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城乡地价调查与监测工
宁夏国土资源厅、宁夏统计局、宁夏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第二次全区土地调查主要数据成果的公报

宁夏国土资源厅、宁夏统计局、宁夏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第二次全区土地调查主要数据成果的公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9.16•【字号】•【施行日期】2014.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宁夏国土资源厅、宁夏统计局、宁夏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第二次全区土地调查主要数据成果的公报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精神,我区土地调查依照全国统一的土地利用分类标准,采取政府统一组织、地方实地调查、国家掌控质量的组织模式,应用遥感影像调查底图,全面查清了全区土地利用状况,掌握了各类土地资源家底。
整个调查工作自2007年7月1日启动,以2009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汇总调查数据。
经国家土地调查办公室审核确认,现将主要数据成果公布如下:一、全区主要地类数据耕地:129.1375万公顷(1937.06万亩);园地: 5.3044万公顷(79.56万亩);林地:77.5026万公顷(1162.54万亩);草地:212.4342万公顷(3186.51万亩);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2.8231万公顷(342.34万亩);交通运输用地: 6.9193万公顷(103.79万亩);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7.7331万公顷(265.99万亩);上述地类以外的土地为其它土地。
二、全区耕地分布与质量(一)耕地分布全区耕地按地级市划分,依次为:固原市40.9813万公顷(614.72万亩),占全区耕地总面积的31.7%;吴忠市34.5076万公顷(517.61万亩),占全区耕地总面积的26.7%;中卫市30.6407万公顷(459.61万亩),占全区耕地总面积的23.8%;银川市14.5782万公顷(218.67万亩),占全区耕地总面积的11.3%;石嘴山市8.4298万公顷(126.45万亩),占全区耕地总面积的6.5%。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宁自然资办发〔2020〕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宁自然资办发〔2020〕1号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宁东规划建设土地局,自治区自然资源勘测调查院:根据《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司关于加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分析有关要求的通知》(自然资利用函〔2019〕173号)要求,为加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分析,更好地支撑地方政府决策,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明确建设用地统计口径对建设用地供应情况进行统计和监测分析时,要从公告推出的建设用地和完成交易的建设用地两个口径,全面反映土地市场供应情况。
其中,公告推出的建设用地是指已发布出让公告或划拨公示、推向市场的土地;完成交易的建设用地是指已签订出让合同或签发划拨决定书、完成交易的土地。
特别是在进行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时,要注重采用“公告推出的住宅用地”和“完成交易的住宅用地”两个口径。
二、认真做好信息填报工作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填报工作,按照“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专人负责,严格按要求在系统中录入出让公告、划拨公示、成交结果、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信息,确保数据及时准确。
对划拨的道路绿化带、边角地等,在录入划拨决定书时,可选择“无须动工建设”,系统不会判定为闲置土地。
上传闲置土地“动工开发”相关资料时,要真实上传施工许可证和现场照片。
对投资额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小型工程以及其他原因无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可上传相关说明材料、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和现场照片,方可认定为处置到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报送调研内容的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报送调研内容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19.10.29•【字号】•【施行日期】2019.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报送调研内容的函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开展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建设调研安排的预通知》精神,现将我厅相关调研内容函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一)成立组织机构。
2015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成立宁夏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管厅领导分别任组长、副组长,相关部门专家为成员,担负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制(修)订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为国土资源标准制(修)订规划及年度计划提供咨询;开展国土资源标准制(修)订技术审查和复审工作;负责已颁布国土资源标准制(修)宣传、推广工作;为国土资源标准制(修)订技术培训和人才培养提供技术咨询等工作,为推进标准化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机构改革后,组建自然资源厅,依据“三定”方案,科技发展与地理信息管理处承担“贯彻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职责,通过成立专职机构,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和管理标准化工作。
(二)多项标准制定实施。
近年来,我厅提请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遥感影像资料管理规定(试行)》,制定《宁夏1:10000基础地理信息地形要素规定》《宁夏1:10000基础地理数据分层、属性项定义及你类代码规定》《宁夏地理空间基础信息共享库数据使用管理规定》《宁夏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宁夏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宁夏第一次地理国情普查内容与指标》《宁夏第一次地理国情普查补充技术规定》《宁夏富硒土壤标准》《宁夏富硒农产品标准(水稻、玉米、小麦及枸杞干果)》等20余项地方标准制定实施,另有《宁夏1:2000基础地理信息地形要素数据规定》《宁夏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9年版)》《宁夏回族自治区煤炭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等8项地方标准准备送审,涵盖自然资源各领域,大幅推动了自然资源标准化普及,有力支撑国家和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调查成果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调查成果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7.01.20•【字号】宁国土资发〔2017〕20号•【施行日期】2017.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调查成果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国土资发〔2017〕20号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事业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调查成果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16年第13次厅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调查成果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17年1月20日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调查成果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宁夏土地调查成果的应用和管理,保证土地调查成果的安全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土地调查条例》、《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宁夏土地调查成果包括:(一)用于全区土地调查的国家遥感监测、全天候遥感监测等数据成果;(二)各类土地分类面积数据、不同权属性质面积数据、基本农田面积数据和耕地坡度分级面积数据等。
