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政监察巡查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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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水政执法巡查制度巡查制度

2023年水政执法巡查制度巡查制度

2023年水政执法巡查制度巡查制度2023年水政执法巡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政执法巡查工作,确保国家水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保护水环境和水资源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巡查范围包括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水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第三条巡查机构应当依法、科学、公正、高效履行执法职责,保障公众合法权益。

第四条巡查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巡查工作,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防止问题,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保护水环境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巡查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决策、依法执法、公众参与、信息公开和问责追责的原则。

第六条巡查工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执行,不得违法执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七条巡查工作应当与水政执法工作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执法规范。

第八条巡查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科学决策,增强执法公信力,维护社会稳定。

第九条巡查工作应当高度重视统筹协调,加强与相关执法部门、行政机关、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的合作,形成合力,提高工作质量。

第二章巡查职责第十条巡查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巡查计划、任务和方案,明确巡查对象和范围;(二)组织实施巡查行动,采取现场核查、调查取证、检查记录等方式,查明巡查对象的违法行为;(三)发现执法不力和不完善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四)对巡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置,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执法措施;(五)指导和协调执法机构的巡查工作,提供相关法律法规的咨询和培训;(六)组织对巡查工作的评估和监督,定期汇报巡查情况和问题整改情况;(七)收集、整理和研究水政领域的相关数据和信息,提供专业参考;(八)承担其他与巡查工作相关的职责。

第十一条巡查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巡查计划和任务,到达巡查地点,按照规定进行巡查工作;(二)认真记录和收集巡查现场的证据材料,完整填写巡查记录,保存好相关资料;(三)及时向上级巡查机构上报巡查情况和问题整改情况;(四)遵守法律法规和执法纪律,不违法执法、滥用职权、泄露国家秘密;(五)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与公民和组织进行良好的沟通和协商;(六)提高水政执法能力和业务水平,接受巡查机构的培训和指导。

市水行政执法巡查制度模版

市水行政执法巡查制度模版

市水行政执法巡查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水行政执法巡查工作,加强对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管理的监督,提高市水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性和科学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水行政执法巡查是指市水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水行政执法任务和工作需要,对水资源和水环境进行巡查,发现水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并及时进行处置,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第三条市水行政执法巡查工作由市水行政执法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巡查任务由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按照职责分工确定。

第四条市水行政执法巡查工作必须坚持依法、公正、严明的原则,依法行使巡查执法权力,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五条巡查人员必须具备水行政执法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专业水平和执法能力。

第二章巡查组织和任务第六条市水行政执法巡查工作由市水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巡查组织,具体实施巡查任务。

第七条市水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巡查计划,并报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备案。

第八条巡查计划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巡查区域和路线;(二)巡查目标和任务;(三)巡查时间和频次;(四)组织协调措施;(五)巡查责任和考核。

第九条市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巡查任务的性质和需要确定巡查人员的数量和配置,在充分考虑专业能力和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巡查人员。

第十条市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巡查档案,记录巡查组织和任务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巡查程序和方法第十一条巡查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进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对巡查区域进行实地勘察,观察水资源和水环境的状况;(二)对涉及水行政执法的目标进行查验和检查,收集相关证据;(三)与当地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和协商,了解情况及其解决方式;(四)当场发现水行政执法违法行为,依法采取措施进行处置。

第十二条巡查人员应当遵守公务纪律,不得利用巡查的机会从事其他不相关的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阻碍巡查工作。

第十三条巡查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应当保护巡查现场的水资源和水环境,防止造成二次污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人身安全。

水政执法巡查制度巡查制度范本

水政执法巡查制度巡查制度范本

水政执法巡查制度巡查制度范本水政执法巡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政执法巡查工作,提高水环境监管效能,规范巡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巡查行为的目的是确保水环境的安全和污染防治工作的有效运行,提高水环境质量。

第三条巡查工作是水政执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水环境安全和污染防治工作起到重要保障作用。

第四条巡查工作应当以保护公共利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为原则,保持公正、公平、公开,维护法律尊严。

第五条巡查工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执法权限和程序,以事实为依据,维护执法的公信力。

第六条巡查工作应当注重预防和先导,及时发现、制止和处理违法行为,推动环境治理、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条市水务局、县水务局为巡查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巡查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

