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实践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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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附条件不起诉运行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基于上海浦东检察机关诉前考察教育的司法实践

新刑诉法附条件不起诉运行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基于上海浦东检察机关诉前考察教育的司法实践

代 理人未必能接受 。从 考察帮教 主体来看 ,附条件不起
二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 内容
附条件不起诉 ,是指对一些犯轻罪 的未 成年人 ,有 悔罪表现 ,人 民检察院决定暂 不起诉 ,对其进行监 督考 察 ,根据其表 现 ,再决定是否 起诉的制度 。在概念的界
诉 ,监督考察 的主体是检察机关 ,意味着检察 机关必须 承担对嫌 疑人专 业的矫正 和教育 。监护人应 当对犯罪嫌 疑人加强 管教 ,配合检察机关做 好监督考察工 作 。诉前 考察帮教 主体是考察教育小 组 ,由青保 办或社工站委派
组成考 察教育小 组 ,对其开展 教育考察 ,要 求其 向被 害
实 践
诉前考 察 ,即检察机 关对案件 侦查 终结移送 审查起 人道歉 赔偿 ,取 得谅解 ;接受 心理辅导 和行为矫治 ;参
诉 的未成 年犯罪嫌 疑人 ,经 审查 认为情节 较轻 ,认 罪悔 加社会 公益服务 活动 ;定期 汇报思想 和活动情况等 。考
收 稿 日期 :2 1 — 7 1 02 0 — 8 责任 编辑 :何 银松 作者 简 介 : 于军 ( 9 2 1 7 一),女 , 上 海公 安 高等 专科 学校基 础 部 副教授 ;张 宇 ( 9 6 1 6 一),女 ,上 海 市浦 东新
区人 民检 察 院未检 处处长 ;杨淑 红 ( 9 0 ),女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人 民检察 院未检 处主任检 察官 。 17 -

26一
问题 以及提 出应对之 策。
表现 ,对犯罪显 得满不在乎 ;经心理测试 和社会调查 ,
1 用范 围限定 ,可能 导致考察 对象 范围缩小 。浦 得知其 一贯 自我感 觉过于 良好 ,有强烈 的标 新立异 、唯 . 适

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思路与建议

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思路与建议

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思路与建议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在近年来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和改革,但是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刑事诉讼制度,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提出一些思路和建议。

加强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首先,要加强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作为司法机关的关键部门,法官对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具有重大的影响。

因此,他们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保障。

为了加强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我们需要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司法体系,有利于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减少外界压力的干扰。

同时,我们还可以加强法官的审判能力和道德水平,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判断力,使其能够独立作出公正的判决。

同时,我们还可以加强对于法官的监督机制,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监管机构,对于法官的违纪行为和不当之处及时加以惩处和纠正,保证司法公正和司法透明度。

提高证据的认定和审查标准除了要加强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我们还需要提高证据的认定和审查标准。

证据是刑事案件中最重要的因素,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判决结果。

因此,要保证证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加强对于证据的鉴定和审查。

其中,我们可以采用一些新的科技手段,如DNA鉴定、图像处理等,提高证据的辨别和鉴定效果。

同时,我们还可以采用专业人员对于证据进行鉴定和审查,避免人为因素对于证据的影响,确保证据评估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建立快速、高效的诉讼程序除了要提高证据的认定和审查标准,我们还需要建立快速、高效的诉讼程序。

对于刑事案件,时间的迅速行动和诉讼的高效率都非常重要,因为它们直接涉及到案件的审判结果。

为了建立高效的诉讼程序,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诉讼模式和经验,对于现有的诉讼程序进行优化和改进,加快案件审理和审判进程。

