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学术交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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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浙江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浙江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浙江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教育厅项目)的管理,提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促进高校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教育厅项目面向全省普通高等学校。

项目分A、B、C 三类下达,其中A类为重点项目, B类为一般项目,C类为自筹经费项目。

A类和B类项目只面向省属普通高校(包括浙江大学),C类项目主要支持省属普通高校(包括高职院校)。

第三条重点项目主要资助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博士、硕士点的科研骨干;一般项目主要支持副教授(或相应职称)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第四条浙江省教育厅高校科研师资处是省教育厅高校科技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教育厅项目的管理,包括课题立项、进度检查和总结验收.第二章项目申请第五条教育厅项目的申请范围包括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医学科学、农业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等学科领域。

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推广应用和科技服务等类型的项目均可申请.第六条教育厅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二至三年。

第七条申请条件:1、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在依托单位的聘任期须覆盖所申请项目的研究执行期.重点项目的申请人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为鼓励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和科研人员争取国家和省部级科研项目,一般项目原则上不接受正高级职务人员的申请。

项目研究人员一般应组成课题组,具有合理的梯队,项目申请人须是该项目的组织者和指导者,并在项目中承担实质性的任务。

2、申请项目须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先进可行,符合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和学科建设的需要;已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工作条件;经费预算合理.3、申请人已在承担教育厅项目,或三年来立项(包括各渠道项目)后未按期完成研究任务,或不执行有关部门和学校科研管理规定的不予立项。

2025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2025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2025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及管理细则随着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资金规模不断增加,2025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及管理工作将迎来新的挑战和机遇。

为了更好地促进科学研究的发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将进一步完善项目申请和管理细则,提供更加规范和高效的服务。

一、项目申请1. 申请范围:2025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将包括面上项目、青年项目、重大项目等多个类别,覆盖物理、化学、生命科学、地球科学、工程与材料科学等多个领域。

2. 申请条件:申请人须具有博士学位,并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的研究成果和学术声誉。

3. 申请材料:申请人需要提交完整的研究计划、研究成果、科研经费预算等相关材料,并需经过严格的学术评审程序。

二、项目评审1. 专家评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将组织多个领域的知名专家对项目申请进行评审,确保评审过程公正、客观。

2. 评审标准:评审专家将根据项目的学术水平、科研创新性、实施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评分,并结合国家科技发展需求和研究方向进行综合评定。

3. 评审结果:项目将根据评审结果进行分级资助,优秀项目将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确保科研资源得到最优化配置。

三、项目管理1. 经费使用:获得资助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研究计划和经费预算进行科研工作,不得违规挪用或超支。

2. 进展报告:项目负责人需按时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提交研究进展报告,详细描述项目实施情况、科研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

3. 结题验收:项目结束后,需进行科研成果评价和经费使用验收,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合法。

四、项目成果1. 学术论文:获得资助的项目应在国际学术期刊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提升我国科学研究的国际影响力。

2. 科研成果转化:鼓励项目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和市场化。

3. 学术交流与合作:鼓励项目负责人与国际学术界进行合作交流,提升我国科学家的国际竞争力。

通过完善项目申请、评审和管理细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将进一步提升科研资助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促进我国科学研究的创新发展,为国家科技强国建设提供坚实的支撑和保障。

科研项目立项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科研项目立项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科研项目立项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国科研项目管理,规范科研项目的立项、执行和验收等环节,提高科研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管理的各类科研项目。

第三条科研项目立项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确保科研项目的高质量和高效率。

第二章立项申请第四条项目申请人应按照基金委发布的指南和要求,提出科研项目申请。

第五条项目申请人的选题应具有科学价值、创新性和可行性,同时应符合国家科学技术发展战略和基金委的资助方向。

第六条项目申请材料应包括项目申请书、研究方案、预算报告、申请人简历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基金委设立项目评审专家库,项目评审专家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

第八条基金委应按照项目类型、学科领域等因素,组织专家对项目申请进行评审。

评审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科学价值、创新性、可行性、预算合理性等。

第九条基金委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拟资助项目名单和资助金额。

第三章项目执行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基金委的要求,与基金委签订项目合同,明确项目执行期限、目标、任务等内容。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应全面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确保项目按计划推进,并及时向基金委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研究方案、预算等,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应向基金委提交调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基金委应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评估。

