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社会视野下的刑事和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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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视野下的刑事和解的适用——以检察机关适用为视角

和谐社会视野下的刑事和解的适用——以检察机关适用为视角

和 谐社会 的要求 , 为我 国社会 主义和 谐社会 建 设和法 治建 设带来 司 法 资源 的负 担 。司 法机 关 可 以节 省更 多 的时 间和 精力 处理 更 了一条新 的思 路 。

多严 重危 害社 会秩 序 , 会影 响恶 劣 的案件 , 社 全面提 高 诉讼效 益,
从 而更 好 的实现 社会 治 理 。 三 、 察机 关适 用刑 事 和解 制度 问题 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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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谐 社 会 视 野 下 的 刑 事 和 解 的 适 用
以检 察机 关 适 用 为视 角
蒋 向东 林 裕
摘 要 刑事和解理论是我国刑事法领域的一个新的理念,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的进程 中成为一个热点, 刑事和解制 度作 为一项刑 事 纠纷 的解 决机 制 ,对 维护社 会 和谐 具有 积极 的意 义。本 文 试探 索在 和谐 社会 视 野 中刑事 和解 在我 国的适
犯 罪人 的教化 , 塑币 谐 的社 会环 境 。其 次, 重 l I 刑事 和解 有助 f增 认 为现行 刑法 罪名 种类 中绝对 排 除适用 刑事 和解 的应 当包括 : 危
和解 议, 山司法 机 关予 以 认可并 作为对 加 害人 刑 事处 分 的依 四机关 联合 出台 了《 关于刑 事和解 的若 =意见 ( F 试行 ), 》 同年 9 月,
据。 刑事和 解 的 目的足恢 复被 加 害人所 破坏 的社 会广 关 系 , 并使
犯 非 人改过 自新 、 复 社 会” “ 。 陈光 巾、 葛琳 博 士捉 山: 事和 解 刑 足一种 以协商 合作形 式恢 复原有 秩序 的案件 解决方 式 , 它是指 在 刑 事 诉讼t , 害人 以 认罪 、 I加 赔偿 、 道歉等 形 式与被 害人达 成和解

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刑事和解探讨

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刑事和解探讨

黄京平、甄贞主编: 5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刑事和解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年版, 第510 页。

一、刑事和解的界定(一)定义关于刑事和解的定义,与会的绝大多数学者都采用了在其他国家比较通行的表达方式,即认为所谓刑事和解制度,又称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即victim-offender-reconciliation,简称VOR),一般是指在犯罪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加害者和被害者直接相谈、协商,解决纠纷或冲突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

其目的是修复因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而破坏的加害人和被害者原本具有的和睦关系,并使罪犯因此而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但也有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表达方式。

中国政法大学陈光中教授和葛琳博士认为,刑事和解是一种以协商合作形式恢复原有秩序的纠纷解决方式,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

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守芬教授和李瑞生博士认为,在我国所谓刑事和解,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后,经由司法机关的职权作用,被害人与犯罪人面对面地直接商谈,促进双方的沟通与交流,从而确定犯罪发生后的解决方案,目的是恢复犯罪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使犯罪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二)刑事和解与相关概念的关系1.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陈光中教授和葛琳博士认为,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首先,辩诉交易的主体为检察官和被告人,被害人不参加辩诉交易。

刑事和解的主体是被害人和被告人(加害人)。

第二,辩诉交易中公诉人一般根据所掌握的证据能否获得胜诉而决定是否进行交易,并不征求被害人意见,也不以赔偿、道歉作为条件,被害人被边缘化,交易的结果很有可能违背被害人的意愿。

而刑事和解则不存在这种缺陷。

第三,辩诉交易产生的原因之一是控辩双方对判决的不确定性的一种应变措施,是控辩双方为了回避风险所选择的对自己来说风险更小、损失更小的案件解决方式,而刑事和解则是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为了利益最大化而选择的案件解决方式。

论和谐视角下的刑事和解制度构建-最新年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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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和谐视角下的刑事和解制度构建一、问题的提出在刑事诉讼中,世界大多数国家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避免国家强权力的滥用,设定了无罪推定、沉默权等诸多原则和制度,甚至在美国社会流传着这样一条谚语:“刑事司法就是对罪犯的公正”。

