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法理学经典案例
经典法律案例国外(3篇)

第1篇案例背景: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是美国历史上著名的司法审查案例,发生在1803年。
此案涉及美国宪法、司法独立以及联邦政府内部权力分配的问题。
案件起源于美国第三任总统托马斯·杰斐逊与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之间的权力斗争。
案件简介:1800年,美国举行了一场激烈的总统选举。
最终,民主共和党候选人托马斯·杰斐逊击败了联邦党候选人约翰·亚当斯,成为第四任美国总统。
在选举过程中,杰斐逊与亚当斯之间存在着明显的政治对立。
在亚当斯离任前,他任命了威廉·马伯里为美国马里兰州的联邦地区法官。
然而,在亚当斯任期结束前,马伯里的任命书未能及时送达。
1803年,新任总统杰斐逊任命约翰·马歇尔为首席大法官。
马伯里试图通过司法途径追回他的法官职位,于是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命令现任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时任国务卿,也是杰斐逊的密友)将任命书交付给他。
案件审理: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对于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产生了分歧。
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在审理过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他首先指出,根据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条的规定,最高法院有权命令联邦政府官员履行职责。
然而,马歇尔进一步指出,该条款仅适用于法院受理案件时,而马伯里的案件已超出诉讼时效。
马歇尔进一步分析了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条款规定:“最高法院有权宣布联邦法律和条约以及州法律是否违反宪法。
”马歇尔认为,这一条款赋予了最高法院对宪法问题的最终解释权,即司法审查权。
在判决书中,马歇尔明确表示,最高法院有权宣布一项法律或行政命令违宪,并拒绝执行。
这一观点被称为“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原则”,成为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基础。
判决结果:联邦最高法院最终判决马伯里败诉。
马歇尔在判决书中指出,由于马伯里的案件已超出诉讼时效,法院无法命令麦迪逊履行职责。
然而,马歇尔强调,最高法院有权对宪法问题进行解释,并宣布法律和行政命令是否违宪。
法律上著名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是美国历史上最著名的宪法案例之一,发生在1803年。
这一案件确立了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对美国的法律体系和政治体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案件起源于美国第三任总统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上任前,其前任总统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在离任前匆忙任命了约瑟夫·马伯里(William Marbury)为美国马里兰州的联邦法官。
然而,由于官僚程序的延误,马伯里的任命状未能及时送达。
杰斐逊上任后,新任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拒绝签署马伯里的任命状,导致马伯里无法就任法官职位。
马伯里因此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下令麦迪逊交出任命状。
二、案件争议点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联邦最高法院是否有权发布命令强制国务卿麦迪逊交出任命状。
这一争议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联邦最高法院是否有权发布命令强制政府官员执行其职责?2. 宪法是否授予联邦最高法院对政府行为的最终解释权?三、法庭判决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在1803年代表最高法院做出了判决。
以下是判决的主要内容:1. 判决结果:最高法院裁定,联邦最高法院无权发布命令强制麦迪逊交出任命状。
2. 判决理由:- 马歇尔大法官认为,根据宪法,联邦最高法院的权力仅限于解释法律和宪法,而不包括强制执行法律。
- 马歇尔进一步指出,如果最高法院有权发布命令强制政府官员执行其职责,那么这种权力将超越宪法所赋予的权力范围,从而构成违宪。
- 马歇尔还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任何法律或政府行为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因此,联邦最高法院有责任审查政府行为是否违宪。
3. 司法审查制度的确立:马歇尔大法官的判决实际上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即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宣布国会或政府行为违宪,并拒绝执行。
