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案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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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洞穴奇案

——法理学经典案例

1949年,美国著名法学家富勒(Lon L. Fuller, 1902 - 1978) 提出一个著名的虚拟案例:洞穴奇案(全名:The case of the speluncean explorers),引起法学界的广泛争论。这个案例还被其他学科的学者,如社会制度学道格拉斯,引用,说明道德、法律等制度要素对人行为的约束。1998年,富勒的‘洞穴奇案’再度被萨伯(Peter Suber)提出,并且补充了新观点。至今,这个虚拟案例仍然是法学院学生必学的经典案例之一。

富勒设想在公元4300年,高等法院遇到一桩洞穴奇案。基本案情这样:

五名探险队员到深山的一个岩洞进行探险,突然发生山崩,洞口被堵住。由于五名被探险者没有按时回家,其家属通知了探险协会,而探险者也在协会总部留下了所探险洞穴的位置,于是,一支由救援工作人员、工程师、地质学家以及其他专家组成的营救队伍火速赶往出事地点。然而,洞穴地处偏远,设备送不进去,使得营救工作很难展开,进展十分缓慢。就在救援正在进行的时候,又发生了几次山崩。其中一次还造成了十名救援人员死亡。

探险队员仅仅带了很少的食物,勉强维持生命。到了探险者被困的第二十天,他们终于与营救人员取得联系,而且从营救人员的工程专家那里得知,至少还需要十天的时间,他们才有获救的可能性。不幸的是这些探险队员携带的那些食物早已经消耗殆尽,在洞穴内也没有任何可以食用的植物、动物或者其他可以食用的东西维持人的生命。他们询问营救队伍中的医疗专家,在没有任何食品的情况下,他们是否有可能再活十天。答案是否定的。八个小时之后,一名探险队员威特莫尔,既代表他自己也代表其他探险队员,再次通过无线电询问医疗专家,如果他们吃掉其中一个人,是否可以再活十天,尽管很不情愿,医疗专家还是给予了肯定的答复。

威特莫尔在无线电中又问他们是否可以以抓阄的方法决定吃掉谁。没有一名营救队员愿意回答这个问题。威特莫尔又问营救队员之中是否有政府官员可以回答这个问题。仍然没人回答。威特莫尔再问救援队中是否有牧师,仍然没有得到

任何回答。随后,无线电显示静默,从洞穴中再没有传出其他信息。

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到了探险者被困的第32天,救援队终于打通了洞穴,救出被围困的探险队员。不过活着走出洞穴的队员不是五个,而是四个,原来,在受困的第二十三天,威特莫尔已经被同伴杀掉吃了。

据四名被救的探险者所说,威特莫尔是最初提出吃掉一名队员以维持其他人生命的倡议者。他还随身带了一副骰子。最初,其他探险者很难接如此残酷的提议,不过面对死亡的威胁,他们接受了威特莫尔的提议,并且反复讨论了保证抽签公平性的数学问题,最终同意用一种掷骰子的方法来决定生死的命运。

然而,在掷骰子之前,威特莫尔却后悔并宣布退出这个程序。他经过反复的考虑,认为在实施如此恐怖的权宜之计前,应该再等一个星期。其他人指责他出尔反尔,坚持继续掷骰子。当轮到威特莫尔的时候,一名队员替他掷出,同时要求威特莫尔对这种做法是否公平表态。威特莫尔没有表示异议。但是掷骰子的结果对威特莫尔不利,他就被同伴杀掉吃了。

幸存的探险者获救后,因营养失调和晕厥住院治疗。出院后,他们就被带上法庭,被控犯了谋杀罪。

在法庭经过听证和证据陈述之后,陪审团认定了上面的述事实,断定四名被告犯有谋杀威特莫尔的罪行。法官因此判决四名被告死刑,择日执行。陪审团和法官做出有罪判决的法律基础来自这样基本理念:不管是谁,只要有意剥夺他人生命都应该被判死罪。

被告对这一判决当然不服。案件由此上述至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由五名大法官组成。如果你是最高法院的其中一位大法官,你对这个案件有何看法?

2、延安黄碟案. (2002)

案情简介:2002年8月18日晚11时许,延安市宝塔公安分局万花派出所民警称接群众举报,新婚夫妻张某夫妇在位于宝塔区万花山乡的一所诊所中播放黄碟。三名民警称从后面的窗子看到里面确实有人在放黄碟。即以看病为由敲门,

住在前屋的张某父亲开门后,警察即直奔张某夫妻住屋,“一边掀被子,一边说,有人举报你们看黄碟,快将东西交出来”,并试图扣押收缴黄碟和VCD机、电视机,张某阻挡,双方发生争执,张某抡起一根木棍将警察的手打伤。警察随之将其制服,并将张某带回派出所留置,同时扣押收缴了黄碟、VCD机和电视机。第二天,在家人向派出所交了1000元暂扣款后,张某被放回。

10月21日,即事发两个月以后,宝塔公安分局以涉嫌“妨碍公务”为由刑事拘留了张某。10月28日,警方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张某;11月4日,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补充侦查;11月5日,张某被取保候审;11月6日,张某在医院被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头、颈、两肩、胸壁、双膝),并拌有精神障碍”;此案后来由于媒体介入,在全国引起轰动,宝塔公安分局决定撤销此案;并与受害夫妇达成补偿协议,一次性补偿张某29137元。

本案提出了一个问题:公民在家看黄碟,法律能否进行干预,换句话来说,公民个人有没有在家看黄碟的自由?

3、医院的生死抉择

——是生命诚可贵,还是规定价更高,

是尽一切办法救人,还是若为规定故,生命皆可抛

邓某26岁,怀孕6个月,一天晚上,邓某突然感到腹部绞痛,丈夫马上把他送到附近镇级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邓某子宫出血,情况严重,需要马上作手术,由于邓某失血过多,要输血,可当时医院库存的血液已经被前一位伤者用完,代血浆也没有了。医院立即打电话到中心血站,血站马上派人送血过来。由于血站离医院较远,2小时过去了,血液还没有送到,此时邓某已经晕过去,不省人事。医院告诉邓某的丈夫,如果不马上输血,邓某会死在手术台上。邓某的丈夫非常焦急,提出让他来输血给邓某,他的血型与妻子的血型相同,医生以医院不能私自采血为由拒绝,《献血法》明确规定,血站是唯一的合法的采血机构,各级医疗机构不得自行采集血液。邓某的丈夫苦苦哀求,并立下协议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己承担,与医院无关,但医院认为这样的协议违法法律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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