

美国是世界上电信市场最发达的国家,其电信监管政策也一直为各国和地区所参考。

研究美国的互联互通政策,对于完善我国互联互通法律制度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美国《1996年电信法》在第一部分“电信业务”之第二分部“竞争性市场之发展”中对电信的互联互通问题作出了明确细致的规范。

《1996年电信法》提出了拨号对等、电信交换接入、本地电信交换运营商、网络元素、号码可携带性等与互联互通有关的几个重要概念,为互联互通的实施提供明确的法律含义。

在法律制度中对技术性名字用概念加以确定,是美国这个普通法系国家立法的一大特色。

电信运营商的基本义务美国电信法首先要求每个电信运营商都负有直接或间接与其它电信运营商的设施或设备实现网间互联的义务,这是电信运营商的一般性义务规定。

其次,要求所有电信运营商所安装的网络在特性、功能和容量方面不能与依据电信法所规定的“残疾人接入电信业务”(《1996年电信法》第255条)和“网间接入的协调”(《1996年电信法》第256条)确立的标准和方针相违背。

我国《电信条例》也规定电信网间应当按照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的原则实现互联互通,这一点与美国有类似之处。

实现网间互联互通是由网络的规模特性决定的,是保证实现无缝隙电信服务的前提。

此外,美国电信法还提出不得与“残疾人接入电信业务”规则相违背的禁止性要求,其立法目的是为了确保为残疾人提供的电信服务质量与为一般公众的电信服务质量相同,保障“人人平等”的社会理念。

市话电信交换运营商的义务《1996年电信法》要求市话电信交换运营商负有转售、号码可携带、拨号对等以及通行权义务。

此外,市话电信交换运营商必须为电信业务的传输和接入作出互相补偿的安排。

如转售、号码可携带、拨号对等及通行权等规定,实际上是促进电信竞争以及电信建设方面的内容,但它们都与互联互通问题密切相关,美国电信法在互联互通部分对市话电信交换运营商施加此类义务,也是为了实现互联互通规范的目的。

96电信法

96电信法

浅析美国1996年电信法的影响(2003-04-17 08:33:44)1996年电信法的出台背景从1934年到1996年,美国政府用了62年的时间完成了电信经营从垄断到竞争的过渡。

1934年和1996年的两部电信法被视为是美国电信发展史上的两个里程碑,从根本上说,美国1996年电信法是对1934年电信法的修改与补充。

1.1934年电信法的作用1934年电信法最重要的措施是设立了监督管理电信的联邦通信委员会———FCC。

FCC在国内具有规定、监督和管理美国州际和国际通信的权力。

委员会的主席和5个委员由总统任命,它具有审批、建设、修改资费等很多权限。

而按照法律,州内的通信业务主要由州的决策部门———公益事业委员会作决定。

1934年电信法只是一部政策性的政府文件,没有具体的执行内容,FCC在电信法的指导原则下制定出具体的通信管制政策。

所以从1934年美国电信法颁布以来,美国电信实际上是FCC管制下的垄断和竞争两种经营:市话一直是管制下的垄断经营,长话则由于MCI的成立从1969年开展了竞争。

2.1996年电信法的意义与1934年电信法相比较,1996年电信法拉开了全面竞争的序幕,特别是要发动有线电视、长话和市话三大市场的竞争。

从根本上说,原来基本上垄断市话的地方贝尔公司将面临来自长话公司和有线电视经营者发起的竞争;而原来垄断有线电视的经营者将首先面临市话公司的挑战;在市话领域,除了7家贝尔公司和GTE之外,还有近1400多家小的电话公司参与竞争。

长话市场的竞争虽早已展开,但主要还是由AT&T、MCI和Sprint3家公司垄断。

除了三家大的公司之外,还有300家较小的长话公司参与竞争,加上不久将进入长话市场的市话公司,长话公司也将面临严峻形势。

1996年电信法的积极贡献1.互联互通。

1996年电信法在第251条中对互联互通作了规定:(1)主导电信企业必须为竞争者提供任意点接入服务;详细分解成本与资费,对竞争者提供平等合理的非捆绑价格。

美国骨干网络互联互通分析自由与监管结合(1)

美国骨干网络互联互通分析自由与监管结合(1)

