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导论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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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一)教案

《法理学》(一)教案

《法理学》(一)教案《法理学》(一)授课讲义上篇法学知识教学目标:通过本部分的学习,使学生掌握法学的基本定义和法学的研究对象,了解中西方法学教育的发展概况及比较。

教学课时安排和教学方法:课时安排:4课时;教学方法:讲授。

教学重点:法学的定义和法学的研究对象和性质。

教学难点:法学的研究对象与性质。

教学基本内容:第一章法学的含义一、法学的语源与称谓二、法学的定义法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和法律思想观念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第二章法学的研究对象与性质一、法学研究对象的层次1、法律或法律制度层次2、法律现象层次3、法律观念、思想或学说层次。

二、法学的学科性质法学是一门既主要体现社会科学属性、也体现某些自然科学属性的综合科学。

三、法学的实用性与理论性第三章法学教育一、西方法学教育发展概况二、中国法学教育发展概况三、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和法律人才的培养四、中国法学教育的模式定位中篇法律范畴第四章法与法律教学目标:通过本部分的学习,使学生深入地理解法与法律的联系与区分,掌握法的基本特征,能够运用实例分析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了解法律与政策的关系。

教学课时安排和教学方法:课时安排:3课时教学方法:讲授和组织学生讨论。

教学重点:法与法律的关系、法的基本特征、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教学难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教学基本内容:第一节法与法律释义一、中国古代“法”字的原始意义二、中国古代“律”之语源三、西方语言中“法”与“法律”的二元化西方学者常把“法”和“法律”二元化,“法”指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即自然法;“法律”是由国家机关制定与颁布的具体行为规则,即制定法。

法律是法的真实或虚假的表现形式。

四、当代中国“法”与“法律”的区别将“法”视为类(属)概念,即用“法”这一概念来指称自然法、民间法(包括习惯法、宗教法)、国家法(包括成文法和判例法)、国际法等的集合;而将“法律”视为种概念,即用“法律”来特指国家法,尤其是国家成为法。

法理学教案

法理学教案

法理学教案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法理学概论一、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在中国先秦时期称之为“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

自汉代以后称之为“律学”。

在我国广泛称之为“法学”或“法律科学”则是近代以后的事情。

在西方,“法学”一词源于古代拉丁语的“jurisprudentia”,本来意思是“法律的知识”或“法律的技术”。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将法学定义为:“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与非正义之学”。

法学是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社会科学包括:经济学、政治学、历史学、哲学、教育学、法学等许多学科。

社会科学总体上以各种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

我们认为,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也就是说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整个社会的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根据不同的标准,法学可以分为不同的体系。

法学体系通常从两个角度来划分:一是从法律部门角度来划分,将法学划分为:宪法学、行政法学、社会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

二是从认识的角度来划分,将法学划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英国《牛津法律指南》进一步将法学分为:法律理论和哲学;法律史和各种法律制度史;比较法研究;国际法;国内法;跨国家法;附属法学,比如法医学。

日本学者将法学分为:公法,比如宪法;私法,比如民法;刑事法,比如刑法;基础法学,比如法哲学。

二、法理学概念在西方,英语LegalPhiloso-phy通常译成“法哲学”;Jurisprudence通常译成“法理学”。

在前苏联,由于强调法律与国家的关系,所以,将它称之为“国家和法的理论”。

在旧中国,有的称为法理学,也有称为法学通论,主要是介绍西方的法学理论,介绍资产阶级的一些法学流派。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受意识形态和前苏联的影响,国内法学基本上也将它称之为“国家和法的理论”或“国家和法律理论”,从内容上看,不仅研究法的基本理论,也研究国家的基本理论,而且是以国家理论为重点,并没有充分认识到社会主义国家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物重要性,没有将国家学说的理论与法学的理论分开来研究。

华东政法大学《法理学》教案

华东政法大学《法理学》教案

华东政法大学《法理学》教案《法理学》教案导论法理学概述一、正确理解法理学学科名称演变的线索1、在中国:法理学--法学通论--国家与法理论---法学基础理论--法理学。

2、在西方:法哲学---法理学。

二介绍法学和法理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1、※ 重点强调的法学定义法学是以社会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