犯罪人的权利与待遇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而日益上升,公正的标尺越来越向其倾斜,而被害人的权益被漠视已是不争的事实。

《法制日报》2006年5月8日报道的“绝境中父亲掐死重伤女儿”一案使中国社会救助制度的不完善和传统的“报复性司法”忽视被害人权益的弊端极为凸显。

(据报道,被害人王某为反抗被告人沈某的强奸行为从五楼坠下摔成高位截瘫,沈的父母出于亲情,为减轻儿子的罪行同意赔偿被害人20万元,但条件是法院必须免予沈某的刑事责任或者判决缓刑。

但法院认为,沈某涉嫌的是严重的刑事犯罪,如果沈家赔偿,可以在量刑上酌情减轻刑罚,但绝对不能免除刑事处罚。

调解宣告失败,王家也由于没有拿到赔偿而陷入绝望。

在经济、精神均陷绝境之后,王父将其女亲手掐死。

)因此,如何在刑事诉讼中避免类似悲剧的再现,必须重新审视刑事诉讼的目的,纠正过去以惩罚犯罪为唯一任务的狭隘意识,构建新的诉讼制度。

20世纪70年代后期,随着世界上最早的一个被害人――犯罪人调解程序出现在加拿大,以及1989年新西兰以立法的形式对当地土著人、毛利人的带有恢复性特征的犯罪处理方式的肯定,一种新的刑事司法模式激起了学者们的浓厚兴趣,随之,以刑事和解为代表的恢复性司法在许多国家展开,并取得了成功的经验。

2004年4月,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恢复性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则》,更是将刑事和解推为我国实务界和理论界关注的热点问题。

一方面,刑事和解在国外成功的方面令人羡慕;另一方面,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和”的思想以及中央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给理论的研究造就了宽广的学术背景,再加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倡以及我国司法界已有的刑事和解的有益尝试,使得借鉴刑事和解的问题已经迫在眉睫。

浅议刑事和解制度

浅议刑事和解制度

浅议刑事和解制度本文分析了刑事和解制度的含义、意义及存在的问题,在积极倡导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在我国构建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和解制度,有利于保障和恢复当事人的权益,提高办案效率,构建和谐社会。

标签:刑事和解意义缺点构想1 刑事和解制度的含义刑事和解,也称为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是指犯罪发生后,经过调停人的帮助,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交谈,达成和解协议,司法机关根据和解协议对加害人进行刑事处分。

刑事和解的目的是恢复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失,恢复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刑事和解是一种新型的司法关系,是一种新的刑事理念。

2 刑事和解的意义2.1 刑事和解能够使被害人的权利得到重视,提高当事人双方的满意度。

刑事和解制度是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面对面的交流,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了交流的机会,使被害人的权利得到重视,被害人可以在一个相对平和的环境中对加害人阐述加害人对自己造成的物质和精神方面的伤害和损失,加害人可以通过被害人的陈述了解自己行为的严重危害性,有利于其从内心反思悔悟自己的行为。

所以说这种纠纷解决方式,使被害人的权利得到重视,提高了被害人的地位和当事人双方的满意度,体现了公平正义原则。

2.2 刑事和解能够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及时修复和补偿。

刑事和解的结果有两种:一是主要适用于对被害人造成实质性损害的案件中物质意义上的和解,包括损害恢复、赔偿等;二是适用于对被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案件的象征意义上的和解,如因侮辱、毁损名誉等而赔礼道歉、真诚的谢罪、悔悟等。

刑事和解是以加害人的主动认罪为前提,这样使得双方交谈协商的环境相对平和,被害人就自己受到的伤害提出赔偿请求,加害人为了弥补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减轻自己的罪责,积极地在物质上给予被害人赔偿。

在双方的交流中,被害人接受加害人真诚的道歉和悔悟,有助于减轻被害人的仇恨,使被害人的心灵创伤得以安慰,有利于被害人在心理上得到恢复。

和谐社会中的刑事和解制度理念及其适用

和谐社会中的刑事和解制度理念及其适用

2006.11和谐社会中的刑事和解制度理念及其适用□冯神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摘要我国目前正在大力提倡和谐社会建设,从刑事法角度来说,刑事和解制度无疑顺应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潮流.本文从刑事和解制度的界定出发,从司法法学角度和社会学层面对该理念进行分析和阐述,最后,对其适用范围提出建议.关键词刑事和解制度诉讼分流行刑社会化社会功能适用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046-03刑事和解制度(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vicitim-offe n-der-r econcilination简称VOR是指在犯罪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是加害人与被害人直接相谈﹑协商﹑解决纠纷或冲突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