美国骨干网络互联互通分析自由与监管结合(1)一、美国互联网骨干网互联互通模式的历史沿革按照时间顺序,美国互联网骨干网首先出现了公用对等互联和专用对等互联的形式,之后出现了不对称互联,在此基础上,又发展出来了互联层级模型。

1.公用对等互联的形成1986年,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建立国家科学基金网(NSFNET),该网络传输速率为56Kbit/s,连接全美五个超级计算机中心,实现了长距离传输。

1987年,Merit网络公司及其合作伙伴IBM、MCI开始经营国家科学基金网,并使其在1988年成为连接13个城市的Tier-1网络。

当时,美国相当于只有一个骨干网,并且这个网络归国家所有,其他的专用网络都通过与国家科学基金网连接进行信息传输,不存在骨干网之间的互联互通问题。

随着商用骨干网的发展,并逐渐替代了国家科学基金网的地位,互联互通的问题才开始出现。

商业网络在发展初期,美国的相关法规禁止其在国家科学基金网上进行商业活动,因此也就阻止了这些商业网络利用国家科学基金网作为骨干网来交换信息。

在这种情况下,包括PSINet、UUNET和CERNET等在内的商业骨干网运营商自发建立了商业网络交流中心,用以连接这些商业骨干网,并为它们的终端用户提供通信通道。

1993年,国家科学基金会决定完全通过竞争机制来管理国家科学基金网,即将其转变为商用骨干网。

为了迅速形成竞争性的交叠骨干网结构,国家科学基金会设计了一个类似商业网络交流中心的系统——网络接入点(NAP)。

每个网络接入点都由一个共享交换系统或者局域网组成,用来交换业务量。

骨干网可以选择其中任何一个或所有的网络接入点与其他骨干网互联。

1995年,商用骨干网和网络接入点取代了国家科学基金网。

2.专用对等互联的形成最初的对等互联机制随后不断融入新的思想。

起初,因为每个骨干网在同一个地方与尽可能多的骨干网互联效率最高,而每个骨干网在网络汇接点实现互联只需提供一条线路即可,不需要与其他每个骨干网都建立单独的连接线路,因此大多以对等互联方式交换的网络流量集中在了网络接入点。

美国电信法监管体系与实施方法

美国电信法监管体系与实施方法

美国电信法监管体系与实施方法一、导言在当代数字时代,电信业的重要性日益突出。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确保服务质量、保护用户权益,各国纷纷建立了电信法监管体系。

本文将探讨美国电信法的监管体系及其实施方法。

二、美国电信法监管体系概述美国的电信法监管体系基于国家立法和行政机构的合作,旨在确保电信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以下是美国电信法监管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1. 联邦通信委员会(FCC)联邦通信委员会(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FCC)是美国负责电信法监管的重要机构。

FCC负责制定和执行相关法规,以确保电信市场竞争公平,保护用户权益,管理无线电频谱分配。

2. 电信法律框架美国的电信法律框架主要包括《电信法案》(Telecommunications Act)和《通信法》(Communications Act)。

这些法律为电信市场的竞争、无线电频谱的管理以及用户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3. 电信服务提供商的许可与监管根据美国电信法,所有提供电信服务的公司都需要获得相应的许可和监管。

这些许可和监管措施旨在确保服务质量、促进竞争和保护用户利益。

4. 垄断控制美国电信法对电信市场的垄断行为提供了监管机制。

FCC负责监督并预防电信市场垄断的发生,以确保公平竞争和市场效率。

三、美国电信法实施方法为了保证美国电信法的有效实施,以下是几个主要方法:1. 法规制定和修订FCC负责制定和修订与电信市场有关的法规。

这些法规旨在适应快速发展的技术和市场需求,保护用户权益,维护市场竞争。

2. 监管和执法FCC负责监管电信服务提供商的运营行为。

他们有权对公司进行审查和调查,确保其遵守相关法规和许可条件。

如果发现违规行为,FCC可以采取各种执法措施,包括罚款、吊销许可等。

3. 频谱管理无线电频谱是电信业的重要资源,FCC负责管理和分配频谱。

他们通过许可制度和拍卖等方式,确保频谱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利益最大化。

1996年美国电信法

1996年美国电信法

1996年美国电信法编辑时间:02-02 22:41 历史版本编辑者:高兴历史版本: 上一历史版本内容长度:43642 图片数:2目录数:7修改原因:新增内容Telecommunications Act of 1996 《1996年电信法案》《1996年电信法案》指的是美国的电信法,修订了《1934年通讯法案》,是在将近26年中对美国电信法作的首次大的调整。