2、※ 重点讲授法学的研究对象(一)静态--法律规范、法律体系、法律制度、法律渊源、法律文件。

(二)动态--立法--实施--实现--实效。

(三)法律发展变化规律--法律起源--法律发展--法律消亡。

(四)法律文化--法律意识、法律传统、法律原则、法律思想。

(五)法律与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与经济、政治、道德、宗教、历史。

3、※ 正确理解法理学研究对象(一)本体论:法的本质、法的现象、法的特征、法的分类。

(二)发展论:法的起源、法的历史类型、法的消亡。

(三)价值论:法与正义、法与平等、法的作用、法与秩序、法与自由。

(四)运行论: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

三※ 重点讲授法学和法理学的产生1、法学产生的两个条件:恩格斯语:(一)立法发展为复杂和广泛,(二)出现了职业法学者阶层。

2、法理学产生的前提:(一)法学自身成为独立的学科,(二)以社会革命为基础。

四、具体介绍资产阶级的法理学学科的历史发展:1、自然法学派(一)自然法学派产生的历史背景和代表人物(1)形成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

自然法存在于自然和人类理性之中,先于国家存在,人定法(实在法)是国家制订,并依据自然法的。

(2)资产阶级革命时期(17--18世纪)。

自然法学派正式形成。

代表人物有格老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

(二)自然法学派的基本观点;认为法是自然意志或人类理性的表现,国家产生以前,人的行为受自然法支配,国家出现后,国家制定的实在法必须符合自然法。

否则实在法就没有法律效力,人们可以不遵守,甚至有权推翻它。

(三)自然法学派的评价:自然法学派在资产阶级革命中起过历史进步作用。

法理学导论 第十四章法的实现与法律秩序

法理学导论 第十四章法的实现与法律秩序

思考与讨论
• 从历史上看,国家制定法和民间法的冲突与矛盾从未停 从历史上看, 不过由于国家对待民间法态度的不同和政治、 止,不过由于国家对待民间法态度的不同和政治、经济 等条件的差异,其冲突的程度或明显或轻微。而在今天, 等条件的差异,其冲突的程度或明显或轻微。而在今天, 制定法和民间法的冲突更具有必然性。首先, 制定法和民间法的冲突更具有必然性。首先,在法律全 球化的浪潮下,制定法的“世界法”色彩越来越浓厚, 球化的浪潮下,制定法的“世界法”色彩越来越浓厚, 国家也更强调法的普适性。制定法具有普遍性、统一性、 国家也更强调法的普适性。制定法具有普遍性、统一性、 强制性的固有特征。而民间法是“地方性知识”,具有 强制性的固有特征。而民间法是“地方性知识” 地方性、多样性等特征。 地方性、多样性等特征。二者的矛盾与冲突是不可避免 因此,如何适当处理习惯法与制定法的关系, 的。因此,如何适当处理习惯法与制定法的关系,解决 这两种规范性知识的互补、 这两种规范性知识的互补、并用和对接就成为了法治建 设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设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 思考:制定法和民间法关系及在中国法律秩序建构中民 思考: 间法的作用。 间法的作用。
(二)司法和执法主体的因素
• 1、法官 法律现实主义对事实认识的不确实 性和法律解释的主观性提出质疑, 性和法律解释的主观性提出质疑,他们 认为在解释法律、行使裁量权、 认为在解释法律、行使裁量权、自由心 证形成过程中, 证形成过程中,法官的主观性偏好以及 信念有可能对判断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信念有可能对判断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本章推荐阅读材料
• 黄建武:《法的实现 : 法的一种社 黄建武: 会学分析》 中国人民大学1997 1997年 会学分析》,中国人民大学1997年 版 • 徐昕:《纠纷解决与社会和谐》, 徐昕: 纠纷解决与社会和谐》 法律出版社2006 2006年版 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 杨力:《社会学视野下的法律秩 杨力: 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 2006年版 序》,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法理学教案[1]

法理学教案[1]