四、案件影响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对美国法律体系和政治体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 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这一案件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使得联邦最高法院成为宪法守护者,对美国政治体系产生了重要影响。
外国著名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件背景: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是美国历史上著名的宪法案例之一,发生在1803年。
该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总统是否有权任命联邦法官,以及最高法院是否有权宣布国会立法违宪。
案情简介:1801年,美国第6任总统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上任后,他任命了威廉·马伯里(William Marbury)为联邦地区法官。
然而,由于某些程序上的疏忽,马伯里的任命书未能及时送达,因此未能正式生效。
在杰斐逊总统任命的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的指示下,负责处理任命书的司法部长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未能将任命书送达马伯里。
马伯里不服,认为自己的任命权受到了侵犯,于是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布其任命有效,并强制麦迪逊将任命书送达给他。
法院判决:最高法院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在审理此案时,面临了重大的法律和宪法问题。
在判决书中,马歇尔提出了以下关键论点:1. 司法审查权:马歇尔认为,根据宪法,最高法院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并宣布立法违宪。
这是司法审查权的核心内容。
2. 国会立法的合宪性:马歇尔指出,国会通过的《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条赋予最高法院颁发“原初法令”(writ of mandamus)的权力,但这一条款与宪法相冲突。
宪法第3条第2款明确规定,最高法院只能颁发“复审法令”(writs of certiorari)和“抗辩法令”(writs of habeas corpus),并未提及“原初法令”。
3. 总统的任命权:马歇尔承认总统有权任命联邦法官,但他认为,这种权力不能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基于以上论点,马歇尔法官做出了以下判决:- 马伯里的任命无效,因为其任命书未能及时送达。
- 最高法院有权宣布国会立法违宪,即司法审查权。
- 麦迪逊作为行政官员,有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
案例影响: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对美国宪政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 确立司法审查权:该案为美国最高法院确立了司法审查权,使其成为国家三大权力机关之一,与立法、行政权力相平衡。
史上著名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是美国历史上著名的法律案例,发生在1803年。
这一案件不仅确立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而且对美国的宪法和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以下是该案的基本背景:1801年,约翰·亚当斯总统在卸任前,任命了威廉·马伯里为美国马里兰州的治安法官。
然而,在亚当斯总统卸任后,新任总统托马斯·杰斐逊及其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取消了马伯里的任命。
马伯里不服,认为其任命有效,并请求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
二、案件争议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是否有权宣布一个国会立法违宪,即是否拥有司法审查权。
根据美国宪法,最高法院的职责是解释法律和宪法,但宪法并未明确赋予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
麦迪逊认为,最高法院无权干涉国会立法,否则将侵犯国会的立法权。
而马伯里则认为,其任命有效,最高法院应强制执行这一任命。
三、法院判决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在判决中明确指出,最高法院拥有司法审查权。
以下是判决的主要观点:1. 宪法至上:马歇尔认为,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任何法律或立法行为都必须符合宪法。
如果一项法律与宪法相抵触,最高法院有权宣布该法律无效。
2. 司法审查权:马歇尔进一步指出,最高法院有权对立法行为进行审查,以确保其符合宪法。
这一权力是宪法赋予的最高法院的固有权力。
