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导论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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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

《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

1《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含引论、第一编、第二编)引论1、法学: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同时,法学是一门实践学问,实践知识,即通过“实践之思”获取的知识。

2、法学思维:法学者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

3、法学方法:从广义上讲,法学方法包括法学建构的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法律适用的方法。

从狭义上讲,主要是指法律适用的方法。

(在法律实践中,法律适用总是居于核心的地位;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司法居于中心的环节。

)4、法理学: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

它是对每一法学学科中带有共同性、根本性的问题和原理做横断面的考察。

(法理学研究的主要对象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

)5、法学体系:也称为“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

(1)理论法学:研究法的基本原理、概念、思想和规律的学科类别。

(2)法律史学:对中外历史上的法律制度进行研究的学科类别。

(3)国内应用法学:指与“理论法学”相对的学科类别。

它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对一个国家的各个法律部门进行研究所形成的学科;另一类是研究法律的制定或实施过程而形成的各种学科。

(4)外国法学和比较法学:对外国法律或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双边或多边研究所形成的学科类别。

(5)国际法学:对调整涉及国家之间的各种法律进行研究而形成的学科类别。

(6)法学的交叉学科(或边缘法学):将法学与有关的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结合起来进行研究而形成的学科类别。

6、法学理论体系:是建立在一定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上的法律理论观点、思想和学说体系。

第一编法学的基本概念第一章法7、应然法:就是“应该是怎么样的法”,即根据其自身的特性而应达到的某种理想或理念状态的法。

法学导论复习资料整理

法学导论复习资料整理

法学导论复习资料1、法理学法理学是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是一门法学理论学科。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的一般原理,即所有法和法律现象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及其规律性的问题。

2、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确定人们相互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工具。

3、法的特征1、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2、由国家制定或认可3规定了权利和义务4、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4、法的起源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远存在的。

法是阶级社会的特有现象,它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相当长的历史过程。

1、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远存在的。

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是阶级社会的特殊社会现象。

2、法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过程。

3、原始社会的习惯不是法,但法与原始社会的习惯存在继承关系。

4、法的发展经历了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过程。

5、法的本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论述中包含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和方法,对于我们认识法的本质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第一,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

第二,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也就是说,法具有物质的根源性和制约性。

第三,经济以外的其他因素对法也有影响。

6、法的类型1、奴隶制法2、封建制法3、资本主义法4、社会主义法7、资本主义两大法系主要区别(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第一,法律渊源不同(成文法;不成文法)第二,法律结构不同(公法私法;衡平法普通法)第三,法官的权限不同(法官是否能造法)第四,诉讼程序不同(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8、法的分类国内法和国际法(法的创制和适用的主体不同)根本法和普通法(法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不同)一般法和特别法(法的适用范围不同)实体法和程序法(法律规定内容不同)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不同)9、法的渊源(法源)法的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如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法理等。

法律基础知识—法理学

法律基础知识—法理学

第一节法理学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一)法的渊源1.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

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法理学》课件(2007级,第一、二、三章:法学导论、法的概念、法的要素)

《法理学》课件(2007级,第一、二、三章:法学导论、法的概念、法的要素)
课程说明
※★性质:法学专业基础课程之一;法学中的
基础理论;法学中的一般理论;法学的方法 论。 ※★特点:关注理论和思想,与生活存在距离; 强调思辩和抽象,缺乏色调和质感。
“理论是灰色的,但生命之树常青”
※★目的:介绍法学情况;引导法学兴趣;涵
养法学素养;型塑法律人格。
教学方式与学习方法
(一)课堂讲授 (二)案例分析 (三)课堂讨论 (四)课后作业 (五)读书笔记

