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规定一、背景和目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燃烧、爆炸、腐蚀、毒性或其他类似危险性质的化学物质。
其使用涉及到工业、实验室、医疗、农业等各个领域,一旦不正确使用或管理,将会带来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此,制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适用范围该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包括工业企业、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学校教学实验室等。
三、管理责任1.单位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和落实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并确保员工严格按照规定操作。
2.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培训大纲,并进行培训。
3.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员工应接受相关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并且具备相应的证书。
四、安全措施1.不得随意更改或混合危险化学品的包装。
遇到漏气、泄漏、变质等情况应立即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进行危险化学品操作前应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如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护服等。
3.禁止在无适当安全设施的场所进行危险化学品操作,如没有通风设备、消防器材等。
五、事故应急应对1.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立即采取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如紧急撤离、戴上呼吸器等。
2.及时报告事故,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3.事故后进行事故分析,总结教训,完善管理措施,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六、监督检查和处罚1.监管部门应定期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2.对于严重违反管理规定的单位,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措施。
七、附则1.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特定的危险化学品需遵守特定的管理规定。
2.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注意:本文档仅为参考,具体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制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于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
下面是整理的条例全文,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规定Updated by Jack on December 25,2020 at 10:00 am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按照工艺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违规操作,以防发生意外事故;必须穿戴防护用品。
1、浓硫酸、使用浓硫酸时工作人员必须穿戴耐酸工作服、橡胶皮围裙、长统靴、手套及防护眼镜和口罩。
、检查防护用品齐全且完好,设备设施完好后方能操作。
、配制稀硫酸时,禁止将水倒入浓硫酸内,应将浓硫酸少量地、缓慢地滴入水内,并不断进行搅拌,以防止剧烈发热,导致飞溅伤人。
、如在工作中吸入硫酸雾应立即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安静及保暖。
吸入量较多者应卧床休息、吸氧、给舒喘灵气雾剂或地塞米松等雾化吸入。
、如果皮肤接触液体时立即先用柔软清洁的布吸去再迅速用清水彻底冲洗15分钟,再以%的碳酸氢钠溶液清洗;当酸液溅到眼中时,应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的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15分钟,并迅速就医。
、凡是供酸车间,酸管道下方不能站人。
2、磷酸、工作时要戴橡胶手套和透明防护面罩,无防护措施时不得操作。
、配制稀磷酸时,应将浓磷酸缓慢倒入带有搅拌器的水池或容器内,边倒入边搅拌,防止浓度较大的磷酸长时间聚集一个地方,避免造成物料损失和其它危害。
、如磷酸溅到皮肤上时应用大量清水冲洗干净。
3、双氧水、工作时要戴聚乙烯或聚氯乙烯制的手套和聚合材料制的透明防护眼镜和面具,无防护措施时不得操作。
、双氧水在使用中,防止与易燃和易燃物、还原剂、酸类、金属粉末直接接触,容器内未用完的过氧化氢应立即加盖密封,禁止撞击和剧烈震荡。
、如接触皮肤、眼睛后,应立即用大量温水冲洗。
、当外溢的双氧水与可燃物质接触时,应立即用大量的水冲洗稀释,并将H2O2洗去。
4、氢氧化钠、作业时应佩戴防毒口罩,防护眼镜,穿防腐工作服,带橡皮手套,防护措施不齐全时不得操作。
、配制片碱时,禁止将水倒入片碱内,应将片碱少量地、缓慢地加入水中,并不断进行搅拌,以防止剧烈发热。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指化学危险物品,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XXXX-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
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和核燃料第四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企业、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安全地点。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和使用第七条国家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统一规划,严格管理。
国家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企业实行严格控制。
禁止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
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省辖市以上(含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地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化学工业部备案。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向审批单位提交下列文件:(一)设计任务书(包括工艺、厂区布置、周围建筑情况、厂区周围一千米范围内的居民情况等);(二)原料、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理化性能;(三)对储存、运输、包装的技术要求;(四)工业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评价;(五)处理灾害性事故的应急措施。
审批单位必须会同当地化工、公安、卫生、环保、劳动部门进行审议。
项目建成后,有关单位应当组织参加审议的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方能投产。
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生态环境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危险化学品在生产、储存、使用和处置过程中的安全。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安全管理。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生产过程安全管理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应当符合工艺要求,确保生产设备和工艺管道的安全可靠,防止事故发生。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设备应当经过验收合格,操作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合格,对操作设备和工艺管道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完好。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如有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理。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保护员工的人身安全。
同时要进行职业危害评估,确保工作环境达到相关标准。
第三章储存与运输安全管理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设施应当与其他建筑物分开,设置防火隔离带,保障储存区域的安全。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当分类存放,标明物品的名称、危险性等级,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货物安全。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定期检查,司机应当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同时要备有适当的应急设备。
