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三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概念是指环境
环境法律关系

加强司法监督,保障环境法律案件的公正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
推动环境法律制度创新发展
创新环境法律制度
积极推动环境法律制度创新,探 索新的环境法律制度和管理模式
,满足环境保护的新需求。
促进环保科技创新
鼓励和支持环保科技创新,将环 保科技应用于环境保护实践中,
提高环境保护的水平和效率。
环境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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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环境法律关系概述 • 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 • 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 • 环境法律关系的内容 • 环境法律关系的保护 • 环境法律关系的实现 • 环境法律关系的发展趋势
01
环境法律关系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环境法律关系是指由环境法律规范调整,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中产 生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02
宣传教育活动:包括环保宣传周、环保知识讲座、环保志愿者活动等。
03
培训教育:包括针对企业管理者、政府工作人员、环保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等 。
06
环境法律关系的实现
完善环境法律法规体系
健全环境保护基本法
完善环境保护基本法,明确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目标和责任,为 环境法律关系提供基础法律保障。
制定实施细则和地方法规
电磁资源
电磁波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物理资源之一,包括无线电波、微波等。在环境法律关系 中,对于电磁资源的保护、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等方面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04
环境法律关系的内容
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享有环境权利
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在良好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包括清洁空气、水源、土壤 等。
承担环保义务
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应承担保护环境的义务,采取措施减少污染、保护生态和自 然资源。
环境法律关系

• 一、环境法律关系的概念
• 环境法律关系是指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所调整 的各种关系,包括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定或涉 及的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合称为环 境资源社会关系。
• 这个定义包含以下二层意思: • (一)环境法律关系是一种环境资源社会关系 • (二)环境法律关系只能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
作为,又称为积极的行为,是指要求从事一定的行为。如建设
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使用。
•
而不作为,又称消极的行为,是指不能从事一定的行为。
如禁止制造、销售或进口超过规定的噪声限值的汽车。
• 四、环境法律关系的内容
• (一)环境法律关系内容的含义
•
环境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
• 关于法律对人的适用范围,世界各国所确立的原 则不尽相同,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
• (一) 属人主义 • (二)属地主义 • (三)保护主义 • (四)综合型的原则
• 环境保护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如下:
• 1.对本国人的效力。
• 一般适用于在本国境内的我国公民和法人。
• 对于在我国领域外的我国公民和法人,原则上仍受我国环 境保护法的保护,同时也有遵守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义务。
• 就是说,在我国管辖海城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包括我国和外国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了污染损 害我国海洋环境的行为,我国有关行政机关可依 据该法追究其责任。
• 又如《刑法》有关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
规定也具有域外的效力。
•
• 第十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 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 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 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简答题标准答案

《环境法学》简答题ﻫ1、简述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内容。
ﻫ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是指由开发利用资源、保护改善环境的各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内部协调一致的统一整体。
我国现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由下列各部分构成: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环境标准;其它部门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
2、与我国《环境保护法》确立的排污收费制度相比,《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排污收费制度的规定有什么特点?ﻫ答:《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了“达标排放,超标违法”的制度,具体表现在: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超标排放属于违法行为,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ﻫ3、简述我国《矿产资源法》确立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
答: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是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对象、范围、费率、程序和使用与管理的一整套措施和方法。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采矿权人为补偿国家矿产资源的消耗而向国家缴纳的一定费用,目的是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察、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产权益。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都应当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征收的矿产资源保障费主要用于矿产资源的勘查。
4、简述国际环境法的概念与特点。
ﻫ答:国际环境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中所形成的各种国际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具有如下特点:首先,国际环境法主要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在规范国际法主体的行为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国内法上的自然人和法人的关系。
其次,国际环境法所调整的主要是国际法主体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国际关系。
再次,国际环境法作为一个规范国际法主体的行为的规则体系具有拘束力。
最后,国际环境法是一门交叉学科,同他关系最密切的是国际法和国内环境法,因此它既有国际法又有国内环境法的特点。
第三章环境资源法学概述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3条规定:遭遇不可 抗拒的自然灾害,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 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免 予承担赔偿责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包括三方面的构成要 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内容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 体
富运渔业公司清除污染并赔偿损失,富运渔 业公司以这种损害是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 成的为由加以拒绝。 问:富运渔业公司与李某之间的环境法律关 系是否成立?富运渔业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否 成立?
