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一)法学导论共56页文档
法理学

第一编法学导论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西方法学始于古希腊。
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是古代西方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
3.注释法学派又称博洛尼亚学派,源于意大利。
4.我国夏、商、西周时期,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5.春秋战国的几百年是中国法律思想兴盛和大发展的时期。
儒墨法道四家都对法学的兴起和发展做出了贡献,其中法家的贡献最为突出,其主张“援法而治,依法治国”。
6.公元653年的《唐律疏义》就是官方注释的范本,最完整的注释法家著作。
7.法理学侧重研究法律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
8.法理学的性质及地位:①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
②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③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研究方式)④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
9.法理学的五类基本理论问题:法是什么?法应当是什么?法在人类历史上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行的?法与社会其他方面是如何相互作用的?10.科学发展观指导下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实施的表现:①以人为本的法律观。
②依法执政观。
③和谐法治观。
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二编法的本体1.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2.法的本质:①法的阶级本质:a法是“意志”的体现b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c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d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②法的本质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
生产方式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树立统一,生产力代表人与自然界的关系,生产关系代表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③法同时受制于其他因素: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科技等因素。
3.任何事物都有本质和现象两个方面,本质是事务的内部联系,现象是事务的外部表现。
4.法的本质则深藏于法的现象背后,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变化的决定性力量,是深刻的、稳定的、不可能通过感官直接把握,需要通过抽象思维才能把握。
法理学导论

中世纪神学的集大成者托马斯.阿奎那
(四)13、14世纪开始的文艺复兴 和宗教改革运动,使西方法学朝着世俗 化的方向发展和变革。一批出身于新兴 中产阶级的思想家把君主(而不是上帝) 或人性(而不是神性)看作国家和法律 的基础,使法律和法学从天国回到了人 间。这个时期法学发展的最重要的标志 是人文主义法学派的产生。
一、西方法学的历史 (一)西方法学起始于古希腊,以雅典为
代表的古希腊城邦国家的成文法不多,而且法 律的制定和适用通常采用直接民主或大民主的 程序和方式,没有健全的专门法律机构和职业 法学家集团,因而也就不可能有独立的法学。 但是,以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 度的发展,法律称为基本的社会要素和人们感 受和认识的对象
法理学的性质
• 1、法理学的发展和法律制度建设以及法学观念的 发展密切
• 2、作为理论基础,法理学主要研究法的抽象概念 和理论
• 3、其基础理论性质表现在它是一定时代的法的精 神和理念的表达
• 4、法理学为研究法律制度、推动法学发展提供方 法论
• 5、法理学体现一个国家的意识形态
第二节 法理学的历史
周公旦
(二)春秋战国的几百年是中国法学兴起和大发展的 时期。当时各种学说、学派层出不穷,构成了百花竟 放的繁荣景象。儒、法、墨、道四家都对法学的兴起 和发展做出了贡献。
孔子
墨子
老子
韩非子
(三)西汉至清代中期。汉代开始,法学成了 儒学理论的附庸。汉代以后,儒家思想在以儒 学为主的条件下实行儒法合流,在德主刑辅德 原则下实行礼法合一。并且,在法学领域出现 了通常所说的律学,即根据儒学原则对以律为 主的成文法进行讲习、注释的法学。除了律学 以外,还存在法律思想。
文艺复兴
(五)17世纪开始的资产阶级革命和
法理学第一章 法学导论

二、法学的定义 法学,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律现 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 (一)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 人类出现以后,就有了学问。人类的学问博大 精深,但归纳起来可以有个大致的分类。虽然关于 学问的分类问题存在多种意见,但一般认为不外乎 两类:神学和科学。 (二)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社会科学有许多门类, 每一门社会科学都有其特定的研究对象。
二、应用法学 应用法学以局部的、具体的法律现象作为研究 对象,与法的实践有直接的关系,所处理的是直接 的经验材料,具有自身特殊的基础理论、概念范畴 和内在联系。应用法学可分为现实法学、历史法学 和边缘法学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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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法理学是以作为整体的法的基本原理为研究对 象的一门理论法学。在中国法学界,其研究方向涉 及有关法哲学、法社会学、法经济学、比较法学和 行为法学等基本理论或总论性的问题。 一、国内外学者的观点 “法理学”一词由日本传入。这一概念为日本 近代法律文化的主要奠基人穗积陈重(1856— 1926)教授所创。一般认为,穗积陈重为中国 人引入西方法理学开辟了道路;中国最早的法理学 的名称和内容,也来自穗积陈重等日本学者的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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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学体系
法学体系问题,即法学的分类问题。关于法学 的分类,国内外有许多不同的看法。一般认为,法 学体系就是指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所构成的有机 联系的整体。 一、理论法学 理论法学,是通过对法律现象综合的、整体的 观察和分析,从而建立起来的关于法律的一般原则 和理论模式。它具有较强的逻辑性和抽象性。理论 法学包括法理学、法社会学、比较法学、法律史学 等学科。因为中外法律思想史和中外法律制度史是 研究中外历史上有关对法理学问题的认识的,所以 4 可以把它们归入理论法学之中。
1法理学导论