各级水政执法机构和巡查人员应当配合协调,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保障。

第二章巡查人员第八条巡查人员是指依法负有巡查职责的水政执法人员。

第九条巡查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遵守工作纪律,恪守岗位职责;(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备较强的法律素养和执法能力;(三)具备一定的环境科学、监测分析等专业知识;(四)具备一定的巡查经验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五)身体健康,具备完成巡查任务的体能素质。

第十条巡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严格履行职责。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违规行使权力,不得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

第十一条巡查人员应当保持业务的独立性、公正性和客观性。

不得违法徇私枉法、徇私舞弊。

第十二条巡查人员应当不畏压力,勇于担当,坚守原则。

在巡查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正执法。

第三章巡查范围第十三条巡查范围是指巡查工作所辖的区域、对象和内容。

第十四条巡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水体污染防治工作的落实情况;(二)水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情况;(三)水源地、河道、湖泊、水库等水环境的安全和卫生状况;(四)违法排污、偷排偷放行为的发现和处理;(五)其他与水环境安全和污染防治相关的工作。

水政执法巡查制度巡查制度模版

水政执法巡查制度巡查制度模版

水政执法巡查制度巡查制度模版巡查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政执法巡查工作,加强对水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监督,确保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水政执法巡查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对涉及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查和检查。

第三条巡查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单位和个人:1. 涉水单位:包括水库、水闸、排水泵站等;2. 水利工程施工单位;3. 水资源管理机构;4. 水环境监测机构;5. 涉水企事业单位:包括水厂、污水处理厂等;6. 涉水行业从业人员;7. 涉水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人。

第四条巡查工作应坚持依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保证巡查工作的客观性和专业性。

第五条巡查工作应当与其他水政执法工作相衔接,形成有机的工作体系,相互支持、相互协调。

第六条巡查工作应当确保巡查人员的安全,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章巡查内容第七条巡查的具体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般包括下列方面:1. 对水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进行检查;2. 对涉水单位和个人的管理措施和工作情况进行检查;3. 对涉水单位和个人的环境保护措施和工作情况进行检查;4. 对涉水单位和个人的应急预案和应急能力进行检查;5. 对涉水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措施和工作情况进行检查;6. 对涉水行业从业人员的资格要求和证书管理情况进行检查;7. 对涉水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的查处情况进行检查;8. 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其他问题进行处理。

第八条巡查工作应当注重重点问题和突出问题的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三章巡查程序第九条巡查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具体步骤如下:1. 编制巡查计划: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巡查计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 巡查前准备:根据巡查计划,组织巡查人员,准备巡查所需的材料和工具。

3. 进行巡查:巡查人员按照计划,到达巡查地点,依法进行巡查工作。

4. 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巡查情况,包括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等。

水务工作巡查制度范本

水务工作巡查制度范本

水务工作巡查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水务设施的正常运行,保障水资源的安全和有效利用,提高水务管理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巡查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水务工作巡查,是指对水务设施的运行状况、安全隐患、水质卫生、节水管理等方面进行的日常检查和监管。

第三条市水务局负责本市水务工作巡查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区水务局负责所辖范围内水务工作巡查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水务工作巡查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属地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二、巡查内容第五条水务工作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水务设施的运行状况,包括水源地、供水厂、泵站、输水管网、配水管网、排水管网、污水处理厂、黑臭水体治理设施等;(二)水务设施的安全隐患,包括设施老化、损坏、泄漏、溢流、污染等;(三)水质卫生情况,包括水源水质、出厂水水质、管网水水质等;(四)节水管理工作,包括用水单位节水管理、居民节水意识等;(五)其他与水务设施运行相关的事项。

三、巡查制度第六条水务工作巡查分为日常巡查和专项巡查。

(一)日常巡查,是指对水务设施进行的日常性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确保设施正常运行;(二)专项巡查,是指针对特定问题或者特定时期进行的检查,如防汛期、枯水期等。

第七条市、区水务局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巡查计划,明确巡查范围、巡查频率、巡查内容等。

第八条水务工作巡查应由具有专业知识和责任心的人员担任,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九条巡查人员应携带必要的检测仪器、工具和记录表格,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及时上报。

