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导论复习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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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知识点整理(44页)

法理学知识点整理(44页)

法理学(整理)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的研究对象(了解)第一节:法学的概念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2.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

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都是法律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对象。

作为整体的法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第二节: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1.根据研究对象的不同,科学可以分为若干大类,每一类都包括一系列科学部门。

2.①法学与哲学:哲学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知识的总结和概括。

法理学(法哲学)是对法的本质基础的哲学反思,或者说是根据哲学的观点和方法进行的法律分析。

②法学与政治学:政治学是以政治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

所以,有人形象地说法学和政治学是一枚硬币的两面。

③法学与经济学:经济学是研究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规律的科学。

(看书有四点:P6)④法学与社会学:社会学是一门重要的具有综合意义的社会科学。

原因:1.法学要研究社会中的法。

(把法作为社会现象的一部分研究)2.社会学要通过法律研究社会(把法律作为社会内容的形式)⑤法学与历史学:历史学是研究和阐述人类社会发展的具体过程及其规律性的科学。

法学与历史学其中联系(P7到P8有四点)⑥法学与逻辑学:逻辑学是关于思维及其规律和规则的科学。

(p9第二三句)第三节:法学的体系与分科从我国现阶段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实践需要,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来划分:①:从法律部门的划分:由于法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

②:从认识论角度:分为理论法学(侧重理论研究)+应用法学(解决法律实践问题)第四节: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1.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含义:即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西南政法大学法理学导论整理

西南政法大学法理学导论整理

法理学初阶期末复习资料导论法学与法理学by闫、周、李1、“法学”这一用语的拉丁文Jurisprudentia,至少在公元前三世纪末罗马共和国时代就已出现,该词表示有系统、有组织的法律知识、法律学问。

【Z】A.公元前254年,柯隆加尼乌斯担任了大神官开始公开场合讲授法律。

B.公元前198年,执政官阿埃利乌斯使法律知识成为世俗学问。

2、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给“法学”下过一个经典的定义: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与非正义的科学。

【理解】中国古代对法学的理解和西方对法学的理解A.中国:以承认法之正当性和遵守为要义,强调惩罚性。

B.西方:以批判和促进变革推动其更新发展为要义。

3、关于法律问题的学问,我国先秦时期被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

4、魏明帝国家设立“律博士”,“律学”一词才正式出现。

秦代开始有了“律学”这门学问,主要是对现行律例注释。

该注释是以儒家原则对法律为主的成文法、讲习和注释。

律学:滥觞于秦朝,发展于两汉,昌盛于魏晋,唐朝达顶峰,之后则衰落。

5、我国古代“法学”一词最早出现在南北朝时代的《南齐书》【Z】辨析:法学VS律学A.承认现行法的正当行为前提B.二元结构的区别C.自己总结6、汉语中现代意义的“法学”,最早由日本传入我国。

1868年日本法学家津田真道首次用日文汉字“法学”二字来对应翻译英文、德文等系文中现代意义上的“法学”一词。

随后在维新变法时期该词汇传入我国。

【Z】梁启超《论中国宜讲求法律之学》一文中呼吁“今日非发明法律之学,不足以自存。

”7.法学的三个层次:a.知识之学:表现为一种知识系统,这是法学最基本的层次。

b.智慧之学:即是关于法律的能力、方法、技巧和思维的学问。

C.精神之学:它应当全面展现并传播法律的精神。

8、日本近代法律文化的主要奠基人穗积陈重创造了“法理学”一词,是日文汉字。

9、在西方,“法理学”一般称之为“法律哲学”(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10、前苏联过去一直把法理学称为《国家与法的理论》。

法理学导论复习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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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导论复习整理法理学导论重点复习一、法律的基本特征及其本质基本特征:1.国家创制性2.特殊规范性3.普遍适用性4.国家强制性本质:初级本质:法有国家意志性,即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