一、西方法学起始于古希腊
古希腊是西方文明的发源地。 黑格尔认为西方现世的科学、艺术、 以及一切“使精神生活有价值、有光 辉的东西”,都是从古希腊世界直接 或间接地传承发展而来的。 古希腊哲人对自然和包括法律在内的 社会现象具有非凡的哲学洞察力。
在古希腊德尔斐城阿波罗神庙这座伟 大的建筑里, 镌刻着这样的碑铭—— 人啊,认识你自已
地向国王的法令挑战,按照希腊宗教规定的仪式 ,埋葬了她的哥哥。
安提戈涅和国王的对话
“你知道吗,”国王问,“你已经违反了我的命令
。”
“是的,我知道,”安提戈涅坚定而平静地说,“
可是这个命令不是不朽的神衹发布的。而且,我还
知道一种命令,它不分现在和过去,它是永远有效 的。尽管无人知道它来自何处,但凡人是不能违反
美国《宪法》第2条第1款规定总统宣誓就职的誓词如下: I do solemnly swear (or affirm) that I will faithf ully execute the office of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will to the best of my ability, preser ve, protect, and defend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 ited States. “我谨庄严宣誓,我必忠实执行合众国总统职务,竭尽全 力,恪守、维护和捍卫合众国宪法。”
它的,否则,就会引起神衹的愤怒„„ ”
解读:这种“永远有效”的命令指的是什么?
法律这一词从古希腊、古罗马人开始就不仅指国 家法,也包括习惯、正义在内,而且主要指后两 者。 在西方人的观念中,“法”代表着自由、权利, 寄寓着人们对法律的理想; 法学,在中国先秦时期被称为“刑名法术之学”, 或“刑名之学”。汉代始有“律学”之名。
第一章 法理学导论

• (二)17-19世纪 • 古典自然法学派在17-18世纪的资产阶级革
命时期最为盛行。 • 19世纪,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和德国 古典唯心主义哲学家的哲理法学派盛行。 • (三)20世纪 • 这一时期,西方法律和法学的一个重大问 题是“法的社会化”问题,即强调法不仅 应保护个人权利,而且应着重保护社会利 益。
• 一外国电影故事描写道:五名探险者受困
山洞,水尽粮绝,五人中的摩尔提议抽签 吃掉一人,救活他人,大家同意。在抽签 前摩尔反悔,但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恰 好抽中摩尔并将其吃掉。获救后,四人被 以杀人罪起诉并被判处绞刑。关于上述故 事情节,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2013年第53题)
• A.其他四人侵犯了摩尔的生命权 • B.按照功利主义“最大多数人之福祉”
说明了法的本质及其产生和发展的规律, 并深刻地批判了资产阶级思想家以及空想 社会主义者、无政府主义者或其他机会主 义者在解释法律时的生和发展以及在直接参加革 命斗争的时间中,也精辟地分析和 批判了资产阶级的法律制度。 • (二)列宁的法律思想
学”;汉代“律学”;近代“西学东渐” 之“法律之学”(梁启超)。 • 西方关于法学的经典定义:“人和神的事 务的概念,正义与非正义之学”(古罗马 法学家“乌尔比安”);“权利与义务之 学”(19世纪德国法学家耶林)
• 法学是研究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
律的学问,它以特定的概念、原理讨论法 律现象,寻求法律问题的答案。法学是一 门实践性的科学,具有实践性的特征,是 人们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 的。
• 这里的疑难案件指对适用何种规则以及对
法律的解释存在困难的案件,在此种情况 下,法理学所确立的原则成为解决疑难案 件的准则。例如,在政策与法律相冲突的 情况下,法律至上原则就成为选择规则的 准则,在几种法源相冲突的情况下,法律 位阶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特别法优 于普通法原则等法理原则就成为选择规则 的准则。
法理学 第一编 法学导论

