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案例探讨
案例分析法律法理学原理(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法理学作为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旨在研究法律的基本原理、法律关系、法律制度以及法律的发展规律。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律法理学原理的应用对于解决法律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法律法理学原理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擅自开发住宅项目。
在项目完工后,开发商将房屋出售给购房者。
购房者入住后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多次与开发商协商未果。
于是,购房者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1. 法律关系在本案中,法律关系主要涉及以下三方:(1)开发商: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擅自开发住宅项目,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2)购房者:作为房屋购买者,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
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应尽到合理审慎的义务,对房屋质量进行核实。
(3)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法院在本案中负责审理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 法律法理学原理的应用(1)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要求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在本案中,开发商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擅自开发住宅项目,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因此,法院应依法判决开发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在处理案件时,法院应保证各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案中,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房屋。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充分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使双方当事人处于公平的地位。
(3)程序公正原则程序公正原则要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应依法保障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性。
在本案中,法院应充分保障购房者与开发商的诉讼权利,确保双方当事人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主张。
法理学法律论证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三(原告)与李四(被告)系邻居,双方相邻而居。
2000年,张三从其父亲手中继承了位于城市中心的一处房产。
该房产面积约为100平方米,交通便利,环境优美。
2005年,李四在未经张三同意的情况下,在张三房屋的北侧私自搭建了一个约20平方米的棚子,用于存放杂物。
自此,双方因该棚子的存在产生了纠纷。
张三认为,李四的行为侵犯了其房屋所有权,要求李四拆除棚子,恢复原状。
李四则辩称,其搭建棚子的行为并未侵犯张三的合法权益,棚子属于其个人所有,可以继续使用。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张三遂将李四诉至法院。
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房屋所有权的界定以及相邻关系的处理。
1. 房屋所有权的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对其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本案中,张三作为房屋的继承人,依法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2. 相邻关系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本案中,李四在张三房屋北侧搭建棚子,虽然并未直接影响张三的房屋使用,但该行为侵犯了张三的房屋所有权,损害了张三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论证1. 张三的房屋所有权:张三作为房屋的继承人,依法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张三有权要求李四停止侵犯其房屋所有权的行为。
2. 李四的侵权行为:李四在未经张三同意的情况下,在张三房屋北侧搭建棚子,侵犯了张三的房屋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李四应当停止侵权行为,拆除棚子,恢复原状。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四的行为侵犯了张三的房屋所有权,损害了张三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李四拆除棚子,恢复原状,并赔偿张三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 房屋所有权的界定:法院明确认定张三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为后续处理相邻关系奠定了基础。
法理学法律实施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实施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以一起发生在某市的交通事故案件为例,分析法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二、案例分析(一)案件简介2018年5月,某市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轿车与一辆摩托车相撞,导致摩托车驾驶员受伤。
事故发生后,轿车驾驶员逃逸。
被害人李某报警,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