(三)土地调查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成果分析报告和其他专题报告等。
(四)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其他有关的土地调查专题地图等图件成果;(五)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库、耕地后备资源数据库等数据库成果;第三条土地调查成果分为公开土地调查成果、涉密土地调查成果两种,涉密土地调查成果的密级按照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确定。
公开土地调查成果指各类土地分类面积数据、不同权属性质面积数据、基本农田面积数据和耕地坡度分级面积数据、成果分析报告、工作报告等。
涉密土地调查成果主要包括以下类型:(一)国土资源部下发的用于土地现状调查的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资料;(二)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库、耕地后备资源数据库;(三)土地调查成果中包含其他部门或行业的国家秘密所形成的土地数据、图件及相关资料;(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涉密土地调查成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22•【字号】宁政办发[2006]164号•【施行日期】2006.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06]16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了进一步摸清全区农用地数量、质量和价值状况,提高农用地管理水平和利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精神和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开展2006年度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78号)要求,现就我区开展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工作的重要意义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工作是国土资源大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针对新形势下加强土地资源、资产并重管理而部署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运用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实现土地资产运营效益最大化,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全面掌握和科学量化农用地的质量和价值状况,不但有利于政府实现土地资源管理由数量为主向数量、质量、生态相协调管理和科学利用转变,也对促进农村税费改革、建立耕地保护经济制约机制、稳定和完善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推动集体土地依法合理流转以及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和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等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综合评价农用土地质量,鉴定农用地的质量等级、数量分布及其形成的原因,不仅可以为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提供科学依据,而且还能为利用经济手段管理土地,搞好土地开发整理、耕地占补平衡、征地制度改革、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核算等提供基础资料和依据。
因此开展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工作,也是提高国土资源管理水平的客观需要。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国土资发〔2016〕34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国土资发〔2016〕346号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为规范国土资源厅项目支出预算编制行为,加快项目支出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国土资源厅制定了《国土资源厅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并经2016年6月24日第6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土资源厅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16年6月28日附件国土资源厅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土资源厅项目支出预算编制行为,加快项目支出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宁财预发〔2015〕489号)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部门财政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进度考核办法》(宁财预发〔2015〕55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土资源厅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项目。
第三条国土资源厅各业务主管处室对项目预算的申报负有统筹谋划和审核把关的职责,要结合国土资源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厅里的重大工作部署,提前研判下一年度工作,做到申报的项目不漏、不空、不虚。
拟申报的重大项目、新增列的非经常性项目以及其他确属必要的项目,要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部门预算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牵头组织专家组(含预算专家)进行可研论证和评审。
厅属各事业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对申报项目预算负有主体责任,要准确测算资金需求、提出明确的项目绩效目标、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计划,并报送对应业务处室审核。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有关事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10.10•【字号】宁自然资办发〔2020〕47号•【施行日期】2020.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有关事宜的通知宁自然资办发〔2020〕47号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厅相关处(室)、有关直属事业单位:根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了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受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程序,明确了建设用地审查职责和要点,请各地参照执行。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查范围建设用地审查范围包括以下事项:(一)建设项目用地初审、用地预审(含规划选址)。
(二)建设项目先行用地审查。
(三)报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批次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
(四)报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
二、审查程序建设用地申报审查程序包括以下六个环节:(一)市、县(区)自然资源局按规范要求组卷。
按照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用地单位申请,由主办科(室)组卷、相关科(室)审查、局务会会审后,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同时将报件发送至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政务窗口。
用地预审和先行用地事宜由局务会会审后,将报件发送至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政务窗口。
(二)窗口受理。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政务窗口受理后,即时将报件分发给土地和矿业权集中审批服务中心经办人。
(三)土地和矿业权集中审批服务中心初步审查。
