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制度(doc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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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银监会 2009年48号文

《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银监会 2009年48号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9〕48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现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九日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工作,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等,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按照《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经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在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三条拟改制小额贷款公司须符合《指导意见》的审慎经营要求。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除满足《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规定外,还须满足下列条件:(一)召开股东(大)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债权债务处置、改制工作作出决议。

债权债务处置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健全、经营状况良好、信誉较高,且坚持支农服务方向。

1.各治理主体职责明确,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清晰,治理目标科学,考核激励机制有效,信息披露透明。

2.具有完备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覆盖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且执行到位。

3.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按《指导意见》新设后持续营业3年及以上;清产核资后,无亏损挂账,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资产风险分类准确,且不良贷款率低于2%;已足额计提呆账准备,其中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130%以上;净资产大于实收资本。

5.资产应以贷款为主,最近四个季度末贷款余额占总资产余额的比例原则上均不低于75%,且贷款全部投放所在县域。

6.最近四个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均不低于60%。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

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法在本省境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出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经营活动和监管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

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

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退出的初审工作和日常监管、风险处置。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注销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及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州(地、市)、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的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名称应当符合我省工商企业注册的有关规定。

未经批准,任何公司名称中不得标注“小额贷款”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我国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我国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7〕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做好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试点工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各银监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村镇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村镇银行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村镇银行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外金融机构、境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村镇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村镇银行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村镇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村镇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村镇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村镇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村镇银行不得发放异地贷款。

第六条村镇银行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七条村镇银行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银发〔2008〕137号,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

银发〔2008〕137号,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005年以来,部分省市的县及县以下地区试点设立了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四类机构(以下统称四类机构),这对于改进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培育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保证四类机构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存款准备金管理现阶段,农村资金互助社暂不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

村镇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的管理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交存存款准备金,村镇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比照当地农村信用社执行。

经批准开办代理国库业务和代理国债业务的村镇银行,除按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以外,还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缴存财政存款。

村镇银行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的交纳范围由村镇银行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或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会计部门核定。

村镇银行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营业部门在“21129其他商业银行存款”科目下为村镇银行开立存款账户,核算村镇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在“221金融机构划来财政存款”科目下开立账户,核算村镇银行划来的财政存款。

二、存贷款利率管理经批准吸收存款的机构,其存款利率实行上限管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基准利率。

四类机构的贷款利率实行下限管理,利率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四类机构应建立健全利率定价机制,按照贷款定价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并且符合司法部门的相关要求。

对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的思考

对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的思考

f 中图分类号】 F 8 3 2 . 3 5
【 文献标 识码】 A
【 文章编号] 1 0 0 6 - 1 6 9 X( 2 0 1 3 ) 0 5 - 0 0 9 1 - 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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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星廷. 中 国人 民银 行 九 江 市 中心 支行 。 ( 江西九江
设 立 村镇 银 行 、小 额 贷 款公 司 的 目的都 旨在 改 善 县 域 融 资状 况 , 加 大扶 持 “ 三农” 力度 , 支持 县 域 经 济发 展 。然 而 ,企 业性 质 的不 同也 使 这 两个 新 事 物 存 在 较 大 的差 异 , 各 自拥 有 自身 的独 特 优 势 。 虽 然
能 更 好 地 促 进 村 镇 银行 的健 康 稳 健 发 展 , 而 政 府 部 门则 相 对 不 具 备 监 管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这 种 特 殊 企 业 的经 验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可 能 存 在 监 管 不 到 位 的情
况。
业务则 比较单纯 , “ 只贷不存” 是其最突出的特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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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融与 经 济
2 01 a0 5
( 三) 股 东结构 差异 。两者 在 股东 结 构方 面存 在 着 较大 差 异 , 主要 表现 在 最 大股 东上 。按 照《 村 镇 银 行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村 镇 银 行 最 大 股 东 或 唯 一 股 东 必 须 是 银行 业 金 融 机 构 ” 且“ 最 大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股 东 持 股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村 镇 银 行 股 本 总 额 的 2 0 %” 。 而 小 额贷 款公 司在 最大 股 东方 面则 没有 上 述 硬性 要求 。 最 大股 东 可 以是 银行 业 金 融机 构 , 也可 是 其 他 企业 法 人 或 自然 人 。也 就是 说 ,村 镇 银行 一 定 与某 一 家 或 几 家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 而 小 额 贷款 公 司则 不 一 定 。相对 而言 ,村 镇 银行 能 借 鉴 最 大 股 东 的 资 源 优势 以及 技 术 支 持 , 来 有 效 加 强 内部 管 理 和风 险控 制 , 有 利 于 其持 续 发展 , 而 小额 贷