经过调查,发现轿车驾驶员为张某,张某承认事故发生,但声称当时处于紧急避险状态。
李某对张某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律实施过程1.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迅速展开侦查。
通过调查走访、监控录像等手段,锁定犯罪嫌疑人张某。
张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事故发生经过。
2. 民事诉讼阶段李某对张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3. 审理阶段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以下事实:(1)张某驾驶轿车行驶过程中,与李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李某受伤。
(2)张某在事故发生后逃逸,但随后投案自首。
(3)张某承认事故发生,但声称当时处于紧急避险状态。
(4)李某对张某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4.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在事故发生时,虽然处于紧急避险状态,但其避险行为违反了交通规则,导致事故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张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赔偿李某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金。
(三)法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 侦查阶段(1)逃逸行为的认定:本案中,张某在事故发生后逃逸,但随后投案自首。
在逃逸行为的认定上,公安机关应进一步核实张某的供述,确保案件事实的准确性。
(2)调查取证:本案中,公安机关通过调查走访、监控录像等手段锁定犯罪嫌疑人。
但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部分证据可能存在瑕疵,影响案件审理。
2. 民事诉讼阶段(1)证据认定: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证据的认定存在一定争议。
法理学经典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原告)与李某(被告)于2019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租赁李某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住宅,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
租金为每月5000元,支付方式为每月一付。
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间,张某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转租,否则李某有权解除合同。
2019年12月,张某因工作调动需要离开该城市,遂与李某协商转租房屋。
李某同意张某转租,并要求张某提供转租人的身份信息和租赁合同。
张某遂将房屋转租给了赵某。
2020年2月,李某发现赵某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了装修,遂要求张某和赵某停止装修并恢复原状。
张某和赵某未予理睬,李某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1. 张某是否可以转租房屋?2. 李某是否有权要求张某和赵某停止装修并恢复原状?法理分析:一、关于张某是否可以转租房屋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转租。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张某不得转租。
因此,张某在未取得李某同意的情况下转租房屋,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承租人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出租人,在张某转租房屋后,有权解除与张某的租赁合同。
但由于张某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即支付了租金,李某解除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
综上所述,张某在未取得李某同意的情况下转租房屋,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但李某解除合同的行为也构成违约。
因此,张某转租房屋的行为应视为无效,李某无权要求张某停止转租。
二、关于李某是否有权要求张某和赵某停止装修并恢复原状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的性质、结构或者用途。
”本案中,赵某在未经李某同意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法理学法律论证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塑料污染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我国政府为了减少塑料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限塑令”。
该令规定,超市、商场等场所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消费者需自行购买或携带环保袋。
然而,这一政策实施后,在某市引发了广泛的争议,社会各界对此褒贬不一。
二、案例分析(一)争议焦点1. 法律依据的争议:一方面,支持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限塑令”提供了法律依据,政府有责任采取措施保护环境,减少塑料污染。
另一方面,反对者认为,“限塑令”缺乏具体实施细则,执法力度不足,对商家和消费者造成不便。
2. 政策效果争议:支持者认为,“限塑令”有助于减少塑料袋的使用,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保护生态环境。
反对者则认为,限塑令导致塑料袋价格上涨,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且效果有限。
3. 公平性问题:支持者认为,“限塑令”有利于公平竞争,推动环保产业的发展。
反对者则认为,限塑令对不同行业和消费者的影响不均,存在不公平现象。