第四章项目验收与评价第十四条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应向基金委提交项目验收申请。

第十五条基金委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项目目标完成情况、研究成果、经济效益等。

第十六条项目验收合格后,基金委对项目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今后资助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应诚实守信,严格遵守项目合同约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2.27•【文号】国科金发计[2013]75号•【施行日期】2014.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金发计〔2013〕75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项目管理办法》业经2013年12月9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项目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13年12月27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项目管理办法(2013年12月9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项目(以下简称创新群体项目)管理,依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群体项目支持优秀中青年科学家为学术带头人和研究骨干,共同围绕一个重要研究方向合作开展创新研究,培养和造就在国际科学前沿占有一席之地的研究群体。

第三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在创新群体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二)受理项目申请;(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四)批准资助项目;(五)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四条创新群体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申请第五条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国家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基金发展规划和基金资助工作评估报告制定年度项目指南。

年度项目指南应当在接收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六条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申请创新群体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二)保证资助期限内每年在依托单位从事基础研究工作的时间在6个月以上;(三)具有在长期合作基础上形成的研究队伍,包括学术带头人1人,研究骨干不多于5人;(四)学术带头人作为项目申请人,应当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国际影响力,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55周岁;(五)研究骨干作为参与者,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博士学位;(六)项目申请人和参与者应当属于同一依托单位。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奖项目评审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奖项目评审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奖项目评审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1.04.22•【字号】浙科发成[2011]73号•【施行日期】2011.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奖项目评审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浙科发成〔2011〕73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有关单位,省(部)属高校、科研单位,其它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第138号令),在《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浙科发成〔2008〕258号)的基础上,结合我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实际工作,研究制订了《浙江省科学技术奖项目评审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浙江省科学技术奖项目评审管理工作规程(试行)为进一步提高浙江省科学技术奖项目评审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体现评奖过程和评奖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在《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推荐(一)省科学技术奖项目申报实行单位、专家推荐制。

推荐单位包括:设区的市、县(市)及杭州市萧山区、杭州市余杭区、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分管行业技术的省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经省科技厅认定符合条件的省(部)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单位。

推荐专家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及省重大贡献奖获奖人。

(二)单位、专家推荐的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应是前5年内取得成果的科学技术通用项目,并已完成科技成果登记。