法学是专门以法律现象及其规律为研
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
二、法律现象
【材料1-1】 历史学者冯尔康先生写过一本历史著述,称作《清人生活漫步》,专门叙述中国清朝时期 的微观社会生活。在这本书中,我们看到的不是清朝帝王更替政权交换的“大历史”,而是方方 面面的生活细节的“小历史”。 作者提到,清朝初年,相当一批文职官员十分喜好文字写作,由于笔耕不辍、年年勤奋, 遂有大批上乘的文字作品不断问世。书中举出了大量的实例予以说明。通过作者的描述解释,我 们可以发现文职官员喜好文字写作是种生活习性。 作者另外提到,清朝康熙、雍正、乾隆年间,长江中游地区和长江三角洲出现过频繁的米布 交易。长江中游地区生产大米,但是缺乏布匹,而长江三角洲地区织布技术异常发达,只是粮米 略显拮据,于是民间便开始了大面积的米布交换。这是重要的市场经济往来。值得注意的是,随 着米布市场交易的发达,民间的各种娱乐消费方式随之而来,出现了打牌、礼佛、叫堂会、迎神 赛会,等等。政府有时不悦的将其称为“淫糜”。 此外,作者描述了清朝时期的婚事现象。在作者的描述中,清人结婚的年纪通常是较小的。 男性16岁以后即可迎娶,女性14岁以后就能出嫁。这对于我们现代人来说是不以想象的。以顺治 皇帝为例,他在14岁结婚。以康熙皇帝为例,他在12岁娶妻。后来,清朝政府明确颁布正式规定, 男子16岁、女子14岁为法定婚龄(皇帝自是除外),全体臣民遵此办理。 在这本书中,作者还为读者讲述了“寡妇改嫁”的实际状况。在清朝,信奉“贞节烈女”从 一而终者有之,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改嫁者亦有之。在某些地方,比如上海,根据同治《上海县志》 记载,妇女改嫁者已是“十之八九”。妇女能否改嫁在当时是个十分复杂的事情,不能一概而论。 不奇怪,对于妇女改嫁的问题,当时已出现了许多论争的分歧意见。

(完整版)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完整版)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第1,2章导论,法的概念导论1.法学的定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我们的理解:一类是可见的外在的法律现象,即为规范——制度型法律现象;另一类是不可见的内在的心理——观念型法律现象。

2.应当注意的是,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学术分科实际上阐明的是法学的不同品质。

首先,法学是理论性的。

其次,法学是实践的。

3. 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以一般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以探求法的一般原理为任务的学问。

现代法理学注重于对法律用语及专门名词的分类和进一步理解。

4. 法理学的性质和任务: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

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5.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两人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的标志,他们揭示了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根源于利益的冲突,法律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而发展等客观规律。

他们指出法律是特定社会历史时期的产物,揭示了法律与阶级、国家的联系。

6. 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有三个组成部分,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7.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和法权制度中,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几点:◆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西方法治文明和中国国情特点三者结合。

◆核心架构:马克思主义法学三位一体的本原结构,即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

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应该成为我们今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

■体现上述基本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就是以人为本、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辩证统一(是指人们在认识事物的时候,既要看到事物共性的一面,又要看到事物对立的一面,即要以坚持全面发展的高度为前提,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以实现两者和谐发展之目的)。

◆理论特色:“五个更加”。

更加关注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帮助;更加重视以社会公共利益约束和限制个人以享有和行使权利为名的任性;更加重视以公共社会福利平等再分配来调节在自由的经济交往中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强弱分化、贫富差别;更加重视防止阶级分化、阶级矛盾、阶级冲突在我们这个社会重演;更加重视防止官员腐败、国家权力滥用和国家脱离人民监督和控制的倾向。

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

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

1、法理学:是研究法和法律的一般原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的法学分支学科。

2、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学问或理论知识体系,是一门关于社会生活的规范科学。

3、法学体系:是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4、法学理论体系:是建立一定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上的法律理论观点、思想和学说体系。

5、法:1)马克思认为法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觉得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施行行为规则的总称。

2)法是可以判断人们是非曲直进行公正的裁决,具有公平正义等价值取向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行具有普遍性反复适用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6、法律:由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具有规范性、意志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

7、法的形式:就是指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

包括法条、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

8、法律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题可以自主决定做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包括自由权、请求权、诉权。

分为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绝对权利和相对权利。

9、法律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人们应当做出和不得做出某种行为的界限。

有限制义务、被请求义务、被诉义务。

分类基本义务和普通义务;绝对义务和相对义务。

10、法律要素:是和系统相对而言的,是指那些联系和作用的构成规范性文件内容的要素、规则、原则和法律术语。

有独立性、差异性、关联性的特点。

11、法律规则:是对一定的实施状态赋予明确的法律意义,并确定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具有独立性、可预测性、一般性的特点。

由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构成。

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准用性规则;控制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12、法律原则:是指能作为规则的来源或基础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或准则。