特别是对于简单、明确、无可争议的案件,可以采取快速公正审判的方式,避免无谓的拖延和耗时地审理过程。

同时,我们还可以加强对于刑事案件的管理和调查,避免不必要的诉讼程序或复杂的审判过程。

通过建立一个更为密切的司法监管体系,能够及时防范和处理诉讼案件的梭哈等多种风险。

关于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和解的几点思考

关于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和解的几点思考

认罪和补偿行动换取被害人 的原谅和司法机关的轻
处 。正如有 学者 指 出 , 诉 交 易 是 “ 家 与 被 告 人 辩 国 通过协 商 和 妥 协 进 行 合 作 的模 式 ” 刑 事 和 解 制 度 ,
则是“ 司法机关通过接受或者促成加害方与被害方
的和解 而 进行 非刑 事 化 处理 的 司法 程 序 , 不包 含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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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法值得商榷。 所谓检察机关主持刑事 和解 , “ 即 由检察官站 在 中立 的立场上 , 用专 业 知 识 , 织 加 害方 、 运 组 受害 方、 区等多方参与, 社 促进犯罪人及其家属与被害人
及 其家属 直接 沟通 与 交 流 , 定 犯 罪发 生 后 解 决方 确
人 与犯 罪嫌 疑人 、 告人 之 间达 成 的 通 过被 告 人 以 被
择, 很容易给腐败和渎职 留下隐患。
不 少观 点 认 为 , 察 机 关适 用 刑 事诉 讼 法第 一 检 百 四十二 条第 二款 关 于 相对 不 起 诉 的规定 , 属 于 就 主持刑 事和解 ①。这 同样 属 于误解 。第 一百 四十二 条 第二 款规 定 :对 于 犯 罪情 节 轻微 , 照 刑 法 规定 “ 依 不 需要 判处 刑罚 或者 免 除 刑 罚 的 , 民检 察 院 可 以 人 作 出不 起诉 决 定 。 如 果 将 此 款 规 定 视 为 检 察 机 关 ” 能 够成 为刑 事和解 主持 者 的法律 依 据 , 意 味 着 刑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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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犯罪 情节 既然 是 对 犯 罪 的社会 危 害性 的表 征 ,
首先 , 主持刑事和解是人 民法院职权的应有之 义。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 , 民法院的职权不仅包 人 括主持案件的审判 , 也包括主持案件的调解 , 不仅包 括民事、 行政案件 的调解 , 也包括刑事案件 的调解 。 这表明 , 民法 院原本就是法律钦定 的调解者 。在 人 恢复性司法理念被逐渐提倡和认 同的今天 , 对被害 人权利的保 障和对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的恢复正在 日 益被现代刑事诉讼所重视 。包括公诉案件在内的刑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和解制度是近年来我国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旨在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解,达成刑事案件的快速解决,实现社会和谐与公正。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主要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通过调解、协商等方式,使加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刑事纠纷。

该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问题然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制度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各地司法实践存在差异。

其次,和解协议的执行力较弱,一些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导致和解效果不佳。

此外,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也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三、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必要性(一)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人们对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要求越来越高。

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可以更好地满足社会对公正和效率的需求,实现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提高司法效率刑事和解制度可以通过快速解决刑事案件,减轻司法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同时,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解,可以减少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

(三)保护当事人权益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能够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实现权益的合理分配。

四、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议(一)明确制度规定应进一步明确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等规定,使各地司法实践能够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同时,应加强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操作能力。

(二)强化和解协议的执行力应建立完善的执行机制和惩罚措施,确保当事人能够履行和解协议。

对于不履行协议的当事人,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同时,可以引入担保、保证金等措施,增强和解协议的执行力。

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现状与问题

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现状与问题

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现状与问题一、引言刑事诉讼制度作为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建设。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进程的推进,刑事诉讼制度也面临着不断改革的现实需求。

本文旨在探讨当前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二、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现状近年来,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司法公正原则的强化改革进一步加强了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公正原则,推动了公正、公平、公开的审判制度的建立。

例如,在审判过程中,法官的独立性和中立性得到了更好的保障,法庭审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亦得到提升。

2. 侦查取证制度的完善刑事诉讼改革对侦查取证制度进行了一系列重要改革。

例如,引入了预先证据规则,增加了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对侦查活动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加强了对取证程序的规范管理。

这些改革有效地提升了刑事案件的调查质量和证据合法性。

3. 确权保护机制的完善刑事诉讼改革优化了被告人的权益保护,及时纠正冤假错案。

例如,建立了侦查阶段诉讼参与权和诉讼地位的有机衔接机制,保障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监察委员会的设立和改革,也进一步提高了对权力滥用的追责和惩处。

三、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尽管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1. 司法资源分配不均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存在着司法资源分配不均的问题。

一方面,由于各地法院工作负荷不均衡,导致一些地方的刑事审判长期拖延。

另一方面,法院的审判能力和条件也存在差异,导致审判结果不尽人意。

2. 刑事案件审理周期过长长期以来,刑事案件审理周期过长一直是制约诉讼质量的重要因素。

由于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一些案件需要经历漫长的诉讼流程,导致当事人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性产生质疑。

