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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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

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

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1.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原理、概念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是一门关于社会生活的规范科学。

2.法学思维:是法学者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

3、法学方法:从广义上讲,法学方法包括法学建构的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法律适用的方法。

从狭义上讲,法学方法,主要是指法律适用的方法。

4.法理学:是研究法和法律的一般原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的法学分支学科。

【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

是对每一法学学科中带有共同性、根本性的问题和原理做横断面的考察。

】5.法学体系:是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6.法学理论体系:是建立一定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上的法律理论观点、思想和学说体系。

7.应然法:指“应该是怎么样的法”,即根据其自身的特性而应达到某种理想或理念状态的法。

又称理想法或理念法。

8实然法:指“实际上是怎么样的法”,即在现实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效力、对人们的行为实际产生作用的法,有时也被称为“实际的法”。

9自然法理论:否认法自身的独立性,认为法必然从属于更为高级的行为标准(现代自然法理论认为主要是指道德),因此违反这个更高标准的法就不再是法。

基本主张是“恶法非法”。

10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是人类社会的产物,是有意识创造出来的行为准则。

因此,只有实在法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实际存在的、具有实际效力并可以精确分析的法律,也只有实在法才是法理学研究的对象。

与其他的行为准则没有必然的关系,即使实在法与上述准则相违背,也不能成为否定实在法之法律性质的理由,人们依然具有服从这种法律的义务。

即“恶法亦法”。

11.法:1)马克思认为法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施行行为规则的总称。

2)法是可以判断人们是非曲直,进行公正的裁决,具有公平正义等价值取向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行具有普遍性反复适用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1. 主观权利(Subjective rights):指个体在法律上享有的保护个人利益的权利。

主观权利是法律规则赋予个体的,具有权力主体和权力客体,可以通过追究权利主体违反权利客体而采取法律保护措施。

2. 客观权利(Objective rights):指个体从整体上享受的权益,独立于具体个体的主观行为。

客观权利是一种普遍的法律制度,对整个社会成员都有规范和约束力。

3. 法益(Legal interest):指受法律保护的个人或集体的合法的利益。

法益是法律关系的客观基础,是法律主体享有主观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4. 法律关系(Legal relationship):指以法律规则为基础,在法律范围内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具有主体、客体和对象、内容、权利义务等要素。

5. 法律责任(Legal liability):指对违反法律规定行为者予以责备和追究的制度,是为了维护法益,促使人们遵守法律规范而设立的。

6. 受害人(Victim):指在犯罪、侵权等行为中直接受到损害的人。

受害人具有权利获得对施害人的救济和赔偿,以及参与犯罪、侵权案件的诉讼权。

7. 法律人格(Legal personality):指法律对自然人和法人授予的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地位。

拥有法律人格的个体或组织具有享受和承担法律权利和义务的资格。

8. 法人(Legal person):指根据法律规定成立的组织机构或非个体实体,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9. 行政法(Administrative law):指规范行政机关组织、职权、作用以及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等方面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10. 民事法(Civil law):指调整个人或民事主体之间权益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民事法规范了个人和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婚姻家庭关系、侵权责任关系等。

11. 刑法(Criminal law):指规范国家和公民之间、公民之间违反社会道德和法律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系。

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

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

1、法理学:是研究法和法律的一般原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的法学分支学科。

2、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学问或理论知识体系,是一门关于社会生活的规范科学。

3、法学体系:是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4、法学理论体系:是建立一定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上的法律理论观点、思想和学说体系。

5、法:1)马克思认为法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觉得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施行行为规则的总称。

2)法是可以判断人们是非曲直进行公正的裁决,具有公平正义等价值取向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行具有普遍性反复适用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6、法律:由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具有规范性、意志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

7、法的形式:就是指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

包括法条、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

8、法律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题可以自主决定做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包括自由权、请求权、诉权。

分为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绝对权利和相对权利。

9、法律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人们应当做出和不得做出某种行为的界限。

有限制义务、被请求义务、被诉义务。

分类基本义务和普通义务;绝对义务和相对义务。

10、法律要素:是和系统相对而言的,是指那些联系和作用的构成规范性文件内容的要素、规则、原则和法律术语。

有独立性、差异性、关联性的特点。

11、法律规则:是对一定的实施状态赋予明确的法律意义,并确定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具有独立性、可预测性、一般性的特点。

由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构成。

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准用性规则;控制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12、法律原则:是指能作为规则的来源或基础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或准则。

具有不确定性、衡平性、强行性。

《法理学》名词解释和简答题知识点资料总结

《法理学》名词解释和简答题知识点资料总结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务、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2.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3.授权性规则是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别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