(二)法律论证分析1. 法律依据分析- 支持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环境保护标准制度,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标准,加强环境保护标准的实施和监督。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和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产品,减少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
”由此可见,“限塑令”的实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 反对观点:反对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有选择商品的权利。
限塑令强制消费者购买环保袋,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此外,限塑令的实施缺乏具体实施细则,执法力度不足,容易造成执法不公。
2. 政策效果分析- 支持观点:限塑令实施后,塑料袋的使用量明显减少,环保意识得到提高,生态环境得到改善。
据某市环保部门统计,限塑令实施后,塑料袋使用量减少了30%。
- 反对观点:限塑令导致塑料袋价格上涨,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
法理学法律论证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业主(以下简称“B业主”)就一宗房地产项目发生纠纷。
该项目位于某市繁华地段,由A公司投资开发。
在项目开发过程中,A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
B业主因此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
双方就赔偿金额及违约责任等问题产生争议,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B业主遂将A公司诉至法院。
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A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A公司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3. B业主的经济损失如何确定?三、法律论证(一)A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A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二)A公司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在本案中,A公司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 继续履行:A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
2. 采取补救措施:A公司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解决项目开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房屋按时交付。
3. 赔偿损失:A公司应赔偿B业主因延迟交付房屋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三)B业主的经济损失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B业主的经济损失主要包括:1. 房屋租金损失:B业主因房屋未交付而无法入住,导致其无法享受房屋带来的租金收益。
2. 临时住宿费用:B业主在等待房屋交付期间,可能需要支付临时住宿费用。
3. 其他损失:包括装修费用、搬家费用等。
对于B业主的经济损失,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确定。
以下为具体计算方法:1. 房屋租金损失:以房屋实际交付日期与合同约定交付日期之间的时间段,乘以房屋租金标准。
法理学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企业(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经过多年的发展,甲公司已成为该行业的领军企业。
然而,在2019年,甲公司因劳动争议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2018年,甲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对员工进行裁员。
在裁员过程中,甲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员工进行协商,也未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其中,员工乙(以下简称乙)因对公司裁员决定不满,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公司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2. 甲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乙相应的经济补偿金?3. 劳动仲裁委员会是否应当支持乙的仲裁请求?三、法理学分析(一)甲公司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因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经用人单位研究决定,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2. 案例分析甲公司在裁员过程中,未按照法律规定提前与员工进行协商,也未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因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二)甲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乙相应的经济补偿金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 案例分析甲公司在裁员过程中,未与乙进行协商,也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甲公司应当向乙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仲裁委员会是否应当支持乙的仲裁请求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仲裁庭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仲裁裁决。
法理学法律行为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法律行为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以下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从法理学的角度对法律行为进行分析。