二级本质:法有阶级性,即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终极本质:法有物质制约性,即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该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二、法律消极作用产生的根源一是立法者和执法者的偏私性,二是立法者和执法者认识能力上的局限性,三是法律自身所固有的缺陷(如滞后性)。

三、法律与道德的异同相同点:1.法律和道德都是建立在相同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现象,其总体精神和主要的内容大致相同;2.二者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不同点:1.产生的社会条件不同。

法律的产生晚于道德。

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随着原始氏族制度的解体和私有制与阶级的出现而产生的,道德则是人类早期文明的表现,它的产生是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的。

在原始氏族公社时期,道德是最主要的社会控制手段。

2.形成的方式不同。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道德则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自发”地形成的。

3.表现形式不同。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明确的内容,通常表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

道德没有特定的表现形式,一般存在于人们的社会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论和行为表现出来。

4.调整的范围不同。

道德的调整范围要比法律广泛得多。

法律只调整那些对建立正常社会秩序具有比较重要意义的社会关系,而道德几乎涉及社会关系的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

5.作用的侧重点不同。

法律主要作用于人的外部行为。

道德则主要作用于人的内心世界。

6.实施的方式不同。

法律在实施上具有国家强制性,它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后盾。

道德在实施上也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没有国家强制性,它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和内心信念等力量来获得实施。

四、法的产生规律和发展规律法的形成的原因:1.社会分工和私有制出现是法律形成的经济根源;2.阶级出现和阶级斗争是法律形成的政治根源;3.文明的进步是法律形成的社会根源。

张光杰《法理学导论》复习笔记及课后习题详解(法律要素)【圣才出品】

张光杰《法理学导论》复习笔记及课后习题详解(法律要素)【圣才出品】

第二章法律要素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法律概念1.法律概念释义法律概念是指人们在不断地认识和实践过程中,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性概括和抽象表达而形成的一些权威性范畴或术语。

法律概念通常有以下三个特征:(1)法律概念的语言特征。

语言是法律概念的载体。

(2)法律概念的法律特征。

法律概念具有法律意义,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的特点。

(3)法律概念的实践性特征。

法律概念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

2.法律概念的作用(1)法律概念的建构功能。

法律概念是构成法律规范体系的最基本要素。

(2)法律概念有利于提高法律的明确性和确定性。

法律概念一旦被立法者确定下来,就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3)法律概念是法律推理的有力工具。

没有法律概念,法律推理无法进行,司法活动就不能得到准确的实施。

3.法律概念的种类按不同的标准,可将法律概念分为以下几种类别:(1)专业概念、日常概念和技术性概念从法律概念的渊源来看,法律概念有专业概念、日常概念和技术性概念的区分。

①专业概念这是从法律的理念抽象和实际运作中逐渐产生的仅适用于说明、反映法律现象的专门概念。

②日常概念这是将日常生活中的某些概念移植到法律领域以后反映有关法律现象的概念。

这类概念由日常生活用语转化为法律概念以后,其原有含义往往会发生一些变化。

③技术性概念近现代以来,随着经济和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人类的活动范围大大拓展,由此产生新的社会关系和调整这些社会关系的新法律。

在这些法律领域,立法者吸纳了不少有关科学和技术方面的概念或术语。

(2)主体概念、客体概念、内容概念和事实概念根据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法律概念可分为:①主体概念;②客体概念;③内容概念;④事实概念。

二、法律规则1.法律规则与法律规范释义(1)法律规则是指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2)法律规范是指国家通过制定或认可的方式以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来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完整版)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完整版)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第1,2章导论,法的概念导论1.法学的定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我们的理解:一类是可见的外在的法律现象,即为规范——制度型法律现象;另一类是不可见的内在的心理——观念型法律现象。

2.应当注意的是,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学术分科实际上阐明的是法学的不同品质。

首先,法学是理论性的。

其次,法学是实践的。

3. 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以一般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以探求法的一般原理为任务的学问。