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探讨

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探讨

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探讨在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一直存在着薄弱的问题,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为农村群体提供了一定的资金来源,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有钱难借”的困境。

然而,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也面临着一定的挑战和困境,其中之一就是如何在规模有限的情况下实现快速发展。

因此,探讨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问题愈加引人关注。

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现状小额贷款公司是一种以小额贷款为主要业务的金融机构,主要服务于中小型企业和个人,尤其是针对贫困地区的小规模企业和农民。

在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经历了多年的磨炼,目前已经成为了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现有的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着规模小、融资难、资金成本高、风险较大等问题。

从运营现状来看,小额贷款公司的整体负债率较高,往往没有足够的资金支撑来抵御风险。

此外,小额贷款公司通常只提供短期贷款服务,无法满足客户长期资金需求。

因此,小额贷款公司的快速发展面临许多难题,需要寻求新的发展路径。

村镇银行的特点与发展前景村镇银行是指根据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服务地方经济和推进农村金融改革为目标,依照商业银行管理体制设立的地方性商业银行。

村镇银行通常具有以下特点:1.地域特色鲜明,与当地居民联系紧密;2.财务风险相对较低、透明度较高;3.较多数国行银行更接地气,对中小企业、农民贷款等更加适宜。

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下,许多地方政府加快了村镇银行的设立进程,目前全国已有约2000多家村镇银行,其中一些保持着较高的盈利水平。

村镇银行的发展前景将会继续保持良好。

小额贷款公司改制村镇银行的优势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可以结合村镇银行的特点和小额贷款公司的经验和资源,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

具体来说,改制带来的优势包括:1.改善金融服务,增强农村金融体系的整体服务水平;2.建立有效风险防控机制,更好的掌控风险;3.满足村镇居民对于长期、大额信贷的需求;4.依托村镇银行的管理体制,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内部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1. 引言为推动金融服务向农村和小微企业的普惠性延伸,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我国决定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

本文档旨在规范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的临时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相关规定,为改制工作提供指导。

2. 改制程序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的程序如下:1.履行准备工作:–小额贷款公司应提交改制申请,包括改制目的、计划、资金等相关信息;–相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确保符合改制条件。

2.成立筹备组:–小额贷款公司成立改制筹备组;–改制筹备组负责制定改制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

3.资产评估与整合:–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自查自纠,清理和整理资产,确保资产真实、合法、有效;–完善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贷款资金。

4.资本增加与股权转让:–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通过增资、引入新股东等方式增加资本;–股东应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5.申请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向相关部门提交设立村镇银行的申请;–相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批决定。

6.村镇银行备案登记:–完成设立村镇银行的备案登记手续;–相关部门核准村镇银行名称,并颁发营业执照。

7.改制完成:–小额贷款公司正式改制为村镇银行;–村镇银行开始履行银行业务。

3. 机构管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的村镇银行应遵循以下机构管理原则:1.董事会:–村镇银行设立董事会,担负最高决策职责;–董事会由股东会议选举产生,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门槛和比例选聘独立董事。

2.行政部门:–管理和协调银行日常运营工作;–行政部门包括总经理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

3.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村镇银行风险管理工作;–风险管理部门应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和控制机制,加强风险监测和预警。

4.客户服务部门:–负责村镇银行客户关系管理和业务开展;–客户服务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客户服务制度和客户投诉处理机制。