该法案的总的目的是减少国家的干预并提升电信市场的竞争。

取消了之前阻碍电信运营商平等竞争的障碍,新的电话公司联盟——“相互竞争的本地电信运营商”(CLECs)——发展起来与现有的电信运营商(或ILEC)之间展开竞争。

减少干预和新的竞争者的加入为普通消费者和企业提供选择本地电话服务的机会。

当小的CLEC 面临财政困难的时候,竞争的趋势就会缓慢下来,进而演变成了十多年的重组,因此,有些人认为《1996年电信法案》在很大程度上是失败的。

前联邦通讯委员会主席Reed Hundt 指出,电信运营公司更倾向于选择联合而不是相互间的竞争。

十年以后,电信运营商的数量比该法案实施时要少,因此,美国国会正在酝酿从本质上取代《1996年电信法案》的新的立法。

Signing of the Telecommunications Act of 1996. On February 8, 19962005年2月9日,美国国会小组委员会开始了十年来第一次修改美国电信法的漫长历程。

在一些电信技术公司向众议院商业委员会电信小组委员会提供的证词中,敦促美国立法者采取放松管制的方式进行电信改革。

他们认为,美国国会应重新修订96年电信法以使它跟上市场和技术发展的步伐。

目录? 1996年美国电信法? 浅析美国1996年电信法的影响? 以美国1996电信法为标本解读传媒规制的应然与实然? 美国酝酿电信改革:公平竞争鼓励投资成趋势? 美国拟修改《电信法》加速宽带服务? 相关链接? 参考文献[显示部分][显示全部]1996年美国电信法回目录Telecommunications Act of 1996 《1996年电讯法案》《1996年电讯法案》指的是美国的电讯法,修订了《1934年通讯法案》,是在将近26年中对美国电讯法作的首次大的调整。

美国电信法对网络安全的规定

美国电信法对网络安全的规定

美国电信法对网络安全的规定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各国都在积极采取措施来规范网络行为并保护网络安全。

美国作为全球网络技术发达的国家之一,其电信法对网络安全问题进行了一系列规定和管理。

本文将就美国电信法对网络安全的规定进行探讨。

一、网络安全法律框架美国的网络安全法律框架涵盖了多个法律和法规,其中最重要的是《电信法》(Telecommunications Act)和《网络安全法》(Cybersecurity Act)。

这些法律为网络行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和网络基础设施提供了指导,并明确了相关责任和义务。

二、网络行为规范美国的网络安全法律规定了网络行为的合规要求,旨在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和个人信息安全。

根据该法律,个人和企业在使用互联网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 禁止非法入侵:禁止未经授权非法侵入他人的计算机系统,进行信息窃取、篡改或破坏等恶意活动。

2. 禁止网络诈骗:禁止利用互联网进行虚假宣传、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活动,以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3. 保护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的采集和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个人信息的泄露必须经过用户的明确同意。

4. 禁止网络暴力:禁止在网络上散布暴力、恐怖信息或者进行网络欺凌等有损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网络服务提供商义务美国的电信法对网络服务提供商(ISP)有一定的规定和义务。

在保护网络安全方面,电信法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1. 提供安全服务:网络服务提供商必须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保护网络系统和用户数据的安全,防止黑客入侵和信息泄露等恶意行为。

2. 提供透明政策:网络服务提供商需要向用户提供透明的服务政策,包括数据收集和使用政策、隐私政策等,以便用户了解自己的权益和风险。

3. 合规监管:网络服务提供商需要配合政府部门的监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配合调查和处理网络安全事件。

四、网络基础设施保护为了保障网络基础设施的安全,美国的网络安全法律要求相关部门和企业:1. 建立紧急响应机制:政府需要与相关行业建立起网络安全的紧急响应机制,及时应对和处理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攻击和威胁。

1996年美国电信法

1996年美国电信法

1996年美国电信法编辑时间:02-02 22:41 历史版本编辑者:高兴历史版本: 上一历史版本内容长度:43642 图片数:2目录数:7修改原因:新增内容Telecommunications Act of 1996 《1996年电信法案》《1996年电信法案》指的是美国的电信法,修订了《1934年通讯法案》,是在将近26年中对美国电信法作的首次大的调整。