相关法条链接:
《环境保护法》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 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 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完全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 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 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是指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 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又称权利义务主 体。
(一)主体的种类 国家、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从环境资源管理的角度来划分,还可将环境与 资源保护法主体分为管理主体和受控主体两类。
(二)主体的特征 第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广 泛性。 第二,国家环境资源管理机关是环境与资源保 护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主体之。 第三,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具有对应性。
孙某与李某签订购房合同规定 :孙某将租借 张某的房子于2004年10月1日前出卖给李某, 李某支付人民币12万元。李某明知该房屋属于 张某,仍于2004年9月将房款交给孙某。张某 得知消息后,将孙、李二人告至法院。法院审 理后确认孙、李两被告侵权成立,宣布其购房 合同无效,并向张某支付赔偿金3000元。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内容的特征 ①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都与开发、利用、 保护、治理环境资源有关 ②权利义务既是把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 中的主体双方联结起来的纽带,又是把环境 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和客体,即人 与环境资源联贯起来的纽带。 ③各种主体的权利义务既不均衡,也不对等。
环境法律关系

2023《环境法律关系》contents •环境法律关系的定义与特点•环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环境法律关系的基本类型•环境法律关系的产生与消灭•环境法律关系的法律责任•环境法律关系的实践应用与案例分析目录01环境法律关系的定义与特点定义环境法律关系是指环境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这种关系通常由环境法律规范所规定,确保人们在进行环境活动时遵守法律规定,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
环境法律关系的定义还可以从其他角度进行解释。
例如,从主体角度来看,环境法律关系可以被定义为在环境法律规范下,由环境法主体参与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客体角度来看,环境法律关系可以被定义为在环境法律规范下,由环境法主体对环境资源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环境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
由于环境问题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环境法律关系也涉及到各个领域,如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等。
同时,环境法律关系还涉及到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如政府、企业、个人等。
特点环境法律关系具有双重性。
由于环境问题既涉及到经济利益又涉及到环境利益,因此环境法律关系既受到经济规律的制约又受到环境规律的制约。
这种双重性使得环境法律关系具有不同于一般法律关系的特殊性质。
环境法律关系具有复杂性。
由于环境问题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因此环境法律关系的形成和发展也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
同时,由于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多个利益主体的参与和协调,因此环境法律关系也需要在多个利益主体之间进行协调和处理。
02环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政府是环境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负责制定和执行环境法律法规,对环境进行管理和监督。
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企业是环境污染的主要源头之一,需要承担相应的环境法律责任。
社会组织包括环保组织、社会团体等,在环境保护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个人是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也是环境保护的受益者。
1 2 3环境资源是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之一,包括空气、水、土地、森林等。
知识点二环境资源法环境资源法的概念环境资源法的概念

知识点二:环境资源法一、环境资源法的概念(一)环境资源法的概念环境资源法的概念指关于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及管理的各种法律规范和法律表现形式的总和。
(二)环境资源法的含义:1、环境法的一种。
具有行为规范性、国家强制性等法律基本特征,它既不同于道德规范,也不同于企业单位的内部规章和其他非法文件,这是对环境法一般属性的规定。
2、环境法是某类法律规范,法律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表现形式的总称或综合体。
(表现形式的概括:实体内容、程序性规定、法律规定的理念、原则和政策、习惯和判例等)3、环境法调整的原因是因环境问题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对象的概括: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环境的关系)4、环境法主要调整因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及其管理所发生的环境社会关系。
(三)环境资源法的发展状况从历史发展的宏观角度,可以将环境资源法的发展分为三个时期:古代近代现代环境法环境法环境法1、古代环境资源法时期内容极为零散,相互之间没有有机的联系2、近代环境法时期(1)主要针对特别突出的环境问题,其污染防治立法主要针对大气污染和水污染的防治;(2)立法中较多的采取限制性的规定或采用治理技术,较少涉及对环境的管理;(3)调整方式主要采用民事救济方式,注重污染的损害赔偿和对侵害自然资源财产权利的赔偿。