常表现为“可以”、“有权利”、“有……自由”等术语。

4.义务性规则直接要求人们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

常表现为“应当”、“应该”、“必须”“不得”、“禁止”、“严禁”等术语。

5.权义复合性规则指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6.调整性规则是对已有行为方式进行调整的规则,它的功能在于控制行为。

占了法律规则的大多数。

7.构成性规则是组织人们按规则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则,从逻辑上讲,规则所指定的行为在逻辑上依赖规则本身。

8.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已经明确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无须再援引或者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9.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10.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援引或者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法律规则。

11.实体正义指通过法律上的实体权利和义务来公正地分配社会合作与负担的法律规则所体现出来的正义。

(实践中,指把规定实体性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则具体应用到个案处理所得到的结果的正义。

)12.程序正义指为了实现法律上的实体权利和义务而公正地设定一系列必要程序,从而以这些程序为内容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所表征的正义。

(实践中指的是把规定程序性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则具体应用到个案处理所得到的有关过程和步骤等环节的正义,而不直接涉及个案处理的结果是否正义。

)13.法的历史类型是与人类历史上基本的社会形态相联系的概念,是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及其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的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作的分类。

法理学名词解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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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程序性原则
是通过对法律活动程序进行调整而对实体性权利、义务产生间接影响的法律原则。
70
法律概念
指的是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71
法的渊源
也称"法源"或"法律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72
法的历史渊源
通常指的是那些在历史上引起法律原则或法律规则和制度产生的历史事件和行为。
88
成文法
是指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
89
不成文法
是指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又不具有成文形式的法。
90
实体法
是指以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为主的法律
91
程序法
是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
92
国内法
是指在一个主权国家内,由特定国家法律创制机关创制的并在本国主权所及范围内适用的法律。
104
法学体系
是指一个国家的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
105
法律部门
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106
民法商法
是规范社会民事和商事活动的基础性法律。
107
民法
是指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与公民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调整公民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确定性规则
明确地规定了行为规则的内容,无须再援用其他规则来确定本规则内容的法律规则。
59
委任性规则
是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授权某一机构加以具体规定的法律规则。(

法理学 名词解释汇总

法理学 名词解释汇总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的规范作用又称法本身的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的作用。

2.专门法律职能又称法本身的职能,是指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都有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着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

3.法的调整性职能是运用法律手段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使一定社会关系具有法律关系的性质从而确立一定的法律秩序的职能。

4.法的保护性职能是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已经建立的法律关系、法律秩序,使之不受侵犯或恢复、弥补被侵害的法定权利的职能。

5.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有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的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生活关系和生活秩序。

6.法本身的职能: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都有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着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

7.法本身的作用: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作用。

8.法的部门:是指对一个现行法律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9.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10法的体系:是指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系统的统一整体。

11.法的外部特征:法是国家判断人们行为的是非曲直的标准。

这一现象的外部特征,就体现为法律的特征。

12.法的形式渊源(法的渊源):指法的法律效力的来源,即一个行为规则通过什么方式产生、具有何种外部形式才被认为是法律规范,具有法律规范的效力,并成为国家机关审理案件或处理问题的规范性依据。

法理学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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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名词解释————————————————————————————————作者:————————————————————————————————日期: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1、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原理、概念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是一门关于社会生活的规范科学。

2、法学思维:是法学者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

3、法学方法:从广义上讲,法学方法包括法学建构的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法律适用的方法。

从狭义上讲,法学方法,主要是指法律适用的方法。

4、法理学:是研究法和法律的一般原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的法学分支学科。

【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

是对每一法学学科中带有共同性、根本性的问题和原理做横断面的考察。

】5、法学体系:是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6、法学理论体系:是建立一定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上的法律理论观点、思想和学说体系。

7、应然法:指“应该是怎么样的法”,即根据其自身的特性而应达到某种理想或理念状态的法。

又称理想法或理念法。

8、实然法:指“实际上是怎么样的法”,即在现实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效力、对人们的行为实际产生作用的法,有时也被称为“实际的法”。

9、自然法理论:否认法自身的独立性,认为法必然从属于更为高级的行为标准(现代自然法理论认为主要是指道德),因此违反这个更高标准的法就不再是法。

基本主张是“恶法非法”。

10、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是人类社会的产物,是有意识创造出来的行为准则。

因此,只有实在法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实际存在的、具有实际效力并可以精确分析的法律,也只有实在法才是法理学研究的对象。

与其他的行为准则没有必然的关系,即使实在法与上述准则相违背,也不能成为否定实在法之法律性质的理由,人们依然具有服从这种法律的义务。

法理学名词解释汇总

法理学名词解释汇总

法理学名词解释汇总(huìzǒng)1法学(fǎx ué):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律社会学:法律社会学的诞生和发展是20世纪法学领域最伟大(wěi dà)的成就之一。