1994年4月11日,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吕冲村 的一口水塘里,发现一具无名女尸。京山县公安 局认定死者为该村村民张在玉,随即以有故意杀 人嫌疑为由,拘捕了张在玉的丈夫佘祥林。是年 10月,佘祥林被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 处死刑。佘祥林上诉至湖北省高院后,此案因疑 点重重被发回重审。后经市、县有关部门协调, 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 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2005年3月28日,在 佘祥林已经服刑11年后,张在玉突然现身。“死 者”复活,媒体哗然,佘祥林案很快被证实为一 起典型的冤案。
(二)法的价值概念
所谓法的价值,就是法这种客体对个人、阶级、社会 的积极意义,是法的存在、作用和变化对这些主体需 要的满足及其程度。 法的价值既是主体的,又是客体的,是主体性与客体 性的统一。从主体方面看,法的价值总是以社会主体 的需要与目的为根据的。如果没有社会主体的需要与 目的参与,法本身就谈不上所谓价值问题。从客体方 面看,法的价值又是法自身存在的一种客观属性,不 论人们是否认识到法有能够满足特定主体需要的这一 性质,它都是客观存在的,因而具有“客体性内容”。
第三,预测作用。 法律的预测作用表现在: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 的规定可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 为的法律后果。它分为两种情况:(1)对如何 行为的预测。即当事人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预计 对方当事人将如何行为,自己将如何采取相应的 行为。(2)对行为后果的预测。由于法律规范 的存在,人们可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 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还是 无效的,是会受到国家肯定、鼓励、保护或奖励 的,还是应受法律撤消、否定或制裁的。
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它是指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时能 够促进或者说保护和增加哪些价值。(目 的价值) 第二,它是指法本身具有哪些价值,即法 律不仅是实现一定目的是手段,同时它本 身也有特定的价值。(形式价值) 第三,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 发生矛盾时,法根据什么标准来对它们进 行评价。(评价标准) 第四,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 更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

法理学教学讲解之一法理学导论

法理学教学讲解之一法理学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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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法学的产生条件 • • 〔1〕立法的广泛开展〔法学的产生以法的
产生为前提〕
• 〔2〕专门研究法的学者〔职业法学者阶层〕 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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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导论之二:法学流派
• 一、法学流派的内涵


所谓法学流派,是指对法学领域中某
• 2、类别和层级的结合
• 3、现实和理想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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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页,共43页。
• 四、法学分支学科的具体划分
• 1、理论法学
• 从总的方面探求法学研究对象的各种根 本概念、根本原理、根本原则和根本规律的 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其主要代表是法理学。
• 立法学、法社会学、法解释学、比较法学 等也可视为理论法学。
• 1、法学体系的概念

法学体系是指由不同的法学分支学科
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它是法学的整体构
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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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法学体系的层次 • 1、公法和私法的划分问题
• 2、部门法的划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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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法学划分分支学科的标准 • 1、 对象和方法的结合
德 • 德国的R.von耶林、J.柯勒 • ② 20世纪社会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有: • 奥地利法学家E.埃利希、 • 德国社会学家M.韦贝尔、
• 美国法学家R.庞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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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纯粹法学派
〔1〕简介
该学派认为在法律研究方法上,只从逻辑

《法学导论》课程教案学 期 授 课 计 划

《法学导论》课程教案学 期 授 课 计 划

山东科技大学
学期授课计划
2010至2011学年第一学期
课程名称法理学(上)
授课班级行政2010级1、2班
任课教师佀连涛
课程类别必修总时数45 已开时数0
现开时数45 其中:课堂教学43 现场教学
课堂实验习题大作业
复习测验 2 其它
1
学期授课计划审查意见
说明:审批意见主要应包括:①是否符合课程教学大纲要求;②教学进度是否适当合理;③重点、难点的把握是否准确;
④授课计划的内容是否完整、规范;⑤执行中的注意事项;⑥整改意见。

2
1、按照教学大纲做好授课计划,并附有授课计划说明。

按教学的顺序周,以两个课时为一个单元编写授课计划,每次课的目的要
求、作业布置情况应在计划中体现,重点、难点有所标注。

2、授课计划一式三份,任课教师、所在系部及教学科各保留一份。

3、授课计划须在学期开始前由各系部相关负责人审查通过,并签字后方能实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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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2。