现代法理学注重于对法律用语及专门名词的分类和进一步理解。

4. 法理学的性质和任务: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

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5.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两人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的标志,他们揭示了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根源于利益的冲突,法律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而发展等客观规律。

他们指出法律是特定社会历史时期的产物,揭示了法律与阶级、国家的联系。

6. 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有三个组成部分,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7.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和法权制度中,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几点:◆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西方法治文明和中国国情特点三者结合。

◆核心架构:马克思主义法学三位一体的本原结构,即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

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应该成为我们今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

■体现上述基本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就是以人为本、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辩证统一(是指人们在认识事物的时候,既要看到事物共性的一面,又要看到事物对立的一面,即要以坚持全面发展的高度为前提,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以实现两者和谐发展之目的)。

◆理论特色:“五个更加”。

更加关注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帮助;更加重视以社会公共利益约束和限制个人以享有和行使权利为名的任性;更加重视以公共社会福利平等再分配来调节在自由的经济交往中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强弱分化、贫富差别;更加重视防止阶级分化、阶级矛盾、阶级冲突在我们这个社会重演;更加重视防止官员腐败、国家权力滥用和国家脱离人民监督和控制的倾向。

法理学总复习资料——考试重点

法理学总复习资料——考试重点

广东警官学院法理学总复习材料学好法理学,科科都通过!加强意志品质锻炼,提高思想道德修养.整稿时间:2012年12月21日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法学:是以一切涉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使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学的研究对象:法这一特定的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法学产生的历史条件〔两个〕:⑴法律的形成〔成文法的出现〕;⑵职业法学者阶层的形成。

第二编法的本体第五章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标准体系。

*广义的法律:是指法律的整体,即一切法律标准的总称。

〔或者说是抽象或整体意义上的法律。

在我国是指: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等〕*狭义的法律:是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标准性法律文件,即特定或具体意义上的法律。

*标准性法律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文件。

*非标准性法律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发布的,只是对个别的人或事有效的而不具有人人必须遵守的一般行为规则的文件。

它实际上是适用法律标准的产物。

*法的基本特征〔四点〕:〔1〕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标准;〔2〕出自国家的社会标准;〔3〕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标准;〔4〕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标准。

*国家创制法的两种基本形式:制定、认可制定:一般是指成文法,就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创制出各种标准性法律文件。

认可:一般是指不成文法,即习惯法和判例法。

是指国家机关根据其需要,把社会上已经存在的某些行为规则、风俗习惯、道德标准等,赋予它法律效力,确认为法律标准。

案例法还具有权威性、普遍性和统一性。

*法的本质〔有三层次本质〕:〔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达〔2〕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3〕经济以外的因素对法的影响*法的作用:标准作用和社会作用。

法理学(整本书复习重点整理)

法理学(整本书复习重点整理)

一、法学的研究方法法学方法论:1、概念:指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2、内容:(1)法学方法论的原则——是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A、坚持实事求是;B、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C、坚持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D、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2)各种法学方法——构成法学方法体系的主干部分A、基本方法——如阶级分析方法和价值分析方法等,是普遍适用于法学研究的各个领域的方法。

它有助于揭示法律现象整体的内在本质、普遍联系和一般规律。

B、具体方法——仅仅适用于法学研究的特定领域和阶段的方法,主要用来解决法学研究中的各种具体问题。

阶级分析方法:1、概念: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法律的存在之所以必要,就在于它是维系某种社会利益关系、利益格局所不可或缺的条件。

3、功能:(1)、对于法学的理论建设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避免走入唯心主义法学误区的必要指南;(2)、对于法律现象的历史考察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探索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历史演变规律的基本线索;(3)、对于古今中外法律制度的定性研究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有力的分析工具;(4)、对于法律实践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确立和坚持我国法制根本宗旨的重要理论参照;(这些功能能否得到充分的发挥,关键取决于能否用科学的态度准确理解和运用阶级分析方法,而夸大阶级分析方法的功用和拒斥阶级分析方法的运用,都是不科学的态度。