3. 证据收集难度大和取证程序不够规范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审理过程中,证据的收集和取证程序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刑事审判质效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刑事审判质效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刑事审判质效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一、引言近年来,我国刑事审判质效不断受到社会关注和批评。

虽然我国的刑事审判工作在不断完善,但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阻碍了刑事审判的公正、高效与公信力。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对刑事审判质效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探讨。

二、问题一:审判程序不完善在刑事审判中,审判程序是确保案件审理公平公正的重要保障。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地方存在着审判程序不完善的现象,例如庭审不及时、不充分等问题。

这样会导致案件审理时间过长,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等待和成本,也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三、问题二:证据收集不规范在刑事审判中,证据是判决结果的重要依据。

有些案件中存在着证据的收集不规范的问题,导致了一些案件无法有效审理或者判决结果失去说服力。

证据的收集方式也影响到法官的判断,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结果。

四、问题三:法官素质不高法官是刑事审判中的主要执行者,其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刑事审判的质效。

但是在一些地方,由于法官素质不高,审判过程中存在主观臆断、不理性等问题,导致了判决结果的不公正,也影响到了判决的效力和公信力。

五、问题四:司法资源配置不均衡司法资源的配置不均衡也是刑事审判质效存在问题的一个方面。

在我国一些地方,由于司法资源过度集中,导致了一些地区的审判效率低下,案件审理时间过长。

而一些地方的司法资源又相对充裕,导致了审判速度过快,影响了案件审理的质量。

六、问题五:司法透明度不足在刑事审判中,司法透明度是保障刑事审判公正的一个重要环节。

然而在现实操作中,司法透明度不够,审判过程缺乏公开、透明,导致了一些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信任度不高,也增加了司法公信力的问题。

七、问题六:司法监督机制不健全司法监督机制是刑事审判质效的一个重要保障,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司法监督机制不健全的问题。

一些地方的司法监督机构缺乏独立性,审理案件时存在被干扰的情况,导致了司法裁判的不公正。

八、问题七:律师参与程度不够律师是司法活动中的一个重要参与者,其参与度直接影响到刑事审判的公正与公信。

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刑事检察工作作为司法机关中的重要职能部门,负责对刑事犯罪案件进行审查、起诉和监督执行等工作,起着保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维护司法良好形象的重要作用。

然而,刑事检察工作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其原因复杂多样。

下面将从几个方面分析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办案效率低下刑事检察工作中存在的一个明显问题是办案效率低下。

在一些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审查时间长、办案周期长,往往导致了案件积压,影响了积极性和公信力。

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1.司法资源有限:刑事检察机关担负着大量的工作任务,但是相对的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相对不足。

人员不足和工作负担过重,导致办案效率低下。

2.侦查质量不高:刑事检察工作的有效性直接取决于侦查工作的质量。

然而,一些基层警务人员的素质和侦查水平不高,对案件的取证和调查工作存在欠缺,导致案件审查起诉工作的难度增大,效率降低。

3.案件复杂多样化: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形式越来越复杂,案件的量和难度也逐渐增加。

案件的复杂性导致案件审查起诉时间长,难以及时办结。

二、办案质量不高刑事检察工作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办案质量不高。

办案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形象。

造成办案质量不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不足:一些刑事检察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不高,对法律的理解和应用存在问题,对案件审查起诉的法律适用存在困难,导致办案质量不高。

2.犯罪证据获取困难:刑事案件涉及到对犯罪事实的证明,但是一些案件存在犯罪证据获取困难的问题。

一方面,技术手段导致犯罪手法越来越隐蔽,取证难度增加;另一方面,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也是办案质量的关键。

3.刑事案件过度重视量刑:一些刑事检察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过度追求重刑,而忽视了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和证据的充分收集,导致办案质量不高,容易出现冤假错案的问题。

三、司法公正性不足刑事检察工作中存在的第三个问题是司法公正性不足。

检察 刑事申诉 存在问题及建议

检察 刑事申诉 存在问题及建议

检察刑事申诉存在问题及建议检察刑事申诉是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环节,用于确保公平和正义。

然而,它可能存在一些问题,以下是一些可能的问题和建议:
问题:
滞后的处理时间:刑事申诉可能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得到处理,这可能导致申诉人在等待期间遭受不公平的困境。