3、现代环境资源法时期可持续发展时期”的环境资源法特点:(1)可持续发展成为环境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2)环境法涉及更加广泛的环境、资源问题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跨领域的问题,环境资源立法的综合化、一体化进一步加强。
(3)环境道德和生态伦理成为环境法学认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环境法治的重要条件。
二、环境资源法的性质环境法是阶级性与公益性的统一的。
这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由人与自然或社会与自然的相互关系决定的,是自然生态规律、社会经济规律和人与自然相互关系的规律同时作用的结果。
阶级性体现在:环境法是由执政阶级或领导阶层制定和认可,反映执政阶级或领导阶层的利益和要求。
汪劲:《环境法学》第一编环境法总论

综上所述,环境、自然资源与生态系统,它们在 性质上本来就是自然界中由有机物质和无机物质 所共同组成的、不以人类的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 统一整体。
当人类以一种静态的眼光来看待围绕人类存在的全部 自然界这个整体时,就出现了环境的概念; 当人类以是否对人类有用的角度来看待自然界这个整 体时,就出现了自然资源的概念; 当人类从生物的生存条件以及相互关系的角度来看待 自然界这个整体时,就出现了生态系统的概念。
9
(一) 环境
本书所称的环境与《环境保护法》的立法解
释相同。《环境保护法》给环境所下的定义 中包含着如下三方面的内涵:
环境的范畴并不是无限的,它仅相对于人类而 言,即特指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有影响的那些 自然因素的总体,不包括社会或经济等其他因 素在内。 环境中的自然因素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各种天 然的环境;二是经过人工改造的环境。 环境的定义中列举的某些自然资源、历史遗迹、 自然状态等也因其本质的自然属性而属于环境 10 的范畴。 返回
一、 环境法的定义 二、 环境法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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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环境法的定义
(一) 环境法称谓的由来 (二) 环境法的定义及其内涵
综合国内外环境法学著述对环境法定义的表述以及我国环境立法的 实践,本书认为应当以法的目的结合调整对象给环境法下定义,即 环境法是指以保护和改善环境、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侵害为目的, 调整人类环境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定义包含着如下三 方面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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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环境保护与资源保护、生 态保护的关系
从一般意义上讲,环境保护和生态保护的 外延较大,目的在于协调人类与其生存环 境之间的关系;而自然资源保护的外延较 小,它的目的主要在于维持人类对自然资 源的持续利用,所以说环境保护、生态保 护与自然资源保护之间是有着本质上的区 别的。环境保护、生态保护与自然资源保 护在目的上的不同,也决定了环境法体系 中各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目的的不同。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期末复习重点

人类环境分类: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自然环境:指所有能够对人类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自然形成的物质、能量和现象的总和;包括阳光、空气、水、土壤、岩石、动植物等自然因素..人工环境:是指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通过人类长期有意识的社会劳动;对自然物质加工和改造所形成的环境体系..社会环境:是指人类社会制度等上层建筑条件;包括社会的经济基础、城乡结构以及同各种社会制度相适应的政治、经济、法律、宗教、艺术、哲学的观念和机构等..环境问题:指由于自然界的变化或人类活动的影响导致环境结构和状态发生了不利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变化;由此给人类的生产和生活带来的有害影响..原生环境问题——由自然力引起的;如地震、洪涝、干旱等;次生环境问题——由人类活动引起的;又可以分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环境污染:指因为人为的因素;使某些物质或能量进入环境之中;引起环境的物理、化学、生物性质发生改变;导致环境质量恶化;扰乱并破坏了生态系统和人们正常的生产、生活条件的现象..生态环境污染;又称“环境破坏”;指人类在自然环境的开发利用过程中;过度地向环境索取物质和能量;引起某种或某几种环境要素发生数量减少、形态改变、质量降低;导致这些环境要素固有的环境功能弱化或丧失;从而使环境产生不利于人类和其他生物生存、发展的影响的一种现象..两者之间的联系:既有区别也有共同点..从差异的角度来看;环境污染主要发生在生产和生活的排放环节;而环境破坏则主要产生于人类对环境要素尤其是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环境污染更多地表现为对环境要素性质上的改变;而环境破坏则主要表现为对环境要素形态的改变..共性:两者最终都表现为对环境要素固有结构或功能的损害;使环境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现实中不可能对原生环境问题和次生环境问题、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进行截然的划分..环境问题的产生:农业文明时期农耕火种——产业革命之后到20世纪80年代环境污染&环境破坏日趋严重——20世纪80年代之后环境问题开始逐渐表现为全球性的影响产生根源:哲学根源:柏拉图、伽利略、培根和笛卡儿..其中;笛卡儿的“主客二分”对于确立人的主体性和科技的发展的确发挥了进步的历史意义;但他忽视了大自然的整体性和价值尊严;导致了人类对自然界盲目的、肆无忌惮的征服和改造..宗教根源:基督教:只要为了人的利益;征服和掠夺自然是天经地义的..伦理学根源:自然界只有工具价值;没有自身的内在价值;价值仅是满足人类永无止尽的欲望..技术根源:技术发展的不足&对技术的滥用经济根源:1.经济行为的负外部性和共有资源的非排他性负外部性即人们的行为对他人或社会不利的影响/2.传统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高能耗、高物耗、高污染/3.经济的贫困化缺乏资金和技术导致一些发展中国家无法解决因过度开采资源所导致的环境问题而这些问题反过来又加剧了经济的贫困化环境保护:指综合运用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科学技术以及宣传教育等多种措施;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保障人类的生存和发展..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提出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指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合理开发与利用自然资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理解 1.