3. 马伯里任命无效:尽管马歇尔确认了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但他也认为马伯里的任命无效。
原因在于,国会通过的一项法律(1801年的司法条例)授权最高法院发布命令强制执行马伯里的任命,而这一法律与1789年的司法条例相冲突,后者规定最高法院只能对下级法院的判决进行审查。
四、案件影响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对美国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 确立司法审查权:该案确立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使最高法院成为维护宪法权威的重要机构。
2. 平衡三权分立:司法审查权的确立有助于平衡三权分立,防止立法和行政机构滥用权力。
西方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由最高法院宣布一部联邦法律违宪的案例,这一事件奠定了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基石。
该案发生在1803年,主要涉及美国宪法、法律解释以及最高法院的权力范围等问题。
二、案件背景1803年,美国第5任总统托马斯·杰斐逊上任后,其助手詹姆斯·麦迪逊任命威廉·马伯里为联邦地区法院的法官。
然而,在任命过程中,麦迪逊未能及时将任命状送达马伯里手中。
新任国务卿詹姆斯·门罗接手后,将任命状压了下来。
马伯里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制门罗履行任命。
案件上诉至最高法院时,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审理此案。
三、案件争议焦点1. 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宪法是否为最高法律,法律是否必须遵循宪法?2. 最高法院的权力范围:最高法院是否有权宣布一部法律违宪?四、案件判决在审理过程中,约翰·马歇尔大法官针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了如下论述:1. 宪法为最高法律:马歇尔认为,宪法是美国政治体系的基础,一切法律、法规都必须遵循宪法。
他引用了宪法第6条的规定:“宪法与联邦法律、州法律一样,均为最高法律。
”2. 法律必须遵循宪法:马歇尔指出,如果法律与宪法相冲突,法律必须服从宪法。
这是因为宪法为国家的基本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3. 最高法院的权力范围:马歇尔认为,最高法院有权宣布一部法律违宪。
他引用了宪法第3条的规定:“最高法院有权解释宪法、法律和条约。
”基于以上论述,马歇尔大法官作出如下判决:1. 马伯里的任命状无效,因为国务卿门罗未能及时将其送达。
2. 最高法院有权宣布一部法律违宪。
五、案件影响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对美国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 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该案奠定了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基石,使得最高法院有权宣布一部法律违宪。
2. 强调了宪法至高无上的地位:该案明确了宪法为最高法律,一切法律、法规都必须遵循宪法。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法理学经典案例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最高法院至高无上的权力是谁给的——Marbury v. Madiso2000年的美国总统选举,最后出现了最高法院大法官“选”总统的奇特局面。
民主党总统候选人Al Gore尽管心里一百个不服气,背后又有赢得多数普选选票的民意撑腰,但表面上也不得不表示,完全尊重和服从最高法院的权威,老老实实地宣布竞选失败。
是谁赋予了最高法院如此巨大的政治权力呢?是宪法吗?不是。
美国宪法只是规定了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分立和制衡的政府格局,并没有明文赋予最高法院一槌定音的最终权威。
是选民和民意吗?当然也不是。
与行政首脑(总统)和立法者(联邦参众两院议员)经选举产生不同,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是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半数通过产生,而且终身任职(除非受到国会弹劾),跟选民和民意根本不搭边儿。
说出来可能都没人敢信,最高法院至高无上的政治权力是最高法院大法官自己赋予自己的。
1803年,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John Marshall通过对Marbury v. Madison一案的判决,初步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在美国政治生活中至高无上、一锤定音的权威。
(一)党派斗争法官星夜任命William Marbury是美国首都Washington市Georgetown一位41岁的富商;James Madison是美国的开国元勋,当时任美国政府国务卿。
富商William究竟有何政治背景?他为什么要起诉国务卿James呢?说起来,这桩影响极为深远的诉讼大案,与当时美国政坛中的党派斗争有直接关系。
经过六年的反英独立战争,美国终于在1783年赢得了独立。
美国人虽然赶走了殖民地的英国军队和总督,但却继承和发扬了英国法治传统的合理部分。