法律程序复杂性:申诉程序可能过于复杂,对一般人来说难以理解,这可能阻碍了人们行使他们的权利。

证据收集问题:有时可能存在问题,如证据丢失或被篡改,这可能使申诉更加复杂和困难。

不平等对待:有时,某些人可能因其社会地位、经济状况或政治背景而受到不平等对待,这可能影响到申诉的公平性。

建议:
加速处理时间:应该采取措施来确保申诉能够及时处理,以减少不必要的等待时间。

简化法律程序:简化申诉程序,使其更容易理解和使用,可能需要提供法律援助来帮助需要帮助的人。

强化证据保护:加强对证据的保护,确保其完整性,以防止证据丢失或被篡改。

公平对待:保证申诉的公平性,不论申诉人的社会地位如何,都应受到平等对待。

这些是一些可能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可以帮助改进检察刑事申诉的程序,以确保公平和正义得到维护。

然而,具体的改进措施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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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实践为视角潘建清;吴加明;井翠翠【摘要】Since the implementation of new Criminal Procedure Law, many problems such as police’s, prosecution units’ and courts’ difference in understanding and operation, obscure results of reconciliatory mechanism, shortage of stimuli and inlfexible forms of performance of duties have emerged in the operation of the reconciliatory mechanism. Accordingly, police, prosecution units and courts should uniformly interpret their operation, establish internal evaluation and supervision system, introduce the people’s reconciliation into the criminal reconciliatory system and adopt multi-forms of criminal reconciliation.%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刑事和解制度实施中出现诸多问题,如公检法对该制度的理解与执行不一、刑事和解的后果不明、刑事和解的制度性激励不足以及履行义务方式单一等。

对此,应通过公检法联合司法解释统一该制度执行,并建立科学的考评机制和内部监督机制,同时将人民调解引入刑事和解制度,最后注重刑事和解赔偿标准的规范化和实现方式的多元化。

【期刊名称】《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公安理论与实践)》【年(卷),期】2014(000)005【总页数】6页(P54-59)【关键词】刑事和解;问题;对策【作者】潘建清;吴加明;井翠翠【作者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0135;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0135;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013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631刑事和解制度在本次刑诉法修改时被正式纳入新《刑事诉讼法》,成为正式刑事司法制度。

实施一年多以来,该制度实践效果如何,我们拟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司法实践为例,对此问题开展研究。

一、刑事和解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主要问题通过实证研究和走访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我们发现在刑事和解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瓶颈问题,限制了刑事和解制度最大限度地发挥其自身的法律作用,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

(一)公检法三机关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各自开展刑事和解,亟需进一步达成共识、规范程序此次新《刑事诉讼法》的出台,对于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和程序进行了一般性的规定,赋予了公检法三家各自开展刑事和解的法律主体地位。

其中,关于刑事和解案件适用范围的规定,为刑事和解的正确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南。

但新《刑事诉讼法》颁布后,公检法三机关对于刑事和解案件适用范围的内涵和外延具体如何界定在实践层面仍然存在分歧,同时在刑事和解程序和工作对接协作方面也需完善。

1. 司法解释有待进一步统一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和解制度做了原则性规定,但公检法三机关对于此类案件适用范围、执行程序等细节问题,在规范和实践层面仍然存在分歧。

规范层面上,公检法三家对于适用刑事和解案件内涵和外延的限定并不统一:公安机关直接将具有涉黑、雇凶伤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多次伤害他人身体等情节的案件排除在刑事和解案件范围之外;①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22条、323条。

检察机关对于民间纠纷未作界定,但对适用刑事和解的主客观要件予以了明确,同时规定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还需满足“属于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人的过失犯罪”;②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10条。

人民法院对民间纠纷则未加设定,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96条。

上述分歧的存在难免会引起刑事和解具体实践的混乱。

2. 法律执行有待进一步规范公检法三机关在法律实践中之所以会存在矛盾冲突和不一致,与上述关于刑事和解案件适用范围界定的分歧相关,也与三机关的职责定位和价值观密切关联。

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通常会在严打、会战中更加强调打击力度,较为注重追求办案的数量、规模。

一方面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较窄,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罪类案件,而对侵财类、过失类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程序的较少;另一方面对于已立案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注重追求逮捕率,主动寻求和解的积极性不高。

公安机关的这一行为模式在新《刑事诉讼法》颁布前后变化不大。

以案观之:2012年的莫某某故意伤害案中出现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仍然对莫某某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并提请逮捕;在2013年的饶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中,公安机关在立案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两日后即以“该犯系因长期矛盾引发的犯罪,不予羁押可能激化矛盾,引发更严重后果,具有社会危险性,有逮捕必要”为由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而饶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于立案三日后即达成调解协议。