)价值分析方法:1、概念:是指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或确认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

2、作为法学基本方法的原因:因为法学的一个基本任务是揭示法的应然状态或价值属性,即回答法应当是怎样的。

法作为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的规范体系,其本身就是一定价值观念的体现。

(价值这一概念所以重要,就在于它揭示了实践活动的动机和目的。

广义的价值概念还包括人们心目中关于美好事物和理想状态的观念以及关于什么是“正当”的评价标准即价值准则。

法理学重点

法理学重点

法理学复习重点整理第一章法学一、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是以法律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

法律现象是指以法律为核心并由法律引起的相关的各种社会现象。

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1)法学首先以法律为研究对象,其中包括国内外现行的法律规则、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也包括国内外历史上的法律规则、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

(2)法学也研究与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相关的其他社会现象。

(3)法学还应研究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法律现象的规律,包括法律产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

二、法学的历史发展(一)西方法学的历史1、孕育时期:古希腊哲学非常发达,促进其他学科的发展与形成。

(法哲学)2、初步形成: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是古代法制发展的顶峰,第一次产生了法学著作,第一次出现了法律教育和法学流派,第一次出现了法学家集团。

3、从衰落走向复兴:中世纪的欧洲,神学的兴起于法学的衰落但是没有消失,中世纪后期日益发达的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对法律产生了日益增长的需要,以发行古罗马法学为中心,法学教育与研究得到了回复和发展,新的法学流派产生。

(复兴最强烈的是德国)4、蓬勃发展时期:17、18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解放了法学。

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是其核心,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是其基本思想,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得到了充分的阐述和实验。

5、法学真正独立时期:19世纪前期,法学基本上是哲学家和政治学家的法学,19世纪中期以后,法学开始成为职业法学家的法学。

6、从分值化的休眠再到繁荣时期:20世纪法律的社会化成为世界历史潮流,战争期间法学处于休眠状态,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在一系列重大的政治争论和学术争论的推动下法学开始振兴。

(20世纪末后现代法学出现,其特点是反科学、反理性)(二)中国法学的历史1、萌芽期:夏商周时代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2、形成期: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局面,法家代表人物明确提出“以法治国”的主张。

3、成熟期:西汉至清代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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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导论重点复习一、法律的基本特征及其本质基本特征:1.国家创制性2.特殊规性3.普遍适用性4.国家强制性本质:初级本质:法有国家意志性,即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

二级本质:法有阶级性,即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终极本质:法有物质制约性,即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容是由该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二、法律消极作用产生的根源一是立法者和执法者的偏私性,二是立法者和执法者认识能力上的局限性,三是法律自身所固有的缺陷(如滞后性)。

三、法律与道德的异同相同点:1.法律和道德都是建立在相同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现象,其总体精神和主要的容大致相同;2.二者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不同点:1.产生的社会条件不同。

法律的产生晚于道德。

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随着原始氏族制度的解体和私有制与阶级的出现而产生的,道德则是人类早期文明的表现,它的产生是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的。

在原始氏族公社时期,道德是最主要的社会控制手段。

2.形成的方式不同。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道德则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自发”地形成的。

3.表现形式不同。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明确的容,通常表现为规性法律文件。

道德没有特定的表现形式,一般存在于人们的社会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论和行为表现出来。

4.调整的围不同。

道德的调整围要比法律广泛得多。

法律只调整那些对建立正常社会秩序具有比较重要意义的社会关系,而道德几乎涉及社会关系的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

5.作用的侧重点不同。

法律主要作用于人的外部行为。

道德则主要作用于人的心世界。

6.实施的方式不同。

法律在实施上具有国家强制性,它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后盾。

道德在实施上也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没有国家强制性,它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和心信念等力量来获得实施。

四、法的产生规律和发展规律法的形成的原因:1.社会分工和私有制出现是法律形成的经济根源;2.阶级出现和阶级斗争是法律形成的政治根源;3.文明的进步是法律形成的社会根源。