具有不确定性、衡平性、强行性。

第一章 法理学导论

第一章 法理学导论

• (二)17-19世纪 • 古典自然法学派在17-18世纪的资产阶级革
命时期最为盛行。 • 19世纪,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和德国 古典唯心主义哲学家的哲理法学派盛行。 • (三)20世纪 • 这一时期,西方法律和法学的一个重大问 题是“法的社会化”问题,即强调法不仅 应保护个人权利,而且应着重保护社会利 益。
• 一外国电影故事描写道:五名探险者受困
山洞,水尽粮绝,五人中的摩尔提议抽签 吃掉一人,救活他人,大家同意。在抽签 前摩尔反悔,但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恰 好抽中摩尔并将其吃掉。获救后,四人被 以杀人罪起诉并被判处绞刑。关于上述故 事情节,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2013年第53题)
• A.其他四人侵犯了摩尔的生命权 • B.按照功利主义“最大多数人之福祉”
说明了法的本质及其产生和发展的规律, 并深刻地批判了资产阶级思想家以及空想 社会主义者、无政府主义者或其他机会主 义者在解释法律时的生和发展以及在直接参加革 命斗争的时间中,也精辟地分析和 批判了资产阶级的法律制度。 • (二)列宁的法律思想
学”;汉代“律学”;近代“西学东渐” 之“法律之学”(梁启超)。 • 西方关于法学的经典定义:“人和神的事 务的概念,正义与非正义之学”(古罗马 法学家“乌尔比安”);“权利与义务之 学”(19世纪德国法学家耶林)
• 法学是研究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
律的学问,它以特定的概念、原理讨论法 律现象,寻求法律问题的答案。法学是一 门实践性的科学,具有实践性的特征,是 人们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 的。
• 这里的疑难案件指对适用何种规则以及对
法律的解释存在困难的案件,在此种情况 下,法理学所确立的原则成为解决疑难案 件的准则。例如,在政策与法律相冲突的 情况下,法律至上原则就成为选择规则的 准则,在几种法源相冲突的情况下,法律 位阶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特别法优 于普通法原则等法理原则就成为选择规则 的准则。

法理学导论要点

法理学导论要点

法理学导论——复习引论:第一节法学一、法学的概念(P1)◆法学(属于社会学科):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答案的学问。

法学是一门实践学问。

◆中国传统律学特点:1.重视逻辑归纳,而较为轻视逻辑演绎;2.重视考据,轻视理性论证;3.重视实用技巧,较为轻视学理阐释;4.重视刑事,轻视民事◆现代法学的知识范式是由西方的学者确立的,当下中国法学在理论框架、基本概念和方法等方面也大体来西方。

二、法学的性质(P3)◆实践性构成法学的学问性质1.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2.法学具有务实性;3.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4.法学是职业性知识体系,它使用的语言是冷静的刚硬的简洁的合逻辑的行业语言;5.法学研究反映人类价值观、价值倾向和价值意义的社会事实。

三、法学的研究对象(P4)◆概括讲:法学研究法律现象:1.法律制度问题;2.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3.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如何对应的问题第二节法学思维与法学方法一、法学思维(P7)法学思维:是指法学者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

◆法学思维的特点1.法学思维是实践思维;2.法学思维是以实在法(法律)为起点的思维;3.法学思维是问题思维;4.法学思维是论证的思维、说理的思维;5.法学思维是评价性思维;二、法学方法(P10)◆广义上法学方法包括法学构建方法、法学研究方法和法律适用方法◆狭义上法学方法指法律适用方法◆法学方法的主要任务是指导法官和其他法律工作者从有效的法中发现法,为其面临的法律问题或纠纷找到裁判依据。