1787年9月,经联邦制宪会议制定通过,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在美国Philadelphia诞生。
但是,美利坚合众国的正式建立,却是在联邦宪法被各州批准之后(注一)。
1789年3月4日,联邦政府正式宣告成立。
法律史上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例背景: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是美国法律史上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例,发生在1803年。
该案涉及美国宪法解释、司法审查权和行政权之间的关系。
案件起因是时任美国总统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上任后,试图撤销其前任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任命的联邦法官威廉·马伯里(William Marbury)的任命,但这一任命已被签署并封存。
马伯里随后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执行其任命。
案件经过:1. 任命过程:1801年,约翰·亚当斯在任期结束前任命威廉·马伯里为美国马里兰州的联邦法官。
由于亚当斯政府的时间紧迫,马伯里的任命书在亚当斯离任后未能及时送达。
2. 麦迪逊的反对:托马斯·杰斐逊就任总统后,作为新政府的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指示国务卿办公室拒绝将马伯里的任命书送达。
3. 马伯里的诉讼:马伯里在1803年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命令麦迪逊交出任命书,以便他能够履行法官职责。
4. 案件审理: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安东尼·肯特(Anthony Kent)主持审理此案。
5. 判决:肯特大法官在判决中提出了以下关键观点:(1)最高法院有权宣布一项法律或法规违宪,即司法审查权。
(2)根据《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条,最高法院无权颁发命令状(writ of mandamus),因为该条例违反了宪法。
(3)最高法院的判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政府机关或个人都必须遵守。
判决结果:联邦最高法院判决,马伯里的任命无效,因为《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条违反了宪法。
此外,最高法院宣布,最高法院拥有司法审查权,即对法律、法规和政府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的权力。
案例意义: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对美国法律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确立了司法审查权:该案确立了美国联邦法院对法律、法规和政府行为的合宪性审查权,为美国宪法的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外国经典经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是美国历史上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案例,它发生在1803年。
这个案件涉及美国宪法解释、司法审查权以及总统与国会之间的权力平衡问题。
案件的背景是当时美国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的权力斗争,以及司法部门在其中的角色定位。
二、案件经过案件起因于美国第三任总统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上任后对司法部门的调整。
在1800年的总统选举中,杰斐逊领导的民主共和党击败了联邦党,杰斐逊任命了自己的党派成员为司法部门官员。
然而,在1801年1月,杰斐逊的副总统阿龙·伯尔(Aaron Burr)在总统选举中获胜,成为美国第四任总统。
在这场选举结束后,杰斐逊领导的民主共和党试图阻止联邦党人控制司法部门。
1801年3月4日,约翰·马伯里(John Marshall)被任命为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
根据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总统任命的大法官应由参议院批准。
然而,由于时间紧迫,参议院未能及时批准马伯里的任命。
在此期间,时任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签发了马伯里的大法官任命书,但任命书尚未送达马伯里手中。
1801年3月4日,伯尔宣誓就职后,杰斐逊领导的民主共和党人掌握了行政和立法大权。
新任国务卿罗杰·B·汤普森(Roger B. Taney)收到马伯里的任命书后,拒绝将其送达马伯里,认为马伯里的任命无效。
马伯里不服,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命令汤普森将任命书送达。
三、判决结果在审理此案时,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担任首席大法官。
马歇尔在判决中提出了以下观点:1. 马伯里的任命有效,但法院不能强制汤普森履行职责,因为法院没有强制执行判决的权力。