第十条巡查人员应做好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巡查时间、巡查人员、巡查路线、设施状况、问题及处理情况等,巡查记录应真实、完整、准确。

四、巡查结果处理第十一条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巡查人员应根据问题性质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如警示、隔离、报告、整改等。

第十二条对巡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市、区水务局,并由市、区水务局组织力量进行处理。

水行政执法巡查制度

水行政执法巡查制度

水行政执法巡查制度水行政执法巡查制度为加大水行政执法的巡查力度,减少和预防各类水事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正常的水事管理秩序,根据《山东省水行政执法巡查制度》和《青岛市水行政执法巡查制度实施细则》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执法巡查范围(一)重点巡查范围:大沽河、五沽河河道管理范围;中型水库管理范围;重点水利工程设施管理范围;重点供水水源地。

(二)一般巡查范围:除重点巡查范围以外的河道、水库和其他水利工程设施管理范围。

第二条执法巡查内容(一)河道、水库: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修建工程或设置影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乱采滥挖、非法侵占河道(水库)影响防洪安全、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等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反国家、省、青岛市和即墨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禁止的其他水事违法行为。

(二)取水用水管理:是否存在无取水许可证而向城市供水管网、乡镇驻地、工业园区和企业供水的;是否存在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水资源论证的;是否存在执行水资源调度令不到位的;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凿井或者进行取水设施建设的;是否存在未办理取水许可证,违法取水的;是否存在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取水以及取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是否存在拒缴、拖缴、欠缴水资源费的;是否存在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是否存在其他违反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规定的。

(三)水利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是否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是否存在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层层转包行为的;是否存在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是否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是否存在不按照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规定要求施工的;是否存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四)水土保持: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制定水土保持方案;是否按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是否存在损毁水土保持设施行为;是否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水土保持法规定的行为。

水政执法巡查制度巡查制度

水政执法巡查制度巡查制度

水政执法巡查制度巡查制度
水政执法巡查制度是指水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执法人员定期对水资源管理、水环境保护和水安全等方面进行巡查的制度。

水政执法巡查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巡查对象:巡查范围包括水资源管理、水环境保护和水安全等方面的各类单位和场所,如水库、河流、湖泊、水污染治理设施等。

2. 巡查频次: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巡查的频次和时间,通常可以分为日常巡查、定期巡查和专项巡查等。

3. 巡查内容:巡查内容主要包括对水资源合理利用情况的审查、水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的检查、水安全隐患排查等。

4. 巡查方式:巡查方式可以采取现场巡查、台账核查、检查记录核实等方式,确保巡查工作的全面、深入和准确。

5. 巡查记录:巡查人员需要做好相关的巡查记录,包括巡查时间、巡查地点、巡查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处理情况等,以便后期的汇报和追溯。

6. 巡查结果处理:根据巡查发现的问题,执法人员需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如责令整改、罚款处罚等,保障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水政执法巡查制度的实施可以加强对水资源管理、水环境保护和水安全等方面的监管力度,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水环境的良好状态,确保水安全的目标得以实现。

水政执法巡查制度巡查制度

水政执法巡查制度巡查制度

巡查制度监督与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措施
问题反馈
在巡查制度监督与考核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相关人员进行反馈,并要求其整改 。
整改措施
针对发现的问题,相关人员应制定整改措施,并积极落实整改计划,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 决。
责任追究
对于在巡查工作中存在严重问题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水政执法巡查制度是保障水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重要措施 ,通过对水资源的巡查和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水资源的违 法利用和污染行为,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目的和意义
1 2
保护水资源
通过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利用和污 染水资源的行为,保护水资源的数量和质量。
促进水资源合理利用
巡查制度可以促进水资源的有偿使用和优化配 置,实现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确保巡查设备符合相关规定,能够准 确、及时地监测水域环境和水务设施 状况。
制定详细的巡查计划和方案,明确巡 查时间、地点、人员和任务等,并严 格按照计划执行。
巡查制度实施流程
确定巡查目的 和任务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巡 查的目的和任务,包括 监测水域环境、检查水 利设施、收集水文数据 等。
制定巡查计划 和方案
分工,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强化宣传教育
02
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加强对水政执法巡查制度的宣传教育,
提高公众对水政执法工作的认识和支持。
严格执法监督
03
加强对巡查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确
保巡查工作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03
水政执法巡查制度实施
巡查制度实施要求
确保巡查人员具备相应的执法权限和 资格,能够正确、合法地行使执法权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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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监察巡查制度第一条为预防、遏制水事违法行为和水事纠纷的发也,及时发现和制止水事违法行为,根据《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水利部令第2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巡查,是指水政监察队伍对水资源、河道、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牛态环境、防汛抗早和水文监测等有关设施开展的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活动。