它以注重研究法律与社会活动、法律角色、法律文化、法律运作、法律实效为其理论视角,以理论模型的设计与经验考察和实证分析的融汇为其方法论指向,以参与法治进程,推动法治和法律文化现代化为其价值目标。

3法律(fǎlǜ)素质:法律素质是法律人应当(yīn g dān g)具备的职业素质(专业素质),其要素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

在这三个方面的能力中,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素质的核心。

4法律思维能力:法律思维能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准确掌握法律概念的能力;②正确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③法律推理的能力;④对即将做出的法律裁决或法律意见进行论证的能力。

5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法律思维能力的形成集中表现为法律角色参照系的形成。

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是作为一个法律人在其所处的位置上对外观察和处理问题的方法、观点以及独特的推理、论证模式。

我们知道,在社会中生活和工作的人们都担当一定角色,每一角色都必然有其独特的参照系。

法律角色也有自己的参照系。

每个参照系都有三个主要的方面。

第一,每个参照系内部都有许多概念,其中有些概念是关键性概念;第二,参照系在观察问题的范围上是有取向的,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总是指引人们敏锐地发现和关注事物的法律方面,即有法律意义的方面;第三,参照系规定了人们的推理、论证方法。

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有其独特的推理、论证方法。

6探知法律事实:探知法律事实,即调查、搜集、制作、组合、分析、认证法律事实,是法律实践活动的重要环节。

对法律事实的分析和认定,直接决定着适用法律的最后结果。

探知法律事实也是法律实践活动相当复杂的环节,因为探知法律事实的过程,并非简单地调查搜集客观事实的过程,而是法律人运用法律去判断、分析、确认、选择事实的过程,是一个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对立统一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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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整理1.法学: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也可以说,法学是一门实践学问,实践知识,即通过“实践之思”获取的知识。

2.法学思维:是法学者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

3.法学方法:从广义上讲,包括法学建构的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法律适用的方法。

从狭义上讲,主要是指法律适用的方法。

(在法律实践中,法律适用总是居于核心的地位。

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司法居于中心的环节。

)4.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

是对每一法学学科中带有共同性、根本性的问题和原理做横断面的考察。

(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

)5.法学体系,也称为“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

6.法学理论体系:是建立在一定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上的法律理论观点、思想和学说体系。

(一个国家的法学分科体系大致统一,但却可以并存多个不同的法学理论体系。

)7.应然法:就是“应该是怎么样的法”,即根据自身的特性而应达到某种理想或理念状态的法,有时又被称为“理想法”或“理念法”。

8.实然法:就是“实际上是什么样的法”,即在现实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效力、对人们的行为实际产生作用的法,有时也被称为“实际的法”。

9.自然法理论:否认法自身的独立性,认为法必然从属于更为高级的行为标准(现代自然法理论认为主要是指道德),因此违反这个更高标准的法就不再是法。

基本主张是“恶法非法”。

10.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是人类社会的产物,是有意识创造出来的行为准则。

因此,只有实在法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实际存在的、具有实际效力并可以精确分析的法律,也只有实在法才是法理学研究的对象。

与其他的行为准则没有必然的关系,即使实在法与上述准则相违背,也不能成为否定实在法之法律性质的理由,人们依然具有服从这种法律的义务。

即“恶法亦法”。

11.法的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影响和结果。

12.法的内容:是指法的内在要素,即法律规范及其构成要素。

13.法的形式:法的内容的表现方式,是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

14.法律权利:由国家通过法律加以许可的自由意志支配的行为范围。

(特点:法律性、自主性、利益性、与法律义务的相关性)一个完整的法律权利的结构,实际上是三个权利要素的统一:1)自由权。

权利人可以自主决定作出一定行为的权利,不受他人干涉。

(基础)2)请求权。

权利人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权利。

(内容)3)诉权。

权利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权利。

(保障)15.法律义务: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人们应当作出或不得做某种行为的界限。

(法律义务不等同于法律责任,它是构成法律责任的法定前提条件。

在一定意义上,法律责任就是因不履行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6.权力:国家机关代表国家或公共利益以国家的强制力为支持而从事一定的行为并对一定的人或物产生实际影响的能力。

17.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和义务,是源于社会关系的本质,与主体的生存、发展、地位直接相关的,人生而应当有之的,不可剥夺、转让、规避且为社会公认的,因而也可以说是“不证自明的权利和义务”。

18.普通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普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通常由宪法以外的法律或法规规定。