从刑事诉讼模式角度理解,传统的刑事诉讼注重两造对抗,而刑事和解制度侧重于双方合作,对传统模式提出挑战,是对传统的有益补充。

可从刑法理念予以理解,近代以来,刑法理念趋于轻缓﹑谦抑。

刑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一一少用刑罚甚至不用(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

”刑事和解制度正是顺应刑事法发展趋向,对于传统的刑罚适用更加慎重。

对于刑事和解制度可从刑事政策领域予以界定,德国费尔巴哈认为,刑事政策是“国家据以与犯罪作斗争的惩罚措施的总和”,是“立法国家的智慧”。

无疑的,刑事和解制度因其固有的缓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刑事纠葛的目的取向,确实有刑事政策的特征。

刑事和解制度是个新型刑事法理念。

对于其价值可以从司法和社会角度与以分析:一、刑事和解制度的司法解析刑事和解制度是个司法概念,它的运用对于传统司法是个创新和挑战,分别对于刑事诉讼﹑刑事实体法和刑事政策产生深远影响。

(一)从诉讼法角度而言,可以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迎合诉讼分流的趋势诉讼分流是在诉讼早期阶段,即侦查、起诉或庭前审查阶段,就一部分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案件作出终止诉讼的处理,而不再交付法庭审判,或者对一些应当进行法庭审判的案件采取比普通审判程序更为简便的方式进行审理的机制总称。

和谐社会视野下的刑事和解的适用——以检察机关适用为视角

和谐社会视野下的刑事和解的适用——以检察机关适用为视角

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f叁叁I』圭塾垒三!!堕坐型.:二.:.●■圜圈囫_和谐社会视野下的刑事和解的适用——以检察机关适用为视角蒋向东林裕摘要刑事和解理论是我国刑事法领域的一个新的理念,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成为一个热点,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项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对维护社会和谐具有积极的意义。

本丈试探索在和谐社会视野中刑事和解在我国的适用以及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中的问题。

关键词刑事和解和谐社会刑事纠纷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l o)10-02502随着刑罚观念的转变,刑罚人道主义和轻刑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刑事和解制度应运而生。

在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刑事和解观念逐步融入,刑事和解作为一项纠纷解决机制,符合了和谐社会的要求,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法治建设带来了一条新的思路。

一、刑事和解的概念刑事和解被称为被害人犯罪人对话、被害人犯罪人会议或者恢复性司法对话等。

我国学者较多采用通行的表达,即刑事和解制度(简称V O R),是指在犯罪后,经由调停人,使加害者和被害者直接相谈、协商、解决纠纷冲突。

其目的是恢复加害人和被害人的和睦关系,并使罪犯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我国有的学者丰富了这一概念的内容,提出“刑事和解,也被称为被害人并11)211害人的和解、被害人和加害人会议、当事人调停或者恢复正义会商,其基本含义足指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通常是一名社区自愿人员)的帮助,使被害人和加害人直接商谈、解决刑事纠纷;对于和解协议,由司法机关予以认可并作为对加害人刑事处分的依据。

刑事和解的目的是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广关系,并使犯罪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陈光中、葛琳博士提出:刑事和解是一种以协商合作形式恢复原有秩序的案件解决方式,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国家专门机关划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