具有法的一般属性——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保障实施的/ 2.调整的是因环境问题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3.是有关环境与资源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环境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指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规定的;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含义:1.是一种以环境保护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关系 2.是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确认的社会关系 3.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关系特征:1.具有手段和目的的双重性 2.受社会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双重制约 3.具有广泛性与综合性构成要素: 1.主体:国家/国家行政机关/法人与其他组织/自然人2.内容: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权利: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赋予主体为追求某种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义务是指对主体的必须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的约束..3.客体: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物被人类所控制和支配的各种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与行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主体所从事的对环境有影响的各种活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是指调整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自然资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各种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原则、功能、层次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的统一整体..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的对象: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权利和义务: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全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本区行政区域基本原则和制度: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基本原则;实行环境规划制度、环境标准制度、环境监测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环境与健康评估制度、三同时制度、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环境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基本要求/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基本要求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环境行政责任、环境民事责任以及环境刑事责任等..环境管理狭义:即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在不超出环境容量的前提下通过促进发展经济满足人类的基本需求;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对所辖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的行政活动..环境管理体制:指国家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划分..具体包括各种环境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相互关系;各种环境行政管理机制的职责、权限划分及其运行机制;协调环境行政管理事务中有关权力、责任、相互关系的方式等..环境行政管理机关:指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行使环境资源行政权;对国家环境资源行政事务进行监督管理的国家机关..中央/地方、其他组织:法律授权的非行政机构和环境行政机关依法授权的非行政机构分散管理体制:指并不设立专门的环境行政管理机构;环境管理职权分散在各个相关部门之中..单一管理体制:指将环境保护职权集中于一个机关;并不断强化其职权..只管环境不管发展、主管部门只管发展不管环境;环境管理机构与主管部门的相互掣肘带来巨大的政治交易成本;降低社会整体福利水平..综合管理体制:在赋予专门环境管理机构较大环境管理职权的同时;又保留了其他国家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一定的环境管理权..统管与分管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环境保护法10条原则性的规定了我国统一管理与部门管理相结合、中央管理与地方管理相结合的环境管理体制:“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横向上;我国设置独立的环境管理专门机关作为统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纵向上;由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环境保护工作各管理机构及其职权:环境保护部门的主要职责:编制规划、制定标准、建立健全制度、审批文件、日常执法、信息公开一、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颁布实施..地方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颁布实施..二、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四、依法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五、环境保护的日常执法工作;包括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依法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非法排放的设施、设备;依法征收排污费;对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等..