第四章使用与处置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和操作规程进行,确保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专业的处置单位合作进行处置。
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应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防止有毒气体积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该级人民政府确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安全管理制度(5篇)

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安全管理制度1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基本要求1.1危化品储存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化学危险品仓库。
1.2危化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
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与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1.3危化品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且熟悉各存储物品的危害性和泄漏紧急处理办法的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1.4应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储存,各类危化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存,储存的危化品应有明显的标志,同一区域储存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化品时,按最高等级危化品的性能标志。
1.5危化品储存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2危险化学品储存的要求2.1危化品仓库不得有地下室,其防火等级、安全疏散和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还应考虑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设置警示标志,规定警戒区,无管人员严禁入内。
2.2仓库内的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符合安全要求,存储易燃易爆危化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避雷针设备。
2.3危化品库必须安装通风设备,通排风系统应有消除静电的接地装置,不得使用蒸汽和机械采暖。
2.4库房温度、湿度应严格控制,经常检查,及时调整。
2.5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储存。
2.6有毒物品应储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得接近酸类物质。
2.7腐蚀类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它物共存。
2.8危化品在储存期内,应定期检查,发现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渗漏等应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3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管理3.1危化品入库前应按合同进行检查验收,登记核对数量、包装、危险标志,当商品性质未弄清不得入库。
3.2危化品的领取,应经主管领导签字批准,经手人签名后方可出库,生产剩余料应及时退库。
严禁存放作业区。
3.3进入危化品储存区域的人员、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装卸搬运危化品时应按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动和滚动。
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一、使用单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应有标识,危险化学品应有安全标签,并向操作人员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二、使用单位购进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核对包装(或容器)上的安全标签。
安全标签若脱落或损坏,经检查确认后应补贴。
三、使用单位购进的危险化学品需要转移或分装到其它容器时,应标明其内容。
对于危险化学品,在转移或分装后的容器上应贴安全标签;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未净化处理前,不得更换原安全标签。
四、使用单位对工作场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应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对检测和评估结果应建立档案。
作业人员接触的危险化学品浓度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暂没有规定的,使用单位应在保证安全作业的情况下使用。
五、使用单位应通过下列方法,消除、减少和控制工作场所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
(一)选用无毒或低毒的化学替代品。
(二)选用可将危害消除或减少到最低程度的技术。
(三)采用能消除或降低危害的工程控制措施(如隔离、密闭等)。
(四)采用能减少或消除危害的作业制度和作业时间。
(五)采取其它的劳动安全卫生措施。
六、使用单位在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应设有急救设施,并提供应急处理的方法。
七、使用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清除化学废料和清洗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废旧容器。
八、使用单位应对盛装、输送、贮存危险化学品的设备,采用颜色、标牌、标签等形式,标明其危险性。
九、使用单位应将危险化学品的有关安全卫生资料向职工公开,教育职工识别安全标签,了解安全技术说明书,掌握必要的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措施,经常对职工进行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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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SM-ZD-37225
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
规定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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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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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单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应有标识,危险化学品应有安全标签,并向操作人员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二、使用单位购进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核对包装(或容器)上的安全标签。
安全标签若脱落或损坏,经检查确认后应补贴。
三、使用单位购进的危险化学品需要转移或分装到其它容器时,应标明其内容。
对于危险化学品,在转移或分装后的容器上应贴安全标签;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未净化处理前,不得更换原安全标签。
四、使用单位对工作场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应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对检测和评估结果应建立档案。
作业人员接触的危险化学品浓度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暂没有规定的,使用单位应在保证安全作业的情况下使用。
五、使用单位应通过下列方法,消除、减少和控制工作场所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
(一)选用无毒或低毒的化学替代品。
(二)选用可将危害消除或减少到最低程度的技术。
(三)采用能消除或降低危害的工程控制措施(如隔离、密闭等)。
(四)采用能减少或消除危害的作业制度和作业时间。
(五)采取其它的劳动安全卫生措施。
六、使用单位在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应设有急救设施,并提供应急处理的方法。
七、使用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清除化学废料和清洗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废旧容器。
八、使用单位应对盛装、输送、贮存危险化学品的设备,采用颜色、标牌、标签等形式,标明其危险性。
九、使用单位应将危险化学品的有关安全卫生资料向职工公开,教育职工识别安全标签,了解安全技术说明书,掌握必要的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措施,经常对职工进行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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