已经获得国家科技奖的项目,不再推荐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

凡存在知识产权、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为加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推进“创新强省”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根据《预算法》和《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等法规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科技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创新强省”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根据《预算法》和《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等法规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或中央授权省级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我省科研攻关活动、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优化科研环境条件等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实行滚动预算,具体支持计划原则上以三至五年为一周期,到期后,进行综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省科技厅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省科技厅负责专项项目管理,建立项目库,组织项目评审,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细化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合理配置;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浙江省境内(不含宁波)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他具备科研开发或科技服务能力的单位,以及市、县(市、区)政府(以下简称“市县”)、高新技术开发区、特色小镇等创新创业示范基地。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研究人员操作手册_百.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研究人员操作手册_百.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研究人员操作手册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二〇一二年六月目录1客户端系统要求 (12公共设置操作 (12.1浏览器设置 (12.2注册、登录和注销系统 (22.2.1注册 (22.2.2登录 (42.2.3注销 (52.3修改和获取会员密码 (52.3.1修改会员密码 (52.3.2获取会员密码 (63研究人员基金项目申请操作指南 (73.1研究人员基金项目申请操作步骤 (73.2新建项目 (83.2.1个人信息填写 (83.2.2新项目填报 (133.2.3新项目修改、校验、递交、作废和撤回 (203.2.4申请书全文下载和签字盖章页上传 (223.2.5申请人项目退回信息查询、系统通知通告查询和本单位管理员(部门管理员联系方式查询 (223.2.6项目评审结果查询 (244项目计划书填报操作指南 (254.1项目计划书填报操作步骤 (254.2计划书填报 (264.2.1计划书内容填写 (264.2.2新项目暂存、修改、递交、作废和撤回 (285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填报操作指南 (295.1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填报操作步骤 (295.2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填报 (305.2.1项目进展报告内容填写 (305.2.2年度进展报告的暂存、修改、递交、作废和撤回 (31 6项目变更填报操作指南 (316.1项目变更填报操作步骤 (316.2项目变更填报 (316.2.1项目变更内容填写 (316.2.2项目变更的暂存、修改、递交、作废和撤回 (337项目总结报告填报操作指南 (337.1项目总结报告填报操作步骤 (337.2项目总结填报 (347.2.1项目总结内容填写 (347.2.2项目总结报告的暂存、修改、递交、作废和撤回 (37 8优秀成果参选填报操作指南 (378.1优秀论文参选填报操作步骤 (378.2优秀论文参评填报 (388.2.1优秀论文参评内容填写 (388.3优秀项目参选填报操作步骤 (408.4优秀项目参评填报 (408.4.1优秀项目参评内容填写 (409省外评审专家推荐操作指南 (429.1省外专家推荐操作步骤 (429.2省外专家推荐填报操作指南 (429.2.1省外专家推荐内容填写 (4210学术交流项目申报操作指南 (4410.1学术交流项目申报操作步骤 (4410.2学术交流项目填报 (4510.2.1学术交流项目内容填写 (4510.2.2学术交流项目的暂存、修改、递交、作废和撤回 (48 10.3学术交流项目总结 (4811学科调查填报操作指南 (4811.1学科调查填报操作步骤 (4811.2学科调查填报 (4910.2.1学科调查内容填写 (4911.2.2学科调查的暂存、修改、递交、作废和撤回 (511客户端系统要求◆Windows 2000/xp/7 操作系统;◆Internet Explorer 浏览器7.0以上;◆Microsoft Word 2003/2007版。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8.12.03•【字号】浙科发计〔2008〕299号•【施行日期】2008.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科发计〔2008〕299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级有关部门、有关高校、科研院所:为进一步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财政科技经费使用绩效,根据有关规定,我厅制订了《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日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财政科技经费使用绩效,根据省科技厅、财政厅关于《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管理(试行)办法》,省科技厅关于《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实行专家咨询制度管理(试行)办法》和《科技行政事务委托科技中介机构办理的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监理是指受省级科技行政部门(以下称“委托方”)委托,由有关组织(以下称“监理方”)依据国家、省有关科技计划管理的规定、科技计划项目合同和项目监理合同等,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对科技计划项目的承担单位(以下称“被监理方”)进行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和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科技强省建设与“十一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重大科技专项和优先主题中财政分期补助数额较大的重大项目和部省会商项目的监理。

第四条按我厅行政事务委托的有关规定,监理工作原则上委托科技中介机构负责实施,也可委托重大科技专项咨询专家组实施。

委托科技中介机构进行监理的,应施行公开招投标来确定监理方。

第五条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1.项目实施情况,包括科研任务执行情况、人员、设备投入情况等;2.项目进展情况,包括项目中期检查、年度进展报告;3.项目的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4.项目完成的经济指标和社会效益;5.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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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学术交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在浙举办学术交流有助于我省科学家更加广泛地开展基础研究国内外合作与交流、提高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研究水平、促进我省科技事业的发展。

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有条件承担基金项目的单位或个人组织高水平的学术交流。

为规范学术交流项目的资助管理,确保有计划、有重点地资助高水平学术交流并达到预期的效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学术交流项目资助:
(1)申请人必须是受到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具有独立的科研工作条件并且有能力、有条件举办学术交流的单位或者个人;
(2)学术水平高,有国内外知名科学家参加;
(3)学术交流主题属于基础研究范畴、对我省基础研究相应学科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申请资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项目申请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向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学术交流项目资助申请表》一式三份、学术交流背景材料;如果是国际学术交流,需附批件复印件一份。

第四条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学术交流项目申请材料的初审。

经初审确认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材料,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将送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拟定资助计划。

资助计划经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审定后,正式行文通知相关申请单位,并在省自然科学基金网站上公布。

第五条省自然科学基金原则上只对学术交流提供部分资助,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将根据学术交流的重要程度、规模等多种因素决定资助额度,资助经费一般为3-10万元。

第六条受资助者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编制预算,并通过多种途径解决学术交流经费。

举办学术交流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第七条凡通过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学术交流,须在会议标识、相关文件、出版物和宣传报道中注明“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或主办、协办、支持等”字样。

第八条受资助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在学术交流结束后2个月内,向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提交符合要求的总结报告和参加人员名单。

第九条如果学术交流后出版论文集,受资助者须在论文集出版后一个月内报送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备案。

第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未尽事项依照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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