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规定2013.doc
《民法典》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4篇

《民法典》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4篇篇1《民法典》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在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中国法律最高的法律规范,对这些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
一、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特点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指供应商向用户提供电力、自来水、天然气、热力等基础生活用品的协议。
这些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 公共性强:电力、水、气、热力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资源,具有广泛的公共属性。
因此,供用合同是公共服务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的规定和标准通常由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和监督。
2. 一般性强:供用合同是一种一般性的合同,当事人一般不具备对合同内容进行自由约定的权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通常受到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限制。
3. 稳定性强:供用合同一般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一旦签订,双方在一定期限内都应当履行合同约定,即使条件发生变化,也需要遵循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
二、《民法典》对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规定在《民法典》中,对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的签订:《民法典》规定,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保留双方签字盖章的证据。
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供用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品种、质量、数量、价款等基本条款,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2. 供应商的义务:《民法典》规定,供应商有义务保证提供的电力、水、气、热力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保证供应的安全可靠、充足稳定。
同时,供应商应当及时履行维护、维修和应急处理等义务,确保供应的持续性和可靠性。
3. 用户的义务:《民法典》规定,用户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使用费用,保证供应商可以正常提供服务,并合理使用电力、水、气、热力等资源。
用户还有义务维护使用设施的安全和卫生,合理节约能源,配合供应商进行设施维护和检修。
通用范文(正式版)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1. 引言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指供电、供水、供气、供热企业与用户之间的合作协议,旨在明确供方和用方在能源和水资源利用方面的权益和责任。
本文档将介绍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2. 合同目的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目的是确保供方和用方在能源和水资源利用方面的合作顺利进行。
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供方的供应能力和用方的用量需求,维护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
3. 合同主要内容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方面:3.1 合同签订合同签订包括供方和用方的基本信息,合同的有效期,签订日期等内容。
双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前详细商讨合同的具体条款,并通过书面形式确认。
3.2 供应条件供方应当明确供应能力和供应条件,包括供应的电力、水量、气量、热量等指标,并确保供方有能力满足用方的需求。
双方应当约定供用资源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
3.3 用量计量用方应当按照约定的计量方式和计量设备进行用量计量。
供方应当提供准确可靠的计量设备,并确保计量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双方应当就计量数据的处理和争议解决等事项达成一致。
3.4 用量付费用方应当按照约定的价格和付费方式支付用量费用。
供方应当及时提供准确的用量信息和费用清单。
双方应当就费用的调整、缴纳方式和延期支付等事项达成一致。
3.5 合同终止合同终止包括合同解除和合同到期终止两种情况。
双方应当就合同终止的条件、程序和相关责任达成一致,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
4. 合同履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履行要求包括方面:4.1 监督检查供方应当加强对供应设施和供应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供应的可靠性、安全性和高效性。
用方应当配合供方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发现的问题和隐患。
4.2 用量管理用方应当合理使用电力、水资源和气体,并采取节能措施。
供方应当对用方的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提供用量管理建议和技术支持。
4.3 服务保障供方应当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保障,解决用方在供应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民法典》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4篇

《民法典》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4篇篇1随着我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对于各类合同的规范和约束程度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其中,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作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服务合同之一,也受到了新《民法典》的规范和保护。
本文将围绕《民法典》对于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详细分析和解读,探讨其对于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明确和保护措施。
一、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定义和性质《民法典》明确规定,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指供应商向消费者提供电力、水、燃气、热力等日常生活必需品的合同。
这类合同属于服务合同的一种,其性质是一种提供服务的合同。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特点是一方提供产品或服务,另一方支付费用,属于双方相互权利义务交换的类型。
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成立和解除《民法典》对于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成立和解除作出了详细规定。
成立前,供应商应当明确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品质、数量、价格等重要内容,消费者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费用。
合同一旦成立,双方应当根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另外,《民法典》还规定了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解除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一方未按约定提供产品或服务、一方未按约定支付费用等,解除合同的程序应当遵循协商解决或仲裁解决。
三、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权利义务《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供应商有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义务,应当确保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数量;消费者有支付费用的义务,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费用。
此外,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双方还有协商解决纠纷、履行合同义务、保护环境等方面的义务。
四、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争议解决《民法典》还就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争议解决提出了规定。
根据《民法典》,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争议应当首先通过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仲裁解决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仲裁程序和人民法院的审理程序。
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八章其他规定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第十八章技术合同第十九章保管合同第二十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附则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民法典》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3篇