构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思考

构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思考

()刑 事和解 适用 于轻微 刑事 案件 ,包括 各类过 失犯 罪 , 1 以及 亲属邻 里关系 中的盗窃 ,数 额不大 的诈骗 、敲诈勒 索等 。 上述轻 微刑 事案件 中的犯 罪行 为 主要 侵犯 了被 害人 的个人 利
益 ,对公 共 利 益 的 损 害 较 小 ,适 用 刑 事 和 解 不 致 于造 成 对 被 害 人、犯罪人利益保护和公共利益保护 的失衡 。 () 不适用 于重 刑犯罪 和公 害案件 。严重暴 力犯罪行 为人 2 主动认罪 的可能性甚微 ,以和解来换取刑罚 的折扣无 疑会 极大 地损 害公共利 益。对于公害案件 ,比如危害 国家安全 、危 害公
4 、刑 事和 解 的提 出 与 受理 。
三、刑事和解的价值取向
刑事 和解在世 界范 围内的兴 起和推 广有其 内在 的合情 性 、 合理性和合法 性 ,其价值意蕴 主要体 现在 以下几 个方 面 :一是 改善犯罪嫌疑 人与被害人之间 的关 系 ,促进社会 的和谐 。二是 有利 于矫 正犯 罪 ,实现犯罪嫌 疑人 的再社会化 。三是有效 提高 诉讼效率 ,降低诉 讼成本 。任何资 源都是有 限的 ,国家对 司法 资源 的投入 在一定的时间 内是相对 稳定 的 :一方面刑事 案件数 量持续上 升 ,司法机关的工作压力 不断加大 ;另一方 面轻微的 刑事案件 所 占比例越来越高 ,大量 司法资源 被消耗在 应对不严 重 的犯罪 和犯 罪嫌疑人身上 ,影 响了重大刑事 案件 的办理。 因 刑事和解 能使 某些 案件的处理绕开 审判程序 ,快 速 、合法 、有 效地解决大量轻微案件 的责任归属 ,使 司法机关合理 配置资源 , 全面提高诉讼效率 。
囝师 览 博
构建我 国刑事和解 制度 的思 考
陕 西省 人 民检 察 院

探析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与运用样本

探析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与运用样本

探析刑事和解制度构建与运用《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决定》中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属性……更加积极积极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 最大限度地增长和谐因素, 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不断增进社会和谐”。

为了在司法工作中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依法加强刑事和解工作, 对化解社会矛盾, 增进社会稳定具备积极意义。

一、刑事和解概念和意义(一)刑事和解才既念刑事和解称为被害人与加害人和解。

是指在犯罪行为发生后, 犯罪人以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补偿损失、恢复原状等方式补偿被害人, 并得到被害人谅解, 被害人规定或者批准司法机关对犯罪人依法从宽解决而达到具备法律约束力合同。

刑事和解目是弥补被害人所受到损害、恢复被犯罪人所破坏社会关系、并使犯罪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

(二)刑事和解意义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新型刑事纠纷解决解决机制, 对于积极迅速解决社会纠纷, 妥善解决社会矛盾, 最后维持社会稳定起着非常重要意义。

详细来说, 其意义有如下儿点:1.实现被害人与犯罪人双方保护老式刑事案件着重对加害人刑事追究, 以为对加害人进行刑事追究就是对被害人恢复了正义, 而被害人遭受损失与否得到补偿则似乎不很重要。

刑事和解作为一种透明、公止纠纷解决机制, 更可以赢得双方认同与好感, 因刑事和解达到而免除加害人刑罚, 是同步对被害人和加害人保护。

2.弥补国家追诉模式局限性刑事案件侦查、起诉与审判有其严格程序, 在揭示过去真相方面有局限性, 往往不能完全查证事实, 从而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而刑事和解由十其积极权交由被害人和被告人双方, 出于各自利益双方都倾向于达到和解, 这样从某种意义上说就己经实现对被告人惩罚, 从而弥补国家追诉局限性。

3.节约司法资源, 提高司法效益市场经济条件下, 各类刑事案件呈现逐渐增多趋势, 而国家司法资源又相对有限, 各级司法机关积累案件状况比比皆是, 其成果是导致案件解决拖拉, 老百姓对司法机关普遍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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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事和解制度体现了加害者和被害者权利保障相平衡的精神,有利于化解加害者与被害者之间的矛盾,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有利于促进社会安定和谐。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确立刑事和解制度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理念。

我们应从创建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出发,积极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和解制度。

【关键词】和谐社会;刑事和解;设立构想【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426[2009]01-0136-03(河南师范大学河南新乡453007)构建和谐社会视野下的刑事和解制度■张云玲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

在刑事诉讼法领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刑事诉讼法不仅能够准确及时的打击犯罪,而且能够有效地矫正、改造犯罪人,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和弥补被损害的利益,使各方诉讼参与主体尤其是被害者与加害者之间能够化解矛盾,和谐共处。