2. 根据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最高法院有权对行政和立法行为进行审查,即司法审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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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最高法院至高无上的权力是谁给的——Marbury v. Madiso2000年的美国总统选举,最后出现了最高法院大法官“选”总统的奇特局面。
民主党总统候选人Al Gore尽管心里一百个不服气,背后又有赢得多数普选选票的民意撑腰,但表面上也不得不表示,完全尊重和服从最高法院的权威,老老实实地宣布竞选失败。
是谁赋予了最高法院如此巨大的政治权力呢?是宪法吗?不是。
美国宪法只是规定了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分立和制衡的政府格局,并没有明文赋予最高法院一槌定音的最终权威。
是选民和民意吗?当然也不是。
与行政首脑(总统)和立法者(联邦参众两院议员)经选举产生不同,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是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半数通过产生,而且终身任职(除非受到国会弹劾),跟选民和民意根本不搭边儿。
说出来可能都没人敢信,最高法院至高无上的政治权力是最高法院大法官自己赋予自己的。
1803年,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John Marshall通过对Marbury v. Madison一案的判决,初步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在美国政治生活中至高无上、一锤定音的权威。
(一)党派斗争法官星夜任命William Marbury是美国首都Washington市Georgetown一位41岁的富商;James Madison是美国的开国元勋,当时任美国政府国务卿。
富商William究竟有何政治背景?他为什么要起诉国务卿James呢?说起来,这桩影响极为深远的诉讼大案,与当时美国政坛中的党派斗争有直接关系。
经过六年的反英独立战争,美国终于在1783年赢得了独立。
美国人虽然赶走了殖民地的英国军队和总督,但却继承和发扬了英国法治传统的合理部分。
1787年9月,经联邦制宪会议制定通过,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在美国Philadelphia诞生。
但是,美利坚合众国的正式建立,却是在联邦宪法被各州批准之后(注一)。
1789年3月4日,联邦政府正式宣告成立。
独立战争时期的大陆军总司令George Washington将军于当年4月6日被推选为第一任美国总统。
在历届美国总统之中,George是唯一一位“无党派人士”。
政党制度召集已成为美国宪政体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并无只言片语提及政党制度。
当时大多数的制宪先贤都认为,政党实质上就是结党营私、恶性竞争的代名词。
George在位期间,内阁中国务卿Thomas Jefferson和财政部长Alexander Hamilton两人政见相左,逐渐形成了勾心斗角的两个派系,George对此深恶痛绝。
当了两届总统之后,George谢绝政界人士和国民的再三挽留,放弃了唾手可得的终身总统宝座,告老还乡。
1796年离任时,George发表了著名的《告别词》,他语重心长地警告国民:“党派终将成为狡猾奸诈、野心勃勃、毫无原则的人颠覆人民权力的政治工具。
”警告归警告,现实归现实。
德高望重的老总统回老家种地后,美国政坛中的两大政党终于正式形成。
拥护Alexander的一派正式组成了Federalist party(联邦党),拥护Thomas的一派自称为Democratic-republican party(民主共和党,该党是1828年成立的美国民主党的前身,与1854年成立的美国共和党没有关系)。
大体而言,联邦党人主张加强联邦政府的权力,反对激进的法国大革命;而民主共和党人则主张维护各州的自主地位,对外同情法国大革命。
美国宪法虽然将联邦权限明文列举于宪法,并将未列举的权力则归属于各州。
但是,由于这部宪法相当简练,解释的弹性很大,因此,谁拥有对宪法的解释权,谁就可以在政治斗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
18世纪末19世纪初,美国的政党制度和选举政治还很不成熟,总统和副总统混在一起选举,获得选举人票最多者成为总统,其次为副总统。
于是,继George之后,开国元勋、联邦党人John Adams 当选为第二任美国总统,而民主共和党人Thomas Jefferson则成为他的副总统。
在其第一届任期即将期满的1800年7月,John任命年仅45岁的联邦党人John Marshall出任国务卿,他自己则集中精力投入竞选,争取连任总统。
John来自南方Virginia,与Thomas、James等民主共和党人有同乡之谊,并成长于大致相同的人文环境和传统之中,接受类似的古典教育,同属于当地的绅士阶层,一起投身于反英独立战争。
但是,他们虽然志同,道却不合。
作为Virginia最成功的律师之一,John 怀疑平民政治,认为Thomas过于执着各州的权力。
John既不是James那样知识渊博、思想深刻的制宪领袖,也不是Thomas那样才华横溢、百科全书式的全才。
但他经历广泛,政治经验丰富,思维敏锐,洞察力极强,尤其擅长从复杂的案情中迅速抓住问题的要害。
与George、Thomas、James、John等开国元勋和制宪先贤不同,John Marshall属于美国的“第二代领导人”。
独立战争期间,年轻的John曾在George指挥的大陆军中担任军衔为上尉的deputy judge advocate(副军法官)。