该法案的总的目的是减少国家的干预并提升电信市场的竞争。

取消了之前阻碍电信运营商平等竞争的障碍,新的电话公司联盟——“相互竞争的本地电信运营商”(CLECs)——发展起来与现有的电信运营商(或ILEC)之间展开竞争。

减少干预和新的竞争者的加入为普通消费者和企业提供选择本地电话服务的机会。

当小的CLEC 面临财政困难的时候,竞争的趋势就会缓慢下来,进而演变成了十多年的重组,因此,有些人认为《1996年电信法案》在很大程度上是失败的。

前联邦通讯委员会主席Reed Hundt 指出,电信运营公司更倾向于选择联合而不是相互间的竞争。

十年以后,电信运营商的数量比该法案实施时要少,因此,美国国会正在酝酿从本质上取代《1996年电信法案》的新的立法。

Signing of the Telecommunications Act of 1996. On February 8, 19962005年2月9日,美国国会小组委员会开始了十年来第一次修改美国电信法的漫长历程。

在一些电信技术公司向众议院商业委员会电信小组委员会提供的证词中,敦促美国立法者采取放松管制的方式进行电信改革。

他们认为,美国国会应重新修订96年电信法以使它跟上市场和技术发展的步伐。

目录? 1996年美国电信法? 浅析美国1996年电信法的影响? 以美国1996电信法为标本解读传媒规制的应然与实然? 美国酝酿电信改革:公平竞争鼓励投资成趋势? 美国拟修改《电信法》加速宽带服务? 相关链接? 参考文献[显示部分][显示全部]1996年美国电信法回目录Telecommunications Act of 1996 《1996年电讯法案》《1996年电讯法案》指的是美国的电讯法,修订了《1934年通讯法案》,是在将近26年中对美国电讯法作的首次大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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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电信法中的互联互通规范(2003-06-12 08:30:14)(作者为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高级研究员)今年我国通信主管部门将推出一系列法律法规,加强对互联互通的管制。

美国是世界上电信市场最发达的国家,其电信监管政策也一直为各国和地区所参考。

研究美国的互联互通政策,对于完善我国互联互通法律制度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美国《1996年电信法》在第一部分“电信业务”之第二分部“竞争性市场之发展”中对电信的互联互通问题作出了明确细致的规范。

《1996年电信法》提出了拨号对等、电信交换接入、本地电信交换运营商、网络元素、号码可携带性等与互联互通有关的几个重要概念,为互联互通的实施提供明确的法律含义。

在法律制度中对技术性名字用概念加以确定,是美国这个普通法系国家立法的一大特色。

电信运营商的基本义务美国电信法首先要求每个电信运营商都负有直接或间接与其它电信运营商的设施或设备实现网间互联的义务,这是电信运营商的一般性义务规定。

其次,要求所有电信运营商所安装的网络在特性、功能和容量方面不能与依据电信法所规定的“残疾人接入电信业务”(《1996年电信法》第255条)和“网间接入的协调”(《1996年电信法》第256条)确立的标准和方针相违背。

我国《电信条例》也规定电信网间应当按照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的原则实现互联互通,这一点与美国有类似之处。

实现网间互联互通是由网络的规模特性决定的,是保证实现无缝隙电信服务的前提。

此外,美国电信法还提出不得与“残疾人接入电信业务”规则相违背的禁止性要求,其立法目的是为了确保为残疾人提供的电信服务质量与为一般公众的电信服务质量相同,保障“人人平等”的社会理念。

市话电信交换运营商的义务《1996年电信法》要求市话电信交换运营商负有转售、号码可携带、拨号对等以及通行权义务。

此外,市话电信交换运营商必须为电信业务的传输和接入作出互相补偿的安排。

如转售、号码可携带、拨号对等及通行权等规定,实际上是促进电信竞争以及电信建设方面的内容,但它们都与互联互通问题密切相关,美国电信法在互联互通部分对市话电信交换运营商施加此类义务,也是为了实现互联互通规范的目的。

除了上述义务要求外,美国《1996年电信法》还要求市话电信交换运营商承担下列义务:●以诚信方式履行谈判义务。

市话电信交换运营商为履行上述所规定的互联互通义务,在就有关互联互通协议中特定条款和条件进行谈判时,必须依据法律规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请求谈判的一方电信运营商也要在谈判中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信原则是民事活动中的基本原则。