刑事和解作为新型的刑事问题解决机制,通过各方对程序的有效参与,营造相互交流的空间,不仅能够消除隔阂,抚慰被害人的心理,也能够促使加害者在承认错误和进行社区服务的过程中提升重新回归社会的能力。

总之,刑事和解兼顾加害者与被害者合法权益的双重保护功能,最大限度地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的和谐性。

对于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构建和谐社会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概念和实践刑事和解制度,又称为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被害人与加害人会议、当事人调停或者恢复性司法会商。

它的基本内涵是指在犯罪后,通过调停人使受害人和加害人直接交谈、共同协商,解决纠纷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

在刑事和解过程中,被害人与加害人可充分阐述犯罪给他们造成的影响以及对刑事责任的意见等方面内容,选择双方认同的方案来弥补犯罪所造成的损害。

在刑事责任处置过程中,被害者在物质和精神上能够获得双重补偿,而加害者则可以获得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可以获得被害人谅解和改过自新、尽快回归社会的机会。

刑事和解的目的是修复被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者所受到的伤害以及恢复加害者和被害者原本具有的和睦关系,并使犯罪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刑事和解制度起源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加拿大安大略省基奇纳市的一次“被害人———加害人”和解尝试方案。

加害者通过与被害者会面,对因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双方达成和解。

随着世界刑事司法轻刑化的发展趋势,这一制度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所接受。

到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刑事和解已在北美、西欧数十个国家得到不同程度的发展和应用。

2002年4月,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第十一届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恢复性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则》的决议草案。

至此,恢复性司法在国际上得到了普遍认可,并成为当今世界的一种潮流。

刑事和解是随着恢复正义理论的提倡出现在各国的刑事诉讼体系中的。

在现有的法律制度内,我国的司法机关已经开始了刑事和解的实践,并收到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实践效果。

2002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制定了《轻伤害案件处理程序实施规则》,规定检察人员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轻伤害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一方意见。

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被害人及其委托人可以与犯罪嫌疑人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可直接获得相应的赔偿。

检察机关可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该规则的出台和运行使部分轻伤害案件走上了和解而非诉讼的道路。

[1]2004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当前办理轻伤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侦查、起诉阶段可以适用和解。

2006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中,首次正式提出了刑事和解的概念。

2006年11月21日,湖南省检察机关颁布了《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试行)》,宣布施行刑事和解制度。

长时间的司法实践证明,上述改革举措对节约司法成本和促进社会和谐都产生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的基础(一)无讼与和合文化是建立刑事和解制度的社会文化基础党作者简介:张云玲,河南省新乡市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师。

·136·中国古代和合文化中的宽恕、博爱理念,十分推崇和缓、宽容的纠纷解决方式,倡导人们化解冲突,和睦友爱相处。

占主导地位的儒家思想要求官员们不要轻易就纠纷进行审判并颁布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判决,而须就纠纷进行调解,以寻求双方当事人都乐意的自愿接受的解决方案。

这就是我国历史上的“劝诉”与“息诉”。

刑事和解制度可以说与这种文化历史背景不谋而合,符合中国人根深蒂固的诉讼观念和期望。

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为“恢复正义”理论。

其强调刑事纠纷发生后,不是一味地追求对犯罪者的惩罚,而是积极寻求被害人与被告人的谅解途径,以便从根本上调处矛盾。

我国自古以来倡导和谐、反对争讼与和合文化的传统思想正对应了这一理论。

千百年来传统中国人利用调解方式和平解决纷争,便是“无讼”观念下解决冲突的最常用方式。

(二)宽严相济是建立刑事和解制度的刑事政策基础随着我国法制现代化的演进,轻刑化的思想也逐渐为我国刑事司法所接受,刑事政策导向也向轻刑化倾斜,并结合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即“轻轻重重,轻重结合”的刑事政策是刑事和解制度的政策基础。

其实质就是要求我们在刑事司法过程中根据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在认定和处理犯罪事实时宽严结合,有宽有严,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变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刑事和解处理的都是一些社会危害轻微的刑事案件,这恰与上述刑事政策的精神所契合。