法的形成的标志:1.国家的产生;2.权利和义务的分离;3.诉讼和审判的出现。

法的形成一般性规律的表现:1.从个别调整到规性调整;2.从习惯法调整到成文法调整;3.从法律、道德与融合到相对独立。

法的发展的规律:1.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推动的规律;(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2.以社会革命为条件的规律;(强调人的主观能动性,社会的新旧更替)3.不断进步的规律;(唯物史观的人类发展规律即螺旋式上升运动)4.法的继承的规律。

(扬弃原则)五、两大法系基本特征的区别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的基本特征区别:(一)法律渊源方面的差异民法法系:制定法是最主要甚至是唯一的法律渊源。

普通法法系:法律渊源主要是由判例法和制定法构成的。

(二)法律分类方面的差异民法法系:国家法律被分为公法和私法(宪法、行政法、刑法和诉讼法属于公法,民法和商法则属于私法)普通法法系:并无公法与私法之分,而有普通法与衡平法、实体法与程序法之分。

这是因为普通法法系国家的法是在私法实践中发展起来的,是对盘里的简单分类,因此没有系统的结构,而不像民法法系国家的立法活动得到系统的法学思维的指导,整个法律体系具有严密的结构。

(三)法典化方面的差异民法法系:17、18世纪以来,法典一直是制定法的重心,建立在和谐一致的、没有在矛盾的法律体系一直是这些国家立法活动的理想。

因此,民法法系国家的法在传统上实行法典化。

二战后,民法法系国家广泛采取单行法律和法规的方法,不再以法典化作为法律发展的唯一形式,使立法活动具有更大的灵活性,更能适应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

普通法法系:普通法法系国家由于其法律创制的特殊性,法律规反映在法官的判决中,传统上不实行法典化。

二战后,普通法法系传统上就有一些法典编纂,例如美国的宪法,后来,美国也以法典的形式编纂了统一商法典在的一系列统一法典。

二战后新独立的第三世界国家,无论原来是属于民法法系还是普通法法系,几乎斗殴进行了新的法典编纂运动。

(四)法律概念、术语上的差异一方面,一个法系中所使用的重要概念与术语在另一法系中极少有相对应的。

例:民法法系民法中所讲的“债”,普通法法系合同法中所讲的“约因”(consideration)。

另一方面,同一概念与术语,在两大法系中含义也不相同。

例:民法法系中的civil law。

普通法法系国家英国的侵害(trespass)、财务委托(bailment)、信托(trust)、禁止翻供(estoppel)等。

(五)适用法律技术方面的差异由于两大法系在法律渊源上存在差别,在适用法律的技术方面,或者在法律推理方面,两大法系也存在这显著差异。

在民法法系,法官的审判过程包含演绎推理;在普通法法系,法官的审判过程包含了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两个步骤“判例法方法论”。

(六)法律发展方式上的差异民法法系:法官只有适用立法机构所颁布的法律的义务,而没有创制法律的权力,创制法律的权力属于国家立法机构。

普通法系:虽然从理论上讲法官并不享有创制法律的权力,只能宣示或发现寓于先例中的法律,但实际上法官在法律创制和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

在无先例的场合法官可以创造先例,在有先例的场合法官也可通过区别技术对其进行扩大或限制解释,从而发展先例中的规则。

此外,制定法律适用也要受到法官解释的限制。

(七)诉讼程序的差异民法法系:采用纠问制诉讼,法官一般处于主导地位。

普通法法系:采用的是对抗制诉讼,法官的作用相对消极,处于中立的仲裁人地位。

六、资产阶级法的特征(一)确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最本质特征,资本主义社会法律的核心)(二)维护资本主义的政治的原则(资产阶级建立了代议制的基本政治制度,并通过自己的政党掌握国家政权。

议会制度、选举制度、政党制度和三权分立制度是资产阶级基本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并且这些制度都有其虚伪性。