案例名称:张三与李四的房屋买卖纠纷案情简介:张三(卖方)与李四(买方)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三将其名下的位于某市的房产出售给李四,总价款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交付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李四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50万元,并承诺在房屋过户后支付剩余款项。
然而,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张三以房屋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交付房屋。
李四认为房屋并无质量问题,要求张三履行合同。
双方协商无果,李四遂将张三诉至法院。
二、案例分析1. 法律行为的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在本案中,张三与李四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2. 法律行为的效力法律行为的效力分为有效、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四种。
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均表示真实意愿,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2)内容合法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3)形式要件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综上所述,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3. 法律行为的履行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张三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构成违约。
(1)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在本案中,张三应当承担以下违约责任:①支付违约金;②赔偿李四因此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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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洞穴奇案——法理学经典案例1949年,美国著名法学家富勒(Lon L. Fuller, 1902 - 1978) 提出一个著名的虚拟案例:洞穴奇案(全名:The case of the speluncean explorers),引起法学界的广泛争论。
这个案例还被其他学科的学者,如社会制度学道格拉斯,引用,说明道德、法律等制度要素对人行为的约束。
1998年,富勒的‘洞穴奇案’再度被萨伯(Peter Suber)提出,并且补充了新观点。
至今,这个虚拟案例仍然是法学院学生必学的经典案例之一。
富勒设想在公元4300年,高等法院遇到一桩洞穴奇案。
基本案情这样:五名探险队员到深山的一个岩洞进行探险,突然发生山崩,洞口被堵住。
由于五名被探险者没有按时回家,其家属通知了探险协会,而探险者也在协会总部留下了所探险洞穴的位置,于是,一支由救援工作人员、工程师、地质学家以及其他专家组成的营救队伍火速赶往出事地点。
然而,洞穴地处偏远,设备送不进去,使得营救工作很难展开,进展十分缓慢。
就在救援正在进行的时候,又发生了几次山崩。
其中一次还造成了十名救援人员死亡。
探险队员仅仅带了很少的食物,勉强维持生命。
到了探险者被困的第二十天,他们终于与营救人员取得联系,而且从营救人员的工程专家那里得知,至少还需要十天的时间,他们才有获救的可能性。
不幸的是这些探险队员携带的那些食物早已经消耗殆尽,在洞穴内也没有任何可以食用的植物、动物或者其他可以食用的东西维持人的生命。
他们询问营救队伍中的医疗专家,在没有任何食品的情况下,他们是否有可能再活十天。
答案是否定的。
八个小时之后,一名探险队员威特莫尔,既代表他自己也代表其他探险队员,再次通过无线电询问医疗专家,如果他们吃掉其中一个人,是否可以再活十天,尽管很不情愿,医疗专家还是给予了肯定的答复。
威特莫尔在无线电中又问他们是否可以以抓阄的方法决定吃掉谁。
没有一名营救队员愿意回答这个问题。
威特莫尔又问营救队员之中是否有政府官员可以回答这个问题。
仍然没人回答。
威特莫尔再问救援队中是否有牧师,仍然没有得到任何回答。
随后,无线电显示静默,从洞穴中再没有传出其他信息。
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到了探险者被困的第32天,救援队终于打通了洞穴,救出被围困的探险队员。
不过活着走出洞穴的队员不是五个,而是四个,原来,在受困的第二十三天,威特莫尔已经被同伴杀掉吃了。
据四名被救的探险者所说,威特莫尔是最初提出吃掉一名队员以维持其他人生命的倡议者。
他还随身带了一副骰子。
最初,其他探险者很难接如此残酷的提议,不过面对死亡的威胁,他们接受了威特莫尔的提议,并且反复讨论了保证抽签公平性的数学问题,最终同意用一种掷骰子的方法来决定生死的命运。
然而,在掷骰子之前,威特莫尔却后悔并宣布退出这个程序。
他经过反复的考虑,认为在实施如此恐怖的权宜之计前,应该再等一个星期。
其他人指责他出尔反尔,坚持继续掷骰子。
当轮到威特莫尔的时候,一名队员替他掷出,同时要求威特莫尔对这种做法是否公平表态。
威特莫尔没有表示异议。
但是掷骰子的结果对威特莫尔不利,他就被同伴杀掉吃了。
幸存的探险者获救后,因营养失调和晕厥住院治疗。
出院后,他们就被带上法庭,被控犯了谋杀罪。
在法庭经过听证和证据陈述之后,陪审团认定了上面的述事实,断定四名被告犯有谋杀威特莫尔的罪行。
法官因此判决四名被告死刑,择日执行。
陪审团和法官做出有罪判决的法律基础来自这样基本理念:不管是谁,只要有意剥夺他人生命都应该被判死罪。
被告对这一判决当然不服。
案件由此上述至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由五名大法官组成。
如果你是最高法院的其中一位大法官,你对这个案件有何看法?2、延安黄碟案. (2002)案情简介:2002年8月18日晚11时许,延安市宝塔公安分局万花派出所民警称接群众举报,新婚夫妻张某夫妇在位于宝塔区万花山乡的一所诊所中播放黄碟。
三名民警称从后面的窗子看到里面确实有人在放黄碟。
即以看病为由敲门,住在前屋的张某父亲开门后,警察即直奔张某夫妻住屋,“一边掀被子,一边说,有人举报你们看黄碟,快将东西交出来”,并试图扣押收缴黄碟和VCD机、电视机,张某阻挡,双方发生争执,张某抡起一根木棍将警察的手打伤。
警察随之将其制服,并将张某带回派出所留置,同时扣押收缴了黄碟、VCD机和电视机。
第二天,在家人向派出所交了1000元暂扣款后,张某被放回。
10月21日,即事发两个月以后,宝塔公安分局以涉嫌“妨碍公务”为由刑事拘留了张某。