第三条水政监察巡查分为日常巡查、重点巡查和车项巡查。

日常巡查、重点巡查和专项巡查的具体范围由各级水政监察队伍根据本地水域及水—厂程等的分布情况及重要性分别确定。

执法巡查可与水行政征收、水法规宣传、水行政处罚等相结合。

第四条水政监察巡查实行分级负责。

水利部安全监督司负责全国范围内水资源、湖泊、河道、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设施的巡查和各总队巡查的抽查。

水利部各流域机构水政监察总队负责流域范围内水资源、湖泊、河道、水域、水—亡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防汛抗旱和水文临测设施的巡查和各支队、大队巡查的抽查。

省(市、自治区)水政监察总队负责全省(巾、自治区)范围内水资源、湖泊、河道、水域、水:工程、水上保持生态环境、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设施的巡查和各支队、大队巡查的抽查。

市(州、盟)水政监察支队负责全市(州、盟)范围内水资源、河道、湖泊、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设施的:巡查和各大队巡查的抽查。

县(市、区、旗)水政监察大队负责本县(市、区、旗)范围内水资源、湖泊、河道、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态死苏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设施的巡查。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水政监察队伍负责本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巡查。

第五条水政监察巡查的主要内容:(一)在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违章种植各类高杵作物,违章修建、搭盖各类阻碍行洪的临时性、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二)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泵站、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没施、水文监测设施、河片地质监测没施以及通信照明等没施的行为;(三)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章开采砂石、取土、淘金、钻探、爆破、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的行为;(四)向河道、湖泊、水库、渠道倾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的行为;(五)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或未经批准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的行为;(六)未经批准擅门取水的行为;(七)破坏水上保持设施的行为;.(八)其他水事违法行为。

第六条水利部安全监督司、水利部各流域机构及省级水政监察总队的巡查、抽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进行。

市(州、盟)及水利部各流域机构水政监察支队对本辖区重点水工程或重点部位和易发案部位的巡查每月不得少于1次,对所辖水政监察大队巡查的抽查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县(市、区、旗)水政监察队伍日常巡查每月不得少于1次;各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水政监察队伍一般应每天开展巡查,如遇特殊情况,日常巡查每周应不少于两次。

第七条各级水政监察队伍应制订年度巡查工作计划,确定不同阶段巡查工作方案,并做好巡查汜录。

各巡查单位在执行巡查任务前,由水政监察队伍负责人确定巡查人员、路线、内容、方式等,执行巡查任务的人员每组不得少于两人。

巡查时应携带执法证件、调查取证工具、通信工具和相关法律文书。

巡查结束后,巡查人员应及时如实填写《巡查记录》并附巡查现场照片。

第八条巡查人员对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一)对有可能发生水事纠纷和水事违法行为的,应有针对性地开展水法规宣传教育;(二)对正在发生的水事违法行为,应书面责令其立即停止水事违法行为;(三)对正在发生和已经发生的水事违法行为,如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依法可按简易程序处理的,应按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理决定;对不适合简易程序处理的,按一般程序处理,开展必要的调查取证;对情况紧急,案情重大的,应立即报告。

水工程单位水政监察队伍巡查发现的问题,应制止违法行为,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调查处理。

第九条对违反本制度,不按要求组织巡查,或在巡查过程中不负责任的,漏查漏报或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处理,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造成不良后果的,按水政监察责任制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水行政执法程序规范第一条为了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水政。

监察队伍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执法程序,是指水行政执法人员依照《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守的顺序、方式、步骤、时间等。

第三条水行政执法人员查处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第四条执法人员不遵守法定程序实施处罚的,其具体行政行为无效。

第五条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必须遵守以下程序:(一)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水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并遵守下列程序:表明身份—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告知陈述申辩权利—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救济权利—送达—执行—备案。