◆法学方法论以事实的认定和法律规范的寻找为中心,包括:1.法条的理论; 2.案件事实的形成及其法律判断; 3.法律的解释;4.法官从事的续造之方法;5.法学概念及其体系的形成第三节法理学一、“法理学”一词的演变及含义(P11)(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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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法理学发展过程中的法本质论
1、苏联法学的影响
“本质主义法理学”之下的法的定义 • 1938年7月,苏联总检察长维辛斯基(1883- 1854)在第一次全苏法律和国家科学会议上提 出法的官方定义:“法是以立法形式确定的表 现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则和为国家政权认可 的风俗习惯和公共生活规则,国家为了保护、 巩固和发展对于统治阶级有利的惬意的社会关 系和秩序,以强制力量保证它的施行。” • 苏共二十大以后,在上述定 义基础上加上“意志是由物 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内容, 对“意志”作出限定。
(二)“法”的西语渊源
拉丁语ius,最初指正义, 后来又被用来突出权利之 意,变成法和权利的总和 。与其相关的还有Lex。 德语Recht,法语droit , 意大利语diritto,往往兼 具正义、权利与法之意。
参考文献: 冯象:“正义的蒙眼布”,载《读书》2002年第7期。 张伟仁:“天眼与天平:中西司法者的图像和标志”, 载《法学家》2012年第1期。
(一)法是国家专门机 关制定、认可和解释的
(三)法具有 普遍性和形式性
(二)法是调 整行为的规范
(四)法规定着权利义务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 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 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五)法总体 上是以程序化的 强制为后盾
四、“法”的定义
“法是反映由一定物质生 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意志 的、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 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通 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 利与义务的方式实现的规 范体系。”(朱景文主编 :《法理学》,中国人民 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法律是一种包含了最低 正当性要求的、权威的行 为规范,在大尺度的历史 视野中,法律是人的自由 的社2010年版)
“典、彝、法、则、刑、範、 矩、庸、恒、律、戛、职、秩 ,常也。” “柯、宪、刑、范、辟、律、 矩、则,法也。”疏:“释曰 :此亦谓常法,转互相训。柯 者,执以取法也。宪者,《大 雅·桑扈》云:‘百辟为宪’ 。辟,罪法也。刑、範、律、 矩、则,皆谓常法也。”
《管子·七臣七主》:“法者所以兴 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 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 民规矩绳墨也。” 《说文解字》:“律,均布也。” 《唐律疏义·名例篇》:“律之与法 ,文虽有殊,其义一也。” 薛允升《唐明律合编·序》:“律之 为言整齐划一之谓,也轻重得平之谓 也,其名始于汉而其书已散逸。” 丘浚《大学衍义充》:“按律之名 ……凡度之长短、衡之轻重、量之多 寡,莫不于此取止,律以着法,所以 裁判群情,断定诸罪。”
“今天的法学教育被司法考 试牵着鼻子走,它所培养的与 其说是独立思考并具有判断能 力的法学家,毋宁说是熟练适 用法律的法律技术匠。”—— 【德】伯恩·魏德士
1917年,德国法学家尼 尔逊(L. Nelson)在就 当时的法学状况写下了 题为《没有法的法学》 的文章,他在其中强调 ,如果法学仅仅被理解 为盲目的法律适用或机 械的案例分析技术时, 将会造成这样的后果。
• 法律现象是反映法的 存在和运作的现象。
• 清朝政府规定,男子16岁,女子14岁,就 达到结婚年龄,可以自便。根据一些史学 家的实证研究,清代男女平均初婚年龄分 如何理解“法律现象”? 别在 20-21 岁、17-18 岁,男子平均 例子:法定结婚年龄的规定 19.76 岁、女子 平均17.28 岁。 • 西汉惠帝六年(公元前189年)规定 女子在15岁至30岁之间必须出嫁,否 则多征税。南北朝时期北齐后主( 565年-576年在位)规定,女子14 岁到20岁之间必须出阁,北周武帝建 德年间(572年-577年)强制15岁 以上男子、13岁以上的女子成亲。唐 太宗贞观元年(627年)的法令,强 制男子20岁、女子15岁以上成家 。
(二)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1、法学体系
理论 法学
各种法律现象(包括其 整体的一般发展趋势和 相互之间的内在联系) 以及法之中的普遍性、 根本性的道理或原理。
法学
交叉 学科 应用 法学
第二讲 法的概念
“法”的词源 法的本质 法的特征 法的定义
一、“法”的词源
(一)“法”的汉语渊源
“灋,刑也。平之 如水,从水。廌所 以触不直者去之, 从廌去。法,今文 《后汉书·舆服下》:“法冠,一 省。佱,古文。” 曰柱后,高五寸,以纚为展筩,铁 柱卷,执法者服之,侍御史廷尉正 “廌,解廌兽也 监平也,或谓之獬豸冠。獬豸神羊 ,似牛一角,古 ,能别曲直,楚王尝获之,故以为 者决讼,令触不 冠。胡广说曰:春秋左氏传有南冠 直者。象形,从 而絷者,则楚冠也。秦灭楚,以其 豸省,凡廌之属 君服赐执法近臣御史服之。”
“法”的定义之争中的立场差异
在什么是“法”的问题上,主要是自然法 学和实证主义法学之间的对立。 实证主义法概念的局限:
2、中国法学界围绕法的本质的争论
(1)“统治阶级意志论”在 中国的确立(1949-1978) • 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的 体现,而法律所体现的 意志的内容是由物质生 活条件所决定的。 “统治阶级意志论 ”所导致的弊端: 控权立法的落后; 政治与法律不分; 缩小法律的社会支持基础; 忽略了法律的道德基础,片 面突出“力”的一面。 (2)关于法本质的讨论(1978- ) 要点: 是否存在某种反映被统 治阶级意志的法律? 除了阶级性之外,法有 没有社会性? 社会主义法是否是统治 阶级意志的体现? 是否可以将法的本质归 纳为统治阶级意志?
“法是由于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体系 。这种规范体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保 证实施,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 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了 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层 或人民的意志。其目的在于确认、保护 和发展统治阶层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 系和价值目标。”(刘星:《法理学导 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法是现行规范的总和,即 由立法者颁布并(或)由适 合法院适用的规范的总和。 ”(【德】伯恩·魏德士: 《法理学》,丁小春、吴越 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3、法表示与规范相关的一定后果。
二、“法”的本质
(一)本质主义
• 每一类型或者种 类的事物,均有 其基本或者根本 的特性,而为同 类的每一成员所 共有。
(二)本质主义与西方法理学
西方法学开始于本质主义,哲理法学派是其顶峰 。但从19世纪中叶以后陆续出现的一些学派在 此方面的看法有所改变,例如规范法学派专注规 范分析,历史法学派注重历史分析,社会法学派 侧重法的社会实证分析,法本质主义思潮逐渐衰 落,20世纪还出现了否定法律本质的思潮,其 中最激烈的是法本质“约定论”思潮。 法本质“约定论”思潮认为,有 关法的本质的争论,仅仅是对一 个词组的用法的定义和说法的如 此之多的约定而已,这些说法至 多只能说它们便利或不便利,而 不能说它们正确或不正确。
(三)“法”之语义的中西共通性和差异性
1、共通性
1、法往往与 常态有关, 被用来表示 稳定的关系 或做法; 2、法表示一 定的规范或 权利义务;
2、差异性
1、中国的“法”侧重于制 定法,而西语中的法则往 往还包含对正义的主观价 值追求; 2、中国的“法”往往与“ 刑”联系一起,侧重刑罚 或制裁,而西语中的“法 ”往往更突出规范本身。
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 理由·总则编》(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第22页)第12条第1款规定:“本法和其他法
律都没有规定的,应当依据习惯;没有习惯的 ,依据本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参照法理处理。”
二、“法理学”的研究领域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
• 法学是专门以法律现象为 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
皆从廌。”
• 《说文解字》:
段玉裁注《说文》,在“廌”字 条下如此写道:“《神异经》曰 :东北荒中有兽,见人斗则触不 直,闻人论则咋不正,名曰獬豸 。《论衡》曰:獬豸者,一角之 羊,性识有罪。皋陶治狱,有罪 者令羊触之。按古有此神兽,非 必皋陶赖之听狱也。”
“法”“ 律”连用
《尔雅·释诂》:


参考文献:法律文化中心:“ 法律的本质:一个虚构的神话” ,载《法学》1998年第1期。
三、“法”的特征
中新网南昌2012年2月28日电(王剑张雪华) 在校大学生陈某在网上看到一则 他人利用租房名义进入被害人房间进行抢劫的案例,便模仿此类手法实施犯 罪。2月27日,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陈某 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31日,陈某在上网时发现有一女孩在网上发 布求合租房的信息,并且留有电话号码。刚好陈某看到过一则新闻,反映有 人通过网络上的此类信息,进入他人房间打劫钱财。由此陈某萌生了实施此 种抢劫行为的想法。 • 陈某给被害人发信息,欺骗被害人说替其妹妹租房,在获取被害人的信 任后,与被害人约好看房时间。2011年11月1日晚,在与被害人见面后, 陈某与被害人一同来到其居住的房间。在假装看房子的过程中,陈某用暴力 手段控制受害人,用手机强行拍下被害人裸照,将被害人钱包内的现金人民 币1670元及银行卡等物品抢走。2011年11月5日,陈某随身携带一卷绳子 和一把刀,窜至某小区内,欲采用同样的方式抢劫时,被警方抓获。 • 法院认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当场使用暴力,入户强行抢走公民的合 法财物,其抢劫罪罪名成立。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其 家属已退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积极代被告人缴纳罚金,可视为被告人 的行为,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
1、神定说和人定说
“法者,编著 之图籍,设之 于官府而布之 于百姓者也。 ”(《韩非子 ·难三》) 人定说内部的 不同看法: 国王意志或国 家命令; 人类经验; 理性的创造。
《汉谟拉比法典》
2、意志说、理性说和客观关系说
统治者意志
意志说
共同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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