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不设股东会决议的情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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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四种情形5篇

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四种情形5篇

股东会决议简单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四种情形5篇(精选)股东会决议简单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四种情形篇一股东会决议出席会议股东:_**_、**_列席会议股东:_** _根据《公司法》及企业章程,**于**年*月*日在本公司召开股东会,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人,代表股东表决权的100%表决权,所做出的决议经股东表决权的100%通过,决议事项如下:一、同意原股东及法人代表 ** 退出**股东及法人代表,并将原股**万元,占注册资本** 转让给 **。

股东出资比例如下: ** 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 **新股东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 **。

二、变更____。

其余条款不变〔附公司章程修正案〕原____是:**现变更为:**原股东签名:新股东签名:**___年__月__日股东会决议简单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四种情形篇二股东会决议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安创旅行社临时股东会会议于***年*月*日在本公司召开。

本次会议由执行董事***提议召开,执行董事于会议召开*日以前以口头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应到股东*人,实际到会股东*人,占总股数*%。

会议由执行董事主持,形成决议如下:一.同意股东*将其所持本公司*%的股权〔原出资额*万元〕转让给*****。

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置权。

二.同意股东******将其所持本公司*%的股权〔原出资额*万元〕转让给*****。

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置权。

三.股权转让后,公司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 ****,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公司于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股东会决议简单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四种情形篇三股东会决议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赤水市金鼎阳光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8日在本公司办公室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到会股东一人,实际到会股东一人,占100%股份,形成决议如下:一、公司自筹资金600万元建立官渡官嵌电站,该电站总投资880万元,尚缺资金280万元,为保证电站按时投厂发电,一公司全部资产和收费权作抵押和质押向赤水市农村信誉合作联社申请贷款280万元。

新公司法章程-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示例)

新公司法章程-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示例)

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做贡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由个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股东名称(姓名)证件号(身份证号)第五条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最终以工商部门登记的为准)第六条经营期限:长期。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实缴资本额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万元人民币。

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实收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第八条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第九条各股东认缴、实缴的公司注册资本应在申请公司登记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

第十条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个执一份。

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一条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二条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股东的权利: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二、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四、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来源:谭小虹律师2022-07-14330281 人看过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解释》”),并对其作出了权威解读。

那么接下来就由华律网小编为您带来相关内容。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现就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华律网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第三条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第四条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2024年新公司法公司章程(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人数300人以下)

2024年新公司法公司章程(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人数300人以下)

(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人数300人以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及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名称为:。

第五条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

第八条公司可以增加注册资本和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股东按照股东认缴出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

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章公司的股东第九条公司股东共个,分别是:1、姓名(名称):,证件名称:,证件号码:,住所:。

2、姓名(名称):,证件名称:,证件号码:,住所:。

第十条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置备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记载信息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更新。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一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已缴纳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的记载事项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出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二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二)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三)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式分取红利。

(四)有依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股权、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以及优先认缴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权利;(五)按有关规定质押所持有的股权;(六)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有权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

新公司法第48条知识点考题

新公司法第48条知识点考题

新公司法第48条知识点考题一、单选题(1 - 10)1. 新公司法第48条主要规定的是关于()的相关内容。

A. 股东会职权。

B. 董事会职权。

C. 监事会职权。

D. 经理职权。

答案:A。

解析:新公司法第48条主要涉及股东会职权相关规定,明确股东会在公司治理中的职能等方面的内容。

2. 根据新公司法第48条规定,股东会可以行使的职权不包括()。

A.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B.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C.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D. 直接任免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

答案:D。

解析:股东会职权主要是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如公司经营方针、投资计划、选举董事监事等,但不直接任免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任免通常由经理等管理层负责。

3. 新公司法第48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A. 二分之一。

B. 三分之二。

C. 四分之三。

D. 五分之四。

答案:B。

解析:这些事项属于公司重大事项,为了保障决策的慎重性,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 在新公司法第48条框架下,股东会会议由()召集和主持。

A. 董事长。

B. 总经理。

C. 董事会。

D. 监事会。

答案:C。

解析: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和主持,这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正常流程安排,体现了董事会在股东会会议组织方面的职能。

5. 新公司法第48条规定,代表()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A. 十分之一;三分之一。

B. 五分之一;三分之一。

C. 十分之一;二分之一。

D. 五分之一;二分之一。

答案:A。

解析:这一规定旨在保障股东、董事和监事在必要时能够启动临时股东会会议,以应对公司运营中的特殊情况,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有提议权。

公司法股东会决议效力如何规定

公司法股东会决议效力如何规定

公司法股东会决议效⼒如何规定在⽇常⽣活与⼯作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问题,⽐如公司法股东会决议效⼒如何规定,相信许多⼈可能只是对其有⼀定的了解,但是对其具体是怎样的,可能还不太清楚,接下来就由店铺⼩编为⼤家带来关于公司法股东会决议效⼒如何规定的解答,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公司法股东会决议效⼒如何规定关于公司法股东会决议效⼒,有常见的下列情形:(⼀)确认股东会决议⽆效的常见情形1.⽆权处分股权的。

股东会做出关于转让股东股权的决议,持有转让股权的股东本⼈未出席股东会,也未表⽰同意转让股权,股东签名为伪造的情况下,股东会决议应为⽆效。

2.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

3.违法修改公司章程条款的。

公司法赋予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条款更⼤的⾃由度,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章程可以随意规定。