)(三)确认和维护资产阶级人权的原则(资产主义法承认一切人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并保障人们进行商品交换及参与竞争的平等和自由。

无论就其法律意义还是社会意义而言,都具有巨大的历史进步意义。

)(四)确立资产阶级法治的原则(资产阶级的法治原则与资产阶级是不可分离的,是反对封建专制和等级特权的重要原则,具有重大的历史进步作用。

)七、西方国家法治的生成条件(一)商品(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市场)经济倾向于要求平等和规,这一点恰能为一“法律至上”为形式要件的法治所满足;反过来也一样,具有“形式合理性”的法治也仅能为商品(市场)经济所必需。

(二)“市民社会”的发育西方政治思想将人类社会划分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二元结构。

根据这种理念,“市民社会”是构成人类社会的基本维度,“政治国家”从“市民社会”中产生并受“市民社会”的规制;在两者的关系上,不是国家决定和制约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和制约国家。

法律应当反映市民社会的普遍理性,法律的目的即在于保护市民社会的权利(民权)、限制政治国家的权力(政权)。

这就为法治所要求的“法律至上”和“限制权力”提供了一种理论佐证。

(三)多元、政体的存在与社会单一的专制主义政体不同,西方社会自古就存在着多种政体并立的局面。

亚里士多德就是在对古希腊许多政体进行比较研究后才审慎地得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的结论。

可以想见,如果没有多元政体的并存,缺少了不同政体之间优劣的比较,法治的优长之处也不会较早显现。

更为重要的是,西方特有的思想和政体在本质上能够容忍这种比较,并能通过公共选择的过程最终使法治优化而出。

这也是法治思想诞生于西方而不是的一个原因。

(四)“自然法”观念的建立在西方法治思想与实践的发展历程中,“自然法”的思想观念是其一以贯之的一根主线。

自然法思想在古希腊产生之初就奠定了西方法治的理念基础;经古罗马人的身体力行,自然法思想更成为催生法治的实践力量;在中世纪,是自然法思想与基督教神学的结合保存了西方法治的种子;而在人类历经两次世界大战之后,又是自然法思想使西方法治得以再次复兴。

可以毫不夸地说,没有自然法观念广泛深入的传播,就没有今日西方法治的发达。

(五)法律的相对独立发展表现为法律与及政治相分离、职业法律家的存在和法律教育的勃兴。

法律、职业法律家和法律教育生存与发展的不同环境及空间,在东西方都存在着巨大差异,而这个差异在历史的某一阶段便构成了法治社会与非法治社会的分野。

八、我国法律渊源的种类(一)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整个国家法律系统中处于核心地位。

1.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的最高效力和地位保障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2.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的问题,包括国家性质、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的组成和活动原则等。

它调整的社会关系领域非常广泛。

)3.具有特殊的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决定了它比一般性法律具有更大的稳定性、权威性和严肃性,因而其制定主体必须是特定的,制定程序也必须是特殊的。

)(二)法律这里的法律是狭义上的法律,它特指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按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的规性法律文件。

法律是我国法的渊源之一,其地位仅次于宪法。

1.基本法律(它规定和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比如《刑法》、《民法通则》、《刑事诉讼法》等。

我国的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其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能同该法律的基本精神相抵触。

2.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它规定和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些具体社会关系或其中某一方面容的法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商标法》、《环境保护法》等。

与基本法律相比较,这些法律的调整围相对狭窄而且具体。

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

)此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具有规性容的决定和决议也属于法的渊源,并且与相应的规性法律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三)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也是我国一种重要的法的渊源,其法律地位次于宪法和法律。

根据宪法规定,国务院有权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行政决定和命令。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国务院所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凡是有规性容和性质的也属于法的渊源,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中央军委发布的规性法律文件也是我国法的渊源之一。

(五)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在我国法的渊源中占有重要地位。

它是指一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法制定的适用于该地区的规性法律文件。

主要涉及地方行政管理和经济发展方面的事物。

不能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六)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也是一种重要的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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