符合受理条件的,初审后将报件发送至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需要补正的,出具补正要求;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说明理由并将报件退回市、县自然资源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6年度全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及奖励情况的通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6年度全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及奖励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17•【字号】宁政办发〔2017〕13号•【施行日期】2017.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6年度全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及奖励情况的通报宁政办发〔2017〕1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16年全区各地、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全面落实国家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切实履行耕地保护责任,实现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稳定在国家下达的1650万亩和1328万亩目标以上,为全区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一、按照2016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和2016年度全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要求,依据2016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情况,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授予吴忠市、石嘴山市、固原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一等奖,银川市、中卫市、宁夏农垦集团公司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二等奖。
二、依据2014年至2016年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奖励银川市20万、石嘴山市73万、吴忠市73万、固原市73万、中卫市40万、宁夏农垦集团公司20万。
希望受表彰的各市人民政府和宁夏农垦集团公司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牢固树立和贯彻新发展理念,正确处理好保障发展和保护耕地的关系,开拓创新,锐意进取,以更加饱满的精神,更加务实的作风,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为建设开放富裕和谐美丽宁夏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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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城乡地价调查
与监测工作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国土资发[2016]447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6.08.26
【实施日期】2016.08.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城乡地价调查与监测工作的补充通知
(宁国土资发〔2016〕447号)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5月23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印发了《关于开展2016年度城乡地价调查与监测工作的通知》(宁国土资办发〔2016〕30号),部署开展城乡地价调查和监测工作。
为了进一步明确2016年度城乡地价调查与监测工作内容和任务,指导5个地级市做好各项工作,区厅组织编制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地价调查与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主要工作任务
已列入全国105个主要城市的银川市按照国土资源部《2016年城乡地价调查与监测工
作实施方案》及相关规程,继续开展地价调查与监测工作。
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和中卫市要尽快启动地级市地价调查与监测的前期基础性工作。
2016年应做好下列具体工作:
(一)确定技术承担单位
各地级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组织协调,落实配套工作经费,确定一个运行稳定、技术力量较强,具有一定工作基础的土地评估机构作为技术承担单位;同时选择具有土地估价师资格和良好信誉的土地估价师作为标准宗地信息采集人员,由技术承担单位组织土地估价师,及时跟踪采集标准宗地信息。
原则上,每宗地的地价信息由两名土地估价师独立采集,每名土地估价师承担信息采集的标准宗地数量不得超过15宗。
(二)确定监测范围
原则上以城市建成区为准,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红线范围。
工业用地地价动态监测范围以工业集聚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为主。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范围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三)划分地价区段
地价区段划分时,应遵循区段内保持均质均价性的原则。
地价区段在城市已有土地级别的基础上划分。
如土地级别面积较大,一个级别内应划分为多个地价区段。
对于土地定级成果已经明显不适应当前土地市场的区段可以打破土地级别界线。
(四)布设标准宗地
标准宗地数量根据城市规模等级、监测范围面积等因素确定,非省会城市不应低于60宗,或建成区范围内每平方公里不少于1宗,分布密度至少应达到每区段1至2宗;各用途标准宗地的数量应相对均衡;标准宗地设立以地价区段为基础,并在地价区段内均匀分布。
(五)确定地价基准期日
本次地价调查与监测的地价基准期日统一为2016年12月31日。
地价指数为以2016
年为基期的定基指数,以地价水平值比值的100倍表示。
(六)上报备案资料
对监测范围及标准宗地实行年度备案管理。
各地级市国土资源局务必于2016年12月10日前将初始年度备案资料上报自治厅土地利用处和土地勘测规划院(电子版统一发送至土地勘测规划院邮箱271284287@)。
年度备案材料经厅土地利用处审查通过后于2017年1月1日开始生效,各地级市国土资源局按备案后的资料开展地价调查与监测工作。
二、全面启动地级市地价调查与监测工作
2017年1月1日,我区全面启动地级市城乡地价调查与监测工作,各地级市国土资源局要组织技术承担单位,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地价调查与监测工作实施方案》和相关技术规程的要求,加强组织协调,落实项目经费,明确职责分工,全面开展地价调查与监测工作,按时上报地价调查与监测成果,具体上报内容和时间要求见《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地价调查与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地价调查与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6年8月26日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地价调查与监测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51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6年度城乡地价调查与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6〕17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收益分配机制,促进城乡土地市场建设,支撑国土资源领域改革发展,2016年度,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将启动自治区级地价动态监测工作,开展地级城市地价监测。
根据《关于开展2016年度城乡地价调查与监测工作的通知》(宁国土资办发〔2016〕30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确定城市监测范围,设立标准宗地(地价监测点),组织土地估价师及时跟踪采集标准宗地的地价信息,定期收集、汇总、整理、分析形成季度和年度监测成果,按时上报并适时公布,实现对全区5个地级市所在市辖区地价水平和变动情况的实时监测,为自治区、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把握土地市场运行态势和价格走势,增强市场监管和调控能力提供服务,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参与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同时满足社会公众的信息需求。
二、工作任务及范围
(一)加强国家级城市地价监测。
已列入全国105个主要城市的银川市持续监测地价变化,要根据当地土地利用和土地市场情况,适度加密标准宗地布设,及时调整监测范围,将已基本建成的城市新区、功能区纳入监测范围。
(二)开展自治区级地价监测工作。
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和中卫市所在市辖区要启动自治区级地价动态监测工作。
城市监测范围的确定,原则上以城市建成区为准,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红线范围,适当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