如果公司股东会决议对章程条款的修改违反了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股东会决议⽆效。

⽐如修改公司章程限制股东会选举权等股东权利、违反股东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的规定、违反章程修改需要2/3以上表决权的规定等,做出上述相关内容的股东会决议均为⽆效。

4.违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享有的合法资产收益是公司红利。

我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具体到资产收益,即是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按照实缴出资⽐例分取的公司红利。

⽽⽤于分红的利润,则是公司存续期间所有者资产权益中唯⼀脱离于公司经营资产之外、归于股东个⼈的财产权益。

现实⽣活中,公司以补助、医疗补贴或发放实物等多种形式,通过股东会决议程序,将公司财产私分给股东的情形,均是为股东谋取利益,变相分配公司利益的⾏为。

此种情形的股东会决议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效。

5.超越股东会职权的。

公司的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旦进⾏权⼒划分,则其后果是⼀个机构不能篡夺或者⼲预其他机构⾏使权⼒,故此,如果股东会超越其职权,则决议⽆效。

⽐如,股东会决议先给股东预设竞业禁⽌义务,再预设违背这项“⾮法”义务的赔偿⾦强加给股东,均是违法的,受到该决议侵害的⼩股东有权主张决议内容⽆效,不受决议的约束。

公司法第三四章作业答案

公司法第三四章作业答案

第三四章测试作业_0002一、单项选择题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资本制度方面有下列哪项特别限制( D )。

A.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B. 一个法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C. 所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均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D.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2.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法律表现形式是下列哪一项?( C)A. 认股书B. 股份证明C. 股票D. 出资证明书3. 有多个发起人的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其责任的承担是:(B )。

A. 按出资多少分别承担B. 承担连带责任C. 承担按份责任D. 免除或者减轻4.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其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必须经过:(B )。

A. 全部表决权的1/3以上同意B. 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C. 全体股东的1/3以上同意D. 其他股东的1/2以上同意5. 甲、乙、丙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其中,丙的出资为房产,估价为30万元。

公司成立半年后,丁加入该公司,成为股东。

甲、乙、丁的出资均为现金,并已足额缴纳。

后该公司经营不善,拖欠巨额债务。

现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15万元。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应当如下处理:( B)。

A. 仅以公司现有财产为限清偿债务B. 丙应当补足其出资差额,甲、乙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以补足后的财产清偿债务C. 丙应当补足其出资差额,甲、乙、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以补足后的财产偿债D. 甲、乙、丙、丁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6.下列有关国有独资公司的说法,错误的是(D )。

A.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B.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C.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D.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7. 对有限责任公司的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B )A. 实物不能出资B. 姓名权不能出资C. 借的钱不能出资D. 股东死后,其继承人必为股东8.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人数是多少?(C )A. 3人以上B. 3至13人C. 5至19人D. 3至19人9.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的任期每届是:(B)。

公司法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的区别

公司法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的区别

公司法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的区别1、权力机构不同,人员构成不同,董事会需对股东会负责。

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讲,股东会制定方针,董事会制定方案并向股东会审批通过。

简单地说,股东会的决议高于董事会的决议。

我们知道一般公司需要做出重大决策或出现重大问题时,会召开股东会议或者董事会会议,可是我们并不知道股东会议和董事会会议做出的决议有什么不同。

那么我们今天就来看一下公司法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的区别是什么。

一、什么是股东决议股东决议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依职权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

一般情况下,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时,采“资本多数决”原则,即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但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时,则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这体现了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和“资合”的性质。

二、什么是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是指董事会就董事会会议审议的事项,以法律或章程规定的程序表决形成的决议,是董事会集体意志的体现。

三、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区别根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股东会决议与董事会决议范围不同。

1、股东会决议处理如下事宜:(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董事会决议处理如下事宜:(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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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不设股东会决议的情况有哪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只要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股东会议每年都会举行,但是在实际的运营中,有些特殊情况的出现就会导致股东会议无法召开,如果自己会议的召开违反了公司的有关规定或是出席的参会人员没有得到一定的数量,那么股东大会就不能开。

1、公司法不设股东会决议的情况有哪些
公司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在一定期限内,有权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因此形成的决议,此即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

在公司法司法实践中,可提起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的情形主要有:
(1)会议召集人不适格;
(2)会议通知或公告瑕疵;
(3)非股东或非股东代理人参与表决;
(4)决议未达法定最低表决权数;
(5)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同样,若董事会决议存在上述情形,直接利害关系人亦可向人民公园提起确认无效或撤销之诉。

2、股东会决议撤销的方式
股东提起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或者可撤销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3、撤销股东会决议的时效
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法司法解释一第3条规定,原告以《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起诉不符合
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相关知识:股东会决议效力的情形
参照民法和合同法的相关理论,总结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的判例,公司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分为如下种类:
(1)按照是否形成合意(即区分股东会决议是否成立),分为成立和不成立两类;
(2)成立的股东会决议按照是否生效,区分为有效和无效两类;
(3)有效的股东会决议按照其效力是否存在瑕疵,分为可撤销的股东会决议和不可撤销的股东会决议。

即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实际有四种情况:不成立、成立但无效、成立但可撤销、成立且有效。

在实际的商业运营中,股东大会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作用是非常明显的,因为,对于这类问题的解决对于企业的战略决策有着积极的意义,同时也有利于股权的划分,这样就可以避免在股权转让中存在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对于股东的权益维护有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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