电信运营商之间的互联互通谈判,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

诚信原则要求谈判双方以善意的方式进行协商,公正、守信,主要是要求主导运营商在互联互通谈判中不得利用滥用其优势地位,对于要求互联的非主导运营商也要按照诚信原则提出互联请求,而不得以非诚信的方式要求互联。

我国《电信条例》中没有对主导运营商施加诚信谈判的义务,但要求主导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非歧视和透明化的规则,制订互联规程。

此外,如果互联双方任意一方违背了诚信原则,也可以适用《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诚信要求。

●网间互联。

美国《1996年电信法》规定:任何电信运营商如果请求将其设备或设施与市话电信交换运营商的网络进行网间互联,则该市话电信交换运营商必须为该电信运营商提供符合下列用途的网间互联业务:———为传输电话交换业务和电信交换接入,或为电话交换业务和电信交换接入提供信道路由;———在该市话电信交换运营商网络内技术可行的任何一个接入点之上;———该网间互联服务在质量上不得低于其为自己或任何附属公司、关联公司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所提供的同类网间互联业务;———其价格和条件应是公正、合理和非歧视的,应符合双方所签订协议的内容以及《1996年电信法》第251条及第252条规定的要求。

上述关于网间互联的要求,主要是从目的、接入点、互联质量以及条款和条件等几个方面作了规定。

互联互通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实现业务提供,为此,要求互联一方可以在主导运营商网络上任何一点要求互联,只要在技术上是可行的,而且服务质量应有保障。

互联价格和条件应公正、合理和非歧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双方协议的要求。

美国电信法关于网间互联的内容,实际上也正是WTO《电信管制参考文件》关于互联要求的模版。

我国《电信条例》及互联互通部门规章对于网间互联的要求,也是参照美国和WTO的规定而设定的。

●非绑定接入。

市话电信交换运营商必须向提出接入请求的任何电信运营商在技术可行的任何一点上以非绑定方式提供网络元素的非歧视性接入,其价格和条件必须是公正合理、非歧视性的,应符合互联互通协议的内容以及《1996年电信法》第251条和第252条的要求。

具有网间互联义务的市话电信交换运营商应当为请求网间互联的电信运营商的网络元素提供非绑定网络元素的接入业务,以使该请求网间互联的电信运营商能够正常地提供电信业务。

关于网络元素非绑定义务,《1996年电信法》只是作了原则性甚至是模糊的规定。

此后,FCC发布了专门的非绑定规则,对实施网络元素非绑定制订了具体规则,并在实践中对这一规则严格加以监管。

但是从实际效果看却并不理想,反而招致诸多批评。

我国《电信条例》没有关于网络元素非绑定的具体规定,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借鉴美国的做法,以减少对电信网络设施的重复投资建设。

●转售要求。

市话电信交换运营商有义务以批发价转售其向非电信运营商用户所提供的零售电信业务;市话电信交换运营商不得禁止这类业务的转售,也不得对这类业务的转售提出不合理的或歧视性的条件或限制。

但是,各州委员会根据FCC依据《1996年电信法》第251条作出的规定,可禁止电信运营商称其以批发价从市话电信交换运营商处获得的、只可向某类用户的零售的电信业务销售或要约销售给其他种类的用户。

美国《1996年电信法》对转售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是基于促进电信市场竞争的考虑。

我国电信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提出转售概念,但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规定可以实行委托经营,而转售与委托经营二者之间有很大区别。