法理学授课教案

法理学授课教案

法理学授课教案葛洪义编写目录第一章导言第一节法理学的定义第二节法理学的意义第三节法理学的地位第四节法理学的产生与发展第五节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的特点第六节《法理学》的课程内容与学习方法第一编逻辑推论中的法律现象第二章法律的本质第一节法律的词源与词义第二节法律的现象与法律的本质第三节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本质的基本观点第三章法律的特征第一节法律的特征与法律的本质的关系第二节法律的主要特征第三节法律与程序第四章法律的价值第一节法律价值的含义第二节法律价值与法律本质的关系第三节法律的主要价值第四节法律的价值冲突第五章法律的要素第一节法律要素与法律本质的关系第二节法律规则第三节法律原则第四节法律概念第六章法律的效力第一节法律效力的含义与范围第二节法律效力与法律本质的关系第三节法律效力的来源第四节法律效力与法律位阶第七章法律的作用第一节法律作用的含义与分类第二节法律作用与法律本质的关系第三节法律的规范作用第四节法律的社会作用第五节法律的局限性第八章法律的生成第一节法律生成的含义第二节法律生成与法律本质的关系第三节法律制定与法律实施的关系第九章法律的方法第一节法律方法的含义第二节法律方法与法律本质的关系第三节法律推理第四节法律解释第五节法律论证第二编社会分析中的法律现象第十章法律与社会第一节社会的含义与特征第二节法律在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第三节法律与社会发展第四节法律的社会分析与法律本质学说之间的关系第十一章法律与政治第一节法律与政治的一般关系第二节法律与国家第三节法律与政党政治第十二章法律与经济第一节法律与经济的一般关系第二节法律与经济基础第三节法律与生产力第四节法律与市场经济第十三章法律与科学技术第一节法律与科学技术的一般关系第二节法律与科学技术的进步第三节科学技术进步对法律的影响第十四章法律与文化传统第一节法律与文化传统的一般关系第二节法律传统与法系第三节法律的文化解释及其影响第四节正确认识法律与文化传统的关系第十五章法律与道德第一节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第二节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第三节法律与文明第十六章法律与宗教第一节法律与宗教的一般关系第二节宗教对法律的重大影响第三节当代中国法律与宗教的关系第十七章法律与秩序第一节法律与秩序的一般关系第二节法律本质与秩序第三节秩序的成本第四节法律改革与秩序建构第三编历史视野中的法律现象第十八章法律的产生第一节法律的产生与法律本质学说之间的关系第二节法律产生的社会背景第三节法律产生的标志与规律第四节法律与原始习惯的关系第十九章法律的演进第一节法律的演进与类型理论第二节法律的历史类型第三节前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第四节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第五节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第二十章法治与法治国家第一节法治与法治国家的含义第二节法治现代化第三节法治与民主第四节法治与人权第五节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一章导言计划教学时数5学时第一节法理学的定义一,法理学的定义与特征法理学是一门以一定的哲学方法和哲学观点为基础研究法律的基本问题的学术门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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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然法”,就是“应该是怎么样的法”(law as it ought to be),即根据其自身的特性而应具有某种理想或 理念状态的法,它有时又被称为“理想法”或“理念法”。 与此相对应,法的实然是指法在当下已经实际发生、现实存 在的状态。故此,所谓“实然法”,就是“实际上是怎么样 的法”(law as it is),即在现实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效 力、对人们的行为实际产生作用的法,有时也被称为“实际 的法”(actual law)。
• 法学思维具有以下特点:

1、法学思维是实践思维。法学区别于自然科学,原因
在于它不是“纯思”,它不追求“纯粹的知识”,而是“实
践的知识”。

2、法学思维是以实在法(法律)为起点的思维。法学
家的思考始终不能完全游离于各个时代发生效力的实在法。
• 3、法学思维是问题思维。法律问题包括:立法问题、 执法问题、司法问题、守法问题、法律解释问题、法律推理 问题。法学的首要任务就是解决法律问题,为法律问题提供 答案。
• 2、“律”的词义
• 根据《说文解字》称,“律,均布也。”;后段玉裁在 《说文解字注》中将其解释为“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 归于一,故曰均布也。”从以上我们可以将律的意思归结为: 律是一种一致遵循的格式、准则。