其核心精神和落脚点,是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2]。

三、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的必要性分析刑事和解制度的根本价值是恢复业已遭到破坏的社会关系,使得一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趋向和睦。

这一价值取向和我国正在进行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是一致的,因此我们认为引进刑事和解制度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刑事和解制度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30年改革开放成绩斐然,但应看到,由于利益多元化导致社会各种矛盾与冲突纷繁复杂,我国改革再次进入一个关键时期,倡导和谐是当务之举。

党中央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妥善解决社会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

而刑事和解制度作为解决刑事冲突的有效方式之一,能够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一条新的新的思路。

刑事冲突或犯罪往往对正常、平静、和谐的社会关系造成不同程度的威胁与破坏,和谐社会的核心需求就是要将被冲突或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予以恢复。

刑事和解制度则顺应了这一需求,刑事和解对于有效地打击和预防犯罪,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其根本任务是使得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得以恢复。

为了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环境,我们有必要引进刑事和解制度,在轻罪案件中通过刑事和解程序化解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使得被害人与加害人能够更深入地沟通、理解,使被犯罪所损害的社会关系走向和谐。

(二)刑事和解制度有利于实现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回归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个透明、公正的纠纷解决机制,为我们提供了一种以被害人———加害人关系为中心的新型司法模式。

在具体的刑事和解过程中,一方面,由于司法机关和被害人对其的尊重,加害人不是被追究惩罚的客体,而是与追诉机关处于平等地位的主体,是人格尊严与意志自由受到尊重的主体,使加害人能够理性和自由地决定自己的诉讼行为,通过与被害人面对面的情感互动,加害人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换位思考与角色移情,产生对社会、对被害人的良性负罪心理,犯罪人能够深刻地体会自己的行为给他人、给社会造成的损害,从内心反思过错,真诚悔过,弥补自己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以求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达成和解协议。

使加害人消除了一些误解和敌视,从而自愿地接受惩罚,积极地承担责任。

另一方面,在刑事和解中,被害人以前所未有的姿态登上了刑事司法的舞台,并主导着刑事和解的进程和诉讼的实体结局,刑事和解制度提升了被害者的诉讼地位,使其不仅能参与,而且能够对刑事冲突的解决产生影响。

被害人与加害人具有充分的机会陈述意见,司法机关完全尊重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并以此为依据,做出非刑事化的处理或采取轻缓的刑事处理。

被害人和犯罪人的关系得到有效的改善,全面恢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被害人与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尊重和维护。

(三)刑事和解制度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办案的效率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和社会转轨期,各类犯罪案件大量增加,加上刑事诉讼程序的日趋复杂化,司法资源变得越来越稀缺。

刑事和解制度的创立和运行是一种更为经济、更有效率的纠纷解决机制。

在刑事和解制度过程中,由于刑事和解制度采用一种非常规的解纷程序,刑事和解能使某些案件的处理绕开起诉、审判程序,加害人主动认罪,放弃正式审判的权利,减轻了被害人或者检察官的举证责任,法院不再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判,而只需要审查和确认和解协议的合意性、真实性与合法性,以和解协议为起诉裁量或审判裁量的直接依据,这样可以快速、合法、有效地解决大量轻微案件的责任归属,促进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从而将司法资源重点用于处置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破坏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以提高办案的效率。

因此,刑事和解制度起着诉讼程序的繁简分流作用,对全面提高诉讼效率有着积极的作用。

(四)刑事和解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团结和稳定社会秩序刑事和解具有维持和谐人际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团结的功能和稳定社会秩序。

司法实践中,一些轻伤害案件往往因为轻微小事为了意气或面子之争而造成犯罪。

通过刑事和解,双方可以充分陈述意见,可以互相谅解,既能够化解纷争而免于讼累,也可恢复彼此之间的关系,便于以后和睦相处。

因为在刑事和解过程中,加害人通过与被害人等面对面的情感互动,能够深刻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给他人带来的痛苦程度,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产生负罪心理、真诚悔悟,下决心杜绝再犯,从而提高预防再犯的可能性,体现对社会利益及公共秩序的补偿。

刑事和解过程中,加害者主动道歉悔罪、积极履行,能够保证被害者精神利益与物质利益的及时恢复,淡化被害者的报复情感,加害者采取行动对被害者予以赔偿来建立和平的·137··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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