5.内部审计:–定期对村镇银行各项业务进行审计;–内部审计部门应独立于经营管理部门,确保审计结果客观真实。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范本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范本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镇银行的运营管理,保障金融风险控制和社会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村镇银行是指由村镇合作社、村镇发展银行等组织发起设立,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开展吸收储蓄款、发放贷款和提供支付结算等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适用于村镇银行的设立、运营及监管等方面。

第四条村镇银行应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依法独立经营,依法承担责任,依法接受监管。

第五条村镇银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加强风险管理,确保资金安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第二章村镇银行的设立第六条村镇银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设立者必须具备金融业务的经营能力和丰富的金融经验;(二)设立者应当具备稳定可靠的金融资源;(三)设立者应当具备良好的社会声誉和不良信用记录;(四)设立者应当符合中国银保监会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村镇银行的设立程序如下:(一)设立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设立村镇银行,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二)中国银保监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核查;(三)审查合格后,中国银保监会向设立者发放设立村镇银行的许可证;(四)设立者依法注册村镇银行并进行业务准备;(五)设立者将注册村镇银行的相关信息报送中国银保监会备案。

第八条村镇银行应当在设立后三十日内,开展业务,否则中国银保监会有权吊销其设立许可证。

第三章村镇银行的运营第九条村镇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明确风险管理责任,加强风险监测和预警,制定风险应对措施。

第十条村镇银行应当设立合规部门,负责确保业务操作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第十一条村镇银行应当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并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内部控制有效运行。

第十二条村镇银行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公布金融产品的信息和风险提示,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村镇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经营决策和贷款审批制度,严格按照信贷政策审批贷款,确保风险可控。

第十四条村镇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内外部合作机制,与相关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推动村镇金融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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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制度(doc 8页)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的通知
(银监发〔2009〕48号)
各银监局(西藏除外):
现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九日
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工作,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等,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按照《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经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在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第二章准入条件
第三条拟改制小额贷款公司须符合《指导意见》的审慎经营要求。

7.单一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单一集团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

8.抵债资产余额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

(三)已确定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拟作为主发起人。

(四)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推荐其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同时对其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经营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

(五)未设村镇银行的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优先改制。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三章程序和要求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应当成立筹建工作小组,设立村镇银行的发起人应当委托筹建工作小组为申请人。

筹建工作小组由主发起人、小额贷款公司等有关单位组成,负责相关改制工作。

第六条筹建工作小组须严格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做好改制设立村镇银行筹建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并按照《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等有关要求落实筹建、开业阶段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筹建工作小组须聘请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改制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清产核资,同时对其管理状况进行专项审计。

清产核资基准日原则上选定
在清产核资工作开始时的上季末。

筹建工作小组应对清产核资结果和审计结果进行复查。

第八条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筹建工作小组、小额贷款公司和中介机构应对净资产结果进行确认,签定净资产确认书,并根据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净资产处置方案对净资产进行处置。

第九条拟改制设立村镇银行的发起人,其资质、持股比例等必须符合《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对不愿意作为发起人、不符合村镇银行发起人资格或持股要求的,申请人应在申报开业前完成相关股权转让或清退等工作。

第十条有关工作完成后,筹建工作小组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等要求,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改制设立村镇银行的筹建和开业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清产核资基准日与申请筹建日期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筹建,除提交《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股东(大)会同意改制的决议书及中介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二)清产核资报告、管理状况专项审计报告;
(三)上一经营年度审计报告;
(四)净资产确认书及分配报告;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拟作为主发起人的书面声明;
(六)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意见;
(七)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批复文件及营业执照;
(八)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开业申请材料同《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规定材料。

第十二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等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时限,受理、审查并决定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的筹建和开业等行政许可事项。

第十三条筹建工作小组在收到核准开业的批复文件后,要及时按法定程序解散小额贷款公司并注销营业执照,凭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指导监督,严把准入关,确保改制工作依法合规、稳步推进。

第十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严格按照《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加强对改制后村镇银行的持续监管,确保其稳健发展。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暂行规定未尽事项,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各银监局可根据本暂行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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