六、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贯穿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整个法律部门始终;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和约束力;全面体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内在质的规定性与本质特征并构成该法律部门基础的根本性规则..特点: 1.基本原则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理念和价值追求的体现;体现价值取向的独特性..2.表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资深法律价值的普遍性与整合性;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跟本准则..3.对具体环节与资源保护法律制度与规范的指导性;具有重要的指导法律解释、填补法律漏洞和平衡法律利益的功能..指导性:对规定不明确的法律制度与规范作出与法律精神相符合的解释、主要出现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弥补法律漏洞、当多种利益出现冲突时;通过价值判断对这些利益进行衡量;决定取舍存在形态:1.制定法中——一般概括条款 2.判例中 3.宪法法律的基础或推论 4.应然的法律价值、事实之理中归纳为协调发展原则、预防原则、义务性原则与公众参与原则协调发展原则:地位最重要对于整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起全局性的指导作用概念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特征 1.义务主体是政府2.重心在于协调;协调发展是一个衡平过程;是集并重、协同、兼顾、调整和共赢于一体的综合发展;具有浓郁的利益衡量色彩..3.目的是实现可持续发展..要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考虑环境与资源的承载能力;同时也要求环境保持在满足当代人和后代人对环境质量的要求水平上;强调经济、社会与环境之间的协调平衡;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明确的实现路径;与可持续发展之间应当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适用 1.将环境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规划和决策之中2.加强政府环境责任;通过制度建设加强对政府的考核和监督3.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资金支持4.支持和引导环保产业的发展环境优先原则:指当经济发展的速度和规模超过环境的承载能力时;经济利益让位于环境利益;将经济发展的速度和规模控制在环境承载能力之内的原则..预防原则:目前仅仅是指对损害的预防;并不包括风险预防..损害预防原则:国家的一项责任;即国家应尽早地在环境损害发生之前采取措施以制止、限制或控制在其管辖范围内或控制下的可能引起环境损害的活动或行为..风险预防原则: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按照本国的能力;广泛采取防范措施..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两者存在很大的区别:一是风险预防原则重在采取措施以避免环境恶化之可能性;而损害预防原则侧重于采取措施制止或阻碍坏境损害的发生;二是风险预防原则仅针对严重或不可逆的环境损害的威胁或风险;而损害预防原则针对的环境损害范围更广;既包括环境损害风险;也包括实际发生或即将发生的环境损害;三是风险预防专门针对科学上具有不确定性..义务性原则:指为了实现环境保护责任的公平负担;法律主体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以及消费相关产品时;应当承担相应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公众参与原则:指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一切与公众环境权益相关的开发决策等活动;并有权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和救济;以防止决策的盲目性;使得该决策符合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和需要..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制度:是指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部门中;调整特定环境与资源保护社会关系;并具有相同或相似法律功能的一系列法律规范所组成的整合性的规则系统..是基本原则的具体化;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责任:❖环境行政责任:指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或者不履行环境行政法律义务;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上的法律后果..特点: 1.是由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环境行政主体、环境行政公务员和环境行政相对人2.是由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分类:承担责任主体不同——环境行政主体的环境行政责任、环境行政相对人的环境行政责任、环境行政公务员的环境行政责任..责任关系不同——环境内部行政责任和环境外部行政责任违法行为的种类不同——作为的/不作为的责任内容不同——财产性/非财产性环境行政主体的构成要件:有违法行为即可、主观过错1.主体: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实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2.客观方面:环境行政主体的环境违法行政行为、危害后果以及行为与后果间的因果关系..但是危害后果和因果关系不是环境行政主体承担环境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3.承担方式:1承认错误;赔礼道歉2恢复名誉;消除影响3恢复原状4通报批评5履行职务6撤销违法的环境行政行为7纠正不当的环境行政行为8返还权益9行政赔偿环境行政公务员的环境行政责任:指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的公务人员;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怠于或疏于履行环境行政监督职责或滥用环境行政管理职权;所应当承担的行政方面的法律后果..构成要件:1.主体:在环境行政主体中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的公务人员2.主观方面:故意或过失;只有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主管状态下才负责3.客观方面: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以及行为与后果间的因果关系;危害后果不是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4.承担方式1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2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环境行政相对人的环境行政责任:指行政相对人因为不履行环境资源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保护环境资源、防治污染破坏的义务和不服从环境管理的义务;或滥用环境资源权利所应当承担的行政方面的法律后果..