(二)一般程序,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于水行政处罚的;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

程序为:立案—调查取证—审查—权利告知—(听证)—处罚—送达—(复议、诉讼)—执行—结案。

(三)听证程序: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听证的罚款数额与本规定数额不一致的,也可适用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程序为:告知—申请—确定主持人和听证员—通知—召开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第六条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案件材料应及时归档。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不遵守法定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据《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水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制度第一条为了提高水政监察人员素质,提升水政监察队伍执法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水利部令第2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学习培训,是指各级水政监察队伍根据职责要求和提高水政监察人员素质的需要,在水政监察人员在岗期间对其进行的业务培训、军训和门常学习。

第三条各级水政监察队伍应当制定长期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严格遵照执行。

第四条各级水政监察队伍每年组织业务培训(军训)不少于1期、学时不少于3天;每月组织集体学习不少于1次、学时不少于3小时。

第五条水政监察人员的培训(军训)、学习内容为:1.法律知识,重点是行政和水事法律法规知识;2.水利工作基本知识;3.行政管理基础知识;4.办公自动化基本知识和技能;5.执法和办公装备的使用技能;6.水行政征收及财务相关知识和技能;7.其他应掌握的知识;8.军训。

第六条水政监察队伍培训的方式为:举办培训班、学校进修、现场观摩、外出考察等;学习方式为:集体学习、自学等。

第七条各级水政监察队伍可根据工作需要,优先培训水政监察骨干。

对水政监察人员的培训应结合工作岗位进行。

第八条水政监察培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务管理制度一、为了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单位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二、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依法收费,充分利用单位现有条件增加收入,争取收入。

从争取的收入当中给予办案人员适当奖励。

三、单位的所有开支实行队长审批制度,所有原始凭证的取得都必须保证合理性、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对于不完整、不真实的原始凭证不予报销,对于不合理的开支不予报账。

四、坚持增收节支、勤俭办事的原则,对单位的不合理开支坚决杜绝,压缩招待费用,来客尽量不到餐馆就餐,其他零星开支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

五、财务人员应遵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依法设置账簿,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做到账目清楚、分类明确、一目了然,所有收支要当天入账,收支结算入账不超过一星期。

六、单位所有人员都必须爱惜公有财物,对单位固定资产由财物人员定期清查、登记,防止固定资产的损坏和丢失。

七、单位财务收支及结合分配情况接受职工的检查和监督,对于违反财物制度,铺张浪费及其他不合理行为接受群众监督、批评和更正。

水政监察人员岗位责任制一、认真宣传、贯彻、执行水法及有关法规及规章。

二、依法保护防洪工程和其他有关设施,维护正常的河道堤防管理秩序。

三、依法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裁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四、维护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力,负责有有关部门协商,参与水事纠纷的协调和处理。

五、依法查处本辖区范围的水事案件,接受上级委托查处的水事案件,并做好重大水事案件的上报工作。

六、严格执行《公安县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试行办法》,强化工作纪律与生活作风,树立良好的水政监察人员形象。

水行政执法任务与目标责任制一、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服务社会,将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

二、受上级水政部门委托,依法对长江河道管理局公安分局所管辖范围内的水利工程、河道、堤防及防汛设施管理等依法进行监察,对违法的水事活动进行查处,及时向上报告重大水事案件。

三、有计划的开展旨在提高水政监察员执法监察的各种活动,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水政执法监察队伍。

四、配合公安和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刑事案件,完成上级委托查处的水事案件。

五、切实做到依法执法,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程序,执法处理终结后一切材料立卷归档并能经得历史的检验。

水政监察人员工作守则一、努力学习宣传水法规,熟悉相关法律、法准确运用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增强依法治堤,依法管堤的责任感。

三、通晓业务,学习并掌握现代化执法手段,并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身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

四、执法活动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深入调查研究,讲究实事求是,不准主观臆断,道听途说,偏听偏信。

五、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办案,现场调查和询问笔录应详实,不得伪造,篡改各种证据及相关材料,办案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及时向领导报告。

六、清正廉洁,办事公道,行为规范,庄重,不准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准接受影响公正办案的宴请和礼物。

七、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不准偏袒和包庇亲友,发现水事违法案件,当事人与本人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向领导说明并提出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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