• “法律是什么 ”--本体论(事实认知 ):法律现象产生、 发展和变化的事实和根据 • “法律应当如何 ”--法律的价值判断:以事实认知为 基础,又是对事实认知的发展
二、实证分析方式
• 把法律作为一个独立存在的整体,致力于维护法律 系统内部的统一性和逻辑性。它所关注的核心问题 是“法律实际上是什么”而非“法律应当是什么”。 • 法律实证主义者的眼中,法律是命令、权力、效力; 法学的研究应当限于在经验的领域感知法律实际上 是什么。 • 法学对理论的现实性和立法的可操作性更加重视, 法学的理论和结论与法律机构的实际工作更加密切 的结合起来。
二、法学的研究对象 • 法学是一门以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 究对象的社会科学。 • 法律现象主要是指具有法律意义并受到法 律调整的一类社会现象。
第二节 法学与相邻学科
一、法学与哲学
哲学上的每一次更新,每一种新的较有影响的哲学 流派的出现,都会引起法学方法论的更新或法学价值 定向的改变,并推动着新的法学流派的出现或既有法 学流派的产生、分化或消失。
• • • • • 民主法制战略论 民主法制关系论 法制立国论 依法治国论 法制发展论
第四章 法学的研究方法
第一节 法学方法论
方法论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 哲学方法论
• 一般科学方法论
• 具体科学方法论
第二节 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一、价值分析法
• 从“应当如何”的角度分析、判断和评价法律问题 的研究方法。
会的效益最大化,权利和义务的配置只有在实现了效率最大 化和成本最大化的时候才被认为是正义的。
四、其他法学研究方法
• 文化学方法:用法律去阐明文化,用文化去阐明法律,强调
文化和法律互动关系的辩证思路。
法学导论(1-绪论)

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关系。 ➢ (4)法学家的任务在于发现对社会最有益的法律制度,即用最少
之代价,实现最大的社会效果。 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研究
第一节 法学基本问题
一、法学的概念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探寻其产生、发展、变化规律的知识
体系或学问。 ➢ 从文化传统上看,西方—“权利之学”;东方—“权力之学” 研究对象:法律现象 1.法律制度问题 2.与法律相关的社会现实及其互动关系 3.法的本质和价值问题 法学研究的理论兴趣不限于于寻求“纯粹的真理”,它必须关注和面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关注:坚持实证主义哲学观,强调实在法与道德 的分离,主张以分析方法对实在法进行研究。
研究路径:规范分析方法是以分析哲学的逻辑分析和概念分析运用 于法律规范体系研究的一种方法。
➢ 逻辑分析方法强调实在法的渊源、结构、概念和规则,注重从体系 上分析法律规范体系。
➢ 概念分析是通过区分观念和范畴的逻辑结构或必然的、本质的属性 来探求我们的世界的某些方面的真。
第三节 法学方法论
一、概述 法学研究方法是法学研究者分析和思考法律现象的一种路径。 ➢ 法学研究方法也应该是多元的,法学研究者应该根据选取的研
究视角和目标选择适当的研究方法,或者综合运用若干方法达 成其目的。 法学方法论的功能: ➢ 选择功能,即方法论为我们提供一种从何种角度、运用何种方 法进行法学研究的路径选择; ➢ 创新功能,法学研究的进步往往源于法学方法论的更新和完善。 ➢ 沟通功能,方法论有助于不同法律文化的沟通与交流。
向社会的世俗生活,为人们社会生活中困惑、矛盾和冲突寻找到有效 的法律解决方案,确立基本的原则,或为法律的决定作出合理而有说 服力的论证。
法理学导论

导 论一、法学和法学概论1、法学的概念:法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法律现象多种多样。
法律意识、法律规范、法律关系、法律行为(包括合法行为、非法行为)等等,都是法律现象。
所有法律现象构成法律现实。
法学就是研究社会生活的这一现实领域的科学。
它研究法律法律现实的规律性、原理和法律技术。
法学的分支学科,各从不同的方面来研究法律现实。
2、法学的产生和发展:法学有悠久的历史。
它的产生与法律现象的产生、发展紧密联系。
社会有了法律现象,就有了关于这类现象的思想、观点。
但作为比较系统地研究法律现象的学科的法学,是在法律资料有了较多的积累和有了专门从事这种研究的社会分工时才产生的。
1)外国法学的产生与发展:1)在欧洲,最早的职业法学者阶层是罗马法学家。
其中最著名的是所谓“五大法学家”即:伯比尼安(公元250年前后)、保罗(公元121—180年)、盖尤斯(公元117—180)、乌尔班(公元170—228年)和毛特思丁(公元250年前后)。
他们从理论上论证了自然法、万民法和市民法就,详尽地阐述了以商品生产为基础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关系。
他们的学说在当时被承认有法律效力,对后世许多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法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中世纪的欧洲,基督教的神学占统治地位,象哲学、政治学一样,法学也成了神学的一个分支。
托马斯·阿奎那的法学思想,代表了这个时代法学的特征。
他把法分为四类,即①永恒法, ②自然法, ③人法, ④神法。
3)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最流行的法学思想是所谓古典的自然法学派的思想。
其主要代表人物有格劳秀斯(1583—1645),霍布斯(1588—1679),洛克(1632—1704),普芬道夫(1632—1694),孟德斯鸠(1689—1755),卢梭(1712—1778),贝卡里亚(1738—1794)等人。
他们认为自然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反对神学法律思想。
他们还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法律原理,反对封建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