构成要件:1.主体:环境行政相对人指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中被管理的一方;2.主观方面:主观上具有过错为要件..3.客观方面:环境行政相对人的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以及行为与后果间的因果关系..危害后果及因果关系也是选择性要件4.承担方式:1.环境行政处罚;指环境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人所给予的制裁 2.环境行政命令;指行政主体依法要求相对人进行议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环境民事责任:指污染环境行为引起的民事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倒置环境侵权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由于污染环境的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法律事实..特点:(1)环境侵权行为致害人与受害人在地位上往往具有不平等性;致害方往往是实力雄厚的企业;通常掌握更多的排污信息和科技知识;使其能更便利地收集有力证据(2)环境侵权行为的原因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人类生存和发展必定要伴随向环境的物质索取和废物排放..(3)环境侵权行为比一般侵权行为更复杂:排污行为不会立刻引起环境的污染与破坏;行为不是直接作用于客体;单个排污行为可能符合国家标准(4)环境侵权行为的损害结果比一般侵权行为更严重:不仅会令人感官不适;造成疾病或残疾;甚至会引起死亡在财产损害方面造成的经济损失也更严重;还会对后代人的利益造成影响..构成要件:(1)环境民事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原则到无过错原则的发展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就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免责条件:受害人过错/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行为(2)构成要件:1.环境侵权行为;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由于污染和破坏环境的活动;造成他人人身、财神权益受到损害的法律事实..无需行为具有违法性2.损害事实;指侵权行为致使受害人所遭受的权利和利益上的损失;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包括危险状态3.因果关系;指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事实结果之间具有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也是必须要件..适用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或因果关系推定——往往通过环境因子间接造成损害结果在因果关系认定上出现困难、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具有潜伏性和累积性(3)承担方式:一排除危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赔偿损失三恢复原状(4)解决机制:协商、行政调解、环境仲裁、环境民事诉讼起诉主体资格、举证责任倒置、诉讼时效延长3年;最长20年环境刑事责任:指国家依据刑法给予危害环境的行为的否定性评价..构成要件:(一)污染环境类犯罪的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实施了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自然人或单位(2)主观方面:在实施行为时所持的心理态度故意/过失(3)犯罪客体:(4)客观方面: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二)破坏资源类犯罪的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自然人或单位(2)主观方面:故意非过失(3)犯罪客体:国家、集体、他人的资源类财产权(4)客观方面: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活动中;取自然资源或破坏自然环境的原有性状;超过了环境的自我调节及平衡机能;情节严重的行为: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制度、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三同时制度:又称“环境保护设施配套制度”或“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与运行制度”;指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小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一般简称之为“三同时制度”..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防止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主要保证+防止环境继续恶化的环境管理排污收费制度:指环保部门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者;按照所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一定费用的法律制度..提供经济激励来控制污染物排放+促进技术创新+降低整体的减排执行成本水平+为环境污染治理统筹资金总量控制制度:指将某一控制区域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根据要实现的环境质量目标;确定该区域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采取措施将排入这一区域内的污染物总量;在一定时间段内;控制在总量控制指标之内;以满足区域内环境质量或环境管理要求的管理手段..促进我国环境治理方式的转变+推动市场化手段+创制通过影响经济增长方式来控制污染的新模式十二五期间四种重点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氦、二氧化硫、氦氧化合物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排污许可是行政许可的一种;是环保部门根据排污者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排污活动的行政行为..直接性和强制性、明确性透明性、功能多样性、独立性和整合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制度: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一、建立环境污染公共检测预警机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二、企事业单位在预防突发环境事件中的责任——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促使其快速恢复正常生产;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有利于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概念:处于自然赋予状态下的各种自然要素分类地下/地表、可再生/不可再生/恒定、存量/流量、工业/农业/旅游、土地/水/矿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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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三:环境资源法律关系