战争初期,John目睹了大陆军中各邦民兵建制庞杂,各行其是,缺枪短粮,指挥混乱,溃不成军的困难局面,他深深地体会到,建立一个强大而统一的联邦权威,对于美国未来的强大和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20余年后,John出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极力维护联邦至上的宪政原则,显然与他当年的军旅经历有直接关系(注二)。
独立战争后,John先后干过执业律师以及州议员、联邦外交特使,联邦众议员等职务,在法律事务以及政府行政和立法部门积累了非常而全面的经验。
这是他后来能够成为一位伟大的大法官的重要因素。
1800年美国总统选举,是美国宪政史上极其重要的一页,其历史意义和深远影响,远远超过了二百年之后George W. Bush与Al Gore之间的选举大战。
在这次总统选举中,由于联邦党人内讧突起,John总统败给了民主共和党候选人Thomas。
在同时举行的国会选举中,联邦党也是一败涂地。
这样,联邦党不但失去了总统的宝座,同时也失去了国会的控制权。
在此背景下,美国的宪政体制第一次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国家最高权力能否根据宪法程序,以非暴力的形式在不同党派之间和平交接,关系到新生的美利坚合众国的生死存亡。
还好,大权在握的联邦党人以国家利益为重,没有舞刀弄枪,拒绝交权,而是采取了“合法斗争”的手段。
他们利用宪法赋予总统的任命联邦法官的权力,极力争取控制不受选举直接影响的联邦司法部门,借以维持联邦党人在美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影响,以求卷土重来。
1801年1月20日,John Adams任命国务卿John Marshall出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参议院批准后,John于2月4日正式到职赴任,但他仍然代理国务卿职务,只是不领国务卿的薪俸。
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1801年3月3日Adams总统任期届满为止。
接着,趁新总统上台和新国会召开之前,国会中的联邦党人于1801年2月13日通过了“the Judiciary act of 1801”(《1801年司法条例》,注三),该条例将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法定人数从六名减为五名,以防止出现判决僵持的局面。
但实际上,由于这项规定将从任何一位现职大法官退休或病故后,才开始正式生效,所以其目的之一显然是想减少Thomas总统提名民主共和党人出任大法官的机会。
同时,它还将联邦巡回法院由根据“the Judiciary act of 1789”(《1789年司法条例》)规定的三个增至六个,由此增加了16个联邦巡回法官的职位。
这样,即将下台的“跛鸭总统”John在卸任之前,可以借机安排更多的联邦党人进入联邦司法部门。
两个星期之后,联邦党人控制的国会又通过了“the Organic act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正式建立首都Washington特区市,并授权John总统任命特区内42名Justice of the peace(治安法官),任期5年。
1801年3月2日,John提名清一色的联邦党人出任Justice of the peace,William身列任命名单之中。
第二天,即John总统卸任的当天(1801年3月3日)夜里,即将换届的参议院匆匆忙忙地批准了对42位Justice of the peace的任命。
后人把这批法官挖苦为“midnight judges”(午夜法官)。
(二)官运受阻Marbury告上法院按照规定,所有治安法官的委任状应由总统签署、国务院盖印之后送出,才能正式生效。
当时正是新旧总统交接之际,John Marshall 一面要向新国务卿交接,一面又要准备以首席大法官的身份主持新总统的宣誓就职仪式,忙得一塌糊涂晕头转向。
结果,由于忙乱和疏忽,竟然有一些治安法官的委任状未能在他卸任之前及时送出(注一)。
而William恰好身列这拨倒霉蛋之中。
对于联邦党人在权力交接前夜,大搞以党划线、“突击提干”的损招儿,新上任的民主共和党总统Thomas早以深感不满。
当听说有一些联邦党人法官委任状滞留在国务院之后,他立刻命令新任国务卿James Madison扣押了这批委任状,并示意James将它们“如同办公室的废纸、垃圾一样处理掉”。
接着,针对联邦党人国会在换届前夜的立法,民主共和党人控制的新国会针锋相对,以牙还牙,于1802年3月8日通过了“judiciary act of 1802”(《1802年司法条例》),废除了“the Judiciary act of 1801”中增设联邦巡回法院的规定,砸了16位新任联邦法官的饭碗。
不过,新国会并没有撤销任命42名治安法官的“the organic act of the district of Col umbia”。
为了防止联邦党人控制的最高法院挑战新国会通过的法案,国会采取重新安排最高法院开庭日期的办法,改一年两次开庭为一次开庭,使最高法院从1801年12月到1803年2月期间暂时关闭,时间长达14个月之久。
当最高法院再次开庭时,已经是1803年2月了。
William虽然家财万贯,但对治安法官这个七品芝麻官却情有独钟。
就这样不明不白地丢失了法官职位,他觉得实在是太冤,非要讨个说法不可。
于是,William拉上另外三位同病相怜的难兄难弟,聘请曾任John总统内阁的attorney general(总检察长,注二)Charles Lee为律师,一张状纸把国务卿James告到了最高法院。
他们要求最高法院下达执行令(注三),命令James按法律程序交出委任状,以便走马上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