从提高电信市场的竞争考虑,管制部门应当通过制订相应的规定来强制要求具有基础网络设施的运营商履行转售义务。

特别是在我国移动通信领域,转售业务的发展有着广阔的市场空间。

●变更通知。

市话电信交换运营商有义务将其网络和设备在传输和通行权方面的变化,以及其它会影响其网络和设备的互用性的变化公布于众。

这是在互联互通方面的信息公开要求,以便于在公开的条件下实现互联互通。

我国《电信条例》没有这样的条款,应当在电信法立法中明确写进这一义务要求,以保障互联互通的实施。

●并置。

为网间互联或非绑定网络元素接入所需的、安装在市话电信交换运营商处的任何设备,市话电信交换运营商必须以公平合理、非歧视性的价格和条件提供该类设备物理上的并置。

但是如果市话电信交换运营商向州委员会表明由于技术原因或场地限制而使得物理上的并置安排不能实现,则作为替代,市话电信交换运营商可以提供该类设备的虚拟并置。

从美国电信法律规定及FCC的电信政策及互联互通的实践来看,技术可行通常是在合理的范畴之内作出最宽的解释。

并置也是实施互联在技术可行性方面考虑的一个重要内容。

在电信网络的某个点实施并置,以及为完成互联互通或接入网络元素可供选择的其他方法,如果没有阻碍实施并置等技术或运营方面的障碍,通常就视为在技术上是可行的。

我国电信法法律制度也应当对并置内容加以规定,特别是要对掌握本地网络设施的运营商施加并置义务。

网间互联的实施一般性规定。

《1996年电信法》授权FCC制订网间互联的法规细则。

FCC在制订和实施本条所要求的实施细则时,不应阻止各州委员会下列法规、法令和政策的实施:规定了与市话电信交换运营商接入和网间互联义务者;与本条要求相一致者;与电信法网间互联的要求及其宗旨不相违背者。

上述规定体现了美国政治体制和法律体制的特点。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联邦和州政府按照宪法的规定分别行使其权力。

属于联邦政府管辖的事务,优先使用联邦法律;反之,宪法明确规定由州法律管辖的,则联邦法律不得越权。

对于没有明确规定的事务,由州政府来行使权力,即“剩余权力”由州法律行使。

按照这样的思路,美国《1996年电信法》才规定,美国法律对于电信网间互联的实施,除了电信法及FCC制订的相关实施细则外,各州委员会制订的相关法规、法令和政策也可以适用,只要这些法规、法令和政策不与电信法的互联规范及其宗旨相违背即可。

接入标准规定。

FCC在决定采用何种网络元素以实现非绑定接入时,应当考虑如下事项:接入该网络元素是符合其所有权性质的,并且是必需的;该网络元素的接入失败将影响该电信运营商提供其所要约提供的电信服务的能力。

美国电信法律制度对网络元素非绑定给予了充分的关注,《1996年电信法》对网元非绑定接入标准的规定就是体现。

从其对接入标准规定看,非绑定接入要考虑到网络设施产权的性质,非绑定接入应当是必需的,否则会影响到服务的提供。

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也是为了防止请求接入方滥用自己的权利,给承担接入义务一方施加不合理的负担。

我国在电信立法及相关电信管制政策中,也要对网络元素非绑定的接入标准作出相应规定。

码号管理规定。

由FCC指定一个或几个中立机构来管理电信码号工作,并在平等的基础上提供可行的码号资源。

FCC对码号有排他性管辖权,但允许FCC委托州通信委员会或其他实体来行使该项管辖权的全部或部分。

建立电信码号管理和码号可携带的费用,由电信运营商在美国FCC确定的竞争性中立的基础上予以承担。

美国电信法在互联互通规范部分提出了码号管理的规定,而我国《电信条例》则设电信资源管理专章对码号等电信资源管理加以规定。

虽然电信码号管理与互联互通没有直接关系,但我国可以考虑在向运营企业分配新的码号等频率资源时,将其管理与互联互通管制结合起来,以制约在互联互通上的反竞争行为。

这不失为一个值得考虑的管理思路。

网间互联争端解决《1996年电信法》第252条规定了互联互通争议的解决程序:首先是以自愿谈判的方式,在谈判过程中可以进行调解。

如果谈判、调解不能解决纠纷,可以采用强制性仲裁达成协议。

●自愿谈判。

按照《1996年电信法》,自愿谈判是各方诉求仲裁解决纠纷的前置性义务,只有在谈判不成时,才能提起仲裁的请求。

负有义务的市话电信交换运营商自收到某电信运营商依据《1996年电信法》第251条所提出的网间互联、业务或网络的接入请求后,有权与提出请求的电信运营商进行谈判并签订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签订的协议内容应包括有关网间互联、各项业务和网络接入的详细分项收费安排。

任何网间互联协议应当依法呈送给州委员会。

●调解。

《1996年电信法》要求参加互联互通协议谈判的任何一方可以就谈判中的任何一个问题请求州委员会参与,并就谈判中产生的分歧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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