一、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概念
是指环境资源法主体根据环境资源法的规定,在参加与环境有关的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保护环境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个定义主要包括以下几层意思:
第一,环境法律关系包括人与自然地关系和与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
第二,环境法律关系包括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及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
第三,环境法律关系是环境法所规制的关系,即法定关系,是现实生活中人与自然关系以及与环境资源关系的人与人的关系的法定化。
第四,环境法律关系是对传统民事法律关系的改进。
总而言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产生,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首先要以现行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不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
同时,还要有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即法律事实的出现。
因为,一般来说,法律规范本身并不直接导致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二、环境资源的法律特征
环境法律关系是由环境法律规定或控制的行为(即环境法律行为,包括行为和状态、作为和不作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所形成的环境社会关系,它包括三个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一)主体
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又称“权义主体”或“权利主体”。
在我国,包括国家、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
环境资源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征:
1、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广泛性;
2、环境资源法律关系中,国家环境资源管理机关是最重要的主体。
而在环境资源行政管理关系中,国家环境资源管理机关是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必要一方,具有不可替换和不可选择性;
3、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具有对应性
(二)内容
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
主体享有的权利,是指某种权能或利益,它表现为权利主体可以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或相应地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
主体承担的义务是指必须履行某种责任,它表现为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不能作出某种行为。
(三)客体
是指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称“权利客体”或“权义客体”。
一般认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精神财富和其他权益三种。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只有物和行为。
(1)物。
是指可作为权利、义务对象的物品或其他物质。
例如:环境资源
(2)行为。
是指参加法律关系的主体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例如:环境行
为。
环境资源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
(1)作为环境资源法律关系客体的环境资源具有强烈的生态性而非经济性
(2)环境行为是环境关系的经常客体
案例分析:
黄栽与厦门市环境保护局集美分局
案情概要:
被告接到对原告饮食店的投诉,告知原告有权要求听证。
被告依法调查后认定该店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其停产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以其已领取营业执照遂无须承担环保义务为由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未果,起诉请求撤销行政处罚,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环保违法行为是否有处罚权?
2、经营者因环保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否能够因取得营业执照而免
除?
裁判要旨: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认为: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原告黄栽作为双合盛饮食店的业主,是本案的适格原告,而双合盛饮食店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清楚,其工商营业执照的领取不能代替或免除其在环境保护方面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周边店面处罚与否与本案亦无关联性,原告的相关意见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被告集美环保局在接到群众举报后,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双合盛饮食店存在环境违法行为,据此作出责令停产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在处罚过程中,被告集美环保局依法履行了处罚前告知、举行听证会、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法定义务,充分保证了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陈述权及申辩权等权利,该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决定书格式规范,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