对于此类案件,检察机关从修复社会关系的角度出发,召集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双方亲友之外的其他人员(如村委会人员)参与到刑事和解的过程之中,通过对案由的充分分析,在化解社会矛盾的基础上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最大限度地化解当事人的对抗情绪,降低司法成本,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在审判阶段,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前,人民法院是没有刑事和解程序的,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庭共有五起公诉案件进入刑事和解程序,该五起案件均为故意伤害案件。

审判阶段刑事和解适用率低除了刑事和解是一项新制度,和解协议文本格式、裁判文书的制作尚未形成统一的格式外,也与刑事和解与调解在适用范围上的交叉存在一定的关联,基于路径依赖,承办法官在多数情况下会继续沿用调解制度处理案件。

可见,公检法三机关如果不能在实践中加以规范统一,刑事和解的价值功能难以凸显。

3. 刑事和解程序有待进一步完善从实证研究来看,以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故意轻伤害案件为例,通常刑事和解案件办理遵循如下步骤:案件当事人向检察机关递交《案件刑事和解申请书》,自愿申请刑事和解,并出具和解协议书,就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达成赔偿人民币若干元的合意,在犯罪嫌疑人履行了全部赔偿款和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后,检察机关正式启动刑事和解程序,检察机关经审查后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并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但从司法机关适用和解程序整体情况来看,在是否实施调查、评估和听证程序上并不统一。

总之,鉴于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和解工作中的紧密关联性,对于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运行中所出现的诸多问题,三机关应当以联合解释的形式规范不同阶段的刑事和解工作,为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中更好地发挥作用提供制度保障。

(二)刑事和解的赔偿金数额和法律后果有待进一步明确1. 刑事和解的赔偿金数额浮动区间过大如何确定经济赔偿数额是刑事和解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对于如此重要的问题,我们发现当前法律并没有一个相对统一的参考标准。

实证研究中发现,在同一区域发生的、伤害后果差不多的故意伤害和解案件,某案的赔偿额为3.1万,另案的赔偿额为15万,二者相差高达11.9万元。

赔偿金额数量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加害方的经济状况、悔过诚意、被害方的索取能力等因素。

2. 刑事和解的法律后果有待明确依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概括而言,刑事和解的法律后果就是从宽处理或处罚,具体而言,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对于何谓“从宽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给予细化规定: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刑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由此可见,“从宽”的内涵包括了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法律后果。

这一法律规定基本上已明确了刑事和解的法律后果,但在司法实践中还有这样一个问题亟待解答,即对于特定案件的被害人明确表示不再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后,刑事和解时司法机关能否撤销案件或者撤回起诉?司法实践中有一案例: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在侦查阶段其虽然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但之后被人民法院判处缓刑,王某对此不服并上诉至上一级人民法院要求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撤销该案件。

对此,新《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赋予司法机关这两项权能。

结合之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对该类案件予以撤案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节约诉讼资源,但新《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刑事和解案件可以撤案和撤诉的法律后果,而新《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以列举式的方式,具体列明了应当撤销案件的六种情形,该规定属于义务性法律规范,不允许主体有自由选择的权利。

(三)刑事和解加剧了检察机关司法资源紧缺的状况,制度性激励相对不足学界通常认为,刑事和解由于可以有效分流案件、降低羁押率和减少短期自由刑,防止再犯罪,总体上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但对于检察机关的具体承办人来讲,由于要进行相应的联系沟通、调解走访、风险评估等工作,从而额外增加了司法人员的工作量。

这使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

同时,由于当前刑事和解主要适用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刑事犯罪,这些案件都集中在基层人民检察院办理。

通常这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并提起公诉的时间一般只需要七天。

其中大量案件还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工作时间较短,可能只需要一至三天的时间就可以走完案件在审查起诉环节的全部流程。

然而,如果作为刑事和解案件来办理,比按照传统办案方式办理案件,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也就是说,虽然刑事和解在总体上节约司法资源,但对具体办理案件的人员和部门来说,适用刑事和解会在相当程度上会增加他们的工作量和负担。

另外,对数量不少的刑事和解案件做相对不起诉处理,从程序上看,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案件都需要层层审批,最终都要由检察委员会做出决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效率。

在此制度成本下,如果没有制度性保障和激励,则刑事和解质量难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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