《民法典》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3篇篇1《民法典》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近年来,我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为我国的民事法律体系注入了新的活力。
《民法典》明确了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相关规定,保护了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我国公共服务领域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
一、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基本规定《民法典》规定,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指供应单位向用户提供电、水、气、热力等公共服务,用户支付对应费用的合同关系。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1.合同的成立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成立需要供应单位与用户达成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合同内容应当包括服务的品种、质量、数量、价格、供用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等重要条款,确保合同具有明确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2.履行义务供应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用户提供相应的服务,保证供应的电、水、气、热力等符合国家标准和用户需求。
用户应当按时、按量支付费用,保持设施设备的完好,合理使用公共服务资源。
3.违约责任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一方未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供应单位未按时供应电、水、气、热力,或用户未按时支付费用,均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二、合同解除与终止《民法典》规定了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解除与终止情形,保护了供用双方的权益。
1.合同解除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可以因以下情形解除:(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2)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经通知后未改正;(3)不可抗力等情形导致合同无法履行;(4)合同到期或履行完毕。
2.合同终止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可以因以下情形终止:(1)供用双方约定合同终止的;(2)一方宣告破产或被依法解散的;(3)供用单位的资质不再符合法律规定的。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应当依法办理手续,保护双方合法权益。
三、争议解决《民法典》明确了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争议解决的相关规定,保障了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民法典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甲方(供应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使用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合法的供电、供水、供气及供热的权利和能力,并愿意向乙方提供上述服务;同时,乙方需要并同意接受甲方提供的服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目的与内容1. 甲方向乙方提供电力、自来水、天然气及热能。
2. 乙方按约定支付费用,并遵守使用规定。
第二条供应标准1. 电力:电压等级为______伏特,频率为______赫兹。
2. 自来水: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
3. 天然气:符合国家标准GB/T17820-2018《天然气》。
4. 热能:温度范围为______℃至______℃之间。
第三条使用条件1. 乙方应确保安装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并定期进行维护检查。
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或增设任何设施。
3. 乙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环保要求使用资源。
第四条计费方式1. 电费计算:单价为______元/千瓦时。
2. 水费计算:单价为______元/立方米。
3. 气费计算:单价为______元/立方米。
4. 热费计算:单价为______元/吉焦。
5. 具体计费周期和缴费方式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五条违约责任1. 甲方未按时提供服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2. 乙方未按时足额支付费用,甲方有权暂停服务直至费用结清。
3.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六条不可抗力1. 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受影响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2. 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延期履行或解除合同。
第七条争议解决1. 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时,任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八条其他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民法典》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民法典》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甲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水、电、气、热力等供应服务达成以下协议:一、合同双方基本信息1. 甲方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2. 乙方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供应服务内容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服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服务。
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供应质量、供应方式、计量方式等。
三、服务质量与标准1. 甲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向乙方提供水、电、气、热力等供应服务,确保供应质量稳定可靠。
2. 乙方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合理使用资源,按时足额支付费用。
四、价格与支付方式1. 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和相关标准收取费用,具体价格根据服务种类和用量确定。
2. 乙方应按照约定时间支付费用,逾期未支付的,甲方有权按照约定收取滞纳金。
五、合同期限及终止条件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2. 合同到期前,双方可协商续签或修改合同条款。
3. 合同终止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乙方逾期未支付费用、违反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等。
六、违约责任1. 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 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费用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滞纳金。
3. 双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可在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继续履行合同。
七、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约定事项1. 双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规定2013.doc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规定2013_找法网所谓供用水合同,是指供水人向用水人供水,用水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所谓供用气合同,是指供气人向用气人供气,用气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所谓供用热力合同,是指供热人向用热人供热力,用热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因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的性质和供用电合同性质相近,《合同法》没有对其具体内容作出具体的规定,《合同法》只是在第184条中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这里的参照适用,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合同的订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当合同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内容不详尽而发生问题难以处理时,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等应以《合同法》第十章有关供用电合同规定的原则进行处理;一个是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参照《合同法》第十章有关供用电合同所规定的原则来订立和履行合同。
供用合同是供用电合同、供用水合同、供用气合同、供用热力合同等的统称,具体是指供给人向受用人提供电、水、气、热力等能源,受用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
《合同法》第176条规定:“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人电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 供用合同的特征主要有:1 供用电合同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
一方面,供用电合同的内容是有偿转让电的所有权,属于广义的买卖合同的范畴。
另一方面,供用电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殊性,表现为电这种无体物,并且具有较强的标准化特点。
2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是供给人连续提供标的物给受用人。
供用电合同并非是一时性、一次性地提供标的物。
而是在较长的一定期间内持续供给。
这是由于合同的标的物电具有明显的消耗性所决定的。
3 供用电合同具有一定的计划性。
供用电合同的标的物电是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基本能源,供给人又是具有特定的资格和地位的企业组织,因而使得供用电合同受到国家计划的控制,并往往采用格式合同条款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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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规定2013_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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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供用水合同,是指供水人向用水人供水,用水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所谓供用气合同,是指供气人向用气人供气,用气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所谓供用热力合同,是指供热人向用热人供热力,用热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因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的性质和供用电合同性质相近,《合同法》没有对其具体内容作出具体的规定,《合同法》只是在第184条中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这里的参照适用,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合同的订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当合同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内容不详尽而发生问题难以处理时,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等应以《合同法》第十章有关供用电合同规定的原则进行处理;一个是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参照《合同法》第十章有关供用电合同所规定的原则来订立和履行合同。
供用合同是供用电合同、供用水合同、供用气合同、供用热力合同等的统称,具体是指供给人向受用人提供电、水、气、热力等能源,受用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
《合同法》第176条规定:“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人电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 供用合同的特征主要有:
1 供用电合同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
一方面,供用电合同的内容是有偿转让电的所有权,属于广义的买卖合同的范畴。
另一方面,供用电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殊性,表现为电这种无体物,并且具有较强的标准化特点。
2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是供给人连续提供标的物给受用人。
供用电合同并非是一时性、一次性地提供标的物。
而是在较长的一定期间内持续供给。
这是由于合同的标的物电具有明显的消耗性所决定的。
3 供用电合同具有一定的计划性。
供用电合同的标的物电是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基本能源,供给人又是具有特定的资格和地位的企业组织,因而使得供用电合同受到国家计划的控制,并往往采用格式合同条款的形式。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详解-
【定义】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合同内容】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履行地点】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供电人的供电义务】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
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供电人的抢修义务】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
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供电人的义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
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用电人的交费义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
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
定支付违约金。
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用电人的安全用电义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
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其他合同的法律适用】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