10月28日,警方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张某;11月4日,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补充侦查;11月5日,张某被取保候审;11月6日,张某在医院被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头、颈、两肩、胸壁、双膝),并拌有精神障碍”;此案后来由于媒体介入,在全国引起轰动,宝塔公安分局决定撤销此案;并与受害夫妇达成补偿协议,一次性补偿张某29137元。
本案提出了一个问题:公民在家看黄碟,法律能否进行干预,换句话来说,公民个人有没有在家看黄碟的自由?3、医院的生死抉择——是生命诚可贵,还是规定价更高,是尽一切办法救人,还是若为规定故,生命皆可抛邓某26岁,怀孕6个月,一天晚上,邓某突然感到腹部绞痛,丈夫马上把他送到附近镇级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邓某子宫出血,情况严重,需要马上作手术,由于邓某失血过多,要输血,可当时医院库存的血液已经被前一位伤者用完,代血浆也没有了。
医院立即打电话到中心血站,血站马上派人送血过来。
由于血站离医院较远,2小时过去了,血液还没有送到,此时邓某已经晕过去,不省人事。
医院告诉邓某的丈夫,如果不马上输血,邓某会死在手术台上。
邓某的丈夫非常焦急,提出让他来输血给邓某,他的血型与妻子的血型相同,医生以医院不能私自采血为由拒绝,《献血法》明确规定,血站是唯一的合法的采血机构,各级医疗机构不得自行采集血液。
邓某的丈夫苦苦哀求,并立下协议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己承担,与医院无关,但医院认为这样的协议违法法律是无效的,医院要冒很大的风险,不同意邓某丈夫的请求,导致邓某输血不及时而死亡。
医院的做法引起众多的议论,有人认为医院这样做是按规章制度办事,《献血法》规定,血站是唯一的合法的采血机构,各级医疗机构不得自行采集血液,医生救人,也不能违法。
有人认为,医生的职责是救死扶伤,应进一切办法去救人,《献血法》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无非是为了保障用血安全,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当执行《献血法》的规定会导致患者死亡时,应撇开献血法的规定,果断输血救人。
这是法律的精神和价值所要求的。
这是法治理想中的一个两难命题:严格遵守法律权威(这是法治社会的基础和原则)就意味着放弃邓某的生命安全;要实现社会正义(这是法治价值的终极体现)就意味着放弃法律权威。
在法律权威与社会正义二者发生冲突时,人们应当如何选择?4、“二奶”继承案.(2001)案情简介:四川省泸州市某公司职工黄永彬和蒋伦芳1963年结婚,但是妻子蒋一直没有生育,后来只得抱养了一个儿子。
由此原因给家庭笼罩上了一层阴影。
1994年,黄永彬认识了一个名叫张学英的女子,并且在与张认识后的第二年同居。
黄的妻子蒋发现这一实事以后,进行劝告但是无效。
1996年底,黄永彬和张学英租房公开同居生活。
2001年2月,黄到医院检查,确认自己已经是晚期肝癌。
在黄即将离开人世的这段日子里,张学英面对旁人的嘲讽,以妻子的身份守候在黄的病床边。
黄永彬在2001年4月18日立下遗嘱,将自己的那份财产(价值约4万元)赠送给“朋友张学英”,骨灰盒由张负责安葬。
4月20日黄的这份遗嘱在泸州市纳溪区公正处得到公正。
4月22日,黄去世。
作为黄的妻子的蒋伦芳没有按照黄的遗嘱执行,张学英当即将蒋伦芳告上纳溪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令蒋伦芳执行遗嘱,同时对遗产申请诉前保全。
10月11日,纳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认为:尽管《继承法》中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而且本案中的遗嘱也是真实的,但是黄永彬将遗产赠送给“第三者”的这种民事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因此法院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
在纳溪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刘波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继承法》、《婚姻法》这些特别法的规定都不能离开《民法通则》的指导思想。
执法机关、审判机关不能机械的引用法律,而应该在充分领会立法本意的前提下运用法律。
在判决本案时,我们直接引用《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而没有机械的引用《继承法》的规定,是合情合理的。
如果我们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支持了原告张学英的诉讼主张,那么也就滋长了‘第三者’、‘包二奶’等不良社会风气,而违背了法律要体现的公平、公正的精神。
”本案中,黄永彬立遗嘱把自己的遗产赠送给“第三者”,完全符合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二奶有权得到遗赠的财产,但从道德上看,黄永彬把遗产赠送给二奶是不道德的,法院也以此为由剥夺了二奶的受赠权。
本案是典型的合法不符合道德的案例,法律和道德发生冲突,是按道德办事还是按法律办事?谈谈你的看法。
5、聚众淫乱罪的存于废一、聚众淫乱罪《刑法》第六章第一节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所谓聚众淫乱,是指聚集男女多人一起性交,群奸群宿或者跳裸体舞等,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淫乱的目的[1]。
我国刑法理论界一般认为,聚众淫乱行为无视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其侵犯了公共生活的健康正常状态[2],因此应将其犯罪化。
二、南京某大学副教授马某网络组织“换妻”,是否构成聚众淫乱罪“基本案情:马某生于1957年,是南京某大学副教授,曾经历过两段失败的婚姻,如今,他和患有老年痴呆症的母亲住在学校公寓里,一直没有再次成家的想法。
工作之余,马某最喜欢的事情就是上网逛论坛、聊QQ,尤其喜欢研究两性关系。
上网时,马某发现了一些夫妻交友、介绍性知识的网站,于是,他经常泡相应的论坛,成为多家论坛的版主。
对于这些网上活动,马某美其名曰“性知识普及”。
一个偶然的机会马某被一位网友拉进了一个名为“换妻游戏”的QQ群。
虽然没有伴侣,但却挡不住他研究“换妻”的热情。
变身QQ群主组织“活动”。
但一段时间后,王某放弃了拉他“进门”的QQ 群。
“那个群里人在组织换妻活动时,一般费用都是由男方支付,女方免费。
”对此,王某并不认同,“不要谈钱,谈钱就俗了。
”马某“自立门户”,除了“不收费”,还声称“我们禁止在论坛和QQ群里发一些很黄很下流的图片,我们也不要谈论政治。
我们只谈论健康的知识,目的就是让夫妻之间的关系更加和谐”,这些噱头让新QQ群得到了不少网友的支持。
由于马某家中只有一个老母亲,很多网友特别倾向去他家“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