19.成文法: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以国家的名义,依照特定程序创制的,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出现的规范化法律文件的总称。

20.不成文法: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具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条文形式的法的总称。

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两种21.法系: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法律的总称,也即根据这种共性或历史传统来划分法的类别,凡属于具有某种共性或传统的法律就构成一个法系。

22.民法法系:又称大陆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23.普通法法系:又称英美法系、英国法系、海洋法系、判例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24.法律渊源:被承认具有法的效力、法的权威性或具有法律意义并作为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规范或准则来源,如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法理等等。

25.正式法源:是那些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并且直接作为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规范来源,主要为制定法。

法官的判决必然建立在正式法源之上。

26.非正式法源:指那些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却具有法律意义并可能构成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准则来源。

“如果没有法律非正式渊源理论,那么在确定的实在法规定的范围之外,除了法官个人的独断专行以外,就什么也不存在了。

”27.法的效力:法律对法律主体的约束力或拘束力。

广义上是指所有法律文件的效力,无论是规范性法律文件还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均具有法的效力;狭义上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我们讨论的是狭义的。

(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区别就在于,其约束力的范围是针对特定主体还是不是特定主体。

针对特定主体的就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28.法的效力范围: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者制定法在什么时间、何种空间以及对于何种对象有效,从而产生行为拘束的后果。

分为法的时间效力范围、法的空间效力范围、法的对人效力范围。

29.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何时开放、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对于其生效前的事件或者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30.法的失效时间:也称法的效力终止或法的废止,是指法的效力消灭,不能再加以适用的情况。

包括明示废止(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明确的方式宣布某一法律失去法的效力)和默示废止(虽然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并未明确宣布某一法律失去法律效力,但是由于某些特定条件的存在,使得这些法律不再具有法的效力。

包括新法代替旧法(仅限同位阶)、本身规定的有效期满、调整的对象消失而自动失效)。

31.法律溯及力: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从新原则、从旧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现在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第四种)32.法的空间效力:法生效的地域范围,即在什么范围内可以发挥其效力。

33.法的对人效力:一个国家的法律对哪些人有效的问题。

“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属人主义原则、属地主义原则、保护主义原则、折衷主义原则)34.法律规范: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的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

35.法律规则:以一定的逻辑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规范。

36.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原理或价值准则的一种法律规范。

37.法律原理:是对法律上的事理所作的具有说服力的、权威性的阐述,是法律的公理或法律的教义、信条,属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有被实在法接受为法律规范内容的法律原理才属于法律原则。

38.法律体系:又称部门法体系,是指由根据一定的标准或原则将一国制定和认可的现行全部法律规范划分成若干的法律部门所形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

39.法律部门:亦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或原则对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进行划分所形成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通常,具有相同的调整对象或者兼具相同的调整方法的法律规范构成一个法律部门。

40.法律的调整对象:是指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法律部门划分的首要条件。

41.法律的调整方法:是指法律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或保护所采用的调整机理或具体方式。

42.行政法:由调整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产生的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所构成的法律部门。

(与行政法规作区分)43.法律行为: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的效果的行为。

(特点:是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具有法律性、能够为人们的意志所控制,具有意志性)44.法律意识:人们关于整个法律现象(特别是现行法)的观点、感觉、态度、信念和思想的总称。

具有认识和评价、调整和指导以及传播和教育的功能。

45.法律关系: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46.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

在我国,包括公民(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

47.法律关系内容: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48.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

实质上,客体所承载的利益本身才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联系的中介。

包括物(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人身(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精神产品(人通过某种物体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行为结果(义务人完成其行为所产生的能够满足权利人利益要求的结果)。

49.法律事实:具有法律关联性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包括法律事件(具有法律关联性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和法律行为。

50.法律责任:行为主体因为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即没有履行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或主体虽未违反法律义务、但仅仅因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担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51.过错:行为人实施损害行为时应受非难的主观状态,是通过行为人实施的违法行为表现出来的,过错的表现形态有两种:故意和过失。

52.法律责任的竞合: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多种法律责任的并存或相互冲突。

把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责任竞合称作广义的责任竞合,又称责任聚合,可以同时追究;将同一法律部门内部发生的责任竞合,称为狭义的责任竞合,由受害人任选一种追究,另一种消失。

两者都来自法律规范竞合。

(同一法律部门的责任聚合是指同一法律责任的多种责任形式。

)53.法律责任的归结:简称归责,是指对因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认定、追究及减免的活动。

54.法律责任的免除:由于出现某种法律上规定的条件或法律上允许的条件,部分免除或全部免除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55.法律制裁:特定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56.民事制裁:由人民法院对民事责任主体依其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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