• 二、西方历史上法概念争议
• (一)、应然法与实然法
• “应然”(What ought to be),指“应该怎样”,或 者说是“当下尚未发生、尚未存在,但按照道理应当发生、 应当存在的状态”; “实然”(What is),即指“实际怎 样”,或者说是“当下已经实际发生、现实存在的状态”。
• 4、法学思维是论证的思维、说理的思维。法学思考遵 循着“理由优先于结论”的规则。也就是说,法学的结论必 须是有论证理由的结论,是对法学思考者本人以及其他的人 均有说服力的结论。
• 5、法学思维是评价性思维。法学思维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与其他学问是有所不同的。比较而言,如果说经济学思维追 求“效益最大化”的价值,伦理学思维追寻“道德之善”, 政治学思维寻求“合目的性”、“权宜之计”,那么法学思 维则以“正义”、“公正”的价值为主要取向。
• 应然法和实然法的争论:法理想与法现实之间
• (二)自然法和实在法
• “自然法”是英文Natural Law的对译。按照西方学者 的理解,自然法观念的起源,可以归结为人类心灵固有的活
动,它促使人类心灵形成一种永恒不变的正义观念。这种正 义被认为是更高的或终极的法,其来自宇宙之本性,或者出 自上帝之意志,或者源于人之理性。例如,古希腊哲学家图 认为:世界由现象世界和理念世界组成,理念是现象的本质。 理念是具有一贯的、先验的内容。同样,变动不居的法律现
• (4)、外国法学和比较法学。
• (5)、国际法学。
• (6)、法学的交叉学科(边缘法学)。
在整个法学体系中,法理学居于一种非常独特的地位:
一方面,法理学总是要站在法学学科发展的最前沿来追 踪、吸纳人文科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成就,反思法的 基本问题,同时也从法学的角度对各种人文思潮做出回应。
法理学教案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法理研究所 王宏哲
• §1 导论
• 一、法学的概念
• 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
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 二、法学的性质:实践性
首先,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 • 其次,法学具有务实性。法学关注和面向社会的世俗生活。 • 再次,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 • 又次,法学是职业性知识体系。它所使用的语言是冷静的、
刚硬的、简洁的、合逻辑的的,是经过法学家们提炼、加工 和创造出来的行业语言。 • 最后,法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在于它研究的是一种“价值性
事实”,即反映人类的价值观、价值倾向和价值意义的 社会事实。
• 三、法学思维和法学方法
• (一)法学思维

法学思维是法学家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
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
• (二)法学方法
• 法学方法核心是指方法适用的方法。
• 法学方法的主要任务是指导法官和其他法律职业者如何 “发现法律”,即寻找司法适用的大前提。
• 以事实的认定和法律规范的寻找为中心,法学方法论
• 主要研究: • (1)法条的理论; • (2)案件事实的形成及其法律判断; • (3)法律的解释; • (4)法官从事法的续造的方法; • (5)法学概念及其体系的形成; • 常用的法学方法包括:法律解释的方法(文义的、语法的、
这个译名,并在日本历史上第一次开设法理学课程。
• 在我国,“法理学”作为学科的名称也几经变更。
• 2、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位置

法学体系,也称为“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
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 的统一整体。
• 法学学科大体上可以划分为如下六大门类:
• (1)、理论法学。
• (2)、法律史学
• (3)、国内应用法学。
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 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法理学研究的不发达, 必然会对法学其他学科的研究产生不良的后果。
• §2、法的概念
• 一、中国历史上法的概念的变化
• 1、法的词义
• 根据《说文解字》记载:“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 却,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从以上可看出:(1)在 古代,法和刑是通用的;(2)“平之如水,从水”,意指 法代表公平,即法平如水;(3)法从 去,所以触不直去之, 含有“明断曲直”之意;(4)腐,据说是古时的—种神兽, 在审判时被鹰触者即被认为是有罪的人。。
历史的、体系的、目的的)、法律推理的方法(归纳的、演 绎的、类比的)、法律论证的方法等。
四、法理学 1、基础认识
• 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
(哲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
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

因而,就制度层言,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
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它不关心每一
具体制度、法律的具体操作问题(这属于不同法学学科研究
的对象),而是对每一法学学科中带有共同性、根本性的问
题和原理作横断面的考察。

法理学研究的范围(领域)是法哲学方向、法社会学
方向和法的理论(或“形式法学”)这三个法学基本研究方
向的结合。

1881年(明治14年)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在东京帝国
大学法学部(原开成学校)讲授“法论”时,提出“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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